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档案法》背景下我国档案众包的发展机遇、障碍与路径*
2022-12-23徐亚娟
陈 建 徐亚娟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其中第七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这为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尝试空间,也为互联网环境下探索应用档案众包事业社会参与新模式提供了重要机遇。自2016年杰夫·豪(Jeff Howe)首次提出众包概念以来[1],众包模式便被广泛应用到不同领域,档案领域也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这些尝试既包括鼓励大众参与完成微小任务的档案众包,也包括向大众筹集档案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前者应用较为普遍和广泛,后者则在公共档案馆领域应用较少,本文所探讨的档案众包主要指代微小任务众包,不包括众筹。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档案众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实践层面包括对国内外档案众包项目的介绍[2-3]、中外档案众包项目对比[4]等方面;理论层面包括公众参与档案众包的动因探究[5]、档案众包的质量控制[6]和平台设计[7]等。整体来看,学界关于档案众包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不足在于对我国档案众包建设的针对性研究,尤其是新《档案法》背景下我国档案众包实践的发展路径探讨不足。虽然葛悦、邵华[8]已从新《档案法》的视角下对中国特色档案众包的建设路径做了宏观层面的探讨,但该文侧重于梳理档案众包在法律中的体现。笔者认为,新《档案法》只是为开展档案众包提供了一定机遇,档案众包的发展依然面临诸多障碍。因此,本文从新《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剖析档案众包模式的发展机遇,同时结合我国档案众包的现状,探讨目前我国档案众包的现实障碍和难点,并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档案众包实施路径。
1 新《档案法》背景下我国档案众包的发展机遇
1.1 社会氛围方面:鼓励社会参与,多方共建共享
新《档案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均有利于营造共创共享、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档案众包的良好社会氛围。新《档案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9]这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增强其对档案众包的认同和支持,提升档案众包实践的公众参与度。新《档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10],这与档案众包分布协同、开放共享、大众参与等本质特征相一致,不仅体现了新《档案法》的人民性,而且增强了广泛开展和宣传档案众包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新《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档案利用方面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11]。此规定有利于打破馆际之间信息屏障,构建多部门共建共享的有效机制,为机构间围绕某一项目主题联合开展档案众包提供了机遇。
1.2 档案资源方面:归档范围多样,档案收集合法
新《档案法》第十三条详细列举了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12]这些材料来源广泛、内容多元,其中“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13]档案材料也被列入了归档范围,这是社会公众较为感兴趣的领域,也是档案众包项目选题的重点参考。新《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14]这一条款给通过众包模式在线收集数字档案带来了机遇;通过众包模式进行档案征集是档案收集的新方式,也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绝佳选择。新《档案法》新增的两条内容为档案众包提供了坚实的档案资源基础。
1.3 档案开放方面:开放主体多元,开放进程加快
只有通过开放审核后的档案才能够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利用,馆藏档案的高度开放是我国开展档案众包的有力保障。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档案开放主体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使得社会公众有机会接触到更多非国有档案馆的档案资源,给档案众包模式应用范围的拓展带来了机遇。第三十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15],开放审核是档案开放的前置环节,这一规定能够有效缓解档案馆开放审核的工作压力和难度,推动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加快档案开放进程,助力档案众包的实施。
1.4 现实保障方面:人力物力支持,推进平台建设
新《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16];《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十四条也强调“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17]这两项规定为互联网环境下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档案众包管理能力的提升带来了机遇。新《档案法》第四十条提出“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18],并在第四十一条进一步强调“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19]这两项规定有利于促进全国一体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立,而档案众包恰恰可以依托这一平台来进行统筹规划与建设,为我国档案众包平台的创新性探索带来机遇。
2 我国档案众包的现实障碍分析
新《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我国应用推广档案众包模式带来诸多机遇,但我国档案众包应用仍面临诸多现实障碍。2021年8月,笔者通过问卷网(https://www.wenjuan.com/)对众包模式在我国国家档案馆中的应用现状、需求及前景进行在线问卷调查,在国家档案馆系统共计发放问卷160份,收回有效问卷123份。在对“您觉得目前将众包模式应用于贵单位档案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的主要障碍和难点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后发现,思维理念、内容主题、参与激励、政策法规、平台建设等是目前我国档案众包应用的主要障碍因素。
2.1 互联网思维和理念欠缺
