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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关系探究

2022-12-17夜晓语毕振昇

长春大学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裁判公民证据

夜晓语,毕振昇,徐 勇

(塔里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它源自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对象性活动并随之改变[1]。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两者有无关系是我们研究“公民法治意识”这一主题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紧随其后的问题即二者究竟为何种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何为意识以及意识起作用的方式这一根本问题加以探析。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的反映且随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权利意识即人们对权利的客观反映。自人类社会由封建社会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们往往认为权利是先验的,即“天赋人权”。随后的学者提出,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利益。美国法学家艾伦·德肖维茨的观点与传统观点不同,他认为“权利既不来自上帝或自然法则,也不仅仅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来自人类过去经历的恶行”[2]。根据其理论,人类社会的良好秩序究竟是来自于人们对于秩序的自觉遵守,还是来自于秩序被破坏后的积极斗争,构成了规范与秩序关系的基本思考。我国法学界目前多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权利意识可以理解为人类珍视和维护权利的思维方式、心理及信仰。

法治可以表述为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关乎“治权”,相对而言,其本质更接近于公法问题的内涵。法治不同于法制,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动态的,法制是静态的;法制可归结为意识形态的构建,法治则属于价值观的践行;法制归于客观,而法治实现于主观。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各有侧重,但并非毫无关联。因此,要实现法治,离不开法律制度,完善的规范体系是实现主权及治理的基本前提,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也是考量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律制度需要法治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制是实现法治的有力工具和手段。因“法治”本质上为一公法问题,应着重突出“公民”这一主体的地位。“公民”一词不同于自然人、人民。公民的界定标准是具有一国国籍,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中国公民。因此,公民法治意识可以表述为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及思维模式、心理和信仰。

二、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辨析

目前,法治被公认为是治理社会最好的手段。法治的实现依赖健全的法制,也依托于较高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在党的政策、出台的法律直至各类典型案例上都有体现。法治,简而言之,就是“依法之治”。法律在法学理论和批评层面分为“良法”与“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从这一层面理解法治中的“法”应为良法,即法治可以解读为良法之治;分析法学派持“恶法亦法”的观点,故法治包括良法之治与恶法之治。两派学者长期论战,并无定论。究竟何者为“法”,应将争论中的“法”的范围加以限定,并以之为唯一对象,如此才有进一步讨论的基础。上述争论,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可简单地就事论事或对之视而不见,即不能将该争论简单地理解为一个逻辑争辩的过程,而应将之归结为一个实践问题并且是需要不断通过实践检验的问题。从《立法法》的若干禁止性规定看,我国在制度设计层面当然在追求一种“良法”之治,这种观念也需要不断地落实到法律的实施中,故新时代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法治应当解读为良法之治。

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对于秩序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公法之重点在于“依法”,私法之重点在于“权利”。“法治”依托于公法,也必然在实现过程中与私法中的“权利”产生互动。理想的状态应为,公权力得到依法实施,私权利也得以依法行使,两者以“依法”作为重要前提。在“意识”与“行为”这两概念的哲学维度内,“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也应在“法治”这一主题下实现辩证统一。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相辅相承,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权利意识状况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

权利意识的强弱影响着法治意识,天赋人权的理论曾在不同层面受到过批判,那么权利究竟来自何处?实证主义者认为权利来自于制定法律的人,也就是说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此观点需要厘清两个问题,制定法律的人如果不需要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就不存在了吗?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人主张的那些“权利”,难道就不存在了吗?

