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地级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2022-12-23胡萌萌
胡萌萌
(宿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 宿迁 223800)
0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科研诚信越来越受到关注。早在20世纪,美国、德国等科研较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医治”办法,但未能“根治”。新形势下,我国科研诚信也面临着考验,出现了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问题,代写、伪造数据、窃取他人研究成果、论文撤稿等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科研人员的诚信一度遭受到质疑,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1],为新形势下科研诚信建设明确了航向。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已然到来,区域科技创新是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2]。地级市作为区域科技创新的重要战场,要在这场变革中脱颖而出,必然要抢抓机遇,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必须把科研诚信作为前提,涵养优良学风,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学术道德和规范,有效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构建多维度科研诚信体系,为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强有力支撑。
1 科研诚信概述
1.1 科研诚信内涵界定
科研诚信广义是指科研工作者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还要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狭义是指在申报、开展或评审科研项目过程中应用诚实、可验证的方法,提交的科研成果报告应遵守相关的规章、条例、准则和公认的职业规范或标准[3]。
1.2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概况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科研诚信;90年代逐步加强对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研究;21世纪以来,开始强化在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新格局方面探究。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是我国第一个顶层设计规划文件。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同年9月,科技部、中宣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0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印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2020年7月,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继续推动全面建设科研作风学风建设。随着国家层面的制度文件相继出台,省级层面的规范文件也逐步完善。总的来说,国内科研诚信建设整体呈现“惩治—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局面[4]。
1.3 科研诚信建设重要性
第一,科研诚信建设引起全世界高度关注。近年来,科研诚信案件屡发,给国内外学术生态、科研生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这也暴露了各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在机制、制度、监管、追责等方面仍然需要提升。
第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是改进我国科研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科研质量和效率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能否保持优势,要保证高质量的科研成果,须以科研诚信为前提,缺失诚信的科研项目不会受到重视,更难以发挥其价值。
第三,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较量的主要战场,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式,要把好科研诚信关,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不怕吃苦不怕失败,不做拾人牙慧的“二传手”,不把心思花在投机取巧上,进一步提升诚信,提倡潜下心来搞科研,做高素质科研人。
2 地级市在构建科研诚信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目前,我国在国家、省级层面对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在约束科研诚信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地级市在统筹区域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力度和精准度仍然有待完善,尤其是缺乏完善的机制体制、引导教育、宣传监管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宏观指导不到位,缺乏针对性文件
科研诚信建设要形成体系,就要做好顶层设计。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当前,部分地级市欠缺科学系统的宏观指导,有的只是象征性地出台了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而大多数是对上级文件的“嫁接”,缺少直指不足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法规等,隔靴搔痒,往往达不到“治本”的效果。二是要针对试点建设查漏补缺,尤其是在上下联动的科研诚信系统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本系统自上而下指导,同时,做好外地优秀经验吸取和借鉴,打造一批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试点做法。
2.2 科研目的不端正,过分强调科研成果
科学是人的本质属性和自我价值的体现,它把人和动物彻底区别开来[5]。一味强调“为科学而科学”这个目标,致使科研目的不端正,然则科学的使命就荡然无存。一方面,在科研投入过程中往往带有个人功利色彩,“唯论文”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了利益驱动完成的学术论文则有赶时髦、浮夸、缺乏创新之嫌,是对“绝知此事要躬行”的科研态度的亵渎。另一方面,在地级市科技项目评估评价、科技人才评价等工作中,或是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职称评审、晋级等工作中,经常性地把学术成果和论文发表作为一项标准,各相关单位过分强调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往往易忽略科研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3 惩处问责机制不完善,存在侥幸心理
科研诚信强调的是负责人的科研行为,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就是对科研行为是否符合责任要求进行审查的制度化规定[6]。地级市惩处问责机制不完善往往会导致惩处力度不够、惩处覆盖面不足等不良后果,就会给一些科研不端行为带来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钻制度的空子,形成危害科研生态的不良风气。
3 地级市多个维度构建科研诚信体系路径探究
3.1 完善机制创新,探索试点建设新路径
强化政府部门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引领未来的整体优势。
