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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

2022-12-11张娇孙延宁方立亿舒德峰

医学与法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疗护合法化安乐死

张娇 孙延宁 方立亿 舒德峰

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其概念定义

人类的进化史也是一部不断研究与抵抗疾病的斗争史,在人类产生、发展进程中主要关注和解决如何“生”,如何认识、预防和治愈疾病,延长生命,减轻痛苦。对于“死”特别是主动寻求生命终结方式的研究相对较少。

“安乐死”的定义众多,有古希腊语的定义,有美国医学学会对其的定义,也有英国伦理委员会的定义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现代安乐死”并无统一的概念界定,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指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的病痛折磨且临近死亡;病人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自决能力;能够正确的认识且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后果;部分明确规定由医生实施。

(二)安乐死的分类

在学理维度上,安乐死可以分为所谓“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类。“积极安乐死”指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而“消极安乐死”是指在病人罹患现代医学技术不能治愈的病症而临近死亡时,为了避免病人承受更多极端痛苦,病人或其监护人放弃使用生命维持设备或不再给予治疗,让其自然死亡的过程[1]。

从法律层面讲,非自愿安乐死可能引致间接故意杀人事件,因此,非自愿安乐死并不为人类道德和各国法规所接受;积极安乐死,因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协助行为,比较容易被判断为协助自杀行为;因此,目前最能让亲人、社会伦理、医学伦理以及法律所认可和接受的是消极安乐死[2]。

二、国外安乐死立法进程

荷兰、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西班牙等国家各自对安乐死的立法、政策以及司法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参考的先例和依据。

(一)荷兰安乐死立法进程

荷兰的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很漫长。1993年,荷兰规定:不可挽回生命健康的病人或满足安乐死法案的全部相关程序和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要求结束生命,因而可对其执行安乐死相关措施。[3]随后,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首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4]荷兰的《依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程序审查)法》,其规定条目清晰详尽,避免了安乐死被滥用。[5]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分别为4188人、4829人、5303人和5516人;可以看出,近几年在荷兰关于安乐死的实施所呈现的都是可控发展趋势,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符合其社会和群众的需求。[6]

(二)美国安乐死立法进程

总体来说,美国比较保守,其第一部安乐死相关法案是1976年加州的《自然死亡法》,这一法案也是第一部成文的关于消极安乐死法律。[7]随后,美国三十多个州也建立了类似法案。后期美国又推出了《统一重危病人权利法》,里面规定积极安乐死不具备合法性。[8]但1994年,俄勒冈州的《尊严死亡法》,允许晚期病人在他人协助下进行安乐死,成为美国首个安乐死合法化法案。目前,美国已有八个州将医疗协助自杀合法化,这使得在这些地区患者能够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成为一种可能。[9]

(三)日本安乐死立法进程

虽然目前日本尚无成文法律认可安乐死的合法性,但它却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条件合理范围内允许主动实施安乐死的国家。1976年,日本安乐死协会尝试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该法案指出实施安乐死的主要依据是患者的意愿,但没有被通过。[10]目前,我国学术界认为日本属于安乐死合法化国家,原因是“名古屋判决(1962年)”以及“横滨判决(1995年)”倾向于将安乐死合法化。[11]从法律角度来说,消极安乐死的实施很显然是违法行为,但因这种行为在当地民众中已得到高度认同,所以在日本并没有人会因为消极安乐死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日本刑法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属犯罪行为,但是量刑较轻,这说明对于日本整个社会来讲,安乐死并没有那么严重的危害性和负面作用。[12]

(四)澳大利亚的立法现状

1995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13]该法案考虑全面、程序严谨,是一部较为科学的法律[14],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定出了更加全面、详细的考量标准,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医生与患者的合法权利[15]。2017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通过了《自愿协助死亡法案》(Victorian Voluntary Assisted Dying,以下简作VAD),该法案于2019年开始生效[16]。

(五)西班牙安乐死立法现状

2021年3月18日,西班牙众议院投票通过了安乐死法规,成第五个正式颁布安乐死法规的国家(此前有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该法明确规定了何种情况、何种年龄的西班牙国籍或西班牙合法居住权的患者可以提出安乐死申请,以及申请必须严格正规流程操作——首先是书面自愿申请形式,然后获取医院批准,最后在医生监督下执行。

三、国外安乐死立法进程之分析与小结

综上所述,荷兰安乐死立法执行最早,其严谨的实施模式及社会广泛认可度证明了其立法进程的合理性;美国安乐死立法进程虽然缓慢,但部分州得以推进安乐死立法,也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进程性尝试立法的可能性;日本安乐死立法没有成文文件,但它默认了在条件合理范围内主动安乐死的合法化;澳大利亚安乐死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其VAD为终末期恶性肿瘤患者带来了希望;西班牙则已经在2021年完成了安乐死立法,提前步入了安乐死立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阶段。

纵观国外安乐死立法进程,随着人道主义群体对于生命自主意识的不断强调,人们对于死亡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安乐死作为一种出于对生命尊重的理性选择,已经受到不少国家及其民众的支持。

国外立法进程与经验表明,世界各国安乐死的立法与推进,需要国家、社会多方面共同发力,以尊重人权为前提和基础,并始终抱持谨慎态度。

四、国内安乐死的立法现状梳理

(一)80年代中期至2000年为起步阶段

全球范围内普遍对安乐死抱持谨慎态度;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亦尚无安乐死立法。我国关于安乐死的探讨虽然起步晚,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进行研究。1986年“陕西汉中安乐死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995年,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六十多位参会代表提出议案表示应加快安乐死立法进程。[17]在1997年的“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大部分专家认为应加快安乐死立法进程;1998年祝世讷等学者提出《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立法说明[18],这对推进安乐死立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二)2000年至2019年系人大政协代表单方面提议阶段

