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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12-31程樱

中华建设 2022年4期
关键词:场所监督管理消防

程樱

习总书记指出: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应着重凸显安全的意义和重要性,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统筹计划方案。近年来在经济快速进步的过程中,我国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开始增多,功能也不断拓展,出现火灾事故问题的荷载也不断增加,风险隐患和因素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强化消防监管工作的力度非常重要。

一、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

对于公众聚集场所而言,涉及到宾馆、商场、客运站候车室、公共娱乐场所等,当前此类场所频繁性地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例如:在2017年的2月5日,浙江天台足疗店火灾,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2014年12月15日,河南长垣县皇冠KTV 火灾,造成11人死亡,24人受伤。此类事故不仅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具有火灾荷载高的特点,火势蔓延的速度很快。从目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际情况而言,通常情况下装修的档次很高,应用的装饰性材料多数都是可燃类型的产品,加之桌椅、橱柜等家具存在可燃性的材料,在出现火灾事故问题之后,不仅燃烧得非常猛烈,蔓延的速度也很快。其次,人流量很大,人员具有集中性的特点,很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不良后果。主要因为相关场所在营业的过程中,人员的数量多处于密集的状态,素质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在有火灾事故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恐慌的情绪、骚乱的现象,导致逃生不能顺利进行。第三,功能复杂,疏散时间长。公众聚集场所一般功能较为复杂,停留的人员往往对场所、对疏散路线不够熟悉,疏散时间长。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问题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体意识不强

对近几年的相关场所火灾风险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原因,一般情况下都和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缺乏正确的安全观念,不能彻底性、全面性执行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从根本层面进行分析,就是缺乏正确的消防安全主题观念意识,没有全面性地落实责任制度、职责要求,例如:部分单位没有健全有关的安全制度、安全规范,虽然已经进行了巡查检查的记录,或者是创建灭火方面、隐患整改方面的档案台账,但是,没有结合当地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甚至会在网络平台中选择一些内容复制,无法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执行工作。与此同时,缺乏科学化的日常防火检查工作模式、巡查工作模式,在报告和记录中经常会填写没有异常的字迹,很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即使发现某些消防基础设施出现了安全风险问题,也不能及时应对和处理。

2.监督管理主体的职能落实有偏差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办法》中还分别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等的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消防工作社会化机制尚未常态化运转。部分行业部门对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发挥本部门应有的的主观能动性,消极地被动应付,致使消防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停留于发文部署阶段,相关部门没有编制完善的消防工作计划、出台相应的消防工作制度,未能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有关的要求和标准,没有根据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处罚要求等提出明确的政策内容和工作措施,致使消防监督管理未落到实处。

3.人员专业素质低

笔者在工作实际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领域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严重制约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水平的提升。部分消防安全方面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安全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无法及时发现责任问题、追究责任。并且整体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技能匮乏,多数都是文化素质较低、年龄层次偏高、没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不懂得如何进行安全防火的操作、管控、检查、监督,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也严重缺乏,有些尚未掌握日常消防监管的基本技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技能等,缺乏自我的救助能力,难以为保证安全性提供帮助。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1.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在营业过程中要坚决做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全完善,安全责任、安全培训、疏散演练全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巡查检查、隐患消除、工作奖惩全闭环。

2.厘清管理职能,层层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近年来部分区域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过于重视将经济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指标,缺少对公共安全的关注,这样反而会诱发诸多安全隐患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应不再局限于之前的观念,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方面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有关的政策与措施,遵循以人为本的基础原则,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社会发展中的最重要位置。要积极推动政府压实主管部门责任,完善相应的安全政策与措施,降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的发生率。首先,要厘清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必须要明确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标准,各行业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明白自己的职责,自觉将消防监督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体系之内,形成消防工作社会化机制。其次,应强化行业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行业部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严格落实,督促有关行业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机制,完成从管理上“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在各个部门相互合作、联动工作的情况下,形成相关的工作合力,在场所设计环节、施工环节、验收环节、使用环节,全过程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在加强和完善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环节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决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只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个消防安全“明白人”,具备“四个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应积极打造专业素质较高、综合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首先,应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兼职人员的培训活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监督管理技能、岗位工作注意事项、拓展性知识的教育,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的人员,都必须要掌握有关的技能,在自身的工作中按照标准、要求等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其次,应注重法律制度教育、消防安全技能教育等,每位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灭火器使用技能、消防栓使用技能、基本性的扑救技能等,具有一定的自救能力,可以在消防监管期间及时了解到火灾事故隐患问题,如果在监督管理期间已经发生火灾事故,能够主动性地救援和自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方面的消防监管工作中,还存有缺乏自觉性自主性问题、人员专业性问题、缺乏职能管理问题、缺乏完善政策与措施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执行与发展。因此,在相关工作范围之内应该着重应对问题,开展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教育活动,合理定位工作职能,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内容,增强监管的自觉性与自主性,从根源入手消除消防监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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