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2022-12-15段凡
段 凡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家治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一种新时代表达。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绝不只是新时代的法治话语和表达,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法治、厉行法治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形成发展过程,是党矢志不渝建设法治决心意志的彰显过程,也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坚持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不断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所形成和发展的法治基本观念,是对为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认知确立和价值判断,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中国化过程中形成发展的法治观,“是指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同志相关论述为标志的法治观”。〔2〕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制定了中国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使得根据地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利益的坚决维护者;领导筹备新中国的法制准备工作,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中国人民大宪章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领导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上层建筑领域建设工作,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指明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等,具有划时代意义。同时,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制定以1982年宪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政治制度的健全完善、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依法治国并将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下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领导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同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名义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3〕带来了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时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在波澜壮阔的奋斗历史进程中,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和法治进行贯通和融合,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都坚持领导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实施法治、厉行法治,将法治贯穿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整体过程,并将领导建设法治与“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进行有机统一,〔4〕将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行有机统一,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过程中矢志不渝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5〕从党中央的高度正式提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这一重要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其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人类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6〕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镶嵌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整体概念和范畴中,以其鲜明的中国立场和原则,呈现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价值生成范本、中国特色实践范本和中国创新智慧范本,是不断形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由来、理论由来、实践由来,是中国共产党引领推进揭示人类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落地生根、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法治实践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能够带领人民取得法治建设成就的方法由来、经验由来和道路由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不断形成的过程。读懂中国,不能不读懂中国共产党;读懂社会主义中国法治,不能不读懂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读懂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不能不读懂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形成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关系,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形成发展过程,本质上是党领导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实施法治、厉行法治的过程,也是党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过程。《决议》指出:“一百年来,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7〕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能够带领人民取得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并将其引领法治建设实践。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在将法治贯穿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整体过程中、贯穿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过程中创新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法治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善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也善于生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法治理论成果。在这些中国共产党的法治理论成果中,无不反映和呈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
第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的基本内容彰显和呈现。无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都是在党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性法治理论,都蕴含了丰富的法治观内容。这些法治观,是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是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是中国人民的法治观。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无不集中反映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都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论述,这些法治论述,彰显出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呈现。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价值指引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时,写道:“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8〕中国共产党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必然坚持人民立场这一基本法治理论立场。中国共产党基于人民立场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立场所探索和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法治。坚持人民立场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观。人民主体地位在中国的形成,使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获得了可靠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充分进行,又使得人民主体地位不断获得夯实和巩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始终强调和坚持的基本立场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探索和建设法治时始终坚持和强调的价值坐标和价值指引,也是人民法治的核心要义。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道明了人民法治的价值形成因,即谁来主张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明确表达在社会主义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党才能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依法治国,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事业成功的关键”。〔9〕中国共产党不仅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还明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即人民法治不是单方面地就法治论法治,也不是抛弃党的领导搞法治,更不是背离人民意志搞法治。因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广泛支持。只有充分实现依法执政,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也才能赋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强大的动力。1949年6月,毛泽东在谈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时候,就已经强调:“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不承认这一条真理,就不是共产主义者。”〔10〕1986年9月,邓小平在论述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时,就说道:“要通过改革,处理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11〕1998年7月,江泽民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讲道:“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12〕2006年6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讲道:“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13〕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14〕习近平总书记将党的领导确立为中国法治、人民法治之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性质的最精准定位。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也指明了人民法治的价值动力因,即依靠谁以及什么方式方法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毛泽东将“群众路线”这一领导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应用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动力基础和来源,1954年6月,他指出:“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15〕邓小平将依靠人民与宪法实施的关系进行了指明,1980年8月,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16〕江泽民将依靠人民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进行了明确,1998年2月,他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上讲道:“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17〕胡锦涛将依靠人民与执法的关系进行了说明,2006年3月,他与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说道:“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18〕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将依靠人民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了道明,他讲道:“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9〕
