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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言志”到“赋诗言志”的文化逻辑和话语机制

2022-12-17过常宝

关键词:杨伯峻诗言志赋诗

过常宝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100875

“诗言志”和“赋诗言志”是先秦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学术界十分关注,成果甚多,本人亦曾有文章论及(1)参见过常宝:《春秋赋诗及“断章取义”》,《文艺研究》,2019年第4期。,但总觉得义有未安或意犹未尽,尤其是未能将两者的生成机理和传承关系说清楚。本文认为,仪式性特征可以为我们理解这两个概念提供一个更恰当的视角,从仪式的功能和演变出发或许能够厘清两者的联系,并进而探讨“诗言志”与“赋诗言志”的文化逻辑和话语机制。

一、礼乐仪式中的“诗言志”

“诗言志”,在先秦文献中屡见,说法略有不同,如“诗以言志”(《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诗,言其志也”(《礼记·乐记》)、“诗以道志”(《庄子·天下》)、“诗亡隐志”(简书《孔子诗论》)等等,可见“诗言志”在先秦时期就已经被广泛认知。对于“诗言志”的含义,《诗大序》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2)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63页。下文所引《十三经注疏》版本与此同,不再重复注出。许慎《说文解字》云:“诗,志也。”(3)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许惟贤整理,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61页。都将“志”理解成诗的内涵,将“言志”看成是诗的基本功能。这一观点在古代和当代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在于,到底是“诗言志”还是“《诗》言志”呢?如果是前者,那就是泛论诗歌的特质,“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这个说法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后者,则特指某类被选定的作品,“《诗》言志”则可能是说,只有这类作品才能“言志”,那么一定存在着某种特殊的诗用情境。所以,我们必须弄明白“诗言志”是在什么情形下被提出来的。

最早提及“诗言志”的是《尚书·尧典》:

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4)孔安国传、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第276页。

舜设官分职,命夔“典乐”,并以“乐”来教育贵胄子弟。夔的乐职包括诗、歌、声、律,还有舞,这与古人对于“乐”的理解相符。《礼记·乐记》云:“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5)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第3310页。这里的“乐”,就是变辞为歌,加上配乐、舞蹈的总称,是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状态。夔“典乐”的目的在于“神人以和”,则“乐”实指宗教乐舞。陈伯海论《尧典》这段话云:“其中所包含的诗、歌、乐、舞一体化的现象和诗乐表演以沟通神人的观念,应该渊源于上古巫官文化,至迟也是周初《雅》、《颂》时期庙堂乐舞祷神祭祖活动的写照。”(6)陈伯海:《释“诗言志”——兼论中国诗学“开山的纲领”》,《文学遗产》,2005年第3期。那么,这里的“诗”,用于宗教仪式,后来被编订为《诗》,所以应为“《诗》言志”。

在宗教仪式中,“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一种整体性的关系。“律”之于“声”,“声”之于“歌”,“歌”之于“诗”,虽然有着逐层表述、限定的意义,但都是“乐”的不同部分。“诗”指的是“歌”的文本形态,而“歌”则是“诗”的呈现形态,“声依永”是指“声”与“歌”的配合,“律和声”是指“律”与“声”的配合,它们是“乐”的不同表现形态。“歌”和“诗”的关系比较容易理解,什么是“声”和“律”呢?一般认为,夏商时即有“五声”,到西周发展为“七声”,表示音阶;“十二律”是西周时的发明,指绝对音高,共有十二个半音,形成体系(7)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第42-43页。。《周礼·春官·大师》云“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又说“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8)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717页。,将“律”和“声”看成是一体共存关系,以“律”为质,以“声”为文。《国语·周语下》载伶州鸠对周景王问时说“声以和乐,律以平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9)⑩ 徐元诰集解:《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1、113,111页。。《孟子·离娄上》云:“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10)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第5909页。都说明了“律”对“声”(“音”)有着规定性的意义。有学者从音乐学的角度指出,“十二律”相当于今之“音名”,也就是音高标准,是物理性概念;而“五声”即今所谓“阶名”,其组合即音程,体现为“乐调风格”及情感表现(11)刘永福:《奏“黄钟”之律 闻“宫角”之声——传统宫调理论中的律、声概念及其内涵关系》,《中国音乐》,2015年第1期。。这一观点看起来更接近《周礼》“文之以五声”的说法,将“律”作为一种更为本质的音乐元素,而“声”是“律”的呈现形态。那么,“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这几句的意思就是:“歌”使得“诗”唱起来,“声”赋予“歌”以“乐调”,“律”则赋予“声”以“乐”的体性。

“声”和“律”有时也被用来表示两种不同的音乐形态。《尚书·益稷》载:“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鸟兽跄跄;《箫韶》九成,凤皇来仪。”(12)孔安国传、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第302页。这是对宗教乐舞的描述,其中的音乐演奏分成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用于“祖考来格”,也就是迎神,音乐为“琴瑟以咏”;后一部分音乐发生于“祖考来格”之后,目的是娱神,主要用鼓吹金奏之乐。又《戍铃方彝》铭文云“奏庸,黹九律黹”,“黹”读为“致”,即举行仪式,此句意为以庸演奏“九律”(13)胡宁:《从隰尊铭文看晚商仪式用乐》,《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4期。,庸同于钟鼓,为金奏乐器。我推断,“琴瑟以咏”,就是以琴瑟之乐为歌唱伴奏,也就是“弦歌”,这就是“声依永”;而“下管鼗鼓”之类,为“金奏鼓吹”,就是“律和声”。所以,“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也就是《国语·周语下》所谓“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14)⑤ 徐元诰集解:《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1、113,111页。,“乐”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共同的内容。那么,在仪式状态下,“言志”的主体是三位一体的“乐”,所以不能将“诗言志”独立出来讨论。

