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异化的批判与反思
2022-12-18唐春燕
林 晶 唐春燕 于 洋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蓬勃发展,数字技术全方位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一种新的劳动范式——数字劳动便应运而生。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运作逻辑之下,数字技术逐渐控制并奴役人类,成为一种异己的、统治人的力量,如何对数字劳动异化现象进行反思与扬弃,已成为目前数字劳动相关问题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国外学者克利斯蒂安·福克斯与国内学者蓝江在马克思理论视域之下研究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因此,本文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之下,首先在马克思劳动范畴基础上对数字劳动重新进行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将数字劳动划分为标准雇佣数字劳动、灵活雇佣数字劳动和非雇佣数字劳动三种类型,进而将数字劳动置于数字资本主义的现实背景下,对数字劳动异化的生成机理进行深入剖析。其次,数字劳动表现出与传统劳动形式的巨大差别,但其异化风险依然普遍存在,本文通过引入马克思“异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视角,以对三种类型数字劳动异化的系统反思为核心议题,着重运用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对数字劳动异化的四重表现形式进行专门的探讨,透视数字劳动异化的运行逻辑与社会后果。最后,以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作为支撑和引导,结合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探求对数字劳动异化扬弃的试解方案与治理路径,试图有效利用数字技术造福人类,实现人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一、数字劳动异化的出场语境
随着数字技术全方位渗透到社会生活中,一切都被纳入数字化生产的轨道,与旧工业社会中主流劳动形式相比,数字劳动创造了更加巨大的生产力,互联网、云计算、5G等新兴产业如雨后春笋,新型劳动方式也层出不穷,传统劳动模式面临着被解构的威胁。资本主义迈入了数字资本主义阶段,“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1)[美]丹·席勒:《数字资本主义》,杨立平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然而数字技术的革新并未改变马克思曾指出的资本主义剥削实质,受资本逻辑支配的数字劳动给人们带来了更深层的异化困境,面对数字异化,我们必须从数字劳动的出场审视其生成机理,以期针对此探寻消解路径。
(一)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
国外学术界高度关注数字劳动的研究,进一步展开了对数字劳动及其异化的批判性分析。数字劳动概念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学者达拉斯·斯迈兹,他基于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提出“受众商品论”。“数字劳动”一词由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率先提出,他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非物质劳动,是“互联网用户在网上创立网站、调试软件、阅读和发送邮件以及构建网络虚拟空间等互联网无酬劳动”(2)Tiziana Terranova,“Free Labou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Social Text,no.2,2000.。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指出数字劳动属于物质劳动,“在数字媒体技术和内容的生产过程中,资本积累所需要的所有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3)Christian Fuchs,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New York:Routledge,2014.。同时福克斯还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通过论述国际数字劳动分工下(IDDL)的各种数字劳动,指出数字劳动是以对劳动主体、劳动产品、劳动工具与劳动产品的异化为基础的,而数字劳动的异化将在一定程度上长期存在,只有共产主义才可以真正破除其存在根基(4)[美]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
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颇丰。谢芳芳、燕连福将数字劳动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数字劳动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在使用上的一切脑力和体力活动,另一方面是数字媒介技术和内容的生产以及流通。狭义上的劳动仅限于用户活动,即依靠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体而进行的活动”(5)燕连福、谢芳芳:《福克斯数字劳动概念探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吴欢、卢黎歌认为,“数字劳动即无形资产,关键生产资料也是数字化信息,并以数字化技术为根基,包含各个方面,在一定网络空间内消磨人们的时间进行的数据化劳动形式”(6)吴欢、卢黎歌:《数字劳动与大数据社会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创新》,《学术论坛》2016年第12期。。