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重塑权能:empowerment含义的反思性诠释
2022-12-07彭宗峰
彭宗峰
一、引 言
Empowerment 是源于西方社会工作学的概念。自empowerment theory被译介到国内以来,empowerment就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析视角和概念工具,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中广泛应用,并形成了一定的学科视域分化。不过,近年来,随着实践反思与理论诠释的深入推进,一种统合学科视域分化的努力逐渐凸显并扩展开来。在一定意义上,探究国内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理解从分化到统合的转换,有可能成为深入推进empowerment本土化诠释的一个重要契机。
国内对于empowerment的翻译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在一般的英汉词典中,作为empowerment动词形式的empower本身就有多种译法,即被译为赋予权力、使有能力或允许(获得资格)(1)冯媛:《“赋权”、“权能”或“引爆”——求解“Women Empowerment”》,《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1期。。这种多元译法所内含的基本认识方式,引导国内学界围绕对empowerment中power的不同解读,形成了“权”“能”分化的翻译进路:围绕“权”的翻译有赋权、增权、充权等;围绕“能”的翻译有赋能、增能等。再进一步看,国内对于“权”的理解也有差异,有的把“权”理解为“权力”,有的把“权”理解为“权利”,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权”兼有“权力”和“权利”双重意思。这就形成了国内学界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分化性理解,并在不同学科语境中呈现出特定的视野差异。比如,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倾向于从能力的角度理解empowerment,政治学(行政学)倾向于从权力的角度解释empowerment,而法学则倾向于从权利的角度谈论empowerment。
不过,在empowerment于国内不同学科之间传播的过程中,一种翻译词语重新组合的现象逐渐凸显出来。有学者指出,“自1976年美国学者所罗门(Solomon)提出赋权理论以来,赋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不断被扩展,赋权与增能逐渐合二为一,形成赋权增能理论”(2)王义:《“赋权增能”:社会组织成长路径的逻辑解析》,《行政论坛》2016年第6期。。这种统合现象,在国内呈现为一个递进性过程:首先表现为,在赋权和增能两个词语之间加上一个连接词,比如赋权与增能。不过,这种词语重新组合的形式是一种带着尾巴的做法,还可以看到赋权和增能的外在分立。比加连接词更进一步的做法是,国内学界去掉连接词,直接把赋权和增能组合到一起,形成了“赋权增能”概念。这种“赋权增能”概念,在行政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中得到应用,并代表一种内在地统合赋权与增能的努力。上述词语重新组合的做法,其实是在“国家—社会”二元分立的框架下进行的联结性思考,赋权主要指涉国家权力的转移和权利资格的承认,增能则主要指涉社会主体能力的提升,组合在一起则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这种翻译词语组合的目的,在于打破国内学界关于empowerment中赋权和增能的分化性理解,以形成一种统合性的含义诠释。
总而言之,通过翻译词语的重新组合现象,可以发现国内学界对于empowerment的翻译与诠释,已经走上了一条从分化到统合的逻辑道路,即把赋权与增能的分化性理解统合起来,以塑造一种整体性的逻辑含义。本文正是立足于这种理论趋势,采取一种反思性评估的逻辑方法,来探究赋权与增能从分化到统合的转换,以期为从“重塑权能”角度重新理解empowerment含义提供一种逻辑参照。
二、分化:能力、权利或权力
基于对追求标的物的不同理解,国内学界其实形成了关于empowerment的三种视角,即能力视角、权利视角和权力视角。这些视角上的差异造成了empowerment在国内传播与应用的分化,不过也为从“重塑权能”角度重新审视empowerment的含义提供了重要准备。
(一)能力视角:从个体到结构
Empowerment的能力视角源于社会工作学,并建立在对power做“能力”理解的基础之上。在一种社会学意义上,国外学者把empowerment中的power定义为“获得所需要的东西的能力”,“影响、感化和改变其他人的能力”以及“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影响自己生活空间的力量施加影响的能力”。(3)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而且,在对能力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国外沿着主客二分的方法论,形成了关于empowerment的本体到底是一种主观心理能力还是一种客观存在能力的争论。