“乐”用于宗教仪式,是人神交流的手段,具有某种神秘的特点。《左传·襄公十八年》载:“晋人闻有楚师,师旷曰:‘不害。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15)⑧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043、1713页。师旷是晋国乐太师,也是晋国巫史首领。所谓“歌北风”、“歌南风”以预测两军胜负,就是利用了“乐”的神秘特征。值得注意的是杜预的注:“歌者吹律以咏八风,南风音微,故曰不竞也。师也,师旷唯歌南北风者,听晋、楚之强弱。”(16)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4267页。之所以用“吹律”来说明师旷之“歌”,应该是为了与传统说法相合,认为“律”才能代表神圣之“乐”。《周礼·春官·大师》:“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17)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720页。《史记·律书》记载:“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推孟春以至于季冬,杀气相并,而音尚宫。”(18)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480页。《六韬·兵征》云:“金铎之声扬以清,鼙鼓之声宛以鸣,此得神明之助,大胜之征也……金铎之声下以浊,鼙鼓之声湿如沐,此大败之征也。”(19)徐玉清、王国民注译:《六韬》,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12页。也就是说,“鼓吹金奏”所呈现出的“律”,含有某种天命,可据以判断吉凶。那么,从“歌永言”到“律和声”,意味着“志”被充分展示,实现了宗教仪式“神人以和”的功能。

那么,到底什么是“志”呢?有学者从仪式角度出发,认为“志”表达了仪式参与者的宗教意愿(20)参见陈伯海:《释“诗言志”——兼论中国诗学“开山的纲领”》;王齐洲:《“诗言志”: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发生的一个标本》,《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这一观点也有文献支持。《尚书·大禹谟》云:“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21)孔安国传、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第287页。《左传·哀公十八年》:“初,右司马子国之卜也,观瞻曰:‘如志。’故命之。及巴师至,将卜帅。王曰:‘宁如志,何卜焉?’使帅师而行。”(22)①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043、1713页。此外,楚简中还有“谧志”、“志事”等载录。曹建国认为,这些“志”皆是“占卜者内心的祈愿”,“包括发誓、请愿、祈祷、颂扬、感叹等”,它的功能是“让某个仪式特殊化,借此实现自己的目的”(23)曹建国:《由楚简“蔽志”论“诗言志”产生年代和原初内涵》,《长江学术》,2010年第2期。。那么,人的宗教意愿可以称为“志”。但曹建国认为“蔽志”之“志”和“诗言志”之“志”内涵相同,就不够全面了。首先,“诗言志”是针对祭祀等宗教仪式而言的,与占卜有所不同,其中的“志”并不只从属于“诗”,以及作诗或唱诗之人,而是从属于包括了“诗”、“歌”、“声”、“律”、“舞”的“乐”。“诗言志”实际应该表述为“乐言志”(24)王秀臣认为由于“固定的、程序化的诗乐演奏在各种级别相同的礼典场合中不断重复进行”,所谓“诗言志”实际上成为“乐以言志”。见其所著《三礼用诗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82页。。而仪式中的“乐”,除了表达仪式参与者的意愿外,还内在包含了某种神秘特质,如前所述吹律以知吉凶,这就超出了仪式参与者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志”是属于整个仪式的,显示了仪式自身的目的,所以不能以仪式参与者的特殊意愿来涵括它。《国语·周语下》“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中的“之”,其实可以代替“志”,“之”在其语境中指“和”的境界,亦即《尧典》所谓“神人以和”。可以说,“志”属于宗教仪式本身,它表达某种相对固定的宗教意愿或感情。其次,《尧典》将“诗言志”观念置于虞夏之时,应该只是一种假托。从其关于“诗”、“歌”、“声”、“律”以及“教胄子”的记载来看,“诗”在仪式中的应用已经相当程式化,它描述的是礼乐制度成熟之时,要比“周初《雅》、《颂》时期庙堂乐舞祷神祭祖活动”更晚。程式化的宗教仪式必然会有诗的借用。如《周颂》中的《桓》、《赉》、《般》,即所谓“三象”,原是记述周公平乱的,后被列入《大武》祖诗中,用以祭祀周武王(25)王国维:《周大武乐章考》、《说勺舞象舞》,《观堂集林》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04-111页。;《周颂·时迈》,原为武王克商祭天大礼而作,后成为周王巡守告祭柴望之乐歌等(26)亓晴:《从特定抒写到仪式通用——以〈周颂·时迈〉等为例》,《励耘学刊》,2018年第2辑。。此外,《仪礼》所记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都以《关雎》、《葛覃》、《卷耳》、《鹊巢》、《采蘩》、《采蘋》“合乐”。以上皆为诗之借用,在这种情况下,诗内容和仪式的相关性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如刘丽文所云,仪典用诗“主要是取其进入礼乐系统后的乐章的内容,即取其乐章之义不取其词义”,因此“仪典中乐章之义多数与诗本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27)刘丽文:《春秋时期赋诗言志的礼学渊源及形成的机制原理》,《文学遗产》,2004年第1期。。那么,所谓“诗言志”(实为“乐言志”)之“志”的含义,就不可能专指仪式参与者自己的意愿。

