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构造逻辑与治理
2022-12-28麦志英赵玉香韩国栋
■ 麦志英 赵玉香 韩国栋
(1.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西宁 810000;2.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 810001)
引 言
为了进一步适应和应对数字货币对国家信用的冲击影响,破解其中政治、经济与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DC/EP)努力维护数字时代下的国家信用。在这个过程中,各国央行发现运用数字货币创设智能合约,能够重新配置数字时代国家权力和市场主体权利,强化法定货币中的国家信用。数字货币智能合约能够在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更好平衡法偿性与身份性,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规则和互补性的监管规则。因此,明晰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法定性,提升监管调控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强化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是当前法定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构造与规制的研究重点。
一、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运行逻辑
智能合约是利用特定编程语言写在区块链里的程序,负责管理和执行合同的一段代码。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智能合约的可自动执行。比如,传统合同的履行依赖当事方主动发起一项银行业务办理付款,但如果将合同中付款的环节作为智能合约,则当触发执行条件时,该智能合约能够自动完成付款程序,无需依赖任何第三方机构。
对金融行业而言,数字货币智能合约重塑了数字时代的共识机制,重新表达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关系。对中央银行而言,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有利于强化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调控监管,进一步优化货币职能。
(一)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演进和结构
1.智能合约的发展演变。早期的智能合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能,主要以计算机编码和自动执行为主要形式。比如,投币式自动售货机就存在预设情景的自动扣款服务。此类智能合约仅仅依靠简单逻辑运算,执行预设条件,并无复杂的算法规则。而现代智能合约主要依靠单一的、中心化的服务控制中心,完成交易的竞价撮合和执行记录。比如,证券交易所和银行核心系统,数字货币智能合约通过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实现了交易合约的自动执行和交易记录数据的哈希①哈希是单词HASH的意译,是普遍用于信息安全领域中的一种数据加密算法,能够将任意长度信息转化成128位编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性等优点。验证,保证了匿名性和不可篡改性,真正实现了合约的智能性。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由于在物理结构、数据结构、运算结构上具有各节点间平等独立、自由去中心化的特性,形成了代码自治的信任结构。
从各国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实践来看,目前仍然采用中央银行和市场主体就货币达成共识的协议机制,具有同时兼容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特性。其运用If then else等智能语言程序,通过算法实现货币的全面可编程,在考虑降低单笔交易处理执行效率的同时,也对使用者提出了谨慎操作的要求。
2.智能合约的技术架构。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是一种无需中介、自我验证、自动执行的合约协议。一是共识机制。当前的法定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是按照中央银行的意志对代码进行编写、验证和传输的智能合约,沿用了数字货币的双层运营机制。中央银行提供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支付,各个节点按照中央银行的算法规则形成智能合约,并就交易数据进行必要的追踪和监督,形成了去中心化的监管网络;二是安全保障。由于数字货币在验证监督方面采用了分布式记账和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按照加密算法生成安全模块,能够使各节点正确解读数据代码,验证交易的真实性,进而保障智能合约执行无误;三是底层技术。智能合约所依赖的是数字货币背后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和节点控制技术。各个节点通过加密算法和编译器,将中央银行监管调控指令转换为可执行代码,通过非对称的公钥和私钥,保证代码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四是应用场景。智能合约建立在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丰富场景之上,使其具备了实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工具背景,有助于加强政府和企业的数字化管理运行水平。
(二)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运行逻辑
中央银行享有定义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定权利,通过智能合约的可编程性,发挥对社会经济各领域的监管和调控作用。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数字货币智能合约通过区块链技术的防伪性和可跟踪性,验证交易背景,管控交易媒介,规制支付手段,进而强化中央银行的货币信用创造职能,使全社会更加广泛地在投融资财富储藏领域应用数字货币。由于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兼容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架构,具有维护国家主权货币的共识机制,其运行逻辑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1.市场行为自治与国家金融监管。建立在数字货币基础上的智能合约是将合同程序等法定行为转化为数字化承诺。在金融监管和公共治理领域,不仅保护了金融交易的自治性,而且实现了代码与法律的有机融合。中央银行通过在数字货币上加载智能合约,实现监管控制协调引导激励约束等规制行为。
