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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救助义务的理论支撑
——基于社会学的视角

2022-12-29郑丽清郑杰勋

关键词:救助者危难弱势

郑丽清,郑杰勋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引言

时代的发展让社会的角逐愈加猛烈,置于陌生的环境,个人的安危早已无法寄托熟人社会的相识相知,更多的是来自陌生人的守望相助。科技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大量的污染让生存环境遭受破坏,各种新型病毒侵害着人们的健康……风险社会让每个人成为了潜在的受难者,抵御风险,受难者个人力量微不足道,只有致力于社会协作,让社会公众相互救助,才能真正满足人们的生存所需,实现风险共担。危难之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者,彼此间的唇齿相依呼吁着危难救助的强化和规范。高速的社会发展导致社会失范,见危不救问题突出,危难救助义务的法律化已经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危难之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社会风险的分担理论

风险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无处不在。从人类社会初期的自然灾害,到工业社会的科技风险,再到如今社会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说,人类社会延续至今,威胁人类生存的危险随处可见,随时可能发生,哪怕只有极低的可能性,仍无法保证完全避免。[1]

(一)风险社会的提出和发展

风险社会是时代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是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紧密相连的,是对现代化所导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作出系统处理的一种方式,相比于早期的风险,是与现代化所产生的威胁和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2]这就意味着,“风险”一词的内涵和外延被大大地扩展了,它成了巨大的容器,不仅容纳了科学技术,还会进一步容纳各种各样具有复杂性的全球性的社会难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逐步深陷于一个为自己所制造的“风险社会”里。[3]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风险社会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工业化的进程带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研发了核动力和各种化学产品、生物产品等,这些先进动力和产品背后所引发的风险波及的范围将十分广泛,发生的概率将保持新高,产生的社会影响将深刻久远,高风险的社会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现代化的社会风险摧毁了风险计算系统,让科技发展带来的核风险,基因风险等使风险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全球性、长久性的灾难;由于风险的复杂性,难以预见性使原来的风险预警监测丧失了意义;社会风险产生的影响或缓或急,难以琢磨,给人类发展带来了巨大隐患。[4]在处理与人类相关的关系中,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的过度破坏从而引发蝴蝶效应,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副作用。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使人与机器的关系逐步强化,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逐步弱化。互联网的发展拉近了人类之间的时空距离,却疏远了彼此间的现实距离,人心的分离让风险变得更加可怕。[5]

风险无时不有,无法根除,正如卢曼所言,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除了冒险,别无选择。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阻挡不了科技发展的潮流,同样阻隔不了风险的降临,我们能做的就是做好抵御风险的准备。罗夫·瓦尔多·爱莫森曾言:“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社会由个体组成,风险降临,每个人都难以脱逃,唯有团结一致,在社会生活中分担风险,及时为他人提供救援,推己及人,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安全。

(二)分担社会风险为危难救助义务提供正当性的解释

1.风险社会让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成为必要

风险社会也被称为灾难社会,科技虽然使物质变得富裕,但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逸出控制的无限危险,让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科技迅速发展在为个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风险的隐患,导致人类所面临的风险类型相比于传统社会显得更多元、更隐蔽,更具有挑战性和不可逆性,每个人都极有可能在无形中成为风险的受害者,因此,人们在危难中学会互助显得格外重要。1978年美国一位妇女不慎掉入河中,在顺河流而下的过程中被三名少年发现,三名少年立刻展开了救助。其中一名少年下水施救,另外两名少年在岸边协助,最终将该妇女救助上岸,之后发现该妇女为其中一名少年的母亲。这个真实的事件足以说明,在风险社会中,我们根本不知道当我们是旁观者时,受害者是谁;当我们是受害者时,旁观者又会是谁。[6]我国某地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1)2011年10月4日我国某地发生的事件同样令人感慨,年过六旬的颜老爹卖菜途中突遇大雨,跑步躲雨时不慎摔倒昏厥。救助老爹的工商人员付永祥向一名驾车途经此地的司机求助送医,竟遭拒。还劝阻“老人倒地救不得,做了好事无好报”。遭拒后,转身和城管队员将老人抱起,正准备另寻帮助时,面包车司机认出颜老爹竟是自己的老丈人。因为自责,司机当街掌掴自己,随即羞愧地向众人致谢,并自行将老人送医——是的,谁也不知道,我们不敢不愿去搀扶一把的,是我们的亲人、朋友还是与我们“无关”的他人!参见:高秀才.司机拒载昏厥老人 认出系岳父后当众自扇耳光[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1004/15/1024727_153323926.shtml.(2011-10-05)[2020-10-10].