综上言之,“诗言志”是早期仪式背景下的一个用诗概念,不是一个创作论观点;“志”并非完全来自“诗”,而是来自仪式本身,体现了仪式的特定目的,追求的是“神人以和”的最高境界,它包含了仪式参与者的意愿和情感,也包括与仪式相关的神秘意志。

二、西周飨燕礼用诗

宗教仪式之外,西周重要的政治行为、社会行为也都仪式化,形成很多社会性的礼仪,如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等。这些礼仪往往从宗教仪式演变而来,或者有祭神的环节,或者在庙堂等场所举行,神灵在其中起着见证、汇聚等作用。它们和宗教礼仪一样,都是礼乐文化的组成部分,仪式中也会采用“诗言志”的方式。其中飨燕礼与春秋时期的“赋诗言志”关系较为直接,我们在此讨论西周飨燕礼及其用诗的情况。

燕礼,亦称宴礼。刘雨认为西周早期金文用“言”来记燕礼,主持者为诸侯邦国,宴的对象是“王出入事人”,也就是周王使者。直到西周晚期金文才出现“宴”字(36)① 刘雨:《金文论集》,第67-68、68-69页。。显然,燕礼发展较迟。《左传·宣公十六年》载周定王云:“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3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70页。所谓“王室之礼”,即指西周王室礼仪传统。周定王说飨礼与燕礼有别,飨礼用于招待诸侯,燕礼用于招待诸侯国大夫。又《仪礼》有《燕礼》一篇,主持者为公,参与者为卿大夫。贾公彦《仪礼注疏》引郑玄《三礼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燕礼于五礼中属嘉。”又云“燕有四等”:“诸侯无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二也;卿大夫又有聘而来,还与之燕,三也;四方聘客与之燕,四也。”(38)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第2193页。这是说诸侯国内的燕礼。则燕礼与飨礼功能相近,但主要用于诸侯及卿大夫、士。总之,西周飨礼一般为天子专用,燕礼天子和诸侯皆用,又主要为诸侯大夫所用,层次低于飨礼。

飨礼本自祭祀飨神发展而来,因此保持着庄重、繁琐的特点,《穆公簋盖》(《集成》04191)、《长甶盉》(《集成》09455)、《三年壶》(《集成》09726)等金文,以及《左传》等传世文献,都有“飨醴”的记载。《说文》谓“醴,酒一宿孰也”(39)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许惟贤整理,第1296页。,《周礼·天官·酒正》郑玄注云:“醴,犹体也,成而汁滓相将,如今恬酒矣。”(40)⑩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439、1719-1720页。则醴是一种没有充分酿造的较淡的甜酒,只具有礼仪象征意义。飨礼所用体荐亦是能看不能享用。《礼记·聘义》云:“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干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齐庄正齐,而不敢解惰,以成礼节。”(41)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第3678、3122、3502页。正说明了飨礼的高度仪式性特征。而燕礼与祭祀无关,追求享乐的效果。《诗经·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阳不晞。厌厌夜饮,不醉无归。”《诗序》云《湛露》“天子燕诸侯”(42)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900、902页。,则燕礼求一醉方休,所以用酒而不用醴,亦可大块吃肉。清褚寅亮云:“燕以饮为主,有折俎而无饭,行一献之礼,脱履升坐以尽欢。”(43)褚寅亮:《仪礼管见》,《续修四库全书》第8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04页。飨礼宗教仪式特征明显,重“齐庄”的态度,有权威性,为天子专用;燕礼则求“尽欢”,世俗性强,展示亲和力,天子、诸侯、大夫皆可用。

飨礼和燕礼用乐也不同。《周礼·春官·大师》曰:“大祭祀,帅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大飨亦如之。(44)⑥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439、1719-1720页。则飨礼和祭礼用乐相同。迎、送宾时以钟鼓为行走的节奏,称“金奏”。《礼记·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其出也,《肆夏》而送之。(45)⑦ 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第3678、3122、3502页。《国语·鲁语下》云:“夫先乐金奏《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飨元侯也。”(46)徐元诰集解:《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第178页。《樊》、《遏》、《渠》为《肆夏》三部乐章,亦称《三夏》。金奏外,有“升歌”、“下管”、“彻”等。《礼记·仲尼燕居》曰:“(大飨)两君相见……下管《象》《武》,《夏》籥序兴,陈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行中规,还中矩,和鸾中《采齐》,客出以《雍》,徹以《振羽》,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升歌《清庙》,示德也。”(47)⑦ 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第3678、3122、3502页。乐人登堂而歌《清庙》,下堂而吹管演奏《象》、《武》,送宾而歌《雍》、《振羽》(48)许维遹将飨礼用乐分为“迎宾之乐”、“送宾之乐”、“升歌”、“飨舞”、“徹”五个部分,他说:“盖祭歌《雍》诗以送神,飨歌《雍》诗以送宾”,认为送宾时有乐有歌,乐为《肆夏》,歌为《雍》。参见许维遹:《飨礼考》,《清华学报》,1947年第1期,第141页。。飨礼用乐的特点是钟鼓金奏,雅正而隆重,如《诗经·彤弓》首章所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我有嘉宾,中心贶之。钟鼓既设,一朝飨之。”(49)⑧ 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900、902页。