与关于能力的主客二元争论不同,立足于一种混合主义的视角,国内学界形成了一种关于empowerment的从个体到结构的“能力连续统”式理解。混合主义观点认为, “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即权力感”(4)赵海林、金钊:《充权: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新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由此,“从心理学的个体动机角度看,赋权就是‘赋能’(enabling)或者是一种‘自我效能’(self-efficiency)”,“从集体层面(或关系层面)看,赋权……是一个动态的、跨层次的、关系性的概念体系,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5)丁未:《新媒体与赋权:一种实践性的社会研究》,《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0期。。这就初步建构起一个从个体心理到社会结构的“能力连续统”。而在《社会工作词典》中,赋权则被看作“帮助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提高他们个人的、人际的、社会经济的和政治的能力,从而达到改善自己状况目的的过程”(6)卢义桦、杨丹丹等:《社会工作赋权视角下非自愿移民的公众参与》,《水利经济》2017年第5期。。由此,empowerment就变成了一个帮助不同主体获得不同层面能力的过程,其中从个体性能力到结构性能力的“能力连续统”,就是empowerment所蕴含的能力序列体系。
(二)权利视角:从资格到行动
Empowerment的权利视角,把获取权利作为目标,并有着一个从资格到行动的逻辑进路。在国外学者看来,empowerment“是一个增加个人权利、人际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使个人能够采取行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7)赵海林、金钊:《充权: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新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这种权利式理解影响了国内学界对于empowerment的认识。在对empowerment进行本土化诠释时,就有学者指出, “西方社会工作所倡导的充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动力和社会权利的获得”,“人们因误读充权而导致的权力的敏感性和政治性正消解着充权的本真涵义”,(8)卫小将:《社会工作“充权”的本土诠释》,《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3期。因而需要从权利角度来理解empowerment的含义。沿着这条逻辑道路,国内学者在具体情境中应用empowerment时就指出,赋权“是通过法律、制度把平等的权利赋予对象并使之具有某种权利的‘资格’(entitlements)”(9)孙中伟:《从“个体赋权”迈向“集体赋权”与“个体赋能”:21世纪以来中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路径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当然,国内学界并没有停留在对empowerment仅做一种权利资格的解释,而是从“资格论”推进到“行动论”,即推进到行使权利的行动能力层面。有学者就指出,empowerment的权利资格论存在一定的困境,即“通过自上而下的赋权,所导致的后果是,权益设置没有考虑到目标群体的需求与接受能力,某些权利标准设置过高、程序过于复杂……造成了‘悬浮型’权益的出现”(10)孙中伟:《从“个体赋权”迈向“集体赋权”与“个体赋能”:21世纪以来中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路径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因而,需要从一种资格赋予转向一种行动能力建设。而从法律赋能(legal empowerment)角度,有学者就指出,empowerment“不仅停留在对于弱势人群权利的书面确认,而是在此基础上寻求权利和能力的实现;其着眼于如何将权利上升到实在的能力,着眼于能力的发展与提升”(11)杨欣:《从“法律赋权”到“法律赋能”:突破一线工人劳动收入偏低的制度困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因此,综合权利资格论和行动论可以发现,empowerment其实是围绕权益资格获取和行动能力建设的权利实现过程。
(三)权力视角:从分配到生产
Empowerment的权力视角围绕着权力的分配和生产展开。从分配的角度看,empowerment就是一个基于权力存量的再分配过程。比如,有国外学者指出,赋权作为一种让权力在地方政府和社区间分配更加平衡的方式(12)B.Nick,“Understanding Community Empowerment in Urban Regeneration and Planning in England:Putting Policy and Practice in Context,”Planning Practice&Research,Vol.25,No.1,2010.,是决策过程中权力的转移或资源的再分配(13)B.Nick&P.Madeleine,“Can the State Empower Communities through Localism?An Evaluation of Recent Approaches to Neighbourhood Governance in England,”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C: Government and Policy,Vol.33,No.2,2015.。而在引介参与式发展理论时,国内学者就指出, “参与式发展的核心是赋权(empowerment),是对于扶贫发展计划和活动全过程的‘权力再分配’”(14)潘泽泉:《参与与赋权:基于草根行动与权力基础的社区发展》,《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4期。。有学者更从政府赋权与民众争权的角度理解权力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分配,并认为“政府赋权是指政府还权于民,民众争权则是指民众在参与过程中自我赋权。政府赋权和民众争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15)邓贤明:《政府赋权与民众争权》,《长白学刊》2009年第3期。。不过,这种权力再分配总体上还处于零和博弈的权力观中,是一种基于总量固定的权力比例调整活动。
