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织的网络空间赋能及其法治培育
——以社区团购为例
2022-12-31余海洋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渝北401120
文/余海洋(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渝北 401120)
内容提要:网络空间的发展带来组织结构由层级化向网络化的转变。自组织网络化结构较之于科层制的层级结构更能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进而弥补层级治理滞后性、程式性的缺陷。空间及其相关理论是观察社区团购自组织治理效能的理想视角,该视角既能揭示网络空间对自组织赋能的内在逻辑,又能发现网络空间占取的外在失衡,最为关键的是还能用以探索自组织法治培育路径。为了有效保障自组织的空间赋能、避免空间失衡,法治应探寻管治与自治的平衡点,破解自组织赋权的合法化困境,培育以自治精神为长效动力的软治理机制,约束凌驾于自组织的空间权力。
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革命普遍渗透了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呈现出了深刻的变革,网络社会的崛起在这场变革中尤为引人注目。起初,人们曾把网络社会看作是与现实社会不同的虚拟空间,但是随着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不断拉近人们的时空距离,改写信息沟通、决策和行动方式,越来越多的人才清楚地认识到,网络空间不是虚拟的而是现实的。
网络空间的快速拓展,在改变现实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组织方面的变化:愈发适应网络空间结构,更加熟练运用网络空间技术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在社会治理场域直接与科层组织展开竞争,但是,组织间的合作与竞争仍面临难题。法治应当为组织间的合作与竞争规定范式、设定约束,但我国规范社会组织的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设定的仅是一些程序性事项,并未涵盖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与竞争范式,法治在指引社会组织建设方向、激发民间力量方面暂时存在缺位。再者,网络空间兴起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中兴起了一种无结构且复杂的特殊组织:自组织。自组织以自下而上的构建方式,通过网络空间赋能自身,将虚拟与现实中的各类要素连结起来,整合基层力量,发挥出了较大的治理效能。与自组织兴起不相匹配的是,三大条例调整的对象尚未将自组织这种特殊类型纳入考量,自组织仍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为进一步完善法治,适应网络空间带来的组织变革,必须探寻网络空间赋能自组织的机理,发掘政府与自组织充分合作与竞争法治方案。基于此,本文尝试对公共危机情形下的社区团购自组织进行分析,运用空间理论和分析框架,尝试解释网络空间赋能自组织的运作逻辑,并据此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培育方案。
一、背景分析
现代社会建立在“文明的火山”上,洪水、干旱、地震、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口不断从农村向城市社区集聚,突发公共事件对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愈发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面临重大考验。一旦突发公共危机,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势必受到影响,道路交通、物资供应、市场秩序、生态环卫等方面都会遭受损失并陷入不同程度的停滞。因此,行政力量需要暂代社会担起居民正常生活保障的重担。但是,行政资源始终是有限的,应急情形下更将加剧这一状况。应急保障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对外要统筹危机化解、安全保障和物资流通,对内要推进基层组织的上下联动、条块融合,这些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亟需时间来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在行政力量整合的间隙中,往往会出现公共秩序紊乱、生活物资供应失调等问题,这既反映了政府自我调节、适应社会的整合机制具有滞后性,也暴露出政府应急保障的程式化和居民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之间存在冲突。行政力量擅长解决按部就班的标准化事务,而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细小复杂,日常都是交由社会与市场进行灵活调节。突发公共危机带来的“白天鹅”与“灰犀牛”既打乱了原有的社会与市场秩序,也为政府层级化组织体系带来了压力和冲击。在这样的特殊情境下,“社区团购”自组织担起了秩序维护、物资调节的重任,补充了层级治理滞后性、程式性的缺陷,发挥出了强大的组织效能。
