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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王权到宪政王权:论孟广林教授的英国政治史书写

2022-12-08

天府新论 2022年4期
关键词:王权宪政英国

王 栋

学术史梳理既是学术发展的自然结果,亦是学术发展的必由基础。近年来,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改革开放40周年为契机,世界史学界出版了大量回顾性作品。这些作品一方面回顾了中国学界的经典研究,沧海取珠;另一方面也难以避免存在着论述疏简之憾,尚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梳理不乏交汇之处,故取诸文共论之处予以引申,无疑颇具学术意义。笔者目力所及,学界大抵公认我国学者于中世纪英国封建社会用力较深,成果颇丰。其中孟广林教授的《英国封建王权论稿》《英国“宪政王权”论稿》多为学界认可。(1)汪朝光:《中国世界史研究70年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9期;钱乘旦:《改革开放以来的英国史研究》,《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侯建新:《中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40年》,《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尽管学界对孟广林上述两书都有所讨论,(2)侯树栋:《对西欧封建王权的再认识——评孟广林的〈英国封建王权论稿〉》,《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庞卓恒:《研究西欧封建王权的新理路:读孟广林新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许明杰:《中世纪晚期英格兰议会政治中的大宪章与王权》,《世界历史》2020年第5期;王栋:《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古代文明》2019年第4期;朱文旭:《中古英国政治史之“双重权威”学理模式辨析》,《天府新论》2020年第3期。然于孟广林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研究尚无整体之概括,故本文拟结合欧美学术史对其做一初步审视与分析。

一、以王权书写中世纪英国政治史

中世纪英国史时间绵长、内容庞杂且事件迭出,故主题之选定、脉络之梳理及理论之升华均绝非易事。就政治史书写而言,自1066年之诺曼征服到1485年的玫瑰战争,英国不唯疆域有所伸缩、外交风云变幻,封建政治体制也多有变易革新。因此,对研究者而言,选择主题与梳理脉络绝非易事。同时西方学界在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研究中的史料整理、事件梳理和理论凝练诸方面都有足够深厚的积累。在这些方面,中国学界有天生的不利因素,不仅是文献收集的困难,还包括语言、文化的差异(3)钱乘旦:《第二届“中英英国史学术交流研讨会”述记》,《世界历史》2013年第2期。,甚至难免“以人家(西方)的标准为标准,以人家的是非为是非”(4)马克垚:《古代专制制度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页。。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孟广林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梳理史料,分析学术史,在中国经验的比较和启发下,积20余年之力,写作了《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和《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以“王权”为核心,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践分析。

英国政治史书写的首要难题是“王权”概念的界定与理解。20世纪70年代,威尔弗雷德·路易斯·沃伦(Wilfred Lewis Warren)就感慨:“王权/君主制(monarchy)是中世纪政体最重要的也是最难以捉摸的特征。它的起源和属性多种多样,不容易在定义的范围内理解,也不容易被简化为简单的概括。”(5)W. L. Warren, Henry II, London: Methuen, 1973, p.241.而愈为细致的分析,使王权概念愈难达成一致的理解。20世纪30年代,小杜塔伊斯首创了“封建王权”一词,但并未清晰界定概念。(6)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页。50年代,西德尼·佩恩特既承认难以对“封建王权”做一般性的界定,又试图以国王和封建宗主(suzerainty)的双重身份对其予以界定。(7)Sidney Painter, The Rise of the Feudal Monarchies,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1, pp.4-5.60年代,厄尔曼关注“神命王权”(theocratic kingship)中的神圣与个人统治。(8)Walter Ullmann,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Routledge, 2010, p.72.此外,国王的军事传统也颇受学者关注。90年代,阿莫诺重申了“军事王权”(militant monarchy)和“武士国王”(warrior kingship)的传统。(9)W. M. Ormrod,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1300—1500, Basingstoke and New York: Macmillan, 1995, p.64.

“宪政王权”(constitutional monarchy)一词起源更早,它在17世纪就是国王与议会争论的重点。1610年詹姆斯一世宣称“国王创建的宪政王权”(constitutional monarchy created by kings),以与托马斯·赫德利(Thomas Hedley)和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同年提出的“普通法管理的宪政王权”(constitutional monarchy governed by the common law)和“混合王权”(mixed monarchy)两种观念争夺话语权。(10)Paul Christianson, “Ancient Constitutions in the Age of Sir Edward Coke and John Selden,” in Ellis Sandoz ed., The Roots of Liberty: Magna Carta,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Anglo-American Tradition of Rule of Law,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8, p.71.“宪政王权”的概念影响深远,19世纪威廉·斯塔布斯的宪法史研究实际上就是对英国宪政王权兴起、发展、演进与运行的梳理考辨,包括王权与议会、法律的关系以及王权运作。(11)W.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vols. 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874—1878; W. Stubbs 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Reign of Edward the Firs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00;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7-11页;王栋:《建构〈大宪章〉的现代性》,《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20世纪60年代,伯蒂·威尔金森(Bertie Wilkinson)受辉格解释的影响,认为议会君主掌握了主权(Sovereignty of king-in-parliament),君权(crown)和议会是两个特定的实体。(12)Bertie Wilkins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1216—1399 (vols. 3), London: Longmans, 1958;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1399—1485), New York: Barnes & Noble, 1964, p.296.沃尔特·厄尔曼则进一步申发了“君权”观念中的公共性,强调“君权”的国家政治主权内涵,封建王权在法律的约束下转变为宪政王权。(13)Walter Ullmann,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Routledge, 2010,pp.18-19, pp.179-181; J. H. 伯恩斯主编:《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上),程志敏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8页。不过,如克莉丝汀·卡朋特(Christine Carpenter)所言,尽管国王兼有领主权和公共权威,但15世纪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政”(constitution)概念。(14)Christine 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4.

孟广林厘清了王权的概念内涵和学术理路两个方面的不同界定。一方面,孟广林考辨了“kingship”“monarchy”“crown”和“prerogativity”四种“王权”概念。其中“kingship”源自血亲(kin)和亲属(kindred),意指部落军事首领,受到军事民主制传统的制约;(15)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rex”原意为家族或者部落之子。“monarchy”是更为强大的个人统治者,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社会;“crown”由“feudal monarchy”(封建王权)转化而来,包括国王个人以及王国各个等级的权力,意味着国王与共同体的联合,具有政治主权意义,在制度上对应议会君主(the king-in-parliament)/议会君主制(parliament monarchy)/宪政王权(constitutional monarchy)。“prerogativity”则是国王的专属特权。(16)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页、第38-39页。此乃学界较为主流的一种概念区分,学界对王权概念的使用实际较为多样,如“kingship”被用于不同时期王权的描述和分析。另一方面,孟广林梳理了“西欧封建王权”的多种学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宪政主义”“封建政治分裂”“法律的有限王权”以及“权威王权”四种模式。(17)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这些理论模型大多起源于欧陆的特定区域,与英国历史实际的差别较大。英国封建王权模式又可以细分为“公权私权同一论”“王权非封建论”(包括“军事政府权威论”这一变体)以及“封建契约的有限君权”。(18)孟广林注意到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中的观点不同于《英国法律史》中的观点,并认为《英格兰宪政史》是对《英国法律史》的修正。事实上,《英国法律史》是后出著作,代表了梅特兰最终的修正观点。不过,这并不影响将梅特兰的王权理论概括为“公权私权同一论”。王栋:《英格兰宪政史的典范:读〈英格兰宪政史〉》,载里赞主编:《法律史评论》2021年第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45-253页。

孟广林认为,自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实现了从“kingship”向“monarchy”的转变,“借助于强有力的军事征服,威廉一世将大陆诺曼封建制度与英国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公共政治遗产作一有机调适与整合,融封建宗主权与国家君主权为一体,确立了封建君主的政治权威”(19)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页。当然,这一时期的王权也被称为“巡游/个人王权”(itinerant/personal monarchy)。。孟广林进而以《大宪章》为界,将英国封建社会的王权区分为“封建王权”和“宪政王权”。故此孟广林将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世纪英国封建王权研究的历史考察——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予以修订,并以《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之名出版,全书以封建王权为鹄的,展现了中世纪盛期的英国政治史。近年孟广林出版的《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则以宪政王权为脉络,描绘了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波澜壮阔的历史图景。

英国封建主义始自诺曼征服,到安茹时期以封土与封臣为核心的英国封建主义趋于鼎盛,同时宰相、文秘署、财政署、郡长以及民兵制度等官僚体系也逐渐成熟起来。(20)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对郡政的整顿》,《世界历史》2000年第1期。安茹王朝是封建国家和王权形成的关键时期,布莱斯·里昂将其称为“安茹绝对主义”(Angevin Absolutism),(21)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0, p.310, p.644.弗兰克·巴洛甚至将其称为“安茹专制主义”(Angevin Despotism)。(22)Frank Barlow, The Feudal Kingdom of England, 1042—1216,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9, p.310.孟广林不但反对“王权非封建论”,也不同意“王权绝对主义”的观点。他强调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诞生之间的英国封建王权不断强化,伴随着国家体制逐渐成长,封建关系日趋减少,封建君主最高公共权威的身份基本确立。(23)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2-393页。这一时期是英国封建王权最为鼎盛的时期,不过封建王权仍缺乏制度化的手段。沃伦也认为:“尽管复兴的罗马法研究开始产生影响,绝对主义事实上在12世纪的王权(kingship)概念中只占极少位置;不过主要不是因为有一个普遍承认的有限王权(limited monarchy)的概念,而是国王缺乏手段和政府机构将绝对主义付诸实践。”(24)W. L. Warren, Henry II, London: Methuen, 1973, p.243.

