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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问题研究
——以迪庆藏族自治州为例

2022-12-08杨绕才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迪庆文化遗产传统

杨绕才

(中共迪庆州委党校,云南 香格里拉 67449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 7529.htm,2022年4月29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培育文明乡风民俗、巩固精准脱贫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迪庆藏族自治州是云南省唯一的藏族自治州,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心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区位特点使其形成了以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为主体;以佛教文化、东巴文化为轴心;以自然净土为依托,涵盖多民族和谐相处、多元宗教和谐共生的“非遗”。 “非遗”中“蕴含许多和谐元素,对规范人们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调节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有重要作用”②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89页。。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具有多民族形成的文化多样性,切合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本真性,人与自然、社会交往的和谐性等特征,承载着独特的历史、科学、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加强“非遗”的传承及保护是迪庆藏族自治州实现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的长久之策。

一、“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内在机理

(一)“非遗”传承及保护的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非遗”保护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我国“非遗”保护的主体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呈多元化特征,涵盖政府、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学界商界及普通民众等,其中各级政府是“非遗”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政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非遗”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和经济优势,在支持引导、监督管理“非遗”的传承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也存在缺陷。“非遗的传承主体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即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①菀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7期,第66页。“非遗”最大的特点是融入贯穿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中,“非遗”传承人的能力素质和意识是“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关键因素。因此,“非遗”传承及保护主要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传承人)和各级政府。

(二)“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客体

“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②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ich.shtml,2022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遗”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定义上分析梳理“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客体包括传承对象和保护对象两方面。无论是“非遗”传承对象还是保护对象,都是“非遗”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客体。

(三)“非遗”传承及保护的载体

广义上的“非遗”传承及保护的载体是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表现形式,社会环境、市场经济和传播手段等均属于“非遗”传承及保护的载体。从狭义上看, “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传承保护最主要的载体。

“非遗”的传承及保护是主体、客体和载体等要素共同作用的过程,“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形象、声音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的一种活态文化”。③李树文、信春鹰、袁曙宏、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1年,第111页。“非遗”传承及保护的主体、客体、载体三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主体对客体具有认识和改造的能动作用并受客体制约,主体必须遵循客体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载体在主客体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非遗”的传承及保护要准确把握主体、客体、载体等要素之间的内在机理,尤其是各级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加强“非遗”传承保护的机制体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传承保护的参与,科学有效地传承和保护“非遗”。

二、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传承及保护的现状

(一)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概况

迪庆藏族自治州是云南省唯一的藏族自治州,拥有丰富多彩、历史悠久、独具价值的“非遗”。迪庆州于2010年设立了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该试验区属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据迪庆州“非遗”中心官网“迪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①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迪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保护名录、传承人》,2021年2月2日,http://www.dqich.cn/,2022年5月20日。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1月,迪庆州共有“非遗”保护名录项目国家级8项,省级29项,州级94项,县级79项。保护名录项目涵盖传统文化保护区、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音乐、传统医药等9个类别。其中,阿尺木刮、梅里神山祭祀、纳西族手工造纸技艺、热巴舞、锅庄舞、黑陶烧制技艺、藏医骨伤疗法为国家级保护名录项目。从普查工作所搜集的“非遗”线索来看,迪庆州“非遗”资源丰富,类别齐全,但也存在不平衡性。传统工艺与民俗类的“非遗”项目等级较高、数量较多,传统美术、曲艺、戏剧类等级偏低、数量较少。传承人方面,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人,省级80人,州级83人,县级290人。大部分“非遗”传承人从事农业生产,无固定收入,传承的主要方式为家庭传承,少部分是师承。

(二)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实践

迪庆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建立了国家、省、州、县四级“非遗”保护名录体系。大批的“非遗”项目得到传承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保护意识显著提高,“非遗”传承及保护的机制初步建立。