2003年,当时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在会上提议:首先在北京试行安乐死法律;2019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李杰、马一德提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19]目前,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生命权的规定,但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或者是宪法①,都对公民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有所规定。

(三)2022年2月国家卫健委对于“推进尊严死立法建议”作出回应

国家卫健委于2022年2月12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答复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同时,卫健委提出“尊严死”一定程度上与“安宁疗护”的理念相近,其一些内容可以通过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得以实现。

这一回应为研究者以及相关卫生政策制定者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本次人代会所提出的“尊严死”与“安乐死”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是否有重合?如何界定才能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角度而被接受?国家卫健委所提出的“安宁疗护”理念是否可以完全实现尊严死和安乐死带给重症患者所期望得到的生命末期低质量状态下的最后的生命尊严和生命意愿?由此可见,尊严死或安乐死的立法进程推进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2011年至2019年系我国台湾的地区性病人“自主权法立法”的通过阶段

2011年地区性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在我国台湾地区通过,自此安乐死立法在我国迈出制度化的一步。该修正案之所以得以通过,在于其对社会与民众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一方面,“安宁缓和医疗”采用安乐死实施程序中消极安乐死的方式和方法,即不主动让病患死亡,而以撤除呼吸器的方式来实现死亡目的;另一方面,尊重个人的意愿,且必须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查。从这些方面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安乐死合法化探索是比较理性和保守的。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其“修正案”中,对实施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标准,对于推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以及立法进程有重要意义。[20]2016年,其另一项重要的地区性法案《病人自主权利法》诞生,并作为亚洲第一部以尊重病人自主医疗权为核心的律法在2019年1月6日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病人在特定情况下拥有处决自身生命的权利—善终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医生的治疗。这符合生命医学伦理的两大原则:尊重生命与减轻痛苦。相比于安乐死立法,善终权可能更适应大环境的发展[21]。

五、关于国内安乐死的立法展望、讨论与建议

(一)国内安乐死立法展望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死亡问题以及临终患者的生存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大众极度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后西方死亡观及“安乐死”理念对我国的思想冲击,使得民众对安乐死的接受度一直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理解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日渐增多。

正如国家卫健委对“尊严死立法推进”提议的回复:安乐死或尊严死立法的内容和形式以及立法的实施条件,都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多方论证,同时现行的安宁疗护是可以解决部分人们对尊严死立法的需求。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见突出和社会舆论的导向,安乐死理论研究和立法进程还将会继续被深入探索,对其立法的实际程序如何细化、如何推进,也是学者专家们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同时,针对我国的传统和国情,考虑安乐死与现如今广泛的传统道德、医学、伦理观念等相悖的情况,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依然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但是,从呈上升趋势的民众接受度来看,安乐死立法在我国仍有较大的需求空间。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需求讨论

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观念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于生命、死亡的质量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减少死亡的痛苦、维护生命末期的尊严成为人们的期盼,“如何更好地生和如何更好地死”越来越成为我国大众日常关注的重要问题。

近几年,我国已出台一系列安宁疗护扶持政策并逐步展开试点工作。从2017年到2019年再到2020年,国家陆续出台多项安宁疗护相关支持政策②,对“安乐死”的定义与相关管理规范作出了具体阐释,并明确了其工作中心是患者和家属;同时强调协调多科医学合作,对临终患者常见的疼痛及其他症状的治疗、护理及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给出了指导性建议;随后,在2017年10月和2019年5月发出了两个关于开展安乐死试点的通知[22],由此可见我国安乐死立法化已经初具法律基础,我国对于安乐死立法化的需求逐步在立法上得到回应。

(三)推进我国安乐死立法进程的几点建议

首先,积极开展对医护人员进行死亡观及安乐死相关的专业及心理知识普及;增加公众死亡观及安乐死相关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尤其应抓住成长型人群如广大青年尤其是学生的生死观教育,如可以在大中小学校多进行日常生命教育内容,以及安乐死相关知识,从小培养孩子就正确积极的生死观;也可以利用多种媒体途径向民众普及健康的及生死观,使民众通过参与殡葬仪式等方式对其开展生命教育,提升民众对安乐死、尊严死的接受度,树立正确死亡观,使其全面正确地认识安乐死,从而打好民众知识基础,使安宁疗护理念在社会中得到普遍接受和推广,进而推动医学界及社会民众对安乐死、临终关怀、尊严死的立法及实施进程。

二是加深安乐死立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伦理学研究。建议相关专业部门可以采取课题形式或者联合攻关科研的某些活动形式,组织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相关专家学者及社会部门人员,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大众对安乐死、临终关怀、尊严死等法律议题的观点、态度、立场,积极研究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基本规则及其背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当前我国安乐死、尊严死、临终关怀立法推进方面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是建立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体制,为终末期患者提供更舒适的疼痛控制及其他方面的照护服务、心理关怀和人文关怀。

总言之,安乐死或尊严死或终善权益法的合法化,都将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其复杂性及所牵涉到的社会、伦理、哲学、医学、法学等方面,都需要我们在推进立法进程时谨慎对之,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安乐死立法标准、临终关怀事业规划、国民生死教育规划以及相关执行措施。

注释

①刑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20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生命尊严”不可侵犯。

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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