中国共产党还明确了人民法治的价值目的因,即为了谁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人民合法权益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相连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权益。在法治上,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权利。在法治建设中,只有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时,“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20〕以生命形式呈现的人,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在生命面前,不应有高低强弱之分,也不应有贵贱贫富之别。人民至上必须包括生命至上,它不仅指向了作为政治整体的人民群众,也指向了具体生活中每一个鲜活的人的生命。无论是“世间万物中,人是最宝贵的”〔21〕还是“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无论是在抗震救灾、抗洪抢险还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都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价值,都指向了我们既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又要以现实的人为本,还要以“每个人”为本;它将人的本体论意义和价值论意义进行了统一,将人的群体和个体进行了统一,将“人民”和“每个人”进行了统一;它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了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学说的发展,是人民法治观的弘扬。早在1954年6月,毛泽东就针对宪法草案提出:“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22〕1983年7月,邓小平针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指出:“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23〕2001年4月,江泽民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讲道:“中国共产党奋斗了八十年,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争取、维护、发展人民民主。”〔24〕胡锦涛在2004年3月10日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5〕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6〕
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形成的思维方法
坚持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方法论。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领导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实现中国化的实践由来、经验由来、过程由来,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形成的重要思维方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27〕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从无到有,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短短几十年所取得的建设成就,来之不易也不容否定。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成就的重要原因和经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中国的传统实际、现实实际、党情实际、国情实际等出发,运用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方法,走联系中国法治实际情况、回应中国法治实际发展、符合中国法治实际需要、解决中国法治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来对待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道路的选择。客观来说,在自主法治道路的选择上,从来就没有“普世性”的法治道路。每个国家都有权依据自身法治国情和法治需要等实际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益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能不假思索地照抄照搬外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决不能不假思索地复制移植外国法治理论,而应从实际出发构建符合自身需要的制度体系、理论体系和实施体系。早在1948年2月,毛泽东就提出要从实际出发来对待土地法的实施,他说道:“关于土地法的实施,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策略。”〔28〕1987年6月,邓小平提出要依据中国实际情况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道:“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29〕2000年12月,江泽民提出不能不顾国情来建设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他说道:“离开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不顾中国人民的实践效果,企图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来代替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在理论上政治上是极其错误的,在实践上必然造成灾难性的、无可挽回的后果。”〔30〕2011年3月,胡锦涛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就是立足国情和实际的结果,他说道:“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1〕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法治建设,2014年10月,他说道:“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32〕2018年8月,他又说道:“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33〕
中国共产党洞明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威对法治建设的实际作用,不仅在各个历史时期明确指出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和作用,也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正确方向进行了揭示。1954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针对宪法草案说道:“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4〕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35〕1990年3月,江泽民针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36〕2002年12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7〕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中央全会作说明时,明确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38〕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将树立宪法权威对全面依法治国实际作用进行了阐明,他指出:“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39〕
中国共产党以实事求是的思维和态度,对待中国的法治实施。1954年6月,毛泽东针对宪法草案发表谈话时,最后就何谓科学态度说道:“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40〕1987年6月,邓小平同美国前总统卡特会谈时指出,中国人才更加懂得中国的实际,他说道:“中国有中国的实际,这点我相信我们比外国朋友了解得多一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41〕2002年3月,江泽民在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空洞的。”〔42〕2011年1月,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侧面阐述了“徒法不足以自行”所蕴含的实事求是价值,他说道:“要大力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把严格执法、按政策办事贯穿工作各个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正确实施。”〔43〕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用“两个落到实处”强调和拓展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深刻意义,他说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要抓在手上,确保落到实处”,“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44〕
中国共产党还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运用统筹安排、协调兼顾的思维方法,对待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治问题。1948年1月,毛泽东提出:“对待地主和对待富农必须依照土地法大纲加以区别。”〔45〕1980年12月,邓小平提出要通过统筹协调运用法律手段和思想政治教育手段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他说道:“必要的法律设施,加上全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报刊宣传和学校教育的配合,就可以形成全党全军全民的共同行动准则。”〔46〕1989年6月,江泽民针对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提出要多种手段并用,他指出:“必须强化政府的权威和功能,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管理和调节。”〔47〕2005年11月,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环境,胡锦涛强调要重点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多管齐下的方式方法,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益主体更趋多元化,宏观调控必须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48〕习近平总书记将统筹安排、协调兼顾的思维方法上升到全新高度来加以充分运用。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明了统筹兼顾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49〕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了统筹协调的作用,他指出:“中央依法治国办要履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职责,及时发现问题,推动研究解决。”〔50〕
四、围绕中国化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发展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实际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密切结合的过程,是依照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领导走联系、回应、符合、解决中国法治实际并从根本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法治实际需要的法治发展道路的全新过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本质要求是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义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时代发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等相结合,不断呈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民族特点、时代特征、人民特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本质要求,必然促使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过程中,促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实现民族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同时发展和丰富着中国共产党法治观。
中国共产党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地提出一些富有民族特点的理念、原则,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民族化的同时也丰富了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民族性,不断促进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成为中华民族的法治观。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51〕他还针对1954年宪法草案说道:“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52〕1979年6月,邓小平会见日本公明党访华团时用“两手抓”这一生动形象的中国式语言来形容民主法制建设:“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53〕1997年10月,江泽民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演讲中提到:“我国古代先哲提出的‘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仁者莫大于爱人’的思想,在社会中有着深厚的影响。今天,我国人民享受的人权保障,是过去从来没有的。”〔54〕2005年5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首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55〕使几千年历史上都特别注重精神涵养的中华民族获得了法治精神这一中国精神的一种新型要义和特定表达。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阐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他说道:“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56〕
