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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学:特质、设计与建设路径*

2022-12-19刘怡达张文博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学监察纪检监察

刘怡达 张文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同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出“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由此可见,建设纪检监察学科已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同年12月10日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拟将纪检监察学设置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①参见《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学位办便字20211202号)。学科建设既要遵循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也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部署。因此,纪检监察学一方面具有传统回应式学科的特质,即对理论自然生长点进行“事后确认”;另一方面还表现出新文科建构式学科的特质,即借助“事先设计”引领发展,推动改革深入进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纪检监察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的推进,纪检监察学的重要程度和独立地位会愈加显现。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揭示纪检监察学的上述双重特质,继而从外部关系和内部体系的视角探讨如何设计纪检监察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纪检监察学的建设路径。

一、纪检监察学的双重特质:回应与建构

(一)纪检监察学的回应式特质

回应式学科建设更多的是依循“事后确认”的方式,体现自下而上的革新,其更关注社会变革的目的或价值的契合,具有浓厚的现实主义色彩。就纪检监察学科而言,其回应式特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回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纪检监察学是法治理念层面的深刻革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需要从社会全领域各方面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西方长期利用话语权与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企图动摇中国政治制度。但“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 第34页。,建立纪检监察学就是要正大光明地宣扬中国的法治理论。二是回应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大战略部署。通过宪法权力关系的再配置,并将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统一②参见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深刻诠释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积极发展纪检监察学就是为了肯定成就与总结经验,加强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中国共产党若要跳出历史周期率,就必须建立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时刻革新自省。三是回应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及理念与以往都不同,因此培养立场坚定、水平过硬的人才队伍是当务之急。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应当以高等教育为主阵地,以往依托近似学科或小规模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很难全面契合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特点。

(二)纪检监察学的建构式特质

回应式学科发展存在着步履过缓、过于保守等不足,难以完全应对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实现“事后确认”与“事先设计”的范式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协调联动,注重发挥建构式学科建设的引领作用。

首先,纪检监察学科的建构式特质体现在顶层设计。通过审慎评估判断,以高瞻远瞩的眼光进行宏观把控,这是自上而下的革新。此次将专业学位同学术学位摆在同等地位,这是因为社会需求最大的是应用型人才,为专业学位正名深刻体现了学科建设的核心是服务需求、分类发展。而纪检监察学兼具学术和应用双重属性,即便《目录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其专业学位类别,也理应在建设过程中增设专业学位。其次,纪检监察学科的建构式特质体现在目标导向。建构不是强制而是诱致,清晰的目标导向能确立学科发展的重点、次序、路径、方法,确保发展过程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①参见陈梓睿:《信心来自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光明日报》2020年2月12日,第6版。,还能聚焦社会关注、获取资源投入、整合分散的力量。至今困扰学者们的疑问就是,纪检监察学是否具有足够的理论空间与深度。这便是缺乏目标导向以至于难以搭建学科体系。设立独立学科可以为理论发展搭建更宽广的平台和载体,推动学科向纵深发展。再次,纪检监察学科的建构式特质体现在探索创新。作为法律治理基石的法学学科需要探索创新,设立纪检监察学深刻体现了学科管理中运用创新思维的重要性。纪检监察学兼具多种部门法属性特征,不能简单套用其分类标准与研究范式。而“领域法学”以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为中心,融合多种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可有效突破学科壁垒、实现立体开放研究。②参见刘剑文等:《领域法学:社会科学的新思维与法学共同体的新融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73页。对于领域法学概念及治理逻辑的肯定,解决了纪检监察学正当、合法、独立存在的依据问题。

二、纪检监察学的学科设计:外部关系与内部体系

经过数十年的学科建设,我国的学科体系日趋完善。此时,把纪检监察学作为一级学科加以建设,必然会涉及与现有其他学科的关系,特别是与法学门类下众多一级学科的关系。再者,纪检监察学能否成为独立的一级学科,还取决于其是否有足够的“知识容量”,以支撑起一级学科的建设规模。