“社区团购”原指的是依托线下实体社区,借助线上社交工具进行的一种由社区团长发起的“线上预订+线下自提”的团购商业模式。其以生鲜品为切入口,基于线下实体社区的熟人特性,通过线上社交网络,以低价和便利化服务吸引消费者。[1]社区团购自组织虽然继承了社区团购商业模式的大体运营方式和框架结构,但仍与其有根本的不同,前者所拥有的应急状态下社会治理的功能属性是后者所不具备的,这一属性也是本文聚焦的核心点。同时,团购自组织的治理亦区别于政府的治理,它既不是由政府主导的,亦没有效仿政府的治理模式,它由社会基层的治理力量所凝聚。自组织带来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它能够直接体现合作群体的需求,是对政府层级治理模式的一种有效补充。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组织建构权的沉降。传统的层级组织往往依靠国家经济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建构,而信息时代的组织与之不同,它是自下而上的建构,它的建构权来源于社会本身。这也是迈克尔·曼的核心观点,他认为除了权威性权力之外,弥漫性的权力也在组织着社会,“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2]曾经,基于资源和主体的纵向整合而建构的分级官僚体制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组织形式能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在数字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网络化组织已逐渐具备克服技术和空间障碍的能力,层级化组织的历史优势已渐被消解。层级化组织的结构优势如何渐被网络化组织消解、其治理效能又如何渐被网络化组织超越?网络化组织自身又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法治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去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关注的焦点。自组织,尤其是社区团购自组织,是一条能够融贯上述问题的线索,是一幅展现组织治理能力问题的微观场景。当然,仅凭团购自组织的案例仍然无法将这些问题清晰地解答,因此需要借助与自组织生成密切相关的网络空间,并借鉴当代空间社会学理论来作答。
二、空间理论取向与分析框架
空间理论是研究社会中空间现象与空间问题的社会学理论。芝加哥学派将空间视为一种能够影响社会变化的物理现象,用物质空间来观察和思考社会生活。与此相反,福柯等人积极吸收和借鉴现象学的思想观点与方法原则,将空间视为知觉的建构。总的来说,空间理论有两个天然的取向,一个取向是物质空间论,另一个取向是知觉空间论。
(一)物质空间论
物质空间论以物理学的客观主义原则为基础,观察社会空间现象的本质联系、结构功能与发展规律。以帕克、麦肯齐、伯吉斯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采取物质空间论立场,构建了一套宏大的社会空间分析模型。芝加哥学派认为,人类形成一系列社会空间上的联系,例如形成家庭、社区和组织等,是空间竞争和选择的结果。当然,随着社会新因素参与影响竞争关系或促进人口流动,空间联系形式还在不断地变化中,人和组织也不得不改变自身结构以适应新的空间形式,各种社会和政治问题也由此产生。[3]
芝加哥学派的空间理论严格采用实证科学的理念,将空间作为分析社会现象的自变量或因变量加以考察,该理论虽然提供了一套分析社会现象的空间理论总体框架,但仍然存在诸种局限。首先,一个没有人格主体、精神和文化的物理空间并非真实的社会,生动而充满丰富意义的生活世界被实证方法掩盖了。其次,空间被视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逻辑在先的、相对稳定的结构,这种结构不仅掩盖了个体的主观意义,而且很难回应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网络空间的特征与物理空间截然不同。网络空间中,各种价值、观念、话语在空间中激烈碰撞,空间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感性化、差异化和多样化的特征,这明显不同于物理空间所具备的实体性、边界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在观察网络空间对组织的重塑过程中,有必要将反映人主观特性的知觉纳入考量。
(二)知觉空间论