在充满风险的社会面前,只有互助共存才能保存人类内部的多样性。在风险社会的出现及其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公众的不安全感进一步加深,风险成为人类的共同恐惧,无怪乎有学者曾说,饥饿是驱动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而害怕则是风险社会发展的驱动力。[7]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只有互助共存才能保存人类内部的多样性,只有风险共担才能共同生存。吉登斯谈到现代性的特征时曾言,今天的世界充满恐惧和危险,这种现状应促使我们去做更多的事情,而非麻木不仁,更非去证明现代性会产生一个更幸福、更安全的社会秩序这样一个假设。[8]强调危难救助,本质就在于风险分担。正如哈耶克所言,社会合作体系的构成,在于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关系形成的基础在于社会所有成员为了生活安全、满意,都在力图寻求他人的帮助。故而,体系内利益的划分必须遵守能够吸引每个人(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自愿加入到该体系的原则。[9]陷于危难的受害者获得的救助既来自其身处的社会,又来自身边的其他同伴,多方的帮助保障了其生活的安全。

强化人类之间对风险的分担,是社会正向循环的重要导向。现代社会的逻辑与规则令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处于系统的重构中[10],虽然“陌生人社会”中人口的快速流动加深了彼此之间的陌生感,但是人类在这种重构中却无可避免地结为了更密切的整体。在高科技、互联网的连接中,个体的每一次选择都会形成 “蝴蝶效应”。在风险面前,选择互相救助不仅可以救燃眉之急,同时也向千里之外的陌生人传递着良好的信号,最终形成社会互助的正向循环。反之,则有可能瓦解全社会共同分担的道德信心和勇气。社会转型是向市场的转型,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利益为导向,在驱动个人向前发展的同时,无形中也削弱了个体向善的内在约束力。[11]因此,将彼此合理分担风险的信念作为行为规则引导着人们生活、生产,能够更大程度地将人们的行为引向可预见性。

2.社会风险的分担要求危难救助义务的承担

实现社会风险的共同分担,关键的环节在于危难救助。社会的风险产生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也作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危及人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费尔巴哈认为,有生命的生物无论遭遇怎样的不幸,只要它仍活着并想活着,那么它就不是完全的不幸……因为它纵然不幸,但仍享受着生命的快乐。[12]生命作为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物质载体,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人身处危难,往往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而救助则是摆脱这种威胁的唯一方法,只有在生命得以保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应对其他社会风险。然而,一人之力十分有限,想要依靠自身之力躲避各种危难难比登天,必须将风险化解的责任分化至每个人,在相互协作救助中得以相互保全。

危难救助义务的承担是分担社会风险的有效形式。社会风险已经无法单纯依靠社会公权力的力量来防范和化解。相较于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救济而言,公权力更多的是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因为仅靠公权力的力量难以实现每次的有效救助。就像我国幅员辽阔,警民的比例不协调,警员人数稀少,而民众的人数众多,距离又遥远,如果一味依赖出警,往往会错过最佳的救助时机。[13]想要减少人类面对风险时所受到的冲击,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将社会风险有效地分担出去,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安全发展。进行危难救助不仅从身体上保障彼此的健康和财产安全,还能从心理上形成风险互担的良性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正义信念、道德责任感、净化社会风气。[14]将风险防范分化到每个人,集中个人力量保护个人,既节约了社会成本,又能够在风险降临的第一时间保障受难者的生命安全,兼得收益和效率之利。

