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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放口监管与整治模式设计与实践:以大亚湾为例

2022-12-17柏瑶苹谢河建梁静王珊

环境与发展 2022年4期
关键词:入海排污口污水处理

柏瑶苹,谢河建,梁静,王珊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广东 惠州 516081)

引言

入海排放口监管是减少陆源排污、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落实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其整治监管一直备受重视。自国务院2015年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规划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十部委共同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清理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到此后自然资源部每年将入海排污口整治纳入环保督察专项检查,同时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印发《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提出“查、测、溯、治”原则,我国入海排污口监管已经从初步规范化走向精细化管理阶段[1]。但是,随着入海排污口整治监管工作在各地陆续实施,一系列技术和制度上的问题随之显现,有学者总结主要问题为:入海排污口监管顶层设计不足、仅监管准入、不监管事中事后、且排污许可尚未全覆盖;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缺乏体系化考量导致部门监管职责不明;备案制度与环评、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不良导致大量入海排放口脱离监管;入海排污口监测未能全覆盖;亟待进行入海排污口监管机制重塑。并据此提出了确立入海排污口管理类型、根据细分管理类型确定监管需求、制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与环评、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实现监测全覆盖、压实和落实有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的具体建议[1]。同时一些地区也根据其工作实践提出当地入海排放口摸查结果和分类整治监管思路[2-6],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排海口的“查、测”阶段,对“溯、治”阶段以提出建议为主,关于整治模式和整治效果方面还有待探讨。

惠州大亚湾区南临大亚湾,所辖湾内海岸线长度63.1km,2021年常住人口44.4387 万人[7],建有我国重点发展的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之一、炼化一体化规模全国第一的大亚湾石化区和年吞吐量过亿的惠州港荃湾、东马港区,也是深圳等周边城市休闲旅游的重要目的地,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大亚湾也是保育马氏珠母贝、鲷科鱼类等生物资源及重要生态生境的大亚湾省级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开展入海排放口监管整治对当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取得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该地于2018年至今开展了海岸线入海排放口整治与管理,同样遇到了上述问题。当地通过对入海排放口监管与整治“查、测、溯、治”各环节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进行设计与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了“入海排放口巡查监测—督办分工—部门开展整治—监测验收销号”的动态、持续的清单式管理,切实提升了本地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本文对本地一线入海排放口监管与整治管理模式进行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为其他地方提供经验借鉴。

1 入海排放口定义与类型界定

入海排放口类型及入海排污口的标准是“查、测、溯、治”的基础。在本地,为监管全面,纳入入海排放口标准为:以法定海岸线为界,将直径达10cm以上、向海一侧的入海排放口,具体按入海排污口、排涝泄洪口、入海河流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并界定标准,直至明确每一入海排放口所属类别及责任单位。

1.1 入海排污口

根据《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8],入海排污口指由陆地向海域排污水的排放口,具体包括污水直排口、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放口、排污河。(1)污水直排口:指污水从陆地直接通过岸边排放的形式排放入海,主要包括工业企事业单位直排口、各类市政或生活污水口以及养殖废水直排口;(2)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放口:指污水排放经过了海洋处置工程论证,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扩散器向海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3)排污河:指污水通过河道排放入海,主要指人工修建或自然形成,现阶段以排放污水为主(枯水期污水量占径流量50%以上)且年均流量≤1亿m³的小型河流(沟、渠、溪);(4)养殖排水口:2017年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海、东海和南海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方案的通知》(海办环字〔2017〕407号)将养殖排水口从污水直排口中调出,单独列为入海排污口中的一种类型,指直排入海的海水养殖废水排放口,增强了排查的针对性。