燕礼用乐,据《仪礼》所载,金奏《肆夏》、下管《新宫》,与飨礼仪节相同,而用乐稍有变化。此外,燕礼另有工歌、笙奏、间歌、合乐等用乐方式。“间歌”是指歌与笙轮流表演,“合乐”则指堂上升歌与堂下笙奏同时表演。王国维《释乐次》云:“诸侯以上,礼之盛者,以管易笙,笙与歌异工,故有间歌,有合乐。管与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而无间歌、合乐。下管之诗,诸侯《新宫》,天子《象》也。”(50)王国维:《观堂集林》,第95页。飨礼“管与歌同工”,燕礼“笙与歌异工”,因此有演乐程序上的区别,显示了燕礼用乐形态更为多样,娱乐性更强。燕礼歌唱所涉及到的诗篇包括:《鹿鸣》、《四牡》、《皇皇者华》、《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关雎》、《葛覃》、《卷耳》、《鹊巢》、《采蘩》、《采蘋》等。郑注云:“《鱼丽》言太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太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宴乐也。《南山有台》言太平之治以贤者为本也,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51)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第2208页。这里的“优宾”、“下贤”、“友贤”,皆为燕礼之“志”,借诗乐以呈现,此即所谓“诗言志”。但实际上,大射礼、乡饮酒礼等用乐用诗方式和篇目大致与燕礼相同,可见西周礼仪“诗言志”只是个程式化的表述,用诗也只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体现仪式的目的。

西周时期,飨、燕礼虽然都用于世俗待宾,但飨礼较为严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天子的特权;而燕礼的娱乐性强,燕语与“布政”功能更为突出。燕礼“无算爵”阶段的自由用乐(“散歌”),使得诗可以脱离仪式而单独使用,这就为燕礼参与者借诗以言己志提供了可能,如此必须更加关注诗义,诗自身的“言志”功能也得以显现,“诗言志”的内涵由此发生了变化。这些,为春秋赋诗开辟了路径。

三、春秋飨燕礼的赋诗

春秋时期,周天子地位下降,诸侯不再定期朝聘天子,连“不弃周礼”的鲁国也多年不朝聘。缺乏天子约束的诸侯,则依仗实力而在不同范围内称霸,大的霸主如齐桓公、晋文公,小的霸主如郑庄公,甚至鲁国也有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就形成了多层级的从属关系。这种政治关系,通常是用朝聘活动来标记的,而朝聘活动的一个重要仪式就是飨燕礼。由于春秋朝聘活动性质的变化,飨燕礼及其用乐用诗的形式,也都发生了变化,“诗言志”演变成了“赋诗言志”。

天子接待诸侯依然用飨礼。如《左传·庄公十八年》载:“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瑴,马三匹。”(56)②③④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晋侯朝王,王飨醴。”(57)①③④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文公)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郑伯傅王,用平礼也。己酉,王享醴,命晋侯宥。”(58)①②④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但王室飨礼的规范已经松动了,如僖公十二年“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59)①②③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管仲自以为身份不够而拒绝了,这说明王室为了迎合霸权,已经打破了飨礼的等级规制。在诸侯层面,飨礼已经不再只是用于接待天子及其使者,而是普遍用于接待来聘的诸侯和大夫。《国语·晋语四》载:“(重耳)遂如楚,楚成王以君礼享之,九献,庭实旅百。”(60)徐元诰集解:《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第331页。《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丁丑,楚子入享于郑,九献,庭实旅百,加笾豆六品。”(61)①②③④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周礼·秋官·大行人》云“上公之礼……飨礼九献”,贾疏:“九献者,王酌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酬后更八献,是为九献。”(6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925-1926页。“九献”、“庭实旅百”原是天子飨三公或诸侯之伯的规制,却为楚王、郑伯所用,可见飨礼已经成为诸侯展示权力的一种方式。而且诸侯国大臣也举行飨礼,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楚客聘于晋,过宋,大子知之,请野享之”(63)①②③④⑥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左传·哀公七年》载“季康子欲伐邾,乃飨大夫以谋之”(64)①②③④⑥⑧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等。以上说明,飨礼在春秋时期已经被普遍僭越了。

春秋飨燕礼的另一个变化,就是飨礼和燕礼合并成一套礼仪,分前后两个阶段举行,在朝聘活动中承担着互为补充的功能。《左传·昭公元年》载:

夏四月,赵孟、叔孙豹、曹大夫入于郑,郑伯兼享之……及享,具五献之笾豆于幕下。赵孟辞,私于子产曰:“武请于家宰矣。”乃用一献。赵孟为客。礼终乃宴。(65)①②③④⑥⑧⑨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

所谓“礼终乃宴”,表明飨礼和燕礼是前后相继的两个部分,一般是在同日举行。清人惠士奇云:“飨在朝,燕至夜,质明行事,日中礼成。”(66)惠士奇:《礼说》,阮元:《清经解》第2册,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第57页。许维遹云:“飨主敬,燕主欢,敬当在昼,欢当在夜。祭与飨同,举祭在昼,则行飨亦必在昼,可以类推矣。”(67)许维遹:《飨礼考》,《清华学报》,1947年第1期,第142页。白天的飨礼使得主客忍饥受累,晚上举行燕礼以款待客人,合乎情理。对于飨燕礼的结合,《左传·成公十二年》郤至曰:“世之治也,诸侯间于天子之事,则相朝也,于是乎有享、宴之礼。享以训共俭,宴以示慈惠。共俭以行礼,而慈惠以布政。”(68)①②③④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所谓“世之治也”指的是西周礼乐盛世,飨礼源自娱神发展为娱人,强调恭敬,以繁复的礼仪为主,不可能讲求酒食之乐;而燕礼则展示天子或诸侯的恩泽,礼仪简单,任情饮食,尽欢而散。燕礼“布政”,在西周时期可能不那么正式,但在春秋时期,则成了诸侯政治的一个特点。郤至这段话实际上反映了春秋时期有识之士对飨燕礼的新的规划,它强调了新飨燕礼的合理性,并且赋予它们以一种新的价值理念。

