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成因及治理对策分析
2022-12-07王嘉宇
王嘉宇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 福州 350000)
0 引言
2019年5月,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轻型货车“大吨小标”“空车超载”等问题。自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乱象浮出水面,一直备受关注。多年来,有关部门也采取了诸多措施进行整治,但“大吨小标”顽疾依然存在,成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消费者对现代物流的需求增长,轻型货车作为城市物流配送的重要运载工具,其“大吨小标”问题日渐突出,这种由社会需求导致的现象,短期、暂时的对策治标不治本,起不到有效整改的作用,常态化治理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迫在眉睫,应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大吨小标”违法违规乱象生存空间。
1 轻型货车“大吨小标”的定义及特点
1.1 定义
当前,“大吨小标”尚无严格的规范性定义。从名称上看,“大吨小标”是指对原本具有大装载量能力的载货车辆,在其出厂合格证上却标注小的载质量和总质量。根据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定义,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 000 mm且总质量小于4 500 kg的载货汽车”。因此,“大吨小标”轻型货车指的是出厂合格证标注总质量小于4 500 kg且车长也小于6 000 mm,从参数上看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轻型货车”的定义,但车辆实际装载能力和装载后的总质量超出了轻型货车的标准,远不止4 500 kg,已达到中型货车的标准,实际使用中普遍存在超载运输问题,甚至空车即超载。
1.2 特点
从实际工作中看,“大吨小标”轻型货车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其生产、销售环节均以严重超载为目的。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生产厂家违规生产或是经销商非法改装,目的就是为了多拉超载。二是空车质量偏大。在非载货状态下,空车质量就已接近甚至超过4 500 kg。三是车辆整备质量无法整改到合规状态。为了加大装载质量,车辆轮胎、钢板弹簧、纵梁、前后桥、变速箱等都作了配套性“强化”,导致其整备质量无法整改到合规状态,或是整备质量整改合规后车辆却无法正常使用。四是车辆载货后极易超载,甚至空车即已超载,上道路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极大事故隐患[1]。
2 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产生的原因
“大吨小标”问题由来已久,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体制、政府监管、货运市场需求等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处于城市化持续发展阶段,城市货运需求增长迅速,但同时我国城市化发展还不够成熟,城市内部货运需求呈现多样化。运输距离长且货物量大的运输任务由重型货车承担,但运输距离短且物品零散,对运输便捷性、时效性要求较高的运输任务则必须由轻型货车承担。因此,在物流运输领域,轻型货车有着必不可少的需求空间[2]。同时,由于物流业发展规律和较低的应用成本等市场、政策的双重作用,轻型货车成为城市配送的主流车型。与中重型货车相比,轻型货车准入门槛和使用成本较低:一是城市通行便利。国内大部分城市对轻微型货车采取相对较宽松的通行政策,而重中型货车一般有时间、空间上的通行限制,且轻型货车车体较小,在城市道路通行和停车方面也更为便利。二是行业准入门槛低。交通运输部已对总质量4 500 kg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取消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使得该类车型和驾驶人得以零门槛进入道路货运行业。三是使用成本低。只要取得C1准驾车型驾驶证即可驾驶轻型货车,雇佣C1驾驶证驾驶员成本比雇佣AB证驾驶员要低得多[3]。综上,轻型货车较重中型货车有着更广阔的市场需求。当前,货运需求呈现多元化、多样化,轻型货车运载的不一定是轻量化物品,现实中是轻型货车替代了重中型货车的角色,市场需求催生了“大吨小标”轻型货车[3]。
3 “大吨小标”违规轻型货车的辨别
3.1 嫌疑车型
从总质量上看,出厂合格证标注总质量接近临界值(4 500 kg)的轻型货车(如4 495 kg),大概率会具有前述“大吨小标”车辆的特征;从车型上看,轻型自卸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轻型栏板货车是“大吨小标”违规高发车型[1]。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具有上述情况的车辆作为“大吨小标”嫌疑对象,列入重点关注。
3.2 载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是额定载质量和整备质量的比值,该系数用来评价货车质量利用率的优劣,也可作为甄别“大吨小标”嫌疑车辆依据。根据工信部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轻型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限制应当满足表1要求。
表1 轻型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限制要求
