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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法律分析
——以H公司为例

2022-12-27华南理工大学徐菲

区域治理 2022年9期
关键词:非上市股权股东

华南理工大学 徐菲

一、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法律规范差异

在我国,关于管理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较多,关于职工持股的规定也不少。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对该制度实施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外,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部规章,对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各方面作出了严密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对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规制较为松散,因此也引发了管理上的难题。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设置了适当的限制流通时间,防止相关人员实施短期套现的行,为进而损害公司利益。与此同时,从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满足的条件来看,又相当于放宽了法律限制,拓宽了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渠道。《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实施职工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公告已发行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披露相关人员的持股情况、大股东的名单及持股份额等。以上这些信息的公布均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如股份来源、实施原则、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几年来陆续颁布的众多规范对以上各方面的具体实施方式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提供了法律支持,规范了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实践,有利于维护管理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与上市公司相比,实施职工持股的非上市公司并非少数,但国内可用于规制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规范却很少,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由此推动了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实践,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如国家缺乏利用税收、信贷等有效制度或方式支持和引导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等问题。因此,完善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新时期众多非上市公司迎接各方面带来的严峻挑战的必然要求。

二、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现状

在我国众多非上市公司中,H在实践中引进了西方先进的职工持股制度并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创造出一种具有H公司特色的虚拟股权制度以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H公司的虚拟股权制度进行法律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总结归纳H公司虚拟股权制度的特点极其成功推行的原因,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设总结出有益经验。

H公司目前在公司内部推行的虚拟股票制度是一种由公司定价、以入职一年以上的员工为授股对象的虚拟股票激励方式。具体授权方式为:将公司业绩和职工个人业绩两者综合起来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拟持股职工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股票价格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予以确定。持股职工享有分红的权利以及股票升值带来的权益,但是不具备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并且该职工离职后将不再享有上述权利。其实施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职工持股比例高。公司的大部分职工通过该制度持有本公司股份,使其具备劳动者和股份持有者的双重身份,提升了职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持股职工范围广。H公司的虚拟股票制度覆盖了所有层次的职工,基本上入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成为授股对象。第三,建立了利润分享机制。H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是与公司经营利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以利润为导向,每年从公司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持股职工的分红。这种方式从根本上将企业的发展利益与职工切身的个人利益捆绑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第四,公平高效的综合考评机制。H公司在对持股职工进行考核评价时,将职工个人的层级、能力、思想品德、贡献大小等众多因素纳入了考核范围,综合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授予职工股票数量的多少。实现了收益分配的公平和高效。公司所有职工不会论资排辈进行评价,所有职工都是平等的,收益和贡献基本配比。

总的来说,H公司内部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职工薪酬体系,对我国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优秀的经验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回避了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障碍,拓宽了股份来源渠道。由于H公司的职工持股实践中采用的是虚拟股票,不涉及真实的股票买卖,因此有效解决了非上市公司实施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问题,缓解了企业和职工的资金压力。第二,实施虚拟股票制度不需要事先报相关机构审批,实施程序较为简单,只需要股东会同意即可,且股票价格由公司内定,不会受到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该虚拟股票的发行也不会减少公司总资本或者影响该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第三,H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分红的方式虽然实际上由公司股东承担了该制度的实施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并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公司、公司股东、职工三方共赢局面的形成。第四,实现了长期激励的良好效果。H公司的虚拟股票制度规定职工必须在持股达到一定期限后才能分期兑现该股票,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公司优秀人才、核心职工队伍的长期稳定,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上文从H公司职工持股的实践入手,分析了具体制度的实施方式及特点,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意义。下文将以此为基础,透过H公司这一典型个案,剖析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实践的共性,认清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职工股权定价机制不统一

与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流通不同,我国非上市公司由于缺少证券市场流通信息的公开,其股权的定价没有一个确切的参考依据,因此,其股价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内部股东大会的影响,而且股价的制定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使得确定合理的股权授权价格比较困难。由于信息监督不严格,企业的财务信息极有可能被经营者操纵,朝着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方向发展,而损害持股职工的利益。

另外,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职工股权定价机制的法律法规,实践中有些公司甚至要求在职职工统一持股,强制职工购买公司股权,如不购买就采用多种手段剥夺其各项合法权益等,这些现象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同时,由于其收购价格严重不合理,明显超过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亦侵害了职工公平交易的自由。

(二)职工股权行使受限

知情质询权、收益权、表决权、查阅权、选举权、股东代表诉讼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权利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司股东享有的一般权利,但由于职工股东的特殊性,股东权利受到了部分限制。

除了股权行使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外,职工股东股权流通与转让也存在不小的障碍。公司股份的自由流通是为保护股东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间接对管理人员进行约束的有效形式。但是目前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持股职工如想转让股份都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尤其在我国职工持股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般管理规定仅仅是公司的内部协议,而且均是出于维护公司股权稳定、减少投资者意见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持股职工权益的实现。

