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贸易与法治保护
2022-12-28段庆华姚乐平
段庆华,姚乐平
(1.云南大学云南艺术学院,云南昆明 650504;2.云南艺术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3.义乌市纹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义乌 322000)
1 问题的提出
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是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多家电视台开展版权贸易后引进播出的电视节目类型丰富,不仅一定程度繁荣了文化市场,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美好追求。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不同种类文化产品版权贸易的情况可以得知,长期以来电视节目的版权贸易约在千余项左右,约占我国版权贸易总份额的3%。2020年后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全球的版权贸易市场受到一定冲击,但因电视节目的数字化特点使其在这一特殊时期未受本质影响,其制作和发行方式更加灵活,后期也能方便加工,传输过程和档案存储无损伤、不采用胶片有利于环保的特点具备了广阔的产业发展前景。由于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存在可版权性争议以及文化产业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竞争引发的不规范行为,近年来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的电视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有所出现,此外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持续提供产业发展和创新激励的动力,如何加强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和保护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中国知网”检索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与保护相关选题,文献统计共有千余篇,涉及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关于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方面的研究。该类研究认为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竞争激烈但创新力不足,这一原因也使我国对于引进国外电视综艺节目过于依赖甚至形成习惯。二是关于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对策的研究。该类研究认为: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有利于缩小我国与国际电视行业水平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具有局限性,电视综艺节目制作团队也需要提高专业素养。三是对某个具体电视综艺节目的模式、特点、市场运作及版权保护等的相关研究。该类研究认为:我国目前在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缺陷,急需明确其法律地位,同时也需要把行业自治提上日程。
以上观点为研究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贸易及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所涉研究仍有较多的局限之处。该研究将重点论述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注意事项、版权侵权如何认定等问题,探寻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及保护对策。
2 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的发展历程及变化
进入21世纪以来,电视及传媒行业发展极其迅速,娱乐节目特别是电视综艺节目也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多家电视台陆续对国外优秀的电视综艺节目开展版权贸易活动,从而省掉一些节目创作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电视台自身商业失败的风险,实现了增强节目竞争力的目的。随着2021年《广播电视法》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9 条明确:引进电视节目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或者广电总局的行政审批才能在公共平台播放。总局的“限娱令”等行政措施得到不断加强,电视综艺节目的审批、本土化改造及商业模式都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版权贸易本质上是对作品版权经济性权利的利用。我国电视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接触国外电视节目模式,但是在此时期国外引进电视综艺节目版权数量基本为零,大多是电视剧的版权贸易。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逐渐开始模仿借鉴国外优秀的电视节目,但未形成大规模市场。2010年后,引进优秀电视综艺节目的市场逐步开放,并因获得收视率和市场占有率进入繁荣期,如上海东方传媒集团从英国引进“达人秀”版权,一定时期内同类型节目达到40 多档,出现了同质化现象。随着我国文化政策的变化,经版权贸易引进的电视综艺节目发展模式随之调整,国内原创电视综艺节目与引进的电视综艺节目并存,前者数量超过了后者,但《我是歌手》《最强大脑》《奔跑吧兄弟》等几档现象级节目依然取得了不错的收视率[1]。
3 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贸易模式
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主要有两大模式:一是引进具有激烈比赛性质的欧美模式电视综艺节目;二是引进具有较强娱乐性质的日韩电视综艺节目。上述两类电视综艺节目必须通过本土化改造并达到总局的播放要求。目前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逐渐形成“固定现有节目,谨慎补充新节目”的总体态势。
3.1 欧美模式
中国引进的欧美模式电视综艺节目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中国好声音》《极速前进》《最强大脑》等。
中国引进电视综艺节目由2012年浙江卫视播放的《中国好声音》拉开序幕,其后陆续兴起以欧美选秀模式为骨架的各种民间海选节目,包括民间素人选拔真人秀“达人秀”系列和“梦想秀”系列节目。
深圳卫视的《极速前进》来自美国,原版节目The Amazing Race不仅一度是收视冠军而且还获得了许多荣誉,节目的竞赛路线放眼全球,播出时广受关注。《极速前进》节目派发给嘉宾的任务根据拍摄地文化进行设定,力求真实记录参与者的反应。节目分配的任务挑战性大、实现难度高,规则有要求,强调节目的竞速定位,节目呈现效果具有运动竞技性,收视成绩和市场反馈较好。
江苏卫视的《最强大脑》节目来自德国电视节目Super Brain,是中国大型科学真人秀节目的开创者。《最强大脑》在原版中年男性主持人的基础上增设了科学评审和观察员,这一举措丰富了节目人员组成。科学评审和观察员为选手表现进行讲解评估,明星加盟的观察员阵容为节目带来了大量观众,同时也增添了节目的趣味性,而且与国外选手进行脑力比拼凸显了中国选手的集体荣誉感,把中国团队的拼搏精神、爱国精神的正能量传达给了观众。
总体来说,欧美模式的电视综艺节目具有较强的竞技性,此类节目深受中国电视观众的喜爱,这也得益于制作团队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欧美模式剪辑紧凑,突出参与者的紧张感、嘉宾与节目组的冲突性,节目比赛环节设置难度大、规则较为复杂,对观众的注意力要求高,强调竞技精神。
3.2 日韩模式
中国引进日韩模式电视综艺节目最为典型的有《全员加速中》《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
