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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行事的事件学定位〔*〕
——以乔纳森·卡勒一个模糊命题为引线

2022-12-15

学术界 2022年7期
关键词:德里达奥斯汀言行

刘 阳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 上海 200241)

奥斯汀1955年首次提出的以言行事理论,其“事”是不是德勒兹、巴迪欧与齐泽克等当代学者所说的“事件”?译成中文后的两者,从字面上看似有相近之处,在西方语境中,字面完全不同的它们(前者为do things with words,另一表述是performative,即“述行”或“施事”;后者则是event),产生出的微妙牵扯和争议其实也早已开始。本文试图还原和探究这一迄今似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留意的争议,并沿此考察这个题目最终将带给我们什么。

一、“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

把以言行事所行之事和当代事件哲学不知不觉等同起来,是乔纳森·卡勒相隔十年出版的两部著作《文学理论》(1997)与《理论中的文学》(2007)处理的一个共同主题。前书第七章“述行语言”和后书第六章“述行”看起来相差无几,后者比前者增添了几个段落,但提出并重复了同一个命题:“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the Austinian version of the literary event)。〔1〕笔者最初注意到卡勒笔下这个比起“理论是什么”与“文学是什么”来并不特别醒目的说法,是在做事件思想史研究的过程中,考虑对“文学事件”进行溯源。卡勒在1997年就提出了“文学事件”之说,比伊格尔顿出版于2012年的《文学事件》整整早了15年,这一事实令我兴奋。当然在兴奋的同时也需要小心考量:卡勒这个命题是否足以宣示文学事件论的缘起?还是属于不经意间顺带出来,而仅仅停留在权宜说法上的一笔?它有确切的实指吗?

卡勒谈论以言行事的动机,是认为奥斯汀这一理论有助于描绘文学话语。这种诉求是他一路谈下去而终于把以言行事和文学事件联系起来的深层原因。卡勒回顾了以言行事的原理,即奥斯汀如何从开始对述行与述事二分,到逐渐发现很难区分出两者,难以为维持两者之间的区分找到坚实的标准,由此进一步发展出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与话语施效行为的三分法,述事不再被独立作为一类话语对待,而是作为语言使用的一个方面而存在。以海明威的《白象似的群山》为例,如果说述事层面是小说中一男一女聊天的具体内容,那么述行层面的上述三分法,依次对应的便是两人有一搭没一搭的对话本身、在对话中包含着的拒绝对方的动作,以及在反唇相讥、针尖对麦芒般话不投机之中的厌恶感(所引起的现场效果)。以言行事理论由此的确可以得到文学活动的证明。对此的回顾使卡勒感到,至少在两点上以言行事可以和文学产生关联。一是它作为对语言的使用,有助于人们把文学构想成创造世界的活跃行为,在语言行为中创造出(做到)文学所打算命名的那个世界。二是,以言行事打破了意义与发话者意向的联系,使语言不再作为内在意向的外在符号现身,正是在这里卡勒让以言行事向事件靠拢,推出“文学言语也是事件”这个观点,〔2〕因为它事件性地超越了意向的规定。

上述内容被卡勒早早地写在了1997年的《文学理论》中,2007年的《理论中的文学》作了意思基本原封不动的重申。后者出版时在此处加入了一些新的段落,主要是强调用以言行事作为文学分析的语言模式所遭遇的两个“反讽的结论”。一是,奥斯汀明确在提出以言行事理论时排除了文学。二是,奥斯汀所说的以言行事,乃把语言安放在具体社会语境及功能中之举,但文学对以言行事的征用却旨在突出语言的自反特征,而出现了在文学中以言所行之事到底是与社会现实相反的(虚构)世界,还是仍嵌在现实社会内的棘手问题(这又进一步包含两点要害,即在以言行事中确保文学序列成功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在文学中以言所行的是何行为,它们都关心以言行事在文学中的特殊性)。两个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奥斯汀的学生塞尔以“假装的言语行为构成了虚构作品”,〔3〕对此作出了不甚令卡勒满意的回应。“奥斯汀却吊诡地把文学言语和不当真的言语搁置起来”,〔4〕卡勒这样发出感叹。“吊诡地”,意味着让他感到奇怪而不合常理,不太能接受,不愿意认同。他怎样来扭转这个对他自身诉求不利的局面呢?