(一)纪检监察学与相关一级学科的关系

纪检监察学与其他一级学科既有关联又有区分,界限壁垒并不突出。争夺学科话语权与归属权并非目的,关键在于将新兴学科置于何种学科理论与话语体系下才更加周延妥善、更有利于理论的成熟发展。纪检监察学内涵丰富、背景多元,单一地依托某一个(类)学科都会使得视野片面狭隘。为此,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引,吸收借鉴法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最终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1.纪检监察学与法学的关系

纪检监察学与法学在研究领域上存在很大交集,这体现在监察法学和党内法规学上。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监察法学研究的是监察法规制度、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其概念理论、思维逻辑、研究范畴和方法很大程度上吸收借鉴,甚至脱胎于法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研究领域最活跃的就是监察法学,这有其客观因素,即法学研究队伍在相关社科领域中相对庞大。但不可否认,监察法学始终是纪检监察学最重要的议题之一。监察法学是一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共同构成其领域框架与基础。监察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关联紧密,比如组织权力地位涉及宪法学,惩戒双轨制涉及行政法学,职务犯罪涉及刑法学,审判阶段又与诉讼法学衔接。但部门法研究领域不能被无限扩张①参见王小光:《纪检监察研究学术史(1978—2021)》,《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1期。,以单独部门法视角形成的监察法学终究不能呈现学科全貌,其独特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决定了监察法学是一个独立学科。

纪检理论研究与实务开展都依托于党内法规的规范供给,且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尊严,因此纪律检查学与党内法规学关系尤为紧密。在当前的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制定党内法规对监察事项一并规范的现象渐成常态,纪检监察有机统一的党内法规学也应作为纪检监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不属于国家法律的范畴,但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可视为“坚硬的软法”②宋功德:《党规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64页。,而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就是其中最坚硬的部分,更要全面贯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以往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党内法规学的教学研究大多依托法学开展,如设置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的方向分支,或目录外二级学科,而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学就是对其进行再定向,着力构建纪法贯通的纪检监察规范制度体系。

2.纪检监察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纪检监察学与政治学的关联集中表现为,政治学为纪检监察学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前提与理论基础。通常而言,政治学是“研究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③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页。,其核心研究领域、逻辑、视野都在纪检监察学中得到了继承与发展。首先,政治学以国家为研究中心。党和国家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姑息纵容腐败现象势必会走上亡党亡国之路。因此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永恒话题,这体现了两门学科共同的价值追求。其次,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最终滋生腐败,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实行公权力全覆盖,将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乃至国际公权力等全部纳入监察范围。因此,不断优化与完善权力配置,建立科学的权力制约机制,推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权力监督机制协调发展,是反腐倡廉事业建设的根本所在。最后,政治学与纪检监察学都注重对政治决策等政治实践的现实关照。改革始终以政策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上升为党纪国法的政策方针最终演变成了今天的纪检监察制度,因此强调政策的重要性就是立足实践逻辑再谋求发展与创新。

二者的差异体现在聚焦层次不同。政治学更侧重宏观制度、原理、规律,而纪检监察学在关注宏观理论之余,还研究具体行为与活动等微观设计,如监督、执纪、调查、处置、举报、信访、巡视巡察、派驻派出、证据、职务违法犯罪等。另外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学具有政治属性这点无任何争议,但在论及监察工作与监察机关的政治性时,都自然而然地同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在一起①参见李晓明:《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及其学科原理的建构》,《法治研究》2021年第1期。,似乎监察权与监察机关自身的政治性被淡化了。其实这是监察学与监察法学概念混淆导致的误解,监察学的内涵要远丰富于监察法学。