1.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传承保护有保障。其一,成立“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担任组长,明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2013年,迪庆州“非遗”保护中心正式成立,下辖的三个县(市)也相继成立了文化遗产管理所(保护所)和“非遗”保护中心,承担“非遗”的申报、传承和保护等各项工作。其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参与,成立“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和“迪庆州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将“非遗”领域有一定威望的个人、民间组织、社团等纳入“非遗”保护协会。其三,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实现“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其四,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每年与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明确传承人权利和义务。按规定发放传承人补助,看望慰问与发放补助同时进行。国家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由州“非遗”中心发放,省级、州级、县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发放。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省级传承人补助8000元,州级传承人补助3000元,县(市)级传承人补助1000元—1200元。常态化召开各级传承人座谈会,组织传承人学习培训,增强传承人的传承保护意识,提高其能力和素质。加强“非遗”的调研,关心传承人的生活。

2.普查申报工作有序进行,挖掘整理有实效。通过民俗节庆活动、参观民间手工艺制作流程、抽样调查、重点访谈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大规模普查梳理“非遗”资源。积极申报各级“非遗”项目并制定四级名录,筛选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整理挖掘出《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家级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概览》《梅里神山祭祀纪录片》 《傈僳族音节文字文献译注——占卜经》等28部具有较高价值的“非遗”资料典籍。

3.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硬件”条件有改善。迪庆州“非遗”保护中心、展示馆、传承基地、保护区等相继建成,乡(镇)均设有固定的传习点和开展民俗节庆活动的固定场所。目前迪庆州共有“非遗”展示传承场所传习馆13个,企业扶持和广大群众长期自然形成的传习馆2个,传习点135个,省级、州级公布命名的“非遗”保护传承基地12个,为“非遗”传承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多措并举扩大宣传影响力,民众传承保护意识有提高。迪庆州积极开展民俗节庆和文娱活动,加大对“非遗”传承保护的宣传。如:维西县举办“丰收文化暨热巴保护传承成果宣传展示活动”,香格里拉市举办“尼汝传统手工纺织技艺展示赛”活动,德钦弦子节每年举办一次,通过民族民间文艺、服饰表演、弦子、热巴各种舞蹈表演,充分展示和传承了“非遗”;组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康巴涉藏州市文化艺术成果展”“非遗进校园”“锅庄文化高峰论坛”等系列“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组织传承人参加云南省传统戏剧曲艺汇演、中国-南亚博览会等活动,充分展示迪庆州“非遗”特色,扩大影响力。

三、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传承及保护面临的困境

迪庆州“非遗”传承及保护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只有把好“脉”才能对症下药,增强“非遗”传承及保护的成效。

(一)主体认知存在偏差,“大保护”“大传承”格局尚未形成

“非遗”传承和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广泛动员群众自觉参与和承担义务。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迪庆州部分干部群众对“非遗”传承及保护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及州级以下的民间文学、传统曲艺、传统技艺项目申报成功后再无大的作为,导致传承人无事可干,影响其传承保护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其次,“非遗”保护意识亟待提高。迪庆州干部群众对“非遗”保护政策和相关知识知之甚少,“非遗”传承保护多被认为是文化部门一家之事。长期以来,“非遗”中心、文旅部门“独角戏”唱得多,与其他部门联系少,缺乏多方力量协调机制,未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基层文化站的“非遗”保护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力度不够。再次,群众、社会团体“非遗”传承保护意识薄弱,社会不关心,群众不了解,宗教性和民族节庆类“非遗”群众参与度较高,而其他“非遗”群众参与度较低,自觉保护意识较弱。民间文学类《格萨(斯)尔》、传统音乐《阿迟木刮》仅有1位传承人,传统舞蹈《锅庄舞(迪庆锅庄)》、传统技艺“纳西族手工造纸技艺”仅剩2位传承人。传统医药、民间文学、传统曲艺、传统戏剧等传承保护困难重重,不少青少年对“非遗”缺乏兴趣,“非遗”后继人才匮乏。此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与“非遗”传承保护脱节,全社会“大保护” “大传承”格局尚未真正构建。