互联网思维要求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互联网的特征来思考问题,互联网思维的特征包括平等、开放、创新、互动、高效便捷、用户至上等。[20]虽然新《档案法》第六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21],但是并未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和档案机构对待档案资源应具备的互联网思维与理念。无论是作为档案众包发起者的档案机构,还是作为参与者的社会公众,互联网思维和理念均有欠缺。具体来说,一方面,档案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众包的理念缺位,在已开展的具有众包色彩的项目中,仅有家庭档案网站项目由档案机构主办,其他几个项目(如“我的北京记忆”“盛宣怀档案众包转录与著录”等)的主办方均为高校或图书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档案事业的意识不足,经调研,上海图书馆盛宣怀档案众包转录与著录平台的注册人数近200人,但根据项目积分排行榜显示,真正参与抄录的用户只有80人左右,这体现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档案众包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档案众包这一新事物没有足够的了解,未能主动通过档案众包与档案资源建设形成有效互动。
2.2 档案众包内容不均衡
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强调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提前开放,并且拓展了开放主体的范围,体现了对公众档案利用需求的肯定和倾斜,国外大部分档案众包的内容主题也基本属于上述范畴。反观我国档案众包项目,仍然存在项目内容主题不全面、任务层次不均衡等问题,未能充分利用已经开放的各类档案资源,具体来说:第一,众包内容的主题不均衡。盛宣怀档案抄录项目、“我的北京记忆”项目、家庭档案网站项目、家谱知识服务平台项目的主题都属于历史、社会两个学科领域,虽然该领域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唤起社会公众对社会记忆构建的责任感,但是社会公众感兴趣的学科领域不仅仅局限于历史和社会学科,还应包括外交政治、文学、自然科学、艺术等学科领域的相关话题和档案。第二,众包内容的层次不均衡。众包内容的层次分为档案收集众包、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档案鉴定众包、档案利用与传播众包等[22],就入手的难易程度而言,档案收集、档案组织与整理的内容比较容易上手,多数任务较为简单、繁琐;档案鉴定、利用与传播方面的任务比较困难,对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我国档案众包项目多以档案征集、整理与组织等低层次的众包内容为主,而诸如档案鉴定、档案编研等高层次的众包内容较少。
2.3 公众参与激励方式单一
虽然新《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强调了“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3],但是对于“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评价标准却未曾提及,也未对激励方式提出合理的实施意见,致使档案众包中公众参与的奖励与激励举措缺少参考准则。档案众包的激励机制大致分为内部激励和外部激励两类:内部激励方式包括娱乐消遣、利他主义、挑战激励、互动激励等,外部激励方式包括金钱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24]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档案众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内部激励中的挑战激励方式,即利用任务积分排行榜来刺激志愿者挑战、好胜的心理达到激励志愿者持续高效完成任务的方式,这种挑战激励方式仅适用于部分志愿者。部分项目也尝试过互动激励的方式,但是由于平台与志愿者互动存在滞后性而收效不佳。这说明目前我国档案众包项目公众参与激励方式较为单一,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档案众包的积极性。
2.4 政策法规制度保障不够
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和权责明晰的制度设计是档案众包开展的重要驱动因素,对档案众包的过程管理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虽然《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要求国家档案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但目前关于档案众包方面的规章、规范、政策、标准等仍然缺失,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档案众包的规定不够清晰,仅有新《档案法》第七条[25]为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提供政策法律依据,但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的范畴较为广泛,包括档案外包、家庭建档、设立档案基金会、档案众包、档案志愿活动、档案捐赠、档案个人收藏与展示等多种形式,并非单指档案众包这一具体操作形式。二是缺乏与档案众包模式相对应的专门性规章或标准规范,自2020年以来国家档案局陆续发布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等系列行业标准,这对档案众包的部分环节有一定启示价值,但其与档案众包模式存在根本性不同,无法在档案众包模式的应用和推广中起到明确支撑和引导作用。
2.5 众包平台建设不足
档案众包平台作为连接档案机构与志愿者群体、志愿者与志愿者的桥梁,信息安全是前提,平台功能是关键。新《档案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虽然提出要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但是对于档案众包平台如何与数字档案馆甚至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融合和对接却无提及。调研发现,目前我国档案众包平台建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措施较少,未能贯穿档案众包的全过程。社会公众在档案众包平台开始任务前仅需要简单的注册流程,部分平台要求实名认证,但多数平台缺乏对接包方进行相关的资质评估、档案安全教育和保密协议或保证书的签订等。第二,档案众包平台过于分散,指向性单一。目前我国档案众包(或具有众包色彩的)平台有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北京研究中心建立的“我的北京记忆”互动网站项目、上海图书馆建立的历史文献众包平台和中国家谱知识服务平台、沈阳市档案局(馆)建立的家庭档案网站、华东师范大学数字人文人工智能平台手写档案抄录项目等[26],这些平台仅有历史文献众包平台是专业的档案众包平台,其他平台仅有个别网站功能具有众包色彩,且这些网站仅为单个众包项目所服务。第三,平台辅助功能较弱,这主要体现在沟通交流、求助、宣传功能上,例如在上海图书馆的历史文献众包平台上的沟通交流与求助仅限于向平台运营者提交问题描述,志愿者群体内部缺少沟通交流和相互求助的模块。
3 新《档案法》背景下我国档案众包的路径探析
针对我国档案众包面临的现实障碍,结合新《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档案众包提供的良好机遇,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推进我国档案众包实践健康发展的可行路径。
3.1 全面强化社会宣传