3.纪检监察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系

纪检监察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流与源”的关系。党的纪律检查理论源自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和监督思想,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又源自列宁的制度设计与实践。②参见舒绍福、李婷:《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新视野》2022年第1期。因此,当前的纪检监察制度和理论是深深立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汲取了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和经验,最终同中国国情紧密结合的产物。纪检监察学以法治理论为立足点与逻辑起点,又超越法学门类的视野约束,吸收融合政治经济学、公共管理学、会计审计学、专门史学、心理学、信息大数据等理论、逻辑和方法,是一门集法治、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重属性于一身的综合性学科。③参见吴建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建设》,2022年3月15日,http://www.cssn.cn/glx/glx_glll/202203/t20220315_5398702.shtml,访问时间:2022年3月19日。纪检监察学的特性决定了应始终秉承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原则,但内涵形式再丰富,变的只是视野和角度,不变的底色永远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

如今我们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其实质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高度总结和概括了百年党建的规律和经验。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丰富的思想宝库,建设纪检监察学科必须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智识支撑作用,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共党史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等多角度发掘科学真理,让马克思主义理论为纪检监察学的发展与完善源源不断地提供理论给养。

(二)纪检监察学下二级学科的设置

二级学科的设置就是要对纷繁的知识系统先解构再重构,通过科学合理的知识分类,使得具有内在关联性的知识群形成规范有序、成熟稳定、衔接得当的若干子学科,从而实现特色化、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1.划分逻辑:三维度说与四维度说

目前学界对于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提出了许多方案,较具代表性的有三维度说和四维度说。其中,三维度说把纪检监察学划分为“理论学科、法律学科、事实与技术学科”。①参见李晓明:《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及其学科原理的建构》,《法治研究》2021年第1期。现实中一些政法类院校采用刑事司法学院或者刑事侦查学院的综合性教学科研单位的模式开展相关学科建设,专业涵盖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犯罪学、治安学、网络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即实现“刑事法律与科学一体化研究”以及“刑事学科一体化建设”协同并进。②参见李晓明:《“刑事法律与科学研究”一体化的提出及其原理》,李晓明主编:《刑法与刑事司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46页。刑事法律与科学的一些品质特征、规律逻辑在纪检监察学中可以看到很多影子。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学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学与公安学、检察学、审判学之间的关系”③封利强:《监察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体系》,《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因此,纪检监察学学科设置参照借鉴刑事法律与科学的划分标准,实则体现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在相应学科体系领域的继承和发展。四维度说是根据“理论学科、法律法规学科、工作实务学科、历史学科”进行划分的,据此提出的分类方案是:纪检监察理论、纪检党规和监察法学、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学、纪检监察史。④参见王冠、任建明:《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意义、现状与建议》,《北方论丛》2022年第2期。

可以看出,三维度说与四维度说两种划分逻辑是存在很多共识的,如区分理论层面与法规范层面,这既是纪检监察学学科交叉的结构特征所导致的天然分化,也是对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相关探索与尝试的继承。设置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并不是从零开始的工程,而是守正与创新的结合,客观公正地评判总结以往的廉政学、监督学、监察法学、国家监察学等探索与尝试的经验,最终提炼概括出来的学科群系统。

2.学科设置的两难之境

一方面,二级学科设置面临“缓不济急”与“宜粗不宜细”之间的矛盾。所谓“缓不济急”,是指自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纪检监察学的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探索已近六个春秋。若追溯至1993年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以来则已有近三十年,不可谓不久矣。然而理论滞后于实践颇为明显,更遑论理论指引实践,这与理论研究碎片化、学科建设不成体系密切相关。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系统完备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与成熟的人才培养机制。所谓“宜粗不宜细”,首先是因为按照新兴学科的一般发展规律,学科体系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提炼范式,因此在创制初期不宜划分过细,以免束缚住自身手脚。其次是出于学科稳定性之考虑,应当尽量减少调整变革的反复与阵痛。任何一个二级学科的设立都应经过审慎论证以确保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划分过细可能会使理论空间被压缩、知识容量明显不足,甚至学科之间研究对象、范畴、方法的独特性与差异性被虚化弱化,最终导致学科边缘化甚至被取缔。宜粗不宜细,但也要注意过犹不及,曾有学者提出监察政治学、监察法规学这样粗疏过度的设置方式,似乎也不妥。①参见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另一方面,纪检学与监察学的关系需要得到妥善安排。尽管纪检监察一体化表述由来已久,但截至《目录征求意见稿》出台,仍不乏主张设置国家监察学一级学科的声音,而将纪检理论视为其附属。纪检监察学可以视为纪检学与监察学的有机统一,这与实践逻辑上纪检与监察合署办公是一脉相承的。但合署办公并不是合并设立,监察权是宪法权力,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独立宪法地位,已有学者主张纪检学与监察学应当区分对待。②参见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再以两所试点高校为例论述。中国政法大学拟在2022年开展“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试点工作,下设纪律检查学、监察学、纪检监察理论、廉政学4个二级学科。那么应该如何处理纪检监察理论与纪律检查学、监察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较大重叠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成功获批法学目录外二级学科纪检监察学,拟设置纪检监察理论、中共纪律学、纪检监察组织学、监察法学、反腐败治理、比较监督学共6个研究方向。③参见《关于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和“公共政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公示》,2022年1月7日,http://yjsy.zuel.edu.cn/2022/0107/c6252a289777/page.htm,访问时间:2022年5月1日。其提出了较为新颖的概念“中共纪律学”,这是否属于纪检学的另一种表述?如何处理纪检监察理论的纪检部分与中共纪律学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亟待梳理的问题。