与零和博弈的权力再分配视角不同,empowerment还蕴含一种生产性的总量增长式的权力观。米格代尔(Joel Migdal)、科利(Atul Kohli)和许慧文(Vivienne Shue)在《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第三世界的支配与转型》中指出,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环境下,国家和社会之间能够相互赋权,国家与社会间的某种互动能够使双方的权力都得到增强。这也影响了国内对于赋权的认识,并形成了相互赋权的视角。在这种新型的权力观中,社会力量的增强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削弱,相反,在一种功能性转换的意义上,社会力量的增强恰好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只要找准两者的结合点,就可以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双提升。
当然,权力的分配与生产并不是断裂的。在一定意义上,权力的生产和分配是相互影响、相互衔接的。因而,权力视角中的empowerment可以被理解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围绕着权力的生产与分配所形成的互动过程。
总而言之,受国外影响,国内学界沿着能力、权利和权力三种不同视角,翻译和诠释empowerment,并形成了增强能力、充实权利和赋予权力的视域分化。这种视域分化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并在特定学科话语中细化和深化了国内学界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认识。这种视域分化有其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分歧和争论,以至于国内学界对于empowerment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过,随着实践反思与理论自觉的深入推进,国内学界也在统合关于empowerment的分化性理解,以形成一种整体性认知。
三、联结:领域、关系与主体
受国外理论的影响,国内关于empowerment的理解,也建立在一种分析性思维的基础之上,即通过分析特定要素(能力、权利或权力)来理解empowerment的含义。这种分析性思维是必要的,同时也为形成一种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联结性思考提供了准备。更进一步,通过探究分析基础上的联结意蕴,可以发现能力、权利和权力的不同联结模型。这些不同模型,表征了国内学界尝试统合能力视角、权利视角和权力视角之分化,以形成一种关于empowerment含义之整体性理解的不同方式。这为从“重塑权能”角度重新理解empowerment提供了基本的逻辑前提。
(一)分析背后的联结
其实,在关于empowerment的分析性认知背后,存在一种关于能力、权利和权力的联结性思考。一方面,从empowerment theory的起源看,empowerment本身就蕴含着能力、权利和权力的联结。Empowerment theory 起源于西方的社会运动。这种社会运动本质上是,在西方国家的正式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无法实现公平诉求的背景下,社会力量通过提高弱势者的能力来争取实际权利并改变权力结构的过程。因而,从其起源时,empowerment就蕴含着能力、权利和权力三种指向,其本质上是为了获得公平的权利与权力所开展的社会性能力建设运动。
另一方面,随着empowerment theory的广泛传播,empowerment的构成要素也变得复杂起来。在国外学者看来,empowerment“联结了个体的力量和能力、自发的互动系统和对社会政策和社会变革采取的主动行动”,“将个体的福祉和广泛的社会、政治环境联系在一起”。(16)Perkins, D. D., Zimmerman, M. A.,“Empowerment Theory,Research,and Applic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Vol.23,No.5,1995.国内学者也区分出了赋权的不同维度层面。有学者认为,赋权包括制度赋权、经济赋权、技术赋权和心理赋权维度;(17)陈伟东:《赋权社区:居民自治的一种可行性路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6期。有学者认为,赋权包括三个层面,即“在宏观上强调社会制度和社会行动的改变”,“在中观上关注组织和机构的发展与改革”,“在微观上重视心理和情感的变化”。(18)王鹏:《赋权增能: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发展的路径探析》,《继续教育研究》2017年第6期。这些关于赋权的理解,把个体能力、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力联结到一起,形成了一个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复杂的“能力—权利—权力”理解系统。
(二)基于领域的联结模型
