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策略分析
2022-12-28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王蕾
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 王蕾
鉴定意见带有极强的科学属性,其在诉讼案件中具有独特地位。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通过科学手段解决多种诉讼期间的争议事项,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可适时改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影响要素,继而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
一、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概念与诉讼案件中影响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要素
(一)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概念
针对司法鉴定公信力来说,研究人员需了解与掌握其广义与狭义上的基础性内涵。从狭义上看,公信力代表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与群众交往中获取其信任的能力。透过该定义可看出,公信力的主体由信用主体、行为主体构成。从广义上理解公信力,是某类人群对另一类人进行辩护、解释与报告的责任。前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主动接受后者的质询。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信力即是公共权力在面对利益交换、公众交往、时间差序等内容时展现出的责任、民主、人道、效率、正义与公平等。其既属社会系统类的信任,也代表着公共权威的真实展现,属政治伦理范畴。因此,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相关机构需适时强化自身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要素
1.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时间
众所周知,知情权属公民的主要权利。委托机关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需充分尊重相关公民的权利,即及时听取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建议或意见。也就是说,在《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与《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中都带有明确规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看法。
例如,某些诉讼案件中,相关部门需利用司法鉴定来判断、鉴别死者的死亡原因。通过该原因,才能进一步明确相关案件的性质。拿后者为例,在该诉讼案件中,委托机关在实行鉴定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尊重与理解当事者的意见,及时听取其建议。在当事者与委托机关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开展对应的司法鉴定委托。该类形式有效解决了传统鉴定机构遇到的问题。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可得到适时提升。因此,听取当事者意见的时间较为重要。若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其意见忽视,会让当事者对相关机构产生抵触情绪,给此后的鉴定工作带去不同程度的阻碍。
2.加入自行聘请的专业人员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的相关设定,由相关司法机关来聘请或指派鉴定者,当事人在此项环节中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当前的部分诉讼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会与司法机关的利益形成密切联系,继而引发当事者对相关机构的质疑。由于相关鉴定者为司法机构聘请,会对其是否帮助当事者提出怀疑意见,继而要求加入更多的自行聘请的专业人员[1]。在当前的诉讼案件中,虽然当事者自行聘请鉴定人员的事例较少,但从长远意义上看,当事者若能主动聘请更多带有鉴定能力的专家,将有利于增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认可度,也会改善此项工作的公信力。
3.鉴定程序的合理度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属专门性活动,多为诉讼案件服务的项目。若要展现出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其鉴定过程要时刻保持透明与公开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司法部门中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三大诉讼法规,都对司法鉴定的内容与过程给予了针对性规定。目前的司法鉴定正处在社会聚焦中,其在执行相关诉讼案件时,不但要科学查明该案件的真相,还要利用该项工作的公信力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信心,提升其对该项组织机构的信任度与认可度。因此,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中,其程序要始终保有透明、公开的基本原则,提升该项工作的公信力[2]。
二、诉讼案件中影响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鉴定的公正度
一般来讲,良好的司法鉴定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上具有重要意义。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仍存有些许问题,不但影响了诉讼案件的真相,还会让广大群众对相关机构的公信力产生更多质疑。