(二)“非遗”保护力量薄弱,传承主体断层断档、后继乏人

“非遗”传承和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培养一支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通业务的工作队伍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专业人才。一方面,“非遗”保护机构编制紧缺,专业人才缺乏。迪庆州“非遗”传承和保护起步晚、起点低,队伍建设缺资金、培训少,“非遗”从业人员少、能力素质偏低。另一方面,各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知识及年龄结构不合理,传承人受教育水平低。国家级、省级传承人年龄普遍偏高,后继乏人现象严重,传承人队伍梯次的传承性、延续性现状令人堪忧。国家级传承人76—80岁年龄段者居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年龄老化、断层断档的严峻形势。此外,受外部环境干扰,部分“非遗”项目社会地位不高,经济效益不好,市场出路不广,从而造成吸引力不大,较少群众愿意去学习传承。加上大批农村青壮年迫于生计外出打工,“人在艺在,人亡艺绝”风险巨大。传承人经济待遇较低,迪庆州虽对各级“非遗”传承人给予一定补助,但补助还远不能维持和改善生活水平。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较多,省级以下传承人补助较少,传承人生活压力较大,迪庆州对后继传承者的再开发、再培养迫在眉睫。

(三)“非遗”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与文旅资源整合不够

迪庆州对“非遗”的旅游和产业化开发利用不够,“非遗”与旅游资源融合度较低,“非遗”传承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缺乏互动。如:同乐傈僳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省级以下100余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尚未真正进入到旅游产品中。目前,迪庆州主要的旅游产品结构单一,开发层次低,内涵缺乏,附加值不高,没有把“非遗”资源优势转变为旅游产业优势,游客对特色文化感受不深、消费欲望不强。

(四)投入不足、经费短缺困境的解局迫在眉睫

迪庆州“非遗”名录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保护任务艰巨。“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资金投入不足、工作经费短缺是迪庆州“非遗”传承保护最大的瓶颈。迪庆州是全国“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经济总量小,地方财政困难, “非遗”传承和保护经费严重不足。迪庆自1998年开展“非遗”保护事业以来,“非遗”传承和保护的经费主要依赖于上级部门拨付的“非遗”名录项目的补助资金,没有来自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资助等其他资金来源,融资渠道狭窄,直接造成专项办公经费缺乏,工作条件差,“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推进举步维艰。国务院批复的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由于资金缺口大、申请困难、地方配套资金投入较少等原因,滞缓了保护试验区各项工作的推进。

(五)资源流失破坏危机仍然存在,传承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健全

1.传承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特征明显,学校教育传承不深入。迪庆州民俗类、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占总项目的73%,比重大、存量多,其他类别占比小、存量少。省级以上名录项目较受关注,保护传承状态良好,但州级以下项目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受众面较广泛的民俗及传统工艺类项目因紧贴群众生活,其内容形态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存较好,群众基础牢固。传统美术及戏剧类项目不仅数量稀少且等级偏低,传统曲艺及传统医药类均为单项等级高的项目,保护传承极易出现波动。同时,迪庆州尚未建立“非遗”学校教育的长效机制,“非遗”教育课程开发层次化、体系化、本土化不足,中小学“非遗”课程、“非遗”教育等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此外,“非遗”的法治建设步伐缓慢,“非遗”项目创新能力亟需提高。

2.“非遗”资源流失破坏风险大,开发利用和生产性保护的矛盾亟需妥善解决。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诸多因素的影响,迪庆州“非遗”的生存环境急剧变化,部分依靠口传心授传承的“非遗”濒临消亡、失传的危机。部分“非遗”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原真性遭到破坏,祖传的民族服饰和手工艺品被现代日用品所取代,现代建筑代替了大量的传统民族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等流失严重。由于迪庆州地广人稀、居住分散,部分偏远的高海拔农牧区尽管还保持着较为独特和完整的传统文化,但优质的“非遗”资源难以得到较好的开发利用和生产性保护。部分“非遗”在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其本来面目和原始功能,逐渐脱离人们的现实生活,对生产生活的功能和实用性逐步降低,人们对“非遗”的需求性降低。此外,一些外国机构、团体或个人,借机无偿使用、剽窃掠夺“非遗”资源,造成民族文化资源大量流失,威胁到国家文化安全。

