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演进和发展
2022-12-17李况然
李况然,沈 伟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我国形成并逐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经贸法治化的认识。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是针对改革开放时期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法治需要,并且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展望未来,和平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到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国际规则和新型国际关系的不适应,国际法治改革和国际秩序重构,他国利用国际法律规则对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限制;在经济领域,对我国的出口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壁垒措施;在国家自主权益上,试图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威胁和影响。在国际法治规则的话语权争夺上,西方学者从21世纪初期的“自由国际法”主张转向以Tom Ginsburg等西方学者提倡的“威权国际法”认识;从提倡与中国合作并帮助中国在国际秩序框架下实现法治[1],转向指控中俄等国的政治实践造成了对西方民主国家主导的传统国际法秩序的威胁[2]。例如,美国近年来先后公布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无尽前沿法案》《2021战略竞争法案》等多部法案,通过将国内法问题国际法化,试图粗暴遏制我国的发展。在具体对华制裁措施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运用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 的“特别301条款”,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我国挑起争端。当下,美国更是联合西方盟友,在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实施了对中国全方位的遏制[3]。鉴于当前我国面对的国际形势,如何全面科学系统地把握当今世界形势中的演进规律,如何依据当今世界演进规律推进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如何确保我国更高水平对外经贸活动行稳致远,仍然需要加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经贸的法治建设。
坚持和完善我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经贸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本文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主要内容,进而阐述其重要价值。
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发展战略,明确“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与之相应,关于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逐步形成和发展。邓小平指出“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4]373。对外经贸业务的拓展能够使我国与世界各国互通有无,在互通有无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一切文明成果和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一)对我国对外经贸发展创造和平与发展国际环境的认识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与国际经贸发展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没有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就无法深度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对外经贸业务和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能力也不断增强。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决定于两个条件……还有一个是国际条件,就是持久的和平环境。我们奉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外交政策。谁搞和平,我们就拥护;谁搞战争和霸权,我们就反对。”[4]156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实质就是为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正常对外经贸活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良好稳定有秩序的国际环境可以减少对外经贸的风险、促进对外经贸的发展,反之,对外经贸的健康发展也能够优化我国对外经贸业务的外部环境。为此,邓小平强调,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准则,坚持和平与发展的方针,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必备的外部环境。“应当把发展问题提到全人类的高度来认识,要从这个高度去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会明了发展问题既是发展中国家自己的责任,也是发达国家的责任。”[4]282把发展问题提升到全人类高度来认识,从国家责任高度来定位发展问题,摆脱了人们关于发展只是为了人们生存和享受的狭隘视野,树立了以全球发展为己任的战略视野。从历史视角看,这也是后来联合国提出的千年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先声。
深刻认识国际环境总格局对于我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形成至关重要。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认识到国际环境总格局表现为“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在这一战略认识指导下,一方面,中国要推动“南北对话”,因为“南北问题不解决, 就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需要南北对话”[4]56。“南方要改变贫穷和落后, 北方也需要南方发展。南方不发展, 北方还有什么市场 ?”[4]96另一方面,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对“世界所有国家”“各种类型的国家”的开放,中国需要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因此必须要对发达国家开放;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拥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4]99。“单靠南北对话还不行, 还要加强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合作, 也就是南南合作。第三世界国家相互交流, 相互学习, 相互合作, 可以解决许多问题, 前景是很好的。”[4]56推动“南南合作”,就是要使我国主动承担代表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在国际社会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邓小平对“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的阐述,全面深刻地指明了我国发展对外经贸所需要的国际环境总格局,是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形成和发展的世情。邓小平的发展观具有世界格局,以人类发展为基础、导向和目标,摆脱了发达国家以零和博弈为基础的发展观,是更加先进的发展理念,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全面和相互依存的发展观。这一发展观也表明了中国的发展意义、价值和使命,使得中国的发展具有了历史和时代价值和意义。
(二)扩大对外开放是为了拓展我国的对外经贸
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对法治需求的现实和实践而形成的。
首先,大力开展对外经贸业务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邓小平指出:“中国在西方国家产业革命以后变得落后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闭关自守。建国以后,人家封锁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还是闭关自守,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困难。三十几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发展不起来。”[4]64这表明,只有改革开放,只有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才能搞好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就是要正确处理改革和开放之间动态的相互关系,改革是开放中的改革,开放是改革基础上的改革。
其次,明确认识到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贸业务能够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对此,邓小平深刻指出:“要得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中国执行开放政策是正确的,得到了很大的好处。如果说有什么不足之处,就是开放得还不够。我们要继续开放,更加开放。”[4]202在这里,邓小平实际上提出了开放无止境的理念,开放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而不仅仅是发展经济的手段。
再者,明确认识到既要促进我国对外经贸业务的发展,更要引进国外先进经验、科学技术、资金,以加快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邓小平深刻指出:“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我们都采用。”[4]130这就要求我国积极打开国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因为“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4]1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完善的对外经贸政策,必须长期坚持。邓小平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坚定实施改革开放的信心:“对外开放还是要放,不放就不活,不存在收的问题。”[4]165“对外经济开放, 这不是短期的政策, 是个长期的政策, 最少五十年到七十年不会变。”[4]79保证我国对外经贸政策长期不变的根本,是在业已形成的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指导下,完善中国对外经贸的法制。
(三)发展我国对外经贸需要对国内相关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配套改革
促进国际经贸、投资还需要对国内相关体制、机制、法律法规进行配套改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决定于两个条件……一个是国内条件,就是坚持现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如果改革成功,会为中国今后几十年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4]156促进我国的对外经贸业务的繁荣,实际上是为了我国国内生产加工的商品拓展世界市场。拓展世界市场,反过来要求在我国国内生产加工的商品符合世界市场的需求、满足世界各国消费者的需要,这就需要对国内相关体制、机制、法律法规进行配套改革。因此,只有加快我国国内相关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配套改革,才能获得巨大的改革红利和开放红利。
(四)在发展对外经贸过程中需要注重引进国外资本和技术