顺着奥斯汀的举证,卡勒追问戏剧表演这样的文学活动有否打破以言行事这一点。与奥斯汀不同,他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奥斯汀认定舞台、玩笑和诗(广义的文学)发出的命令都是不当真,从而无法被归入述行的。卡勒却下一转语曰“为了察觉这件任务是不可能的,它需要被当真地对待”,〔5〕堂恩的《歌》咏叹“去捉住一颗陨星”,这个被文学家放飞的梦想仍然充满了当真的命令,卡勒援引芭芭拉·约翰逊在《诗与述行语言:马拉美与奥斯汀》中对之的分析,相信它在形式上的极度不当真,没有妨碍它根本性的当真,这一点不因为作者与角色是两个人而改变,仍需要相信,看似不同于战场命令的一首诗中的命令也在以言行事:“这两种以词语来做事的命令都拥有述行力量,都涉及可重复性和引用性的难题。”〔6〕至于究竟为何和如何“拥有”“涉及”,卡勒戛然而止。我们不得不猜测他接下来想说而没有说出的话,而产生了三个疑问。首先,如果文学世界也是以言行事的产物,文学与非文学便不再存在界限,两个领域可以被语言打通,这会是毕竟还在谈论着“文学是什么”的卡勒的本意吗?他似乎还没走这么远。其次,倘若文学中以言行事的合法性维系于作者“察觉这件任务是不可能的”,这便允诺了作者意图在以言行事中的渗入,视之为一种对在场的反思(而那必然已离场),是否又与卡勒前面有关以言行事因摆脱了作者意图而趋于事件的主张矛盾?

再次,假如文学依托卡勒所说的“可重复性和引用性”来以言行事,这似乎想把德里达对奥斯汀的批判反过来吸收进后者,那同样进而存在着三个疑点。其一,如卡勒所区分,奥斯汀的以言行事比起巴特勒来是独一行为,后者对重复的倚重确实吸收了德里达,但毕竟已非源头上的吸收,不足以从原理上证明以言行事对可重复性的容纳。其二,德里达的可重复性旨在消弭始源和进行延异书写,并不认同原意的在场,这与卡勒在上面仍遗留的作者意图缺口,又如何协调呢?其三,卡勒有关以言行事仍可以容纳可重复性与引用性的信念,或许来自他此处行文引述的芭芭拉·约翰逊,但细检后者以马拉美诗为例在这点上给出的理由,是“马拉美著名的晦涩不在于他对显而易见的事物的狡黠模糊,而在于他通过对同一段语言不断地进行看似相互排斥的解读,对可解性本身进行了彻底的转变。这就是马拉美与指称性的决裂,而不是简单废除对象,这仍然是一个完全指称的姿态。引用在这里不是被拒绝,而是被推迟”,〔7〕把可重复的引用理解为对同时存在的矛盾的肯定,是对德里达的误解,因为从A引出矛盾面B时,一种作为始源而被固定下来的矛盾关系本身得到了安全的预设,〔8〕这与解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理路上这些似难自洽之处,不因卡勒点到为止未作展开而被遮蔽,显示出“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这一命题的模糊。需要来重审横亘于卡勒面前的一个困境,那便是德里达对以言行事的批判。

二、重审困境:语境性、非严肃性以及德里达视角的代表性

让以言行事向事件思想方向靠拢,面临的第一个困难如卡勒所示,是德里达对这一理论的语境饱和性的批判。2001年访问中国并应邀演讲时的一段话,表明了德里达的基本看法:

近几十年来,“行为”语言理论的研究有长足发展。这是要很快地使“语言行为”制造“事件”。比如,在婚礼上,我说:“是的,我同意……”,行为句制造“事件”,但是为了使“事件”被制造出来,事件的制造者(比如会议主席)必须对此胜任,如果随便什么人都来当主席,那就会坏事。所以,就必须有一种法定的职业权力。行为语言意味着:“我能够……”“我擅长做……”“I can……”“I may……”等等。但是,“事件”被制造出来的条件是“行为”要得到允许。这就是说,被“行为句”制造的“事件”,它是真实的,同时又由于得到某种合约和机构的保证而被中性化了。我想,如果这几十年来行为理论在哲学、社会学、文学等诸多领域受到广泛关注,那是因为人们有一个幻想:得到一个语言在其中拥有权力的平台。我想,制造“事件”的权利是与这种权力相关的,我要把事情相对化,要指出从这个词而来的“事件”是在这行为的权力被超过限度来到我身上的。“事件”的本身缺少行为,如果我能这样说的话。〔9〕