3.学科设置的折中取径

对于一级学科的设置应当采用纪检监察学这样的一体称谓,但在二级学科建设中进行一定的区分式研究是有益且必要的。但是这种区分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要避免生硬地割裂纪检学与监察学,同时也要注重深层次的融会贯通,避免纪检与监察“貌合神离”“形聚而神散”。

纪检学与监察学之间并非零和博弈的关系,而是中国特色监督体制下的一体之两面,是“和而不同”的,要注重形成“一加一等于三”的发展合力,即纪律检查理论、国家监察理论、廉政与监督理论。我们不能只着眼于纪检学与监察学的差异,更要关注二者的共性。一方面,纪检学与监察学的底层逻辑相通、价值追求高度统一,都是为了打击腐败、构建清廉政治,纪检与监察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党规国法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具有协调衔接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尤其是在纪检监察领域,监督对象存在重合,领导干部中中共党员居多,且党纪严于国法,违法必违纪。这些因素决定了为什么学科名称是“纪检监察学”,而不是国家监察学,更不是过于笼统或者片面的廉政学、监督学。

学科体系是人类认识并改造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纪检监察学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对纪检监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多重现象的全覆盖,只不过出于现实语境的考量,恐怕难以立刻面面俱到,只能在宜粗不宜细的基本原则下尽量详尽地部署子学科群。以三维度说“纪检监察法律与科学研究”学科一体化为逻辑起点,再吸收借鉴四维度说的视角侧重,按照五个维度设置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的若干二级学科,即理论学科、法律法规学科、事实与技术学科、工作实务学科、中外纪检监察制度学科。具言之,理论学科应包括纪律检查理论、国家监察理论、廉政与监督理论;法律法规学科应包括监察法学、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学;事实与技术学科应包括监察审计学、纪检监察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监察信息技术学;工作实务学科应包括政治监督与审查调查学、国际反腐败合作学;中外纪检监察制度学科应包括纪检监察史学、比较纪检监察制度学。

三、纪检监察学的建设路径

(一)补齐本科教育短板,构建完整人才培养体系

纪检监察研究生教育呈现出多源并发的特征,并已取得相对成熟的经验,而同时期本科教育明显进展缓慢且视角单一。究其原因,一则是学界对此关注不够,对于纪检监察学科的讨论大多是围绕研究生教育展开,二则与本科侧重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不无关系。