蓝江分析了数字拜物教与数字人生存的异化状态(7)蓝江:《数字异化与一般数据:数字资本主义批判序曲》,《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强调要立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将数字异化作为普遍现象进行考察(8)蓝江:《数字资本、一般数据与数字异化——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总之,目前学术界对数字劳动及其嬗变过程的研究方兴未艾。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数字劳动概念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数字劳动是伴随信息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型劳动范式,与传统劳动方式相比呈现诸多新特点。在劳动主体方面,传统劳动以雇佣工人为主,而数字劳动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只要掌握基础的网络使用,不论个体差别或雇佣形式,都是数字资本积累链条中的一环;在劳动过程方面,传统劳动的劳作集中于工厂,数字劳动突破了时空限制,只要存在网络,数字劳动便可以进行;在劳动资料方面,传统劳动依靠机器、厂房等设备,而数字劳动资料依靠网络技术,呈现出非物质性特征;在劳动产品方面,传统劳动产品作为实体存在,数字劳动产品却可以被广泛复制和分享,无限循环使用。但是数字劳动在劳动主体、劳动过程、劳动资料与劳动产品中的内在规定性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实质并未脱离马克思的“劳动”范畴,基于此,本文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域内重新界定数字劳动,即数字劳动是人们利用数字技术在互联网平台展开的生产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服务的劳动。在这里需要将“数据劳动”从“数字劳动”中区分出来,数字劳动者不一定是数据劳动者,数据劳动者一定是数字劳动者;数字劳动是绝对的材料消耗型劳动,数据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材料消耗的增殖劳动(9)蒋志红、江尧:《何为数据劳动——对数字资本主义批判中生长性数据的一种思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在明确界定了数字劳动概念之后,还需要深入考察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背景下的不同数字劳动者及其劳动过程,据此划分数字劳动的不同类型,以便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具体阐述。对于数字劳动的划分方面,笔者克服了目前学界数字劳动划分方式所存在的范围交叉的问题,以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为标准,将数字劳动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标准雇佣劳动”,是指劳动者与雇佣方正式签署劳动合同的、存在明确雇佣关系的劳动,以软件工程师和程序员为代表,劳动场所与时间较为固定,劳动过程以软件开发设计或收集整理数据信息为主,劳动成果包括提供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二是“灵活雇佣劳动”,是指劳动者并未与雇佣方正式签署劳动合同,雇佣方式较为灵活、市场化契约较为隐蔽的劳动,以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和主播等为代表,其劳动场所与时间不固定,劳动过程必须借助互联网平台才能实现,劳动成果不限于数字产品与服务;三是“非雇佣劳动”,是指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的劳动,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平台无偿为资本家提供大量数据信息资源的劳动,其劳动场所与实践高度灵活,仅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娱乐或消费,便可无偿为数字资本家提供服务,劳动成果为个人数据信息,这类数字劳动是“产消合一”的劳动,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这三种形式的数字劳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化状态,笔者在之后论述中需要基于这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展开。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生成机理
与马克思生活的图景不同,数字技术不仅带来了革新和进步,也让生活于其中的活生生的人有种无所适从的眩晕感。(10)蓝江:《从物化到数字化: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异化理论》,《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青年马克思将其所处的情形描述为“异化”,“异化”是马克思用于描述不平等或受支配的社会关系的术语,人们因无法控制社会关系的过程和结果,最终导致丧失自我的结果,主要运用于一般经济关系之中,但我们如今所面临的数字异化向个人、国家乃至世界抛出难题,人们正在遭遇数字技术带来的生产领域之外的全新意义上的普遍异化。为何在生产力如此发达的数字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普遍物化现象并未得到遏制反而进一步进化为数字异化形态。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无法回避,我们需要从其现实逻辑出发分析数字劳动异化样态,进而探寻其生成机理。
