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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社会秩序的变迁及其解释框架

2022-12-08房静静牛喜霞

天府新论 2022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秩序乡土

房静静 牛喜霞

一、引 言

当下中国大部分关于“乡村”之研究,从研究视角上大致可以分为强调“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文化建构”两个进路,但在实际情形中,两种因素往往同时在乡村社会的形成和演变中发挥作用。改革开放40多年来,乡村经历地域空间格局优化、社会结构演变以及城乡地域系统功能提升的过程。在乡村物理空间中,传统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治理模式等地方性因素得到不同程度的延续和再生。换言之,从传统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这种变化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带来了乡村空间结构的改变,而且带动了乡村文化景观、传统生活方式甚至价值观念的变迁,各种与乡村地方文化再创造有关的活动应运而生。博兰尼认为:“从传统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变迁是巨大的,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和民众的社会角色都有了意义深远的变化。”(1)Polanyi,Karl,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New York:Beacon Press,1944.如果说传统乡土社会追求秩序的动力来自乡村伦理关系、道德生活样态及人们对公平、公正关系的理解,那么后乡土社会的乡村记忆生产则传递的是另一种信息,即市场和利益的驱动。今天,传统乡土文化的再生产已然成为建构地方文化认同的重要资源,然而,这些乡土文化重新被创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因此,我们当前关于“乡村记忆生产”与“乡村秩序变迁”的探讨,本质上是在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良性互动的问题。已有研究如早先萧凤霞通过考察广东村落,质疑简单的传统文化复兴的看法,认为现在各种村落仪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被重新建构,这一过程有着国家权力的影子(2)张小军:《让历史有实践——历史人类学思想之旅》,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69页,第30页。;李向振对村落日常生活展开整体研究,指出村落集体仪式既为村民提供了体验公共生活的场域,亦蕴含着某些公共道德和公共精神,这将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路径(3)李向振:《迈向日常生活的村落研究——当代民俗学贴近现实社会的一种路径》,《民俗研究》2017年第2期。;萧放则通过对乡村生态民俗传统、生计民俗传统、社会民俗传统、信仰与道德伦理的精神民俗传统、村落文艺民俗传统之考察,认为现阶段重新发现民俗文化对认识当代乡村社会的资源价值、重建乡村社会精神是非常重要的问题(4)萧放:《民俗传统与乡村振兴》,《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而笔者所关心的是,在经济数据和媒体的喧声背后,市场的力量到底怎样改变着乡村社会的生活、乡村记忆生产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通过描述社会转型进程中乡村社会秩序的变迁和文化图景,尝试解读乡土文化的社会意义及其重建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变迁分析

“社会秩序何以可能”是经典社会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命题。众所周知,19世纪末是现代化突飞猛进,社会运动、国家独立此起彼伏的时代。在此背景下,马克思极其关注人类社会不同时期、物质实践不同状态对生存空间的生产、构建和形塑(5)胡潇:《空间的社会逻辑——关于马克思空间理论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韦伯为资本主义精神的“铁笼”忧心;齐美尔则提出了普遍的文化困境,即异化。总体而言,古典社会学家为社会秩序研究给出了一个重要的致思路向:文化与社会是基本结构,它们是人类存在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文化发端于社会,人们用文化的实践和体验来感知和想象社会,也在用文化实践行为塑造并进行着社会秩序的再生产。由此,社会秩序的再生产不是一种机械过程的自动产物,它只有通过策略和实践才能完成。(6)张小军:《让历史有实践——历史人类学思想之旅》,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69页,第30页。当前,与社会秩序相关的社会组织、社会权力、社会文化等问题,也从全新的视角被列入时代的焦点问题。如陆益龙将乡土社会秩序的变迁解释为从“乡土性”到“后乡土性”;赵旭东等接续费孝通“差序格局”的理论,认为社会秩序形态经历了“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秩序到“文野之别”,最后到国家力量下行的乡土社会秩序等不同阶段(7)赵旭东:《乡村社会秩序的巨变——文化转型背景下乡村社会生活秩序的再调适》,《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但是,相关社会秩序研究仍然未能清楚地揭示中国社会各种新的秩序形态如何产生,其部分原因在于缺乏对人类实践活动之于秩序意义的反思。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社会秩序:政治性建构

