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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昆山清丈档案所见土地占有严重不均及农民沉重田赋*

2022-12-15朱建忠蒋卫荣

档案与建设 2022年11期
关键词:业户昆山民国

朱建忠 苏 晔 蒋卫荣

(1.昆山市档案馆 ,江苏昆山,215300;2.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023)

一、 清丈及其目的

土地(包括田亩、廛地、河池、湖滩、荒坟等)清丈是以地情调查为主,融合地域环境、土地、人口、财政税收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自然与社会数据采集工程,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摸清土地权属情况,调整赋税标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体地说,清丈就是对土地权属关系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整理、登记并予确权(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清代清丈实施过两次,分别在康熙五年(1666)与同治六年(1867)。前者“历三十余年之久,始得竣事”;后者因太平天国运动致“册图散失”,就“仅以粮额总数,按亩均摊,以致肥田与瘠田纳同一税赋”,属于“补丈”[1]性质的简易清丈。

民国元年(1912)七月,昆山县民政长(相当于县长)方还就“本邑田地淆乱,图册散失”情形,在邻县宝山清丈的示范作用下[2],提出清丈昆山田亩案,经县议会核准同意开办,并设立清丈总局,地方各乡设立分局。此次清丈工程可分两阶段:民国元年至民国五年(1916)为第一阶段,主要是清丈总局制订各项有关清丈事务政策、章程,在其领导、监督、协调下,各乡清丈分局稽察带领丈生、绘测生、复测生等赴各乡丈量所有田亩(包括田、地、廛、荡、池不同性质的土地),测绘田形高下[3],认定土质肥瘠等,为后期确定田赋科则奠定基础。清丈第一阶段后期还需安排抽丈、复丈等环节。民国六年(1917)至民国十四年(1925)为第二阶段,主要围绕组织董事会及庄保等绘造各类田单、册籍,如丘领户册、户领丘册、鱼鳞图册、执业方单、粮册等展开。其间,全国的清丈事务实施曾因官民矛盾激化,民国北京政府被迫叫停,昆山的清丈工程一度也几乎停摆,藉地方坚持才得以延续、毕事。

清丈工程结束后,昆山县清丈局于1926年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昆山县清丈局报告书》,这是一部收录了1912年至1925年间包括公文89篇、公函52篇、通告26篇、揭示33篇、章程41篇及其他各类表册、图圩舆图、附录等在内的各类清丈档案汇集。[4]

二、 清丈获取一系列田亩、人口及相关数据

清丈工程实施的结果是昆山县清丈局及县府获得了一系列有关土地、人口及田赋数据资料,县府给业户发放了约45万张的土地持有凭证书——执业方单。

《昆山县清丈局报告书》“全县市乡各图田地银米科则表”记载:全邑额田1136187.269亩(另二说为1160376亩[5]及119万亩[6]),实丈熟田1090034.965亩。前者是自明代始由中央政府认定的昆山一县所需承担田赋或曰“公粮”的额定田亩数据,后者则是经过这一轮田亩清丈实测后获得的准确田亩数。

全邑一市(玉山镇)十七乡(夏驾桥乡、张浦乡、千墩乡、安亭乡、石浦乡、杨湘泾乡、井亭乡、陈墓乡、甪直乡、南星渎乡、正义乡、巴城乡、周墅乡、菉葭浜乡、蓬阆乡、尚明甸乡、周家桥乡)的图圩、村庄、人口、田赋数据如下:

1. 图数共计388个。大致一乡之下以若干村庄组成一个片区作为图数设计、组织基础,与此对应形成了数量巨大的丘领户册、户领丘册、鱼鳞图册、粮册、执业方单等图籍材料及名曰“舆图”的境域内各市乡图。

2. 圩数共计2736个。依河、湖等自然界标划分的、相对独立的土地区域,大小不等,多则上百亩、上千亩,少则几十亩,甚至更少。昆山中、北部区域,河、湖界标相对较少,土地连片达数千亩乃至上万亩,需人为分割设界标,将其小型化,成若干圩。

3. 村庄计2803个(自然村),53700户,239714人[7],户均约4.5人。

4.田赋额以民国十三年(1924)“新册征粮”“新册启征”计,实测109万亩土地。额定征银95505两(尾数省),每亩0.12元;征米94422石(尾数省),平均每亩13斤[8]。

清丈档案还记录了当时银两、洋元与每石米的比价关系。“比较旧额,减银六千一百八十三两三钱六分一厘,以一五折合国税,减征银元九千二百七十五元四分一厘。增米二千三百四十八石九斗八升二合三勺,以三元折合国税,增银元七千四十六元九角四分七厘。”[9]所谓“比较旧额,减银”云云,是指按照国家原定昆山一年的“额定”银米数据,比照“新册征粮”(民国十三年)——清丈后新定“科则”标准,则减银6000余两。据此可推知,银两与洋元之间比价为1∶1.5;每石米价为洋3元。