基于领域的联结模型,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互动的基础之上,是能力、权利与权力在国家与社会两个场域中的相互联结。基于领域的联结模型,在国内学界主要表现为“双向赋权”和“相互赋权”两种形式。“双向赋权”是指“社会组织在资源、制度支持方面嵌入于国家,而国家的意志与目标嵌入在社会组织的运作中……这种‘双向嵌入’的结构使得国家与社会双方的权力都得到了提升”(19)纪莺莺:《从“双向嵌入”到“双向赋权”:以N市社区社会组织为例》,《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而“相互赋权”则是指“‘国家—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参与、协调、互动机制,来实现对行政、社会、市场资源的整合和分配,达到整体福祉的优化”(20)林曦:《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中国社区治理的新型路径分析》,《东南学术》2019年第6期。。可以发现,不论是“双向赋权”,还是“相互赋权”,都打破了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思维,尝试从国家与社会两个领域的联结方面重新理解empowerment的含义。换言之,在基于领域的联结模型中,empowerment里所蕴含的能力、权利和权力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获得了一种整体性意义,即社会能力的提升(权利的获取与行使)有助于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权利的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权利的保障)则有利于社会能力的提升(权利的获取与行使)。
(三)基于关系的联结模型
基于关系的联结模型,建立在一种功能关系场的认知逻辑之上,是能力、权利和权力在实践功能关系场中的互动与整合。基于关系的联结模型,在国内学界有不同的来源与表现。在农村社会工作语境中,有学者指出, “赋权理念的发展核心是……透过个体、家庭、团体、组织、社区等不同赋权单元,制定不同的相关策略,得以争取各种权利、平衡各方面权力关系”(21)芮洋:《“赋权”理论在农村社会工作中的运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而在媒介技术赋权的语境中,有学者就指出, “互联网是在连接当中造就自己的影响力和对于社会及市场重构的价值力的”,而“对于关系资源的系统的聚合能力,实际上是今天互联网时代影响力构造的一种新的范式”。(22)喻国明:《关系赋权范式下的传媒影响力再造》,《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7期。不论是平衡关系还是关系资源,都显示出关系是一种理解赋权范式的重要视角。实际上,基于关系的联结的本质逻辑,乃是一种实践功能关系场,其中包含各种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关系。而在基于关系的联结模型中,empowerment可以被理解为能力、权利和权力在实践功能关系场中的交叠与复合。
(四)基于主体的联结模型
基于主体的联结模型,是从主体性以及多元主体互动的角度,来思考能力、权利和权力的联结与整合。有的学者从我国灾后社区重建的角度,对国外的赋权理论进行了反思,并认为“面对拥有政治权力的国家和经济权力的企业,社区中富有公民精神的居民和居民组织不可能独立发展”,“转型时期的社区发展需要社区骨干、公民组织与国家权力和市场力量建构合作治理的关系,发展多元化的社区权力结构,真正形成对社区的有效赋权”。(23)朱健刚、胡明:《多元共治:对灾后社区重建中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反思》,《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而有的学者则从农民工城镇化角度,对赋权理论进行了省思,并认为“赋权,既要激发主体能动性,也要依靠政府、市场及社会等外在力量的‘合力’推动”(24)张志胜:《赋权与增能:新生代农民工“半城镇化”到“再城镇化”》,《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很显然,不论是合作赋权,还是合力赋权,都意识到赋权其实是一个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主体间的协同而不是对立才是实现有效赋权的关键前提。因此,在基于主体的联结模型中,empowerment其实可以被解释为:权力主体、权利主体以及具备一定能力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通过对分析性思维背后的联结性意蕴的考察以及对基于领域、关系和主体的不同联结模型的阐释,可以发现,empowerment中相互分化的能力视角、权利视角以及权力视角并不是相互断裂的,而是相互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结性。立足于这种联结性及其多元联结模型,可以跳出原来的分化性认知,从一种整体视角重新思考empowerment的含义。
四、互化:向度与环节
不过,从联结角度理解empowerment中能力、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还只是走向含义统合的第一步。因为,联结视角中尚隐含着一种更深层次的对立。在联结视角中,能力、权利和权力虽然被纳入一种总体性的功能场域之中,但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分立的,似乎仍需要先行确认能力、权利和权力,然后再把它们外在地联结在一起。这种理解显然还不够深入。因此,就需要在联结视角的基础上再前进一步,通过考察empowerment中能力、权利和权力的相互转化,来探究国内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理解从分化走向统合的更深层逻辑。这为从“重塑权能”角度重新理解empowerment提供了深层次的逻辑基础。
(一)“能”“权”互化的三个向度