具体来看,目前多数司法机关的鉴定者仍为内部指派。虽然像哈尔滨打人案件中的当事者采用了外部自行聘用法,但该类案例的数量过少,如“方一栋案”等案件的争议皆源于内部鉴定。
司法机关在开展鉴定工作时若选用内部鉴定,由于部分案件会牵涉到司法机关与公安,由其提出的鉴定,无论是鉴定过程还是鉴定结论都难以服众。若当事者没有加入鉴定程序中,其会对相关结论产生一定的质疑与困惑,继而影响到司法部门整体的公信力。
(二)鉴定材料管理不完善
相关鉴定者与鉴定机构在使用、保管鉴定材料的过程中,若因其管理疏漏而出现鉴定材料遗失情况,将会给鉴定工作带来较大损失,也会影响到其在大众心中的信任感、权威性。
仍以哈尔滨警察打人案件为例,该案件在鉴定过程中,其鉴定材料在管理与保管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洞,原本保存在相关公安局法医技术室的内脏器官标本丢失,给此后的鉴定工作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降低了鉴定工作的精准度。
一般来讲,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鉴定材料属鉴定时的重要依据。相关鉴定者要全面分析与检验鉴定材料,并获得与鉴定过程相符的鉴定意见。若在鉴定期间出现材料遗失现象,会使该鉴定工作丧失具体的依据,对该项工作产生消极影响,还会削弱鉴定工作的公信力,使人们对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不同程度的质疑,损害司法机关在大众心目中的权威性。
(三)鉴定过程不合规
在当前阶段的司法鉴定中,我国仍采用司法机关包办的形式。若无特殊情况,当事者较难参与到司法鉴定中。司法机关在进行鉴定委托的过程中,多数时间会将当事者放置到对立面,不仅不会让其参与到鉴定中,还会为其参与鉴定设置较多阻碍。基于委托机构的回避态度,当事者很难不对鉴定结果产生怀疑[3]。
一般来讲,若相关诉讼案件的争议较大,当事者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会对相关机构提出透明、公开等基本要求,缩减该案件在其心中的疑问。由于委托机构在执行鉴定期间对当事者的参与较排斥,仅在鉴定完成后告知其结论。该项举措会无形中增加当事者对鉴定结果、鉴定过程与鉴定机构的怀疑。不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有所下降,还会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
(四)鉴定质量不佳
若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不佳、鉴定资质较混乱,相关结果会给鉴定结论造成较大影响,其得出的鉴定意见也缺乏科学依据,部分鉴定意见甚至会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鉴定者个人的业务素养,将会给鉴定工作的结论造成较大影响。针对部分争议类案件来说,部分司法鉴定人员或组织受限于自身的业务水平,没有具备对应的鉴定资质。在当前的部分争议案件中,若鉴定者的业务素养不高,将会给鉴定结论带来直接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还会出现鉴定意见相矛盾的不良现象。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配置的硬件设备质量与技术并没有达到国家的鉴定标准,难以满足相关鉴定业务的具体要求,导致鉴定工作并不科学,在缺少专业仪器设备保障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缺少科学性依据。因此,鉴定质量、鉴定资质与鉴定意见的关系极为密切,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与科学性,继而改变该项工作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度、认可度。当鉴定质量较劣、鉴定资质混乱时,引发的负面影响会逐渐降低司法鉴定工作的公信力。相关部门应运用科学性举措来加强该项工作,利用适宜的鉴定措施来提升其在大众心中的信任度、好感度,继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三、提升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策略
(一)完备司法鉴定管理系统
一般来讲,在推行鉴定业务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为该项工作的执行基础。若要改善和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需运用多项举措完备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对中立性,在工作过程中不能依附于或隶属于任意的带有利益关系的部门。在我国《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中曾提出,鉴定机构与鉴定者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决定。部分侦查机关可根据自身工作需求,设置有独立性质的鉴定机构。该类机构不可接受社会业务的委派。而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更是无权设置鉴定机构。在搭建出适宜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后,相关机构在执行鉴定工作时,可有效缩减“自审自查、自检自鉴、自侦自鉴”等不良现象。以国务院为主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了鉴定机构与鉴定者的管理,有助于增强鉴定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的中立化地位[4]。
当前,部分侦查机关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仍具有设置鉴定机构且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权利。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内,鉴定机构可分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解决社会问题的独立的鉴定机构。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度,基于侦查机关内部拥有的公权力,需逐步退出该类鉴定行业,仅保留具有中立性的社会鉴定机构,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且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要利用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提升,改善该项工作的公信力。相关部门应对侦查机关中的鉴定工作实行科学改制,利用鉴定机构剥离法与侦查机关相脱离,并适时进入到司法行政部门中。通过该部门的统一管理,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度。
