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2022-12-24侯树钰
侯树钰
一、前言
2019 年我国开始实行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等新政的出台,切实为我国居民带来实惠。在新时代下,我国结合自身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订,让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更加的合理和专业。因为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兴产业也会层出不穷,纳税的种类和性质也会不断地出现。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三点个人所得税的解决对策,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居民纳税额负担、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史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化
2019 年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税收实行的模式是分类征收,这种税收制度便于从源头征收及管理,缺点是很容易造成纳税者之间的不平衡;旧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每月三千五百元的标准进行扣除,这给居民们带来比较多的负担,而在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使用权所得都并入为综合所得,并且扣除标准按每年六万元进行费用扣除,即按每月五千元计算。中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已对其进行了七次修订,并一直使用到现在。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转变为分类合并税制,这让税收更加的公平,这一改变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分类征收的税制。新的税法让收入分配的职能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体现,并且在我国经济和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居民的认同。目前,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征收起点到五千元,减少和免除特殊附加扣除,调整累进税率表。而且,针对纳税者收入的来源不同、性质不同,将一年的总收入使用对应的税率等级进行征收。因此,本次调整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变化
我国最新的修订对税率结构和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7 级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范围为3%~45%;5 级累进税率针对的是经营所得,税率的范围为5%~35%;利息、股息、红利、租赁财产所得属于其他所得,税率为20%。原个人所得税率表与调整后的新个人所得税率表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此次调整扩大了低税率的收入所得,但百分之三十的高税率仍一样。合理的税率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资源配置,不同等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收入人群。收入低对应的税率低,甚至不需缴纳税款;相反,收入高的人群所对应的税率也高。这充分说明,不同的税率等级是有助于收入的分配。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新变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的制度增加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和婴幼儿照护费用”七项专项扣除,而且七项专项扣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按标准进行扣除,并且“婴幼儿照护费用”的专项扣除是2022 年新出的政策。如果按以上规定计算,那么现行的税法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减轻家庭的税收压力。然后,以下这三种个人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加起来的百分之八十将被视为应税所得,即扣除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稿酬所得收入按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除综合收入外,收入类别还包括营业收入和资产性所得。其中,营业收入所得可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经营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资产收入所得中,租赁财产所得不超过四千元的话按减除扣除费用为八百元,超过就按照百分之二十进行扣除。固定房产转让的所得可以从原始价值和合理的成本中扣除,而利息、股息、股息和额外收入扣除的标准为零。本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直接对慈善捐款的扣除进行明确,纳税人对公益的捐赠可以从百分之三十的范畴内进行扣除,可全额扣除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方式的变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是分类征收制和综合征收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相比与2019 年之前的单一分类征收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除此之外还调整、新增了其他规定。第一,我国调整后的新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和反避税的规定。新增的纳税人识别号使得每个纳税人都有自己唯一的标识,并为查询提供了便利条件。反避税规定的增加让税务机关有权利进行纳税调整。以上规定,加快了个人所得税系统建设的步伐,为我国居民提供了一系列方便服务。第二,新个人所得税增添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该规定让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系统即可办理,税收金额多退少补,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能清晰地看到个人的年度收入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企业所得税中汇算清缴是很多见的,调整后用到个人所得税中是让纳税人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法中也新增了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义务免除的情况:暂时规定2 年内个人所得收入不超过十二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不大于四百元的纳税人,居民可以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该政策能减少低收入居民的纳税负担。三是,针对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和变动了纳税的申报规定。针对经营所得,原先实施的规定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现变更为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度进行预缴纳;针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原先实施的规定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变更为分别按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新增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按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第四,2022 年又新增了一项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该政策是针对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标准额定扣除,并且在当年可以同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一些专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提出的建议
