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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超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2022-12-29蓝明杰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8期
关键词:商超连锁筹划

蓝明杰

(青岛北方国贸四方超市有限公司,山东 青岛 266001)

一、大型商超纳税筹划背景及其意义

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以及市场体制不断完善,使得企业拥有了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大型商超企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不过企业在盈利的同时,也要依法纳税,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在金税系统的监管下,金税三期、金税四期的推进,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全面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缴税行为进行监控,开具空白发票、虚增交易行为等不合规纳税行为可以快速地被“揪出”,企业既要承担经营损失,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由此使得各企业越发重视税务筹划,积极探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减轻自己的税负。而且新税改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筹方向,大型商超企业也不断重视纳税筹划活动,从思想、能力等多维度提高企业纳税筹划能力,减少其中的风险,为企业谋得更大的节税效益。综上可见,加强纳税筹划,可以使大型商超在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轻税负,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1]。

从当下大型商超实际的经营情况来看,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已经全面渗入到了行业的方方面面,并且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已经对大型商超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较高经济价值。在当下大型商超的可持续发展中,就需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开展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这样才可以推动自身经济收益的提升。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中,相关人员还需要充分了解大型商超的实际经营模式,并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合理性的评估,以此理性的评估纳税指数,从而保证纳税筹划效果。

二、大型商超的纳税主体

1.自营方式

在大型商超的运行过程中,其经营内容较为的广泛,但是在不同的柜台上,都是出于不同的经营主体,甚至一些连锁商超的经营过程中,已经超出了自身的经营范畴,依次是连锁商超将自己的一部分经营场地进行出租,让其他的商户进行经营,甚至一些是采用与其他商户进行联合经营的模式。大型商超的经营过程中,基本上是对产品进行日用百货、生鲜食品、熟食品等诸多方面销售,基本上是从厂家进行直接的进购商品之后,进行相应的加工或者销售,再基于合同当中的条款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样的模式下,商超对于这些商品,有着所有权。对于自己的经营方式,连锁商超就是纳税的主体对象。

2.租赁方式

在商超将场地出租给其他的商户之后,就可以利用自身客流量比较大的优势,将一部分的经营场地,出租给其他的商户,同时连锁商超也是作为出租方,并不会对租房间经营的商品,保持拥有权、保管权。因此,相应地也并不需要负责进行收银,仅仅需要基于合同当中的内容,进行场地的租聘即可,因此是一种较为独立的纳税个体。

3.联营方式

这是一种在当下大部分商超都会采用的一种形式,会与其他的商户进行联合经营。在开展联营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会包含着纳税人、小规模企业以及工商户,在连锁商超的经营过程中,因此不仅仅对商品具有着拥有权、保管权,同时也需要负责多商品的销售和收银。在每个月都需要基于合同当中的规定,进行一定比例的联营方结账处理。在这样的方式下,可以很好地保障商超始终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经营方式。但是,对于商超的联营方式下,对于纳税主体的研究,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深入。在联营模式下,商超是作为收银的工作,以及开具发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商超是最为纳税的主体。但是,在连锁商超的工作开展中,还需要对联营的商品进行货款的进项扣点。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会设置到18%~25%之间,但是还需要对保底销售额进行限制因素的影响,因此,基于我国现有的增值税条件,需要联营方能够提出增值税发票,当做进项内容。由于采用的是生产厂家直接联营的方式,就会使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具备问题。但是,增值税发票提供连锁商超之后,一部分的联营方无法从生产厂家当中获取的增值税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得商超基本上会利用两种基本措施,对代扣代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三、大型商超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1.风控不到位

在当前的环境下,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税收政策变动频繁、税收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的环境下,大型商超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常存在不少问题,容易引发风险。理论上,纳税筹划需要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以及企业领导等多主体参与,然而实践中,基本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人员、领导等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全,其行为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削弱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致使其偏离预期。而且,实践中虽然大型商超都有一套自己的风控体系,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的限制,导致风险控制体系不够完善。比如,大多商超的风险控制体系大都以金融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作为重心,风控重心偏向于财务收支、资金流转等方面,相互忽视了税务工作,未对涉税流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

2.专业培训不足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一个难度较大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对财务知识熟悉且涉税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高效地为企业制定纳税筹划。大型商超由于其发展较早,所以内部的组织架构可能与新型企业的组织架构不同,没有专门的税务师,而企业现有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税筹方法等的学习不够及时、深入,加上部门间缺乏配合,实际纳税筹划中存在不少问题。

3.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企业间存在信息孤岛。税务筹划应立足于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从企业战略规划、整体经营数据来对交易行为、业务开展等进行指导,但目前,多数大型商超内部各部门还存在本位思想,部门间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另一方面,税企缺乏沟通。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完善往往要晚于新经济活动的出现,针对模糊、界定不清的经济活动,对其涉税行为的判定一般由税务机关来进行,判定过程中难免存在主观思想,对同一涉税业务,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判定可能不同,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判定也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积极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思路、手段等。然而实践中,很多企业对税务机关都有一种偏见,决定和税务机关沟通会导致自身被监管,税企沟通不足,纳税筹划需要税务人员及时地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出现政策解读不正确,或者对于最新的税务相关政策不了解,税务筹划与最新的税收政策相冲突,没有将最新的税收政策运用到税务筹划中等情况,从而导致企业无法最大程度地保证其利益,严重时还会给企业带来刑事处罚。

四、大型商超税务筹划的路径和策略

1.增值税纳税筹划

(1)销售环节

大型商超在销售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首先要将一些可减免的产品与正常税收产品分开核算。大型商超的产品多种多样,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同,比如我国对于蔬菜、鲜活肉蛋产品等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以及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所以,将农产品以及一些可免增值税的产品进行单独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一部分税负。