在中国,权力取向是理解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维度。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全面渗入乡村,取代乡绅阶层和宗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乡村政治秩序彻底重置。以“村庄领袖”为例,往日的村庄领袖中有一些是盘剥农民的地主恶霸,但也有从农民身上渔利的同时维持乡村秩序的乡绅。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历史时期,伴随全国的政治形势,成为村庄领袖的条件由以往的财富与宗族因素变为强调阶级出身、政治觉悟和对党的忠诚度(8)兰林友: 《莲花落:华北满铁调查村落的人类学再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95页。。换言之,传统乡村中,根据宗族出身以及经济实力角逐村落领袖的标准逐渐退场。

回顾杜赞奇对华北村庄的研究,其认为,20世纪以前,国家政权极为依赖传统权力文化网络下的地方绅士,以实现对乡村的领导。但随着清末新政的推进,旧的权力文化网络遭到摧毁,新的制度又无法达到既定的目标,甚至还远不如旧模式,这一失误导致“国家政权内卷化”,乡村社会长期动荡不安(9)Prasenjil Duara,Power 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41.。力图推进现代化的政权要对社会组织和文化领域同时发动攻击的唯一办法,是在地方社会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基础,而直至民国时期却没有一个政权能够建立这样强有力的组织,这也是民国政权在乡村无所作为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要走出乡村治理的困境,需要建构社会治理理念,实现政治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符号体系。就当时的乡村社会状况,能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关键问题。因此,1950—1952年,我国进行土地改革,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与此同时,为加强乡土文化秩序的重建,通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运动,民间固有的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当中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方面遭到批判和禁止。

以195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为例,该法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禁止第三者干涉他人自主选择伴侣的权利,禁止童养媳和纳妾,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规定男子20岁、女子18岁始得结婚,结婚时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政府登记。相关文献显示, 《婚姻法》颁布初期并未形成稳定的、满足农民需要的乡村社会秩序。在《记忆的性别》一书中,关于“婚姻”一节,穿插着一连串的暴力故事:男人们武装起来,强行夺回离婚的妻子;离婚的丈夫秘密携带匕首,企图在法庭上实行谋杀;一个丈夫不同意离婚,将妻子推下悬崖等。(10)贺萧:《记忆的性别:农村妇女和中国集体化历史》,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80-183页。而当时的婚姻问题工作组并没有气馁,他们建立了文化工作组和信息站,一丝不苟地把他们的工作记录下来,并组织干部和村民学习。以此看来,在村庄共同体中,这一时期文化秩序的维系出现了向政治共同体转向的新趋势。但婚姻文化习俗的变革,并不是完全回应国家之干预而顺势发生,而是在社会交往和社会风俗更长期、更难以追溯的转变过程中发生的。

在重构乡村社会秩序过程中,以集体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也反映出国家权力对传统乡村的进一步渗透,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形成了贯穿国家和社会的绳索,农民对于“集体”的话语和体验,使农民建构起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集体关系框架,并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产生了决定性影响。集体经济模式嵌入乡村社会运行机制中,亦对乡村精神秩序产生形塑作用,使集体观念深入人心。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社会秩序:流动性治理

改革开放以后,乡村关系结构的基础逐渐改变。乡村集体解构过程可概括为两个阶段,首先是人民公社解体,政治动员和行政管控作为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依托不再有效;其次是市场化改革后经济理性追求对村庄传统的消解(11)梁东兴、唐鸣:《中国乡村社会的百年变迁》,《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如相关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社会既不同于封闭的、重视人情的礼俗社会,也不同于全能控制的政治动员社会,体现出现代社会特征。