从某个层面来说,权利本身受到法治规范而非由人任意摆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多项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抽象的概括性的权利,具体的权利在相关法律中均有所规定。权利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只要是客观存在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权利的保护方式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三种方式。私力救济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调解或和解,公力救济主要通过司法途径由人民法院裁决,社会救济主要指仲裁。无论当事人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以证明公民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即公民有权利意识。

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进而影响公民的法治意识,两者成正比关系。许多学者认为,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了,就意味着相关的诉讼案件会减少。换言之,只要公民法治意识提高了,即能用法治思维冷静处理纠纷,诉讼案件自然会减少。就此观点,暂不加以评论,且先看一组数据(表1),这是通过整合裁判文书公开网及相关法律大数据平台检索数据得出的。

表1 2017—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公开民事、行政案件数量 单位:件

2017至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事案件量共计1 092 929件,平均每年约218 585件,总体上看案件量是逐年增加的。行政案件数量从2017至2019年也是逐年上升的,2020、2021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虽然各地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规定方面可能略有不同,但总体情况我们仍可以通过已经公开的数据窥其一二。通过网络公开显示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数量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量和行政案件量与较发达的城市有一定的差距,如上海市民事案件总量要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6倍左右。行政案件量差别更大,上海各法院2020年行政案件量为23 483件,经分析对比可知较发达地区的民事、行政案件量和边疆地区的案件量差距较大。从以上数据分析,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地案件量和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有一定的关系。相比边远地区,由于地理环境、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上海市公民维权意识远远高于边疆地区,自然可以驳斥某些人认为的,权利意识及法治意识高、诉讼案件量就会减少的观点。公民法治意识强弱受当地经济发展因素、文化因素、教育程度制约。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分布在发达地区,边疆地区教育资源相对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权利意识,继而影响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法治意识。

三、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的策略

(一)全面理解法律,提高教育成效

全面深刻理解法律,是培养法治意识的基础,北京大学苏力教授提出要“重新理解法律”[3]。传统的理论主要是从政治角度来理解,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从社会角度看,法律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思维模式,因此要求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保持大致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除法律外,发挥调解作用的还有道德、习惯及惯例。理解法律是塑造公民“法感”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在普法工作卓有成效的今天,相信大多数公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可能超越了通常的认知范围。但是,全面理解法律、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功能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做到。

从人民法院受案率逐年升高这一现象看,近年来,人们处理纠纷越来越多地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得益于越来越高的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很多人并未真正全面地理解法律及其功能。实际上,参与诉讼的许多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要“有理”,法院就会支持其主张,其实“有理”与法院的支持是两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并不能领会其中的内涵。民事诉讼处理纠纷的指导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我国人民法院自2013至2021年共有1 787 432件一审民事案件最终以举证责任作为裁判准则,同时期,新疆区域有17 635件民事案件以举证责任作为最终裁判准则。很多当事人因不能全面了解法律,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甚至怀疑“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勾兑”。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中载有“司法腐败”的民事案件为例,多数案件为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判决,最终以“司法腐败”为由提起上诉和再审,而细究其上诉理由,并没有能够证明司法腐败存在的证据。可见,民众全面理解法律及法律功能意义深远而重大。

全面理解法律关键要加强法律的教育。应该从小培养,可以在中小学课程中增设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基础性课程。此外,卓有成效的法治宣传、普法活动需不断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也要相应配套完成。

(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牢固树立法律权威

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对于树立公民法治信仰有着最直接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人们在司法程序上耗费精力成本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正义的寻求,当公民通过私力救济无法解决纠纷或者法律不允许私力救济时,就会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司法程序维权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案件的成败与证据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可从公民证据意识的提高中窥见一二,举证责任规则的适用反映出当事人证据意识的强弱。从证据意识看,1982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即规定视听资料为证据的一种,“法发〔2010〕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倡导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但直到2014年1月,“法释〔2013〕26号”始对生效裁判文书采取强制公布的做法,故2014年以后的数据较为客观。通过检索201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在互联网公布的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到使用录音证据的案件,如表2所示。

表2 近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事案件中使用录音证据的情况

为更直观地观察录音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规则被运用的情况,依据上述数据形成曲线图如图1所示。

图1 2014—2021年公布一审民事判决、出示录音证据案件、依据举证规则裁判案件数量

图1中,左侧纵坐标为2014—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的已判决结案的一审案件数量,右侧纵坐标表示上述判决中当事人出示录音证据的案件数量,以及裁判者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判案的案件数量。可以看出的是,法官运用举证规则裁判的案件数量与案件总数量趋势变化的正相关性较为明显,即案件多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裁判的案件数量也较多,反之亦然。而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录音证据的案件数量与案件总的数量似乎并非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便如2018、2020、2021年三年总的案件数量明显较上一年度减少,但是当事人选择出示录音证据的案件数量在以上年份并未明显体现出对应的减少情况,甚至在2020年该类案件数量是增加的。