知觉空间论认为,知觉是感受、表象或认知生活空间的基础,个体可以依靠知觉而实现对空间的进入与占有,它强调空间的主体性一面。福柯等理论家都从主体性方面思考空间问题。知觉空间论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第一,空间通过观念的力量作用于社会。知觉空间是一种由权力操控的知觉,这种知觉不是由主体内生的,而是由外部权力机制强加的,权力机制“先于一切感知而存在,而且从远处控制着感知”[4]。具体而言,权力机制首先从主体的处境、行动、环境和经历入手促成主体空间知觉的形成,空间知觉紧接着为主体提供一套认识和分析事物的标准,最终通过观念掌控主体改造现实社会的行动。对于一个深受知觉空间操纵的主体而言,知觉空间产生作用的整个过程是无法察觉且难以抗拒的。第二,空间是政治统治的工具。空间不仅是权力的容器,还是权力的策略和手段,权力通过对领土的移植、分配、分界、控制,以及对区域的组织的控制构成了某种地理政治学。[5]换言之,权力的表征是空间,权力通过主导空间的生产和管理,实现了自身的隐蔽化和弥散化。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与现实交错、观念与行动结合的场域,这个场域中个体的自由与权力控制共同增长,互为倒影,我们在其中既体验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亦感受到了难以违抗的权力。知觉空间论似乎更能契合网络空间的内在规律,为我们的空间体验提供准确的解释。然而,知觉空间论与我们的感受相契合,并不意味着它能够全然地概括网络空间的内在逻辑。网络空间只有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生成和复制,信息也一定要依赖物质载体才能传递,虚拟难以摆脱它的物质实体独立存在。因此,在分析观察网络空间引起的诸多社会现象变动之时,不能过分偏重物质空间论或知觉空间论的任何一面。
(三)分析框架
物质论立场注重考察空间结构对组织结构的塑造。网络空间中的节点是多元的,任何一个节点都具备一定的核心功能,这也决定了以网络空间为依托的社区团购自组织不可能像层级组织那样由一个中心建构,又受制于中心。无论是组织内的关系还是组织间的关系,团购自组织的权力结构更可能是网状的,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征。这样的组织结构曾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类型,难以应用于现实。因为如果没有权力主体制定规范、发布命令,社会必将无组织、无秩序。这一看法现如今受到自组织模式的挑战,团购自组织本身结构松散,其成员身份复杂、年龄跨度大、流动性强,而且活跃度极不稳定,很难想象这样的组织能够动员社会、发挥出治理效能。然而现实却是,团购自组织在物资保供方面确实局部弥补了层级组织的结构缺陷,这点下文将详细论述。
知觉论角度更侧重研究与空间密不可分的意识、观念、知识等对组织现象造成的影响,其核心关切在于组织内外身份、资源、权力的不平等问题。这种不平等既可能是内生的,也可能是外部强加的。内生的不平等往往是群体或个体空间能力的差异造成的,最终导向了空间区分,即空间知识、技能发展的不平衡。[6]外在的不平等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均衡的空间规划,譬如不公正的选区划分、城市投资的“红线歧视”、排斥性的分区规划、制度化的居住隔离等,其核心议题往往是限制政治组织的空间规划权,以达到空间正义的目的。[7]与此相对应,网络空间中也同样存在空间不平等,这种空间区分和空间规划上的失衡将纳入对社区团购型自组织的考察分析中。
三、自组织的空间赋能
科层组织在处理社会治理问题时往往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习惯于从权力中心发布命令、整合力量。在西方政权体制中,政策目标往往是从权力的中心地带发起,再通过专家和公众的有限参与,进入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显然,在这一政策目标实现过程中,具有鲜明的国家建构特征。国家掌握了中心化的权力,层级化组织首先围绕着权力中心整合知识、金钱、决策权、基础设施、技术、文化等各类资源,接着逐级分配给次级权力中心,次级权力中心再围绕着自身所获得的资源组织社会,完成政策目标。
我国在管理和建设社会组织时就采取了中心化建构的思路,对社会组织采取“枢纽化”管理,[8]从人、财、物和制度设计等各方面来规划、控制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也只能依靠“中心”提供的编制、经费、职权等资源生存。基层组织的治理实践更是如此,基于资源的正面激励和反向约束,实施“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9]严重依赖中心化权力的组织缺少足够的社会性和自主性,如果社会发生变革或重大灾害,层级组织仍然依循原有“中心—各次级中心—节点”的资源分配路径,很难及时有效地对危机作出反应。而网络化组织无需经过上传下达、不必依赖中心节点、能够自发组织社会动员,其优势便在危机治理中突显。
(一)赋能过程:组织的去中心化
网络空间的出现为层级结构的改变创造了可能性。起初,社会生活的空间维度都是受在场的支配,即地域性活动支配,具有相当固定和惰性的层级组织能对在场的地方产生很强的支配力。网络时代到来后,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的高频流动打破了层级组织中心垄断权力、资源和信息的状况,组织能够更广泛地跨地域连接不同地方的群体,组织形态趋向网络化,组织的权力、资源分布日益分散,逐渐“无中心”。团购自组织的结构就是网络化的,它由线上社交和线下社区两个网络组成,但不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组织格局。接下来,将通过组织内外的关系结构所发生的变化,详述“去中心化”格局对传统组织逻辑带来的改变。