上述标准中,均缺乏对“污水”和“养殖废水”的界定,不利于监管;同时,部分间歇性排放的生活污水口往往难以采样;另外,部分环保部门具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放口才是入海排污口”的思维定式。为切实推进入海排污口监管和整治,除已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经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入海排污口(主要包括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放口及部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按其行政许可允许排放标准界定以外,在实践中,当地按照地表水最低可接受要求,以“其排水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9]V 类标准作为入海排污口标准(排污河除外),以及从居民厨房、卫生间、洗衣机、化粪池等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海口;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海排污口”作为入海排污口标准。同时,为根据部门职责明确整治分工。当地根据部门法定职责(详见表2),将入海排污口重新分类并细化定义为:(1)工业港口直排口。指工业及港口企业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口,及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排口、温排水口、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水口,该类入海排放口排放主体属于“固定污染源”[10],由环保部门监管。(2)市政排污口。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污水的入海排污口,也包括经审批设置、因错接混接而存在实际生活排污的雨水口,由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地区、排污主管建设维护)和街道办(负责乡村地区和内街小巷改造)监管,而城乡分界线又采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地性质(是否属于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具体区分。(3)养殖排水口。由农业部门和街道办共同监管。(4)排污河。由水利部门监管。

表1 大亚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原)海洋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管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27]明确:“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大亚湾区2016年污水管网排查方案》明确:我区污水收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一是各住户的排水立管和小区内部地下管道可能存在错接、混接现象,二是住户化粪池至市政污水管之前(简称入户管)也存在错接、混接现象,三是市政污管同样存在错接混接、破损淤积等情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1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20]对小区和住宅给排水系统及雨污分流要求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大亚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职能方案》明确:区住建局统筹协调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统筹做好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考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7〕73号)[21]要求“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22]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十五)排水户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十六)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修装饰和使用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3]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7〕73号)[21]要求“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

1.2 排涝泄洪口

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发布通知,将排涝泄洪口列为入海排污口的一种,指无污水排入,以排涝泄洪为主要功能的入海排水口。虽然雨水及地表径流往往有劣于地表水V 类的情况出现,但无论从监管整治的紧迫性和可行性上都不及其他类型入海排污口。因此当地将排涝泄洪口从入海排污口中调出,单列为入海排放口的一个类别,强化监管,确保排涝泄洪口水质不劣于地表水V类标准。

1.3 入海河流

入海河流以纳入水利部门统计口径的河流中末端入海的河流为准,并以法定海岸线作为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分界。虽然入海河流也属于入海排放口,但大亚湾区由社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入海河流整治,其整治措施与入海排污口类似,因此不纳入下述入海排放口相关工作内容和统计中。

2 入海排放口监管整治流程与分工

整个入海排放口监管整治过程分为入海排放口排查、监测与溯源——入海排放口分工整治——入海排放口长效管理。

由于监管整治涉及监测、溯源、执法、城市及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管网建设、排污单位纳管等多个环节,涉及部门较广,因此以编制方案的方式作为部署多部门工作的有力抓手。在大亚湾区方案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详见后文6.1节)进行以下部门分工:

原海洋部门牵头组织入海排放口排查与监测,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排放口信息进行核实,对入海排放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说明并发布入海排污口补充信息和分工清单;负责养殖排水口整治;配合入海河流及排污河监督整治。

乡镇政府对乡村(含有居民海岛乡村)居民生活污水的错接乱接、管渠直排、化粪池下渗、直排散排排污等行为进行摸查整治;对乡村排涝泄洪口进行监管;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乡镇辖区内的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单;负责石化区及港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完善审批手续,已批准入海排污口达标改造,市控以上重点直排口在线监测;对其他部门职能范围以外,未经审批设置、存在实际排污的入海排污口开展整治(包括餐饮类市政排污口);对工业企业排涝泄洪口进行监管;配合入海河流及排污河监管整治;牵头组织排污口设置单位对确需保留并经合法审批的入海排污口设置统一的标识牌;负责牵头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城乡住宅小区、建筑、房屋的给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情况的摸排,逐步完善管网规划;负责全区居民生活污水类直排口整治工作;对入海排污口中经住建部门审批设置、但存在实际排污的市政(设施、道路)雨水口和建设项目雨水口开展整治。对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管;牵头组织排涝泄洪口设置单位对确需保留的排涝泄洪口设置标识牌。

水利部门牵头对入海河流进行监督管理,对排污河进行整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告知申请人至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依法依规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执法分局开展违法排水检查,对违法排水行为查处并督促整改。

房管局督促物业加强小区下水管维护管理并在发现违法排水行为时及时报告住建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石化区及港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进行整治。