相较于封建王权,宪政王权是一种制度化王权,有较为成熟的中央和地方机构,它意味着封建性的衰退与公共性的产生。(25)Judith A. Green,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Under Henry 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3.宪政王权最为显著的标志是议会的产生,(26)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0, pp.412-413.国王通过议会与贵族、地方机构进行制度化的协商合作。到20世纪50年代,斯塔布斯仍然是欧美学界英国宪法史最为权威的研究者,不过肯尼迪·布鲁斯·麦克法兰(Kenneth Bruce McFarlane)在教学中深刻反思了辉格解释,并将自己的观点传授给学生。他力图通过在制度中的人考察议会运作,将议会视作社会群体参与政治的舞台。(27)K. B. 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3, p.279.维维安·格林(Vivian Hubert Howard Green)则注意到中世纪后期国王的个人意志、广泛权力与权威影响。(28)Vivian Hubert Howard Green, The Later Plantagenets, A Survey of English History between 1307 and 1485,London:Edward Arnold Ltd., 1996.1960年,约翰·爱德华兹(John Gornwy Edwards)在福特讲座中关注下院对上院的控制。(29)John Gornwy Edwards, The Second Century of the English Parlia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9.爱德华兹也强调议会的同意权奠基于它赞成的基本立场。20世纪60年代,约翰·罗斯科尔(John Smith Roskell)通过议员传记研究议会历史,强调下院的相对独立性和日渐增加的重要性,同时批评斯塔布斯的研究是不充分的和充满误导的。(30)John Smith Roskell, The Commons and Their Speakers in English Parliaments, 1376—1523,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65;J. S. Roskell, Linda Clark, Carole Rawcliffe eds., The House of Commons, 1386—1421, 4 vols, Stroud: Alan Sutton Publishing, 1993; Linda Clark, The House of Commons, 1422—146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0.克拉克延续了罗斯科尔对下议院的研究。亨利·杰拉德·理查德森(Henry Gerald Richardson)、乔治·奥斯本·塞勒斯(George Osborne Sayles)采用法律史的理路进行议会史研究,强调上议院的作用,力图破除议会主权神话。(31)H. G. Richardson, G. O. Sayles, The Governance of Medieval England from the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63, pp.5-6; 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81.

1979年, 约翰·麦肯纳 (John.W.McKenna) 总结了梅特兰之后的法律和政治史研究,认为对王权的理论限制是国王在法律之下,对国王权力潜在的基本限制是需要确保议会同意征收特别税,国王而非议会才是中世纪英国的统治者。(32)J. W. McKenna, “The Myth of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94, No.372, Jul, 1979.同一时期,乔治·霍姆斯(George Holmes)细致评估了1376年的正当议会,关注王室的金融需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抗议。(33)George Holmes, The Good Parlia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这一时期,研究者对议会整体政治功能的凝练有待加强。20世纪90年代,卡朋特强调战争和征税需求促进了议会的产生,且国王没有处于“财政枷锁”(financial straitjacket)之中。近年来,保罗·卡维尔(Paul Cavil)反对辉格解释对亨利七世议会的批评,认为国王和议会之间的合作是这一时期议会的特征。(34)P. R. Cavill, The English Parliaments of Henry VII, 1485—1504,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约翰·马蒂科特(John Robert Lewendon Maddicott)则整体评估了议会传统对国家运行的重要功能,关注始自盎格鲁时期的代表制精神,(35)J. R. Maddicott, 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Parliament, 924—132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这一趋势也出现在政治史和法律史研究中。研究者关注盎格鲁时期逐渐形成的领主权,约翰·哈德森1996年的两部著作都挖掘了早期普通法的盎格鲁撒克逊渊源,强调盎格鲁时期的政府能力、王室立法权以及地方法院同王室联系密切。John Hudson, Land, Law, and Lordship in Anglo-Norman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Maitland and Anglo-Norman Law,” J. Hudson e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entenary Essays on “Pollock and Mait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45-46; 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Law and Society in England from King Alfred to Magna Carta,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8.比森的研究同样引人瞩目。Thomas N. Bisson,“Medieval Lordship,” Speculum, Vol.70, No.4, 1995.认为代表制的实践与变化在英国的王权政治研究中具有关键意义(36)马蒂科特认为1399年之后英国的“宪政”因素是逐渐增强的,不过仍然不是现代宪政主义,最后仍要诉诸武力解决。。此外,议会请愿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职能也得到了深入审视(37)Gwilym Dodd, Justice and Grace: Private Petitioning and 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孟广林在梳理麦克法兰学派的基础上,整体考辨了议会的发展史。议会最初只是国王会议的一种,威廉一世时期王廷大会议(Curia regis)大体有50到75名直属封臣参加,之后会议的规模更大、召开的频率更高,亨利一世在1100—1135年召开了27次会议。(38)Judith A. Green,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Under Henry 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2.孟广林误引为77次。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9页;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3页。尽管研究者推测亨利一世时期王室主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是在王廷大会议中举行的,但并没有直接证据。约翰王曾在1207年、1208年召集特定城市和港口的代表赴会商议货币和海运议题。亨利三世时期,大贵族孟福尔召开了著名的“狂暴会议”(1258)和“西蒙会议”(1265),亨利三世重掌政权后重申议会需经国王的批准和召集,并在统治后期拒绝定期召开会议。

1295年的“模范议会”囊括了君主、大贵族以及地方等级代表三个要素,标志着“议会君主制”的开端(39)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页。斯伯尔曼认为,国王为了获取战争胜利而创设了议会。W. M. Spellman, Monarchies 1000—2000, London: Reaktion Press, 2001, pp.148-152.召集教士出席议会的1295年令状引用了罗马法的“涉及所有人的事务应当被所有人批准”的条款。,议会成为公认有效的政治手段。14世纪的政治和军事环境,使具有代表性的议会被频繁召集,议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与相应的权力。(40)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0,p.536.《1311年法令》规定,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届,如有必要可以召开两届。1322年的《约克制定法》(Statute of York)废除了体现贵族利益的1311年《约克条例》(Ordinances of York),(41)F. W. 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8, pp.20-22.但《约克制定法》仍然正式承认了议会的立法权力:“凡是关于我们的国王和他的继承人的财产以及王国和人民之财产的事务,应由我们的国王在议会中处理、同意和确立,并按照以往的习惯得到高级教士、伯爵和男爵以及平民的同意。”(42)Harry Rothwell,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189—1327, London: Eyre & Spottiswoode, 1975, pp.543-544.自此确立了立法应当经过教、俗贵族以及地方代表同意的原则。(43)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8页。1327年会议重申了该原则。14世纪40年代,议会上下两院的架构固定下来,孟广林详细概括了议会的工作流程、档案记录及组织架构。议会成为各阶层谋求利益的政治平台,也是国王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并越来越凸显出各阶层的政治诉求。