其次,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以折扣的方式进行促销时,若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开具,那么在进行增值税计算时应该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若分别开具发票,则全额计算增值税。因此,商超在进行打折销售时,应该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具到一张发票上,这样增值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为企业减少税额。

(2)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不同纳税人身份企业,对企业增值税筹划有着一定影响。比如,部分供应商属于个体户,虽然产品价格较低,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部分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身份,产品价格虽然高一些,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用于进项抵扣。大型商超企业在采购时,还需综合产品质量、价格以及能否开具发票等进行考虑,选择适宜的供应商。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明确认识到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并非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供应商就是最佳选择,可能不能提供发票的个体户提出的价格优惠幅度更大。

(3)汇总筹划

大型商超一般是连锁商铺,不同地段、不同店面的营收、成本不一样,有些超市的盈利能力强,所需缴的税高一些,有些超市的盈利能力差,甚至是亏损,所需缴的税低一些。汇总筹划可以对企业营收进行一个平衡,利用其他店铺的亏损来对冲其他店铺的盈利,降低应纳增值税额。另外,下属各超市在进行内部货物流通时既不用进行提前纳税,能够获得递延纳税收益,也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进一步降低。而且在进行汇总缴纳时,尽可能选择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一次申报缴纳的方式,这样更加高效便捷,也为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税负[2]。在具体实施中,商超企业应注意采用多种手段来辅助纳税筹划,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例如商超企业应考虑建立财务共享,通过共享服务中心构建资金管理、财务往来、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等共享服务模式,提供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利用数据量化管理,使企业专注打造核心业务,为企业的长期的发展做好坚实的后盾,也可以保障各个连锁百货超市充分整合资源、降低整体成本、提高产销效率,更重要的是通过汇总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筹划提供合理的数据基础,进而从业务、品类进行合理组合,实现企业的税负最优化。可见,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有利于连锁百货超市尤其是商业连锁超市的科学稳定的发展。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收入筹划

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以大型商超的企业所得税为主体进行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需要秉承一条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地推迟税收收入的时间。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将本该缴纳的税额先行运用到商超的经营发展中。收入筹划主要就是利用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收入确认时点来调整企业当期的收入额,进而实现对部分活动纳税时间的调整,控制企业当期所得税额。

(2)扣除项目筹划

根据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企业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可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越多,收入对冲的越多,企业所需缴纳的税额越少,则企业税收的压力越小。实践中,首先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商超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通过采用合适的折旧方法,来调整固定资产在前期的折旧额,进而调整企业的成本费用分配情况,改变企业税负。比如根据各折旧方法的特点,我们可以根据商超当年的预估所得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当预估所得小于100万元时选择如双倍余额递减法,从而使得来年的所得尽量小于100万元。当预估所得远大于100万元,甚至会超过300万元,那么就选择直线法,从而让超市归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样会最大程度地降低商超税负。

(3)收款方式筹划

收款方式的选择对于商超的纳税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商超在选择直接收款时,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就会较大,同时应收账款已经确认为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商超的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或者是赊销,那么在纳税时只需缴纳已经收到款项的税款。因此,商超对于一些信用较好的顾客以及一些长期稳定的顾客可以采取延期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3]。

(4)费用分摊筹划

大型商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种类较多,例如商超的货物成本、管理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在商超支付期与归属期有差异时,商超需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确认,并且商超可以通过费用分摊的方式来减少其成本。因此,费用分摊也可以一定程度的减免税额,所以商超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地进行费用分摊。比如,当某一年为免税和正常纳税相互交接的年份的时候,企业选择在免税的年度内分摊的费用小而在正常的年度内分摊的费用大的方式为宜。

(5)扩展规模下的纳税调控标准

当下从纳税的筹划角度进行分析,通过直营的经营方式,所形成的大型连锁商超,基本上无论是开设了多少分店,都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现有的商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进行统筹,始终在一个独立法人上,这样应盈亏相互抵消之后,就可以利用降低连锁商超的整体税务负担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分析。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中,需要大型商超在诸多身份当中,开设了直营店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在总部的领导下进行经营。在日常管理进程中,需要使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对其进行各种产品的统一采购、配送以及核算管理工作开展。并且,在分店并不需要单独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这样的工作开展中,与现有的事物制度下的大型连锁商超,基本上都是增值税和所得税。连锁的商超可以将增值税的进销项税额,始终把控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当中。另外,还需要积极地保障对增值税的税务,进行平衡处理。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地区当中,始终无法对我国规定内容进行全面落实。这是由于一方面,地方政府始终想要对税源进行掌控,因此地方政府就会对税源的经济情况,制定出了针对性的税源考核指标。一旦在商超在本地进行经营,但是纳税的主体在外地,就会导致出现税源的流失,这样导致很多政府都无法支持这样的工作开展方式,而在之后的连锁商超的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会在诸多地点进行独立商铺的经营。另一方面,是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中,由于担心无法对本地的连锁企业进行管控,就会为这些连锁商超留下一定的偷税漏税的隐患。这种对与纳税筹划的工作开展,已经当下全面渗入到了大型连锁商超的每一个经营环节,因此就需要充分地保障对其开展针对性的纳税筹划措施,这样才可以充分地保障企业在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始终可以保持在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中,符合纳税的设计需求。特别是在进入到新时期之后,使得为了进一步地提升大型商超的竞争力,就需要保障涉税方面的科学合理性,以此能够应对各种经营中的风险,不会受到税务风险的影响,导致大型商超出现经营的问题,同时也是帮助商超创造出更多经营效益的关键所在。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税改环境下,大型商超必须提高对税收风险的重视,既要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规划、方案等,也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降低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确保企业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能够合理、合法地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才能推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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