相比于《目录征求意见稿》只是提出一级学科的构想,本科专业建设这次走在了前面。2022年2月,教育部公布了本科新专业名单与高校备案审批结果,正式新增法学类“纪检监察”专业,内蒙古大学开设全国首个纪检监察本科专业。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能在全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来品牌效益,提升社会知名度认可度,但也意味着并无现成的样板与经验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以往纪检监察领域的本科培养并没有充分体现出跨学科的特征,视野局限显著。如云南师范大学2013年开设法学纪检监察方向的全日制本科和函授本专科①参见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简介》,2022年1月15日,https://fxshxy.ynnu.edu.cn/info/1026/ 7581.htm,访问时间:2022年5月1日。,西安文理学院2015年开设思想政治教育纪检监察方向本科专业②参见《西安文理学院纪检监察专业方向人才培养实施方案》,2015年6月8日,http://marxism.xawl.edu.cn/jhgz/zyjs/28566.htm,访问时间:2022年5月1日。,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开始在法学本科生中选拔人员组成监察法学实验班。③参见《西南政法大学深化拓展监察法学教育工作》,2018年11月19日,http://jw.cq.gov.cn/zwxx_209/bmdt/gxxx/201912/t20191220_1852675.html,访问时间:2022年5月1日。

本科专业建设的难点是课程体系的构建,其面向的是刚结束基础教育的新生,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知识塑造过程,也即以通识教育为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岗位的职能分化也在推动着学科设置的精细化,法学类专业已从最初的一个发展到八个,反映出当今的本科教育是披着通识教育外衣的专业化教育。那么如何搭建纪检监察专业的课程体系呢?法学基础课程加专业特色课程是最有效的路径,云南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都是这样践行的,内蒙古大学也在保留法学主体课程的基础上建设了十三门纪检监察专业课与实践教学课。④参见白丹:《国内首个!内蒙古大学新增纪检监察本科专业》,《内蒙古日报》2022年2月28日,第 1版。对于专业特色课程完全可以吸纳相关的研究生课程,二者的知识结构在广度上应是一致的,区别仅体现在深度上。因此,可以相应地调整一下授课模式与考核方式:增大老师讲授的比重,适当降低理论深度,多采取本科常见的考试方式结课。此外,加快完善二学位与辅修双学位等本科配套培养机制,鼓励纪检监察专业本科生“走出去”修习经济学、会计审计学、公共管理学、公安学、心理学等关联学科,也支持其他学科背景的学生“走进来”修习纪检监察专业,培养具备不同学科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二)审慎对待纪检监察学科、专业、院系的去留

设置纪检监察学独立学科,就是组建一个新的知识共同体,摆脱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以往的相关教育散布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管理学等学科体系下,一旦纪检监察学正式确立为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其具体研究方向确立为二、三级学科,就自然与以往的学科定位、专业标签、院系设置产生分歧矛盾。那么原有的探索与尝试应该何去何从?是存是废?未来的高校应该怎样设置相应专业与隶属关系?

1.对原有的学科建设成果全面废止、转隶?

这是一种大刀阔斧的解决方案,能够最高效彻底地推广改革成果,但是这种废止、转隶绝非改一改专业名称、换一换学位证书这样简单,而是牵涉了众多利益。

首先是学科定位问题。纪检监察学属于法学门类,然而各高校结合各自师资条件、学科结构开辟了各具特色的实施路径,如公共管理学廉政方向、工商管理学监察审计方向等。倘若采用这种大刀阔斧的处理,就意味着要根据目录对号入座,调整成关联度最高的二级学科,如廉政与监督理论、监察审计学等。除了要修改形式要件即学科门类与专业名称,更重要的是修改实质要件,提高学科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淡化弱化校际与地方特色。这就势必会调整课程结构、重组师资队伍,这种伤筋动骨的改革面临的各方阻力及成本压力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次是专业标签问题,即身份的归属与认同。当前纪检监察领域的研究力量大部分都是关联学科的兼职研究者,在纪检监察领域之余还有各自的专攻方向,于其而言,内心深处的认同并不在纪检监察学上,而真正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相关研究的人才队伍尚未完全建立。“科学是内在的统一体。它被分割为单独的部门不是由于事物的本质,而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①马克斯·普朗克:《科学学基础》,北京: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页。研究者们不是不想精通各学科各领域,只是受认识能力与时间精力的限制被迫选择“站队”,因此让兼职学者们完全接受身份标签的转变是个挑战,只能期待老中青全梯度、全层次的人才队伍早日建成。

