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20 起违法采矿案件
2022-12-14自然资源部
2022年3月17 日,自然资源部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3 类共20 起矿产违法案件,包括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情形,涉及矿种包括国家战略性矿产,如稀土等。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强调,公开通报一批矿产违法案件,是为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会上,自然资源部通报了两起涉及稀土的案件:
一是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刘某无证采矿案。该涉案人员开采稀土面积1083 平方米,采用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注液孔约236 个。由于违法开采,造成稀土资源破坏的储量为7.28 吨,破坏价值139.78万元。2021年8月,当地法院判处涉案人员刘某有期徒刑3年10 个月,并处罚金4 万元。
二是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饶某、王某等9 人无证采矿案。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9名犯罪嫌疑人违法开采稀土7.07 吨,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48.47 万元。目前,寻乌县公安局已抓获8 名犯罪嫌疑人,7 名嫌疑人被法院判处刑罚(有期徒刑6 个月至2年不等)。
2010年以来,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针对违法开采稀土开展了多次专项打击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一些违法行为在“风头”过后“死灰复燃”。近年,稀土价格持续走高,开采稀土矿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导致一些违法分子铤而走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 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矿产违法的新形势、新特点,自然资源部将在执法中重点关注特殊区域、战略性矿种和当前新的违法形式。一是重点关注并严肃查处在长江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违法采矿案件;二是重点关注违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如稀土等;三是重点关注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无证开采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