新冠疫情对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
2022-12-31刘德运尹艺颖
■ 刘德运 尹艺颖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 250014)
一、新冠疫情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
(一)新冠疫情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新冠疫情其影响力已经远超人们在疫情开始时对它的预估,不管是其持久性还是变异性都超乎人们的想象,给人们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和经济生活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本次新冠疫情共有四大特点:
严重性。截至目前,新冠疫情已存在了两年多的时间,国家花费众多的人力物力在管控疫情方面,而新冠疫情对社会供需关系的阻碍,对消费的抑制效应,也远超人们预期。
持续性。新冠疫情开始时,人们普遍认为其能在短期内得到控制,那么有关部门的经济活动只会受到短期和局部的影响,但两年多过去,新冠疫情并未得到完全消除,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则是持续性的。
广泛性。新冠疫情的暴发给各行各业都直接或间接带来了影响。其中对旅游、交通、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影响最为直观,对农业、进出口、零售业也造成了间接的打击。
不确定性。虽然新冠病毒的死亡率并不比很多疾病高,但最让人们担心的,还是对这种疾病防治方法的不确定性。因此,人们往往会“小题大做”“无中生有”,采取大规模的预控措施,这就不可避免地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成本。
(二)新冠疫情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评估机构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到目前为止,由于各地的疫情防控工作都十分严格,许多评估机构的经营活动都不能正常进行,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涨,已承接的业务不能按时完成的风险也随之增大,新冠疫情对评估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疫情使评估机构开工难、运营难
回顾两年前,新冠疫情刚暴发时,动态清零的管控政策使全国大多数评估机构处于歇业、半歇业状态,同时企业复工率也较低。疫情初期湖北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更是全体停工停业,评估机构经济压力骤增,现金流短缺现象十分普遍,运营受到极大影响。即使在两年后的今天,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截止2022 年4 月,作为全国疫情重灾区的山东、吉林、上海等地均实行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评估业务的招标被迫推迟,正在实施中的评估业务被迫中止或推迟。新项目的评估费用谈判难,旧项目的评估费用回收会更难[1]。评估机构的收入与支出容易出现不平衡,现金流也会出现问题,而中小机构的资金流动问题可能会更早出现,随之而来的影响也会更加严重。许多评估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和经营,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的困难。
2.疫情导致评估业务量下降
新冠疫情导致的评估业务量下降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由于疫情对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使许多企业推迟了原本的招标新业务,这就使客户数量从源头减少;二是由于疫情导致评估人员无法到达客户所在地现场沟通,影响新业务的承接;三是由于某些区域性市场受疫情影响较大,例如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金融、贸易、科技创新中心,许多大型企业集中在该地区,大量评估机构与客户聚集于此,近期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疫情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外出工作,同时外地资产评估也无法进入疫情当地工作,对资产评估后期业务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3.疫情不但增加执业成本,同时会提高执业风险
部分地区因新冠疫情导致假期延迟、交通暂停、医疗隔离等问题,导致大量从业人员不能按时返工,或返工后需隔离十四天,相当一部分员工选择在家中工作,许多人员处于闲置状态。但当前和今后几个月内,职工的工资、社保、办公场所租金、物业费等都要按规定发放、支付,这就使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成本增加。同时,为保证员工的安全,评估机构需购买大量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为员工提供合理保障,确保员工安全健康,也大大增加了执业成本。
新冠疫情的封控政策造成业务洽谈、签约、现场盘点、函证、与客户交流等工作无法开展,已承接的业务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大大延长了评估周期,同时无法开展现场核查验证,可能出现双方沟通不够充分,理解不够完善的情况发生,无法确保所得资料的准确性等情况从而增大了评估的执业风险。
二、新冠疫情对企业价值评估程序实施的影响及建议
(一)新冠疫情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影响及建议
在疫情期间,评估人员可能因为委托人所在地疫情管控或者评估机构当地疫情管控导致无法到现场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这就会使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对于资产评估具体内容的沟通存在不恰当、不充分的认识,沟通效果无法达到最优,增大了签约风险,同时若采用邮寄的方式则会大大降低签约效率,加之如果受到新冠疫情限制,寄送快递业务暂停的情况出现时,则会大幅度延长资产评估业务周期。
通常在资产评估业务中,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没有硬性规定必须线下签署,所以双方可通过网签的方式来签订业务约定书。对此,中评协在2021 年1月15 日发布的《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通知》中特别强调,电子签章可用于签订电子合同、出具电子报告或制作电子标书等。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2019 年修正后,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以电子签名方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具有法律依据。签署电子合同既能减轻打印、盖章、邮寄等繁琐的手续负担,信息传达效率更高,使评估业务快捷有效,同时又能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人为篡改。
(二)新冠疫情对资产评估计划制定的影响及建议