随着科技的发达,纸质文本向电子书的发展是一种必然,手机阅读相对纸本阅读更加方便,于全民阅读的普及来说,是很有益处的。还有各类专门的电子书阅读器的出现,譬如亚马逊的kindle阅读器,因其携带方便,也日益被人们喜欢和接受。
2.集中体现中央银行的规制意志。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形式上表现为程序化地执行预先编制的代码和程序,本质上这些代码和程序是按照中央银行监督执行货币政策的要求编写的,符合中央银行的规制意图,体现了中央银行监管调控的行政强制力。
3.智能合约的双层架构兼容性。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建立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兼容的基础上,同样遵循中央银行货币创造基本规律。中央银行通过生成数字货币,建立算法代码规则,按照中心化架构承担智能合约的中枢节点职能。金融中介和社会公众基于分布式记账技术,对交易进行登记、存储、验证,承担特权节点和一般节点职能。可见,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按照预设的算法规则,由中央银行和市场主体共同维护和执行数字货币智能合约。
二、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法理基础
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社会契约,是中央银行履行调控监管职责、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新技术载体。智能合约建立在数字货币基础上,能够使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从传统的静态权利义务,转化为自动执行可跟踪的动态权利义务,进而提升调控监管的执行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一)智能合约的设置遵循监管导向
中央银行可以在现有大小额支付、离线支付和点对点支付等场景基础上,设置包括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资金流向穿透监测等目标在内的预设条件,提取智能合约交易数据,更加精准地监测和追踪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在数字货币时代,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各类交易场景,设置差别化的智能合约;通过控制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依法行使监管裁量权,特别是对大额支付、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进行监测和管理。同时,分析数字货币流通数据,适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基准利率、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实施再贷款优惠等调控监管措施。
(二)业务合约遵循自动执行规则
中央银行运用监管法律技术,对不同业务设定不同的监管规范。当监管对象触发特定事件或达到时间条件时,智能合约将触发执行条件。比如,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达成智能合约,设置执行时点、资金流向等权利义务等前置条件。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乡村振兴、政府专项等特定资金使用方面,智能合约同样可以设定对象和触发条件。同时,智能合约可以根据金融交易一对多、多对多的复杂关系,设置支付条件、处理批次,更好地应对群体性支付需求,如银行挤兑等复杂情景。当数字货币交易行为触发预设条件时,自动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制导向采取监管调控措施。可见,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平衡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形成了金融调控监管与民事交易行为双赢并存的数字网络,促进了金融交易流通、优化金融调控监管的双重目标。
三、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带来的治理挑战
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是实施货币治理的重要抓手。中央银行不仅要善于利用智能合约带来的便利条件,而且要充分考虑和预判智能合约对国家货币信用稳定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支付风险防范、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全新挑战。
(一)平衡金融中心化与去中心化
从信用关系的底层构造、共识机制和技术手段来看,智能合约与数字货币存在着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冲突。在现实社会中,数字货币的创设、发行流通、货币衍生活动必须要有中心化的控制。尽管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在底层逻辑和政治维度存在去中心化的技术特性,但实际应用不会改变货币交易和金融监管的中心化逻辑。原因在于中央银行创设数字货币,设定智能合约,嵌入预设条件的货币政策仍然离不开现行的货币制度体系。现实中货币体系的维护、资金的转移仍然呈现一定程度的中心化。因此设置合理的架构逻辑,规避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二者之间的兼容是正确的解决办法。
(二)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挑战