春秋飨、燕礼在用乐方式上,既承继了西周的传统,也发生了重要的变革。其基本特征是飨礼以乐奏为主,燕礼则以歌诗为主。《左传·桓公九年》载:“享曹大子。初献,乐奏而叹。 ”(69)①②③④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左传·成公十二年》载:“晋郤至如楚聘,且莅盟。楚子享之,子反相,为地室而县焉。郤至将登,金奏作于下,惊而走出。”(70)②③④⑥⑧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06-207、432、463、341、399-400、1118、1642、1208-1209、857-858、126、857页。则飨礼用金奏,应该较西周时更为简略、随意。至于燕礼用乐,见于《左传·襄公四年》:

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使臣不敢及。《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四牡》,君所以劳使臣也,敢不重拜?《皇皇者华》,君教使臣曰:‘必咨于周。’臣闻之:‘访问于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谋。’臣获五善,敢不重拜?”(7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932-934页。

对比《仪礼·燕礼》,则知这段描写的实际是燕礼的场景(72)这段燕礼用乐,并非自由“赋诗”的场景,但穆叔对仪式中乐歌的理解,尤其是对《皇皇者华》的解读,明显具有“赋诗言志”的思维特点,所以常为学者论“赋诗言志”所引用,而忽视了本次用乐的特殊性。本人亦曾有此用法(《“诗言志”:从思想建构到教化诗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9期)。。对于仪式程式用诗,来聘者的回应是“拜”。春秋燕礼按照传统规范用乐用诗,《左传》中只此一例,更多的载录是“赋诗言志”,也就是宾主在礼仪上自由择诗,以表达自己的情志或政治意图,回应也采取赋诗的形式。

就《左传》来看,周天子主持和参与的飨礼活动共六次,都没有赋诗的记载。《左传》有关仪式赋诗的载录共27次,赋诗跟在“享(飨)”后的有17次。但前人已指出这部分赋诗实际发生在燕礼中,如清人朱大韶云:“《左传》所载飨礼数十见,皆燕也。”(73)朱大韶:《燕飨通名说》,王先谦:《清经解续编》第3册,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第850页。今人付林鹏认为僖公二十二年、襄公八年、襄公十九年、襄公二十年、襄公二十七年、成公九年、文公三年、昭公三年、昭公十二年、昭公二十五年所谓飨礼赋诗,实际都发生在燕礼中(74)付林鹏:《由燕礼仪程论春秋的赋诗现象》,《诗经研究丛刊》第26辑,2015年第1期。。也就是说,春秋飨燕礼一体化之后,《左传》往往以“享”统称飨燕礼,上引襄公四年“享”例亦可为一证。《左传》中的享礼赋诗皆为燕礼赋诗。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所载公子重耳及赵衰在秦穆公举行的飨礼上赋诗,但在《国语·晋语四》中,就明确记载发生于“明日宴”(75)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第339页。上。

根据《左传·襄公四年》的记载,春秋燕礼仍然采用西周燕礼用乐用诗的旧例,那么如何解释“赋诗”现象呢?何定生云:“《左传》、《国语》二书的记录,可说是《诗经》在礼乐用途的转型期。故其所记之礼,皆属‘享’后的‘宴’;而其乐次也即相当于‘无算乐’。”(76)何定生:《〈诗经〉与乐歌的原始关系》,《定生论学集——〈诗经〉与孔学研究》,第91页。张国安也认同这个说法,认为:“春秋飨燕(宴)必赋《诗》,赋《诗》当于无算乐仪节。”(77)张国安:《“言”与商周礼仪及歌咏——汉文化歌唱传统探源》,《文艺理论研究》,2014年第5期。也就是说,春秋燕礼仍然保留着正乐和无算乐两个阶段,赋诗在无算乐阶段进行。但相关文献并无春秋燕礼同时出现正礼、无算爵的记载,而且,从飨燕礼一体化的角度来看,燕礼附属于飨礼,于晚上举行,目的是尽欢,必不至于也无法做到如此繁琐。其实,西周时期,“燕礼中正歌的献乐规格,会因为燕享宾客的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差异”,其中的环节会被省略(78)许兆昌:《先秦乐文化考论》,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9页。。我推测,到春秋时期,燕礼基本已经略去了仪式性很强的“正歌”部分,因为这一部分功能已经体现在飨礼之中了,所以只保留了“无算乐”阶段。襄公四年所载的情况是一个孤例,体现了春秋礼乐的发展性特点,《左传》所载“宴”礼基本都是自由赋诗阶段的场景。