最后是院系设置的问题,即名称与内涵的关系。二级学院是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单位,其命名一般体现学科特征,但并无统一范式。政法类院校常设置若干部门法学院,而综合类院校只有一个法学院,常见命名有:法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等。可见,一般规律是以一级学科名称命名,但这并不需要开设全部二级学科,原则上不低于两门即可。湖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依托法学院成立,目前开展纪检监察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该学院成立于2020年6月,彼时尚无学科名称定论,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命名,这在当时是无争议的。但今天看来,纪检监察方向法律硕士应属于监察法学二级学科,而湖南大学廉政学博士点设置在马克思主义学院而非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以一级学科命名却仅包含一个二级学科,多少有些名不副实。改名虽易但兹事体大,学院刚成立,无论是基于稳定性还是宏伟的发展蓝图考虑,都不太可能改名。

2.对原有的学科建设成果全面存续、保留?

一定程度上讲,存续、保留原有学科建设成果,既是对学科客观发展规律的尊重,也更符合高校院所、人才队伍、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不急于开展相关重组、转隶工作就是避免带来强烈的改革阵痛,防止出现学科建设不进反退的局面。

关于学科定位问题,法学门类下开展的学科探索自然可以就近改成相关二级学科,而法学门类外开展的教学工作也可以予以延续,学位证书与专业名称都不必进行调整,高校能够继续发挥其优势力量创办特色教育。相应地,关于身份的归属与认同,由于课程结构尚未修改,研究者们可以继续按照自己的节奏开展学术研究与教学工作。最后关于院系设置的名实之辩,面临困境的除了湖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还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不过合理准确的典范也不在少数,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设立的监察法学院或者监察研究院。对于发展中的新兴学科,院系命名应当允许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发展性,来指导和促进学院布局与发展。确立为监察法学院,就要在勾画好的蓝图上巩固和推进学科建设;确立为纪检监察学院,就要将今后发展重心锁定在优化完善学科结构上。

不过我们也要准确把握存续政策的定位,其仅适用于初期的过渡环节,终将要实现学科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将纪检监察学确立为一级学科只是个开始,建成成熟的学科体系任重道远。未来一段时期内,开展纪检监察相关学科教育的高校院所应当制定清晰的发展规划,一是全力培育结构合理的教研团队,吸纳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才投入纪检监察研究,不过在人才总量稀缺的背景下,并不是各地的院校都能迅速实现;二是深化多元学科的交叉融合,对于散布在不同院系的研究力量不必纠结附属还是独立,可尝试组建“半固定半松散”、非正式的“无形学院”①参见孙少石:《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对社科法学的述评》,《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杨靖文:《新文科视野下“法学+”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监察法学为例》,《高等教育评论》2021年第2期。,利用制度保障与便捷通信构建常态化对话机制,减少私人合作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三是积极探索学科理论生长点,持续优化创新课程结构,尽早实现纪检监察学科的体系化与人才培养的规模化。

3.未来的高校应该怎么开展纪检监察教育?

未来首次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高校院所不宜继续参照此前松散、多源的教学路径开展灵活、特色的培养模式,应当严格依照纪检监察学科体系标准开展具体的二级学科建设。这就意味着未来纪检监察学科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一部分高校知难而退,还有一部分高校在建设评估环节受阻,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新晋院校数量停滞不增的现象,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这是一门学科实现成熟、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纪检监察学科领域将会出现两种教育模式兼容并存的局面,一类是维持原有课程结构正待转型的高校院所,另一类是按照新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高校院所。双方应当加强交流合作,可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研究较为深入的教研机构牵头召开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与学术交流联席会议①参见李永忠、董瑛:《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 期;王冠、任建明:《廉政学科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建议——以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调查对象》,《廉政文化研究》2021年第4期。,对意欲发展纪检监察教育的高校进行评估论证,另外统筹聚合学术资源、经验理念、规划布局,科学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