四、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迪庆藏族自治州“非遗”传承及保护的困境,应建立健全机制,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经济社会发展与“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促进“非遗”挖掘、申报、传承、保护、研究之间协调共融,增强全社会传承保护意识,发挥合力,使“非遗”得到有效的抢救、传承和保护。

(一)厚植传承及保护根基,实现“全民传承”“全民保护”

1.提高认识,落实传承及保护的主体责任。“非遗”保护工作是极其复杂而漫长的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非遗”传承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非遗”工作与地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和同监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文旅牵头、‘非遗’中心落实、各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非遗”工作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到“非遗”传承保护有组织领导、有规划措施、有监督评比。

2.建立健全“非遗”社会培育长效机制,形成“大保护”“大传承”格局。“‘非遗’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传承和保护的主体包括以传承人为核心的‘非遗’原生地民众,主导传承和保护的地方政府,作为研究主体的学术界以及提供资金进行开发利用的商界等。通过各主体的分工合作,完成对“非遗”的保护传承,并最终获得各自相应的收获。”①尹未仙:《边疆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问题探析——基于云南省腾冲市的调查》,《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2期,第125页。一是加强多部门联合,组织协调文旅、宣传、民族宗教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等多方传承及保护“非遗”。二是鼓励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如民俗学会、文艺协会、摄影协会、大自然保护协会、“非遗”保护协会等)、代表传承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三是通过命名、表彰奖励、授予称号、资助扶持等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力度。探索成立“‘非遗’研究会”,建立“非遗”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广泛联系内外专家学者,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专题座谈会、“非遗”论坛、青年大学习等形式,借助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关注“非遗”的理论和现实研究,推动“非遗”的发掘、整理、传承和保护,形成“大保护”“大传承”格局。四是建立“企业+非遗”发展机制,鼓励企业投入资金和管理,实现文化传承保护、传承人改善生活与企业商业经营的多赢。五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积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倡导“非遗”传承及保护正能量,增强大众“非遗”传承及保护的意识。

3.注重传播渠道多元化、立体化构建,增强文化自觉和保护意识。“‘非遗’溯危的很大一个原因是人民群众缺乏对非遗价值的认同,缺乏主动保护和主动传承的意识,导致了‘非遗’传承出现断层。”②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学苑出版社,2012年,第148页。这就要求“非遗”的传承保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范围,创新宣传手段,充分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非遗”、了解“非遗”、关心“非遗”、传承和保护“非遗”。加快完善“非遗”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与媒体合作组织系列活动,联合高校专家学者召开学术会议或论坛。制作公益片、宣传片,开展展览、展演活动,参加展销会、各类大型演出比赛等,打牢基础,织密网络,提高全民的传承保护意识,并将“非遗”逐步贯穿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

(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传承人的培育,让“非遗”薪火相传

1.健全权益保障机制,解决传承人后顾之忧。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载体,是“非遗”传承及保护的核心和灵魂。一是加快完善传承人的生活、医疗、社会、立法保障和人文关怀等长效机制,提高传承人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激励和发展更多的人才积极参与到“非遗”传承保护中来,让“非遗”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设立“非遗”专项保护基金,对生活缺乏保障、年纪较大、身怀绝技、人数稀少的传承人进行专项保护。二是分层分类管理传承人,创新“非遗”津贴发放方式,调整津贴发放对象和发放额度。提高授徒数量较多、技艺超群、濒危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加大对生产性保护且经济效益好的“非遗”传承人政策上倾斜和支持力度,如贴息贷款、减免税收、宣传和销路帮扶等。三是以“遗”养“遗”,完善“非遗”传承人补偿措施,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非遗”与市场接轨,实现可持续发展。深入调研并制定“非遗”生产性保护信贷、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公司+传承人+政府+农户的“非遗”产业化模式,统一组织、策划、营销和监管。对传统手工艺者进行补偿,根据不同条件以免费或减免房租形式安排“非遗”传承人从事传统手工艺文化经营并挂牌保护,有效保护、展示和传承“非遗”。四是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定期总结、定期考核评定,创造和谐稳定的“非遗”传承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使各级传承人能够乐于传承、安于传承、享受传承。通过严格考核和筛选,选择有一定“非遗”传承及保护基础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壮大传承接班人。