尽管14世纪之后,议会逐渐拥有了税收批准权与立法权,(44)1407年下议院确立了税收动议权,公共请愿书在15世纪立法中越来越重要,但官方议案仍占有首要地位。议会初期,羊毛税、桶税和磅税属于国王专利,不需要议会议决。在司法、行政及外交上也具有了部分职权,申明并维护了“先改正后给予”(redress before supply)的原则,对王权产生了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主权”和“法治”的当然形成。上议院议员多为国王咨议会的成员,下议院的骑士议员多为上议院议员的追随者,下议院难有独立的政治立场。该时期议会仍被视为国王的附属机构,(45)在司法上,议会既是国王的法庭,也是国王的最高法庭。国王能如其所愿地召开、推迟或解散议会,他既能召集心仪之人,也有权通过开封函令册封贵族。(46)Vivian Hubert Howard Green, The Later Plantagenets, A Survey of English History between 1307 and 1485,London:Edward Arnold Ltd., 1996, pp.93, 103-104. 如在王位继承问题上,议会扮演的是法官而非立法者的角色。议会君主制力图降低封建制度的公法和政治意义,直接与各个等级相联系,获得了更多的统治资源。(47)F. W. 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8, p.86.同时,罗马法为其提供了“必要性”的概念,(48)Gerald Leslie Harriss, King, 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p.22.理论上,议会没有权力拒绝国王证明确有必要的征税,(49)Michael Prestwich, Plantagenet England,1225—136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33.百年战争期间的90次议会,有72次授权了国王征税。此外,制度上也缺乏强迫国王守法的暴力手段。诚如卡朋特所言,中世纪国王的唯一制约因素是他们对法律的服从性,只有武力才能迫使他们遵守法律。(50)Christine 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p.14.孟广林强调:“这一时期的议会虽对王权形成某种限制,但它从根本上说是从属于王权、支持王权的,而国王的意志对议会有着很大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51)孟广林更强调国王对议会的领导,而非议会内部的斗争。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页。在更深层次上,“基于共同的‘利益原则’,这一政治体制的主旨实际上是支撑王权而非否定王权。基于‘实力对比原则’,君主在这一政治体制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52)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随着封建王权和宪政王权的厘清,孟广林实际上也完成了对“新君主制”(new monarchy)的界定。(53)孟广林:《试论塞瑟尔的“新君主制”学说》,《史学月刊》2004年第6期。1874年,约翰·格林(John Richard Green)在《英国人民简史》中提出了“新君主制”一词。(54)John Richard Green, A Short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eople,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1884.斯塔布斯阐释了该概念,认为“兰开斯特宪政主义”失败后就进入了血腥的“新君主制”。1907年,艾伯特·波拉德(Albert Frederick Pollard)尝试通过文艺复兴、罗马民法研究复兴以及宗教改革三个因素重新定义新君主制,并认为新君主制适应了民族国家的趋势。(55)Albert Frederick Pollard, Factors in Modern History, Boston: Beacon Press & Beacon Hill, 1960.麦克法兰1938年的《中世纪晚期的君权和议会初论》进一步批判了斯塔布斯的定义,之后的埃尔顿(Geoffrey Rudolph Elton)也对其概念进行了质疑,古德曼(Anthony Goodman)则开启了关注国王和大臣的动力改变的新君主制的新研究。(56)Anthony Goodman, The New Monarchy: England, 1471—1534, Oxford: Blackwell, 1988; S. J. Gunn, Early Tudor Government, 1485—1558,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1995. 焦兴涛:《西方史学界对英国“新君主制”的历史解读》,《人文杂志》2018年第 9期。孟广林在关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发掘新君主制的“至尊王权”(Supremacy Monarchy)意蕴,并致力于以新君主制书写都铎王权王朝之后的“绝对主义”王权构建。(57)中世纪国家存在制度缺陷,“新君主制”国王力图以个人方式提高政府效率,而旧有的政府结构总体上倾向于反对政府变革。

同时,孟广林指出,13世纪英国发生了王权到君权的转变。相较于王权概念没有很好地区分教俗和公私关系,君权则意味着法律所规范、议会所承载的世俗公共权威,(58)海伦·卡斯托分析了15世纪君权中存在的公共权威和私人权力的界分。Helen Castor, The King, the Crown, and the Duchy of Lancaster: Public Authority and Private Power, 1399—146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奥托·基尔克、弗朗西斯·沃姆特和唐纳德·汉森更早讨论了双重权威理论。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代表了王国共同体(59)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9-310页。。君权概念有深厚的普通法渊源,产生于14世纪,不过效忠君权而非国王本人在14世纪曾被认为是一种叛逆理论。(60)Sir Frederick Pollock,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553.学术意义上的君权讨论始于梅特兰1901年所作的《作为法人的君权》。梅特兰认为,使用君权概念是为了掩饰无知,独体法人(corporation sole)概念是个怪胎。(61)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 Crown as Corporation,” Law Quarterly Review, Vol.17, 1901.当代研究者基本认同君权是普通法中最接近国家的概念,尽管君权也被认为是阻碍国家概念发展的重要原因。(62)Janet McLean, Searching for the State in British Legal Thought: Competing Conceptions of the Public Sphe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2.专权概念(prerogative)也是普通法的核心概念,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年鉴》就记载专权是一种专属国王的例外。(63)Sir Frederick Pollock,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540.参见王栋:《构建王权的专权》,《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孟广林认为,专权实质是君权的一部分,常常通过议会实施。总体上,孟广林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强调中世纪英国处于封建社会,“宪政王权”与《大宪章》之前的“封建王权”相比,虽然在权力象征、政治基础和运作方式上有所变化,但封建国家权威的本质与功能并无实质性改变。

二、中世纪英国政治史书写中的各阶层

王权研究不仅要关注王权本身的运作与性质,亦须考虑政治制度的构建、政治群体的活动、政治权威的运作与限度以及政治思想的折射。孟广林以王权为中心,探索更为流畅的历史解释,寻求更为全面的政治史书写。尽管斯塔布斯、图特以及威尔金森都关注贵族活动,但麦克法兰学派批判牛津学派用先验的理论遮蔽了真实生活的人,认为“大部分中世纪晚期宪政史的根源矛盾在于其假设国王和贵族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且这种对立是无法避免的”(64)K. B. 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3, pp.119-121.。麦克法兰学派关注政治家的行为、性格、动机和意图,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贵族研究,包括贵族的财政收入、政治参与、军事战斗以及家族兴衰,进而提出了“变态封建主义”的学理模式。20世纪60年代,理查德·萨瑟恩(Sir Richard William Southern)开始分析亨利一世利用王室庇护(royal patronage)建立了强大的集权化的王权(centralized monarchy),该研究理路产生了广泛的影响。(65)R.W. Southern, “The Place of Henry I in English History,”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Vol.58, 1962.这是他1962年的罗利讲座(Raleigh Lectures)。

20世纪70年代,约翰·菲利普(John Roland Seymour Phillips)通过爱德华二世的亲信彭布罗克伯爵艾莫尔·德·瓦伦斯(Aymer de Valence)揭示了这一时期的政治,否认这一时期存在一个宪政主义的“中间派别”(Middle Party),对兰开斯特主义进行了重击。(66)J. R. S. Phillips, Aymer de Valence, Earl of Pembroke, 1307—1324: Baronial Politic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I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Edward II,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0.兰开斯特王权的合法性不足,(67)Paul Strohm, England’s Empty Throne: Usurpation and the Language of Legitimation, 1399—1422,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本书结合了历史学和文学的分析方法,描绘了兰开斯特王朝对王位的象征性占领。国王们进行了诸多外在性表演,包括禁止预言、征集诗歌以为宫廷宣传、广泛使用间谍和告密者以及重新定义叛国罪。国王的表演不仅包括公开的行为,还包括语言和思想。国王收入减少,战争频仍,军费高昂,又有约克家族与之抗衡,王权难免受到贵族的制约。在这一时期,麦克法兰的影响开始凸显。麦克法兰的学生马蒂科特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兰开斯特的托马斯》为名出版,马蒂科特在该书中力图通过贵族研究展现王权政治及蕴含其中的个人因素。90年代,马蒂科特详细梳理了孟福尔的家世、姻亲以及家庭社会关系,继续关注贵族群体的品格、观念和行为,进而分析政治趋势。(68)J. R. Maddicott, Thomas of Lancaster, 1307—1322: A Study in the Reign of Edward II, London, 1970; Simon de Montfor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其他较为著名的学生还有哈里斯(Gerald Leslie Harriss)、戴维斯(Sir Robert Rees Davies)以及坎贝尔(James Campbell)。其中,哈里斯深入研究了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议会、金融与行政,戴维斯专研威尔士历史,坎贝尔关注盎格鲁撒克逊历史。此外,卡朋特是哈里斯的学生,阿莫诺则是坎贝尔的学生。此外,罗斯玛丽·霍罗克斯(Rosemary Elizabeth Horrox)和桑德拉·拉班(Sandra Raban)的国王和贵族研究也承继了麦克法兰的理路,关注贵族群体和社会政治结构。(69)R. Horrox, Richard III: a Study of Serv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S. Raban, England under Edward I and Edward II, Oxford: Wiley-Blackwell, 2000.

贵族是英国王权的统治基础,孟广林极大地拓展了贵族研究的领域和意义。王权需要贵族的支持,国王也是贵族权力、财富和荣誉的来源,贵族积极参与了王国的政治、军事与司法事务。(70)孟广林:《中古前期英国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关系》,《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贵族有教、俗之分,其中世俗贵族是“以血统和军功而获得大地产封赐且频繁参与王国政务的封建主”。(71)孟广林:《西方学者对中古后期英国世俗贵群体政治活动的解读》,《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孟广林精确统计了不同时期贵族群体的数目以及土地保有量。如威廉一世分封了约180名直属封臣,统治末期分封了9个伯爵。斯蒂芬王继位时有8个伯爵领,到1154年时则有22个伯爵领,其中斯蒂芬王创设了9个,玛蒂尔达创设了5个。亨利二世统治后期有12个伯爵,1307年英国有7个伯爵。1307—1397年,除了国王家族的成员外,还新增了24个伯爵(爱德华二世新设3个,爱德华三世新设11个,理查德二世新设10个)。兰开斯特王朝时期很少设立伯爵,亨利五世新设了2个伯爵,恢复了2个伯爵,但最后都取消了。亨利六世和爱德华四世时期则设立了较多的伯爵。(72)孟广林、金德宁:《中世纪后期英国世俗贵族阶层的历史辨析》,《史学月刊》2017年第5期。13世纪初,英国大约有200个重要的男爵家族,对政治生活影响颇大。十四五世纪,议会贵族(baronetage/parliamentary peerage)兴起,享有诸多特权。在议会召集令中,重要的男爵往往位于爵位贵族(titled nobility)之后被单独召集。14世纪约有30个家族一直被征召参加议会,15世纪有60~70个家族享有被单独征召的世袭权力。同时,贵族身份的流动性加快,在十四五世纪的每个25年中,平均有27%的贵族家族消失了。(73)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2-393页;《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88-89页;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8-80页。这些精准的数据使我们得以较为清晰地把握中古贵族群体的起伏兴衰。