首先,在标准雇佣劳动过程中,表面上数字劳动者拥有较高的自主性,但其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精神压力相比传统劳动倍增,数字劳动者所有劳动过程都处在资本家的技术监控之中,隐秘的算法权力蚕食和占据着数字劳动者的生命活动。不同于传统劳动“看管机器的人”,数字劳动者被无数符号代码所淹没成为“紧盯屏幕的人”,他们看似作为数字世界的建构者,实则被各种机制所量化,沦为资本家谋取剩余价值的数字符号,面临着劳动时间长、精神压力大等一系列更深层的剥削,因此在标准雇佣劳动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状态。其次,在灵活雇佣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以独立生产者的身份加入数字平台,借用数字平台的力量获得收益。在这一劳动模式中,平台资本家依靠其掌握的平台资本与平台垄断信息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既没有参与产品或服务的直接劳动,也没有支付其他不变资本,却可以获得绝大多数的价值分配成果,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处于动态饱和状态,平台资本家拥有大量的劳动力后备军,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与控制会进一步加强,因此在灵活雇佣劳动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状态。最后,在非雇佣劳动中,数字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点击、评论等操作中,数字资本将这些生成的数据记录、收集、储存与整合,成为数字资本生产的“原材料”。数字平台还通过使用一些数字软件和平台之前设置的服务协议、隐私条款等方式免费获取数据使用权,福克斯用“家庭主妇化”,即像家庭主妇一样免费贡献劳动力来形容此类无酬并且受剥削的劳动形式,因此在灵活雇佣劳动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状态。在这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中,非雇佣劳动的异化程度大于灵活雇佣劳动,标准雇佣劳动次之。
综上所述,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逻辑通过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实现对人的操控,是数字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依然是数字资本占据支配地位的时代,“数字资本主义只是改变了资本增殖的方式方法,但并没有改变资本增殖的目的和宗旨”(11)白刚:《数字资本主义:“证伪”了〈资本论〉?》,《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数字劳动无非是与数字资本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形态,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数字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并成为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基础。数字技术革命推动“数字”成为资本中心位,当数字技术与数字资本逻辑相结合之时,数字劳动便不可避免地被资本所掌控。数字技术作为中性词原本不归属于某种社会制度,但如今却与数字劳动生产过程相结合创造巨额利润,数字劳动者被裹挟进入数字技术所架构的现代社会,数字技术本可以给人们带来美好的生活,但在资本逻辑控制下奴役、管制和支配着劳动者,技术理性重塑并最终导致日常生活殖民化。无论数字劳动者是否与资本存在雇佣关系,都深陷数字异化的泥潭。
二、数字劳动异化批判的四重维度
数字技术开启了重大的时代转型,数字劳动异化呈现出新的本质与特征。数字劳动异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普遍异化现象,区别于以往的劳动异化、交往异化和消费异化等其他异化形式。数字劳动异化的显著特征在于人的需求和欲望被数字技术无限放大,更易受到异己力量的支配与剥削。“这种剥夺不是发生在个体工人身上(因为协作已经昭示着集体性),而是发生在社会劳动身上,以信息流动、交往网络、社会符码、语言创新以及情感和激情的形式表现出来。”(12)[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大同世界》,王行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04页。它囊括的主体范围更加庞大,不仅包括网络从业者,还有海量主动或被动卷入网络世界的民众,同时数字劳动异化过程中包含着便利与享乐的因素,麻痹和禁锢着个人本性。数字劳动依然处于资本逻辑控制之中,数字异化的本质仍然是人的异化,个人与社会都无法逃脱异化的结局与宿命,数字劳动异化遵循马克思异化理论的人与物、人与人的两条主线,因此并未超越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框架。为了正确理解数字劳动异化的全新表征,沿着马克思的批判思路,我们可以在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产品、数字劳动过程、类本质以及主体间的异化的四重视角进行重新解读。
(一)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产品的异化
马克思于工业时代指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1页。数字劳动者虽然创造了更多的数字劳动产品,但其自身却越来越难以享受数字发展成果。数字产品是数字劳动的产物,但其无一例外地转化为独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数字商品,成为异己的存在物反过来压迫数字劳动者本身。由于灵活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的广泛存在,数字劳动者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与劳动产品的对立。