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经营许可时告知申请人至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3 入海排放口排查、监测、溯源

该阶段的主要要求是“全面覆盖、判定准确”,其中排查和监测是部门分工的基础,而溯源是具体整治工作的基础。

3.1 流程与技术要求

3.1.1 入海排放口地毯式排查

2018年起,陆续开展入海排放口排查,统计同时进行排污来源初步排查,地上排查的目的是了解该入海排放口上游是否存在排污主体,是否是该入海排放口的排污主体,并判断排口是否属于工业直排口、市政直排口、养殖直排口或排涝泄洪口(部分无排污来源的管口受雨水影响排放水质劣于地表水V类)。方式包括查询卫星地图查看排口邻近区域建设情况,对该集水区域中可能存在排污的单位或村庄实地排查走访。判断该单位是否存在排污可以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1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12]《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13]等文件,明确该单位是否属于存在产排污的行业,获取其排水、排污地下管线图,了解水系情况,掌握企业或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状况,排查其排污去向。

3.1.2 入海排放口水质监测

同时,通过入海排放口监测获取水质情况,判断其属于入海排污口还是排涝泄洪口。开展监测时,为排除海水影响、准确判断排放水质,《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8]要求采样时采样点位不能受到潮水的影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14]提出淹没式排污口可布设在排污口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实践证明,对于雨污混流的老城区,上述条件往往难以达到,变通为在低潮时正负1 小时内进行巡查和采样,也可以基本满足判断是否存在超标排放需求。除此以外,流量是判断排污严重性、整治必要性、检验整治成效的重要参考指标,其检测方法可参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附件《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14]。

3.1.3 溯源排查

监测发现存在排污的入海排放口,其溯源一般由整治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应注意地上与地下结合,单一手段往往受限于管线情况复杂、存在堵塞情况,无法明确其污水来源。地下溯源可参考《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15]《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16]等相关规程,主要依托市场化管网排查服务。

3.2 全区入海排放口状况及排污来源

2018年底,首次进行的大亚湾区入海排放口地毯式排查统计发现入海排放口合计273个、入海河流9条。进行排污来源初步排查后,入海排放口初步分类为排涝泄洪口148 个、入海排污口125个。2019年初,经后续溯源排查和水质监测,更新为入海排污口113个、排涝泄洪口168个,合计281个入海排放口。

4 入海排放口整治

4.1 整治目标与要求

本地入海排放口整治目标分为3 种:入海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并备案;清理关闭;排水达地表水V 类并纳入排涝泄洪口管理。本地编制了区级方案,并明确每一入海排放口的整治目标要求和对应的建议整治手段.

对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入海排污口排放水质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按法律要求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手续。

对不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入海排放口,其整治目标可以概括为:“晴天不排水,排水达V类”。具体涵义为:如没有特殊原因,要求晴天不得排水,如排水则有极大可能为生活污水,需进行整治或清理关闭;如有特殊情况,譬如为人工湿地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晴天仍持续排水的入海排放口,则要求排水水质达地表水V类;雨天则暂时不对排放水质进行要求,原因为雨水本身可能存在水质无法达到地表水V类的情况、地表径流进一步增加了雨水中污染物质含量,同时一些雨污混流的老城区在降雨时管网的主要用途从排污变为排放雨水,要求所排雨水也达到地表水V类在本地暂时不具备可行性。