“被中性化了”,“超过限度来到我身上”——德里达的意思是,奥斯汀的以言行事中和了事件所应有的性质,而并不构成事件。这是他自1971年发表《签名,事件,语境》以来一贯坚持的观点。〔10〕德里达对奥斯汀观点的阐释,是在存在论(在场形而上学)批判的理论背景中展开的,在场的话语主体,无论是在前期海德格尔还是奥斯汀那里,都是德里达批判的靶子所在。奥斯汀标示出交流实践中话语施事的力量特征,强调语言作为社会性制度的本质,旨趣上是建构性的。言语行为成为游戏而非交流,正是德里达在解构孔狄亚克与胡塞尔的交流观念之后,试图在奥斯汀开启的视野中论证的观点。他对奥斯汀的理论表现出坚定的批判态度,以“语境”概念为切入点,用文字学理论重新铭写以言行事的预设,试图消解奥斯汀思想中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元素。他也承认奥斯汀的革新性,但觉得这种表述方式似乎暗示意义首先是意向的问题,而结构性的惯例则以意向为中心,体现为话语主体对惯例性规则的调用与支配。这使德里达发现了奥斯汀对总体语境的追求实质:言语行为的目的论意味着主体意向的意识性在场,而施行话语交流的规范性,体现为意图意义的优先。从而,奥斯汀的“‘总体’情境”观念,〔11〕成为总体性哲学的一个实例,总体哲学则是对他者或事件的压制,语义播撒的可能性被取消了。

这的确击中了以言行事的某种要害:语境性(context)。奥斯汀确曾表示过施行话语“是在正常的情境中讲出的”,〔12〕因此“必须考虑说出该话语的整个情境——整个言语行为”。〔13〕语境性便在某种程度,甚至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总体性,这是无需再作论证的事实。它对事件最重要的性质——发生性的回避,被斯坦利·费什在论列一系列以言行事所不能做到的事后,〔14〕总结为“言语行为理论解释了可理解性的条件,解释了它在社会中意味着什么,解释了在一个人被理解之前必须制定的程序。在许多文本中,这些条件与程序都是预先假定的;它们没有摆在我们面前供我们考虑,重点是在它们被满足和调用之后会发生或可能发生什么”。〔15〕那么德里达为此而提出的策略,是否更加触及了“发生或可能发生什么”的事件性质呢?

他的确问道:“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一个事件的‘发生’或事件性意味着什么”,〔16〕并且用同样得到了卡勒关注的可重复性(iterability)和引用性(citationality)来说明问题。德里达在对胡塞尔的意义理论的批判中提出引用性概念,这是一般符号的内在可重复性的体现,正是引用,促使语境以不饱和的方式扩展或断裂,意义的衍生由此也就没有止境。而奥斯汀的理论话语却构造出严肃/非严肃的形而上学对立,又以一种强烈的偏执,将不严肃(即失去话语施事力)的引用斥为“反常的”或“寄生的”,文学话语的价值在这里受到实用性的目的论的贬损,似乎奥斯汀在西方文字观念史中成为了另一个孔狄亚克。文字在这种观念性的哲学传统中往往被视作为“寄生物”,德里达在《论文字学》中就对此表示强烈的质疑:“文字的顺序成了外在性的顺序、‘偶然性’的顺序、‘附属物’的顺序、‘辅助物’的顺序、‘寄生者’的顺序。……如果文字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寄生逻辑,我们怎么办呢?”〔17〕基于对传统文字观念的置换,德里达在这里的论证是:应该区分两种优先性。奥斯汀坚持的是实事内容的优先性,即特定的语言游戏及其规则的产生,总先于对它们的再现性摹仿。这种“先于”合理吗?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82节中已有过类似的追问,在那里维氏对做游戏时所遵循的规则发问:“‘他依之行事的规则’这个说法在这里还会是在说什么?”〔18〕比奥斯汀早生的他的这句话,看起来活像是直接针对以言行事而说的。

德里达坚持的,则是本质结构的优先性。文字之所以成为全体符号的原型是因为它最为明显地呈现出缺场状态中的纯粹可重复性,而引用性的话语,正是在意向填充之前对特定话语惯例的纯粹重复,是意义(诗性意义或具有施事力的意义)生产的前提条件。正是在此意义上,文学话语,并非在卡勒援引的芭芭拉·约翰逊所谓的“相互排斥的解读”意义上,比施事话语拥有更大的可能性空间,因为前者对任何语言片段的“引用”以及组接可以充分体现出意义的不可限定与不可逆料,而后者总是对于某类特定的社会性惯例的引用,意义在语用推理的预期中(根据有限的规则系统)是可以被完全把握的,否则就成了交流的失败与意义的彻底空洞。在实用性的表意活动中,获得相对纯粹性的代价是失去对播撒的意外效果的期待。这就是“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从德里达视角看所面临的第二个困难:以严肃/非严肃为名,将文学视为非严肃的话语并排除出以言行事的范围,实际上便放弃了文学本可以帮助发生出事件的引用性、解构性力量,那当然导致以言行事绕开了事件。这个难点显然是直接承接前一难点而来的。虽然塞尔写了《复德里达》来反驳德里达对可重复性与引用性的伸张,但从卡勒对塞尔这一观点的不以为然态度,以及肯定了“解构理论之所以存在,完全有赖于重复之功”看,〔19〕他对德里达观点的倾向性是明显的。