新冠疫情期间,资产评估计划的制定相较于以往需要评估人员进行更多的考量,同时做好后期根据临时情况修改原定计划的准备。例如必须去现场才能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人员可能会因为疫情防控要求在酒店隔离十四天,那么这期间评估人员应该提前做些什么工作来尽可能降低评估成本,同时提高评估效率,这都是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的。
资产评估人员制定资产评估计划书时需要根据《资产评估计划》等进行,准则强调,评估人员应该在制定评估计划的时候考虑评估风险问题,这对于新冠疫情期间评估业务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显得尤为重要,资产评估程序中各个步骤可能会出现的不同因素,评估人员在制定计划时都要纳入考虑范围并且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因计划制定不完善而不断地修改补充。同时,在对已经制定好的资产评估计划进行修改补充时,需要获得有关的审核批准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记录。
(三)新冠疫情对评估假设的影响及建议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评估人员对于是否可以使用持续经营假设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带有较大的疑问。新冠疫情给各行各业的企业带来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对于复工复产较快或者资产储备能力较强的企业来说,疫情的影响可能是短期的,但对于长期受疫情制约的行业或缺乏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来说,疫情带来的后果可能是致命性的。
在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首先应以评估基准日为基础,对于因为疫情所产生的可预见性的情形,在评估中应当加以考虑,比如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小企业,与发生疫情前时的使用状态无太大区别,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正常运用“持续使用假设”。尤其要注意的是,受到新冠疫情严重的一些行业,评估人员应着重调查了解,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模式是否从本质发生了改变,结合企业自身运营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还成立。
面对新环境,则要求评估人员在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后,做出科学且可行的假设。无论假设如何,均要在合理且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详细描述假设的原因及阐述相关假设依据,否则极有可能产生不合理的假设,进而造成评估结果与实际产生较大出入。
(四)新冠疫情对资产评估核查验证程序实施的影响及建议
新冠疫情导致资产评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资产的现场核查验证,出现新的困难。中评协于2020 年3 月12 日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 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对此情况进行了详细引导。
1.在现场业务可以持续进行情况下的影响与建议
新冠疫情尚不严重、仍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地区,与未出现疫情时相比,资产评估的效率也被极大的降低,例如委托人为降低评估人员进入现场之前感染新冠的风险,会要求评估人员采取私人交通而非公共交通的方式前往被评估企业,这就导致现场核查验证的成本与难度都在增加,虽然现场业务仍可以进行,但前提条件和阻碍增加了许多。
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提前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协商,结合被评估企业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以最高效最便捷的方式安排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的时间,尽最大可能降低因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实现资产评估效率最大化。同时,对于因为疫情增加的评估成本,可与客户进行协商,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上,选择双方分摊的解决方式。
2.在无法开展现场业务的情况下的影响与建议
因为新冠疫情确实不能进行实地勘察和核实的,给资产评估造成的最大影响便是增加了评估工作的风险。无法进行实地核验,就不能确保被评估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因而会使评估业务风险大大上升。
这类情况属于因客观条件导致评估程序履行受限的范围,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为补救程序中的不足而采取有效措施,并判断对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同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有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这就要求评估人员谨慎地对待来自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产的资料,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采取较强的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风险预警与风险评估。
对于经初步核实后,发现资产评估程序受限,不会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且确实对资产评估报告有迫切需求时,经委托人、有关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同意,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可以先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待疫情过后,再进行实地核查,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限制事项,同时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特别注意未履行现场核查程序的情况[2]。
(五)新冠疫情对收集、分析资产评估资料的影响及建议
新冠疫情期间,有关资产评估的大量资料在由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给评估机构后,由于现场核查验证的限制,评估人员无法按照资料的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导致资料的归集过程更加麻烦。分析过程更是由于程序的缺失增加了不确定性,无形中增加了评估过程的风险和复杂性。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 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通过电子邮件、视频、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获取资料进行评估是可行的。但评估人员在进行资料收集后,需要着重核查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在无法去现场核对资料与资产匹配性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可能降低因新冠疫情带来的评估风险,确保评估结论的准确可靠。同时,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以面对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无法参考的不确定性风险,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及效率。