(二)规范管理鉴定材料
在鉴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鉴定材料属重要证据,能为鉴定工作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鉴定者在开展工作时,要全面分析、鉴别相关鉴定材料,依照内部数据信息给出一定的鉴定意见。因此,要对此类材料实行科学管控,以避免鉴定质量的降低。
首先,针对司法鉴定公信力来说,较好的鉴定质量是该项事务的基础。比如,在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中,曾对鉴定材料给出科学规定,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要科学使用、严格保管鉴定材料,利用相应的技术规范来处置、保存、检验、传递与接收鉴定材料,并适时搭建起科学的材料管理制度,促进该项任务的严密性、合理性。若司法鉴定机构在材料保管的过程中,出现遗失或毁损等不良现象时,相关鉴定者与鉴定机构要背负着对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当前的司法鉴定案例中,如哈尔滨警察打人事例可知,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管理与使用材料期间,相对应的手段与措施并不科学。在鉴定材料出现丢失或损坏后,其生成的鉴定结论将缺少合理依据。该结果会引发当事者的更多质疑,甚至加剧双方矛盾。从社会角度上看,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材料的保存不合理,不仅会降低该类机构整体的权威性,也难以证明相关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因此,在目前阶段建立适合的材料保管制度尤为重要。
最后,在建立鉴定材料保管制度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严格把控该制度的各项环节,谨管理鉴定材料的处置、保存、检验、传递与接收等,在各环节设立科学的奖惩制度。管理人员还可在材料保管制度中设置材料遗失、损毁的追究制度。该方式不仅能有效端正鉴定者、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心、工作态度,还能适时增强鉴定工作的整体质量,使相关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提升在大众心中的权威性,司法鉴定公信力也会获得根本性改善[5]。
(三)设立透明且公开的鉴定程序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诉讼案件的鉴定者应时刻保持公正、透明与公开的基本原则。若想真正实现诉讼的公正,则要保证其程序具有透明、公开性。不但能适时保障诉讼双方的基本权益,还能对鉴定程序进行科学监督,有效避免权力的滥用。
具体来看,在管理诉讼案件的鉴定程序时,其透明、公开原则不能仅体现在结论的公开上,鉴定过程也要适时公开,公开鉴定期间的收费标准、实施进度、技术标准、鉴定方式、鉴定材料、鉴定事项与鉴定者姓名等。在建立透明、公开的鉴定程序时,内部的数据指标要保证适宜的科学性。其原因在于利用该项程序,可充分保证社会公众、当事者的监督权、知情权等。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当事者,都能及时掌握、了解相关鉴定程序,有效约束与监督鉴定者的鉴定工作。
针对目前的诉讼案件来说,部分司法鉴定问题存有争议的原因,皆为社会公众、当事者与鉴定人员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相关委托机关会全部包办该类鉴定内容,当事者在不了解鉴定过程的情况下,极易对其工作生成质疑。基于当事者先入为主的影响,在看待该案件时难以做到公正、客观,典型例子为哈尔滨警察打人案。虽然在该案件的后期当事者参与到案件的鉴定中,但在案件受理的初期,相关当事者并不知晓鉴定过程,对鉴定结论曾生出了严重质疑。
在搭建适宜的鉴定程序制度期间,相关鉴定管理人员应严格注意内部程序的透明化、公开化,运用较为公正的规则进行相关案件的鉴定工作,适时完成社会公众、当事者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有效防止出现内部权力滥用现象。通过鉴定程序的公开形式,还能降低鉴定结论的争议性,有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运行,继而在为群众解决争议中提升公信力。
(四)增加自行聘用的鉴定专家
司法鉴定工作带有极强的专业性、权威性。相比于专业鉴定人员,当事者受限于自身的知识素质,理解与认知能力会出现较大偏差,难以借用鉴定结论来维护自身基础性权益。由于当事者的专业鉴定知识较少,在当前的部分诉讼案件中已出现由当事者聘用的专业人员加入相关案件鉴定中的情况,建立该项鉴定制度有利于改善当事者专业知识欠缺的局面,其能借用司法鉴定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管理中,管理人员应适时搭建起借用专家参与的鉴定制度,可及时改善此前鉴定工作的对抗性,促进当事者对鉴定过程与结论的了解度[6]。
当事者在聘用相关鉴定专家时也要带有透明化、公开化特征,使专家获取的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也能有效维护当事者与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利益。例如,为促进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平性,当事者根据专家聘用制度下的公开、透明原则来聘请鉴定专家,借用专家辅助模式来强化鉴定全过程,在开展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相关专家与当事者都参与到诉讼案件的调查中,从而有效加强该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该项举措不仅保护了多方利益,司法鉴定机构还能适时增加其在当事者心中的位置,公信力与权威性也可得到一定的提升。
(五)强化鉴定者的专业度