有人或许会问:以上分析是顺着卡勒的处理,从德里达的事件观角度审视奥斯汀,这一视角能代表事件思想的核心原理吗?还是仅仅表示德里达不同意将以言行事归入事件学、别人则可能未必?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弄清德里达基于可重复性与引用性的上述事件思想,在整个事件思想史中的位置。事实上,这种代表性确实得到了公认。首先,如上文显示,这是德里达从1971年一直坚持到2001年的稳定观点,他自己的这份坚定,本身说明了他在事件思想上的成熟性,他与列维纳斯、布朗肖等法国理论家在事件及其“不可能性”上的直接关联,都是学界已知的客观事实。其次,德里达这一事件思想也被英美学界视为事件学谱系的代表。不仅专论事件的著作每每将德里达作为有限的几个代表性理论家进行专题论述,例如详介其对事件的六个代表性规定(绝对的惊奇;冲击一切预期的视野;居有的运动;暴露于生存限度处并与他者相遇;依托不从属于认知顺序的语言,超越一切预设;幽灵性),〔20〕而且谈论文学事件时直接取道于德里达的可重复性与引用性,如被卡勒称为“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德里达灵感”的《文学的独异性》的作者德里克·阿特里奇,〔21〕在其另一部更新的著作《文学作品》中便认为文学作品“既不是对其中所有文本都是标记的理想对象的提及,也不是对物理对象(文本存乎其中的特定书籍)的提及,而是对一个事件的提及”,〔22〕“文学作品的无限变化性原则,恰是德里达所谓‘可重复性’的一个例子,即符号对新的语境的开放性,允许它保持其身份”。〔23〕再次,前沿上的研究者们还深入发现了德里达这一事件理论和德国事件思想的代表性关联。可以举出一个最新理据来加以说明。

这个理据来自美国西北大学教授塞缪尔·韦伯2021年出版的新著《独异性:政治与诗学》。我们知道,独异性即事件的基本属性,因此,这部探讨独异性的著作理所当然地涉及了德里达基于可重复与引用的上述事件理论。不过我们饶有兴味地注意到,著者把这一事件论和本雅明有关历史起源的理论,创造性地贯通起来。本雅明对独异性(Einzeln)与个体性(Indiduum)的区分,揭示出独异性只能通过与其本身直接矛盾的过程——重复来达成,“重复”在此不仅由相似性组成,而且由不可化约的差异组成。他将独异性的这种不可还原的特征视为历史的起源,相信“起源并不会从事实性检验中突显出来,它涉及的是事实性检验之前和之后的历史”,以至于“在所有的本质性之物中,一次性与重复性是互为条件的。起源的范畴因而并不是科恩所说的纯粹逻辑性范畴,而是一个历史性范畴”,〔24〕必须被从历史而非逻辑的角度理解为不可还原的独异,即“它涉及不断地努力恢复无法以相同方式复制的东西,因此不得不重复和改造自己”,〔25〕从未封闭于直接的或实际的存在中,相反只在历史前和历史后,通过排演和重复被看到。著者自陈,他研究独异性的旨趣是吸收本雅明这一思想,以及“试图找到阿多诺所说的‘非同一’与德里达所说的差异的汇合点”,〔26〕这便把德里达事件论在德国语境中同样具备的代表性,令人信服地还原了出来。德里达的上述事件思想,因而确实代表了正在成为当代重要学术论题的事件思想的基本精神。

语境性,破除了以言行事与事件的等同性。在语境的饱和设定中对文学非严肃性的指认和排斥,进而堵塞了从以言行事中引出文学事件的路径。依据以上两条德里达所道出的理由,以及德里达在事件思想史上的代表性,“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这一模糊的命题如何落实,看起来便成了悬案。除此以外,笔者认为还存在着一个相对更为关键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的犹豫和回避,最终使以言行事在后期德里达所置身的事件思想主流中,显示出了学理上的不洽适。

