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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依法推进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内涵与科学体系〔*〕

2022-12-15余少祥

学术界 2022年7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总书记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732)

十九届六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建设全面加强,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可以说,我国社会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习近平关于社会建设重要论述和法治思想的实践结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与其关于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相辅相成,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们做好新时代社会建设工作必须遵循的思想法宝”。〔1〕深入探讨习近平依法推进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和理论体系,可以为新时代加强法治、民生和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

一、以立法促进社会建设

(一)党的领导、立法与社会建设

立法和社会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2015年2月,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修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法律,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在立法和社会建设的关系上,他深刻地指出,立法和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民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2〕要坚持立法、社会建设与党的领导相统一。

党的领导、立法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发展理念,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显著增强作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社会建设可操作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共产党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民群众什么方面感觉不幸福、不快乐、不满意,我们就在哪方面下功夫。”〔3〕2013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他强调指出,要回应人民关切,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倾听人民呼声,确保人民共享发展和平等参与的权利。这一论断后来发展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思想。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他明确提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一个根本点,即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将党和国家的发展大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立法、社会建设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促进平安中国建设,坚定维护制度安全和国家政权安全,是习近平依法推进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内容。2014年4月,在中央国安委会议上,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同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他明确提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与社会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指出了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途径和任务。他一再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防范重大风险、回应重大挑战、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势力,要全力防范、坚决打击,发动全社会一起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立法、改革与社会建设

以立法推进改革和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多发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较多。由于改革将触及深层次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制度变革,要结合深化机构改革推动改革落地。2014年2月,在中央深改组会议上,习总书记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事项都要于法有据,要重视法治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2020年11月,在谈到社会建设时,他进一步提出,要不断加强科技创新、国家安全、教育卫生、环境保护、涉外法治、风险防范等领域立法,完善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当前国家治理亟需的法律法规。根据习总书记的论述,只有将社会建设纳入法治框架,才能科学高效地解决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有效应对社会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挑战,构建有利于社会建设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立法、改革和社会建设要为人民谋幸福。2016年4月,在中央深改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老百姓期盼什么、关心什么,改革就要推进和抓住什么。2017年6月,在山西考察时,他再次强调,我们党不论是干革命,还是搞建设和改革,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在十九大报告中,他进一步指出,要在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用、劳有所得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持续实现、发展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2018年10月,他在广东考察时,明确要求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在谈到社会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养老、居住、环境等方面的事情”,〔4〕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民众。

通过立法和改革保障民生。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雪中送炭”比“锦上添花”更重要,并将雪中送炭作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2016年10月,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他明确提出,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2018年4月,在湖北调研时,他进一步提出了“民生是最大的政治”的论断。同时,习总书记阐明了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认为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促进和保障民生建设,可以共同彰显社会公平正义,逐步提升人民幸福感。对于如何保障民生,习总书记指出:“民生工作直接同老百姓见面、对账,来不得半点虚假,既要积极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承诺了的就要兑现”,〔5〕要认真贯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就业优先战略,致力于推动优质就业,夯实民生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论述,为社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方法指导。

(三)民主、科学立法与社会建设

立法和社会建设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立法和社会建设应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6〕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他说,推进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2015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再次指出,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在进行经济改革、制定经济政策和部署相关工作时都要坚持和把握这一根本立场,坚定地从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7〕

民主、科学立法和社会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和科学立法的论述,也是围绕人民和社会建设的价值基点展开的。他说,为什么人服务,是检验一个政权、一个政党本质的试金石,“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8〕2016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指出,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同年12月,他致信“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提出法治和社会建设都要以人民安居乐业为工作导向,将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作为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和归宿。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对唯物史观的理论发展,创造性地将提升人民幸福感纳入社会建设的思维中去,为习近平关于民主和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民主、科学立法和社会建设要体现社会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建设是造福人民,要“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就要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9〕2015年4月,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的讲话中,他明确提出,社会建设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事业,其主要目标是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2016年4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讲话中,他进一步指出,立法要为社会建设服务,着力解决制约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对于如何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他认为主要是完善包括机会公平在内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发展成果更公平、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同时,要将做好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多层次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二、以执法推进社会建设

(一)善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以法治思维推进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以法治思维推进社会建设。2015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的讲话中,他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善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广大民众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他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培育全社会遇事找法、依法办事,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用法靠法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央和习总书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等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以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推进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内涵丰富,立意高远,对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法治创新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法治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他认为,基层社会治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必须打通城乡社区党同群众连接的“最后一公里”,把社会建设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党建相结合,创新社会治理。同时,以法治方式“调整和完善不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把经常性具体服务和管理职责落下去”,“增强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10〕习总书记强调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11〕通过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12〕创新社会治理常见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成为习近平依法推进社会建设重要论述不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强调以法治方式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2014年3月,在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他指出,处理好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强调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只有实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对于只求自身利益或经济发展忽略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的人,要依法追究责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对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的监管,依法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打造绿色生活方式和发展模式,到2035年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社会建设目标。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环境观,体现了对人民健康的尊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理念。

(二)依法转变政府职能

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程序和法治体制开展工作,推进社会建设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鉴于执法是政府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3〕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他说,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关键是各级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党要实现依法执政。根据习总书记的阐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相辅相成、各有侧重,“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14〕因此,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尤其是在社会建设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依法推进政府转变社会管理职能。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法治在转变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他说:“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15〕2016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他进一步指出,加强社会管理,关键是依法转变政府职能,要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根据习总书记的论述,转变政府职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彰显政府职能转变中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在法治基础上对公共生活合作治理以及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释放比善政更多的理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实现社会管理最优化。

