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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研究

2022-12-13李德升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宇宙数字

聂 弯,李德升

(北京印刷学院出版学院,北京 102600)

元宇宙是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当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是发展潜力巨大,是数字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国家层级的元宇宙政策,但是,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广州、安徽合肥、福建厦门、山东、浙江杭州、江苏无锡、四川成都、湖北武汉、海南海口、河北保定等在内的不少政府已经出台元宇宙相关扶持政策,争抢元宇宙产业赛道发展先机。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布局元宇宙,涉及的内容从技术底层的计算、传输、存储到内容侧的光学、声学和3D渲染技术等。数字版权是元宇宙数字世界的基石,使原生于互联网的数字物品得到确权和保护,进而实现内容作品的价值流通并形成价格。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元宇宙的版权内容将极大丰富,内容载体不断升级,应用场景将进一步扩展到文化、社交、教育、餐饮、服装、旅游等多个领域,重塑数字版权的产业生态。在元宇宙中,虽然版权在作品本身创作出来的那一刻即产生,但是,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多用户协同创作将得到极大加强,创作方式将发生极大改变,作品的权利归属将更加复杂,另一方面,数字内容的拷贝和修改非常容易,海量作品的快速大规模授权将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有关元宇宙数字版权的研究增多,但是集中在从法律角度阐述元宇宙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研究一致认为,元宇宙数字产品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胡建文(2022)[1]和李晓宇(2022)[2]研究认为,元宇宙中虚拟现实技术生成场景内容理应受版权保护。袁峰(2022)认为,元宇宙发展会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新的冲击和诘问,并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网络短视频以及网络直播游戏所引发的版权争议方面表现显著,基于转换性使用理论,探讨元宇宙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路问题。[3]蓝纯洁(2022)认为,元宇宙协同创作将对版权制度中的作者身份定位构成挑战,继而使得作品的赋权和使用产生失衡,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应对策略。[4]梅夏英和曹建峰(2022)对区块链、人工智能、拓展现实等新技术赋能元宇宙中知识经济新模式的可能变革、潜在问题与治理对策进行了研究。[5]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商业模式研究中心和安信证券元宇宙研究院在2022年1月份发布了元宇宙全球年度报告,对元宇宙的概念、发展历史、本质内涵、技术架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的分析。[6]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深入剖析元宇宙数字版权的特征,并以鲜明的现实问题为导向,旨在回答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以及被数字化的事物的版权在元宇宙中应该如何进行保护,以期为我国元宇宙的发展与布局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元宇宙数字版权的特征

(一)元宇宙数字版权内容极大丰富

移动互联网使得人们随时随地获取信息,用户与互联网发生交互的时间越来越长。元宇宙时代到来之后,用户注意力将越来越多地向新媒介迁移,对内容的需求将得到极大的提升。互联网实现了人的视觉和听觉的数字化,但在空间上仍然是二维的。移动互联网在PC互联网的基础上,拓展了时间与空间的广度,但空间上仍是以二维为主。元宇宙拓展了互联网的空间维度,将用户感官体验扩展到触觉、味觉、嗅觉等,且作用于人的三个维度,即时间、空间和体验,为用户带来全新的内容。元宇宙实现了对当下互联网平面功能的三维立体化呈现,为用户创造沉浸式、交互式多维感官体验。在元宇宙中,用户身上所有的感官均被数字化,使得元宇宙中的所有体验能与现实世界互通,感官体验与现实世界几乎没有差别。

与互联网时代的被动消费内容不同,元宇宙中用户拥有非常高的自主性,能够参与到元宇宙的研发建设中,在强大算力和算法的支撑下,重塑内容的生成和叙事方式,进而产生大量实时交互的新内容,极大丰富了内容生产的多样性。在传统互联网中,内容是商家提前制作好的,用户是内容的体验者。元宇宙将用户与虚拟世界打造成一个小型的社会生态系统,用户的行为将对该系统的发展产生影响。元宇宙通过赋予用户币权(如NFT),使得用户在元宇宙中生产的内容拥有价值,并能够在元宇宙中流通,激励了用户主动参与叙事的积极性和情感投入,以此产生大量实时交互的新内容。

