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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2-12-29耿步健

青年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耿步健 张 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真正步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轨道。2020年11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和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向引领。当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治素养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由于法治素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法治思维方式,因此,要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就必须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厘清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相关的价值标准进行判断,理性分析和公正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原则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1]。在2020年11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要抓好的诸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11个方面工作,其中在阐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时,专门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2]。中共中央于2021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同时,强调要“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3]。当代大学生是全体公民中的重要群体,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

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思维方式不仅是一种价值观念,而且是一种思维方法。从价值观念角度看,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系统的、整体的法治思想,它不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且强调对自由、公正等权利的价值追求。从思维方法角度看,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运用法律分析和处理现实问题的活动,它要求人们通过逻辑推理、修辞论辩、理解解释等技术手段理性分析和依法处理现实涉法问题,强调“任何个人、社团以及国家机构,都应有最基本的法律感,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4]。总之,法治思维方式既能够满足人们对合法性的执着追求,也能够满足人们对合理性的美好期盼,大大降低非法治思维方式可能带来的各种道德与法律问题,从而规避社会风险、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就是说,强调法治思维方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培育和践行“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使每个人都能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达到社会和谐、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价值目标。以往在社会治理中,由于不太重视法治思维方法的运用,过于强调政治思维、道德思维,导致权力性方法的滥用和社会一定范围的失范、失德、失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治思维方式的内涵,还需要对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其中,“法律至上”具体表现在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权力制约”具体表现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为民所用”;“人权保障”具体表现在人权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根据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容,可以分析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法治思维方式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思维方式强调对自由、公正、权利的价值追求;法治思维方式强调任何公权力、私权利的行使都受法律的限制、约束;法治思维方式强调理性、严谨、逻辑地获得和使用证据。

二、当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基本上是“00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是他们成长最为典型的社会背景,利己主义、实用主义、享乐主义对这一代大学生的影响最为强烈,部分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出现了扭曲甚至更严重的问题,致使大学生中的各种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笔者曾经就当代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及思维方式的现状,利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南京、上海、杭州等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的部分本科生、专科生作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大学生在法治思维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大学生法治信仰不够坚定

所谓法治信仰,就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法治理念、相信法治作用、崇尚法律权威,自觉地遵奉法律和捍卫法律的思想情感与心理态度。大学生作为青年群体中的佼佼者,在引领社会发展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方面具有风向标作用,“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法治能力,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5]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当代大学生绝大多数都能遵守法律,但仍有不少大学生在法治信仰方面并不是很坚定。许多大学生在接受调查访谈时坦言,遵守法律是因为不遵守法律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有合适的机会触犯法律而又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就有可能去做与法律相悖的事情。在调查中发现,看机会、看运气、看代价,成为现在不少人在追逐巨大利益时决定是否违反法律的三个参照和评价因素,如果感觉在追逐巨大利益时有机会、运气好、代价小,就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坚定的法治信仰体现在学校层面,就是对校纪校规的高度认同和自觉地尊奉与维护。从调查的情况看,大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比较普遍,也很明显地说明了部分大学生法治信仰不够坚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知道,部分学校没有真正做到严格管理,或管理措施不科学、有漏洞,或管理人员本身就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乱纪行为,使他们感觉有机会、运气好、不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二)对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理解不够全面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大学生仍习惯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看法,也相信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理解却有失偏颇。改革开放以来,如果说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什么成绩,那么唤醒了更多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但是,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更多体现在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没有真正地意识到法律除了赋予每个公民各种各样的权利外,还规定了每个公民应尽的各种各样的义务。通过对目前大学生各种各样的日常表现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法律权利意识比较强烈、法律义务意识相对欠缺。各种各样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各种各样的对学校过于苛刻的要求,无不说明了这一点。比如,有些大学生感觉老师批评的口气重了一点,就认为是污辱其人格,甚至懂得动用法律手段把老师告上法庭,但是这些学生不见得平时就能很好地遵守校纪校规,有的甚至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三)不懂得如何正确维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治思维方式要求我们每个人在遇到利益矛盾和法律纠纷时,应该用合乎政治、道德和法律的理性、平和、逻辑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既可以保证人们对合法性追求的满足,也可以保证人们对合理性愿望的达成。但是,在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不少大学生在真正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却不知道用法律或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对一名大学生犯罪嫌疑人进行访谈时,她告知自己被污辱后想到的就是不能让侵犯她的人“舒服”“好过”,必须让侵犯她的人终身感知身体上的痛苦。这一案例非常典型地说明,本来的受害人在自己被严重侵犯了却不知道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选择了用触犯刑事法律的手段报复严重侵犯她的人,结果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这个例子也说明了现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缺失,也正因为缺乏法治思维方式,所以这些大学生在感到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或者感受到被不公正对待时,往往不够冷静和理智,最终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害人害己的行为;2004年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案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四)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过于冷漠