孟广林进而深入探索了贵族群体的理念、活动与心态,展现了国王和贵族之间合作多于对抗的关系。中古政治的一个重要信条是,贵族遵守的命令即使是未经他们同意,至少也应是他们在场的。(74)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Social Classes and Political Organisation, trans. by L. A. Many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1993, p.410.孟广林以在国王文件中的临朝署证来研究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以及王权的本质,这对理解中古政治具有关键意义。(75)如孟广林注意到亨利一世中后期新人朝臣临朝署证次数的上升以及存在相当数量的大贵族的署证,这些发现佐证了亨利一世“擢新保旧”的统治方针。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相较于现代代表制是“不在场的政治”,(76)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赵晓力:《代表制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2019年;王栋:《寓学术于教学:读〈代表制研究〉》,《东方学刊》2021年第3期。对于在场/临朝的政治,侯树栋教授认为孟广林“通过对反映贵族参政议政活动的大量数据的统计、对国王的统治方略及贵族的复杂心态的分析,动态地、具体地展现了国王与贵族在政治舞台上的合作与纷争,使我们得以窥见王权与贵族之间复杂关系在实际过程中的表现”(77)侯树栋:《对西欧封建王权的再认识——评孟广林的〈英国封建王权论稿〉》,《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贵族研究具有远超贵族本身的意义。在辉格传统中,贵族被解释为日耳曼自由传统以及英国宪政的维护者,《大宪章》则是最典范的宪政文本,捍卫了“自由权利”与“议会主权”。孟广林则认为应当注意“贵族阶层的封建属性及其维护、拓展封建权益的固有动机”。(78)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3页。约翰王时期爆发了极为严重的封建王权危机,《大宪章》因而具备了恢复教、俗封建习惯与限制王权的双重属性,但主要目的是维护贵族的传统特权,本质上体现了封建王权和世俗贵族共同的根本利益。贵族不能没有政治权威代表,《大宪章》仍然致力维护封建王权的权威以及国王的人身尊严。(79)孟广林、裴沛:《〈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史学史研究》2016年第2期;孟广林:《〈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光明日报》2015年8月29日;王栋:《〈大宪章〉的多重历史书写及其重构》,《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王栋: 《法治叙事的确立》,《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3期。《牛津条例》同样体现了大贵族寡头统治的封建理念,相较于《大宪章》,其更具有制度实践的可行性,并在1264年贯彻实施。(80)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2-73页。也正是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与平衡中,以及封建原则的凸显中,(81)如《大宪章》中的征税、人身以及财产权利。13世纪产生了议会,并逐渐让中小贵族和市民参与进来。

十四五世纪“变态封建主义”勃兴,(82)K. B. McFarlane, “Parliament and ‘Bastard Feudalism’,”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Vol.26, 1944. 麦克法兰受益于路易斯·纳米尔爵士(L. B. Namier)和查尔斯·普卢默(Charles Plummer)的相关研究。封君、封臣之间的关系日趋削弱,封土的经济性质渐渐超过军事性质,土地也得以自由买卖。面对契约代替封土、(83)Bryce D. Lyon,From Fief to Indenture: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 to Non-Feudal Contract in Western Europ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7.家内服役代替军事服役、人身契约代替封建臣服的封建转型,大贵族通过以货币支付为纽带的庇护制维持大量武装,形成了以私家内府为中心的区域性大贵族,极大地影响了中古后期的英国政治格局。同时,大贵族的依附者进入下议院和地方行政、司法机构中,进一步巩固了大贵族在议会中的领导地位以及地区性权力。王权面临大贵族的挑战,甚至常常拖欠贵族债务,双方冲突的频次和程度远超之前,不唯贵族阶层多有贵庶流变之境况,亦有大贵族武力僭取王位之朝代更易。(84)如1327年、1399年的王位更替以及15世纪的玫瑰战争。但宪政王权的核心仍然是国王和贵族应当遵守的一套价值观,(85)M. 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谱系与模式转换》,《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失败的国王个体无法抹杀甚至反而凸显了国王的必要性(86)W. M. Ormrod,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1300—1500, Basingstoke and New York: Macmillan, 1995, pp.181-182; Christine 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9.。孟广林厘清了贵族之争的辉格解释,认为:“强调‘法大于王’的传统和议会制度的机理而漠视议会内外贵族阶层的私家欲望与权力争夺,甚至将武力篡政下的王朝鼎革看作是‘法律’权威和议会权威导致的宪政‘革命’,无疑是一种偏离历史实际的误读。”(87)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33页。总体上,贵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身权力和事业,贵族与君主的首要关系仍是合作,尽管两者之间的冲突促进了分权的实现。(88)Christine 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4. 贵族衰落也是近代部分民族国家得以兴起的重要原因,该问题在不同文明中的表现极为复杂,如中国郡县制的形成、贵族制的衰落与君主集权的加剧。

相较于世俗贵族,王权与教会的关系更为复杂。威廉一世未曾结束战争就先行加冕,以将外来的军事征服变为神命王权。威廉一世选任诺曼人担任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改革并重组了英国教会,并一直掌握高级教士的授职权。威廉一世还将诸多主教和修道院纳入封建关系,使他们成为国王的直属封臣并参与政务。威廉一世时期,英格兰有2个大主教区、17个主教区。威廉二世时期,高级教士纷纷去世,威廉二世以处理封臣遗产的方式拖延教职任命,使教职空位期平均超过3年。威廉二世时期,政教矛盾激化,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被迫出走罗马,预演了诸多大主教未来的命运。亨利一世时期,政教双方达成了国王监督下的教会选举方案。这一时期,教士仍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高级教士占朝臣的31%,18%的教会贵族署证了25%的王廷政令。(89)孟广林:《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历史研究》2000年第2 期。亨利二世时期,教士对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之死使英格兰教会之后占尽上风。

宪政王权之下,高级教士不唯担任行政要职,也常常参与议会,并逐渐成为“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承担重要的司法和参政职能。除了常规的神化王权角色之外,教会还有特殊的维护王权的功能。1261年,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先后发布三项教谕,宣布亨利三世对贵族宣告的誓言无效,并号召反对所有维护契约的人。亨利三世得以在1262年撤销《牛津条例》(1258)和《威斯敏斯特条例》(1259)。随着宪政王权的发展,高级教士如大主教、主教、大小修道院院长保留在议会中,低级教士最终不再参会,上议院的教士实际上由国王提名。这一时期教会思想也有较大转型。(90)孟广林:《中古西欧基督教“经学传统”的积淀与更新》,《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西欧文艺复兴对基督教神学传统的批判继承》,《史学集刊》2002年第2期。随着异端思想的发展,教会贵族的政治地位日趋下降,本土“法治”思想传统对王权的约束也遭到削弱。14世纪,教会失去了早期教会的抗争精神,国王也将教会贵族之争视作王国内部矛盾,英国教会的民族化之路逐渐开启。

同时,孟广林深入分析了地方社会尤其是农民起义。20世纪60年代,社会史和文化史兴起,政治史家如麦克法兰重新连接政治和社会生活,探索地方社会和下层生活的政治化,并对威克里夫和罗拉德派的政治态度进行了深入研究。(91)K. B. McFarlane, John Wycliffe and the Beginnings of English Nonconformity, London: English Universities Press, 1952; Lancastrian Kings and Lollard Kn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2.新历史主义强调文本的历史性,关注民间文学,为研究大众政治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90年代,哈里斯(Gerald Leslie Harriss)提出了“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的概念,认为自由社会已经演变成一个由伯爵、男爵、骑士、从骑士和绅士组成的结构精巧的精英阶层,下面还有乡民和农夫。(92)G. L. Harriss, “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 Present, Vol.138, No.1, 1993.哈里斯本文对当时的研究著作做了精准概括。西蒙·佩林关注了政治社会概念中的乡绅。 Simon Payling, Political Society in Lancastrian England: The Greater Gentry of Nottinghamshir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1.其他类似概念还有政治共同体和政治生活。阿莫诺则进一步扩展了“政治社会”的概念,探索更为广泛的群体的政治立场、政治活动以及政治联系,在更深层次上揭示宪政王权发展之社会基础。(93)Mark Ormrod, The Reign of Edward III: Crown and Political Society in England,1327—1377, New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1300—1450, Macmillan, 1995; 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 Macmillan, 1999.不过,相较于中国史家对农民起义的关注,西方学者如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并不承认农民起义的历史地位。直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新马克思主义者才开始研究农民起义,(94)R. H. Hilton, Bond Men Made Free: Medieval Peasant Movement and the English Rising of 1381,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p.xvi-xxix; R. H. Hilton, T. H. Aston eds., The English Rising of 138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90年代的英国新宪政史也部分梳理了民众的身影,关注民众对王权与政府的态度,探索大众政治文化。(95)I. M. W. Harvey, Jack Cade’s Rebellion of 1450,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1; Steven Justice, Writing and Rebellion: England in 1381,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4.但总体上西方政治史家认为农民阶层在政治社会中不重要,农民起义也难言推动英国的宪政进程。