以总质量为4 495 kg的轻型自卸货车为例,其载质量利用系数应大于等于0.65,按载质量利用系数的定义可以推算出其整备质量应当不超过2 724 kg,若该轻型自卸货车检验报告称重数据超过2 724 kg,则可列入“大吨小标”重点嫌疑车辆,待进一步排查。其余三类轻型货车也可参照类似标准判断。
3.3 汽车底盘的承载部件
在上述判断分析的基础上,最终认定是否属于“大吨小标”车辆,关键还是看汽车底盘的承载部件,即直接承受车厢及其载货重量的部件:轮胎规格、钢板弹簧、车架纵梁及前后桥的尺寸规格是否与标注的载重量相当[4]。另外,还可参照轴距、功率、栏板/货箱尺寸等数据综合分析,提高判断的准确度。以轻型仓栅式货车为例,根据数据统计分析,当车辆具备轴距大于3 100 mm、钢板弹簧片数多于15、轮胎断面宽度大于7.5 in、功率大于90 kW、货箱内部宽度大于2 000 mm等特征之一,即有极大概率属于“大吨小标”车辆[1],应列入嫌疑车辆调查。
4 典型案例分析
4.1 某品牌CGC5042CCYHDE33E型号轻型自卸货车
2021年10月6日,G75兰海高速公路广西钦州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5人死亡、11人受伤,肇事车辆登记整备质量2.695 t、核定载质量1.6 t,但实际空车质量即达5.78 t、载货5.57 t。从事故调查情况看,暴露出了肇事车辆在生产、销售、登记、检验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肇事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改装。肇事车辆出厂时未安装货箱,属于非整车状态,但车辆生产厂家核发了整车出厂合格证。某物流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后,选择私人修理厂更换车辆后桥,定制安装超标准货箱,并通过更换车桥、使用“值班货箱”等方式骗领牌证。二是安全技术检验把关不严。车辆检验前临时更换了重量较轻的后桥和货箱,但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式样、连接方式与《公告》不符,仍顺利通过检验。车辆定期检验时,车辆外观与行驶证照片不一致,也顺利通过检验。三是登记查验把关不严。车辆转让登记时,车辆外观与行驶证照片不一致,查验员未严格把关,使其顺利通过查验。
4.2 某品牌ZZ5047CCYG3315E143型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2021年1月29日,贵州毕节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某品牌ZZ5047CCYG3315E143型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销售问题,该款车辆登记整备质量2 600 kg,实际空车质量达4 600 kg,几个参数指标均超过“大吨小标”嫌疑限值。事故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即约谈了该车辆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收回整改同型号隐患车辆,整改期间暂停生产所有轻型货车。
4.3 某品牌EQ3040GF型号轻型自卸货车
2020年10月29日,湖北天门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5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肇事的EQ3040GF型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整备质量为2 600 kg、核定载质量1 495 kg,事故发生时实际总质量竟达34 460 kg,超重2031%,处于严重超载状态。经实车查验,该轻型自卸货车实际外廓尺寸与行驶证的标定尺寸不符,其货厢被非法改装,货厢长、宽、高均明显增加。
4.4 某品牌ZZ1047F3315E144型号轻型栏板货车
2022年4月10日,福银高速公路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该起事故肇事轻型栏板货车登记总质量为4 495 kg,整备质量为2 565 kg,核定载质量为1 735 kg。而实际该车空车质量即达5 600 kg,超过登记整备质量达118.4%,且多项参数指标均超过“大吨小标”嫌疑限值。
4.5 某品牌DYQ3040D5AB型号轻型自卸货车
2021年,某地公安局交警支队对2起轻型自卸货车超载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均为某品牌DYQ3040D5AB型号轻型自卸货车,该批车辆均存在更换大梁、货箱、轮胎、轮毂等非法改装违法问题。经深入调查,属于将原应申报大型汽车号牌的中型自卸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违法打刻在同品牌轻型自卸车上,按此轻型自卸货车骗取注册登记后,再将已登记的小型汽车号牌违法悬挂在本应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中型自卸车上。
4.6 某品牌BJ5048XLC-FE和BJ5048XXY-FE型号轻型厢式货车
2022年,在福厦高速和长深高速各发生一起亡人交通事故。经调查,两起事故肇事车辆均为某品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型号:BJ5048XLC-FE和BJ5048XXYFE),均存在“大吨小标”问题。BJ5048XLC-FE型号车辆登记总质量为4 495 kg、整备质量为3 200 kg;BJ5048XXY-FE型号车辆登记总质量为4 495 kg、整备质量为2 805 kg。经核查,上述两起事故肇事车辆空车质量均超过4 500 kg,多项参数指标均超过“大吨小标”嫌疑限值。
5 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治理对策
货车“大吨小标”问题由市场需求引起,从长远来看,还应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紧扣生产、销售、检验、查验等环节,切实把好源头关。要从生产、销售等源头入手,加大对企业违规生产和非法改装打击力度,辅之以查验、检验关,再加上路面查处,形成闭环全流程监管,才能取得实效。