1.组织内角色的去中心化。从组织内的关系看,参与社区团购的成员需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社会基础,成员间的相互信任是任何自组织出现的前提。费孝通所描述的“差序格局”就拥有近似于自组织网状关系的结构,并提供了组织信任的基础。[10]罗家德认为“能人现象”是提供组织信任的关键,政治能人、经济能人、社会能人等精英型人物能够引领自组织动员,因此自组织的边界具备以能人的关系为核心的弹性特质。[11]团购型自组织虽然也有近似于社区能人的“团长”引领,但社区团长并非依靠自己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组织动员。城市居民的生活重心在单位而非社区,社区普遍的人情冷漠也很难使居民对社区产生感情依赖,因而社区团长的人际关系网络很难覆盖社区,甚至有些团长自己就是流动人口。例如,大多数小区担任团长的都是年轻人,而且他们的身份可能只是社区的租户,在社区居住的时间往往只有短暂的几个月。他们身上不具备能人特质,更难拥有对社区网络人群的教化性权力。他们更多的是利用网络空间结构,将社区中一个个分散的节点连接起来,通过微信群、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交互,在原有的现实社区之上搭建一个虚拟的网络社区以实现信息沟通和物资分配。参团的团员们对各类拼团的自组织具有的是抽象的系统性信任,而不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型信任。
我们可以看到,领导自组织的团长身上没有权力的集聚,相反,权力在不同个体之间流动。参团的任意居民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不满意而采取的举报行为便有可能让整个自组织瞬间瓦解。社区团购型自组织的核心人物权力呈现出了“去中心化”的格局,组织不再由一个或几个“能人”所左右,每一位团员都远离了权力的边缘,掌握了权力的节点。
2.组织间协作的去中心化。我国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方面,采取枢纽式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权威部门认定一个社会组织,使其在现有的社会组织体系获得中枢与超然地位,从而代替政府对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与指导、服务。[12]这样的组织关系和管理模式无疑是中心化的。团购型自组织的协作模式不是管理而是合作,不是中心化的而是去中心化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没有一个集中了资源的枢纽组织对自组织进行管理与指导,提供资源与服务。虽然有的小区居委会采用“团长责任制”,要求团长将开团的所有东西都要到居委会来报备,签下承诺书,但是仍不能认为居委会起到了枢纽式组织的作用。团购型自组织物资一大部分来源于网络平台,平台自发整合资源,对物资进行调拨、配送,因此居委会并没有实现优势资源的集中。居委会、网络平台、自组织是相互协作的关系,没有哪一个充当了枢纽组织。
其二,枢纽式管理的另一个特点是组织必须事先完成信息登记,获得法律许可后在行业枢纽组织的监管下方能开始运作。团购型自组织都是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政府对其采取的是事后法律监管模式,不需要事先登记即可投入运作,当自组织或是自组织的团长出现违法行为时,行政权力才会介入。这种管理模式是出于应急状态下的考虑,赋予了自组织较大的自主权,这也使得自组织能主动通过网络空间集中信息,整合资源,展现组织能力。
其三,枢纽式管理的最后一个特点是缺乏柔性,组织的进入或退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登记或审批程序。团购型自组织拥有灵活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其运行所依循的网络范式遵循柔性逻辑,“这种柔性逻辑使网络具有独特的重新构造能力,从而使节点连接状况不断改变,使网络组织结构周期性重构”[13]。社区团购有蔬菜团、水果团、生活用品团、医疗用品团等多种类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社区生活物资调节系统,每一个拼团组织都是调节系统的一个较大的节点。节点通过提升信息处理速度、服务质量和配送效率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如果它们出现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参团居民与自组织之间的信任便会破裂,组织也难以为继,此时其他信用更好、绩效更高的自组织会迅速取代此节点,快速完成节点的更替。
总之,从组织间协作的意义上讲,作为节点的组织不是中心,而是转换器,它们在整个结构中的职能更多地遵循网络的协作逻辑,而不是支配逻辑。
(二)赋能结果:社会的再组织化