中央银行利用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将监管代码融入全新的货币体系,需要克服巨大的认知障碍和技术难关。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包含大量前瞻性条件,需深度应用区块链、最优化算法等前沿技术,将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转化为代码约束,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数字货币的发行阶段,中央银行生成代码,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解析代码,运用分布式账本以及算法规则,逐步扩展法定数字货币应用场景,扩大智能合约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平衡智能合约的执行刚性和监管意图的相机性。通常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存在一定尺度模糊的空间,货币政策指令的表述往往较为原则化,这与数字货币智能合约清晰的代码、明确的执行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此外,宏观经济条件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金融的脆弱性,要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具有相机抉择的特性,而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只能执行相对简单的预设规制条件,相机性、灵活性明显不足。此外,智能合约的安全审查机制相对羸弱,无法及时发现智能合约除程序错误之外的其他执行错误问题,如法律适用不当、市场主体矛盾纠纷、个人隐私保护等。
(三)满足市场主体的隐私保护要求
在数字货币时代,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可借助交易数据追踪市场主体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资金流向,进而识别特定个人。而市场主体在去中心化的技术体系下,无法更改和撤销既成交易遗留的隐私信息,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控制权、更正权和被遗忘权。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部门等节点存在重复监管、责任推诿或指令冲突。目前,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尚在初创阶段,其延伸活动的内部结构还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和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要求。
四、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规制和治理路径
目前,国家已经规划出数字经济发展的宏伟蓝图,需要科学稳妥地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开展数字货币试点,不断在试错中完善和优化。运用数字货币智能合约重建国家货币信用体系,以智能化、多元化的新货币契约改善规制和治理路径。
(一)将新的社会契约纳入中央银行规制理念
从权力的渊源来看,中央银行拥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和监管权,承担维护货币体系稳定的核心职责。中央银行、商业性信用机构、市场主体对数字货币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区别的责任。从制度与技术来看,中央银行是具有中心化地位的监管机构,对智能合约的资格准入、代码审查拥有完全权利。通过赋予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自治监督、公众参与监督的规则,维护原生货币、实施合作治理。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设置代码,嵌入合约,通过数据实现货币发行流通环节的监管,调控货币信用创造过程,实现嵌入式治理。另一方面,智能合约确立多层次的市场自治秩序,按照协商、激励、指导的规制导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形成多边行为规则,明确智能合约创设者、使用者的法定职责,完善交易规则创设、争端处置机制,形成自治规制理念。
(二)紧跟金融科技创新步伐提升监管的能力
中央银行对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实施的政策监管和科技监管需要与时俱进。中央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都要充分认识到数据对于金融业发展的驱动作用,积极运用大数据监测原生货币和衍生货币的状态,善于运用云计算和分布式记账技术迭代算法规则。要强化前瞻性分析和货币金融风险监测能力,以共享的理念,解决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增进政府和市场对于数据的分享、运用和交流。要鼓励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研发应用,重点关注市场主体运用智能合约的技术水平,提早发现智能合约在伪造、缺陷、瑕疵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以试点的方式规避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应用风险,实现智能合约和金融监管相互兼容。
(三)密切关注智能合约技术瓶颈和潜在风险
由于智能合约本质上是基于区块链的条件式代码,当商业合同的履行与代码相关联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编码错误,乃至发生语言转化、现实交互问题,影响智能合约效能的发挥,即合同的履行可能因技术瓶颈、代码漏洞出现瑕疵甚至无法进行。此外,当智能合约的交易对手出现跨国情况时,也会面临不同标准的跨国监管等风险挑战。同时,更复杂的合同类型需要更复杂的区块链底层协议,而这些协议往往牺牲了去中心化、安全透明等特性。尽管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应用前景广阔,但尚处在初级阶段,从技术角度来看,还远未达到可以推广应用的程度。在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智能合约的应用领域仍将集中在简单、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及虚拟场景中,对于进一步扩大化应用需要从技术角度进一步探索。
运用好数字货币智能合约,能够从长远强化中央银行法定职责,维护数字货币法定信用。中央银行通过发行数字货币、创设智能合约、监测交易流通,能够更加精准地履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责,实现维护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发挥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积极作用,重塑金融交易流程和资本所有权,就需要突出货币契约理念,强化中央银行的法定地位和数字货币的法定属性,实施与市场主体自治进行协同的嵌入式治理。更加积极地紧跟金融科技创新步伐,提升监管的能力,密切关注智能合约技术瓶颈和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