(六)新冠疫情对实施评定估算程序带来的影响及建议
新冠疫情对企业价值评估影响的核心就在于评估人员如何评定估算企业价值,因为伴随着新冠疫情而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都属于无先例可参考的情况,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调整不同的参数,尽最大可能使资产评估结论更贴近真实情况,从而降低评估风险。
(七)新冠疫情对资产评估报告撰写的影响及建议
1.对于评估基准日前出现的新冠疫情的影响及建议
通过抽查新冠肺炎发生后出具的一百多份资产评估报告发现,资产评估人员在报告中对于疫情的处理均选择了忽略影响或者影响较小而不予考虑。多数报告中在描述新冠病毒带来的期前影响时写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评估基准日前已经出现,但评估基准日时市场对该疫情尚无明确反应。”或是:“基准日后疫情已在全球多国暴发,可能将对宏观经济以及市场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目前该疫情对经济形势的影响难以准确预估,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疫情对基准日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由于各种原因对期前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不予考虑。建议评估人员谨慎分析新冠疫情对不同评估标的企业的影响,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例如:因疫情而获得发展的疫苗、新冠检测行业;或是受疫情阻碍较大的航空、住宿业,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还是需要评估人员格外注意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
2.对于评估基准日后出现的新冠疫情的影响及建议
针对现时性评估而言,新冠疫情对于准备或已经进入评估程序但尚未得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业务来说就属于期后事项。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事项。不能及时披露期后事项的评估报告将会导致监管风险和违约风险的提高。目前,对于期后疫情的影响,业内普遍通过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将疫情作为评估基准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即不考虑其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仅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已经发生新冠疫情的事实;二是结合已经发生的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事实,考虑其对企业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的影响[3]。
(1)不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价值评估影响的处理方式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规定,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有一项“重大期后事项”,在此应当着重提醒使用者注意特殊情况。
不考虑新冠疫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原因在于,针对现实性评估而言,对以2019 年12 月31 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在2020 年初进行评估时彼时出现的新冠病例较少,还没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或者因为资料不足尚且无法预计对企业价值会造成何种影响。2020 年1 月,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正式暴发,在评估当时的企业价值时,暂且无需考虑该事项的影响,仅按照要求,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将这次突发事件作为重要的期后事项进行披露,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在使用该报告时要留心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例如: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20 年5 月15 日发布的芜湖东旭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该企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就为2019 年12 月31 日,评估报告中写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于2020 年1 月在国内外暴发,疫情可能会对被评估对象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产生影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判断疫情对被评估对象未来经营的影响程度。如因上述事项导致被评估单位未来业绩与预测发生偏差,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失效,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仅要求对重大期后事项进行披露,并未明确是否应将期后事项进行评估处理。
一般地,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如果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的收入明显低于以往的历史时期,在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则不考虑新冠疫情对被评估公司的价值的影响。因为如果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评估结论时,还要重新估计已经发生的新冠疫情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那么将不利于委托人了解被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时的价值。若被评估企业是上市公司,则会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变动信息的及时掌握情况。