团购自组织借力网络空间,推助组织的去中心化生成,目的是为了克服层级组织危机下的失灵,完成社会的再组织化。社会的再组织化是一个社会中不同群体基于共同目标组织起来,致力于完成公共服务任务的过程。再组织化包括了两层内涵,一是社会上原有的组织因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境,而解构、更新与重组,二是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和组织基于新的目标再组织起来,在原有的社会关系之上产生的一些新组织。[14]团购自组织就是基于社区居民、基层党委、居委会、小区物业、志愿者、物资供应平台等个人和组织的再组织,它一方面通过多方协作治理弥补科层组织的程序化和治理手段单一性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调动社区个体的积极性,抵制个体间相互隔离的本能。社会的再组织打破了传统国家和社会二元分立的架构,不同的组织力量在合作与竞争中再组织,并借助网络形成了一股具有活力的中间组织体系。网络空间是各种力量跨越时空鸿沟的桥梁,它把分散在不同条块,属于不同类型的组织,在同一场域内进行空间整合,囚禁于自身运行和沟通模式牢笼之中的组织,嵌入全新的治理空间,全然释放出社会内生的治理能力。
四、自组织的空间失衡
人类对技术控制的能力是有限的,网络化权力的自律能力更是不可期待的,空间赋能的同时也放大了自组织内的问题,加深了原有的矛盾。知觉空间论认为,主体能够通过意识、观念、知识等完成对空间的占有。但是,空间占取是极度不平衡的,它是在技术和权力逻辑主导下,对人的剥削和压制手段,具体表现为空间区分和空间规划两方面的严重失衡。
(一)失衡之一:空间区分
网络空间表面上不为任何组织、任何人所拥有,是一个高度自由的场域。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它实际上只属于那些拥有先进空间意识和空间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空间区分从本质上讲就是网络的选择性,网络将有价值的人和物吸收到网络结构中,而对于没有价值的人和物,则抛弃在网络体系之外,最终造就的结果便是弱者更弱,强者更强。
空间区分在团购自组织中表现得相当明显,担任团长的大多是年轻人,能够快速完成拼团的也是年轻人,他们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征:能够熟练使用网络技术工具。拥有空间知识和技能的年轻人可以快速地完成对空间的占有,而不具备相应空间能力的老人则易被排斥在空间之外。帮助小区里的老人“不掉队”一直是多数小区团长关注的问题。很多小区大部分是老人,没有智能手机,即便有也难以完成拼团操作,为了保障老人应急情形下的权益,有的社区团购通过每次额外预订一些的方法去帮助老人,有的通过楼栋组长为老人拼团提供优先保障,还有的积极与老人的子女沟通,由子女收集老人需求信息并代替完成团购。
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空间在自组织中营造出了一种区分,拥有相应空间能力的人能够被优先纳入组织节点,而空间能力不足,或者不具备空间能力的人,要么成为节点后被迅速淘汰,要么根本无法成为节点。卡斯特称这种现象为网络的双重逻辑,即包容或者排斥。[15]网络中的各种组成部分对于网络的存在都是有用的和必要的。如果网络中的节点不再具备相应的功能或者在节点的竞争中失去优势,它必然会被淘汰。团购型自组织诉诸道德上的人文关怀力图克服网络空间带来的区分,但是这种关怀在强大的空间权力面前显得单薄和无力。
(二)失衡之二:空间规划
空间规划是造成空间失衡的另一原因。团购型自组织的组织方式一开始就被既有的空间规划决定。空间规划是一个特定的专家系统,它通过各种规则、程序、话语、符号建构,并暗含着设计者的意识形态。网络空间是完全的规划空间,一切事物必须在其规划的轨道上按照既定的程序运行,空间规划权不可抗拒,使用网络就意味着服从空间规划权,遵守程序规则。
程序是网络空间规划组织形态、控制组织运行的主要手段。网络空间团购型自组织主要通过微信小程序、群接龙和动态表格收集参团居民的需求和个人信息,负责团购的团长根据程序汇总出的需求量采购物资,最后在志愿者的协助下精准分发到参团居民手中。推动自组织运行的核心在于小程序、群接龙和动态表格这些网络服务程序,它们充当了信息的收集和发送端,以“无形的手”调控着团购型自组织的整个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无形之手的程序具有逻辑在先的强制力,接受程序意味着接受了空间规划者的强加的规则。例如,在某小区的团购实践中,微信小程序相较于动态表格会增加1%的服务费,不使用就会增加一些额外的工作量,即需要把动态表格下载,接着手动处理价格核对工作。对于团购型自组织而言,需要在危机情形下快速地寻找程序方案,形成治理机制,一旦选择了相关程序,就会产生路径依赖。人力的短缺、居民需求信息迁移的较高成本加之需求时间的紧迫性决定了自组织难以更换服务程序,不得不接受程序施加的各项条款。基于时间和沟通成本的考量,即便服务程序开通了议价渠道,自组织也难以真正享有议价权。
网络空间既赋能了自组织,同时也造成了自组织的空间失衡。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拥有改造社会力量的法律,如何保障空间赋能、避免空间失衡,又如何与网络空间的发展相配适,进而成为自组织治理能力得到长效发挥的关键所在。
五、自组织的法治培育