这里需要对昆山全境的土地总额衍变过程略作梳理。其总额袭自明代,即所谓“额田”。这个“额田”数明显大于全邑实际田亩数,存在四万亩左右的差额。这就是清丈报告书反复提到“缩弓”“缩缩弓”缘起。因实测与预先“钦定”额田总数存在显著短差,为了满足额定数,每届清丈时只得施予将弓尺的跨径缩小的办法(无从违抗朝廷“钦定”),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缩小,此为“缩弓”“缩 缩 弓”。[10]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需分田且责任到户,于是地方政府开展新一轮的土地丈量工作。此次丈量发现,原定每个生产队的额定田亩数与实测田亩数据不符。许多年龄略大、农田劳作经验丰富的农民曾多次说过,苏州地区乃至整个江南地区田亩,若以六十方丈(即6000平方尺)标准计作一亩,则大都不足额。

按照当时档案记载,昆山一市(即县府治所所在地玉山镇)十七乡,53700余户,近24万人,户均4.5人,理论上说人均耕地可达4亩以上,这是苏州市范围内人均土地面积数量较多的县。然而事实上,此种人均标准是完全达不到的,因为档案中还有记录:需扣除非个人——家族占地情形,如教育款产或校田,善堂、义庄、义栈、公所的田产,庙产等,故综合估计,实际人均可能不足3亩。以公司、义栈、义庄、官道与铁道占地等名义登记的土地也不在少数。

丘领户册的编制组合形式,丘图下丘号在前,业户名在后,下列科则与亩分数

三、 昆山土地占有严重不均

通过梳理清丈档案,可以发现当时昆山地区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田亩,面积大多在几分到一亩、二亩左右。极端者一块(一丘)地的亩分仅有“空亩空分贰厘壹毫”(即仅有14平方米左右)情形。最大面积在七八亩样子,但这已属于极值了。

登记有业户所持田亩数据的档案涉及丘领户册、执业方单及存根、官推收等。所谓“丘领户册”,形式有草册、正册与副册三种,是清丈档案中数量最大的部分,其意是“丘”(“丘号”即一块田的位置编号)与“户”互相结合且“互领”的登记册——既可称“丘领户”,又可称“户领丘”,互领彼此,故名。执业方单则是清丈结束后发给业户的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材料。正本发给业主,清丈局持有底稿及存根,某些材料上还有修改痕迹。官推收则是房地产在发生买卖、转移情形时由官府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缴纳一笔不菲的费用。

以昆山市档案馆所藏卫氏家族(包括卫秉璋、卫序初、卫树嘉、卫澍等)田亩档案为例,当时统计数为575丘、1326.395亩。昆山市档案馆“昆山县政府(05)”全宗中有整整一卷半材料均为卫氏家族作为持田凭证的执业方单,前者数量达到214页(张),后者也有59页。从档案馆馆藏中检索到的官推收材料还反映,民国九年(1920)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卫氏家族继续通过各种途径——档案中称为“活交”(可赎回)或“绝交”(不可赎回)等方式从其他业户手上获取土地。卫氏家族从唐道生、唐和卿、徐顺麒、徐怀信等业户手中购入的田亩至少达50丘,152亩以上。[11]这就是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土地兼并现象在民国年间的真实写照。进一步说,卫氏家族所持田亩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跨地区性,名下土地涉及张浦、石浦、千墩(涉及此三乡的土地数量最多)、蓬阆、菉葭、夏驾桥等乡及玉山市,几乎占到昆山全县的半数乡镇。

《昆山县清丈局报告书》曾提及某业户因战争而致家中最值钱的物件——执业方单遗失数百张,极端者则失去家中全部方单。不论持有数千亩土地的大地主,还是持有五六亩的小业户,其家中的核心资产都是土地,甚至连房地产实质也是土地资源(时称“廛地”,分为市廛、镇廛、乡廛等)。

馆藏档案记录的公司持有土地数量也颇大,恒顺公司、垦牧公司、华兴公司、振苏公司等持有的土地从数百亩到千余亩不等。个人业户持有的土地,每丘面积普遍较小,而公司持有的土地,则有许多面积特别大的田块,达百亩以上,甚至有200亩以上的特大号丘田。

如档案中“合计公司”名下的土地数量达到1114.463亩。有一则材料,草册上土地在“朱晓记”名下,正册上则删除原名“朱晓记”,改记在“合记公司”名下。由此似可作推测,若干个人名下的土地集中登记在“合记公司”,由公司统一雇人耕种。这类地主在当时被称为经营性地主。[12]甚至户主及家人均不在当地,往往由经租人员(代理公司或人)经营。若届清丈或每年的忙漕缴纳时节,也由经租代理。[13]

档案反映了一些土地占有情况,但那些没有土地或土地持有量极少的农民却是沉默的大多数,档案记录中甚至都没有出现这个群体的名字。大量的无地、少地农民,他们的名字没有机会出现在丘领户册上,或很少被记录在丘领户册上。