三、观念性能否保证事件的责任伦理:兼及一个新方案

令以言行事区别于事件的第三个也是更显著的困难是,它在言语活动中所作之“事”,比如打赌、发誓和愿意娶某人为妻,有别于现实实践活动,而是观念性的。笔者不是唯一发现这个问题的人,近期有学者也在接近的意义上分析指出:“奥斯汀曾提出‘以言行事’,这一意义上的言说尽管可以形成外在的社会后果,但其本身又不同于实际作用于外在对象的感性活动而呈现观念的形式,借助于‘言’而展开的‘事’,也相应地首先与观念性活动相联系。”〔27〕观念以语言的形式存在,这触及了以言行事的关键。诚如奥斯汀所表示,以言行事破除了意图论,在说“我愿意娶你”时“不宜把它看成是在实施一种与此不同的内在精神行为”,〔28〕即意图。以言行事不是假装,正是这点使他排除了作为虚构的文学。也因此,当同样被卡勒观察到的保罗·德曼在运用以言行事理论分析卢梭的《忏悔录》时,他所指出的卢梭在忏悔这个述事层面上做自辩这件事,本质上不能被看作他自己蓄意为之的行为,而是连他自己也并不清楚有这样一个明确而强势的意图在起支配作用,如研究者所说“卢梭本人想必也相信了这个说辞并且把它当作事实接受了下来”,〔29〕也正是德里达在分析同一文本时指出的自恋。这无法为意图所控制而区别于报道的、直接做事的一面,是否就做成了具体的事?

作这样的估计恐怕过于乐观。因为虽然开始超越意图论,但这件事在语言的施为中存在,呈现为观念形态,和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毕竟又是不同的。根本原因仍然出在奥斯汀对语境规则的坚持上。奥斯汀并未说“我道歉”这句话使我道歉成为一件事,他说的是“‘我道歉’这一施行话语的适当性使得我正在道歉成为一个事实:而且我的成功道歉依赖于‘我道歉’这一施行话语的适当性”。〔30〕以言行事的成败,维系于它是否合乎适当性,即看它有没有破坏语境得以顺利展开的常规性。这便表明以言行事始终是在坚持一个前提下的运作。约翰逊用一个带有文字游戏色彩的说法道明了这种前提:“如果考虑到奥斯汀经常坚持的所有述行话语的常规性(conventionality),真的可以说开始讨论的主席或为婴儿施洗的牧师或宣判的法官是人(person)而不是人格(personae)吗?……因此,当述行话语使他成为传统权威的代言人时,述行话语自动虚构了他的发话者。”〔31〕以言行事对语境的同一性及其饱和规则的依赖,使一个人在说出“我打赌”“我发誓”时已经把说着话的自己,自动地虚构为自己,把自己仿佛二重化地置换成了某种通例和人格化的抽象面貌。

这形成了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后果。一方面,以言行事回避了一个事实,即自己是在观念中而不是现实中做打赌、发誓这件事,这件事和“我打赌”“我发誓”这句话固然同时发生,却也停留在这句话里,是一个观念性事实的呈现。正因为决定这个事实的因素是维持语境的恰当性,所以这句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现实的兑现,其实不在奥斯汀关心的问题之列,到底我打的这个赌如何影响了对方的选择,以及我发的这个誓是否能得到检验,这是超出了发话者视野的问题,“效果”仍是从发话者这边得到观照的。这样,用语言做一件事的稳定信念是,我是我这个行为的全权责任者,我对以言所行之事成功地负了责。因此另一方面,以言行事的过程缺乏他者的介入与冲击,发话者也受到限制,但受到的是语境规则的限制。如约翰逊上面所分析,受限于语境规则,其实不是真正的受限,因为那实际上在接受中放任和强化着语境规则,中和了事件的尖锐冲击力,而让一切温和化、去事件化了。它也是一种重复,重复的却是牢固的始源,属于在场的重复,与德里达可重复性在打破始源中获得延异、发展出签名等理论的缺场的重复,是迥然不侔的。根据以上两方面,从以言行事推不出事件思想的又一关键理据浮现出来,那就是它不具备事件所必需的伦理:一种唯有在他者的介入与冲击中才存在的责任。

不因字面上出现类似于事件的迹象,以言行事就符合事件的性质。事件的性质植根于它的伦理,它的伦理恰恰不来自施为的主体性,而来自他者对施为者主体性的迫出。仍是德里达,探讨事件伦理时颇具代表性地指出,事件在一种脱节的暂时性中,阻止当下的任何认同,表现出既到来着,同时离开着的交替性,这使它总携带死亡的标记与实体的缺失,通过展示在“不可能”中如何定位“可能”,重新激发人们对“可能”的思考,提醒人们若满足于现成的“可能性”,等于预设了计划与程序,那只会中和事件而使之失去“不可能性”并变得贫乏。〔32〕对“不可能性”的这种把握,形成了德里达关于事件主体责任的理解。主体对责任的行使,不发自主体的决定、自由、意向性与意识(这便区别于以言行事),不是给出解释与理由,而是对不可估量的事件的到来“通过应答、当面对(自我、自我的意图、行为、言论)负责”,〔33〕换言之,客人的绝对到达,作为事件逼出了主人的责任,帮助主人建立起自己的主体性。从言的发出到事的实现,不取道于饱和的语境,而恰恰需要经过“不可能性”这一中介的尖锐转换。所以,在事件思想看来,独异的才恰恰是伦理的,也才带出了事件。