(2)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价值评估影响的处理方式
当新冠疫情已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时,我们需要切实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新冠疫情,对企业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据此调整评估结论,理由如下:
适当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是对企业价值的合理反映。资产评估应以准确、合理的方法来体现评估对象的价值。虽然评估结论反映的是在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资产的价值,但是该结论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的。合理的评估假设在资产评估中是必须存在的,例如:假设市场情况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假设外部世界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企业经营、假设企业已严重受外力影响无法正常发展等。因此,在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外力已经实际发生,在经济行为实现日时,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而评估基准日又不能更改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资产评估时将期后疫情的影响纳入考虑因素则更为合理。
适当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影响在实务操作中的可行性。在进行资产评估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从理论上讲,对公司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的资料是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而这些材料通常是根据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来估算未来的收益及利润的依据,由于疫情已经出现,目前已不能恢复到不考虑新冠暴发影响情况下的预期收益。所以,评估人员根据公司的盈利预测来进行评估,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发展和企业价值的冲击,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考虑。
适当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影响是评估监管的需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日趋严格,尤其是对与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有关的评估业务来说,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特点及职业特性的理解与掌握,是做好资产评估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监管机构会对评估人员实施评估业务时的工作态度特别重视,关注评估人员是否能做到勤勉尽责,对于在评估报告日期之前已存在的既定事实,是否将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时,会着重关注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经济行为实现日之间的市场情况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就需格外注意期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并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在评估报告中标明,同时根据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大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得出能顺利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
(3)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适当披露评估处理方式
截至2020 年4 月中旬,全球新冠疫情持续扩散,部分地区境外输入病例的不断增加推迟了我国企业的复工复产进度,新冠疫情到底会给我国甚至世界经济带来多大的冲击,还要看接下来的疫情发展和控制情况。新冠病毒带来的经济影响取决于它持续多长时间,若近期能够控制住新冠病毒,并逐步恢复生产,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冲击将会逐渐消退。但截至目前,新冠疫情已存在两年多,各国已逐渐放松对疫情的管控,各企业也逐渐从最初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状态中恢复过来,新冠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基本已达到稳定状态。所以,我们应该告知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本评估报告已经考虑了截至资产评估报告日,期后新冠疫情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但是,鉴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失,评估人员无法判断其后续的发展情况和各国应对政策,也不能估计该事件对评估结论造成的最终影响。”
(八)新冠疫情对工作档案的影响及建议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作为记录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的工作记录,新冠疫情对其造成最直接的影响便是使工作底稿要记录的事项增加,比如资产评估计划已制定好,但因为疫情变化而临时对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调整的时候,就需要评估人员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为什么要对评估计划进行调整以该如何进行调整。
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工作底稿中真实地记载,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新冠疫情导致的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受限情况和所采取的补偿措施,以及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针对新冠疫情期间现场工作不便的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确定工作底稿时,应根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合理选用工作底稿的介质,对于形成的特殊介质的工作底稿,必须加强对其的管理,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三、新冠疫情背景下三种评估方法需关注的重点及对策