户领丘册的组合形式,业户在前,丘图在后,下列田亩细号

四、 昆山农民以田赋为主的沉重负担

民国十三年,清丈“外务”(“野外”田亩丈量及执业方单发放等)结束后,遂编制新一轮的丘领户册、鱼鳞图册、粮册等,并根据田亩等级(依据圩形高下、土地肥瘠、转卖价格三项)拟定课税标准——科则:分为三等九则(实际有十则,分别为一斗、九升、八升、七升、六升、五升、四升、三升、二升及无米)。第一则田的漕米(秋季下忙)标准为每亩一斗米,再加春季忙银;第十则田无米,只征收春季忙银。

1925年开始以新册标准启征,以109万亩为税基,额定征银95505两,征漕米94422石,其中一斗田669900亩。再加上每年经征费40000元左右。[14]所谓“经征费”,是指用于相关吏员或差役如经征吏、庄书、催甲、地保等薪水及工食等开支,用经济学概念可表述为征税成本,类似附加费。以经征费名义收取银米田赋附加,自明清以来这种超收现象一直存在,且有愈发严重的趋势。

正如报告书多次承认的,“昆邑赋税之重,不亚于吴县”,“经征费加征至百分之六,在苏省为最巨”。[15]制作执业方单,也需向业户征收可达十万元的手数料(工本费):“既为管业之凭证,自应纳相当之手数料,拟每亩收银一角,昆邑全境,以田一百万亩计,可收十万元”。且“市廛地方单费,较诸田亩,似应加倍,拟市廛五倍,乡廛二倍,以示区别”。[16]官府理直气壮收取高额的方单制作工本费。

征税固然有成本,另外征税中有“浮冒”“朦复不实”,甚至地方官与承办人员一起乘机上下其手、大捞一把的传统“陋规”也从未断绝过。“清季时,新令莅任,漕书每行贿署中幕僚,汇缘承充,名曰漕规。其实皆为买灾匿征而来”;“民国改造,吾县正本清源,首革此弊。四、五年间,若辈复萌故智”。甚至以“运动费”之名额外征收:“每年忙漕启征时,先令经征员出具支领虚数收据,缴入公署,运动费在经征费内扣发;庄书造册费,支领每亩一分二厘,又复减征一成。名曰账房回扣。较之前清积弊,变本加厉”。[17]超收现象极为严重,广大农民就在这一轮又一轮的苛税杂费中承担了越发不能承受之重的经济负担。

清丈支出也极为浩繁。以本届(民国元年至民国十四年)清丈为例,相关事务的费用开支达数十万元。清丈档案反复提及,具体数据大致在二十三万六千元以上,前期费用大一些,后期略少一些。这些支出最后都将转化成农民负担。据《昆山县清丈局报告书》第四编“表册”之中“历年各项收款统计表”载:民国元年至十三年度收取的忙漕带征费、复丈费、查册补票费、方单费、利息、扣薪、测量费、借款、换单工料费、过户手数料、练习生贴膳费、代造田形副册费、售去旧物、失单执照费、经征盈余、杂收入等项总计236604.710元,年均向业户收取18200余元。

原定“丈局经费,定章分丈费、单费两项。以十分之六取诸带征,以十分之四取诸单费。原预算共需付费十六万元,分四年收入。惟自创办以来,一切开办经常开支,全恃带征收入。现在“带征已满”,“所收单费无几,统计每月单费收入,只抵全局开支十分之一而弱”。所以“非展限带征年限,实无别筹妥善接济办法”;“原预算单费每亩收银五分,乡廛加五倍。方单工料,每张二分。本邑田地共一百十万余亩,约需方单四十五万余张,统计连廛地加费及逾期加费,至少约收银六万八千余元。惟核计未设要事,共需经费七万一千有奇”。[18]最后发现靠单费收入根本无法保证清丈工程运行所需要的足额经费。

于是,不得不改变原定计划:“免收单费,续行带征”,“拟改忙银一两、漕米一石,均带征一角五分,展限二年”。将原定的带征年限由四年延长到六年,因为带征远比“单费”“手数料”的收取效率高、来钱快。

当时米价约在每石一两银子左右,不同年份因收成的丰歉而有些出入。所以平常年份昆山县全年的田赋(农业税)大约19万两上下,大约人均0.8两。全县占90%以上普通农民一年的生活开支即“口粮钱”可能也就三四两白银,0.8两银子相当于一人一年生活成本的20%。农业税负担之沉重可见一斑。

为了筹措更多的清丈经费,清丈局对忙漕经征费做过测算:民国七年至九年“以全县实收经征费三万六千七百元,除去经征等二万七千元及稽征、催征、运解等费至多一千元,实共支银二万八千元,收支相抵,计可余八千七百元,计算所余在六分之一四(即六分之一点四,约23%——笔者注)。如遇丰稔,再可增加”。[19]昆山县政府以昆山、新阳两处名义征收的经征费,实际数额大大超过应征数,以致清丈局一再要求“核拨经征盈余”,以作清丈善后经费。习以为常的经征费超收秘密,若不是清丈局的“纠缠”则长期无人发现。这无疑又进一步加重了昆山农民隐形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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