飨燕一体化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有一些“明日宴”或“宴于某”的记载,这些都不能说是“礼终乃宴”。我推测,春秋国君举行正式飨燕礼之后,可能还会在他日亲自或使大臣出面宴请来聘者,理由如下:首先,国君的飨礼中不该缺少燕礼。《礼记·聘义》云“君亲礼宾……飨食燕,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79)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第3676页。,《周礼·秋官·掌客》云天子接待诸侯,上公则三飨、三食、三燕,侯伯则三飨、再食、再燕,子男则壹飨、壹食、壹燕(80)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945-1946页。。也就是说,飨礼中必然包含着燕礼,前后相接,此即“礼终乃宴”。其次,燕礼可单独举行。如《左传·文公十三年》鲁文公路过郑国时,“郑伯与公宴于棐”(81)③⑤⑥⑦⑧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98、1227-1228、1455-1456、1026-1027、1332、1116-1117页。,因并非朝聘,所以只举行了燕礼。那么,国君为了表达对来聘者的款待之意,或者主国大臣为了与来聘者通好叙旧,则可能另行择日举行单独的燕礼。我们看下面这个例子。昭公二年,晋大臣韩宣子聘问鲁国,鲁昭公为举行飨礼:

公享之。季武子赋《绵》之卒章。韩子赋《角弓》。季武子拜,曰:“敢拜子之弥缝敝邑,寡君有望矣。”武子赋《节》之卒章。既享,宴于季氏,有嘉树焉,宣子誉之。武子曰:“宿敢不封殖此树,以无忘《角弓》。”遂赋《甘棠》。宣子曰:“起不堪也,无以及召公。”(82)②⑤⑥⑦⑧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98、1227-1228、1455-1456、1026-1027、1332、1116-1117页。

这个例子中出现了两次自由赋诗,后一次发生在“宴于季氏”之时,这很好理解。那么,前一次赋诗发生在飨礼之上?朱大韶云:“惟燕升坐乃得从容燕语。若飨,则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以至众宾,仪盛节繁,必无赋诗之节。”(83)朱大韶:《燕飨通名说》,王先谦:《清经解续编》第3册,第850页。那就只有一个解释,季武子赋《绵》、韩宣子赋《角弓》、季武子赋《节》之卒章,是在鲁昭公飨礼之后的燕礼上。此后,季氏为韩宣子再行举行燕礼,就有了第二次赋诗。《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宋公享昭子,赋《新宫》。昭子赋《车辖》。明日宴……”(84)②③⑥⑦⑧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98、1227-1228、1455-1456、1026-1027、1332、1116-1117页。,亦当如是解。也就是说,《左传》中所谓“享”,通常包括一个完整的飨礼和燕礼,云“宴”则指的是单独举行的燕礼,但若就赋诗而言,则可以用一个“享”字引领此后的多次燕礼赋诗。

春秋时期并非每一次燕礼都有赋诗,如昭公二十五年宋公享昭子时有赋诗,但在“明日宴”中就不赋诗了。也不是每一次赋诗都能顺利进行,《左传·襄公十六年》记载“晋侯与诸侯宴于温”时,齐国大臣高厚因赋诗“不类”,差点使齐国招致讨伐(85)②③⑤⑦⑧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98、1227-1228、1455-1456、1026-1027、1332、1116-1117页。;《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宋国华定因赋诗“不答”,被昭子断言“必亡”,原因是“宴语之不怀,宠光之不宣,令德之不知,同福之不受”(86)②③⑤⑥⑧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98、1227-1228、1455-1456、1026-1027、1332、1116-1117页。。无论是高厚和华定无法完成礼仪,还是晋鲁两国大臣对赋诗仪节的过分维护,都说明燕礼赋诗仪式还在形成过程中,但考虑到新飨燕礼对于春秋霸政的意义,“赋诗言志”作为新飨燕礼的一个标志性仪节,在当时是非常受重视的。

四、“志”的隐藏和揭示

为什么来聘者更愿意采取“赋诗言志”的方式来表达外交意愿呢?我们来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的记载:

秋七月,齐侯、郑伯为卫侯故如晋,晋侯兼享之。晋侯赋《嘉乐》。国景子相齐侯,赋《蓼萧》。子展相郑伯,赋《缁衣》。叔向命晋侯拜二君,曰:“寡君敢拜齐君之安我先君之宗祧也,敢拜郑君之不贰也。”国子使晏平仲私于叔向,曰:“晋君宣其明德于诸侯,恤其患而补其阙,正其违而治其烦,所以为盟主也。今为臣执君,若之何?”叔向告赵文子,文子以告晋侯。晋侯言卫侯之罪,使叔向告二君。国子赋《辔之柔矣》,子展赋《将仲子兮》,晋侯乃许归卫侯。(87)②③⑤⑥⑦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98、1227-1228、1455-1456、1026-1027、1332、1116-1117页。

齐、郑两国国君聘问晋国,目的是为被晋囚禁的卫国国君求情。他们通过两种方式表达了同一请求:一是“国子使晏平仲私于叔向”,一是赋《辔之柔矣》和《将仲子》,但晋侯拒绝了齐人的私下请求,却在赋诗时予以同意。《辔之柔矣》为逸诗,意思是驭马要用柔辔,则霸主对待小国也要宽柔;《将仲子》说“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88)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712页。,劝喻晋国顾及舆论。显然,这两首诗在内容上并没有特殊之处,所以,起作用的是赋诗的形式。