(一)新冠疫情下,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收益预测
从理论上看,收益法是基于收益预测的角度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基本情况、预期收益能力,从而得到公司的实际价值。由于不同的行业会受到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在判断新冠疫情对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时,应结合产业特点进行分析。在进行现场盘点、访谈时,从动态角度考察新冠疫情对企业上下游的影响。鉴于目前的市场状况对各个产业产生的影响具有一定差异,可以通过对被评估公司未来一季度、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久时间内新冠疫情持续存在的可能影响做一个具体的情景分析,这有助于评估人员理解重要的假设前提,以便更好地做出评估假设,并对一些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的参数进行调整都非常有帮助,此时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情景分析法的运用相比通常情况下更加有必要。
2.折现率取值
鉴于新冠疫情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运营风险带来的影响,我国的货币刺激政策会导致无风险报酬率的下降,这可能会使折现率出现下降,但是新冠疫情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那么企业的风险报酬率便会随之上涨,这样反而会使折现率也随之上涨,因此,在计算折现率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双方的因素。但要注意的是,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一些特定行业的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因此,在计算折现率时,可以考虑使用浮动贴现率。
3.综合考虑收益预测和折现率
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对现金流的谨慎预测上,在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客观、公正的预测且折现率选择较为合理的情况下,评估结果更具客观性,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导致折现率不确定的因素有两个:第一个是由于行业发展的不稳定,这一不确定性在观察贝塔系数时就可发现,但由于贝塔系数来自于整个行业中所有上市公司历史阶段的股价波动,因为采用的历史数据阶段越长,越能改善贝塔系数中的方差,从而使稳定性提高,最佳的计算时间段选取往往是4 到6 年,正因如此,贝塔系数存在无法真实反映整个产业近期风险水平的可能性;第二个则是个别企业的经营风险波动性增加,这主要是看不同企业受新冠疫情影响程度的大小、上下游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等,这点可以通过调整个别风险来实现。尤其要注意的是,不利因素的影响不应在参数中进行重复考虑,例如,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在调高了长期折现率的同时又降低了未来收益预测中的现金流量。
(二)新冠疫情下,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可比公司的选取
市场法的最大优势是,在有大量的可比较交易案例的情况下,运用市场方法可以快速地得到被评估的资产或公司的价值。《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估值指引》中指出:在新冠疫情暴发后,经济、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以新冠疫情暴发之前的交易价格所代表的价值倍数,其可参考性有所下降,须谨慎地加以考量。所以在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应尽可能统一口径,即如果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基准日在疫情暴发后,则应尽可能选择评估基准日在疫情暴发后的可比案例,反之亦然。同时,因疫情具有不确定性和持续性,其每个阶段的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所以在评估时应尽量选择最接近评估基准日的案例。而对于那些受新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行业,如果找寻不到新冠疫情后的充足案例,那么对于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问题要慎重考虑。
2.新冠疫情对价值乘数的影响
新冠疫情对各个产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例如对工业或者生产制造业来说,只有新冠疫情刚出现且最为严重的时候出现了停工停产,对此类行业,应根据一次性影响来处理企业的财政数据,并计算价值乘数;而对于像餐饮、住宿、影视、旅游这些行业来讲,可能会受到持久的冲击,那么对于这类行业则应按照持续性影响来处理企业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乘数。如果在计算价值乘数时,已经采用了新冠疫情后的企业数据作为价格指标,那么得出的价值乘数就反映了市场投资者认为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但如果被评估企业与选取的可比公司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则不推荐使用,因为这种差异的程度是很难通过修正来消除的。
(三)新冠疫情下,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又称为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新冠疫情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出的商品因运输问题产生滞销、商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会使经济性贬值出现的概率大幅上升,部分行业还可能面临行业需求持续下降,或者产业不断升级,从而造成企业已有的生产线利用率不高甚至闲置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必须加以考虑。但是,相应的因素考虑应当与收益法的预期相一致。
四、结语
基于新冠疫情时代的背景,当下企业价值评估工作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1.由于新冠疫情的常态化,评估机构在计划评估工作时都要考虑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特殊的应对计划。
2.企业价值评估包括八个程序,在每一个程序的实施过程中,都要考虑新冠疫情带来的特殊影响。
3.虽然新冠疫情已持续两年之久,但由于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仍存在诸多未知因素,不能由此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变通运用。
与此同时,出于新冠疫情形势的特殊性,具体评估时将要面对诸多没有参考先例的情况,此时则需要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根据现行的政策及相关案例对所处情况与问题进行相对应的研究与判断,以期为后续其他评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