一是聚焦“生产环节”,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当前,有的货车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畅通销路,轻型货车打着“千钧王”“十吨王”旗号诱导购买,或是根据购车者要求专门定制生产特定型号车辆,实则属于违规产品。此类属于在生产企业源头就生产“大吨小标”违规产品的情形,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厂家源头监管,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的准入审查和生产环节的抽查复核检验,规范出厂合格证核发程序,完善监管措施。经调查发现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要责令生产企业对违规产品召回整改。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违规产品处罚力度,从生产源头杜绝“大吨小标”。
二是聚焦“销售环节”,严厉打击货车非法改装。部分经销商片面追逐利润,安全意识淡漠,为迎合消费者需求,畅通产品销路,将原本合规的车辆进行定制化非法改装后出售。通常经销商售车时会承诺包登记上牌,提供一条龙服务。车主购买后,经销商出面办理登记手续,待合法上牌后,再进行非法改装,改装完毕后再交给购车者。此类情形,要由汽车销售企业主管部门对汽车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环节的非法改装违法违规行为。另外,也存在车主购车后自行找改装厂非法改装的情形,这种情况就要车辆定检和路面查处进行把关。
三是聚焦“车辆检验”,严格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大吨小标”违规货车要通过检验关,通常会采用轮重检验作弊、修改检验软件、零点重置、重新标定、使用值班标准车厢、车辆替检、临时减重等手段,一般还会存在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检验审核监督人员失职等情形,导致车辆检验环节全面失守,安检防线形同虚设。此类情形,要由安检机构主管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验,发现检验机构存在不按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证明行为的,一律严格处罚,甚至取消检验资质,绝不手软。
四是聚焦“查验登记”,规范货车注册登记查验把关。当前,对车辆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的查验,通常是直接采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查验环节可以忽视整备质量和外廓尺寸的检查,一旦发现数据与实车明显不符,应当追究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责任。在查验环节,遇到最多的情况还是“值班车厢”问题,这要求查验员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若业务不熟就很容易让违规车辆蒙混过关。特别要防止查验员出现内外勾结违法违纪问题,因为机动车查验可以算是车辆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若此关口失守,则违规车辆即可顺利登记上牌,取得合法上路通行的权利,从而给路面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五是聚焦“制度建设”,疏堵结合全面清除“大吨小标”隐患。当前,轻型货车空车质量检验仍处于过渡期,而该过渡期并未明确一个期限。过渡期内,对轻型货车空车质量检验结果并不作为检验的否决项,即空车质量称重误差超出10%或者200 kg,车辆仍然可以通过检验,只不过检验报告上要提示整改。实际上,大量不合格轻型货车在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检验后,仍然继续使用,并未整改。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过渡期期限,过渡期届满前,不合规的轻型货车应当整改到位。另外,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关于轻型货车的定义,要求总质量小于4 500 kg。该标准的最早版本即如此规定轻型货车,随着时代发展进步,大众对用车需求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轻型货车质量上限规定,以更好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在充分评估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空气污染等指标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重中型货车时间、空间限行规定,从而让重中型货车尽可能发挥城市物流配送作用,逐步改变轻型货车替代重中型货车角色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需求,也可遏制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乱象。
6 结语
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顽疾由来已久,涉及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多个环节,因此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其整治还需多部门协同共治、持续发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全链条监管,通过合理满足社会需求和全面强化监管等疏堵结合方式才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