3.社会风险的分担要求危难救助义务的法律化

预防与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的受难者能得到补救,这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社会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诚如詹姆斯所言,凡是有人类群居的地方,都需要法律。因为人们很容易受到私利心的驱动,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有时甚至不惜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导致擅长武力者恃强凌弱,富人依靠致富手段压迫穷人。因此,国家为了抑强保弱或限富护贫,必须对人们的行为有所限制,必须用法律手段来控制人们的行为。[15]如今,对个人的制度性安全保障理念在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援用金德霍伊泽尔对刑法作用的评论:“对安全的追求肯定是值得赞赏的。”[16]因缘于安全刑法被定义为一个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条件,安全已跃居为刑法的主导理念。民事侵权行为法对于社会行为风险的分配功能同样不容忽视,危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即是明证。顺着这个思路,强化危难救助义务正是对风险社会的回应。在高风险的社会现状下,侵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在各种风险中保护普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危难之中,保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涵,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人们进行危难救助,可以最大限度确保风险分担的落实和切实帮助受难者脱离险境,保障他们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二、社会协作理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人民为自己的处境担忧,即使是在最安全的时候也觉得身处险境。”[17]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没有人能够提前预知下一刻自己会经历什么,没有会能够知晓自己什么时候会成为那个深陷困境的人。在风险社会中,想要过上免于恐惧的生活,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互助协作形成一种共识,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可持续的、合作性的社会关系。

(一)社会协作的蕴含

生存的需求激发社会协作的形成。人们的创造力等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更大的差异,个体之间的差距只能越来越大,人们为了谋求需求和理想的实现,必然会寻求彼此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这种基于生存所形成的社会连带关系,既是社会的也是个人的,因为它既在社会中存在,又是个人的观念,只适用于个人。[18]危难境遇中,受难者的弱势地位和救助者的强势地位形成了巨大的事实差异,为摆脱困境,保证生命健康的安全受难者必须诉诸于他人救助。而于救助者而言,此时的救助换来的可能是彼时自己身处危险的生机,毕竟谁也预测不到下一刻自己是否会陷入险境。

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凡是把个人间的竞争缩减到最小限度,使互助的实践得到最大发展的物种,必定是最昌盛,最能不断进步的。”[19]就人类的发展而言,人类从氏族、部落的生活到村落公社,再到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很多东西都被破坏了,然而互助的传统却依然保存着。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全球在疫情的笼罩下岌岌可危。我国率先行动,在全国上下的紧密配合中,取得了抗疫的瞩目成就,为世界的疫情防控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全球抗疫的过程中,各国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提供物资援助,做好自己国内的疫情防控,为全球的抗疫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时至今日,全球疫情形势虽仍旧严峻,然而也正逐步得到控制,这与各国乃至每个人的协作都是密不可分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战胜关于各国人民安危的疫病,团结合作是最有力的武器。”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必将社会协作推向更深的层次。从原始的氏族扩展到了种族、民族,最后成为整个人类的最低限度思想,互助原则都在无限的扩展和精深着。在此过程中,人类逐步抛弃了报复的观念,把互助当成真正的道德准则、法律义务,呼吁人类的生活不仅要以爱,更要以他和每个人都一致的这种理解作为行为的指南。可以断言,在人类的道德进步中,互助是起主导作用的,哪怕时至今日,扩展互助的范围,仍是推动人类更高尚进化的最好保证。[20]

(二)社会协作为危难救助义务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1.寻求救助是个人摆脱危难的需求

危难危及个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寻求救助摆脱危险是人求生的本能反应。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以“自然选择”和“最适者生存”来定义那些有利于个体差异和变异的保存,即为了脱离危险、继续生存而对自身作出的改变。[21]人类最原始的需求来源于自然选择,是自己满足自己需求的过程,对于外来的攻击的防御依赖于自己作出反应。随着物种演进,人类为了躲避野兽的攻击开始了群居生活,即开始借助群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这种自我保护能力不是一时的,而是延续的。因为生存竞争的压力,在变异的过程中,人类会演化出利己的基因,人类也因这种基因的存在而生存下来。由于这种基因本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长时间保持自身固有的结构,因此当具有这种基因的两个个体结合时,这种基因便得以延续。[22]危险的来临及其危害程度并非为我们所能预知,故而当危险来临,寻求力量摆脱危险是人的首要反应,就如同在溺水时手脚的拼命挣扎,这种身体下意识的行为本身也是寻求救助信号的传达。长期以来的群体生活,人类在遭遇危险时寻求救助已成为了一种镌刻在基因里的本能反应。