孟广林形象地描绘了中世纪英国农民的困境,并清晰地展现了农民起义的斗争诉求、话语体系、思想资源以及群体结构。反叛者试图建立“人民君主制”,特意攻击监狱、法院以及律师会馆等与司法相关的机构,展现了深刻的社会矛盾,推动了封建政权的更易。他从唯物史观出发,指出1381年起义展示了民众对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反抗,更进一步指出,起义揭示了英国“宪政王权”的经济基础与封建压迫的本质,即“‘宪政王权’所赖以建构、生存的以人身依附关系为轴心的封建压迫制度,是酝酿这一农民起义的社会土壤,正是这一‘现存制度’所固有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这次‘广泛而又分散的起义’”。(96)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24页。值得珍视的是,孟广林在批判封建国家剥削压迫下层民众的过程中,笔尖不时流露出对底层民众的人道关切。(97)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8页。此外,封建王权时期地方机构初步设立,并在宪政王权时期进一步发展成熟,如治安法官和自治城市在地方的发展。孟广林勾勒了丰富的地方社会图景,如城市的议会参与,爱德华一世时有86座,爱德华二世时有70座,爱德华三世时有75座以及理查德二世时有83座。在下议院中,相较于郡骑士往往依附贵族,城市受变态封建主义的影响更小一些。

孟广林的政治史书写虽然完成了英国中古政治制度的细化研究,但仍然遗留了可进一步深入之处。一是对政治生活中的思想、价值和原则的进一步凝练与引申。新宪政史学派认为,英国公共生活中有一种共享的由信念和道德构成的政治文化。卡朋特在《地方与政体:沃威克郡土地社会研究》 (1992)中关注贵族的公私生活和地方社会,发掘了土地所有者尤其是乡绅对犯罪、家族、领主权以及治理的态度。(98)Christine Carpenter, 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Society, 1401—149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卡朋特和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都试图发掘政治观念,并以观念为框架进行政治分析。中古后期,英国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基督教信仰,主要是对财产做出规定的普通法被认为是上帝意志的反映。15世纪,英国社会各阶层对普通法的神圣信仰,奠定了民众主张“权利”与约束王权的基础。(99)孟广林:《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与M. 阿莫诺教授的学术对话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卡朋特的学生约翰·沃茨最初研究亨利六世,关注这一时期政治家应对不合格的统治者做出选择时的观念和原则的框架,尤为关注君主镜鉴(mirrors for princes)中的“君权” (crown)、 “公共福利” (common weal)等政治修辞的意义。(100)John L. Watts, “Ideas, Principles and Politics,” in A. J. Pollard ed., The Wars of Roses, Basingstoke: Macmillan Education, 1995, pp.110-111; Henry VI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4-56;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ies, Stroud: Sutton Publishing Company, 1998.沃茨的国王和大贵族协作模式也颇为有名,他近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政治等级制度与通过传播识字、方言文学和“公社” “共同体” “公共福利”的概念而产生的大量“公众”之间的关系。作为新宪政史学派代表的卡朋特在1997年出版了《玫瑰战争:1437—1509英国的政治与宪法》一书,直接以“宪法”为框架理解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政治治理,(101)Christine 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1-3.同时卡朋特一直准备写作《中世纪后期英国新宪政史,1215—1509》 (ANewConstitutionalHistoryofLate-MedievalEngland, 1215—1509)一书,惜至今仍未完成。

二是对法律制度的研究。(102)王栋:《“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3期。中世纪后期,法律被英国民众视为维护正义、纠正违法的有效手段。(103)新宪政史对制度的关注有所不足,如卡朋特与沃茨的15世纪政治史研究低估了议会在公共生活中的广泛作用。M. 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谱系与模式转换》,《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1991年,彼得·考斯(Peter Coss)、大卫·克罗齐(David Crouch)与大卫·卡朋特在讨论变态封建主义时就关注了司法议题。彼得·考斯认为,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迫使贵族雇佣就任公职的乡绅,贵族和代理人颠覆并控制了王室的公共权威,这偏离并扭曲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大卫·卡朋特更强调司法改革为贵族提供了渗透公权力的机会。(104)P. R. Coss, “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 Past and Present, No.125, 1989; P. R. Coss, “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 Reply,” Past and Present, No.131, 1991. 金德宁:《西方史学界对“变态封建主义”及其历史影响的诠释》,《史林》2018年第2期。鲍威尔的《王权、法律与社会:亨利五世时期的刑事司法》 (1989)关注法律理论、法律机制及法律实践,强调对王室执法权的结构性限制,指出国王在维护和平时依赖与当地社会的合作。公共秩序与其说是依靠法院的强制力,不如说是依靠政治管理的艺术以及在地方上使用调解和仲裁的程序。(105)Edward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Reign of Henry V,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相较于“变态封建主义”理论对大贵族的批判,近来部分研究者开始强调贵族对秩序的偏好,如希克斯注意到贵族犯重罪不多且任用诚信之人治理,尽管贵族犯重罪不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贵族不易被判罪。M. A. Hicks, Bastard Feudalism, London, New York: Longman, 1995, pp.117-118, 126-127.刘易斯则强调超级贵族对契约随扈的有效约束,参见N. B. Lewis, “The Organisation of Indentured Retinues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Vol.27, 1945.理查德二世时期,贵族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受到威胁,财产法和财产权被视为亨利四世重建政治秩序的重要原因。艾伦·哈丁(Alan Harding)致力于研究中世纪社会各阶层中的人士如何思考法律、司法和政治,以及他们在社会中的角色等问题。艾伦·哈丁清晰描绘了十三四世纪英国的司法发展历程、诉讼经验的结构以及黑死病之后的法律控制加强对社会矛盾的极大激化,通过聚焦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为法律和政治双重视域下的英国政治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106)Anthony Musson, Medieval Law in Context: The Growth of Legal Consciousness from Magna Carta to the Peasants’ Revolt,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1.总体而言,贵族、司法和法律都是理解英国政治史的重要路径,需要在跨学科的视野下予以综合性的研究。

三是战争和法律在中世纪后期宪政王权流变中的角色值得进一步辨析。(107)W. M. Ormrod,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1300—1500, Basingstoke and New York: Macmillan, 1995,p.64.麦克法兰认为,变态封建主义起源于英国13世纪的对外战争,战争促进了大贵族的崛起。该论断引发了一系列争论,诸如“战争国家是否根本上是一种缺陷”“国家建设是通过战争还是和平推进的”“战争是加强还是削弱了皇室的权威”“权力下放的政府还是集中的政府更有效”“绝对主义君主制还是有限的君主制最为强大”等论争,一时甚嚣尘上。(108)G. L. Harriss, “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 Present, Vol.138, No.1, 1993.理查德·卡尤珀(Richard William Kaeuper)认为,自1271年之后,英国从“法律国家”(law state)转变为“战争国家”(war state),战争迫使国王依赖国民的财富和善意。同时国王的战争职能大大压过了分配正义的角色,地方显贵和乡绅取代巡回司法,导致了地方的失序。(109)Richard William Kaeuper, Bankers to the Crown: The Riccardi of Lucca and Edward I, Princeton, 1973; The Book of Chivalry of Geoffroi De Charny, Philadelphia, 1996; War,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England and Franc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2; James Campbell, The Anglo-Saxons, Cambridge, 1996.兰德尔基本同意卡尤珀的观点,认为战争国家限制了税收的征收,使国王无力负担绝对主义王权需要的常备军、警察部队以及庞大的官僚机构,中央政府将地方的行政和司法职能交给了土地所有者阶层。(110)J. R. Lander, The Limitations of English Monarch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9.不过这些观点遭到阿莫诺、约翰·吉林汉姆(John B. Gillingham)、里奇蒙德(C. F. Richmond)以及哈里斯的反对。战争与法律、王室与私人、中央与地方在实践和理念中都不是绝对对立的,政府的基本动力来自政治社会内部的压力。中世纪后期,中央政府、财政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变化,不应看作王室权威的丧失,而是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的结果。(111)G. L. Harriss, “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 Present, Vol.138, No.1, 1993.普里斯维奇也关注了爱德华一世时期战争的兴起。Michael Prestwich, Plantagenet England,1225—136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32-35.