首先,在标准雇佣劳动下,以网络专职人员为主的数字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不再只是桌子、衣服或者汽车等实体性的存在,而是更多地展现为数据、代码、符号等非物质形态在数字空间进行流通。在资本宰制的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产品虽然形态较以往发生改变,但平台资本家依然强制占有数字劳动产品。劳动者虽然获得了劳动报酬,但这与其创造的数字剩余价值相比微乎其微,“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1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1页。数字劳动者贡献的越多,数字平台资本家获得的利润越高,劳动产品越成为一种“外化”和“异己”的存在物,越成为资本家剥削和奴役数字劳动者的工具。其次,在灵活雇佣劳动中,以零工劳动为代表的数字劳动形式尤为突出,原本资本家需要付出极大的人力成本与高昂的支出费用,如今只需要支付极少的劳动报酬就可以完全占有劳动产品。比如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大量重复且枯燥的数据标注工作,这种数字劳动通常以众包的形式出现,当人工智能技术获得成熟发展后,便会取代更大部分的人力工作,数字劳动者与数字产品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异己关系。最后,在非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中,数字劳动者作为免费劳动力生产的数据完全被资本家占有。随着抖音、小红书、淘宝等智能平台的出现,大量数字劳动者通过点击或者搜索生成一系列浏览记录,运营商或平台企业通过爬虫程序收集汇总数据信息,“通过数据化,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能全面采集和计算有形物质和无形物质的存在,并对其进行处理。”(15)[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肖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25页。这些零散的数据信息最终被资本家卖给广告商牟取利益,广告商再基于数据构建消费者的需求,实现广告的精准投放,这实质上是互联网用户与自己生产的“数据-流量”的分离。马克思在其早期的“异化劳动”理论中,劳动者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付出了时间与心血,最后劳动产品不能归自己所有,所以这一异化过程是痛苦且压抑的;但数字技术带来的异化却给人们带来了欢愉,使人们沉溺在便利的互联网与虚拟的社交网络之中,人们在虚拟数字空间中依然消耗了时间与精力,但被剥夺的注意力却未能复归到人自身,人们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反馈,数字劳动产品的属性最终与劳动对立。
(二)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过程的异化
由于劳动产品作为对象化的东西被剥夺,因此劳动过程对于工人来说是摧残而非生命的完善,马克思由此指出:“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表现在生产活动本身中。”(1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页。在劳动过程中,“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1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页。在马克思所处的产业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者可以逃离劳动,生产和休闲还存在分明的界限,但是在数字社会中,消费本身也是生产,劳动过程扩展到生产领域之外,“诸众在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是有生产性的,不仅在工作中生产,在家里也生产,诸众的生产力正是资本主义的原动力,而资本则愈加成为诸众生产力的寄生虫。”(18)亚历克斯·卡利尼科斯、佟登青:《西方社会批判理论的新发展》,《文艺理论与批评》2015年第6期。同时数字技术支配着日常生活的各个细节,主体没有能力从这个被高度监控的劳动过程中抽离。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产品发生异化,其劳动过程必然也陷入异化状态,而数字劳动异化最大的表现就是数字生产过劳化。“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19)[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54页。首先,标准雇佣数字劳动者便是类似的处境甚至更糟糕,他们的数字劳动过程一定程度上仅作为谋生手段具有非自觉性,一旦可以逃离工作岗位,他们会像逃避瘟疫一样逃避劳动。尤其在信息技术类的企业中,数字劳动者为维持或提高自身工资待遇,加之各种算法与排名机制的“强迫”,他们不得不承受脑力与体力双重高压状态的工作,在如此扭曲的数字空间适应资本法则的劳动过程中,“猝死”或“过劳死”现象频繁发生在数字脑力劳动者身上。其次,灵活雇佣数字劳动过程在时间地点方面看似更具弹性,但实际上强化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与盘剥。他们看似实现了对自己工作的自由掌控,实质与马克思描述的实体工厂并无区别,“工人的精神也被他的工作本质和他工作于其中的条件摧毁了。”(20)[美]伯特尔·奥尔曼:《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王贵贤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85页。以外卖员为例,他们的劳动报酬与平台接单量与送单时间息息相关,如果未在大数据算法所要求的送单时间内送达,劳动报酬便会相应被扣除,因此他们会为了获取更多劳动报酬付出更多时间与劳动,最终陷入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进行的“强制”劳动之中,这种超强度且随时待命的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是摧残性的。