与能力、权利和权力的外在联结不同,“能”“权”的互相转化则是对empowerment更深层次含义的把握。这里的“能”“权”相互转化,可以从三个向度来理解。
其一,“能”与“权”的相互等同,即“能”就是“权”,“权”就是“能”。其实,在西方学界的语境中,empowerment的power就包含着“权力”即“能力”的解释。当然,西方学界对power的权力解读,并不是在传统的政治学意义上进行的,而是在一种社会学的意义上展开的。即权力并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一种社会影响力。这种社会影响力的核心就是能力。因而,权力就是一种形成社会影响力的能力。把这种权力观扩展到传统的政治权力研究领域也是适用的。政治权力其实也是一种形成社会影响力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赋权与增能的译法其实是一致的,都指向一种形成社会影响力之能力的获取。这种“能”“权”等同,为“能”“权”互化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其二,从“能”向“权”的转化。正如上文所说,自empowerment theory起源时,empowerment就带有能力、权利与权力的三重指向,而且具有能力向权利、权力转化的向度,即通过能力建设来充实权利和改变权力格局。国内学者也对“能”向“权”的转化有所探讨。比如,有的学者就从行政赋权向法律赋权转换的角度,探讨了公众参与地方政府治理的问题,并认为,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确认公众参与地方治理过程中的权利并建构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25)张紧跟:《从行政赋权到法律赋权:参与式治理创新及其调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进而改变政府权力的运行方式。换言之,公众参与地方政府治理意义上的法律赋权,其实就是把那些公众参与地方政府治理的实践做法和行动能力加以规范化、权利化、制度化,以改善政府权力的运作。在这个意义上就不难理解,empowerment中从能力向权利、权力转化的向度,其实就是社会主体通过能力建设来获取相关行动资格的权利合法化过程以及推进权力格局优化的过程。
其三,从“权”向“能”的转化。Empowerment中从“权”向“能”的转化,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转移有关。有的学者在社区治理的意义上探讨过这种权力转移,把赋权界定为“在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决策过程中,政府及其政策赋权社区更多参与决策的资格”,即“权力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享和转移”。(26)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这种权力转移是“权”向“能”转化的重要前提。从再深一层看,政府的权力转移其实是权力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不仅与权力相关,更与能力相关,即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的权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赋权的核心含义“不是外在的给予或允许,而是对内在能力的确认和自立自强的行动”(27)王城超:《关于我国农村社区增权的理论探讨》,《农村经济》2011年第2期。。因而当政府权力转移给社会之后,相关社会主体的能力建设就成为确保权力有效运行的关键。所以,赋权并不只是简单的权力转移,更包含一个能力建设过程。在这个意义上,empowerment中权力(权利)向能力的转化,就是通过政府分权或授权使社会主体获得相应行动权利资格并提升其行动能力的过程。
总而言之,不论是“能”“权”的等同,还是“能”向“权”的转化以及“权”向“能”的转化,都显示出empowerment中的能力、权利和权力并不只是处在一种外在的联结关系之中,而是处于一种总体场域的动态互化与整合关系之中。
(二)“能”“权”互化的三个环节
进一步看,empowerment中能力、权利与权力的互相转化,其实存在着三个环节,即本源环节、过程环节和结果环节。
从本源环节看,empowerment中的能力、权利与权力之所以能够相互转化,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有着相同的来源。这个来源就是“潜能”。“潜能”在国内赋权研究中并不是一个新词语,许多学者在不同的语境中都提到过它。比如,“增权并非‘赋予’案主以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案主的潜能”(28)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 “赋权并不是‘赋予’服务对象权利,而是发掘或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29)姚进忠:《赋权:“村改居”社区服务的路径选择》,《城市问题》2011年第10期。; “‘增能’一词由英文‘empowerment’翻译过来,意指使有能力,强调挖掘或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帮助自我实现或增强影响”(30)王义:《“赋权增能”:社会组织成长路径的逻辑解析》,《行政论坛》2016年第6期。。因此,不论从“权”的视角还是从“能”的视角,“潜能”都被看作empowerment的核心要义。换言之,“潜能”是empowerment的本源,在其基础上能力、权利和权力得以发生、建构与转化。
