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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西入河排污口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2-11-27黄炳鑫黄业翔赵汉南周良洁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排污口处理厂排查

黄炳鑫,黄业翔,赵汉南,周良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0)

广西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柳州、桂林等10个城市长期占据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前30名,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机构改革后,入河排污口监管职能由水利部门移交至环保部门,实现污染源到受纳水体全链条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水利不上岸,环保不下水”“多龙治水”的破碎化监管体制问题[1]。自2019年起,广西参照长江、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经验,初步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监测评价、排查整治工作,整治了一批设置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切实改善了水环境质量,但在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生活污水直排现象突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滞后等问题。本文重点对广西入河排污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为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参考。

1 广西入河排污口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印发实施后,2019年3月,广西水利厅印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移交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工作资料的函》,广西入河排污口监管职能正式移交环保部门。在此之后,广西环保部门沿用水利部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监管办法,在保持水利部门原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方面,广西印发了《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工作方案(试行)》,为率先开展入河排污口审批改革的省份之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纳入环评报告作为附件一并审批,实现项目环评、入河排污口同步审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面,广西建立了钦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探索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四大项工作,并编制广西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方案及相关技术指南,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截至2021年12月,广西已登记在册入河排污口总数1 928个,共686个规模以上排污口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其中有442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纳入在线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控排污状况,对于规模以上、未纳入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口,广西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监督性监测,并参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开展达标排放评价。根据广西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2021年下半年,广西共对292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其中监测达标的有247个,达标率为84.6%。

2 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规及配套规范性文件不完善

机构改革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入河排污口相关内容未修订,水利部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部分条例、技术规范已不适用,生态环境部目前尚未出台入河排污口专项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导致地方管理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遇到很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难以界定哪些排污口该列入重点管理范围,广西入河排污口基数较大,在管理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做到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显然不现实,目前广西仅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日排放量达300吨或年排放量达10万吨)开展监测,未关注排放高浓度污染物排污口及水环境容量接近饱和流域、设置地表水考核断面河流等环境敏感区域排污口,不利于精细化管理;二是入河排污口无排放标准,目前环保部门制定的各行各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设定的,而大部分入河排污口与排污单位厂界有一定距离,途中易受到其他污染源影响,其次,存在多家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情形,难以对入河排污口提出限排要求;三是入河排污口审批未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核相衔接,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广西出台了《优化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事项工作方案(试行)》,初步实现项目环评、入河排污口同步审批,但由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入河排污口行政审批事项立项依据未修订,入河排污口作为独立审批事项不能取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仍然依照水利部印发的《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编制,部分论证内容与环评报告中排污论证相关内容重复,没有真正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核、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有机结合,入河排污口审核、备案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2.2 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

2018年1月,广西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初步开展广西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工作,共排查出个1 928个排污口,形成广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目前广西环保部门仍然使用这一调查成果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管,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入河排污口未记录在册,主要为畜禽养殖污水直排口、大中型灌区退水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等,以广西北海市的南康江为例,2018年水利部门摸排成果中南康江排污口数量为4个,本研究于2021年开展了南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共排查出55个入河排污口,为之前登记在册排污口数量的13.75倍,大部分入河排污口没有记录信息,未纳入监管,无法监控排污状况。

2.3 生活污水直排现象突出

根据住建部门统计数据,2020年底,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水平为64.8%,广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44.8%,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不提供资金支持,广西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有限,导致广西部分地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排水管网混错接、雨污合流等问题严重,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水体,对河湖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根据广西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广西2021年下半年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共有45个入河排污口监测超标,其中19个为生活污水直排口,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抽检结果的通报》,生活污水直排口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4 镇级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稳定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抽检结果的通报》,2021年下半年45个监测超标的排污口中,有13个为镇级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超标因子主要为氨氮和总磷。通过调查发现,广西镇级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稳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散养户占比高,普遍采用水冲粪传统养殖模式,养殖废水混入生活污水管网,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波动较大,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出水时有超标;二是镇级污水处理厂存在处理能力或处理工艺无法满足处理需求问题,主要体现为老旧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量不足以及活性污泥法等传统处理工艺除磷效果较弱,导致出水总磷超标;三是部分地区镇级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到位,运维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或是因运维经费不足,污水处理厂疏于管理,未能充分发挥治污效能。

2.5 老旧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滞后

调查发现,机构改革前,广西部分地市水利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监管不够重视,遗留下一批设置不规范、缺失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主要为污水处理厂等治污项目,由于污水处理厂属于公益性项目,地方管理部门为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指标,让污水处理厂尽快投入使用而忽略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其次,由于机构改革前广西水利部门将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合并审批,部分只涉及排水、不涉及取水的项目,如采矿类项目,也存在缺失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问题。未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设置位置往往不满足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防洪等要求,且均未规范设置标识牌。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

推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取消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制度,调整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与环评审批权限保持一致,在项目环评报告中增设入河排污口论证章节,在排污许可证中体现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放方式及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浓度等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暂行管理办法,明确重点监控范围,对于重点监控的入河排污口加装视频监控、在线监测设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将入河排污口监管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环保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修订《入河排污管理技术导则》,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标准、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置规范、不同类别入河排污口的排污管理目标要求等。

3.2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

依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开展入河排污口三级排查,通过遥感航测、无人船、人工徒步排查和监测溯源等工作方式[2],全面摸清广西入河排污口底数。广西地区具有山地丘陵地形、亚热带植被茂密等特点,开展全区遥感航测费用较高,遥感航测排查效果较差,有能力开展遥感航测排查的地区,可以选择重点区域开展遥感航测排查,以节省经费支出。在开展排查前,建立入河排污口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强排查人员培训,完善入河排污口排查技术要点、质量控制要求、APP信息填报要求等排查技术规范,在排查过程中,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初步溯源分析污水来源,以入河排污口排查APP为信息录入工具,登记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监测数据及责任单位信息,一口一档备案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位置、审批手续、排放要求、监测数据、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档案,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3.3 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排查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河流、内河岸线入河排污口,开展污水收集管网错接漏接排查整治及雨污分流改造,逐步消除城市管网空白区,解决雨污混排和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解决农村污水就近直排沟渠或河道、多点散排的问题,杜绝污水直排入河。

3.4 提高镇级污水厂效能

针对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镇级污水处理厂制定整治方案,提升污水处理工艺和处理量,推进城镇新、旧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及时修复管网错接、渗漏、堵塞等问题[3]。有条件的地区,应推行第三方运维模式,以地级市为单位,通过项目招标形式,将市辖区内所有镇级以上污水处理厂运维交给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统一管理。

3.5 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在完成广西入河排污口排查的工作基础上,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溯源信息进行复核,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归类,梳理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抽查、定期监测制度,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入河排污口应配备水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实时更新、随时可查。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整治,缺失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应由排污单位补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统一登记备案,并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不能通过评审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论证备案手续,不能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则依照《水法》相关条例取缔。

4 结语

入河排污口是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打通“岸上和水里”,实施“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控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水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要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审批备案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测监控体系,层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进河湖水质持续改善,实现绿色发展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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