寻求救助并非否认受难者的自救能力,而在于追求最大获救的成功率。在某些危难时刻,受难者确能实现自我救助。例如,一个深谙水性的人掉进河里,在正常的情况下,他能够依靠自己游泳的技能让自己摆脱困境;一个被车撞到受轻微伤的人,他也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重新站起来。然而这只是一个概率性的问题,并不绝对。深谙水性的人有可能因为自助过程中,出现手脚抽筋,或洪水来临等突发性因素导致溺水身亡;被车撞至轻微伤的人可能因为其他驶来车辆的二次碰撞而再度面临险境等。此时若是有他人的救助则会有大的不同。或许手脚抽筋的人因他人的救助而顺利上岸,被车撞到的人可能因他人对后来车辆的阻止示意而幸免遇难。突发危险的来临并不会因受难者拥有自救能力而止步,就如同考试的失利并不会因为平常的优秀而永不出现,寻求他人救助在于提高救助的成功率,并非额外,实为必须。

2.个人生存需求的满足使我们必须对他人实施救助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3]因为生存所需,人类建立起来的多样的联系,并非一个单独的生物个体,而是一种社会存在。[24]费尔巴哈将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然而人并非单个个体上的抽象概念,相反,人的本质具有现实性,是社会内在的人与人的联系,是把他人和他物作为自己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社会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是每个人对他人和他物需要乃至对他自身本质力量的需要。[25]人的现实社会性必然要求人与人之间相互救助。社会的分工发展,使得人类难以“自给自足”,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人、依赖社会,尽管互相之间的交换很短,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却远超了时间的范围。[26]就如同发生火灾,消防人员进行紧急施救,或许救助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个有限的时间里所凝结的是生命与救助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远超了时间的意义。现代化的发展让人们离家到陌生的环境谋求发展,虽然生活环境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转化,然而自己却与他人、社会联系得更加紧密了。遭遇横祸,陌生人的一个报警电话可能就是救命稻草;挨饿受冻,陌生人所给的温暖能令自己获得新的希望。今日的受难者或许就是明日的自己,人与人之间的息息相关,让人们更加懂得危难救助已经难以依赖熟人的认识,更多的是陌生的遇见。生活早已将彼此连结,每个人对他人和他物需要乃至对他自身本质力量的需要已经成为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达尔文《物种起源》和社会协作的观点,生存的需求是个人最大、最为根本的需求。寻求生存之所以必须对他人实施救助,是因为自己也必须获得他人同等的救助来满足自己生存的需要。社会劳动的分工令社会的各个生产部门精细化,单靠个人根本无法掌握社会的所有生产资料,因而个人的生存离不开别人的帮助。危难救助是对来外生存风险的防范,个人力量在危难面前微不足道的,只有个体间相互协作才能寻求最大生机。5·12的汶川地震中,在救援人员密切配合和紧急救助下,虽然大部分的受灾人民获得了救助,然遇难的人数仍有数万人。(2)汶川地震共造成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多元。参见: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EB/OL].(2010-05-12)[2022-03-06].http://www.gov.cn/lssdjt/content_1604139.htm.难以想象,若是纯粹靠个人救助,伤亡将会多么严重。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大多数的人都在这个时代的浪潮中卷入陌生的地方寻求发展,试想,若是每个人都各自为营,对陷入危难者见死不救,不必等灾祸来临,小小的病痛就能让人失掉生命。相反,若是每个人都能救人于危,那么“善良的种子”便会在他人心中生根发芽,并在今后的受助当中逐步坚定“救助他人乃自助的”意识,在他人身处危险之时,敦促自己实施救助,既维护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也为自己日后遭遇危险获得救助增添了一份保障。