湖南卫视的《全员加速中》节目来自日本,原名《全员逃走中》。《全员加速中》在节目环节设置上特别强调时空感,剧情、游戏、科幻三种时空一同进行。剧情时空有完整的故事情境,时空交错、多条线索叙事的游戏方式使得节目的节奏更紧凑,多样的元素也使得覆盖的观众年龄范围更大从而拓展了节目的受众面,画外解说加入了俏皮的调侃等使得节目更具有趣味性,让观众获得更好的节目体验。
2014年后出现了引进韩国电视综艺节目的热潮,其中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两档节目最具代表性。浙江卫视引进韩国热播节目Running Man,中国版名为《奔跑吧兄弟》。由于中国市场中有部分观众已看过原版节目,所以《奔跑吧兄弟》的市场接受度颇高。《奔跑吧兄弟》让参与者在特定的故事情境中展开竞技游戏,通常有故事线,嘉宾也会作为表演者参与游戏。节目任务设置多为简单直接式的对抗,比较重视娱乐性和趣味性。
湖南卫视的电视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来自韩国《爸爸!我们去哪儿》,是一档展现明星父子亲的节目。节目设置的游戏互动多是简单易完成的,节目后期配音、特效、文案等温馨柔和,市场份额较为稳定。整体而言,日韩模式节目剪辑画面舒缓、稳定,强调娱乐性、趣味性、随意性,节目比赛环节设置的难度较低,规则简单明了,观众可以在身心放松的情况下观看节目,具有较强的舒适性。
4 完善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及保护的对策
电视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国外电视综艺节目制作方对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制作方提出侵权诉讼;二是国内电视综艺节目制作方之间因为节目模式相似而产生的纠纷。该文讨论的是第一种类型。
4.1 节目模式的争议:电视综艺节目的可版权性
电视综艺节目是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实质问题是电视综艺节目是否属于作品的范围,学界常常争议的就是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世界各国对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并无统一的定论,有些国家(如新西兰和英国)认为电视节目模式缺乏作品的固定性和连贯性,因此不属于版权保护的内容[2];也有的国家(如荷兰和巴西)认为电视节目的组合方式具有独创性,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更多国家的法院会根据案例事实,运用合同法、侵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节目模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版权保护可以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判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其中的表达而非思想,在此基础上需要界定思想与表达来确定对电视综艺节目的保护范围。思想是人的主观意识,需要用具体的表达来体现,表达的形式能够向大众表明思想,相似的思想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表达。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面罩》节目模式案件中明确指出“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4],也就是说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在电视综艺节目中,节目创意属于思想部分,而节目形成的各要素构成的表达部分如节目的结构、环节设置、内容编排则具有可版权性,具体表现为舞台设计、背景布置、灯光舞美、道具、节目的故事线、台本、主持词等,因为它们都已经构成了思想的表达。
4.2 剧本: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的实质
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王迁教授提出,国内电视台从海外引进的节目模式需要向外方支付不菲的许可费,但这并不是许多媒体甚至电视台自己所称的版权许可费,而是为获得电视节目制作手册和外方技术指导所付出的代价[5]。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引进的电视综艺节目,实质上是为了制作电视节目而购买了剧本。法律实务中,一份典型的版权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剧本组织自己的拍摄,况且这些剧本已经完全达到了版权法所要求的剧本,因为它们构成了思想,也就是节目模式的外在表达[6-7]。
4.3 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及保护的具体对策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人类必须有法律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法律活动从国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存在,它的产生除了统治的政治需要外,还来自于社会运动或者社会需求。社会需求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显得更加强烈和多元,也和社会进步的现实紧密相关。此外,从精神建构的角度来说,哲理法学派往往认为法律来源于“建构理性”,建构的来源就是社会,因此总结和探索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路径具有必要性。
第一,加强版权贸易合同的管理。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必须建立在规范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管理之上,正如前文所述,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实质上引进的是节目模式剧本,那么国内贸易方必须将产品贸易的具体细节、分账比例、许可时间、技术指导等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并固定下来,防止模糊不清。此外,贸易方应当对涉及版权贸易的相关人员加以版权法的知识培训,并在签订合同时寻求专业帮助。
第二,构筑立体的知识产权应对体系。一旦发生综艺节目的法律纠纷,节目制作方应当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法律途径寻求保护。电视综艺节目要对其名字和标志利用商标法进行保护;节目的舞台设计、舞美布景、台本、主持词等内容可依据版权法进行保护;节目中独创的道具、创新的技术可依据专利法进行保护。
第三,建立国家引导机制和行业自治机制。国家广电总局可对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数量及类型进行管控,调控因引进国外电视综艺节目数量过多而导致的产业质量下降和市场恶意竞争。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适用于国际版权贸易的市场规则指引,为我国引进国外电视综艺节目的电视台或企业提供参考。节目制作团队可向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申请节目重要元素如舞台设计、道具布景、台本、主持词的版权登记。
传媒行业从业者可以成立类似于法国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协会,从行业自治角度防御法律风险。例如对已有电视综艺节目模式进行登记收录;组织法律、电视等行业专业人才对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管理、保护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平台并帮助解决纠纷;协会可以制定出具体的规则作为行业约束行为的规范,协会对于违反行业相关规则的单位或个人建立“黑名单”并且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积累解决电视综艺节目版权贸易纠纷的国际经验。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贸易纠纷除了在国内法层面加以解决,还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仲裁和调解中心提起争议纠纷。当然这一类解决机制在争议标的额巨大、国内贸易方具备版权国际贸易纠纷应对能力的前提下才可能成为诉讼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