无论是鉴定者还是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活动的过程中,其要在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实行科学登记,只有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执行此项工作,且其执行的任意业务都要与其所拥有的资质相符,未具有资质的机构应及时取缔。
在当前产生的多个诉讼案件中,部分鉴定者与相关鉴定机构并不具有法定的资质与条件,其鉴定事项也超出其实际的执业范围,此类鉴定结论因资质不合格而缺少科学依据,会给诉讼案件的审理带去较大影响[7]。比如,在某死刑案的诉讼中,若法院在接受鉴定意见时选取了错误信息,其造成的后果较难挽回,继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生出后果较严重的冤假错案,给司法鉴定公信力造成较大打击。
为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法院在对死刑案件的采信与认定上要基于事实、证据,利用较为专业的鉴定结果来强化案件管理的科学性。在目前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与《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其对鉴定者、相关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比如,若鉴定者的职称与技术能力没有达到相关标准或其出现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况时,不允许其进入到鉴定队伍中,其收集到的鉴定材料、获取的鉴定结论不可当作采信证据;针对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其在进行诉讼案件的鉴定时,若其工作范围超出其职责权限,则其得到的鉴定意见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鉴定者与更多的鉴定机构都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者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在执行相关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前得到省级人民政府的登记与批准,科学管控其鉴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在自身权责范围内执行各项鉴定事务。
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找寻带有专业资质的鉴定者、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业务,该模式不但能有效满足鉴定意见的效力证明形式的要求,还能增强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使其提出的鉴定意见被社会各界人士接受,其鉴定公信力也会得到切实提升。
(六)定期开展鉴定进度的研究报告
针对当前的司法鉴定工作而言,由于其带有一定的技术与科学依赖性,其鉴定意见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被获取。
一方面,对于部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诉讼案件来说,由于社会各界与当事者对该类案件的关注程度较高,其会借用多项渠道来了解、掌握该类案件鉴定的过程与进度,有助于增进该类案件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者也有义务定期整理自身的鉴定进度,通过报告来展现自己工作的进展状况。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可借用部分鉴定者定期报告的规定来打造以司法鉴定进展为基础的定期报告制度,并利用鉴定者来促进鉴定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适时增强司法鉴定项目的公信力。
随着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正逐渐完善,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也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在鉴定工作中利用适宜的报告制度来定期检查自身的鉴定进度,了解不同阶段自身在鉴定工作的优势与不足,增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8]。
目前的按期报告制度多出现在法院的庭审阶段,法官可根据定期报告中的内容来选取相应的鉴定意见,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案件内,部分案件在还没进入到庭审时期时无需采用按期报告制度,相关检察机关可适时监督鉴定过程的科学性;而到了庭审阶段,由于案件的审查要由人民法院负责,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需提出观看按期报告的要求,借用该项报告制度来掌握最新的工作进展,从而有效增强鉴定者与鉴定机构整体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使鉴定工作程序变得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与科学化,有效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在当事者心中的公信力。仍拿哈尔滨警察打人案件为例,在调查该案件的性质时,相关鉴定机构与鉴定者每隔一段时间就整理自身掌握的鉴定数据信息,通过科学性分析,适时增强该项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增进司法鉴定在该当事者心中的影响力。
总结:综上所述,在我国司法系统逐渐完善的今日,司法鉴定工作的内容与权限范围已得到了较大延展,借用司法责任制度可有效提升了社会各界的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利用对司法鉴定的监管来严惩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当事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改进司法鉴定制度,全面增强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在各个诉讼案件中体会到国家的正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