在传统互联网中,数字化内容基本都是由真实的人(设计师、工程师等)创作出来的。但是,在元宇宙时代,人工智能赋能内容生产,在内容创作上为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帮助,能极大满足用户个性化、沉浸式、实时交互的需求。人工智能通过替代人或辅助人进行内容生产,借助其强大的学习能力和决策能力提高内容生产的效率。与此同时,减少了媒体制作与后期制作的时间和成本,给创作者提供全新的数字体验。在有些领域,机器自动生成的内容甚至比人的想象力更奇特。未来,当人工智能发展到足够智能化的程度,便可以在数字世界中原生出很多内容,且能保证根据不同个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二)元宇宙数字版权内容载体面临重构

元宇宙是多种尖端技术的融合,包括以芯片、显示屏幕和传感器等构成的核心硬件技术和操作系统等软件技术。硬件作为元宇宙第一入口,其终端形态包括VR、AR设备等,并不断延伸,以增强作为人的“器官”的功能性。VR、AR设备是继PC电脑、智能手机之后的下一代消费级计算机科技产品。全球的科技巨头争先在硬件产业链上发力。2021年,VR硬件的全球出货量超过1000万台。[7]Meta(原Facebook)公司先后推出6款VR硬件产品,并发力高端VR头显Project Cambria和全功能AR眼镜Project Nazare,全面布局硬件入口。国内字节跳动以90亿元收购国内头部VR厂商Pico加速布局元宇宙硬件入口。[8]硬件入口带来新用户,并正反馈于内容和应用端,刺激内容和应用生态的增长。除沉浸式终端硬件外,互联网巨头也密集布局芯片及半导体模块。

2019年,工信部批准5G牌照,为元宇宙提供高速、低延时的网络带宽。华为在端到端5G标准的总体贡献超过全球所有企业。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全球5G标准核心必要专利数量排名,华为凭借1970件专利获得第一,超出第二名诺基亚33%。[9]从PC互联网到4G、再到5G,从文本到图片、音频、长视频、短视频、直播等,历次基础设施迭代都带来内容的崭新变化。元宇宙时代的数据量级极大,需要非常强大的数据运算能力的支撑。元宇宙追求的极度沉浸感也需要强大的算力和算法支持。算力、算法的进步又反向支撑了应用的创新,推动技术的升级换代、算法的创新速度加快。在强大算力的支撑下,元宇宙重塑了内容的生成与叙事方式。

元宇宙中,底层技术的大力升级推动新内容、新场景的制作、生产、运行与交互。当下引擎工具(如游戏)降低了创作者进入元宇宙的门槛,让创作者能够顺畅地参与到元宇宙的建设中。区块链是元宇宙建设过程中最核心的技术之一,为元宇宙提供一套经济运行规则,其赋能的经济模型意味着创作者可以获得大部分收益,从而激发创作的热情,用户也可以安全、可信地保存及交易自己的物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数字孪生、数字原生、虚实相生。将已知物理世界中的事物仿真到元宇宙中即数字孪生;当技术进一步发展,用户能够基于元宇宙创造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内容即数字原生;当数字原生的内容足够强大,能够影响现实世界时,则实现虚实相生。

(三)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涉及领域众多

元宇宙囊括了现实物理世界,其内容包罗万象,并不断拓展至其他行业,不仅包括游戏,还延伸到文化、社交、教育、餐饮、服装消费、旅游等多个领域,重塑数字版权的产业生态。在数字孪生阶段,元宇宙可以看作是把现实世界复制到虚拟世界,因此,其涉及的场景将不限于文娱行业,制造、餐饮、地产、电商、建筑等行业都是其目标范围。当数字原生进一步发展,元宇宙涉及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展,元宇宙的进入门槛将进一步降低、用户量级将变得更大,元宇宙数字版权产业生态将得到进一步重塑。