现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那么猖獗,从某种意义上说跟社会上对违法犯罪行为过于冷漠、不加反对和制止有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过于冷漠,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然,人们之所以会对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得过于冷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治思维方式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如果养成了法治思维方式,他不仅自己会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会痛恨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当别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就会通过各种既能保护自己又能使违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处罚的手段来伸张正义、捍卫法律的权威。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当大学校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一些大学生为了自保而选择了冷漠。这些大学生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对违法犯罪行为过于冷漠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不知道如果哪天自己遭受了违法犯罪的侵害,其他人的冷漠会导致自己什么样的结果。在调查中笔者也发现,某高校的女生宿舍就有一个女生因为自己的冷漠而导致自己同样被侵犯。这说明,“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仍需不断提升强化”[6],增强大学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培养的重要任务。

三、当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存在以上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权威还未在全社会普遍确立、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学生缺少相关的法治社会实践以及对法律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等等原因,都会导致部分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存在偏差和问题。

(一)法律权威还未在全社会普遍确立

高校尽管是象牙塔,但并不是社会中的孤岛,法律权威是否在全社会普遍确立,对于高校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来说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当然,一个社会法律权威的确立涉及很多因素,但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如果一个社会法律权威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那么这个社会的大环境就会存在诸多令人习以为常、见多不怪、不以为然的道德和法律问题,这对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整体提升无疑是不利的。在调查中笔者感觉到,部分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看,受成长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群体个性更加鲜明,思想更加自由;从主观上看,部分大学生存在道德缺失、故意违法的现象。“法律是否拥有至上的地位,是区分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标准”[7],大学生只有做到内心真正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持有一种天然敬畏、积极认可的态度,才会将法治思维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当代大学生多为00后,他们成长与生活在更加多元、自由、开放的世界中,享受着优越的物质条件,从小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成长,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与想法,有较强的自我意识与独立意识,善于打破常规挑战新鲜事物。虽然我国大学生的整体素质较过去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他们身上也普遍存在着生活常识欠缺、易受他人影响、自我约束能力差、维权能力不强、很难与他人产生共情等问题。基于以上的心理特征,加之社会阅历匮乏,特别是全社会法律权威尚未真正确立,大学生很难从法律知识学习或是法治思维的运用中体验到满足感与幸福感,除非迫于课程安排或是就业考试需要,大学生基本不会主动认真地去学习法律知识,也就很难从心底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和确立法治思维方式。除此之外,有极少数大学生由于德商①根据笔者在《学术论坛》2005年第9期发表的《论加强大学生德商的培养》一文中对“德商”这一概念的阐释,德商可以作表象的解释和本质的解释。表象的解释是:“德商”就是道德商数,是指个人的道德素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个人道德行为与社会普遍公认的德性(即人的普遍道德品性和社会对个人所要求具备的道德素质的综合)相吻合的程度,程度越高,“德商”越高,程度越低,“德商”越低。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德商”实际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素养的状况和水平。而一个人的道德素养的状况和水平又是由这个人本身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理想、道德意志等所决定的。因此,对“德商”又可作出如下本质的解释:“德商”是指一个人由其自身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理想、道德意志等所决定的道德素养的状况和水平。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德商”,那么这个公式就是:德商=个人道德素养÷普遍公认的德性。较低,看到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而没有得到应有法律惩罚的现象,为了贪图享乐或者一己私利依然铤而走险。因此,要想解决大学生法治思维缺失的问题就需要在全社会普遍确立法律权威的同时,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权威意识教育。

(二)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

尽管我国高校设立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在调查中笔者也发现,现在大学生学习的重点依然集中在文化课和专业课上,甚至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仅仅作为一门文化知识课来对待,如果不是因为需要考试,很多大学生对于这门课都不会予以重视。而对于学校来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被作为一门思政课程来对待的,而大多数思政课教师不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对于专业的法律知识存在“不会讲”“讲不透”的问题,只能用空洞的干巴的法治观念教育教学,因此很难使大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和养成真正的法治思维方式,“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对一些法律现象难以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遇有纠纷不能正确分析处理,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8]。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深入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学生没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念,不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不了解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由于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人生观与价值观正在形成过程中,遇事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因此法律知识学习不深入往往还会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很多高校都没有其他形式的法治教育,甚至很多辅导员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也很少开展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在这样的氛围下,部分大学生缺失法治思维方式就不奇怪了。

(三)绝大多数大学生缺少必要的法律实践锻炼

“知识和方法本身并不带来某种思维方式,一种具体的思维方式是不能通过传授和迁移而习得的,必须反复在实践中去锻炼、去磨炼、去提升、去养成”[9]。特别是,没有实践的思维是空洞的,缺乏思维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脱离了法律实践锻炼,大学生无法检验课堂上习得的理论,不通过实践活动来锻炼自己的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生自然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国家与政府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因此大学生都基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但大学生对这些知识的掌握大多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他们又涉世未深,再加上校园法治文化氛围不够浓厚,相关的法律实践锻炼较少等原因,当他们自己亲身处于违法犯罪事件中时,很难做到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对事件进行客观正确的分析。调查发现,有少数大学生选择隐忍或用极端的暴力手段来应对违法犯罪事件。调查也发现,有大学生作为违法犯罪事件的“旁观者”时,能够对事件作出科学正确的分析,而自己以“当局者”身份出现时又游离在法律之外,不知道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问题。近年来,非法“校园贷”“电信诈骗”等恶性社会事件层出不穷,给大学生的身心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之所以有不少大学生掉入这类“陷阱”,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大学生缺少将法律知识转化为保护自己“武器”的法治思维方式。