入海河流则根据本地“一河一策”整改方案,达到地表水IV类或V类水质,由于另有专门部门负责整治,不纳入入海排放口的整治目标中。

4.2 整治措施

4.2.1 市政排污口

一是增设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12月,大亚湾区住建部门编制了全区污水设施近期配置规划研究[17],获取分区现状用水量和管网漏损率,计算得出现状污水量,再提出污水厂站建设规划和污水管网建设规划。该研究已明确:2018年已建3 座水质净化厂处理规模(5.85 万t/d)未能超过当时旱季和雨季污水产生量,增设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迫在眉睫。为保证污水处理取得成效,住建部门通过长期-短期措施结合的方式,当年起陆续通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租赁等方式,在全区新增5座(响水河、石头河、黄鱼涌、滨海公园)污水处理设施(11 万t/d),满足短期内污水处理需求。同时进行水质净化厂扩容(2019年扩容8 万t/d,2020年开始8 万t/d 扩容工程),以满足长期污水处理需求。同时环保部门在前期建设“一村一设施”合计25座多为“厌氧池+人工湿地”工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仅保留4 个人工湿地,对原有6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305 万m³/d)进行提标改造;新建10套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总处理规模685万m³/d),出水标准均为一级A。街道办则负责建设其他9 个农村的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555 万m³/d)[18]。截至2020年底,全区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4.85 万m³/d,中心区主要满足旱季污水处理需求,但尚不能满足雨季污水量处理需求。

二是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加快沿海及水质净化厂配套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并加强了对原有市政雨污管网错接、漏接等问题排查整治的力度。对沿海乡村“一户一管”、利用分散式排污口进行散排的区域进行统一纳管截污,再接入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要求小区和餐饮业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从而无法接入的,采取接入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自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并要求达地表水V类水质,或自建多集处理池并进行回用等方式处理。

三是对市政入海排污口进行截污。大亚湾区仍有部分老城区为雨污合流制,直接向海排放。一方面,受涨落潮影响,水位变化较大,高潮时需要防止海水倒灌入污水管网;另一方面,需要兼顾雨天溢流的需要。因此最终采取了安装拍门、雨天开启的方式进行排口截污,但仍存在非雨天开启等情况,需强化监管。

四是强化对小区和餐饮业污水的截污治理。要求小区和餐饮业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从而无法接入的,采取接入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自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并要求达地表水V类水质,或自建多集处理池并进行回用等方式处理。由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9]等现行规范未强制要求将阳台水收集入污水管,部分小区存在通过排涝泄洪口排放阳台洗衣机生活排污的情况,因此也要求进行改造;沿海新建小区将阳台水收集入污水管。

4.2.2 工业港口直排口

一是关停4个未经排污许可证登记和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工业港口直排口;二是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2019年起,市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程序,沿海部门、企业开始对其设置的2条海底管线海洋工程处置入海排污口、2条循环水温排水口进行论证、备案。

4.2.3 养殖排水口

由于本地区无工厂化养殖、沿海高位池或围堰养殖,沿岸仅有3个池塘散养,经协商停止养殖。

4.3 整治结果

2019年8月,经近1年的时间,完成21 个入海排污口整治(其中10个纳入排涝泄洪口管理)、3 个排涝泄洪口不复存在,更新为入海排污口92个、排涝泄洪口175个,合计267个入海排放口。92个入海排污口中,包括重点整治入海排污口17 个、其他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31个、“一户一管”分散式排放39个,合法达标入海排污口(具备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手续)5个。至2020年10月,17 个重点整治入海排污口中有13 个完成整治(其中3 个不复存在、10个纳入排涝泄洪口管理),仍有4 个还在排污;其他需要整治的31个入海排污口中完成20个整治(其中2 个不复存在,18 个纳入排涝泄洪口管理),但又有10 个原排涝泄洪口以及新增2 个入海排放口劣于地表水V 类的情况,仍有23 个有待整治;“一户一管”分散式排放的39个入海排污口全部完成整治、不复存在;合法达标入海排污口仍为5个。全区有入海排污口32个;排涝泄洪口177个(含原排涝泄洪口147个、原入海排污口纳入排涝泄洪口管理28 个、新增排涝泄洪口2 个),原入海排放口中有62个因整治完成而不复存在(包括44个原入海排污口、18个原排涝泄洪口),合计209个入海排放口。截至2021年8月,仅余2 个入海排放口未完成整治,合法达标入海排污口5个,排涝泄洪口222 个。在4~6 次/年的巡查监测中发现,不排水或排水达地表水质V 类,仅在降雨后地表径流排放出现劣于V类情况。

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分别从2018年的96.73%、1.53% 提升至2020年的97.5%、1.55%。