最后,在非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中,当人们打开任意一个APP时,第一步是要求用户提供自己完整的身份信息,第二步是同意该APP的所有协议条款,开启其获取手机存储空间和位置信息的权限后,才可以正常使用这款APP。我们在开始使用它开启互联网活动之前,就已经失去了自主权,平台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信息进行精准的广告投放,数字劳动者在各大媒体平台的引导下无意识接受各种信息并为资本家生产原始的数据信息,这虽然不同于大机器时代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强制占有,但剥削形式却更为隐蔽。同时,互联网用户的线上活动看似是自由自主自愿的休闲活动,实则是个体被迫维持正常社会交往的工具或手段。马尔库塞曾指出,真正的自由选择不仅表现在能否自愿选择,还体现在可供选择的范围。数字技术重构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数字劳动者只能在数字平台算法构建之下进行“自由活动”,数字平台如同数字劳动者的监狱,现代人对数字平台极度依赖,在数字技术对个人的捆绑过程中,生活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个人为了维持自己“社会人”的身份,也不得不沉浸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
(三)数字劳动者与其类本质的异化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作为类存在物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才是类存在物”(2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人生活于自然界之中并与自然界相互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当劳动过程本身发生异化时,其生产的劳动产品发生异化,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性也被破坏,人自身的生命活动也与自身相异化,最终会导致“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2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4页。,即只有当人实行动物本能的时候会觉得自由,人实行作为人的本能之时又与动物有着相似之处。马克思将人与动物的行为进行比较,原因在于人能够根据自主意识生产并支配着自己的劳动,但却由于某种原因不得已进行相反的行为,这便使人与其“类本质”相异化。数字劳动看似实现了人“自由和自觉”的回归,但实质上是资本对人从体力控制转为脑力控制,从实体控制转为技术控制,本质上仍然是对人“类本质”的剥离。但是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经到达马克思不曾设想过的高度,个人在算法面前变成了提线木偶,主体的类本质似乎由智能算法而非劳动决定。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资本将数字技术与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相结合,使人与自身的类本质发生更为激烈的对抗。首先,在标准雇佣数字劳动过程中,完整的数字劳动过程被分解为零散的部分,劳动场所从生产场域迁至网络平台,数字技术发展为一种隐形的力量全方位渗透社会生活,智能化设备取代了相应的人力工作,人们明知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但只能服从数字技术发挥自身纯机械部分功能,人最终沦为数字化体系的提线木偶。程序员重复编写代码的过程与传统生产线中可随时被替换的零件差别无二,外卖员重复高强度的订单配送服务等,这些行为都是人在自我意识下的劳动,本应作为人感知自身的过程,如今却成为养家糊口的工作。在这种数字生活境遇中,劳动主体的自主性和延展性日复一日丧失在数字劳动场域中。其次,在更广泛的非雇佣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由于被裹挟进资本主义生产,同样在不断丧失其主体性。传统雇佣劳动者存在着明显的空间和时间的概念,他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劳动的工作属性,人们有意识地进行着生产活动,但如今由于数字劳动娱乐化的外衣,劳动者无法意识到自己被纳入了数字生产体系,无法察觉自己受到剥削。并且,自从数字符号出现在人们生活中,人们几乎所有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数据信息,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期间,人们只有依靠“健康码”“行程码”才可以完成正常生活交往与社会工作,如果一个人出门忘记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便会陷入无尽的焦虑与孤独甚至感觉与世界相疏离。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失去自己作为自由自觉的形式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人们在数字生活中逐渐无法决定自己的劳动过程而成为一种“数字人”。“数字人”还表现在人们的思想逐步被数字媒体所引导和控制,人们逐渐失去自己的自主性与反抗意识进而迷失自我。随处可见的“低头族”以及沉迷虚拟世界的“赛博人”,看似是其遵从自主意识在各大社交软件进行自由的表达,但表达的前提是“数字人”已完全臣服社交平台的数字运行逻辑。加之数字媒体铺天盖地的文化观点灌输,人们的所思所想并不一定是自己的真实感受,人的潜意识已经受到数字媒体的影响并逐渐屈服于这种数字异化形式,所谓的个性的释放与张扬也不过是数字同化的结果。人们的生活习惯或偏好也被抽象为一系列数字符号,但深受数字异化的人们对此依然深信不疑,坚定这是真实的自我的呈现过程,由此,人的“类本质”即人的创造性与自主性逐渐被数字异化所消解。
(四)数字劳动者与主体间的异化