此外,孟广林在英国政治史的具体书写中,其中的某一些细节也可以予以修正。如按照奥尔本斯编年史,1213年8月25日兰顿在伦敦圣保罗大教堂拿出了《亨利一世特许状》,并鼓舞男爵参与反抗,该事件被认为直接影响了《大宪章》的制定。(112)F. M. Powicke, Stephen Langt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8, pp.115-116.该故事广为流传,为国内外史家广泛采信,孟广林综合诸家之说,也采信了此段材料。(113)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57-258页。不过随着档案材料的发现以及史籍中无相关的记载,当代研究者基本确认这段故事不实,兰顿当天实际上是在就英格兰的酗酒问题布道。《未知特许状》中的《亨利一世特许状》也并非本自兰顿。(114)J. C.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18-19.又如孟广林认为《大宪章》是6月19日批准的,(115)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0页,第59页。该观点为英国政治史权威詹姆斯·霍尔特所坚信,但近来也有学者认为《大宪章》是6月15日批准的(116)J. C. Holt, “Why Magna Carta? Angevin England Revisited by Natalie Fryd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118, No.478, 2003.。一些译名也可稍做修正,孟广林提及的“《佚名英国特权恩赐状》” (AnUnknownCharterofLiberties),(117)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0页,第59页。“unknown”实指该特许状在1893年之前“尚未为英国史家知晓”而非“佚名”,译为“《未知特许状》”似更合宜。(118)J. H. Round, “An Unknown Charter of Liberties,”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8, No.30, 1893.进一步的研究参见王栋:《〈大宪章〉文本考》,《法律科学》2020年第3期;《〈大宪章〉制定考》,《古代文明》2021年第1期;《〈大宪章〉渊源:罗马法还是蛮族习惯法》,《经济社会史评论》2021年第2期;《艰难的翻译:评陈国华译〈大宪章〉》,《世界历史》2018年第5期。此外,一些史实也值得进一步书写。孟广林注意到《大宪章》在专制王权时期沦入沉寂,不过《大宪章》仍在普通法教育和实践中保留,并为《大宪章》在16世纪的再度兴起奠定了基础。(119)王栋:《法律人的〈大宪章〉史:读〈重新发明大宪章〉》,《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9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196-203页。

三、何以政治史书写:唯物史观与学术对话

概而言之,孟广林的中古英国政治史书写既关注制度设计,也关注制度实际运作;既重视政治传统和政治观念对王权的影响,也关注国王和贵族实力对比中的时代特质,并结合历史梳理和“个案”研究,对王权的性质、地位、权限以及发展做了尽可能接近历史实际的考辨,系统书写了中古英国政治史。孟广林的政治史书写受益于唯物史观的指导、广泛的学术对话以及中西比较的视野,故梳理其治学历程,进而为学界提供治学镜鉴,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中国学界普遍认为,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对中国学界克服对西方学术的“路径依赖”、进行自主创新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孟广林在读硕士期间跟随庞卓恒先生治思想史和比较史学,深入学习了唯物史观,在史学理论方面颇有所得。庞先生关注中西封建社会延续时间的长短之别,关注农民生产率,(120)庞卓恒:《西欧封建社会延续时间较短的根本原因》,《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进而强调“个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和精神实践活动引发的个人独立性的成长”(121)邓啸林、张玉蕾:《孟广林:历史学的成果就是“坐”出来的》,《文汇报》2017年12月12日。。庞先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述三个方面,其核心关切是验证和深化对唯物史观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科学真理的理解。(122)李友东、 孟广林、 吴英: 《矢志不渝的历史规律求索者——庞卓恒教授的学术思想和价值追求》,《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3期。孟广林受庞先生启发,2003年撰写了《唯物史观与思想文化史研究》一文,深入讨论了唯物史观指导下的思想文化史研究。孟广林在该文中既反对教条化应用唯物史观,也反对“从思想到思想”的解释路径。孟广林认为,思想观念是“是现实的人对他们所存在于其中并与之发生密切联系的客体世界进行能动思考的结晶”,文化传统也会受到“不断发展、变动的‘现实生活过程’的改造与熔铸”。(123)孟广林:《唯物史观与思想文化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2期。孟广林关注“社会存在”的三个层次,即广大底层民众(“长时段”的思想文化形态)、统治阶级(含形成中的新兴统治阶级)以及思想家本人(意思和意图)的“现实生活过程”,并以此探寻思想的深层意涵、实际属性及演进趋势。(124)孟广林尤为强调结合思想家的现实生活过程来分析文本的深层意涵,如唐甄一方面假意声称清朝以仁得天下,另一方面又在秦汉以来帝王皆贼的语句中影射清朝。

孟广林在攻读博士期间随马克垚先生治学,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得以继续深入。马先生系统探索了西欧中古史,关注古代社会比较研究,进而将其所得凝聚为封建政治经济学理论。孟广林在封建王权、议会、王权与法律关系等诸多议题上都深受马先生启发,于制度史和思想史都颇有所得。(125)孟广林:《马克垚教授与我国的西欧中古研究》,《世界历史》1997年第1期;《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规律的求索——马克垚先生与历史比较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历史比较研究的一份样本:评马克垚的〈封建经济政治概论〉》,《光明日报》2011年2月17日;《政治史研究的新贡献:读〈古代专制制度考察〉》,《史学理论研究》2019年第1期。孟广林关注政治文化传统,认为:“它所包含的价值指向与它所蕴含的集体记忆,不仅会影响社会政治群体的利益诉求、话语表达与政治行为,而且也会影响到国家政治体制的建构模式与变动趋势。”(126)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中世纪英国政治思想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坚持“王权神授”的传统,另一方面也有“王在法下”的理念。因此不同的政治文本,其内涵往往颇为复杂,其中既有限制王权之理念,又有挺立王权之意图。孟广林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深入历史语境,先后分析了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约翰·福特斯鸠(Sir John Fortescue)、布莱克顿(Bracton)、奥卡姆、威克里夫及诸多镜鉴文学。(127)孟广林:《试论中世纪英国神学家约翰的“王权神授”学说》,《世界历史》1997年第6期;《试论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世界历史》2008年第1期;《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78-326页。这些观念主要来自神法、日耳曼习惯以及封建契约这三个不同的思想资源,但这些观念均主张王权的合法性来自上帝授权,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孟广林敏锐地注意到这些思想家既挺立王权又限制王权的矛盾主张,认为重建秩序的客观政治需要导致了此种悖论,而思想家的主旨并不是寻求法治而是确立王权和政治秩序。(128)不过,西方史学界整体更强调思想家对时代基调的把握和学者责任,认为中古英国专制缺乏社会基础。这种研究进路和分析结果在福特斯鸠的研究中最为明显,“贰臣”福特斯鸠表面论述法治,实际上更希望通过扩大财源与重组咨议会巩固君权。孟广林在研究中综合平衡文本与语境,给出了具有说服力的文本阐释,体现了唯物史观的深刻价值,即文本“都必然要反映与之密切关联的特定历史时代的主要矛盾冲突与主要阶级诉求”。(129)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7页,第20页。

孟广林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致力于破除西方宪政主义中的历史神话。孟广林梳理并反思了“辉格解释模式”,认为后者力图从“辉格传统”中构建出社会契约、自由平等、法权至上、权力分离以及议会主权的思想。孟广林着力剖析了“《大宪章》神话”和“议会主权神话”,强调《大宪章》的封建性。(130)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他坚持英国王权的封建性,即一方面否认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的王权是“非封建的”和“军事征服权威”,另一方面强调《大宪章》到玫瑰战争时期的宪政王权本质仍属于封建王权,国王的独裁属性仍然保留。(131)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7页,第20页。孟广林进而以社会形态理论统率“变态封建主义”学说,集“封建王权”和“宪政王权”于一体,体现了高度的理论凝练能力。此外,受益于唯物史观的指导和对学术史的熟稔,孟广林长于对政治事实的考辨、叙述与分析,颇有一些独到的见解。(132)孟广林、黄春高:《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8-49页。孟广林对加冕、宣誓和国王承诺等各种政治仪式也极为敏感,(133)如同沃伦所言,加冕誓言“可能看上去是义务,但是只需一个解释的扭曲就可以成为专权(prerogatives)”。W. L. Warren, Henry II, London: Methuen, 1973,p.244.关注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洞察力。

总体而言,孟广林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强调“要在梳理相关学术史料的基础上提出问题,然后根据唯物史观,根据对史料的分析,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和西方人不一样的观点,或者修正甚至驳斥他们的观点”,“最后要有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本领,要能通过个案得出规律性的认识”。(134)孟广林:《我的求学经历与治学体会》,皮庆生主编:《人大课堂:名家的16堂历史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72页。孟广林首先追求“最大限度地做出接近于历史实际的诠释”,对英国中世纪王权的权力属性、政治基础、运行方式以及历史地位做了准确分析,但又不止步于此,进而希望“从中揭示政治史演进、发展的客观规律,建构中国史学界自身的科学的诠释模式”。他总结了政治史研究的规律:“从‘利益原则’和‘实力对比原则’出发,将政治传统、政治制度和人的政治活动有机整合起来做系统深入的探究,在‘文本中的政治’与‘制度中的政治’中研究与揭示‘实际发生的政治’。”(135)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5页、第334页。