(一)综合课税范围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与分类相连合的课税模式,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类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个人所得除了特许使用费所得外都为劳动性收入。一是综合和分类的税收模式中含有分类征收,纳税人的整体负担不易充分体现,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横向不公平。个人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经营所得是百分之三十五,剩下四项收入类型边际税率是百分之二十,因此根据纳税人的收入不相同,导致纳税金额不同。尤其是高薪资人群面对三种不同地区的税率,造成税收的较大差别,容易引起心理不均衡和纳税人的不满。现如今,我国经济增长快,收入类型越来越多样,因此为了让纳税者的纳税合规,综合课税的规模需要大大增加。二是综合课税范围窄,造成纳税人的税负的纵向不太公平。相对来说,高薪资人群的收入多样并且比较隐蔽,通过外界帮助更有能力进行纳税筹划,规避税收;反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讲,他们大多人只有薪资这一收入来源,十分单一,几乎不用纳税筹划。这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更加隐秘的收入会增加管理的困难和税收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我们国家使用的是正向列举法,所以很多收入没有在征用范围内;高薪资人群的纳税筹划成本是远远低于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这样高薪资人群能提高税后的收入。所以,综合课税过窄可能致使收入差距逐渐变大。三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也将更能容忍以资本性收入为主的高薪资人群,这样将出现更大的避税空间。比如,娱乐圈中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成立个人工作室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得这些高薪资人群无法真正地累进到更高的税率等级。
(二)征税范围不够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规模逐年增长,但还未达到主体税种的规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近5 年中纳税收入处于上升的趋势,并且税收总收入所占的比重也在升高。2019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在所有税收中排名第四,个人所得税占比为百分之六。经济发展水平高的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一些国家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四十,发展中的国家一般在10%~20%左右,而我国远低于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总体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太低,不能起到有效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税收过低说明个人所得税没有对自然人进行普遍而有区分地征收,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征收后可用于社会补贴和完善税务系统,但可用金额十分有限,所以会减弱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低有两个重要原因:税收制度不足和税收范围过窄。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正向列举法来界定税收领域,但税收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新职业出现,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影响。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税款
在最近的个人税制改革中,一共增加了七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政策法规都与我国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居民纳税的压力负担。我们可以发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已逐渐倾向于将家庭作为一个税收单位。我们国家日常社会生活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通常是具有共同利益和抵制风险的单位。设想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但是收入却要承担两个人的生计费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意味着家庭实际收入会缩减,因此以家庭作为税收单位才能更好地反映税收的公平。现在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优惠政策,例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政策更为精细化,根据实际年龄情况和不同申报身份,纳税人自主选择模式。根据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针对不同情况选择对应的报税模式。作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申报包括单身人士、户主、夫妇分别单独申报以及寡妇和鳏夫。作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申报指夫妇共同申报。根据不同的申报类型,有不同标准的扣除额和相应的税率表。我国也可以按照现实情况,选用一些试行办法。例如:可以试行适用于独立个体的单身人士,即“一人家庭”模式;已婚已育可推出试行“子女家庭”模式;已婚未育可推出试行“双人家庭”模式;寡妇和鳏夫可推出试行“单人家庭”模式以及离异有子女的可推出“单亲家庭”模式等。根据不同的模式设计与之对应的税率表和扣除标准。如果以家庭纳税的话是须要一套非常严格的税收系统和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及财产申报需有透明度,这使得对家庭收入征税变得愈加困难。况且,纳税以家庭为单位的话是要纳税人具有自觉的纳税意识,因此我国纳税政策还走很长的路。
(二)制定合理的税收扣除规则
考虑到价格波动的水平和通货膨胀的程度,必须思量通货膨胀和价格波动对纳税人的税负负担,所以在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时须考虑,动态的费用扣除标准才能覆盖纳税者的生活开支。生计开支是随着纳税者的不同需要和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从经济快速增长和物价不断变动时,固定的扣除标准金额,将逐渐不能覆盖居民的基本生计开支。动态的费用扣除标准,才能够让费用扣除具有及时性。当然,税法不应过于频繁地修改,频繁的修订不仅威胁到税法的权威,还增加了更多的研究成本。统计和信息披露是需要统计局应该做好的工作,实时反映价格的变动指数,让税务部门及时和准确的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以保护纳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对现在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已经思量到纳税者家庭的现实生活负担状况,所以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和婴幼儿照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的生活压力。目前,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相对固化和单一,因此依有很大的改善空间。首先,为家庭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扣除额标准,例如单亲家庭、有子女家庭,可以设置扣除额度相对高一点,另外可为儿童教育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扣除额标准,最后进一步推进有区别和有激励的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标准。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者申请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信息单一、没有任何佐证资料,可能存在一些纳税者只入学没有学习的情况,所以继续教育的审核过程要加强。所以,专项附加扣除的制度、标准和管理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
(三)实行返还税收的政策
税收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尽可能让人们享受税收的最大好处,实现共同致富。目前,我国为了缓解家庭养育的压力,又增加了“婴幼儿照护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该配套措施是为了完善三孩生育政策。比如,我国还可以充分考虑到其工作的特点来进行税款返还,尤其对于一些职业寿命比较短但工资很高的工作,应该适当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优惠或福利等。
五、结语
随着我国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经历了多次改革,并在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财政来源之一就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它也是我国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个人所得税税制完善可以减少居民的生活经济压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所以,在日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当中,应当增强对实际国情的讨论,还要学习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让个人所得税税收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当然,我国居民在享受国家带来的实际实惠时,也要自觉遵守税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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