中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拓展了元宇宙数字版权的内容。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提高,使得数字形式的作品越来越多,数字版权内容也因此极大丰富。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起,居家办公需求陡增,越来越多的线下场景被数字化,加速了元宇宙的发展,拓展了元宇宙数字版权内容。

早在20世纪80年代虚拟数字人的概念便出现了,但是,元宇宙时代,虚拟数字人将高度智能化,并且能够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切换角色,在需要互动的场景中使用的是虚拟化身,在只需要文字稿件的应用场景中使用的是虚拟分身。每一个用户都能够便捷地生成一个超写实、超逼真的、属于自己的虚拟形象并进行数字创作。此外,数字藏品为IP带来新的流通空间,开辟了新的创作空间。

二、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的挑战

(一)数字版权须重新获取

在元宇宙中有越来越多的新内容、新场景、新现象,而我国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12种情形中并不包含这些新领域的诸多内容,因此这些新领域中的数字版权需要重新获取。元宇宙从海量数据中发掘有用信息文本和数据,通过调整格式存入数据库,进而对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并形成可视化作品。而这些对构成元宇宙作品有用的信息文本和数据涉及未经许可的使用,因此,其数字版权需要重新获取。元宇宙中,用户参与创作内容的主动性极大提高,大量用户在创作元宇宙内容时,往往未经版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复制、改编和传播相关影视作品中的内容,如近几年网络短视频和直播中爆发的未经版权人或开发商的许可而使用相关影视作品中的内容,或者穿插个人对影视剧的评论和说明,从而造成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这些在其他领域中享有版权的内容应用于元宇宙时也需要重新获取版权。事实上,从印刷术的发明到录音、录像而后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以及VR、AR终端设备的出现,乃至如今的人工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每一种新载体、新技术的出现都不断引发新的版权问题。元宇宙是多种尖端技术的融合,对内容的拷贝、复制和修改也非常容易,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其内容涉及的数字版权就需要重新获取。《著作权法》规定,版权的财产权可以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数字版权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权也将无法实现。

(二)版权归属更加复杂

在元宇宙中,虽然版权在作品本身创作出来的那一刻即产生,但是,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多用户协同创作将得到极大加强,元宇宙内容的创作方式将发生极大改变,作品的权利归属将更加复杂。另一方面,元宇宙中,数字作品(如电脑美术、扫描图像、数字音乐、视频、三维动画)的拷贝和修改非常容易,而且可以做到与原作完全相同,因此数字版权的授权将变得困难。人工智能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从感知向认知的升级,并逐渐替代或辅助人去规模化生产内容或提供服务。元宇宙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智能,甚至可能创作出超出现有认知的内容,但是,人工智能出版物的版权保护仍存在较多的争议。[10]元宇宙中用户将参与研发与内容制作,并在用户之间分享,导致所提供的音乐、电影、电子书和软件等产品和服务大多数都没有获得版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另一方面,元宇宙中,内容提供者不仅一个,对于同一个数字内容产品,会同时存在着不同的内容提供者,这就给版权的归属带来难题。

(三)侵权盗版问题严重

元宇宙开辟了至今难以想象的虚拟场景,在所有相关参与者(创作者、机构、用户)的贡献下,元宇宙中数字版权资源非常丰富,但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界定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侵权门槛低等侵权盗版问题也非常严峻。5G时代,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盗版成本更低,对元宇宙数字版权这样的新鲜事物造成严重的冲击。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游戏领域,盗版侵权问题相当严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侵权行为难界定。如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案”中,法院认为存在侵权。而美国PlanPen起诉Rockstar的PigPen侵犯了其在“PlayPen”标志上的商标,却被法院裁定不构成侵权。“5分钟看完《西游降妖篇》”也不被认为存在侵权。二是虚假授权。根据网络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等作品属于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资质。但是,实践中没有获得许可资质却从事互联网出版的企业不在少数。如2018年,小米游戏业务未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却仍在香港上市挂牌。第三种情况是超范围授权。即对作品拥有一些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所拥有的权利连同一些不拥有的权利一起授予他人。如APP运营商捆绑多项业务功能征求用户同意,不同意则不提供任何单一服务。