第一,开放性。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开始走出过去生活的地域而进入流动的状态。农村人口规模化向城市流动,表征上体现为乡村空心化;内里则表现为乡村传统文化断裂、人际关系改变,原有的乡村社会秩序受到巨大冲击。

第二,理性化。在集体化时期,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源于人们对理想的追求,人们依靠集体主义理想来产生动力,依靠集体主义理想来实现人际关系的粘连;而在市场化之下的乡村社会,村庄集体化时期的运转模式因利益考量、个人报偿而发生转变。仍以“村庄领袖”为例,转型时期村庄领袖权威多是一种为村庄共同体带来福利的报偿性权威(12)王露璐:《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如在东部发达地区多是此种村庄领袖。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在市场理性支配下村民日益注重个体与家庭利益,集体合作意识消退,难以进行组织动员,这造成了乡村秩序建构困境。因此,如何重估乡村秩序的价值以及重构乡村生活秩序、精神秩序,走出乡村疏离化困境,生成一种自下而上、自然形成的村落生活秩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时期的乡村社会秩序:文化记忆生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日益呈现出活跃的地理流动性和社会流动性,大量乡村人口流动至城市,而城市不断吞噬着乡村空间,使得乡村的物质形态、生产方式、传统文化、村落成员、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变。基层治理成为乡村的重要问题。厘清社会体制、生计模式、文化习性和基层社会治理之间的复杂关系,了解社会变迁如何造成了乡村空间的改天换地,持有对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变迁及其内在逻辑的清醒认识,将有助于乡村政策的合理制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精准实施。

对于一个日渐多元与不断变化的乡村而言,当它被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生活方式与生活经验的个体充塞着,若没有足够的集体记忆去填充这些个体经验之间的盲点,乡村社会或将失去向心力,因此,记忆便显得格外重要。如赵静蓉所言: “记忆能够帮助我们恢复已然消逝的时刻和久远的生命体验,能够令不同个体在记忆中重新踏入同一条河流。”(13)赵静蓉:《文化记忆与身份认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73页。在当下中国,乡村已经从一个同质社会转变成一个差异社会、从静态社会转变成一个流动社会,并且分化已然在加剧,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乡村振兴的背景,同时给乡村治理、乡村秩序重构带来新挑战。而文化记忆与留住乡愁给每个中国人以家园意识,给原子化社会以最大程度的向心力,且这种乡愁表达一旦转化为乡村建设的动力,必然会以特定的社会功用烙刻出无以言说的文化认同。具体而言,在重拾乡村文化价值、传承乡村文化传统上,出现了一些时代所孕育的新特征:

第一,“祖先之礼”复兴。在农村,人们通过重修族谱、恢复祭祖以及相关的集体性活动,表达一种怀旧情愫,以克服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亲情疏离、社会关系变味,重新强调家族的终极关怀,以此增强农民认同感,规范家庭伦理,从而助推当前乡风文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

第二,民间文化、礼仪信仰、节庆活动盛行。进入新时期,人们更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充实感,因此将民俗文化、礼仪信仰、节庆活动结合在一起,让村民发自内心地愿意积极参与其中,既为村民提供挑战世俗权威的狂欢情境,也通过仪式展示地方性知识,从而使人们获得某种价值感和存在感。这为重拾乡村传统秩序提供了精神滋养。

第三,乡村旅游快速发展。随着乡村各类文化遗产、民俗博物馆、生态旅游观光项目进入商业开发,乡村景观成为展示的商品、成为一种地方性经济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渐趋关注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关注村落共同体的文化记忆和文化象征。由此,“乡村记忆”作为一种村落研究范式,其最核心的一个特征便是将乡村秩序构建与乡村文化资源挖掘、乡村共同体重塑联系起来。