依法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有效发挥政府职能,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要按照十九大“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理顺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方面下功夫。既要自由市场和社会,又要有为政府,把“看不见”和“看得见”的手的功能都发挥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和优势。对于如何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习总书记指出,市场在其中居于基础性和支配性地位,这种定位有利于社会大众确立“政府和市场相互关系”的准确理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政府职能。因此,政府重点保障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解决基本性、兜底性、普惠性民生保障问题,对于非基本民生改善和优化,要更多激发社会主体、市场力量以及人民群众的活力和创造力。

(三)依法用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坚持权为民所用与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16〕2015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学员座谈时,他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只能用于为国干事,为党分忧,为民谋利,要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同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修班上,他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17〕习总书记要求,党政机关要始终将社会利益放在突出位置,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在谈到全面深化改革与社会建设的关系时,他明确指出,重大改革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可见,习总书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建设宗旨,维护民生民利。这是他依法推进社会建设重要论述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遵循。

坚持阳光用权与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才能更好地预防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为了保证阳光用权,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批评某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长官意识和人治思想,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求任何人都不得自以为是,违反党的方针和决策搞“独立王国”,“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18〕因此,要依照法治方式推进社会建设,让广大民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到法律威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依法惩治。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19〕使法治和社会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领导干部模范守法与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为民用权,依法用权。2015年2月,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修班上,他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肩负国家和社会建设重任,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他再次指出,领导干部要带头敬畏法律,尊崇法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和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从理论上说,习近平的权力观是集大成的思想体系,系统阐述了权力敬畏观、权力制约观、权力本质、权力运行等方面,是其治国理政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党的组织、反腐倡廉等的论述,对于党的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我国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以司法保障社会建设

(一)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公平正义是落实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核要素,社会公正在推进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12年11月,刚刚当选为总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就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2013年2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他明确指出,一定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习总书记的论述,社会公正是衡量社会建设成败和国家行为正当性的标准,深化司法改革必须杜绝有违社会公平的现象,创造更加公正公平的制度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实践,是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目标,其落实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坚持司法为民,始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坚持司法为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他认为,要做到司法为民,必须切实“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21〕司法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密切联系群众,回应民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期盼和关切。同时,中政委和牵头单位要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无论是制度、方案设计,还是配套措施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于已经推出的改革措施,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和潜在性问题。最后,要重点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2〕与其他领域一样,司法领域要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逐步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规则和机会公平为核心内容、体现社会公正的保障体系。2013年7月,在武汉调研时,他明确提出,要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同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他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现代社会建设、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之后,习总书记反复重申收入分配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明确要求“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23〕这与其法治思想也是高度统一的,即只有作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在民生领域建立更加公平的司法体系,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幸福和民生福祉,社会建设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以司法改革保障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治的关键在于法的实施。他对法律实施中的司法腐败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他说:“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25〕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和社会建设的关键是严格保障法律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他明确指示要深化司法制度改革,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26〕在2017年8月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上,他再次强调,坚持完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全面稳步提升。因此,要围绕国家和社会建设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深化司法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实现社会公正。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社会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2015年3月,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他深刻指出,公正司法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全面依法治国,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立高效、权威、公正的司法体系,是推进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正,习总书记提出,要体现公开公正、权力制约、权责统一和尊重程序的原则,遵循司法自身的内在规律,结合不同级别司法机关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同时,“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27〕总之,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然以实现社会公正为价值引领,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使改革成为社会建设发展的动力和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改革和社会建设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当前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唯一正确指引。2015年3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他明确提出,司法改革要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借鉴参考国外法治的有益成果和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其理论和制度。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他进一步指出,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走适合中国的法治和社会建设道路,决不能走西方国家“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坚持信心,凝聚共识。这四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司法改革的成效由人民来评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28〕在习总书记看来,决定司法改革成效的关键在于,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9〕习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是我国改革伟大实践的总结,在改革原因论、方法论、对策论等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模型,“在司法改革的理论逻辑、话语体系、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司法改革理论”。〔30〕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致力于全面依法治国和综合配套改革,习近平依法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成为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四、结 语

习近平依法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完整的科学体系,它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基点,将“民生+社会治理”作为实践路径,以建构兼具秩序与活力的美好社会为愿景,系统回答了为什么以及如何依法推进社会建设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其思想体系的理论立场和价值基点十分鲜明,就是人民立场、人民利益和人民的美好生活。这些重要思想植根于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变化,是基于伟大实践的理论升华,为新时代中国社会建设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注释:

〔1〕杨宜勇、黄燕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探究》,《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则将ψ(t)称为二进母小波,并将式(3)记作二进母小波的稳定性条件,且对于任意的整数j,给出离散小波母函数的表达式[16]:

〔2〕《习近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年11月18日。

〔3〕《共产党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民日报》2018年3月8日。

〔4〕《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八年新年贺词》,《人民日报》2018年1月1日。

〔5〕〔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52、148页。

〔6〕〔1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7〕〔14〕〔19〕〔20〕〔27〕〔29〕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9〕习近平:《共担时代责任,共促全球发展》,《求是》2020年第24期。

〔10〕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论丛》第三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02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98页。

〔15〕《习近平谈依法治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n1/2016/0817/c49150-28642089.html

〔16〕《“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26页。

〔17〕《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共产党员网,https://news.12371.cn/2015/02/02/VIDE1422

884101687480.shtml。

〔1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86页。

〔21〕《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

〔22〕《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

〔2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2页。

〔24〕贾中海等:《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理论探讨》2020年第4期。

〔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8页。

〔26〕《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指示引起热烈反响》,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712/c64387-29399292.html。

〔28〕《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5年3月26日。

〔30〕高一飞、陈恋:《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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