第一,通过全方位立体宣传提升社会档案意识。新《档案法》第六条和《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都强调“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27]。因此,档案机构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社交媒体全方位宣传档案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为档案众包宣传奠定良好的公众基础。第二,加强档案众包的全过程宣传,营造开放、共享的社会氛围。在项目选题时期,在互联网“用户至上、共建共享”思维理念的指导下,通过街头走访、调查问卷、专家访谈等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确定项目选题;在项目发布时期,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工具以视频、图文等方式宣传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扩大项目知名度;在项目开展时期,加强对项目进度、成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共享项目成果。第三,加强档案机构内部宣传教育,创新工作理念。档案机构作为档案众包开展的主体应打破固有的工作理念,在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提升互联网思维,从试点工作开始积累经验,逐步打消顾虑。
3.2 丰富细化众包内容
第一,增强档案开放力度,促进项目选题多样化。档案开放是档案众包开展的前提,也是丰富档案众包选题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快档案开放审核进程,提高档案开放力度;在项目选题方面应考虑社会公众和国家的现实需求,增加文学、艺术、科技、地理等领域的选题;此外,针对新《档案法》第三十四条所提及的“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28]要求,把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等主题纳入到档案众包选题范围内,尽可能促进项目选题的多样化。第二,统筹档案资源建设需求,丰富众包内容层次。档案资源建设根据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包含多种层次的需求,因此档案机构应根据馆藏实际需求将众包内容层次化,吸引不同类型的志愿者群体,增强档案众包项目与志愿者群体的黏性,提高志愿者持续参与的热情。
3.3 提高群体激励水平
第一,摒弃单一的激励方式,多种激励方式并存。档案机构除了可以利用贡献积分排行榜这类挑战激励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互助分享社区形成互动激励、将档案众包活动游戏化形成娱乐消遣激励、完成定量任务后给予物质激励等,形式多样的激励方式会持续吸引志愿者参与项目,并保持已有志愿者的参与激情。第二,以内部激励为主,外部激励为辅。档案众包属于社会公共事业,内部激励机制往往比外部激励机制更具有长期导向作用,外部激励方式不仅会占用档案机构的部分经费,且易出现不规范操作,导致恶性竞争。相关研究表明,在知识分享的过程中外部激励机制会对内部激励机制存在“挤出效应”。[29]因此,在多种激励方式并存时,应注意将内部激励方式置于主导地位。第三,建立不同要素贡献评价标准,提升公众激励的操作性。档案机构应结合新《档案法》第七条中所提出的“突出贡献”以及《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所提到的六种不同的情形,制定详细的档案众包贡献的实施细则和衡量标准,提升档案众包奖励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3.4 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一方面,国家档案局可以根据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将档案众包过程中可能涉及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并加以细化和延伸,形成一套操作性强、适用性高的档案众包规章制度,保障档案众包的合法合规。另一方面,根据《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设立发展基金、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规范和指导”[30]的规定,档案众包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互联网环境下的志愿服务形式,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档案众包的业务指导和制度规范,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先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科学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为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提供标准规范保障。
3.5 构建可靠众包平台
第一,筑牢信息安全屏障,加强对档案众包平台的全过程管理。在档案众包平台建设前期,应采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防御技术(如防火墙、数据加密等)应对网络信息攻击、窃取、篡改、丢失等可能风险,保证平台数据库、网络环境和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档案众包平台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参与档案众包的社会公众进行档案安全教育,并根据其资质评估结果,合理设置信息使用权限,必要时可签订电子保密协议,确保历史档案信息及其众包成果的安全。第二,促进机构联动,构建统一大平台。《档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强调国家档案局应加强建设全国一体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统筹建设区域性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并接入全国一体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31]笔者认为,可以在全国一体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全国性的档案众包平台,对目前的档案众包平台资源进行整合集聚,加强不同主体机构的联动协作,最大限度降低众包平台投入成本,提升档案众包项目的影响力。第三,完善平台功能。在保证档案众包平台任务发布、注册执行、进度统计、成果审核与共享、公众激励等基本平台功能流畅运行的前提下,应不断增加跨平台分享、实时沟通交流、社区分享、游戏化激励等辅助功能,通过完善平台功能提升公众满意度。
4 结 语
新《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档案众包作为新时代、新环境下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新模式,既契合了新《档案法》的立法精神,又顺应了当前社会经济背景下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我国档案部门应抓住时代机遇,强化创新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反复实践探索中解决现实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快推动档案众包进程,助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