由此可取的策略,是不轻信以言行事创造了事件,相反在探讨两者关系时,将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动机而非全部步骤。2017年围绕以言行事的一个新方案,无形中给出了启示。这是由美国学者罗宾·瓦格纳—帕西菲奇所著的《什么是事件》一书。他指出“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社会主体(包括个人与集体)在结构化和制度化的、但本质上也是开放和偶然的社会世界中对它们的吸收”,〔34〕对后一开放与偶然的充分兼容,使事件不仅来自述行,而是由述行(performatives)、指示(demonstratives)与表征(representations)三个要素共同组成,〔35〕“只有当表征、指示与述行相互支持和反映时,一个事件和一个事件概念才会最终形成。”〔36〕以“9·11”事件为例,帕西菲奇发现,导致一些人对这个突发事件感到进退两难的,是世界贸易中心发生这个不确定事件后一小时左右时间里,一个目击者在确定自我的身份这点上陷入了困境:我是旁观者还是证人?抑或只是受害者?这种身份转换或许用时很长,但述行要素面对事件的突发性时在身份确认上是犹豫和不确定的。这便阻断了以言行事在语言中已直接实现了事件的信念,而感到了被动状态的威胁:

我们对某些事件破裂的意识是由惊讶、迷失方向和不确定性混合而成的。我们需要更好地了解在这些未知状态下究竟发生了什么,当我们的身份和行动的指示性、表征性和述行性机制受到挑战时。这导致我们考虑破裂本身。〔37〕

有某种可能正在发生的感觉。但真的是这样吗?它是否会变成某种东西,会改变生活、身份、权威、法律、忠诚度、边界或历史?破裂的时期可能特别不舒服,主要是因为它永远不能这样称呼自己。破裂是在提出或提出主张之前的时期,在表征、指示和述行完全殖民化解散或高潮之前的时期。我们可以尝试解读征兆并追踪轨迹,但仍有许多事情需要确定。游戏中通常会有一种假死感,这可能会导致玩家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即使玩家可能会采取戏剧性的行动。被动和等待与突然的活动竞争,结果可能会爆发。〔38〕

这里对事件性质的定位——“惊讶”“迷失方向”“不确定性”“未知状态”,尤其是“破裂”,无不呼应着德里达对事件的代表性界定。帕西菲奇在此引出的、无法单独被述行所担待的“被动状态”,准确地道明了以言行事的主动色彩与“事件在被动应答的责任伦理中才存在”的区别,和我们在上面的分析是一致的。他还引述约翰·霍尔出版于2009年的《启示录:从古代到现代帝国》中有关“在历时性和战略性时间性框架下的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了促进,因为这两种时间取向都集中在展开了的事件序列上。脱节和失语的出现,往往是因为历时地强调重复和可计算性,与强调战略上的时间性,即意在塑造未来事件进程的一次性行动之间的差异”的观点,〔39〕指出“在这样的表演从历时性转向战略、危机或事件(取决于所使用的术语)之前的时刻是多么困难”,〔40〕认为事件的多变性,很大程度上与这种身份认同上的不确定性有关。

借助法国历史学家莫娜·奥祖夫(Mona Ozouf)在其《节日与法国大革命》(这部著作借鉴了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书的方法)中对法国大革命这一划时代事件的分析,帕西菲奇将这一论证具体化。虽然得承认在革命起点上,像宣誓等述行行为确实指向了事件的发生,但奥斯汀没估计到,述行又会因强烈到过度(这是宣誓的常态)而越出发话者本人的控制,在一个由共同热情激发的集会中,变得容易受到自身力量无法应对的行为与情感的影响。打动发话者的强大激情,使他仅仅凭以言行事的语境已无法满足诉求,语境必须破裂并接受暴力和无节制的行动的渗入,形成超人的英雄主义,或血腥野蛮的行动,而那才实现事件。法国大革命中崇高与野蛮的交织盖源于此。普遍高蹈的气场,导致最平庸无害的资产阶级成为英雄和屠夫。这种从以言行事到事件的距离,被帕西菲奇概括为三点:一是所有革命或时代转折点所伴随的突然的震惊;二是将人们聚集在一起的情感和激情,身份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化,男人变得不一样了,参与的可变性导致一些人走向英雄主义,另一些人则走向野蛮;三则是不可避免的暴力引出的全方位情感记录与身份转换。三点共同见证了“表征、指示与述行——都在共同塑造和动员事件”。〔41〕述行,由此被有力地证明为不是事件的唯一动因。