为更好地分析民事案件裁判中运用录音与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的情况,可以将两类案件在相同总量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对比,其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运用录音证据案件与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裁判案件占比图

从图2可以看出,在2014—2021年间,当事人出示录音证据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例稳步上升,而人民法院以举证责任规则裁判的案件数量则明显下降。从两图的数据对比中可看出,近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重视录音证据并大量运用在相关案件上,说明当事人证据意识的提高,而举证责任规则与当事人证据意识应当是负相关,只有在当事人无法举证、真伪不明时才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因此,图中数据基本可以证实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们证据意识的提升,也间接地证实本区域公民懂法、用法这两个法治意识核心要素的建立与提高。学者陈洪杰在《认知与规范之间》一文中提到:“在以和谐与稳定为主的社会环境下,实用主义司法哲学强调的是一种结果导向的利益衡量方法。”[4]法律的实施效果才是人们对法律的最终评价标准,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最主要方式,离不开具备一定法律常识与用法能力的当事人,尤其需要重视裁判的社会影响与实际效果,以及司法过程的教育功能。

(三)加强监督,杜绝司法权的滥用与司法腐败

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多发,反映出部分司法人员并没有依法行使权力,最终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以新疆区域为例,通过裁判文书网,以“司法工作人员”为关键词查询一审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自2014—202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查询到刑事案件27件。上述案件多数以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罪名数罪并罚。从司法腐败案例中,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结论:大多数的司法腐败与掌握司法权的个体有关,如在人情案中,裁判者往往因为人际关系就选择了枉法裁判,置法律的规制与原则于不顾。在关系案、金钱案中,裁判者受利益驱动,进而放弃原则,对司法权的运用脱离甚至违背了立法精神,上述27件案件中,虽然以贪污受贿定罪的仅3件,但其中15件都与受贿有关。对此,第一,必须坚持对司法过程的监督。有的司法腐败案件至案发时违法行为已历经数年,以至于本可以及时纠正的小错酿成大过。第二,提高司法队伍的法治意识。司法队伍是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的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国家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断扩大,这些法律人的法治意识的高低对于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三,坚持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会影响法的预测性,对司法权威也会带来破环性的影响。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地方各级法院应该加强对这些指导案例的学习研究,遇到类似案件应坚持同案同判。第四,坚持有案必立。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交起诉状时,不让当事人写时间,案件一拖再拖,有的人民法院,年底不收立案材料,有的人民法院案子久拖不判等,这些现象都是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该坚持有案必立,除法律有规定的外,案件都应该上网,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深化法治理论研究,法治宣传入心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始终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聚焦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聚焦党中央关心的战略和策略问题。在依法治国与公民法治意识建设方面,通过研究推出更多对中央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优秀成果,揭示中国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逻辑大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持。

法治宣传工作是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七五普法”已经全面落实,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形式主义、完成任务式的宣传活动,导致对法治宣传作用的认识不深,法治宣传的效果不好。法治宣传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工作,要发挥领导干部的作用,也要团结和动员更多志同道合的力量。对于政府及公职人员来说,法治意识内含的规则意识既是对公权力的一种约束,又是对公职人员的有效保护。在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发挥政府依法行政对社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更要重视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法治言行对社会大众法治意识形成的示范效应。同时也应注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守法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基本方面。实现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需要执法部门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进,需要每一个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需要每一个公民切实守法。理想状况下,政府与领导干部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凡事必依法处理,这将向社会传递非常明确的信号,即法律是处理一切问题的最终依据。如此,才有助于形成普遍的示范效应,引导普通公民遇事找法、信法。

四、结语

法治国家如火如荼建设的今天,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意义重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生动力,每一位公民应积极参与到学法、守法、用法的时代主流中,遇到问题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取得显著的成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果突出,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的现象还需进一步改善,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建设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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