3.救助义务的法律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让人们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这些超出环节类型的变化,其速度和比例都是绝无仅有的。在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里,传统失势了,各种社会功能还没来得及磨合,我们还没有能力把自己快速组织起来,还无法满足我们内心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此时我们能做的就是制止这种失范的状态,找到能够将协调这些混战机构的办法。[27]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28],在众多的社会规范治理中,唯依法治理才能处理社会治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规范社会失范状态,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29]有学者提出,在法律上要求人们负担救助义务会加重人们的负担、限制社会活动自由。难以想象,拨通一个电话,请求一次救助会给人们带来多大的负担,会限制多大范围内的活动抑或是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人类最终必将走向共产主义社会,那是一个物质极度丰富,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所有的劳动都是自愿承担的结果。据此逻辑,承担救助义务只不过是文明推进的一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有无法律的规定,人们都会积极行动,是一个由愿意到必将愿意的过程,何来负担一说?若是有,那就如同,反对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人会让其永远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反对绿色原则的人能够永远无法让其写入民法的规范之中。其实,将救助义务法律化并非是加重人们的负担,而是规范一种习惯的养成,与社会的发展相匹配,推动文明的进程,这和其他法律规则的确立并无不同。

三、保护弱势理论

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必然导致了弱势群体的出现。由于历史、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保证每个地区、每个人都齐头并进,社会差距必然显现。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当拥有发展优势的一部分人掌握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势必导致另一部分人所能享有的社会资源匮乏,弱者也就因此产生。

(一)保护弱势的内涵

弱势的根源在于他们在我们的行为和选择中处于弱势,对我们产生了依赖。这种依赖不仅体现在物质上,也体现在情感上。前者如公共交通上的乘客,因寄身于交通公司,必须依靠交通公司来摆脱困境;后者如朋友之间的相互弱势产生互惠的友谊义务。保护弱势强调的并非对方的困境,而在于能够给予帮助的能力,这是赋予保护弱势义务的决定性因素。[30]例如,当甲受伤,让完全不认识、但惟一在旁边的人乙为其叫救护车,乙的援助便是践行了保护弱势的理念,因为此时甲完全依赖乙,乙的选择和行为直接影响着甲,甲对乙的救助差不多和甲对乙的依赖程度成正比。

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弱势的重要原因。社会发展要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若是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那么劳动生产效率也会相应降低,经济就可能出现负增长。[31]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大,从而导致不同地区劳动群体的收入拉开差距,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失业和无业的人口增多,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很多人的生活难以维持。也正是个人收入对社会的依赖,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和削弱了个体力量。[32]此外,法律的滞后让人们身处社会风险之中,生命安全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事后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策的改变往往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出现。由于上述诸多制度因素的影响,造成了社会弱势群体物质生活极其匮乏、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制定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方略迫在眉睫。保护弱势在于避免剥削弱势和理应保护弱势。前者要求我们不能强迫任何人出于弱势或依赖地位,而且应该尽可能地避免这种弱势的产生;后者要求我们有责任去保护弱势者的利益,无论他人出于何种原因处于你的弱势,且无论是处于你个人的弱势还是你团体的弱势。特别是当他们处于你团体的弱势,那么作为团体的成员,你也有责任去组织和参与实施帮助他们的计划。然而没有人可以保证团体中每个人的合作计划是完美的,因此,团体中的每个人除了完成自己的主要责任,还需确保在工作中的弱势得到应有的保护,以及对计划的不足提出调整的意见,随机应变,负担临时救济的责任。[33]落实到法律层面,既要构建好立法保护体系,在保障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弱势予以一定的倾斜保护,也要通过司法在保证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在特定情况下对现实的不平等予以确认,并通过判决予以矫正,对社会弱势者进行补偿,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34]

