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22-12-16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并报送相关信息。
《办法》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法》明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将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并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办法》明确,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也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