2022年初,我国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已逾90万,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数量的2万倍,是改革开放之初6000家社会组织的150倍,而现有的监管力量、监管手段与庞大的监管需要之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不匹配。形成这样状况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与“管”上,长期表现出一种纠结与徘徊。[16]1998年,国务院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既需要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又需要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以政府“管”为核心的双重管理体制。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快速壮大,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全然满足现实的需要。2008年至2017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条例每年都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门在这十年间意图通过分散立法完成社会组织法治体系。但是,三大条例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2016年完成修订以外,其他两大条例迟迟未能完成修改。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了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自2018年开始,修订三大条例的提法在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从双重管理再到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存,是政府简政放权,激发社会主体活力,探索更高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循序渐进的尝试。
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即将统一立法,自组织的管理问题无疑是统一立法过程中必须要直面的棘手问题之一。相较于已登记并纳入法治化监管的社会组织,大量的自组织往往没有登记和备案,且更具灵活性。其灵活性一方面表现在自组织成员的行动分散,组织成员对其行为各负其责,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自组织统合着多元价值,其成员思想意识较为独立、自由,这也造成了自组织缺乏统一的价值或意志指引。传统的责任理论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组织意志和行动相统一,只有二者相统一,才能确定组织的责任。然而,自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难以形成这样的统一性,进而很难确定其责任。此外,网络空间更是加深了这一矛盾,它使自组织具备了通过空间随时随地“聚合”成员,转而又“化整为零”的能力,它可以在法治在场时缺场,于监管缝隙中生存。显然,以“管”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已是力不从心。
(一)赋权的合法化困境
政府与自组织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形成良性互动?学界给出的最常见的解决方案就是“赋权”。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组织虽然拥有巨大的潜能,但是“仅有来自社会自下而上的自发参与往往是碎片化和偶发性的,无法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参与机制”,因而需要政府有计划的向社区自组织放权。[17]这种观点中的赋权是他者的赋权,是有权主体向无权主体的权力分配。另一种观点与此相对,认为赋权是自我的赋权。例如,无权的弱势群体利用网络自发地组织起来,通过相互之间的持续的“对话”,互为建构,获得社会认同,从而推动社会变革。[18]对于法治而言,赋权就是通过立法,认可自组织权力,规定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实现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合理地融贯和衔接,减少权力交错带来的冲突与纠纷。总而言之,赋权理论针对的主体是无权者,是权力的分配或重建。实际上,现实中没有绝对的无权者,无权针对的仅是主体某一方面的无权,而在其他方面主体拥有和绝大多数人相同的权力。团购自组织也不是无权的,在团购自组织运行的场景中,居委会有监督和协调权,物业有管理权,拼团平台有物资供应的权利和义务,网格员、志愿者乃至居民都有自己的权能。团购自组织的权力是建立在已有权力之上的权力,它是已有权力的一次重组。