(二)保护弱者理论为危难救助义务提供根本遵循

1.物质性的弱势必然呼唤他人救助

危难救助的前提在于受难者处于弱势。危难救助中,受难者所处的弱势是一种境遇性的弱势,即一种物质性的弱势。根据列宁对物质的概括可知,物质是一种哲学范畴,具有客观实在性,既能为感觉感知又独立于感觉存在。(3)列宁对物质作了全面科学的概括,他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危难是一种能为人感知的具体状态。环境的危险、受难者的呼救等情形都是我们感官给传达给我们的客观实在。此时,对救助者而言,受难者正处在自己行为和选择的弱势。因为救助者有充分按照自己意思表示实施各种行为的自由,而受难者受到危险环境的限制,显然无法同救助者实施同样类型、数量的行为,且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受难者除了呼唤救助,也很难去实施其他行为。行为的弱势也直接导致了选择的弱势。受害者的绝大多数选择乃至全部的选择在于尽快脱离险境,而作为救助者,尚有余地选择是否救助以及救助的方式,即二者在选择的空间上有显著的不同。危难所危及的是受难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即物质性人格权,集中体现了人生存的最基本物质需求。身体受伤、健康受损会危及生命的存续,生命难继必然致使身体、健康毁坏,三者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受难者遭受危险时,生存的本能必然呼唤救助的出现。

弱势的依赖关系要求他人的救助。弱势中的依赖关系体现在对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的相互依存。最为极端的情况是社会资源的享有者随意地支配着手中的资源,而需求者只能从他处得到,是一种单向的依赖。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资源的享有者和需求者往往并非对等。危难救助通常也有此外在表现。在危难救助中,社会资源具体表现为救助能力(救助资源),社会资源的享有者则体现为有救助能力的救助者,而需求者则体现为渴望获得救助的受难者。救助者对受难者开始实施救助的过程,是依赖关系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当救助者着手救助受难者时,救助者和受难者特定化了,即双方主体具体确定,行为目标也确定。救助行为的实施,将救助者与受难者的依赖关系结合得更为紧密,一定程度上,救助者的救助阻断了受难者为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受难者的境遇也可能会因救助者放弃救助而变得更加糟糕,这就是在自愿救助中要求救助者救助到底的原因所在。

弱势依赖关系的事实强调危难救助的必要性。古丁认为,由于他人处于弱势这一社会事实的存在,从而我们应当对弱势者承担一般的救助义务,即一种因事关系。这和因果关系有本质的不同。因果关系强调的是对自己行为引起后果承担责任,是后顾性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对自己的保护,以摆脱某种不利后果,而因事关系是前瞻性概念,强调的是因为弱势的存在而进行救助,并非为了逃脱责备。[35]以侵权责任为例,因侵权人导致受难者落水,若侵权人不予施救,则将负赔偿责任,换言之,侵权人的救助是为脱离法律责任而实施的。若救助者和受难者同在划船,一辆快艇飞驰而过,产生波浪使受难者的船只左右晃动,一分钟后,受难者落水,此时救助受难者的是与其同行的救助者,而非已经远去的快艇。因为此时受难者的弱势依赖救助者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其摆脱困境。即便受难者因为自身过错导致陷入险境,那么救助者将其救起也不是错误的。就好比有人突然逆行闯入你的车道,此时他的行为固然是错误的,但你也会采取鸣笛等方式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也就是哈特和霍诺尔提出的“最后避险时机”,即任何人都有最后机会去避免伤害的发生,对于发生伤害的因果史实是可以不予考虑的。[36]

2.弱势的相对性体现危难救助的必要性

危难救助所表现出来的弱势是相对于未处于弱势的人而言的。危难,是处于险境之中的人和正常进行社会活动的人相互参照的结果。正常生活、正常劳动是长期人类生活对于人类自身所形成的认知,即一个人应该是行动自由、自由劳动等诸多特征或功能综合结合的主体。处于危难中的受难者是对一个正常人因特定环境暂时丧失部分特征或功能的描述,是以一个正常人的视角审视受难者得出的具有差别的结果。这种参照就如哲学上的运动和静止,彼此的参照,揭露了事物发展中量变和质变的过程。

弱势的相互转化要求危难救助行为的实施。一个人在能够救助他人的情况下而故意或疏忽了自己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认知是来自对此种行为具有相同评价的“认知共同体”的反抗。危难中,由于受难者处于救助者行为和选择的弱势,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渴望得到救助者的帮助摆脱困境,若能够救助却不救,救助者就会受到来自具有“认知共同体”的人的控诉,即认为该实施救助的人的谴责。本质而言,这种控诉来源于个人的潜在需要,即当自己成为弱势时需要别人的救助,因为弱势如矛盾的双方,是可能相互转化的。由于弱势转化可能性的存在,现在的自己可能是将来的受难者,基于希望能够在自己处于他人弱势时得以获救,因此否定能够救助者的见死不救。在这种认知获得绝大多数人认可时,就会转化为对该特定救助者社会性评价,通过这种否定性的评价来规范以后救助者的行为。