5 长效管理机制

主要强化巡查监测、要求备案、严格审批等措施,实现入海排放口滚动式清单管理、规范化管理,并通过末端管控倒逼陆源产污主体做好污染治理。

5.1 入海排放口日常巡查监测及滚动式清单管理

强化入海排放口监测,开展月度巡查及季度性监测,通过每季度确保全岸线覆盖、国标检测与快检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新增入海排放口(尤其是分散式餐饮业排放口、新增海堤排涝泄洪口等),并以监测结果是否达到地表水V类来判断是否存在排污情况,以检验原有排污口整治成效,并将新增入海排污口和排水水质存在反弹的入海排放口及时纳入督办整治范围。

5.2 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

2019年以前,大亚湾区一些沿海企业的温排水口和排海管线与其所属用海项目一并办理了环评手续,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也按要求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但未办理入海排污口备案手续。2020年以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完善了入海排污口备案流程,并要求相关企业进行补办,现全区4家相关企业均已完成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

5.3 推进入海排放口标识牌和入海排放口信息化管理工作

设计入海排放口标识牌,明确排放口名称、编号、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同时,大亚湾区正在开展“智慧海洋”信息化建设,包括入海排放口信息化管理相关内容,将监测巡查信息公开、整治进展上报共享、公众投诉处置反馈等工作融合为一体,计划形成入海排放口“电子标识牌”。

由图5可知,当能见度为1 km时,随着传输距离的增加,三种辐射波的透过率均逐渐减小.在相同的传输距离下,三种辐射波的衰减程度由小到大进行排序,在平流雾中依次是10.6 μm、1.064 μm和3.8 μm,在辐射雾中依次是10.6 μm、3.8 μm和1.064 μm,且10.6 μm在辐射雾中表现出良好的传输性.这与表1和表2中的结果相吻合.相同传输距离下,3.8 μm和10.6 μm在平流雾中的衰减均大于在辐射雾中的衰减,而1.064 μm则相反.由表1和表2可知,三波段对平流雾的消光系数均大于对辐射雾的.

6 入海排放口整治管理经验与建议

6.1 入海排放口整治监管经验

2018年至今,大亚湾区入海排放口整治管理总体可分为4 个阶段:(1)摸排调查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8月)。该阶段主要明确全区入海排放口情况及排污来源,对全区海岸线入海排放口及其排污来源进行摸排,对每一入海排放口的集水区域、排污来源、设置单位、排污情况进行调查,入海排放口的界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为“排口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排口半径达10cm”,基本做到无遗漏、全覆盖。(2)整治方案提出及初次部署部门分工阶段(2018年9月-2019年2月)。该阶段主要目的为根据排污来源明确整治措施,并确定具体整治单位,推进整治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领导牵头和督办机制,工作开展缓慢。(3)再次部署落实整治及强化督办阶段(2019年3月至今)。建立了区领导督办布置—部门开展整治—牵头部门巡查监测反馈上报进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工作推动较快,为各整治责任部门提供了协调支持和相应技术指导。(4)长效管理阶段(2019年12月至今)。该阶段主要强化巡查监测、要求备案、严格审批等措施,实现入海排放口滚动式清单管理、规范化管理,并通过末端管控倒逼陆源产污主体做好污染治理。主要经验如下:

6.1.1 对牵头部门而言,沿海岸线的全管径、溯源式摸查和监测已经满足工作需求

本地区入海排放口排查与2019年环保部组织的环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行动区别如下:(1)排查监测范围并非整个地区,而仅为海岸线附近,进一步溯源主要借助区各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专业排查(包括CCTV溯源、潜水摸查、地表开挖等),以便针对性进行整治;(2)“一户一管”散排纳入统计口径。实践发现,密集的“一户一管”散排区域往往就是最缺乏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最易直排入海的区域,如果仅统计大管径排放口,则往往会遗漏这些亟待整治的地区。

6.1.2 必须以方案形式固化每个入海排放口的整治监管部门分工

由于监管整治涉及监测、溯源、执法、城市及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管网建设、排污单位纳管等多个环节,涉及部门较广,缺乏专门的入海排放口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散见于十余条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部分条款无法执行。因此,本地以编制区级方案的方式作为部署多部门工作的有力抓手,对每一个入海排放口均根据前期排查监测情况落实其整治责任部门,避免出现部门间就排放口性质有争议而互相推诿的情况。入海排放口管理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如下表:

6.1.3 领导挂帅、督办推进、滚动式巡查监测考核是落实整治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6.1.4 坚持长效管理、以海洋管理政策倒逼陆源整治和管理水平提升

坚持不达地表水V 类不允许设置排涝泄洪口排海的要求,在本地未出台建筑排水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区域不得设置入海排污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必须论证备案等管理要求,同时要求沿海小区做好阳台排水纳入污水系统工作。通过坚持“发现一个、整治一个”,目前住建部门审批新建小区雨水排放口、市政排放口时都会征求海洋部门意见,并已逐步开展旧小区阳台排水纳污工作,入海排放口监管从被动变为主动。

6.2 存在问题

6.2.1 沿海老城区雨污混流整治难度大

老城区往往同时存在生活污水排放量大、排放口多、雨污混流、管网老旧、地势低易倒灌、用地紧张等问题,整治难度大。

6.2.2 乡村污水收集管网配套不足

在2016年以前,乡村污水收集处理采用人工湿地工艺,在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提升水泵建设不到位的情况下,人工湿地形同虚设。2016年至今,环保部门将人工湿地工艺更换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部分乡村(含有居民海岛)完善了沿河、沿海污水收集管网,但仍有相当多乡村的污水收集管网还有待规划、建设。

6.2.3 城市排水监管水平低

2015年出台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均需要办理许可。经调查,大亚湾区纳入城市排水管理的主体只有数百户,以小区为主,大量自建房和排污较大的行业如餐饮业未纳入排水管理,排污去向无从监管。原因一方面是从事上述活动的主体数量庞大,超出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和监管能力;另一方面是办理手段繁琐,往往需要排水户提供内部管网图、隐蔽工程竣工图、水质检测报告等,部分地区甚至要求提供加盖规划审图章的项目总平面图、环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住建批复文件,对往往是租用民用场所进行经营的餐饮行业实际上提高了办理门槛;再一方面是管网信息公示不足,查询不便,有意愿纳管的排水户难以自行按规定纳管,继而进一步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6.2.4 入海排放口水质快检配套产品有待跟进

快检主要针对COD、氨氮、总氮、总磷、流量、盐度进行现场检测,能够现场快速出具结果,判断排污情况,充分推进整治工作进行。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快检的指标值与地表水类别区间无法一一对应,对直接判断是否存在劣于地表水V类的超标排放情况造成阻碍。

6.3 建议

6.3.1 入海排污口整治应当多措并举,统筹推进

针对老城区的复杂情况,应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排污口截污等工作推进,防止出现排污口截污不到位,导致海水倒灌进入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设置沿海排涝泄洪口时,应当考虑未来监测监管需求,尽量减少设置在高潮线以上,或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相关要求,预留监测井。

6.3.2 应有序推进乡村污水管网建设

对乡村污水管网建设现状进行全面摸查,根据《广东省农村雨污水收集模式指引(试行)》[24]和《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25]等指导,有计划地推进乡村截污工作。

6.3.3 应大力强化城市排水管理

一是强化存量排水户排查、完善手续。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放情况、办理排水许可情况进行摸查,强化宣传,分批次组织污水纳管。二是强化新增排水户办理监督。应参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26]《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等做法出台地方性规定,要求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要求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要求建筑阳台、入户花园、走廊排水应排入污水系统,通过建筑工程验收环节对排污纳管进行把关。三是通过社会化服务手段增强排污许可服务及监管。通过体制机制改变,培育市场化的纳管专业公司,将排污纳管安装变为类似通水、通电的报装服务并与通水联动,为大量从事餐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并将报装结果作为核发排污许可的重要参考。同时,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增加排污许可监管方面的人力支持。(4)加强信息化支撑。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手段,将已审批的建筑排水情况、已申报排水许可情况进行三维化记录、展示,以此简化审批手续,并用以支撑排水许可审批集及排水户纳管申报。同时借助“最多跑一次”等政务便民手段,使排水许可与商事登记、年审联动,减轻申报人工作量。

6.3.4 应加快入海排放口水质快检配套产品跟进

应充分对接入海排放口快检厂商,在现有快检产品基础上生产出适用入海排放口的快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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