这便需要在对事件的解释中,动态地开辟偶然性的空间,它依赖于事件的另两个要素:指示与表征。指示性,指上下文本身在不断变化,进行着扩展、收缩、合并与排除,尤其是指示词主动地重新配置着上下文,借助焦点、姿势与手势等变更着情境中的方向,这便打破了述行的语境饱和性。活动参与者与观众,在关系与身份转换过程中,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找到自己的方向,确定前后方是什么、哪些因素仍在进行中和已完成、哪些近距离哪些遥远、何为中心和边缘等,对这些的确定,体现着事件在动变中的指示性要素。指示又与表征——“副本”复杂地相互作用。〔42〕在一个灾难性事件中,其“副本”包括当地的报道、政府要员的定性与自己事后的判断等一系列渐进、反复的表征,小说、戏剧、诗歌、绘画与照片之类体裁,都形成并移动着事件,大众媒介传播中对突发新闻的标题处理,便体现了体裁对事件框架的意义赋予。

可见,同样触及事件与文学的关系,与卡勒直奔“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的做法不同,帕西菲奇将文学的力量放在了与述行要素相配合,而非直接同一的位置上,从1997、2007到2017年,依次相隔十年的三个时间节点显示出的这种观念演进,于今得到富于意味的综观。

四、结论与延伸

依据以上分析,以言行事的事件学定位是:它不能和事件哲学直接划等号,仅在一定的限度内,作为事件发生的某种因缘,和其他因素协同并形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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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上述定位的探讨,是从提出以言行事的“事”能否被置于当代事件哲学序列这一问题开始的。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议,随着乔纳森·卡勒提出的“奥斯汀式的文学事件”这一命题的模糊性而加剧。有三条理由让人对此产生怀疑并给出否定的回答。一是,前期德里达批判表明奥斯汀因预设语境的饱和性而中和了事件。二是,与此相联系,前期德里达同样以严肃/不严肃的对立,将文学书写视为寄生物而排斥差异。以言所行之事因而不属于(文学)事件,看来已是个水到渠成的结论。而进一步联系后期德里达代表的事件理论主流,我们又发现,可以提出第三条理由,即以言行事在作为观念性的施事中,缺乏他者的介入与冲击,回避了事件学及其独异性主题中至为重要的责任伦理内涵。帕西菲奇等晚近学者,不直接视以言行事为事件,相反主张让它在与包括文学在内的其他要素的配合中实现事件,为笔者的论证提供了有力的理据。因此,对“文学事件”这一概念便需要另行溯源。〔43〕像这样辨明“不是什么”后得到的“是什么”,才有助于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事件思想史的行进脉络。

检视上面三条理由,特别是最后一条理由,会发现事件从方向上说是走向解构的,卡勒这个命题不够令人信服的主要原因就在这里。据此再回到他提出这一命题的语境中,对他用德里达和德曼来解说奥斯汀以言行事的可能,也就可作出判断:德曼“也把事件的可能性与述行的设定联系在一起,不过,相比强调强行设定所具有的潜在的积极特征,他更强调两难结构的不可理解性”。〔44〕称德里达强调述行的潜在积极意义,固然是本文意图证伪的模糊之处。把德曼从奥斯汀有关述行与述事无法真正区分,只能不断形成分岔的观点发展出的修辞阅读批评,说成强调两难的不可理解,并试图从中引出事件的可能,这同样不充分。原因不仅仅在于德曼这一企图揭露述行与述事之间不平行,旨在不断解构的理论,本身却预设了为自己所正反对着的建构性,以至于连他自己也察觉到陷入了“抵制理论”的悖论:“无论什么东西都无法克服对于理论的抵制,因为理论本身就是这种抵制。”〔45〕建构性地提出一种旨在解构的主张,这本身已使德曼的修辞阅读理论带上了人为的方向性而成为“总体化的”,〔46〕事件在这种趋于饱和的总体化变种中,被中和与消解了。归根结底,这是把述事拉回到述行轨道中所致。唯当思维像帕西菲奇那样倒过来,让述行跟着述事的不断意外的发生走,这才有了让以言所行之事在破裂的溢出中接受他者的冲击,而形成事件的可能。饶是如此,也还有让这种冲击不定于一尊,以至于再度沦入饱和样态的问题,所以帕西菲奇及时引入了述行与指示之外的表征因素。决定事件的因素始终不是单一的。

这样,当卡勒令人信服地将德曼上述理论观概括为“理论就须以语言问题为焦点,因而把阅读的注意力集中于文本的语言和修辞结构”时,〔47〕理论自身仍在总体化意义上对自身的顽固抵制,及其中和事件的实质,便使“理论之后”很自然地与“不再中和事件”这点联系起来。这并非说后理论得唯一地从事件思想中取资,而是客观地展示出了一种新走向:对后理论方案的激活和深思,是不是可以创造性地考虑调用“事件”这一视角?