一是在省级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基础上,启动搭建省级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子平台,建设上下联动的科研诚信体系,成立专项领导工作小组,明确职责,细化举措,并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本土化”,持续推动试点工作取得落地生根的实效。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在地级市现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仍然存在的失信行为案例查漏补缺,注重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推陈出新,制定进一步压实地级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管理条例,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导,进一步规范科研人员、科研活动、第三方机构行为,在顶层设计上扎紧口径。
三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尽职免责制度被明确写入政府文件[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形成一套可执行、可预期的尽职免责机制,加大为科研人员“减负”力度,加强对于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的难以完成地市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四是健全科研数据公开机制。健全科研成果数据公开机制,将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等相关内容公开,如在论文投稿时,必须同时递交相应的实验流程及数据以供审查,逐步将数据公开制度与同行评议制度设计为互为补充的科研审查机制。
3.2 强化科研活动管理,形成全流程监督闭环
3.2.1 加强主动监督,形成政府部门牵头,相关责任主体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强化在科研人员队伍管理、科技项目管理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由地级市科技部门牵头,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打造一款科研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联合市级信用办把公民信用情况纳入平台管理。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需注册登录,将本年度科研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平台,并实时输入分享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将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证明材料及时上传,主管部门对提供的有异议的证明材料能够准确提出并责令限期整改,保障科研活动过程透明公开公正。
3.2.2 激发全社会参与监管,形成人人可监管的舆论氛围
一是畅通举报途径。在管理职责明确的前提下,专门设立管理部门受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将积极参与监管的行为列入“好市民”评选条件。对于提供举报线索有效的市民,给予颁发证书等奖励;对于乱指责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多次乱指责的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考虑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二是形成社会共治。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科研诚信状况与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3.2.3 强化科技评估评价,提高站位,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倾向注重实绩和成效
对在地级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纠正并责令整改。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论文发表管理,除了要求查重低于20%,更要加强对署名管理的约束和规范,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学术成果,不得将团队成果据为本人所有,对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人员不得“挂名”。
3.3 发挥联合奖惩作用,形成道德和规矩约束
3.3.1 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使惩罚制度与奖励制度相匹配
一是做到省市上下联动奖惩,建立并利用省级科研信息监督管理平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多角度多层次录入审核信用信息,设置预警查处提醒,打造信用核查“一点通”模式,形成覆盖全省的科研诚信信息共治共享。
二是做到地级市市域内多部门联合奖惩,通过对全市科研诚信情况的分析将科研诚信行为纳入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写入全市联合奖惩备忘录,设立“黑名单”“红名单”,开展双向激励。对于至诚至信的科研行为除了应有的人、物、钱方面的支持,在政策上再给予一定倾斜,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将学术诚信与基金评审、职称晋升等事项挂钩,对被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提高科研不端行为的越轨成本,对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起到威慑作用。
三是构建科研活动全产业链的惩罚体系,围绕科研活动上下游产业链布局惩罚机制,不仅要惩罚科研不端的需求方(例如购买申报书和论文的科研不端者),还要严厉惩罚科研不端的供给方(制造和出售申报书和论文的“枪手”和“枪手公司”)[8]。
四是通过重塑奖励制度与惩罚制度,改变重奖励、轻惩处的现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围绕科研论文造假等方面,开展科研领域失信专项治理行动,对失信情节严重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3.3.2 强化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与监督引导
对于辖区内从事科研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查、职称晋升等环节加强守法诚信教育,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弘扬严谨求是的学术作风。一方面,积极联合文旅相关部门,厚植诚信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主题教育,开展经常性专门性座谈交流、调研采风系列活动,雕琢一批搬得上台的文艺作品,让科学家精神飞进千家万户。另一方面,通过传统媒介+新媒体综合运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同时,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外国专家等方面实施科研诚信领域警示教育,进一步扩大受教育范围,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成为全社会弘扬的一面旗帜。
4 结语
新形势下,地级市作为区域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应广泛汲取国内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优秀做法和有效经验,发现并及时弥补不足,从多个维度全力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为实现新时代科技强国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