据《左传》所载,通过赋诗的请求几乎都被认同,相反,不理会赋诗则必有灾难。如文公七年,晋大臣先蔑受命到秦国迎取公子雍回国,荀林父曾劝阻先蔑赴秦,并“为赋《板》之三章,又弗听”(89)③④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1、1127、1149、410-411、899页。,结果是先蔑流亡秦国。《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庆封来聘……为赋《相鼠》,亦不知也”(90)②④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1、1127、1149、410-411、899页。,庆封次年流亡鲁国;“叔孙穆子食庆封……使工为之诵《茅鸱》,亦不知”(91)②③⑨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1、1127、1149、410-411、899页。,于是再次流亡吴国,最终被杀。还有上举宋国华定对赋诗“弗知,又不答赋”,致有“必亡”的结果。先蔑、庆封、华定的结局各有原因,但都在赋诗活动中被预言,由此可见赋诗的神秘特性。而这一点,是由“诗言志”的宗教性质决定的。从“诗言志”到“赋诗言志”,虽然“志”的内涵有较大的变化,但其背后的仪式传统一直存在,所以,赋诗得体被称为“礼也”,反之则是“非礼也”。“礼”是一种价值判断,同时也得到神秘意志的支持。在仪式传统的背景下,“赋诗言志”也具有了超乎世俗话语的神秘特征,这是晋侯虽然不赞同释放卫国国君,但又不能不顺应赋诗者之志的原因。

在仪式传统中,“诗言志”有其规范性的内涵,其中的愿望和情感,参与者可以领会、感悟,不需要解释;而“赋诗言志”多关涉政治事务,却借用诗来表达,这就使得“赋诗不再以乐为中心,而是以《诗》的辞章意义为主体,音乐的象征意义被辞章的指称意义所取代”(92)王秀臣:《燕飨礼仪与春秋时代的赋诗风气》,《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但是,“赋诗言志”仍然是一个仪式状态,诗义自身的模糊性,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所谓“志”也只能是隐藏着的。将“志”隐藏起来,也得到“蔽志”传统的支持。晁福林认为在占卜仪式中,出于保密的原因,主卜者“不将所卜之志宣示出来,而只让龟卜来判断占卜者所想之事是否吉利”(93)晁福林:《“穆卜”、“枚卜”与“蔽志”——周代占卜方式的一个进展》,《文史》,2016年第2辑。,形成了“蔽志”而卜。实际上,在卜筮仪式中,提及“志”一般都是指“蔽志”。《礼记·少仪》曰:“问卜筮曰:‘义与?志与?’义则可问,志则否。”(94)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第3276页。这句话说明,只有在占卜者意愿不公开的情况下才称为“志”,公开的意愿则称为“义”,所以《荀子·解蔽》篇曰“志也者,臧(藏)也”(95)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95页。。那么,“赋诗言志”的“微婉其辞,隐晦其说”(《史通通释》)的特点,在其初期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其保持仪式性所必需的。

“赋诗言志”的隐晦性,必然会导致误解。《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秦穆公宴重耳,赋《六月》,本是借诗中的“饮御诸友,炰鳖脍鲤。侯谁在矣?张仲孝友”以表达对重耳的欢迎,但赵衰却根据诗中的“王于出征,以匡王国”等句理解为鼓励重耳为天子效力(96)②③④⑩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1、1127、1149、410-411、899页。。双方对“志”的理解有了分歧,碍于仪式,不能就《六月》本身进行分辨和讨论,结果是秦穆公只能认同赵衰揭示出来的意义。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下例得到启发。《左传·成公十七年》载:

声伯梦涉洹,或与己琼瑰食之,泣而为琼瑰盈其怀。从而歌之曰:“济洹之水,赠我以琼瑰。归乎归乎,琼瑰盈吾怀乎!”惧不敢占也。还自郑,壬申,至于貍脤而占之,曰:“余恐死,故不敢占也。今众繁而从余三年矣,无伤也。”言之,之莫而卒。(97)②③④⑨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1、1127、1149、410-411、899页。

声伯认为梦到食玉预示着死亡,所以不敢占卜。等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声伯觉得无事,于是重新占卜,结果当晚就死了。这个例子说明,在占卜仪式中,“志”一旦被揭示出来,命运随之降临。那么,在“赋诗言志”中,对方一旦根据诗意合理地揭示出“志”来,也就意味着神秘意志的现身,所以赋诗者只能无条件接受。

“赋诗言志”的隐晦性特点,会影响世俗交流的效果,毕竟不是长久之道,因此也逐渐出现了应对方法,大约有三种:一是“断章取义”的方式,二是“类”的表达原则,三是解释的介入。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卢蒲癸曰“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98)②④⑥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45、1026-1027、1027、843页。,并自认为不合旧礼,但却不得不然。所谓“断章”,就是选择一首诗中的某一章节,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文公七年,即上引荀林父为先蔑“赋《板》之三章”。传统燕礼中,“正歌”和“无算乐”阶段都不会“断章”用诗,“赋诗断章”是春秋时期的新变,并且被广泛采用。客观上说,“赋诗断章”缩小了用诗的范围,使得意义传递更为准确,更好地体现“余取所求”,这是赋诗言志发展的必然。从表意清晰的角度而言,“赋诗断章”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只用诗句的“引诗言志”了。赋诗中仍然保持着“章”,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完整的音乐单位,能够保持基本的仪式状态。

什么是“类”呢?《左传·襄公十六年》载:

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99)①④⑥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45、1026-1027、1027、843页。

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赋《韩奕》之五章,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先君犹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赋《绿衣》之卒章而入。(102)①②④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45、1026-1027、1027、843页。

