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法治领域新矛盾 实现法治运行高效能
2022-12-17龙婧婧
●龙婧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法治体系建设中一些需要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等”。这些问题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矛盾的表现,着力解决这些突出矛盾,是进一步增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优势,提升法治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效能,推动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破解法治意识觉醒与法律认知不足之间的矛盾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法治意识不断觉醒,但受专业知识所限,又不能够充分认知法律、理解法律,这就形成了维权与违法纠结难辨、交错交织的状态:既寄希望于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又对法律的程序要求、实体规则常有异议;既对他人违法行为倍加责难,却又疏忽自身守法要求,甚至还钻法律漏洞、坦然违法。这从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见一斑,“控告申诉人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许多控告申诉人既想通过诉讼得到救济,又对司法机关信任不足,为了自身利益偏执地把无理申诉说成有理、把部分有理说成是全部有理,甚至把歪理说成是正理等,一旦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不依不饶申诉不止,各种极端维权上访形式层出不穷”。
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律认知需要持之以恒。一是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认知,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为申诉人、信访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促进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有效维权。三是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执法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件的法治解读评论,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注重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二、破解法律抽象认同与具体行动背离之间的矛盾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律至上、规则之治已成为社会熟知的公共话语。然而,知行合一难,法之必行甚难。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遇到关系自身利益的具体行动中,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因素很容易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方面,与抽象的法律认同背道而驰。从近些年发生的贪腐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呈现两面派作风:台上讲规矩、讲法律,台下以权谋私、为所欲为;有法律意识、无法律自觉,法治理念没有入脑入心,只是停留在“嘴上”“纸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仍然不强。
加大执法司法力度还需久久为功。一是坚定领导干部信法用法守法理念,提高法治能力。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创新学法方式,促使学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用法工作机制,明确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促使用法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学法与用法牢牢结合。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守法监督机制,综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促使形成领导干部自觉守法的良性氛围。二是强化执法司法者奉法实践行动。执法司法者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强化执法司法者的担当作为,秉持执法司法良知,“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规范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等乱执法、不执法以及徇私枉法等现象。三是完善执法司法制度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破解法律实施高期待与法律规范质量不高之间的矛盾
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是法律有效实施、实现良法善治、保障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当下,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也不断提高,但仍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规范科学性不足、责任条款设置过低,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客观上产生行为人“逆向选择”的现象;一些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一要明确立法理念。要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贯穿于法治建设始终,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在立法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利益为本,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减少法律特别是法规制定中的利益倾向性。要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听取人民的心声,努力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升为国家意志,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二要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注重解决法律规范制定时较为突出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及时跟进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工作。三是积极完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约束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推动构建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四是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比如完善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和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等突出问题的法律规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破解公正执法司法要求与群众监督乏力之间的矛盾
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九届五次全会中强调,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特别指出“推动监督落地,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群众监督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对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法治完善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群众监督相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而言,属于权利监督,其效果的发挥有赖于被监督机关的重视程度和采信力度,要以群众监督倒逼实现公正执法司法存在协调机制不够畅通的问题。
加强群众监督势在必行。一是依靠群众监督加强和改进执法司法工作。执法司法机关要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到执法司法实践之中,“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方法,完善民意调查、舆情监测等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等信息平台作用”,借鉴各地实践中“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设立举报热线”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畅通群众监督通道。借助科技力量,推广使用远程视频接访、网上信访客户端等新技术平台,不断构建“信、访、网、电”的综合性信访平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以更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方式,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二是推动群众监督方式与执法司法程序有机衔接。申诉、检举、控告、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执法司法机关要及时汇总、认真甄别群众监督意见,规范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和监督意见处理的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在受理、核查、办案、监督、答复、落实的各个环节中做到及时有效、务实严谨,实现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不断汇聚群众监督正能量。三是保证执法司法权在群众监督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依法行使权力的基本特征,是群众监督的前提条件。要不断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公开机制,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充分利用“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确保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司法的过程和决定,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广泛运用听证制度,确保群众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得到高度重视,推动有效意见进入决策、启动监督程序,保障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真正让群众监督倒逼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