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用款还能要回来吗?
2022-12-29
开家具修理的陈老板跟随着电商潮流开起了网店,但在琳琅满目的网络购物平台,“酒香也怕巷子深”,开了几个月却毫无起色,剑走偏锋的陈老板打听到了黄荣发。陈老板让他帮忙组织“水军”,提高店铺销量。黄荣发答应帮忙找“刷手”在他的网店中自行垫资刷单,除按照交易订单通过黄荣发返还刷手“货款”外,还会支付一定的报酬。
黄荣发找到了熟人、在家待业的阿美为陈老板刷单,于是三方的刷单合作就开始了。阿美像正常网购那样下单、付款,陈老板发货(其实发了一些小零碎物品,只为创建物流信息)、收款后,再将钱转给黄荣发,由黄荣发转给阿美。陈老板另外再给两人一些报酬。
三方合作得很愉快,两方有报酬,一方提高了销量,都尝到了甜头。但“好景不长”,不务正业的黄荣发因醉驾被判刑后一直在监狱里,有5万元的刷单资金进入黄荣发的银行账户后就再也没有回流到阿美那里了。阿美心急如焚,便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退款。陈老板称已将5万元支付给黄荣发,拒绝向阿美退款。阿美无奈,遂将陈老板告上法庭,要求退款。那阿美预先垫付的5万元,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阿美和陈老板通谋实施了刷单行为,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的方式来掩盖“一方提高销量、一方赚取报酬”的真实意思。这样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该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阿美和陈老板本意并不是通过真实地买卖家具来提高店铺销量,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过网购平台订立网络购物合同。这份网购合同因缺乏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阿美和陈老板之间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双方以阿美为陈老板刷单提高销量,陈老板向阿美支付一定报酬为合同内容的行为效力,则因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而无效。
既然阿美和陈老板之间的网购关系、刷单关系通通都被判定为无效,那阿美的5万元到底还能不能拿回来?
本案受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阿美和陈老板之间的通谋虚假行为无效,但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而且阿美作为成年人,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也自认了并非第一次为别人“刷销量”,因而对阿美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这5万元的非法利益进行收缴。
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不保护非法利益。本案中,阿美聪明反被聪明误,拿不回这5万元。
生活小贴士
刷单兼职诈骗套路往往是骗子通过QQ群、微信群、微博、手机垃圾短信等群发“高薪日结”“轻松自由”的招聘广告。一旦有受害者主动联系,骗子就会告知其在网上拍下指定的网购商品并付款,就能返还“货款”和报酬。骗子先让受害者尝到甜头再怂恿其多刷多赚,实施诈骗,待受害者上钩后便拉黑走人。
天上不会掉馅饼,普通群众不要有“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好奇和侥幸心理,不要轻信网络上“动动手指就能月入过万”的兼职,轻易点击陌生链接。在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后,可以向网上反诈机构投诉、举报。
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订单提高销量的行为,不但误导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会受到市场监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民法典新规则全知道》 编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