学术研究必然要求熟悉学术动态,学术动态往往以学术史的方式呈现。这一方面要求研究者梳理考辨西方学术史,另一方面也要求研究者熟悉国内学界的学术动态。(136)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梳理方式,如前辈学者和同辈学者,国际学术与国内学术,兼顾与取舍方能得其中。面对西方学界英国政治史研究的理路翻新和观点纷呈,孟广林以“辉格解释模式”为切入点,以“麦克法兰学派”为主干,密切关注西方学界最新研究动态,对西方百年间的王权理论做了系统梳理和评析。(137)孟广林:《近百年来西方的西欧封建王权理论》,《历史研究》1995年第2期;《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宪政王权的考量》,《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动向》,《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1月12日;《英美史学家有关中世纪宪政史研究的新动向》,《世界历史》2010年第6期;《西方学者对中古后期英国世俗贵群体政治活动的解读》,《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孟广林、温灏雷:《建构、突破与“回归”:晚期中世纪英国政治史书写范式的流变》,《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1期。学术需要交流,独学无友,难免孤陋寡闻,因此除阅读相关专著外,学者之间的直接对话也很重要。21世纪,国际学术环境颇为宽松,孟广林也多次赴外访学,不唯收集信息和史料,还与欧美学者进行了诸多交流,并将西方相关研究的前沿动态向国内学界做了深入介绍。(138)孟广林:《人文社会科学的“本土特色”与国际学术交流》,《光明日报(理论版)》2008年9月18日。2006年1月,孟广林受迈克尔·普里斯维奇(Michael Prestwich)教授邀请,前往杜伦大学交流,担任格瑞学院和圣玛丽学院两个学院的客座研究员,并做了“中英封建君主制的比较研究”专题讲座。(139)孟广林:《英国中世纪宪政史研究的回顾——访问M.普里斯维奇教授》,《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5期。之后孟广林前往牛津大学和约克大学进行了短期访问,并与马蒂科特院士和阿莫诺教授进行了学术对话。(140)孟广林:《中古英国政治史研究的路径选择与中西比较——与牛津大学J. R. 马蒂科特院士的学术对话录》,《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与M. 阿莫诺教授的学术对话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2007年4月,卡尤珀教授邀请孟广林前往美国罗切斯特大学交流,并做了“中西封建君主制的异同”讲座。(141)孟广林:《比较视野下的中古西欧政治史研究——与美国史学家R. 卡尤珀的学术对话录》,《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2009年,孟广林应邀参加了“英国中世纪宪政史研究的新趋势”(美国罗彻斯特)会议,会上坎贝尔(James Campbell)和卡尤珀就辉格解释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对话。(142)孟广林:《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动向》,《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1月2日。

孟广林对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也有深入持续的关注。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世界史研究有了长足发展,社会史、文明史、全球史以及环境史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传统政治史研究的学术更新较为滞后,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学者抱守着早已为西方学界抛弃的学说。(143)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06页;《政治史研究的新趋势:在“整体化”与“碎片化”之间探索新路》,《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5期;《世界史研究的视阈与路向》,《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期;《对我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的历史回顾与存在问题的探讨》,《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我国世界史研究的发展方向》,《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从借鉴中“破茧而出”——改革开放以来西欧中世纪史研究的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报》2008年10月30日;《史学文化热不是真正的学术复兴》,《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16日;《大众文化潮流中的“历史消费——当代西方‘通俗史学’一瞥”》,《光明日报》2012年4月19日;《国际学术视野与世界史前沿问题研究》,《史学月刊》2012年第12期;孟广林、余永和:《改革开放以来的西欧中世纪史研究》,《史学月刊》2008年第9期;孟广林、陈灿:《近百年来欧美学者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史的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孟广林、邹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世界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河北学刊》2019年第5期。孟广林认为,国内学者应当高度关注西方学界传统史学与新史学的互动与最新的成果,以拓展学术视野。除了对学界进行整体性观察之外,孟广林还积极评介国内学者新出的著作或译作,其评介范围包括骑士研究、拜占庭研究以及封建社会研究等主题。(144)孟广林:《马克·布洛赫对西欧封建政治史研究的重要贡献》,《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谈当前史学研究中学术理路的转换——〈西欧中世纪骑士的生活〉读后》,《史学理论研究》2005年第2期;《世界历史研究中的“通观”——吴于廑先生的学术境界》,《史学集刊》2013年第4期;《西欧“封建主义”刍议——对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的思考》,《清华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英国通史〉:彰显中国史学的主体性与话语权》,《社会科学报》2017年6月8日。孟广林也积极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进行交流。2009年,孟广林参加了由台湾辅仁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台湾《辅仁历史学报》(2007年第1期)发表了《中西“神(天)人”关系之思想的比较研究》一文。孟广林、朱文旭:《台湾地区世界史研究的检视与反思(1945—2021)》,《史学月刊》2022年第2期。总体上,孟广林一方面力倡扎实的学术研究,(145)孟广林:《密切追踪西方史学流派 深化我国的世界史研究》,《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借鉴与创新:我国世界史学科发展的必由之路》,《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积极发挥世界史研究的社会功能》,《光明日报》2015年11月11日;《建构世界史研究“中国学派”》,《社会科学报》2016年4月14日;《我国世界史学科发展前景仍旧可期》,《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30日;《世界史研究“中国学派”建构的反思与展望》,《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另一方面也呼吁学界就学术体系进行自由、规范和深入的学术争鸣。(146)孟广林:《学术争鸣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光明日报》2005年6月28日。

四、何以政治史书写:中西历史比较的“异”与“同”

中西比较是孟广林政治史书写的另一把钥匙。1985年,孟广林师从庞卓恒先生,致力于历史比较研究,(147)孟广林:《“第一号资产阶级革命”——世界中世纪史的终结与近代史的开端》,《贵州大学学报》1985年4期;《明清思潮与文艺复兴比较之我见》,《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佛罗伦萨市民人文主义对封建传统思想的冲击》,《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意大利人文主义人本观与明清之际儒家人文观的异同》,《历史教学》1989年第9期;《意大利人文主义思潮的衰落及其原因》,《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中国比较史学讨论会述要》,《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毕业后任教于贵州师范大学,转研中国古代史,(148)孟广林:《唐甄君权观析论》,《贵州文史丛刊》1991年第3期;《黄宗羲“法治”思想辨析》,《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4期;《晚明至清初思想流变中的“近代早期启蒙”幻影——19世纪中叶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的滥觞(之一)》,《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当代新儒家“儒学人文主义”说刍议》,《贵州文史丛刊》1991年第4期;《“变法”和“师夷”的两大启蒙主题及其历史地位——19世纪中叶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的滥觞(之二)》,《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并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1992年,孟广林进入北京大学,随马克垚先生学习世界中世纪史。马先生既是中古西欧封建社会研究的大家,也是著名的比较史家。尽管孟广林以西欧中世纪史研究为主,但仍部分延续了中国史研究,并在中西比较视野下认知和理解世界史上的重大问题。(149)孟广林:《中国的世界史学科需要“中外融通”》,《社会科学评论》2004年第4期。孟广林认为:“其实世界史和中国史同样重要。一个民族,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历史是没有发展前途的,不了解其他国家的历史也是没有前途的。”(150)孟广林:《我的求学经历与治学体会》,皮庆生主编:《人大课堂:名家的16堂历史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71页。

无论是直接进行中西比较,还是在比较视野下研究中世纪英国王权,都无法回避中西是“异”是“同”的理论难题。这个问题具体到孟广林身上,又因其特殊的求学经历而愈显复杂。庞先生看重中西之异,他1982年的演讲《中西封建社会延续时间长短悬殊的根本原因》很明显体现了这一立场。相较之下,马克垚先生注重求同,(151)孟广林:《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规律的求索——马克垚先生与历史比较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他曾发表了一系列中西比较的作品,如《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 (1986)、 《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 (1991)及《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 (1997)。(152)马克垚:《中英宪法史的一个共同问题》,《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马先生认为,中西历史现象多有类似之处,(153)如中西王权都是有限的。马克垚:《古代专制制度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页。试图构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学。(154)马克垚:《封建经济政治概论》,人民出版社,2010 年。孟广林兼容并取,在历史比较中“不会刻意的求同或求异,而是依据历史实际于同中求异、于异中求同”(155)邓啸林、张玉蕾:《孟广林:历史学的成果就是“坐”出来的》,《文汇报》2017年12月12日。。

