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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信修复”乱象的成因分析与整治对策

2022-12-25郑嘉泰王星博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8期
关键词:异议信用主体

张 帅 郑嘉泰 王星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吉林辽源 136200)

近年来,伴随我国征信行业公信力的不断提升,信用服务领域信息主体失信问题也变得尤为突出,“征信修复”问题逐步走入公众视野,且尤为引人注目,一些不法分析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或是伙同信息主体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诈骗行为不但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对征信行业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产生极大误解,更是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笔者从“征信修复”的相关概念入手,通过概念认知、异议处理、宣传诱导和机制建设四个方面详细分析“征信修复”乱象的成因,对“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征信修复”概述

目前我国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征信业的法律法规中均为体积“征信修复”的相关概念,由此可见“征信修复”概念其实并不存在,而目前“市面上”对于“征信修复”的虚假宣传本质上其实是一些非法机构通过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五条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征信异议”内容进行包装,对异议修复的概念进行混淆,故意误导征信信息主体,使征信信息主体误以为可以通过“征信修复”对个人征信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而“征信异议”相关行为从其本质上来说,其实是对接入机构已发生错误行为的一种纠错机制,这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条实际上已经把市场上所有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进行了规范,使征信业务变成了具有严肃性的持牌业务,如果想要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实质征信服务,就必须要持有企业或个人征信机构的牌照。

二、“征信修复”常见诈骗方式

(一)收取高额修复费用后跑路

不法分子通过发布包含“征信洗白、修复”等信息的虚假广告,教唆信息主体通过伪造病历、虚假车祸证明等“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理由的证据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更有甚者伪造盖有公安局印章的“认定意见通知书”和“立案告知书”,借机收取高额费用,且承诺无法将信用记录修复则全额退款,而后则是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

(二)开展征信修复培训、加盟诈骗

这种诈骗形式中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通过宣传“征信修复”成功的案例,并对外声称开展“征信修复”技巧培训班或通过出售加盟代理权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通过集中培训教导证据的伪造方法及途径,或是加盟后提供伪造证据等服务,用以欺骗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达到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的目的,从中骗取高额加盟代理费或服务费。

(三)骗取个人敏感信息

这种诈骗形式中不法分子通常会在为信息主体在办理“征信修复”过程中,诱使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信息主体填写“征信修复”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不法分子通过泄露、买卖或者冒名网贷,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危害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征信修复”乱象的成因分析

(一)信息主体对“征信修复”概念的认识存在根本上的误区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区域信用环境,制定出台一系列“信用修复”管理政策,例如厦门市就出台过规范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办法。而不法分子则是利用征信修复相关概念不够清晰,将“征信修复”和“信用修复”的根本概念进行模糊混淆,并通过张贴小广告、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方式进行交叉宣传,部分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信息主体急于消除自身不良信用记录且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不能够正确认识信用修复的的概念,误以为“信用修复”与“征信修复”意义相同,盲目听信不法分子虚假承诺,从而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其心理需求,实施诈骗等各种违法行为。

(二)接入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工作不规范

随着我国征信记录广泛应用,导致征信信息领域较为敏感且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也在持续增大,通过百度对“征信异议处理”词条进行搜索,共计出现3640万个相关词条,足以证明征信异议处理领域受关注程度。《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有些接入机构早年对于内控制度建设方面不够完善,或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导致其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常有不良信息已经报送,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能事先告知信息主体的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通过教唆信息主体以此为理由要求接入机构将已经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进行删除,更有甚者以此为要挟,要挟接入机构如果未将其不良征信记录删除,则会向媒体进行爆料或是向监管机构进行举报。部分机构为了避免被监管机构处罚或是引发负面舆论,而选择违反征信异议处理原则,配合其消除不良信息,这种行为恰恰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典型宣传案例,导致市场乱象丛生。

(三)不法分子通过营销宣传诱导信息主体进行“维权”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也逐步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行业和应用场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的违法违规营销广告也渐渐增多。笔者2017年至2020年左右登录微博搜索“征信修复”,搜索到的内容中夹杂着大量不良征信记录修复的“成功案例”和营销广告。而互联网宣传违法虚假广告更是具有传播速度快、宣传覆盖面大、不易追踪等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大肆加工征信修复“成功”案例,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宣传,以致大量信息主体遭受诱导,盲目听信不法分子包装后的征信记录修复“成功维权案例”,采取制作假证据的方式将自身原因导致形成的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进行加工,利用制度法规的漏洞打“擦边球”,以接入机构操作存在瑕疵、未作出提示等形式将责任推卸至接入机构,以其操作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理由要挟,要求“洗白”征信记录,这种“征信修复”已经形成了一条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灰色产业链。

(四)征信业法律制度及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快速发展极快,各种新的横跨多领域的征信业态形式不断涌现,这也导致征信领域自身边界不够清晰,违法行为时常横跨较多领域,不能有效界定,以至于无法切实有效的对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实施保护。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第4项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征信’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其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共计五个部门,由此可见,征信市场治理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协作。《征信业管理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但且其监管范围多为银行等正规接入机构,如果通过天眼查搜索“征信修复”关键词,能够搜索到11400多家经营范围中包含“不良征信异议申诉”“征信修复”“信用修复”字样的企业,其中有些互联网企业甚至横跨多个领域,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这也给人民银行对其监管造成了困难。同样的,我国金融营销宣传监管立法也不够完善,尤其是对各类非持牌机构或是违法机构发布金融广告的监管更显薄弱,其需要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及网信办等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

四、整治“征信修复”乱象的对策建议

(一)从立法方面细化完善征信业顶层设计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使用”及“信用信息安全”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但都是针对金融机构,对其他类型企业缺少监管。建议对《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将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等字样的,包括互联网、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涉及征信业务的侵权民事责任,以及征信机构、企业侵犯信息主体权益应承担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监管部门在侵权责任追究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不断完善征信行业监管常态化机制建设

2021年12月7日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联合多部门开展治理“征信修复”乱象工作,2022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并制定动态“清零”目标、开展治理工作,人民银行多家分支机构都在与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治理工作中取得巨大成效,将经营范围中带有“征信”字样的机构信息形成工作基础台账,对有问题的违法广告进行清理,指导涉嫌从事“征信修复”的企业完成变更工商信息、注销等整改工作,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移交线索。下一步,应进一步加快征信行业监管常态化机制建设,持续强化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引导征信机构树立和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对想要利用“征信修复”这条灰色产业链进行牟利的不法分子进行打击威慑,切实维护征信市场秩序。

(三)持续开展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执法检查

人民银行每年开展年度综合执法检查或是征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各接入机构的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管,尤其是高度重视对信息主体通过征信异议程序将不良信用记录删除的案件,清查接入机构异议处理工作底稿,对其操作步骤及程序严格把控,判断其不良信息消除是否具备合理性,对接入机构通过违法违规操作进行“征信修复”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应加强对诸如“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告知信息主体”等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管,开展征信合规培训,加强责任意识,从根本上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四)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引导信息主体珍爱信用记录

树立征信为民的理念,不断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信知识主题宣传活动,基层人民银行可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构建以政府为依托,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征信知识教育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宣传合力,营造“学征信、懂征信、用征信”的浓厚氛围,全面提升信息主体征信素养。同时,可以建立接入机构征信知识宣传工作评估体系,将接入机构日常宣传效果、创新形式、宣传次数、存在问题等情况纳入评估范围,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宣传内容趣味性、实用性,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宣传模式,切实强化征信宣传工作效果,引导信息主体了解信用记录的重要性,珍爱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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