(三)深化推进“地—校—企”合作共建水平

学术研究应当秉承开放包容、互学互鉴的宗旨积极回应现实问题。纪检监察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拥有理论与应用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属性,更不能停留在书斋中。因此,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应当依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的通力合作,实现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活动联办、人才共育、优势互补。

“地—校—企”合作办学已久,各地探索出特色多元的教学模式,典型的有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等。其在传统地—校共建的基础上,先进地引入了《廉政瞭望》杂志社,充分依托其交流平台与媒体资源②参见彭徐:《纪检监察学院办学模式研究——以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为例》,《攀枝花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为国内国际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开拓了新路径。但客观来讲,国内大部分纪检监察合作办学模式流于表面、后劲不足,并未开展深层次的交流合作,也难以发展成常态长效的运行机制。且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以高校为主导的合作关系中上述情形更严重,而在以党校为主导、以高校为从属的合作关系中,跨界融合的质量更优、效率更高。在多主体深化合作的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各方力量在分工协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应坚持以党政机关为发展主导,以高等院校为建设主体,以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为外力支撑,以全面建设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为工作主线。

首先以党政机关为发展主导,就是要让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各级纪委监委在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中发挥统筹指导与推进作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持师资建设与人才培育。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新学科建设缺乏确切政策与发展规划的支撑③参见曹雪松:《论纪检监察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廉政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方针意见指导如何开展同高校的教研合作。对此,双方应当确立“‘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合作思路。“走出去”是为了让教学团队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实践,应当建立起常态化交流访问机制,对于非涉密性且有益于教学的资料文献应当开放给研究者们查阅。“引进来”是尝试建立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度并落到实处,选拔经验丰富的纪检监察实务专家进课堂,并着力破解党纪国法背景下兼职受阻与积极性受限的困境;重点建设一批专业实习基地,在不干扰妨碍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尽量拓宽实习项目的内涵与类别,努力消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

其次以高等院校为建设主体,就是实现纪检监察人才的下沉式培养。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地兴起大量纪检监察党校研究机构,如新疆纪检监察学院、山东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院等,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各种班型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及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而如今大力发展纪检监察学,就是中央层面推动的纪检监察人才培养由业务培训到学历教育的重心转变,也是对一直以来错误忽略纪检监察理论重要性的纠正。此外,高等院校的智库资源优势最突出,不过分鼓励与强调党校在学历教育领域的参与和贡献,就是为了避免同地区可能产生的资源分割甚至恶性竞争。

再次以社会力量为外力支撑,为纪检监察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培养纪检监察人才除了是面向各地纪委监委,还有一个重要去向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派驻派出,因此在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能缺少他们的声音。而且社会团体、公司企业拥有无可替代的资源优势,除前文提到的杂志社平台与媒体资源,还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与跨学科的思维素养等,这对学生健全的人格塑造极有裨益。

最后以全面建设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为工作主线,就是意味着地、校、企各方应当统筹规划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次序,边建设边总结,及时调整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路径,争取早日建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结 语

行文至此,本文基本上回答了开篇提出的问题。第一,立足于纪检监察学的形成脉络,探究其深层次的必要性,提出纪检监察学是一门回应现实需求的学科。同时,着眼于纪检监察学背后的政策推动性,发掘其强烈的目标导向,提出纪检监察学是一门顶层设计者勇敢建构的学科。第二,从纪检监察学的内在独立性出发,对纪检监察学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纪检监察学兼具多重属性,因此不能依托其他法学一级学科。第三,在吸收借鉴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学学科内部体系作出了设计,提出应当按照五个维度划分出理想状态下最多十三个二级学科。第四,结合以往的学科建设经验,提出了三项建议:出于纪检监察下沉式人才培养的考虑,认为要加快发展本科教育。对于原有的学科建设成果是去是留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寻求一种转型期的平衡,在现阶段应当予以延续。笔者还分析了如何深化合作共建水平,指出应当明确各方主体的角色定位。当然,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学科建设路径的建议,本文仅挑选了三个角度展开,自知这对于学科的发展与成熟是远远不够的。实现学科规模化、体系化之路应该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如何加快这一进程还有待深入科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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