孟广林最初关注中西人文主义的比较。1984年,冯天瑜先生与周积明先生合撰了《试论中国和欧洲早期启蒙文化的异同》一文,认为文艺复兴和明清之际的文化反思是一致的,都是冲破中世纪禁锢的思想启蒙运动。(156)冯天瑜、周积明:《试论中国和欧洲早期启蒙文化的异同》,《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孟广林不认同明清之际存在近代早期启蒙,撰写了《明清思潮与文艺复兴比较之我见》一文,强调中西思想文化史演变的规律在于大众、思想家群体以及思想家本人的“实际生活过程”是否有所变化。(157)孟广林:《明清思潮与文艺复兴比较之我见:与冯天瑜、周积明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1991年,他进而撰写了《19世纪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一文,并分篇发表为《晚明至清初思想流变中的“近代早期启蒙”幻影——19世纪中叶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的滥觞(之一)》和《“变法”和“师夷”的两大启蒙主题及其历史地位——19世纪中叶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的滥觞(之二)》,阐明明清之际的文化复兴只是儒学内部纵向复古的自我更新,到清末才开启了横向借鉴择新的近代启蒙。(158)孟广林:《晚明至清初思想流变中的“近代早期启蒙”幻影——19世纪中叶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的滥觞(之一)》,《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变法”和“师夷”的两大启蒙主题及其历史地位——19世纪中叶中国近代早期启蒙思潮的滥觞(之二)》,《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作品体现了对侯外庐“近代早期启蒙”模式的研判和反思。(159)孟广林:《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的思想启蒙》,《学海》2011年第1期。2003年,孟广林在《唯物史观与思想文化史研究》一文中,进一步讨论了思想史研究的进步,并批评了余英时先生中西比较的疏漏。余先生认为,汉晋之士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知识分子都追求荣誉、寄情山水,体现了“个体之自觉”;孟广林则认为,两者社会根源和思想内涵都截然不同。汉晋人士追求的是绝智弃圣的消极个人主义,而人文主义坚持的是人的自由、平等以及现实欲求,启蒙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和理性。(160)孟广林:《唯物史观与思想文化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2期;《李贽“人文主义”人性论评析——兼与西欧人文主义思想比较》,《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孟广林的人文主义比较研究实质上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对前现代人身依附关系的洞察与呈现。(161)孟广林:《“神人相分”与“天人合一”——有关中西传统思想底蕴的辩证思考》,《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卡雷尔的“反现代化”学说评析》,《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2010年,孟广林在《中西人文精神及其当代价值》中,对中西人文精神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历史分析、内涵比较及价值评判,(162)本文部分承继了之前的研究。孟广林:《佛罗伦萨市民人文主义对封建传统思想的冲击》,《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意大利人文主义与明末清初儒学人文观的异同》,《历史教学》1989年第9期。最主要的系统研究参见孟广林:《欧洲文艺复兴史》(哲学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认为两者都是“以人为中心”。不过中国儒学的人文精神否定物欲,强调伦理教化、道德经世,不乏专制观念,属于群体本位;西欧人文主义源于人文学科和人性教育,肯定个人欲望,实质是个体本位。孟广林熟稔运用唯物史观,指出在传统社会,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实践能力都不足,必须依赖社会共同体,形成依赖或者直接服从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体才实现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人文主义的实质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他呼吁,要以中国的现代化实践为标准,提炼、整合中西人文精神,全面提升个人的物质实践力量与精神实践力量。(163)孟广林:《中西人文精神及其当代价值》,《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孟广林2011年的《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的思想启蒙》一文从历史比较视野出发,关注东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强调西方启蒙是内源式、持续性以及早熟的,以现代性为内涵;东方启蒙则是外源式、突变性以及晚熟的,具有现代性以及救亡图存的复合内涵。孟广林进一步总结了思想文化史演进的规律:“意识形态更新的深度与广度, 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变革的程度;而新的意识形态的内涵, 更多地源自于社会变革主旨的客观要求。”(164)孟广林:《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的思想启蒙》,《学海》2011年第1期。

孟广林在王权研究领域进行了更为综合深入的历史比较。孟广林2002年在《中国史研究》发表了《封建时代中西君权神化现象的比较研究》一文,比较了西欧基督教传统的“王权神授”与古代中国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内涵、仪式设计、制度实践与政治后果,指明封建时代中西君权神化的名似实异。(165)孟广林:《封建时代中西君权神化现象的比较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该研究事实上反思了国际学界(如韦伯的《儒教与道教》和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对中国“神权”性质的片面强调,指出中古西欧才是真正的神权政治,中国的封建皇权并没有西欧君主的“神命”地位。(166)孟广林:《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史学月刊》2005年第1期。时日至今,该研究仍有可发扬之处,如就有机体政治学与国家的关系,可以进一步比较梳理董仲舒的君主“犹一体之心也”与索尔兹伯里的国王是头理论。(167)两个深化研究参见李化成:《瘟疫背后的思想史——兼窥中西“天(神)谴”观念之不同》,《人文杂志》2007年第6期;杨盛翔:《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上的有机体隐喻》,《学术月刊》2017年第8期。同一时期,孟广林发表了《中世纪西欧的“法大于王”与“王在法下”之辨析》一文,注意到中西社会并存的“王在法下”理念和“王在法上”事实,强调中西共有的文化传统与政治生活之间的背离,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地发掘历史实际。(168)孟广林:《中世纪西欧的“法大于王”与“王在法下”之辨析》,《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2004年,孟广林在《取向与范式:中西封建政治史比较的思考》一文中进一步分析了中西封建政治史比较的学术取向与研究范式。学术取向指的是遵循唯物史观的指导,关注劳动者的物质生活生产实践活动,实事求是地客观分析史实。其范式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对象可比性的“工作假设”(working hypothesis)。可比性指的是事物在范畴、属性和功能等方面的相互参照的对等性。第二步是通过细致规范的研究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辩证比较。第三步是寻找决定历史异同的因果必然性,进而探寻历史规律性。(169)孟广林:《取向与范式:中西封建政治史比较的思考》,《社会科学评论》2004年第2期。2005年,孟广林的《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一文则通过诸多案例进一步阐述了成果借鉴和辩证比较。(170)孟广林:《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史学月刊》2005年第1期。孟广林中西比较的成果大部分汇聚在《“东海”与“西海”——中西历史比较的尝试》一书中。该书视野宏阔,对中西历史进行了多方面比较,包括“中西历史比较的价值与路径”“古代中西的奴隶制国家与思想文化”“中古时代的中国与西欧”“近代门槛前的中西社会”以及“中西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反思”。(171)孟广林:《“东海”与“西海”——中西历史比较的尝试》,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不过,学界对本书关注不多,反映了这一时期比较研究渐趋衰落。此外,2003年,孟广林筹备召开了“中西历史比较学术论坛”,并主编会议论文集《中西历史比较的新视野》。

2008年,孟广林在《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一文中,对中西封建君主制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再次审视。第一,针对学界流行的中世纪西欧是“有限王权”和中国的“无限君权”理论,孟广林在比较视野下重审了君主制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事实。中古西欧的法治传统有日耳曼法(发现的生活习惯、道德准则以及民主意识)、神法(信仰、教义以及伦理准则)和封建法(习惯)三种渊源。中国的“天命”是神灵、民心以及自然物候的混合,有“人伦”“民本”之意,是衡量、选任甚至替换君主的标准。君主应当尊顺天命、善待臣民,守礼是重要标准。中国君主集父权与君权于一身,垄断立法权,通过完备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172)孟广林:《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第二,孟广林尤为关注王权的实际运作状况。首先是中西“谏议”传统的实践状况。中古西欧可为谏议之人多为国王宠信之贵族,建议听取与否,取决于力量间的平衡,(173)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Social Classes and Political Organisation, trans. by L. A. Many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1993,p.410.甚至“王廷会议”有时难免被视为橡皮图章。(174)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0,pp.148-149.谏议之风险大抵是失去议政资格而无性命之忧。相较之下,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和儒家理想涵育了“谏议”之风。不过,谏议之功效也往往取决于君主之处境、品格,常在君主意志下失去成效,因谏议而遭酷刑、杀戮者屡见于史书。这种谏议无法演化成某种“协商”体制。(175)孟广林:《“婴逆麟”与古代士大夫谏政的悲剧》,《光明日报(史学版)》2005年4月2日。其次是君主承诺。中古西欧有加冕宣誓,古代中国则有“罪己诏”。种种承诺与其说是要限制君权,毋宁说是塑造明君形象、化解统治危机之手段。总体上,孟广林承认中西政治传统对君权的部分限制,但更力图区分观念中的政治与事实中的政治,在辩证比较中探索君权的实际运作。(176)孟广林:《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

中西比较研究兴盛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原因大体上包括中国人关切自身、解释中西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中国史学研究传统、苏联全面史学教育模式以及世界史研究条件不足。(177)易宁:《马克垚先生访谈录》,《史学史研究》2000年第2期;孟广林:《“中西历史比较研究学术论坛”述要》,《世界历史》2004年第2期。此外,如布洛赫所言,在直接资料不足的时候,比较可以帮助研究者做出假设,建构可能的历史现象。不过,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限于中西比较过于单调,外国史学者对中国了解不足以及中西史学传统难以比较等问题,直接的中西比较日趋减少。(178)邹兆辰:《历史比较与西欧封建社会研究——访马克垚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中西比较重新焕发了学术活力,引起学者诸多讨论。(179)黄春高:《从史料和理论来认识世界史与中国史的异同》,《光明日报》2021年7月26日。同时,中西比较也促进了中西学界之间的交流,如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和约克大学以中西比较为契机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约克大学英国历史档案研究中心,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关系。

五、余论:建设中国学派

学者之研究应当反哺学术,改益、增进学术之整体叙事。2016年,钱乘旦先生主编的《英国通史》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多卷本英国通史,凸显了中国史学的主体性,代表了我国史学界在英国史研究中的前沿水平。其中,中世纪英国史部分由孟广林与黄春高教授共同执笔,(180)两人合撰了第一章“英国封建主义”,孟广林撰写了第二篇“议会君主制统治”和第五篇“思想、文化和教育”,黄春高撰写了第三篇“乡村与城市”与第四篇“社会生活”。基本确立了中文世界最为主流的中世纪英国史通论,一定程度上表明孟广林的研究已为学界认可接受。(181)此外,孟广林在学科建设、学生培养以及教材编写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值得进一步研究总结。在建设中国学派的今天,既需要追踪梳理学界的整体发展,亦应关注学者之个体努力。孟广林的研究亦是学界探索的一个缩影。学术研究应当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把握西方学术史的态势与演变,在中西比较视野下做出体现中国人主体意识的话语解读。相信随着中国学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的世界史研究终究能够建成富有特色和影响的“中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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