打开国门、发展对外经贸业务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此同时,必须注重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管理。邓小平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营,先选择资金周转快的行业做起。”[5]156
当然,在引进外资、外国技术的同时,要时刻关注中国经济发展主导权、自主权是否始终在中国政府和人民手中和掌控之下。为了提升中国政府、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权、自主权,邓小平强调:“我们一方面实行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仍坚持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一贯倡导的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必须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争取外援,主要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5]406打开国门引进外资和技术,根本目的是提高我国自力更生发展经济的能力。
(五)充分利用当今世界通行的国际法来保障我国对外经贸持续发展
上述维护和平和发展的国际环境,拓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既发展对外经贸又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等,都需要遵守国际通用的国际法,利用这些国际法来保障我国在世界上的各项对外经贸活动。为此,必须加强对国际法的认识、研究和运用。早在1978 年12 月,邓小平就认识到国际法对保障我国对外经贸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并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5]146-147。
在关于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指导下,在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国积极参与并执行了一系列国际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依法、依规从事对外经贸活动。另外,我国还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对外经贸相关法律,实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互衔接。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在进出口许可证、保护关税、外汇管理等方面逐步建立起法律制度,并在民法、刑法等基本法中设置了专门涉外条款,形成了全方位支撑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经贸法律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一方面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推动国际贸易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关于对外经贸法治化的认识
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在改革开放之后,成功实现了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基本方针,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展法治的方法论和运行论。
然而,法制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随着2009 年我国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也转向强调更加动态的法治,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将法律制度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工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法治规律性命题,标志着我们党在法治建设规律的认知上实现了新的飞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加需要充分利用国际通行的经济贸易法律来保障我国在世界各国开展的各项对外经贸活动。然而我国在涉外领域的立法经验不足,尚未形成综合全面的涉外法律体系[6],缺乏对外经贸领域涉外法治的“法制基础”。面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依据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深刻分析了当今世界经贸总格局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对新时代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的全新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事关中国对外经贸的法治建设和执行过程中要统筹发展与安全
习近平特别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与安全,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他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认识是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球经贸发展大格局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总趋势,在世界形势瞬息万变、复杂严峻的情形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智慧结晶是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基本内容,能够使我们在宏观视野中正确认识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相辅相成关系,灵活应对当今世界瞬息万变、复杂严峻的大变局,进而正确处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确保国家对外经贸安全的同时扎实推进对外经贸业务。这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安全观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具体表现和实践。
(二)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如何运用国际法来保障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各项对外经贸活动,如何保护外国商户和投资者在我国国内的各项经贸活动,关键在于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这就需要加快我国国际法的立法、执法工作,为新时代我国对外经贸持续发展奠定牢固的法治基础。
根据法与金融理论,一国法律机制的有效性不仅仅在于其法律规则本身,更在于这些法律规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7],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规则实施的效率比规则本身更加重要[8]。由此观之,需要高度重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中外当事人的保护。为了“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国于2018年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据由包括外籍专家在内的专家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这些专家在专业度、中立性等各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通过组织调解、帮助法律查明、出具法律意见等方式,实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中外当事人的公平公正保护[9]。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际经贸发展,在国内法治改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三)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法治的本质是法律条文的同一性、平等性、文本性。法治本质上的同一性、平等性、文本性保障了法治实施上的规范性、契约性和预期性。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深度融入全球化,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内法治必须与国际法治接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正如习近平指出的:“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1)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85.htm。
在习近平经济思想和法治思想指引下,近年来,我国贯彻落实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精神,最集中的表现是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法律,先后出台了《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以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升了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有利于保障我国在国际经贸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逐步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
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还表现在我国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性经贸协定的制定、运行和维护。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积极参与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制定和谈判。为了有效配合这些多边经济协议的运行,我国还修改了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
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基础上,我国还创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进口博览会,推进我国“境内关外”(即在我国境内但在关税等政策上享受境外企业优惠待遇的区域)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落地和铺开,从而实现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切实落地,进而推动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
(四)培养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法律人才
