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发展问题调查研究*
2022-12-28张铃玲姚庆荣杨欣
张铃玲,姚庆荣,杨欣
1.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2.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
一、引言
国家推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对特定地域的地理产品进行技术审查,从而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21年3月1日,中国对外签订的首个地理标志协定—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实施,100个地理标志即日起受到保护。地理标志是产地标志、质量标志[2],号称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大法宝,可以有效增强农业品牌的市场竞争力[3],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量剧增,且大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请初期,提高了当地农产品的市场辨识度,为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近些年,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使得这一法宝并不能发挥它所该具有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二、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现状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现状
(1)地理标志数量增长迅速。中国地理面积广阔,拥有极为丰富的资源,各个地区在人文环境和历史背景,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各个地区的产品往往都有自身的特点,特色农产品众多。2020年《第四次全国地理标志数量调研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8月8日全国有8421个地理标志产品,总产值在万亿元以上。2005-2020年间,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年均增长超过530个,年均增幅达24.28%,增长速度极快[4]。
(2)地理标志产品分布较为均匀。根据表1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数据,山东、四川、福建、湖北等4个省的地理标志数量超过 500个, 分 别 为 964、678、605、533个;有3个省市区在300-400个之间,有16个省市区在200-300个之间,有3个省市区在100-200之间,有海南、吉林、宁夏、青海、上海、天津等5个省市区地理标志数量在100个以下。
表1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数据
(3)地理标志产品种类繁多。第四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把地理标志划分为十大产品类别,如图1,分别是果品类、蔬菜类、粮油类、茶叶类、酒品类、畜禽品类、水产品类、食品类、中药材类和综合类,其中,排名前三的三种地理标志产品类别分别是果品类、蔬菜类和粮油类。相比2013年调研时食品类位列第三的情况,粮油类地理标志产品的增多体现出民众对于刚需食品的重视。排名第一的果品类地理标志数量有1676个,占总数的19.9%,较2013年第三次调研时下降了1.29%左右;蔬菜类地理标志产品数量位列第二,有1182个,占总数的14.04%,较2013年第三次调研时下降了1.97%左右;粮油类地理标志产品数量位列第三,有1088个,占总数的12.92%;酒品类地理标志产品数量比较少,有189个,占比2.24%。
图1 中国各类地理标志产品占比
从表2可看出十类地理标态产品主要分布区域。其中,果品类、蔬菜类、食品类、中药材类等种植类地理标志产品主要分布在北纬30°-40°中纬度地区,华北平原及四川盆地等地;畜禽品类一般位于内蒙古以及四川盆地等区域,而茶叶类主要分布在北纬20°-30°的低纬度地区,主要有湖北、福建、浙江;酒品类主要分布在北纬30°左右的四川省、安徽省和北方酿酒大省河北省。
表2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数据
(二)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政策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制定并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及配套的《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意味着中国开始初步确立原地域产品保护制度。随后在2005年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整合,正式发布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中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进入新的时期[5]。2008年农业部文件认定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并规定申请人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2014年农产品溯源平台上线,首次在农产品上使用二维码商标,便于消费者追溯农产品源头。2016年6月中国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提出要构建覆盖全国的信息平台,而且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与制度规范,国家溯源平台于2017年上线。2019年10月16日,中国正式明确要对地理标志进行统一认定,同时废止了此前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对新的专用标志加以明确,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6]。至此,可以期待国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会越做越好,各项保护体系也会更加完善。
地理标志保护依然存在立法上的问题,目前我国负责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农业农村部,第二是市场监管总局,[7],各个部门的职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主要通过地理标志的注册以及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等进行保护与管理,现阶段不同的保护模式存在相互独立的情况,而且各个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交叉与冲突,这给农产品统一管理、统一保护带来巨大困难。
三、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问题
(一)假冒伪劣现象频现
这种现象存在于采购、批发和销售各个流程。采购阶段,其他产地农民将产品运输至地理标志产品的大型批发市场或者田间地头收购场,带着地理标志产品的帽子出售,这种产品的质量未必低于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但由于原产地未形成大型市场,为取得高价无奈作此举。批发商在原产地收购农产品的同时收购价格较低的外地该种农产品混作地理标志产品一起批发。销售商在销售渠道中使用某些地理标志的字样,将其他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
(二)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矛盾
在保护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从国际层面来看,不管是国际条约还是管理规定,都严格限制了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注册,然而当前国内的立法并没有对该问题加以明确。从目前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来看,如果将地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往往会受到严格的监管,然而现阶段并没有严格限制以地名为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国内的立法并未解决上述遗留问题。第四次地理标志调研数据显示地理标志重叠注册登记比例均较高,除酒品类,其他九类地理标志产品重叠比例均超过10%,其中,比例最高的三类茶叶类、果品类和中药材类重叠比例分别为33.71%、25.54%和24.96%。
(三)农民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处于被动地位
从表面来看,地理标志的目的主要是对农产品及其产业进行保护,然而因为农民扮演着原材料提供者以及农产品加工者的重要角色,所以农民才是地理标志农产品最终的受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其实就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可以有效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但是在创建农产品品牌的过程中,农产品的质量特性与原材料供给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及思想认识。然而,由于农民自身认知条件限制,市场意识淡薄,对地理标志产品认识不够,不懂也不关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实际用处,不知主动保护自身地理标志,也不懂更好地利用地理标志帮助其增加收入。
(四)地理标志产品标识重申报、轻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作用主要是充分发挥品牌的优势,有助于提升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为中国较晚才开始进行地理标志认证,所以实践过程中存在地理标志轻使用和重申报的情况。
四、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产品仿冒的成本
地理标志仿冒两个根本原因是地理标志农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与仿冒的低成本,商人都是逐利的,在低成本与高回报面前都会有铤而走险的想法,更何况地理标志农产品因其保护措施少,鲜少对仿冒者的惩罚,仿冒行为几乎零风险,这种情况造成仿冒行为愈发严重,对地理标志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威胁,迫切需要针对此类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仿冒行为的风险成本,这种惩罚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政府的惩罚,政府一旦发现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仿冒现象应立即查处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政府的行为是有公信力影响的,如果政府对该仿冒现象表现出坚决抵制的态度,这就会提高仿冒者的仿冒风险预期,大大减少仿冒行为。著名的西湖龙井维权事件与今年年初的平凉金果千里维权事件是很好的政府和协会维权的实例。
提高农民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农民要以主人翁的姿势对待地理标志仿冒,要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将维护地理标志作为自己的责任,联合抵制存在仿冒行为的农产品批发商等。
(二)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
强化对农民的宣传,主要是让农民意识到地理标志产品对农产品销售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其意识到自己就是地理标志,区域内的重要成员,而且品牌建设会直接影响自己的收入以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仅如此,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以及资金支持,使得原材料的品牌标准得到充分保证,进而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拥有良好的信誉和质量。
(三)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如前文所说,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实际是农民,但是由于自身知识条件的限制,农民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以及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维护方面所能做的少之又少,这就要求农民的组织农业合作社发挥作用,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负责人员,用农民能接受的方式专业地帮助农民。
(四)政府做好辅助工作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市场是主体,但是对于一些失灵低效率等政府应该承担自身该承担的责任,如 加强监督,加强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专业人员配备力度等。另外,政府应该将当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个农业产业来扶持,要有发展地理标志的觉悟,而不是只申请,只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