(三)职工持股税收优惠缺失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均在税收层面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反观我国的税收立法,对职工持股制度尚无统一规范的税收法律法规或优惠政策,无法体现政府正面积极引导的效果,致使职工持股制度的落实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引。

除此之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职工工资所得的起征点过低,使职工想通过提升工资水平增加实际收入的愿望很难实现,也使得职工想通过工资积攒资金入股的想法难以实现。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明确指出,参与投资的职工主体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缴纳税款,同时公司也需要按照投资收益缴纳税款,这就涉及双重缴税的问题。

(四)职工持股监管模糊

我国职工持股在公司内部目前主要涉及主体类型是社会团体法人、工会、职工持股会和隶属于公司的股权管理部门。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制与引导,各公司在此问题上做法多样,缺少标准,易侵害持股职工的经济利益。目前,我国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除了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与制约外,也无统一的登记机构,也无主管部门指导,可以说处于“三无状态”。使管理人员对职工股权所代表的权益及实现方式认识不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制度发展,也为该制度后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对职工持股的外部行政监管机构的设置也不明确,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实施一般由证监会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相比之下,国家对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监督管理就显得比较随意,法律上未规定明确的监管机构进行制约与监督。若出现股权纠纷,职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如何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法律建议

针对上文涉及的定价机制不完善、职工股权行使受限、税收优惠欠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职工股权定价机制

由于非上市公司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定价标准,仅从公司利益出发单方面制定内部股价程序不透明,存在强制交易的风险。因此,非上市公司激励管理需要在明确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参照实践案例及市场主体的通行做法,同时参考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制定适合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职工股权定价机制。

考虑到非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及其职工持股的特殊性,其股权价格应该综合授权对象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盈利能力、净资产价值、拟授予的股份数量等各方因素进行定价。国家需要综合各方意见,在参考上市公司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保障众多职工的股东权益。

(二)健全职工股权行使法律保障机制

职工股东的权利大体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经济权和表决权。其中职工股东的经济权对于职工股东来讲最为重要,需要通过立法等形式加以固定和强化,而职工股东股权转让问题则是探讨如何保障职工股东行使经济权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关于非上市公司职工股转让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限制其转让、交易,只有在职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有的股份方能由公司或职工持股会按账面净值回购。

考虑到职工持股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激励职工在保证服务年限的同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对职工股的自由转让不可完全禁止,否则就变相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严重违反了交易自由原则及股权平等原则。为此需根据个案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条件限制,在保证制度初衷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设计管理规定,方可顺利实现职工股东的经济权益。

职工股东另一项重要的权利为表决权,其核心是参与企业管理、经营决策以及进行监督的权利。由于职工股东数量众多且股权占比低,直接行使股东决策权将会导致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决策效率低下,如想充分行使每位股东的权利,无疑不太现实。由于职工持股计划所针对的职工主体大部分均为一般员工,大都缺乏公司治理经验,强行赋予表决权无疑会增加公司的决策风险。因此本文建议职工股东将此项权利以委托的形式纳入职工持股机构管理范围中,并通过民主形式赋予该机构以股东决策事项,从而发挥其作用。

鉴于我国目前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如实行职工持股制度至少要保证职工股东在股东会中有一席之地。通过法律确认持股股东的以上权利,可为职工股东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有法可依的救济基础。

(三)完善职工持股税收法律政策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税收立法,关于该制度的税收政策多散见于部门规章、政府指导意见等非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强制性,不利于该制度的规制和良性发展。因此,政府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将职工持股制度中的税收问题作为国家税法所保护的内容,利用税收杠杆这种高效的方式,使非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快的发展,既可体现国家对该制度推行的积极态度,又增强了公司和职工股东对推行该制度的信心。

首先,通过立法对公司、持股职工提供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允许将在公司财务账目中列明为职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冲抵部分收入,降低公司征税基数,鼓励各非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其次,立法也需对持股职工进行税收奖励,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建议对于参与公司股权分配的职工在其股权实现后偿还贷款部分也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设计。

(四)完善职工持股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不论是公司内部还是外部,监管力度均无法满足职工持股制度良性发展的需求。因此,针对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监管机制的完善,本文有如下建议:

首先,要明确公司内部的职工股权管理机构。不同国家对职工股份的管理机构设置在名称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其职能和作用都是基本一致的且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我国也应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对职工股份进行管理并赋予其法律地位,以对职工股份实现规范管理。

其次,在外部监管方面,我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司监管部,但是其具体职权尚未明确,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若想进一步保障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良性发展,除了需要明确监管机构之外,还要将该监管机构所处的执法层级及行政管理权限加以确认,并得到法律赋予的执法权。

五、结束语

职工持股制度作为非上市公司管理升级的历史发展必然,需要国家层面给予宏观调控支持、引导和帮助,结合非上市公司的特点构建详细且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为其营造一个良性发展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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