从过程环节看,empowerment中能力、权利与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个生成性过程。这种生成性视角,其实来源于上文所提到的生产性权力观。在从存量调节的权力观向总量增长的权力观深入的过程中,empowerment中已经蕴含了一种生成性视角。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能力)的分化、转移与互动中,权力(能力)的数量与质量其实都呈现出一个增长性变化。而从潜能本源的角度来理解这种生成性过程,其实就是通过激发潜能来实现empowerment中所蕴含的能力、权利和权力的生成、增长与转化。这种生成性过程,既包括能力、权利与权力的分化增长,也包括能力、权利与权力的整合性增长,是潜能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展开与实现过程。
从结果环节看,empowerment中能力、权利与权力的相互转化,最终导致的是基于潜能展开与实现的制度性成果积累,或者说制度变革。其实,empowerment theory在其起源处,就与社会变迁和制度变革紧密相关。在一定意义上,empowerment就是在社会变迁的情境中,通过对弱势者能力、权利和权力的干预,来打破原先不公平的权利制度和权力格局,以实现更加公平与均衡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论是能力的提升,还是权利的获取,乃至权力格局的优化,都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化、定型化。
总而言之,“能”“权”互化的三个向度与三个环节,其实是empowerment中所蕴含的“能”“权”辩证法的特定表现。理解这种“能”“权”辩证法,对于跳出简单的外在联结式理解,进而在更深层次上把握empowerment的含义从分化走向统合,具有重要的导引意义。
五、统合:总体与转型
在澄清了国内关于empowerment中能力、权利与权力的分化、联结和互化之后,不难发现empowerment其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但是,这种概念的复杂性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规律可循的。正是在国内关于empowerment多义性理解的辩证展开及其互动之中,蕴藏一种形成关于empowerment统合性认识的可能。不论是能力、权利和权力的分化,还是它们之间的联结与互化,其实都在为形成一种关于empowerment的统合性认识做准备。换言之,国内关于empowerment的认知,在经历了分化、联结与互化的辩证环节之后,正在走向一种塑造整体性理解的统合环节,而“重塑权能”就是这个统合环节的内在意蕴。对于这个统合环节,可以从结构和历史两个维度来理解。
(一)结构维度:总体
对于任何一个概念来说,其含义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实践场境和诠释语境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这个丰富和发展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其实就是概念的含义获得包容性增长与总体化的统合过程。从这个角度看,empowerment概念在国内的扩散性传播,也就是其含义获得包容性增长与总体化的统合过程。
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empowerment的含义在国内的包容性增长与总体化的结构统合意蕴。
一是方法论层面的总体化。作为一个极具解释力的方法论工具,empowerment在国内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法学、传播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之中获得广泛应用,来解释一个相对弱势者如何获得权能增长的问题。很显然,empowerment已经超出了单一学科边界的制约,成为一种多元学科共同的方法论工具。换言之,empowerment在跨学科传播的过程中,具备一种统合多元学科的方法论总体意义。
二是本体论层面的总体化。关于empowerment的本体是什么,国内学界不乏争论。有的以能力为本体,有的以权利为本体,有的则以权力为本体。这些关于本体认知的差异,导致国内学界形成了关于empowerment不同的理解方式。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不论是能力、权利还是权力,其实都根源于“潜能”,“潜能”才是empowerment的本体。在“潜能”这个本体的基础上,能力、权利和权力才得以发生。因而,从本体论层面看,empowerment其实是能力、权利和权力在潜能基础上的辩证展开与总体化运动。
三是实践层面的总体化。虽然empowerment theory起源于社会工作实践领域,但是随着该理论的广泛传播,其已经被应用到多种实践领域,形成了一个从个体心理干预到国家权力结构变革的实践领域序列。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实践领域之间并不是封闭和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即使是相对弱势者微观个体心理层面的能力建设、个体权利意识以及权力意识的觉醒,都是与社会关系网络和国家结构紧密相连的,涉及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环节。在实践意义上,其实empowerment已成为一种多元复合的总体性行动过程。
从结构统合的角度看,在经历了能力、权利和权力的分化、联结与互化之后,不论在方法论层面,还是在本体论层面,乃至实践层面,empowerment其实都已经成为一个总体性概念。
(二)历史维度:转型
Empowerment不论是被理解为增强能力、充实权利还是赋予权力,其实都与转型密切相关。或者说,empowerment本身就内含一种转型的历史性维度。Empowerment的这种历史性转型维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empowerment本身是在社会转型的情境中被提出的;另一方面,empowerment又要求一种新的社会转型。