马克思指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2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页。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产出劳动产品,但劳动过程不属于劳动者自己,劳动产品也作为与劳动者本身相对立的存在,那么劳动过程与劳动产品属于谁?劳动者在进行有意识的活动时为什么不创造属于自己的劳动产品。马克思通过进一步分析指出与人相异化的劳动产品与劳动过程不属于神或者自然,只能是存在着有别于劳动者自身的存在物,劳动者在生产出对象化劳动产品的时候,也生产出了统治人自身的异己力量。马克思又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2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3页。,这便是马克思所表述的主体间异化最直接的表现。在传统雇佣劳动关系中,劳资关系之间存在严重的异化状态,劳动者被资本家所操纵与控制,形式上的平等无法掩盖现实的不平等,如今的数字劳资关系依然无法摆脱异化的宿命,并且营造了一种“数字交流”的场景,这是更深层次的人与人之间的异化。
首先,在标准雇佣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劳动资料与数字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剥夺,数字劳动者经受精神与体力的双重折磨与数字资本家的享受与放纵形成鲜明对比,加之数字资本家对数据的垄断加剧了社会的信息鸿沟,许多低层次的技术工作被数字机器所取代,广大数字劳动者更难改变现存生存状态进一步实现阶级跨越。其次,在灵活雇佣数字劳动过程中,主体间的异化表现在三方,即数字劳动者、数字平台与数字服务对象。一方面,在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平台之间的异化关系尤为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数字劳动关系,数字资本平台以“代理”的方式通过“转包”获取大量廉价劳动力,一旦数字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数字资本便可以通过宣称自己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各种“签署条文”等方式转移自身责任,数字劳动者投诉无门,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者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异化关系,数字资本家通过数字平台可以实时监管数字劳动者的行动轨迹,并形成一系列监督评价机制,比如美团、滴滴等,伴随着评价指标的苛刻,数字劳动者为增加绩效被迫延长时间和提高效率,并且这种机制引导数字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报酬与其所服务的对象息息相关,一旦被服务对象给出差评,数字资本家便成功将自己与数字劳动者的矛盾转移到市场中,长此以往必将加速劳资关系的失衡与异化。最后,以互联网用户为主的非雇佣数字劳动中,各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关系也出现分离异化的状态。由于此类数字劳动的自愿性与剥削形式的隐蔽性,非雇佣数字劳动过程所生成的数据资源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更为严重的是,社交媒体将个人束缚在“数字围城”中,关闭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通道,进一步阻碍了人的现实社会交往。以Facebook为代表的数字社交媒体为了提升用户黏度以巩固自己平台地位,吸引用户在网络虚拟空间营造自己的“完美人设”并为用户设置过量的社交需求,由于用户收到正反馈,足不出户便可在互联网世界中获得极大的精神满足,长此以往便会自我封闭进而厌倦复杂的现实社会交往行为。由于用户长期处于虚拟社交场景之中,表情包、流行语等无形中破坏了个人的语言逻辑,而一旦其处于面对面的现实交流中便会手足无措,在网络中热情、活泼,在现实中却冷漠、疏离,这是更深层次的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同时,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将代际差异拉大,ETC(电子收费系统)取代了保持微笑的收费人员,线上购物取代了实体商店,线上学习与工作也的确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我们仍能看到不会使用移动支付设备而选择柜台排队支付的中老年人,这使得没有跟上数字化时代的人面临尴尬处境,他们与年轻人的交流也将形成深层次壁垒。正如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所说,“社会的、种族的或者经济的力量在如今都不是最重要的影响力,代际差异才真正举足轻重。现在年轻人是富有者,而老年人是匮乏者。”(25)[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238页。
三、数字劳动异化的消解路径
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的异化现象愈发深入和严峻,并将在一段时期内与人类共存,数字技术原本可以为人类带来更多福祉,却因资本逻辑的控制成为数字劳动异化的工具。只要资本主义存在,资本运行逻辑存在,数字劳动的异化便不可能真正消失,为此我们有必要遵循马克思资本批判的总体性方法,重审数字劳动的异化,为消解数字异化探寻新的方案和路径,以期有效利用数字技术造福人类,重塑人在数字时代新的生存方式。
(一)唤醒“数字人”主体意识,以人本逻辑超越资本逻辑
唤醒“数字人”的主体意识,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时代课题。如今海量的数据并未让人成为真正自由自觉的个体,反而将人纳入数字生产体系之中,受到桎梏的不仅包括“码农”等标准雇佣数字劳动者,也包括互联网用户在内的大量非雇佣数字劳动者,数字劳动者们都无意识的、欣然地接受数字资本家的剥削。找寻数字劳动者迷失的主体性,在实践中消解数字化生存的交往困境,对破解数字异化的困境至关重要。