团购自组织的重组权力形成的前提是社区各方协同增信。面对基层治理的危机和困难,各方通过对话交流拆解、重组、让渡自己的权力,让权力在空间中畅通流动,激发各方主体活力,化解基层治理的危机。重组权力产生的场域是实践场域,它只能在实践中产生,不可能在规范中产生。法律规范设定的法律权力有固定的运行轨道,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它只能来自于法律文本和立法者的思辨,因而法律权力是存在于抽象场域的权力。与之相反,重组权力是实践中的权力,它不是由明确的规范和章程授予,而是来源于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认同和协作。例如,社区居民发自内心地认同自身利益与社会公益相一致,树立起主人翁意识,从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丰富社区自组织治理形式。这种自主、自治的主人翁意识是在权力的实践中培育起来的,它也只能源于实践,而不是规范。
当然,重组权力不能是任意的重组,它也面临着合法化的问题。虽然权力重组之前的基础权力都来源于法律,但不能因此就推断出重组权力已然获得法律认可。前一部分已经分析过,空间权力也在主导和推动着权力的重组,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力量,并非所有的权力重组都指向基层治理善治的目标。权力的重组必须是在法治下的重组,是在有效监管下的重组,既要避免管理的“一刀切”,斩断基层自治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又要防止放手不管,任凭技术权力做大做强。因此,自组织的法治化无疑是一个难题。
(二)法治培育的机制
自组织去中心化、再组织化的特征决定了自组织的治理不应当是过度的法治约束,而应是有效的法治培育。法治培育就是在尊重自组织本身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前提下,以国家和社会的合作为主要方式,以价值引领为长效动力,实现对自组织的软约束。
其一,自组织的法治培育应充分地保障空间赋能。新空间赋予了自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能力,弥补了危机情境下科层组织的失灵,科层组织愈来愈难以驾驭空间的流变,愈来愈难以延伸至空间治理的节点。自组织通过空间赋能团结了原子化的个体,整合了公共空间中各类资源和要素,虽然存在一系列空间失衡问题,但是总体而言还是具有有利因素的。法律在原则上要固定和保护好空间赋能的新成果,在制定法律时不能蛮横、简单,要注重与社会发展趋势相协调,与技术应用相融贯。但在实际中,社会与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立法速度,法律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社会与技术的复杂程度加剧使得立法难度陡升,事无巨细的规制很难适应自组织的治理情境。因此,以文化和价值为基础,动态的、柔性的“软治理”就显得十分必要。自组织的法治培育需要通过法治构建社区公共道德,培育居民自治精神,将“价值治理”[19]从科层组织移植到自组织,从政府效能的引领方式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激发途径。总之,法治培育要适应自组织的运行机理和发展模式,以价值为引领,在引导中约束,在支持中监管。
其二,自组织的法治培育应充分地维持空间竞争。自组织的治理能力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占据优势。从组织机理来看,自组织没有用非资本主义的原则取代市场原则,也没有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引进一个第三者,相反,它加深了资本主义的种种矛盾与对抗,增加了组织“无结构且复杂”的程度。从组织发展来看,科层组织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它在初次面对新空间、新问题时可能会表现出不适应,但是长远来看,科层组织完全具备统筹资源、整合力量,进而解决问题的能力。再者,只有充分保证组织竞争,不同类型的治理组织之间才会相互吸纳、相互借鉴,保持组织活力。因此,自组织的法治培育不是要求政府完全放手不管,而是要用法律为自组织创造良好的启动、调整、转化、关闭的法治环境,使政府与自组织在阳光下竞争,进而探索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治理路径。
其三,自组织的法治培育应以自治精神为长效动力。自组织长久地保持自身的创新性与有效性的动力不在制度,而在价值。法律设计的再完备的制度,如果得不到实践,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法律在实践中才能获得权威,在实践中才能激发社区居民关心社区事务的激情,必须要通过法律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让自治精神成为自觉的和持久的感情。再者,自组织的活动是游击式的,当存在公权力无法完成的治理目标时,它组织起来,当目标完成时,它又分散入原有的各个层级组织当中。善于应对层级分明、中心明确的场景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很难完成对自组织的常态化规制。我们的社会正在步入数字时代,与数字工具和虚拟空间相结合的自组织,数量在将来必然快速增长,形式也更加复杂多变,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陡然上升。硬性的、静态的法律制度很难快速应对这样的变化,而自治精神是一种内生的力量,它能够依靠人的能动性自下而上地推动公共治理难题的解决,是弹性的、动态的治理方式。法治应担任自组织价值精神的指导者和培养者,而价值精神能充当法治的润滑剂,增强法治的弹性和适应性,为法治效能提供持久的保障。
