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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级恐惧》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022-12-29向玥

现代阅读 2022年9期

1996年美国电影《一级恐惧》根据威廉·迪尔所著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发生在18世纪晚期美国芝加哥的一桩震惊全国的恐怖血案,辩护律师马丁·威尔在为嫌疑人艾伦辩护的过程中发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故事。

德高望重的老主教罗森被刺74刀死在自己的家中,身上被刻上神秘数字。警察怀疑老主教收养的少年艾伦是凶手,收集到的所有证据也都指向艾伦,而后警察辗转抓到了满身鲜血的艾伦,警察局由此认定艾伦为凶手,检察院也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马丁·威尔决定免费为艾伦辩护,期望能凭此案一战成名。

威尔与艾伦在拘留所进行了会见,在了解了威尔的来意之后,艾伦起初对他抱有不信任,但经过一番交谈之后,艾伦渐渐地被说服,接受了威尔作为他的辩护律师。

法庭上,威尔的前妻——女检察官珍妮特·瑞纳提出了大量指证艾伦为凶手的证据,但都被威尔有力的法律言辞一一驳回。之后,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次开庭。

艾伦始终说不清那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而威尔也认为艾伦还有事情瞒着自己。为了唤起艾伦的记忆,威尔与心理医生莫莉·阿灵顿一同对艾伦进行了询问。随着问题的深入,艾伦却逐渐由温顺变得凶狠无比,就像变成了另外一个人,威尔的疑虑也因此更深。

威尔找到了被老主教罗森收养的另一个男孩,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秘密,原来老主教收养艾伦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窥淫癖。当他到拘留所就此质问艾伦时,艾伦突然像变了一个人。他自称“罗伊”,承认是自己杀死了老主教罗森,并且保护了“艾伦”。在发泄后,“罗伊”又变回了“艾伦”,并且对刚才的一切毫无记忆。威尔在向心理医生咨询过后,确定艾伦患有精神分裂症。

再次开庭后,心理医生作为证人上庭作证说明艾伦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被虐待至极度痛苦时就会变成凶手罗伊。然而,珍妮特·瑞纳则指出艾伦只是因为在为老主教做色情表演时备受虐待,难以忍受后杀死了老主教。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和质证后,艾伦突然跳出了被告席,他变成了“罗伊”。紧接着,他攻击了珍妮特·瑞纳,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被惊呆了。

法官决定取消陪审团,宣判艾伦入院观察30天,由医生进行治疗。审判结束后,威尔去探望已经恢复常态的艾伦。临别时,艾伦请他代自己向珍妮特·瑞纳道歉,威尔突然想到艾伦变成罗伊后应该是什么都无法记住的,于是便产生了怀疑。而此时,被识破的艾伦看着威尔狞笑起来。威尔终于明白,艾伦才是真正不存在的。从老主教收养了艾伦并把他带回那神圣的地狱时起,艾伦就已经永远消失了。

一直存在的只有罗伊,他欺骗了所有人。

刑事责任能力

影片主要聚焦在艾伦的精神分裂症对于法庭判决的影响,那么刑事责任能力到底是什么呢?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界定主要从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进行划分: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除了以上两种通常情形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情形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这里所说的“醉酒的人”仅限生理性醉酒,并不包括“病理性醉酒”)。

②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人、哑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热点问题

1.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精神病以及司法实例如何判决?

精神分裂症是以基本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的分裂,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主要特征的一类最常见的精神病。它是一组病因未明的常见精神疾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有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病程迁延,常可发展为精神活动衰退等特征。本病患病率高,国内统计可达6.55‰,占各类精神障碍(不含神经病)终生患病率(13.7‰)的半数左右,是精神疾病中患病率最高的一种。本病严重损害患者的心身健康,给患者家庭、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早期主要表现为性格改变,如不理睬亲人、不讲卫生、对镜子独笑等。病情进一步发展,即表现为思维紊乱,病人的思考过程缺乏逻辑性和连贯性,言语零乱、词不达意。此外,比较典型的症状,还有出现妄想与幻觉。

影片中,艾伦的人格分裂症在医学上即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症的一种。那么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责任能力该如何界定呢?一般认为,审判实践中,犯罪时如果没有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人格改变),就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但是,如果处于精神分裂残留期(人格改变),则属于限定责任能力,应“酌情”从宽处罚。

2.在我国,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以及司法实例如何判决?

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两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目前在我国,据保守估计重度精神病患者有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则更多。

关于抑郁症患者是否需要按照精神病患者的责任承担来划分责任,我国学者从审判实践中总结确认,轻度抑郁症原则上不是精神病;但重度抑郁需要按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应该依照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来进行划分。审判实践中,抑郁症如果没有导致对行为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的,就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如果因抑郁症导致对行为的辨认以及控制能力的降低,则属于限定责任能力,应“酌情”从宽处罚。

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与刑法一般原则的冲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精神病人在很多情况下都缺乏以理智作出判断的能力,根本不具备正常人的独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可责性。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为精神病人犯罪设立了专门的刑事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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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导致了一个十分现实的矛盾:当精神病人犯下残忍罪行时,社会大众对正义的追求便会和法律保护的一般正义原则发生明显的冲突。而这种冲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很难避免。不容忽视的是,每一次这样的冲突,都会影响法律原则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以致很可能会影响法律本身的权威性。

我们固然可以将这种矛盾视为一种无法规避的“制度成本”。但是,人们也有必要思考,是否可以想办法优化与此相关的法律原则,或是在实践中以灵活的方式处理具体个案,从而尽可能减弱这种矛盾的尖锐程度,让法律更好地落实大众对正义的追求。具体到这类案件当中,其实未必需要上升到法律原则的层面上加以解决。从医疗角度,或者说从审判实践的灵活性角度出发,或许能更好地解决此种矛盾,这涉及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与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精神病人免担刑责”是各国对于正义的通常性考虑。但是,法律也必须充分考虑受害者理应得到充分补偿这个基本的正义需求。与此相应的是,犯罪者本人以及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家属,应当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其免遭刑责对公平与正义造成的损害,补偿受害者受到的损失。

总而言之,刑法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想要刑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也需完善相关的法律解释并进行配套法规的修改与制定,这样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完整。

(摘自湘潭大学出版社《电影中的法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