三、记忆生产与乡土文化重建:一个解释框架

中国人注重家庭观念(14)赵旭东、张洁:《乡村社会秩序的巨变——文化转型背景下乡村社会生活秩序的再调适》,《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秩序根植于家庭,家庭对维系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因此传统乡村形成了“差序格局”社会形态。伴随城市化进程,社会交往陌生化、乡村道德力量弱化,传统规则失效、村民行为失范,成为乡村秩序变迁和调适的触发因素。诸多学术研究表明,法治秩序和礼治秩序已然成为理解当前乡村秩序的两条并行的思想主线。换言之,在村庄共同体中,在处理国情与民情、法律与传统之间的关系时,只有实现法治与礼治的互动整合,才能受到村民认可(15)王露璐:《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如此描述,并非让我们依托地域范围内的传统习惯来形成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而是在于强调乡村传统礼治、社会人情因素作为乡村社会秩序内生性力量,实则具有深刻的社会和文化根源,它们是历史-社会文化交织的结果。

在乡村秩序演变上,观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当下,从“礼”到“利”的人际关系转变都是非常重要的观察视角。新中国成立后一系列有关乡村秩序的制度和政策的落实,以国家为治理主体的“人民公社”模式,使人们的集体意识、地方性知识得以强化,诸如“村落共同体” “集体共享意识”成为人们描述中国乡村社会的经典话语。改革开放以后,在乡村秩序建构上,从社会结构层面,现代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系,离不开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三重互动(16)邱泽奇、李澄一:《三秩归一与秩序分化——新产业触发乡村秩序变迁的逻辑》,《社会学评论》2019年第2期。。当下,在社会行动层面,则将乡村秩序的构建与发展更多地与乡村文化所具有的独特秩序意义相关联。笔者在此并不满足于将当前乡村秩序构建简单看成以对传统社会底蕴中的乡村文化之挖掘来构建村落生活秩序,因为现代意义上的乡村不再仅仅是血缘与地缘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乡村文化建设具有明显的政治化、经济化倾向。

社会人类学对社会—文化建设的强调为我们重新审视乡村生活秩序的构建过程提供了可能的路径,从而帮助我们理解乡村社会结构和农民行动、乡村感性秩序与理性秩序、乡土文化本真性和乡村旅游、乡土文化遗产与乡村文化传递途径之间复杂动态关系。从当下观之,乡村社会发展的主题不仅在于描述乡土文化重建的价值和意义,还应关注如何协调社会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深层关系。沿袭这种思路,在社会学相关文献里,对“乡村社会如何可能”做出的判断是,“社会记忆”塑造了乡村共同体,并通过制度媒介保障乡村秩序体系的再生产(17)郑杭生:《社会记忆与乡村再发现——华北侯村的调查》,《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1期。。这一视角致力于探讨社会记忆生产与社会权力结构、社会文化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并以此思考社会记忆作为象征资源,对乡村设计规划、乡村文化传承和乡村秩序运行的意义。

将记忆纳入学术研究领域始于20世纪中期的哈布瓦赫等人。从哈布瓦赫提出具有社会建构性质的“集体记忆”,到康纳顿提出以个体化实践为路径来传递“社会记忆”,至阿斯曼夫妇提出“文化记忆”,其研究取向均是以集体记忆为基础,来探讨记忆建构过程中的机制问题,也即记忆是如何被传承的问题(18)吕龙、黄震方、陈晓艳:《乡村文化记忆空间的类型、格局及影响因素——以苏州金庭镇为例》,《地理学研究》2018年第6期。。就记忆传承机制而言,在很长时间内,人们通过口头交流,即通过代际传输获得短暂的交流记忆;通过文字记录获得持续性的文字记忆,勾勒出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的整体面貌。然而伴随互联网新媒体的出现,人们的口头传承和文字记录需要通过媒体生产记忆,使记忆在头脑中鲜活,社会记忆呈现出强烈的文本化、集成化、展示化趋势(19)张俊华:《社会记忆研究的发展趋势之探讨》,《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由此,在新媒体使人们的记忆日益快餐化、日趋短暂的背景下,关注社会记忆建构机制问题,对重新认识当前乡土社会秩序具有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分析当下社会记忆建构机制,有两个视角。