其实,empowerment theory生成于社会转型的情境之中。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不同行动者所占有的资源、掌握的技能以及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社会的分化,生成了一些社会性弱势者,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性问题。为了能够让相对弱势者也能够像那些相对强势者一样,获得现代化所承诺的福祉,empowerment theory就应运而生了。即通过唤醒相对弱势者的权利和权力意识,并提升他们的行动能力,来实现发展。尤其是,当empowerment theory向发展中国家传播时,这种转型的意蕴变得更加强烈。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本身就是相对弱势者;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弱势者更是成了弱势中的弱势。这也就是在一种发展的错位中形成了复杂的转型意蕴。
但是,empowerment并不只是对社会转型的简单回应,它关注的是与传统现代化发展不同的主题,即由社会转型所塑造的相对弱势者的发展问题。在一定意义上,empowerment是对传统现代化发展模式的一种反思,它并不是简单地要求相对弱势者像那些相对强势者那样发展,而是试图塑造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换言之,相对弱势者的权利和权力意识觉醒以及能力提升,是对相对强势者能力、权利和权力优势地位的一种打破,以便形成一种更加均衡的新型能力、权利和权力发展格局。
从更深一层次看,empowerment的目的是改变由社会转型所塑造的相对弱势者的不利地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毋庸置疑,由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强弱分化,必然会引发社会对不公平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在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相对弱势者既存在能力上的障碍,也存在权利和权力上的障碍。因而,通过empowerment追求社会公平,既需要增强相对弱势者的能力,也需要打破制约相对弱势者的不公平的权利和权力结构。这就意味着,empowerment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是一个复合体系,既包括制度上的公平,也包括行动上的公平,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发展。
因此,从转型的角度看,empowerment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包含由社会转型所塑造的复杂时空,以及通过促进相对弱势者的权利与权力意识觉醒和行动能力提升,来塑造一种更加均衡、公平的发展模式的努力。
总而言之,通过对统合环节的结构和历史维度的考察,可以发现empowerment是一个历史性的总体性概念。它本质上是在社会转型的情境中聚焦相对弱势者的发展问题,通过建立在潜能本体基础之上的能力、权利和权力之间的权能辩证法,推动实现更加均衡、公平发展的重塑权能过程。
六、结 语
通过对国内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理解从分化到统合的考察,不难发现国内对于empowerment的翻译和诠释已经走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赋权与增能的分立到赋权增能的合一,正好表征了这一过程。不过,“赋权增能”这个译法并没有深入揭示出国内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认识转变。在一种直观的意义上,“赋权增能”这一译法其实并没有跳出原来赋权和增能分立下的思考模式,即一种现象层面的赋予权力、充实权利和提升能力的认识方式。其实,“赋权增能”这一译法内含一种简单的权力、权利和能力的增减与转移的认知方法,总体上还处于一种量变思维之中,忽视了empowerment中所内含的质变意义。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对empowerment的理解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实证主义的视角,而忽视了历史主义的视角,以至于在一种概念的操作化理解中陷入了表面化。
其实,对于一个舶来的概念来说,其外在形式与内在意蕴都会随着本土实践场域和诠释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在本土实践和认知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对舶来的概念进行改译。Empowerment概念在经历了本土翻译用词的赋权和增能分立到赋权增能合一之后,还需要再往前走一步,即改译为“重塑权能”。之所以用“重塑权能”替代“赋权增能”,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在更深层面打破“权”和“能”的分离,从基于潜能本体的能力、权利和权力之间的联结和互化角度理解“权”“能”辩证法;二是采用一种总体性视角来理解“权”“能”展开与实现的复杂性,来消解那种表层单维的“权”“能”分析;三是跳出简单的实证主义式的概念操作与验证,把一种历史主义的视角引入对empowerment的理解之中,从而把握社会转型中的“权”“能”重塑意义。总而言之,“重塑权能”是国内关于empowerment含义的理解发展到今天的产物,表征了一种本土化诠释的新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