唤醒“数字人”的主体意识,首要的便是理清人与数据的主客体关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实在,然而如今“数据”成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数字化认知与表达,除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外,人工智能、虚拟实践等进入大众视野成为新的认识客体,可以说数字技术变革了哲学的研究客体和认识对象;而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认识主体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不再局限于感觉器官,而是通过数字技术依托计算机等物质载体满足包括社交、消费等一切精神需求,认识主体的范围似乎也被拓宽,但实际上数字技术只是作为高效便捷的实践中介,数字网络空间只能作为人认识世界的工具无法代替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现实的人”、具有主体性的人才是真正的认识主体。但人作为主体的地位和发挥主体性的作用不是从来就有和永恒不变的,伴随着客体的力量即“数据”对人的控制和侵蚀不断加深以致超出主体的掌控,人类主体更应警惕自己的生存状况,强化并巩固自身作为认识主体的根本性地位,尽管数字技术为人们提供了超现实的体验,但人的认识和实践是无限发展的,人类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开拓新的需要,真正摆脱数字技术的控制,将自己塑造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新主体。
唤醒“数字人”的主体意识,遏制数字交往异化对人主体性的控制,需要在社会交往实践中消解数字化生存的交往困境,重塑个人精神交往与价值追求。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起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自身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2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1页。马克思在此明确,从事精神交往的主体并非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基于现实需要从事生产实践活动中的现实的个人。但是如今社交软件等虚拟平台交往方式成为数字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交往活动已逐渐脱离现实归于虚拟,我们有必要回到马克思的交往观方面探究数字交往异化的困境。这要求我们正确看待自身的交往需求,虚拟平台社交可以成为自身发展的工具,但不能让其成为自身的全部追求,我们可以在现实中关照人的需求与问题并满足生理与心理的需要,而非将现实需求诉诸网络。同时,要加强数字劳动者自身教育,普及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与法律知识,及时更新数字储备知识,提高公民的数字素养,引导数字劳动者树立正向的情感交流意识,实现公民在复杂多元的数字化交流中保持初心与理智;推进建设便民利民的数字服务圈,在积极维系现实社会关系过程中,将自身的需要从网络拉回现实,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完善数字身份,以此消解数字技术对人在交往中的异化与宰制。
(二)重构数字生产关系,解放数字生产力
数字劳动异化根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数字技术与资本主义的结合并未改变数字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社会化数字生产的基本矛盾,只要数字技术处于资本逻辑控制之下,就永远成为数字资本统治的工具。无论数字劳动是否与资本家存在雇佣关系,最终数字劳动者所创造的数字劳动产品都会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有并以高价出售,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2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页。。因此只有在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重构畸形的数字生产关系,才能将数字技术从资本的束缚中解放,才能让数字劳动者平等占有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才能实现数字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
历史证明:哪里存在剥削,哪里就存在反抗。数字劳动者作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新型无产阶级同样承担着反抗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新的数字生产关系的使命,觉醒了的数字劳动者具有了对数字劳动产品的主人翁意识,开始反思数字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合理性问题。重构数字生产关系首先要明确数字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归属,数字平台以其提供的服务为由拒绝对用户提供报酬,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剥夺甚至垄断数字生产资料数字产品的理由,数字劳动者因其劳动实质理应得到劳动成果或者基于劳动产品的利润分配,但仅仅是明确数字劳动产品的归属一定意义上是肯定私有财产存在的合理性,无法消除数字劳动异化形态。马克思根据异化劳动的工具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财产问题,深度剖析劳动产品的归属问题,阐释了扬弃异化的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以私有财产的初步扬弃作为中介,第二步是扬弃这个中介,在自身基础上积极发展,达到人的解放和复归。”