(三)空间权力的约束
利用法治培育自组织并不是说要完全抛弃法的强制力和约束能力,相反,法治约束是促进自组织成长、合法有效地参与基层治理活动必不可少的力量。鉴于网络空间对自组织绝对的影响力和塑造力,法治约束力量应当更多地指向空间与空间权力,而不是自组织。
空间权力是全球性的,它主要围绕网络而不是某个组织本身来建构。可以说,网络空间结构是自组织关系结构的主要来源,后者极度地依赖网络空间技术生存和发展。空间权力是任意的,它可以任意地排除个体、组织,甚至在空间权力极度强大的情况下,它还能够排除国家。它还可以网罗全球一切对其有价值的精神文化和意识形态,孤立无价值的地方文化和传统,生活在地方的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空间的筛查和规训。同时,空间还任意规划着自组织的发展进程,控制着自组织这一连接国家和个人的基本单位发展的进与退。最终,空间权力将造成这样的结果:国家不再独自垄断强制力,国家的强制力受到新空间、新技术极大的限制,国家想要突破这些限制,除非与网络空间权力的拥有者建立稳定的联系。
基于此,国家亟需通过建立确定性的法律规则,明确空间权的责任主体,规范空间权的行使方式,为个人和组织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空间权力的责任主体不应深藏于技术幕后,也不应将权力责任推脱给非人的技术和智能程序,而是要通过法律将责任明确地分配给个人或组织。网络的编制者和切换者是空间权力的拥有人,前者利用网络结构和节点的重新配置实现其目标,后者控制网络之间的连接点,生产话语,传播价值,潜移默化地掌控社会网络。[20]法律要直接将责任落实到编制者和切换者身上,明确二者的权力使用方式和途径,避免空间技术的拥有者肆意地游走于法律真空。
当然,仅依靠法律本身的规范,国家力量的监管仍然是不够的,要赋予社会大众制约空间权的能力,为个人和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渠道,完善诉讼程序。具体而言,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应向空间权益受损害的公民和组织开放网络编制者和切换者身份查询渠道,明确侵权主体身份。互联网法院应专门负责网络空间侵权案件,打破地域管辖对维权主体造成的空间上的不便。互联网法院还应通过网络受理案件、送达文书、核查证据、开展庭审、宣读判决,确保诉讼全过程线上进行,贯彻司法便民、利民原则。此外,应考虑将网络空间侵权案囊括至公益诉讼范围中。不特定的个人、无中心的自组织往往缺乏能够全过程参与诉讼的核心代表人,进而导致维权主体长期处于模糊、不稳定的状态,维权效果也因此大打折扣。鉴于此,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应担起维权主体责任,帮助权益受害主体维权。
总而言之,针对空间权力的法律规制不必面面俱到,要洞悉网络空间运行的逻辑,掌握空间权力运作规律,抓住空间权力的关键节点进行规制,这样既能降低治理成本,又能增强法律约束的有效性。
六、结论
网络空间是现实的空间,它将自身的结构植入现实的组织,提供了自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动员基层社会力量的路径。网络空间为自组织提供了一个去中心化的组织结构模型,并扫除了节点间互通的层级障碍,保障了自组织对话的便利性和信息的畅通性。可以说,空间赋能自组织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再组织化的过程,散乱的力量在空间的驱动下重新组合,赋予了自组织强大能力。空间对组织的赋能虽然使组织能力有了跃升式的提升,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空间包容或排斥的双重逻辑造成了组织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区分,弱势群体被隔挡在空间的便利与高效之外,面对网络世界的高墙他们望而却步。空间规划者也拥有一种逻辑在先的强制力,组织进入空间就意味着服从空间权力,自由既无从表达亦难以实现。
空间理论在揭示自组织规律和问题的同时,也为立法者解决问题带来了一些启发。一方面,法治要在管控与自治之间寻求建立一种动态的平衡。法治应以培育自组织为目标,目标应旨在建立促成各种类型自组织空间赋能得以实现的法治环境,并突出自治精神对自组织的驱动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空间权力是隐蔽的、逻辑在先的,那么由下而上形成的自组织很难觉察和对抗这种先天的力量,因而需要国家主动掌握空间权力运行规律,发现它,捕捉它。
社区团购自组织的案例为我们研究社会治理空间与组织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切入点,揭示了自组织空间赋能过程中的深层逻辑,但组织的多样性决定了本文所提炼组织逻辑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自组织。因此,对自组织的研究和讨论还需要发掘更多案例,以便为立法者提供更为整全的事实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