无论是统筹发展与安全,还是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还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都是由专业法律人士来贯彻执行的。这就需要大量通晓国际法的人才。事实上,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高低,与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密切相关。因此,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进一步推动涉外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提出必须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培养一批涉外法律人才,是为了维护我国企业、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http://china.cnr.cn/news/20190226/t20190226_524521747.shtml。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性强、素质高的涉外法治人才,鼓励我国法治人才在国际组织、国际期刊等平台通过实习、交流等方式传播中国法治观念,为国际法治的改革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五)在涉外法治中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我国始终致力于以全人类的利益为根本,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最终衡量标准,且不仅仅局限于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而是把中国人民的利益与世界人民的利益相结合,在正确处理国家利益的差异性与人类利益的一致性基础上,强调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10]。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3)参见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http://www.banyuetan.org/yw/detail/20201202/1000200033137441606870011971053030_1.html。
涉外法治的理念不能体现某国至上的狭隘理念,应当基于全世界、全人类发展的需求,体现大国在世界总格局中的责任担当,坚持贯彻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胸怀天下的大格局,构建新型全球经贸治理体系,通过法律途径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经贸环境、互信协作的安全环境。
四、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时代价值
综上,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理论基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坚持和平与发展的理念,构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完善新型全球治理体系;(2) 坚持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勇于试验,大胆尝试,坚持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大规模、高质量地开展对外经贸活动;(3) 高度重视对国际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治化路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经贸法治体系。
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理论价值
首先,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是对各个时期的中国涉外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继承和发展,是从中国对外经贸的客观实际出发、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而得出的重大理论成果,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这一认识建立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1979年,邓小平指出,要实现中国现代化,就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底子薄、人口多的现状。紧接着在第二年,他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又是一个穷国”“不要离开现实和超越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4]31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转向了依法治国,从仅仅强调法律制约转向兼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二,这一认识是全面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经验教训得出的重大理论成果。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必须解放思想,实行改革开放,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例如,我国经济建设也曾走入误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和影响了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1]。邓小平因此深刻指出:“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旧的那一套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对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学习,有助于促进我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经济建设。”[4]237-243
第三,邓小平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既要通过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也要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二)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的实践价值
中国对外经贸法治化认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本质特征。
第一,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并重,在多边合作中不断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合作、开放、参与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主旋律。积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融入国际规则的制定,为国际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推动高水平的全球可持续发展。
一是我国应当在巩固现有多边合作的前提下,不断发展新的贸易伙伴,扩大对外经贸规模。习近平强调:“要切实推进多边外交,推动国际体系和全球治理改革,增加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话语权。”例如,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不断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投资协定,于2010年全面建成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了应对美国不断升级的对华遏制政策及其在经贸投资领域组成的围堵中国的“民主联盟”,我国必须积极通过WTO、“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多边组织、条约提高对外经贸规模和质量,以更加开放、包容、公平的姿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坚持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推动解决世界经济公平公正问题”。
二是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空前紧密联系和合作,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在巩固既有经济发展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对外经贸的新路径,建设符合国情的更高水平、更加开放的新型对外经贸体制。
当下,数字贸易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数字贸易规则(如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也是中美摩擦的分歧之一[12]。(4)仅数据流动就贡献了美国4%左右的GDP,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美国一直尝试为数据贸易设定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标准。然而在WTO的多边谈判中,这一议题始终未能取得共识,因此美国转而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试图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经贸规则,数据贸易规则也成为中美谈判的重点议题之一。参见李杨、陈寰琦、周念利:《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中国经贸》2016年第10期,第24-25页。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较美日欧处于相对落后水平,未来我国需要多措并举,通过完善数字领域规则体系、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等措施,营造良好数字贸易环境,形成我国数字贸易动态竞争优势[13]。中国已经提交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体现了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向国际贸易规则看齐、争取全球数字经济规则主导权的具体行动。(5)参见《申请加入DEPA: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新起点》,https://www.essra.org.cn/view-1000-3238.aspx。
第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战略,利用法治化手段维护我国对外经贸利益。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日趋复杂的国内外发展环境,习近平强调在立足开放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法治化工作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我国法律和国际经济秩序相接轨,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国际化营商环境。习近平强调:“中国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负面清单降低了贸易活动参与者的信息获取成本,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同时负面清单所隐含的开放性、透明性和规范性也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市场监管模式和国家治理模式,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另外,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而上述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的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为推动全球秩序和国际法治朝着公平、公正方向发展储备人才优势。
五、结语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是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要在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基础上,一方面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靠法治维护本国利益,如《决议》所指出的:“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秉持习近平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经济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引领全球经济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化、理念更加科学化、方向更加平等化、治理文化更具包容性、治理机制更加高效化”[14],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