第一,社会—文化视角。这种分析视角通过社会群体层面的记忆话语和历史变迁层面记忆话语表述,来记录和分析人类的情感能力如何通过神话传说、欢庆活动、民俗仪式等转变为文化传承和创造的能力。一些研究从社会文化角度对乡村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民俗信仰、家族宗族文化等进行挖掘,并构造出社会生活秩序与理想世界秩序,认为乡村文化记忆体现了乡村的本质属性,对地方认同产生了重要影响。伴随工业化进程,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所谓“新村建设” “旧村改造”中,乡村文化不断受到冲击。村庄拆并、村民迁徙,人们居住的自然空间出现了转移,使人们更需要精神上的归属感,从而塑造乡村可持续性生计空间,实现乡村秩序稳定。这类研究指出,一种从古至今的传承性记忆是重塑乡村共同体的精神依托,也是实现中国乡村秩序重构的基本路径。

第二,政治—权力视角。这种分析视角强调国家权力对记忆的塑造作用,特别强调国家如何通过记忆来塑造认同与合法性(20)钱力成:《社会记忆研究:西方脉络、中国图景与方法实践》,《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6期。。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这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发展主义话语。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结合,乡村旅游以其乡土性、休闲性、传统性吸引了具有乡愁情怀的游客。为此,基层政府着手挖掘乡村文化遗产,以“留住乡愁记忆”为核心,通过商品化、舞台化呈现方式,使乡村传统文化重新获得关注(21)赵旭东、孙笑菲:《中国乡村文化的再生产——基于一种文化转型观念的再思考》,《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在传统村落社区中,乡村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原本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乡村旅游或新兴产业的引入,对乡村社会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行为,其蕴藏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属性亦对乡村秩序产生冲击(22)吴蓉、施国庆:《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乡村秩序的演化与重构策略——以W州X村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这两种视角一个指向“乡村文化传承”,另一个则批判“乡村文化风险”,看似矛盾,实则是从不同层面探求乡村文化重建的过程。社会—文化视角侧重从乡村空间的历史文化属性来分析嵌入在乡土社会中的集体记忆是如何通过一定的载体来整合乡村秩序运行的;政治—权力视角则指向乡村文化遗产、乡村记忆博物馆、乡村旅游项目进行商业开发的属性,其侧重从政治性层面分析乡村文化再生产对乡村秩序的解构。这启发我们,在探求中国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秩序重构过程时,在文化社会学整体视域下,仍需借助文化理论的相关内容理顺乡土文化与乡村建设的内在关联,既要重新思考作为传统的乡土本真性文化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亦要在新语境中形成乡土设计思想,使乡土文化在创新中获得发展。

四、总结与讨论

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使得乡村秩序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特征;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后,以农民流动、市场化为特征的社会情景在农村蔓延,困扰乡村社会秩序、治理体系的构建。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新的商业力量、受到关注的民间传统、多渠道乡村旅游不断介入乡土社会,并呈现出新格局和旧传统并存的图景。

本文对乡土文化建设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服务提供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农民是乡土重建和复兴的主体,没有他们的参与,乡村建设只能裹足不前。因而,乡土文化建设的价值,既不在于政治精英着眼于社会稳定的政治下乡,也不在于知识精英完成社会理想的文化下乡,而是对村落个体生存利益的关注。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为乡村文化的表达寻求到地方性的、合理的乡土设计策略。

第二,当前,农村社会秩序变迁主要是将农民流动、旅游兴盛、产业发展纳入分析范围,用于讨论基层治理逻辑。这忽视了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在乡村公共空间、私人空间和日常生活空间中的人的行为方式和观念的不同,社会治理必须厘清不同领域个体生活世界的内在关联,根据这三个领域整体性做出安排。

第三,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土社会要实现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目标,要求我们不仅要站在文化复兴、文化保护的角度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而且要从意识层次上激发个体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真正使乡土文化的创新获得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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