中国共产党立足于时代发展,在人权建设等方面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重要安排和部署,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时代化的同时丰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人权内容,不断促进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成为与时代同步发展并且引领时代的法治观。早在抗战时期,针对反动政权对自由的压迫,毛泽东明确主张:“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57〕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58〕1999年10月,江泽民在剑桥大学发表演讲:“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然必须首先保障最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然,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59〕2004年1月,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上演讲:“中国人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中国已加入了二十一个国际人权公约。”〔60〕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61〕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权发展作出论述,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与时代同频共振的体现,更是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党领导的中国人权事业取得进步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写照。
中国共产党依据广大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认知、了解和掌握需要,积极推动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法治教育获得法治理论知识,在推进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大众化的同时也传播着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不断促进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成为人民大众的法治观念,汇聚起来强大的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心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62〕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必须通过有效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用“大众话”来“大众化”,使之成为普通百姓耳熟能详的法治话语。早在1948年1月,毛泽东在西北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兼陕甘宁晋绥联防军政治委员习仲勋提交的关于发生破坏纪律事件的报告上,就批示道:“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63〕邓小平深刻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他在1986年6月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64〕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讲道:“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65〕2006年3月,胡锦涛在看望出席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了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包含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内容的“八荣八耻”,迅速成为人民群众熟知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胡锦涛不仅重视对普通公民普法,也十分重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他指出:“学习贯彻宪法,重点在于领导干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校要把宪法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66〕通过开展内容丰富的法治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掌握更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知识。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加强全民普法”〔67〕表述,不仅强调了十八大以来党积极推动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和运用法治理论知识的意义,也包含了党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大众化,不断促进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成为人民大众法治观念的重要内涵。
五、结语: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形成发展逻辑
《决议》指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68〕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以成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使命。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后,不仅成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更已成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69〕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成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及执政党也不是天生的,而是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绝不是自封的,而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赋予了其当之无愧的历史地位。中国共产党取得百年奋斗重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将先进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政党指导思想,并且不固守教条,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过程中不断发展着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辟出了一条推进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中国道路。能够推进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标识;产生形成的一系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是取得百年奋斗重大成就的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标识。
中国共产党取得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包括了百年法治奋斗成就。百年法治奋斗成就之所以获得,是因为在“党领导人民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迎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百年”中,〔70〕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治建设,始终不脱离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始终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不是别的什么建设,而是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引的法治建设,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作为行动指南的法治建设,是贯穿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取得过程中的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不是别的什么法治观,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为何建设法治、怎样建设法治、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的基本观念和价值。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之产生、形成和发展有其内在规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价值指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形成的思维方法,围绕马克思主义法治中国化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发展的内在机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本质要求,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实现中国化的基本经验和路径之一。一百年来,以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围绕法治奋斗作出了诸多论述。这些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述,展现和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不是西方法治观,而是彰显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科学本质的法治观。百年法治奋斗历史中的生成与发展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人民法治观,是一脉相承的法治观,是与时俱进的法治观,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精义、内涵集成与观点反映。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所反映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法治基本观念和价值,强调的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的核心观点和理念,贯彻落实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新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和实践发展规律的有机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历史经验和法治实践规律的有机结合。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结合和彰显。
注释:
〔1〕〔4〕〔7〕〔68〕〔69〕《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42、23-24、63、70、30页。
〔2〕陈景良:《百年中国共产党法治观》,《荆楚法学》2022年第2期。
〔3〕段凡:《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学术界》2021年第3期。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
〔6〕王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4页。
〔9〕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理论》,《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10〕〔28〕〔45〕《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68、1277、1271页。
〔11〕〔23〕〔29〕〔41〕〔58〕〔6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7、34、240-241、244-245、125、163页。
〔12〕〔17〕〔30〕〔36〕〔5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01、329、312、332、323页。
〔13〕〔18〕〔66〕《胡锦涛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63、428、16页。
〔14〕〔19〕〔26〕〔44〕〔50〕〔56〕〔67〕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15〕〔22〕〔34〕〔40〕〔5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26、127、129、131、130页。
〔16〕〔35〕〔46〕〔5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9、371、371、189页。
〔20〕《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年,第29页。
〔21〕〔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735、68页。
〔24〕《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3页。
〔25〕〔37〕〔6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850、68-69、743页。
〔2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31〕〔43〕《胡锦涛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09-510、480页。
〔3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18页。
〔33〕〔39〕〔6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284-285、279、288页。
〔3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思想年编(一九八九——二〇〇八)》,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591页。
〔47〕〔65〕《江泽民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4、513页。
〔49〕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07页。
〔55〕胡锦涛:《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57页。
〔57〕《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0页。
〔59〕《江泽民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6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页。
〔63〕《毛泽东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页。
〔70〕郭声琨:《从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奋力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高质量发展》,《求是》202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