这是为庆祝婚姻成功而举行的飨燕礼。《韩奕》第五章有“为韩姞相攸,莫如韩乐”,“庆既令居,韩姞燕誉”(103)⑧ 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1233、627页。之句,季文子赋此诗是报告鲁国公主在宋国很快乐。穆姜是公主生母,为了感谢季文子成就这段婚姻,赋《绿衣》之卒章,其诗曰:“絺兮绤兮,凄其以风。我思古人,实获我心! ”(104)⑦ 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1233、627页。杜预注:“取其‘我思古人,实获我心’,喻文子之言得己意。”(105)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4137页。而曹建国认为:“《绿衣》睹物思人,正合穆姜此时缘事思人的心情,所谓的‘古人’当指逝去的先君。”(106)曹建国:《从“歌诗必类”到“赋诗断章”——“类”与先秦诗学的阐释》,《人文论丛》,2005年第8辑。两者都是根据当时情境以及诗义来理解穆姜之“志”的,杜预从母亲爱女之情出发,而曹建国从婚姻对于家族的意义出发,都能说得通,都不影响交流。相比较而言,曹说似更为周详。就此而言,“类”是“赋诗言志”最为基本的原则。

第三种就是当场对所赋诗进行阐释。在出现沟通困难时,相礼者可出面解释。如上所引《左传·襄公四年》例,晋国辅政大臣韩献子不理解穆叔“舍其大,而重拜其细”的态度,就让行人子员私下向穆叔询问。这里的行人子员就是相礼者。这个例子虽然不是真正的“赋诗”,但能说明相礼者私下沟通是仪式所允许的。在秦穆公宴重耳之例中,赵衰是重耳的相礼者,可以出面解释重耳一方对秦穆公赋《六月》的理解。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赋诗者或听诗者当场解释所赋之诗。如《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侯享鲁臣季武子,赋《黍苗》,其中有“芃芃黍苗,阴雨膏之。悠悠南行,召伯劳之”等句,晋侯借后两句以嘉奖季武子辛劳来聘,而季武子回应说:“小国之仰大国也,如百谷之仰膏雨焉。”(107)②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47、1209页。这是取前两句,表示对晋国的敬意。双方各自断章,本会造成理解困难,但在阐释参与下,不但彼此交流顺畅,而且增加了交流的内涵。再如《左传·昭公元年》晋大夫赵孟聘于郑,郑国大夫穆叔在宴礼上赋《采繁》,接着说:“小国为蘩,大国省穑而用之,其何实非命? ”(108)②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47、1209页。当时晋国主盟,而郑国听命。《采蘩》首章云“于以采蘩,于沼于沚;于以用之,公侯之事”(109)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597页。,它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对晋国的顺从,但穆叔还要表达另一层意思:希望晋国能够体谅弱小的郑国,所以特别解释说郑国只是如蘩一样菲薄的贡品,望大国多加怜惜。而这层意思难以从诗中读出,所以穆叔特加解释。“赋诗+阐释”这一模式破坏了原有仪式规范,但也是“赋诗言志”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赋诗模式,启发了春秋“说《诗》”行为,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成鱄在征引《诗经·皇矣》时,就有较为详细的阐释。

赋诗中的“断章取义”、“歌诗必类”、阐释等方式,使得表意更为准确,切于政治交往的需求,但也削弱了“赋诗言志”的仪式性。但无论如何,“赋诗言志”的仪式属性一直存在。“赋诗”之“志”,与宗教仪式“诗言志”、“蔽志”之“志”一样,都源自所赋之诗,也外在于所赋之诗,是世俗意愿和神秘意志的综合体。而这一点,是“赋诗言志”这一温文尔雅的交流方式,能够在波云诡谲的春秋时代得到普遍尊重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结 语

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时期,一方面是以天子为核心、基于宗法制的礼乐制度的崩坏,一方面则是以霸主为中心的新的礼乐制度的构建。赋诗是一种为诸侯政治服务的新礼仪,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源自飨燕礼和“诗言志”的传统。但春秋赋诗由于缺乏宗教的支持,并没有形成严格的礼仪规范,有着明显的世俗化倾向。如荀林父为了劝阻先蔑使秦而“为赋《板》之三章”,就是将《诗经》当作一种具有说服力的话语资源,基本脱离了仪式,而这就与“引诗言志”相差无几了。所以,我们也可以将“赋诗言志”看做是“诗言志”到“引诗言志”的一种过渡形态,是神圣话语到世俗话语的桥梁(110)《国语·周语上》载祭公谋父引《诗·周颂·时迈》中的句子以谏周穆王,其年代早至西周中期。但其他有关祭公谋父的记载未见有引诗情况,西周亦未见其他文献引诗立言,所以祭公谋父引诗或为后人增饰。本文认为现有文献难以讨论“赋诗”和“引诗”出现的先后,只是从宗教到世俗的文化发展逻辑,而将赋诗置于引诗之前。。在“引诗言志”中,《诗经》文本已经代替了仪式传统,保障春秋大夫君子们“立言”的权利和有效性,有力地推动了新意识形态建设(111)过常宝、高建文:《“立言不朽”和春秋大夫阶层的文化自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所以说,从“诗言志”到“赋诗言志”,不单单是一个有关文学史的问题,它所呈现出的话语逻辑和文化机制,推动了春秋战国时期文化变革,同时也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确立了一条依据经典、突破经典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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