2.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提升管理队伍和传承人整体素质。“打铁必须自身硬”,“非遗”传承及保护关键靠人才。一是着力解决“非遗”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增加“非遗”机构的人员编制,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录中细化“非遗”的岗位专业设置。充分利用省州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文化机构的力量,坚持“引进来” “走出去”培养相结合,有计划地引进和培养一批专业扎实、具有奉献精神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队伍。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非遗”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加大对乡镇文化站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知识和信息化技术水平。建立“非遗”培训基地,创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三是依托对口支援的上海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选派交流挂职、举办“非遗”培训班等方式,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四是着力培养本土“非遗”的“田专家”“土秀才”,坚持传统的师徒传承和现代教育定向培养相结合,积极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外出进修学习并获取学历和职称机会。加快制定“非遗”人才培养制度、拜师授徒制度、高龄传承人的抢救保护制度等。

(三)打好“非遗”与旅游开发“组合拳”,促进可持续发展

“非遗”是旅游的重要内容,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非遗”资源的反哺和支撑,“非遗”传承及保护与旅游开发有着共同的生存空间和实施主体。应坚持科学规划,正确处理“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把“非遗”传承保护纳入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中,深化生产性保护的实践,在保留“非遗”原有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非遗”旅游业,适度开发和盘活“非遗”文化资源,推动“非遗”产业化、生活化、现代化,提升“非遗”商业价值和附加值,实现“非遗”传承及保护与旅游发展良性互动,以传承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传承保护,激发“非遗”的活力和生命力,促进“非遗”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

(四)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文化金融服务体系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非遗”项目实施经费是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基本保障。首先,应加大对“非遗”传承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为“非遗”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其次,以政府出资为主、民间出资为辅,建立“非遗专项保护基金会”,通过组织慈善、募捐等多种方式多方筹措资金,为“非遗”的深入调研、资料收集、影像制作、书籍出版、研习所的建设和宣传推介等提供物质保障。再次,用好涉藏州市各项对口支援、“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区的政策和机遇,将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引导到“非遗”传承及保护工作中来。同时,完善文化金融服务体系,通过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参股、合作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除政府投入外,要制定补贴、信贷贴息、税收减免系列优惠政策,引导、鼓励民间力量对“非遗”的投资、资助和捐赠。

(五)多措并举,构建传承及保护长效机制

1.从学校教育抓起,推动“非遗”保护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一代参与保护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命运。”①王文章:《增强非遗保护的文化自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9月14日,第1版。所以,应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非遗”文化的宣传教育,分阶段适当将民族文化教育、“非遗”课程纳入义务教育范畴,融入中小学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中。积极编制“非遗”乡土特色教材,教材中增加传统风俗习惯、民族文化等课程,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学习民族舞蹈、传统体育,制作“非遗”民族手工艺和阅读“非遗”民间文学等。利用校园文化宣传栏、教室板报、校园广播、主题讲座、课余活动等方式,讲好身边“非遗”故事、“非遗”人物、“非遗”项目,深化“非遗”的学校教育传承。

2.建章立制,加快“非遗”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一方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用足、用好、用活民族自治地区立法,制定完善“非遗”传承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措施,明确“非遗”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依法打击破坏“非遗”的行为。提高“非遗”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非遗”的注册权、使用权等,防止对“非遗”创作、保护和利用的剽窃。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非遗”经营审批制度,用制度约束、指导、监管经营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科学管理。坚持重点突破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相结合,坚持活态保护和原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社区为主、学校加入、党组织示范”的长效传承保护机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非遗”的内涵,大胆创新“非遗”的表达方式和表演形式,增加“非遗”的艺术的厚度与价值的张力。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拓宽“非遗”宣传展示空间和传播途径。建立利益补偿和利益联结机制,分类保护、因地制宜,实现“非遗”传承及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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