(四)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存在疑虑

法律的公正性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对法律的公正性心存顾虑是部分大学生对违法犯罪行为过于冷漠或自己遇到侵犯而放弃要求侵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随着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拥有更多渠道了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现象。由于从小接受过学校法治教育的熏陶加之社会法治大环境对他们潜移默化的影响,在面对社会上出现的违法现象时,多数大学生知道如何正确运用法治思维来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或是减轻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现实中一些案例也负面地成了大学生将法治思维由理念转化为实践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相较于立刻伸出援手,他们会再三思虑自己的善举是否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为例,该案中年轻人彭宇扶起乘公交车时跌倒的老太太,老太太家人认定是彭宇撞倒了她,并提起诉讼要求彭宇给予其经济赔偿,事件最后以彭宇支付其四万余元的赔偿费告终。“彭宇案”当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网友甚至记者都认为,法官在判案的过程并未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在2009年的“小悦悦事件”中充分显现出来。作为社会群体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也会深受“彭宇案”及类似案件的影响。他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存在疑虑,惧怕自己的善行不但不被法律认可,反而会惹祸上身,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因此他们选择了冷漠。

四、当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培养的路径

当代大学生能不能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事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发展战略能否得到很好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当代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使每个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到,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更是每个人成长成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一种保障。

(一)强化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教育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指出,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1]。法治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把法治变成内心的信仰,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用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了这一基本要求的重要性。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法治思维方式就是要求每个公民都能做到在真诚信仰法律的基础上自觉守法,使法治思维和尊法守法意识内化为自身人格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第一,要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及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影响,理性分析法治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运行的作用和意义;第二,借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的宣传教育,使大学生进一步认识到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从而相信法律和维护法律权威;第三,要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法治对于促进和维护自身发展的意义,从而将法治理念铭刻于心,让法治思维方式成为自身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

(二)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

法治思维方式形成的基础是法律知识学习。当代大学生能不能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得到全面推进和很好实施,因为当代大学生即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其中不少优秀毕业生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走上领导岗位,他们的法治思维方式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信度和效度。在2020年2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强调了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治思维的培养方面,领导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正是由于今天的大学生可能就是明天的领导干部,所以促进大学生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尽管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及其基本原则对人思想的影响”,但是思维是客观世界的事物投射到人脑后通过反应和加工形成的,因此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同的思维主体由于自身思维特性、生活经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即使是受到同样法律约束的法治思维,不同的个体对待同一事物往往也会得到不同的思维结果和结论,这就更需要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学生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要知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且要自觉形成“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的法律思维方式。学习法律知识首先要学习法理知识,在此基础上掌握我国宪法和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基本内容,不能仅仅停留于知法、守法层面,更要知道怎么用法和护法,要切实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

(三)引导当代大学生的法律实践锻炼

法治思维方式形成的关键是法律实践锻炼。《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将公民“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确立为“八五”普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知识的积累,更需要通过法律实践加以巩固,要“全面开展法治过程体验,主要是深化对法律实践教育功能的认知,重视法治实践对法治观念的培育作用”[12]。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精英,必须有非常高的法律素养,要通过法律实践的锻炼,形成强烈的法律底线思维、法律规则思维、法律权利思维和法律契约思维。要通过法律实践的锻炼,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法治这项既存原则的核心内容,即在国家内的所有人和机构,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享有法律的利益,而法律应该是公开制定的,在制定后(原则上)生效,并且在法院公开执行”[13]。要通过法律实践的锻炼,使每个大学生都能成为新时代的受法律和道德规范制约的“法律人”,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非常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法律实践的锻炼形式主要有参与立法讨论、参与法律案例分析、参与司法审判的旁听、参与法律监督等。

(四)营造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环境

当代大学生并不是生活在与社会隔离的道德真空世界里的,基于环境对人的影响,要想培养当代大学生良好的法治思维方式,作为学校、社会和国家政府机关,都必须有所担当,承担起用良好的法治环境育人、感人、化人的责任。作为塑造人类灵魂的场所,学校必须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和服务,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的歪风邪气,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在真切感受社会主义法治力量的同时,感受到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包括校园环境在内的整个社会环境所带来的净化作用。在学校各项事务管理中,只要用法治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轻易用其他的方式解决,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自挖法律的墙角,不自毁法律的长城,对于所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都能依法处理,就能重塑法律的权威。而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也就能够自觉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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