(28)熊子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概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72页。因此若要彻底消解数字异化,我们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否定之否定,打破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建立与完善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加强规范有序的数字平台建设,拓展开放共享的数字公共服务,增加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优质供给,在对一般数字生产资料共有的基础之上,才能保证数字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通过完善数字劳动保障与法律体系,依法保护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产品,进一步确保劳动分配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地释放数字劳动者与其数字产品生产中的活力。
(三)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共建共享数字自由
马克思基于异化劳动的视角指出资本主义共同体的“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所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的共同性。”(29)[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4页。“私有财产关系仍然是共同体同物的世界的关系。”(3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3页。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指出要废除私有制,消解资本主义异化问题,马克思对扬弃异化指出的途径是“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9页。马克思这一论断在如今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仍行之有效,数字资本异化的根源仍然在于人类共同活动的力量及抽象发展,而消解数字异化便需要现实的人重新驾驭这种力量,驾驭这种力量的组织形式就是“数字共同体”,同时,数字生产资料与传统生产资料的区别在于它使得共享成为可能,从而使以大数据共享为基础的“真正的共同体”的建构成为可能。
面对势不可挡的全球化数字浪潮,只有站在历史与时代的高度思考全人类共同发展和前途命运,在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理论基础上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才能弥合数据鸿沟,共建共享数字自由。“‘真正的共同体’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中具有目标指向意义的重要思想,内在蕴含着共享发展理念。”(32)刘卓红:《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创新》,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96页。摆脱数字劳动异化状态的束缚,建设“数字命运共同体”,政府需要加强数字监管,建立数字网络综合系统,明确数字各平台主体责任,加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数字产业新模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数字平台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不只提供短暂享乐的信息,还要根据算法为用户提供深层次的理论思考,满足互联网用户的动态需求,创造出被人民大众真正需要的数字产品。根据国家规划,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基本建成三维信息基础设施,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数字经济深度发展。此外,中国将初步建构起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出台《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数字中国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不仅多方位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全面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在网络方向的延伸“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方向,致力于推动构建数字共同体,始终秉持“共商共治共享”的理念,让数字文明造福世界人民。此外中国还持续推进数字空间国际交流与协作,以联合国为主渠道参与制定数字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构建保护数字要素、处理数字安全事件的国际协调机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与“新丝绸之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等援助,以共同体意识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新模式,全世界携手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共建共享数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