3.弱势群体形成的社会成因要求每个人提供救助

社会是造成弱势群体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弱势保护的关键在于社会。对于受难者,我们个人的不救助可能并不会使他受到伤害,但是他却可能受到来自我们所有人的伤害。一人的冷漠可能让其他人也袖手旁观,所有人的无动于衷会令受难者身心俱损,无形中加剧了悲剧发生,当年的“小悦悦事件”,平常的跳楼事件或多或少都反映了这种情况。

处于集体弱势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分散型的,即受难者分别处于各个救助者的弱势,每个人均可单独未完成救助;另一种是集合型的,即受难者处于救助者集体的弱势,需要救助者的相互协作才能实施救助。[37]作为最大的社会集体——国家,在没有人对受害者承担主要救助责任或者不愿意承担主要救助责任时,国家就应该负责。例如,当自己孩子陷入危险时,父母有救助自己孩子的特殊责任,然而通常没有人会承担主要责任来救助那些没有父母的人,此时就需要国家予以保护。还有如“空巢老人” ,若是要求某个个体在这些老人受难时予以救助的义务,显然是十分困难的,故而,这时候国家的救助力量就显得格外重要。

集体责任必然通过集体成员的分担得以实现。集体责任通过每个成员的分担得以履行,然而由于社会机制尚未健全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难有如此理想。因此,需要每个人在完成自己的特殊责任之余还需承担其他责任。在危难中,放弃对受难者的救助不仅是对受难者的侵害,更是对集体(国家)的侵害,故而对于这种行为社会成员都有予以谴责的权利。[38]这种救助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各个集体成员间的简单加减,而是对救助责任的全部承担。即受难者未得救助之前,所有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反之,该救助责任也因有人对受难者实施了救援而免除。由于该“免责”事由的存在,可以期望他人施以援手而“推诿责任”,所以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个人责任感在逐步缩小。事实上,让每个人承担救助义务并非如此沉重,面对处于危险中的受难者,或许只需一个报警电话,一次大声呼救便能实现救助,并未给社会生活造成多大的负担。

4.弱势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规制

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追求,法律能够对那些尚未消除的、其他规范不能接受的弱势和依赖起到重要的控制作用。[39]在经济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占据社会资源的人日益崛起,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弱者愈弱,强者愈强。随着强者和弱者的差距拉大,弱势者相对剥夺感(4)“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斯托夫提出。他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价值期望与价值能力之间的差别,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所获得的生活条件和机会低于或远远低于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生活条件和机会时,他们就会产生被剥夺的感受。产生、恶化,最终演化为社会动荡的根源,直接后果通常表现为社会的不安全感、不安全系数增加、恶性暴力事件增多。[40]如果长期难以获得救助保障的受难者,尤其是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都较为匮乏的人,他们自己乃至他们的家人就很可能走向极端,引发诸多的暴力性事件,甚至报复社会,扰乱社会安全和秩序,对每个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博登海默说:“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和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所谓的平衡,不过是法律调整下的社会和谐,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需。正如萨德米所说,社会法律的设立,绝不是为了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以抵御强者,以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因此,必须在法律上确立危难救助义务,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弱势获得救助的权利,给予弱势群体基本的安全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结 论

在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科技成果既方便了社会生活,提高了社会生产,同时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风险,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风险的发生必然会使社会成员遭受危难,处于一个相对的弱势。危难中的弱势是一种境遇性的弱势,在现实的“陌生人社会”中,社会成员彼此分隔,纯粹依靠受难者自己脱离险境是难以实现的,此刻,必然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救助。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被迫快速地作出调整,在此革新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功能还未完成磨合,我们还无法把自己有效地组织起来,互助的理念也还未能完全指导人们的行动,故而,为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对危难救助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在法律上确立危难救助义务,能够在最低限度上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满足我们内心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同时,在危难救助义务法律化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救助者受损的救助机制、致损的责任豁免、失信行为规制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整个危难救助义务的制度构建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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