三、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应对策略

(一)政策上的应对策略

充分利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保护元宇宙的新内容、新场景和新现象。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更加适应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发展,能够更进一步推动元宇宙数字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元宇宙是最新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融合,拥有海量的数字内容,因此,应该充分挖掘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有关元宇宙新内容、新场景和新现象的描述和应用,使得元宇宙中的数字版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应加大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普法宣传,使广大元宇宙用户了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知晓保护元宇宙数字版权的法律渠道。

创新版权事后监管措施为事前预防。长久以来,我国版权监管措施多数都是事后监管,且仍然停留在登记保护、确权、维权的困境中难以突围。元宇宙时代,内容极大丰富、创作方式也向用户端下沉,版权监管将会变得异常复杂。因此,应该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制度的安排、约束和管理,将元宇宙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利益与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联系起来,借助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力量,将侵权内容告知著作权人,实现事前预防,帮助版权人维护自身权益。

提高盗版侵权的违法成本,并严格执法。法官作出赔偿标准的依据往往是“法定赔偿标准”,这一标准过低将起不到震慑违法的目的,与此同时,一旦发生盗版侵权,当事人得到的赔偿金额也是偏低的,将大大挫伤版权人的创作热情。元宇宙中,用户即创作者,对元宇宙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提高盗版侵权的赔偿标准。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指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将第二次修订中的最高赔偿金额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

创新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公共服务新模式。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的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数字版权服务,通过对每一件数字作品赋予唯一的DCI码,并对经过登记的数字作品发放电子版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实现创作即确权,使得每个原创内容的版权都得到保护。[11]再比如抖音短视频、腾讯音乐等,基于平台本身的内容需求,将相关内容的版权许可收集起来并进一步实行集中管理,对外开放许可。[12]

(二)技术上的应对策略

加强区块链技术赋能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的开发和运用。区块链技术作为虚拟资产的确权工具,是元宇宙建设过程中最核心的技术之一。目前,利用区块链进行取证的法律效力已得到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构的认可与采纳。[13]2021年,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织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的通知》明确指出:“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版权信息接入标准,并以公信力节点接入等形式深度参与版权区块链建设,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固定权属信息,完成版权认证、登记、转让等流程操作,加快溯源取证流程。”运用区块链技术,可将元宇宙数字版权的申请、确权、交易、维权等全过程进行“上链”管理,实现全程可追溯留痕。区块链生成的可信时间戳和相应的哈希运算值能提供真实的时间验证,并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通过智能合约既能帮助人们建立起信任,又能对所记录的侵权行为进行评估,从而形成标准统一的损害赔偿金额。数字版权APP就是采用区块链技术对被授权作品进行防伪,授权使用和见证过程都存放在区块链上,切实做到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

拓展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在元宇宙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是建立在数字出版物基础上的技术体系,是最符合元宇宙内容的版权管理技术,包括计算机硬件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本质是通过加密、数字签名、数字水印、身份认证的核心技术,保证内容的安全性、不能被随便篡改、不能被非法复制。运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作品在元宇宙中一经创作出来便对内容进行加密封装,被保护的内容可以按具体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授权,只有获得合理的授权后才能使用内容。

加强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的规范与标准体系建设。标准的存在能够使得用户及其所持有的数字资产在各个子宇宙中互通。当前互联网企业虽然建立在开放共通的标准上,但多数互联网头部企业均抵制数据交叉和信息共享,并通过建立壁垒圈定用户,与元宇宙平台互通、内容共享的标准相违背。目前,业界已经有很多企业尝试建立元宇宙标准。例如,网易伏羲旨在建立起一个行业统一的游戏虚拟资产管理标准、爱奇艺推出独家定制iQUT观影标准、华为布局元宇宙5G行业标准等等。元宇宙中的用户只要选择这些标准,就能得到确权并进行交易,真正实现“一次创作,终身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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