注释:

〔1〕〔美〕乔纳森·卡勒:《文学理论入门》,李平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106页;〔美〕乔纳森·卡勒:《理论中的文学》,徐亮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40页。

〔2〕〔4〕〔5〕〔6〕〔44〕〔47〕〔美〕乔纳森·卡勒:《理论中的文学》,徐亮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25、139、126、127、134-135、69页。

〔3〕〔美〕约翰·R.塞尔:《表达与意义》,王加为、赵明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7页。

〔7〕〔31〕Barbara Johnson,Poetry and Performative Language,New Haven:Yale French Studies,No.54,Mallarme 1977,pp.156,150-151.

〔8〕不止一位晚近学者针对这点指出“差异不等于单纯的对立,因为对立引入了一种减少,一种不那么深刻的关系,在一种简单的矛盾中压缩了复杂性”(Stefania Caliandro,Morphodynamics in Aesthetics:Essays on the Singularity of the Work of Art,Berlin:Springer,2019,p.4)。美国学者克莱顿·克罗克特出版于2018年的《书写终结后的德里达:政治神学与新唯物主义》便主张“我们不应该把差异看作上帝”,以至于视之为一种可被构造的、实质性的东西,那会不恰当地赋予事件一种从外部加上去的强大逻辑——或拯救,或复活,而回避了差异的发生,因此德里达所说的可重复与引用的差异是“一种造成差异的差异,是一种情况的根本转变或变形”(Clayton Crockett,Derrida After the End of Writing:Political Theology and New Materialism,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2018,pp.97,100)。

〔10〕这篇重要论文迄无完整中译,现已由笔者完整译出并将刊于《广州大学学报》。

〔11〕Alan Bass,Margins of Philosophy,Chicago:The Harvester Press,1982,p.321.

〔12〕〔13〕〔28〕〔30〕〔英〕J.L.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京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44、10-11、40页。

〔14〕Stanley E.Fish,How to do Things with Austin and Searle:Speech Act Theory and Literary Criticism,Homewood:MLN,Oct,1976,Vol.91,No.5,Centennial Issue: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ritic (Oct.,1976),p.1023.费什列出的不能被以言行事做到的事,包括“它不能告诉我们任何事情发生后会发生什么,言外之意的行为已被执行(这不是修辞);它不能告诉我们任何关于表演者内心生活的东西(它不是心理学);它不能作为文体的基础;它不能被阐述成一种叙事诗学;它不能帮助我们区分文学与非文学;它无法区分严肃的话语和虚构的作品,也无法在不作弊的情况下将虚构与事实区分开来”等。

〔15〕Stanley E.Fish,How to do Things with Austin and Searle:Speech Act Theory and Literary Criticism,Homewood:MLN,Oct,1976,Vol.91,No.5,Centennial Issue: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ritic (Oct.,1976),pp.1024-1025.

〔16〕Alan Bass,Margins of Philosophy,Chicago:The Harvester Press,1982,p.326.此处“事件性”一词,法文原文为événementialité,英译本作eventhood of an event。

〔17〕〔法〕雅克·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76页。

〔18〕〔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19〕〔美〕乔纳森·卡勒:《论解构:结构主义之后的理论与批评》,陆扬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77页。

〔20〕Ilai Rowner,The Event:Literature and Theory,Lincol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2015,pp.98-99.参见刘阳:《事件思想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七章第四节。

〔21〕〔美〕乔纳森·卡勒:《论解构:结构主义之后的理论与批评》,陆扬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25周年版序言第IV页。

〔22〕〔23〕Derek Attridge,The Work of Litera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p.26,35.

〔24〕〔德〕瓦尔特·本雅明:《德意志悲苦剧的起源》,李双志、苏伟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6-27页。

〔25〕〔26〕Samuel Weber,Singularity:Politics and Poetics,Lond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21,pp.20,ix.

〔27〕杨国荣:《人与世界:以事观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第13页。

〔29〕徐亮:《叙事的建构作用与解构作用——罗兰·巴尔特、保罗·德曼、莎士比亚和福音书》,《文学评论》2017年第1期。

〔32〕François Raffoul,Thinking the Event,Bloomin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20,p.290.

〔33〕〔法〕雅克·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胡继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12页。

〔34〕〔35〕〔36〕〔37〕〔38〕〔40〕〔41〕〔42〕Robin Wagner-Pacifici,What Is An Event?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7,pp.21,19,91,54,55,60,96,26.

〔39〕John R.Hall,Apocalypse:From Antiquity to the Empire of Modernity,Polity,2009,p.213.

〔43〕参见刘阳:《“文学事件”的缘起、命名、对证与跨语境回应》,《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2期。

〔45〕〔46〕〔美〕保罗·德曼:《对理论的抵制》,李自修译,见《解构之图》,李自修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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