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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2022-12-07叶永和

西部皮革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总体产品质量

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浙江 温州 325007)

市场监管部门在“十三五”期间为提高产品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十四五”期间如何进一步促进提高产品质量,考验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而现实中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十四五”规划时,认识不到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重要性,不检讨技术监督[1]的正确应用,只强调提高检验技能、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从而无形中造成质量监管工作的“天花板效应”。实际上,市场监管部门提高检验技能、确保行政行为规范是一切工作具备的必要条件,不应该成为重点规划的内容。因此,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提高自己的监控能力,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功效,否则规划将会本末倒置,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1 产品质量的高低本质与内涵

提高产品质量既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更是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与追求,如何提高产品质量既有生产技术原因,又有管理控制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要有清晰的认识,切不能头发胡子一把抓,从而造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然而,产品质量高低包含着两层内容。

1.1 产品特征值的高低

原本某产品只能在0~40 ℃度之间使用,经过改进后使用范围扩大到-20~100 ℃,或某个产品原本精度为百分之一,经改进后达到千分之一。这种提高产品质量不仅要具备该产品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掌握该产品的应用条件与范围,以及要有高超的生产技术与工艺,甚至还应有验证条件与经历。它只能是生产企业自身来完成,或依靠专业科研院所来帮助完成。而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既没有生产条件,又没有专业制造人才,也不可能对产品有很深的专业知识,何况面对着是成千上万的产品,即便配备了高精尖的检测设施,充其量也只能是准确地反映出该产品的特征值参数而已,对提高产品的特征值贡献不大。换言之,提高产品特征值是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工作与追求,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否则往往会出现大炮打蚁子的效果,甚至是费力无果。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十四五”规划时不能舍本求末,只重视提高对企业生产技术的帮扶活动,而忽视了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掌握,把质量监管工作搞到华而不实。

1.2 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

原本某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品率是90%,经过改进后合格品率提高到98%,或原本某生产企业的产品优等品率为30%,经过改进后提高到60%。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生产企业追求的目标,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它不受产品生产专业知识的限止,也用不着是该产品的技术专家,但需要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正确应用监督技术的方法与措施,准确发现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问题。即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来监督生产企业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产品质量水平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以行政措施、甚至是刑事手段来督促生产企业保证或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否则,无法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换言之,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应用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特长——技术监督(即监督抽查行为),准确发现哪些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低下,并督促其提高。但是,这一点市场监管部门在“十三五”期间没能发挥好,使监督工作的投入与提升质量水平效果不成比例的主要原因之一。

2 正确把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

市场监管部门是监督并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查找产品不合格或发现特征值低下是市场监管部门附带任务,不能主次颠倒。做好监督与督促工作,除了行政行为规范外,需要严谨的科学技术方法,不是凭主观意愿就能得到保证,这一点大家都应用清晰的认识。

2.1 必须清楚抽查的性质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首先是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掌握被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其次才是处置办法的正确应用,帮助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如果抽查性质没有弄清楚,那么即便样品检验数据正确无误也是徒劳的,甚至还会自己欺骗自己。抽查性质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和交易抽查等三种形式,同一个抽查方案,由于抽查性质不同,对于样品检验得到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不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是无法理解的。然而,抽查性质不是根据抽查部门的属性或执法者意愿来决定的,并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就是监督抽查(只是监督抽查的特性与作用适合于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监督抽查的行政法规定义不能作为技术上与验收抽查或交易抽查区别的方法与标准),生产企业的抽查就是验收抽查,买卖双方的抽查就交易抽查。而是看抽查的方案与程序是不是符合监督抽查、或验收抽查、或交易抽查的目的与要求,只有抽查的方案和程序与规定抽查目标、性质相符合才能确定其抽查的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抽查的作用,才能算得上是技术监督。否则,抽查结果不仅起不到促进作用,而且也达不到抽查效果,只会把错误掩盖起来,甚至造成张冠李戴的结果,有悖于开展质量抽查的初衷。

2.2 正确把握抽查控制目标

抽查必须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是为了控制产品质量水平,还是监督产品质量水平,或者是为判定产品质量水平等。它直接关系到抽查的次数、样本(即样品的集合)的数量、对产品总体构成的要求以及如何判定产品总体质量状况的方法,等等。比如,同一个抽查方案(如样本数为5,均不允许出现不合格的抽查方案):对控制产品质量水平来说,抽查产品总体必须是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当样本不合格,则拒收该批产品,而样本合格,则接收该批产品,它是以连续检验后各接收批产品的总和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目的(即合格品率已达到97.5%);对监督产品质量水平来说,对监督总体(术语称“核查总体”)的构成没有特殊要求,是以随机抽查的范围来确定,只进行一次性抽查,当样本不合格,则能肯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9%,判监督总体不合格,而样本合格,则不能肯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率已达到99%,只是说未发现该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对判定产品质量水平来说,交易产品总体可以是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批次、不同型号,交易双方各自要承担规定下被错判的风险,抽查次数一般一次就完成,当样本不合格,则判该交易产品总体不合格(即交易失败),而样本合格,则判该交易产品总体合格(即交易成功)。而现实中许多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没有考虑技术方法与目标性质的关系,凡是抽查样本合格判产品总体合格,反之相反,从而造成一些不为人知的错判误判,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3 准确应用处置异议的程序

由于现行很多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普遍采用备样或加倍数量仲裁,还认为这样做既维护了被监督者的权力,又对实施样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实际上这不仅不能正确处理异议,而且大大增加了监督抽查错判的风险,使很多样品检验机构蒙受不白之冤,也损害了政府形象。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2]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而所有国家抽查标准中没有用备样或加倍数量进行复查之说,一旦启用备样或加倍数量进行复查,会大大增加市场监管部门的错判概率。比如,样本数为2、备样数为2。如果检验后采用备样进行复查,经概率论二项分布公式[3]计算,监督要求的合格品率从97.5%降为90%,使原本不合格监督总体(即合格品率为93.5%)变为合格。又比如,以样本数为3,加倍样本数为6 的零抽查方案为例,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达到7.5%,已超过规定要求1.5%的5 倍,属于严重不合格,经计算证明,最终判监督合格的概率高达92.2%。换言之,面对如此严重的不合格监督总体,采用加倍复检会造成监督抽查10 次还不到1 次被真正判定为不合格,监督抽查成了摆设。

2.4 监督抽查必须有明确的指标

监督抽查的样本数是根据监督质量水平(术语称“声称质量水平”)值确定的,不是直接抄录产品标准的规定。现在很多市场监管部门在确定抽查样本数时,认为自己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监督样本数为“合理需要”的规定,实际上不仅曲解了《产品质量法》规定“合理需要”的内涵[4],而且也违背了质量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比如,采用产品标准GB/T27728-2011《湿巾》的抽查方案(即样本数为12 的零抽查方案),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判定规则,它要求湿巾的批产品合格品率为99.6%,而产品标准GB/T27728-2011《湿巾》规定合格品率是96.0%(如pH 值、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等项目)与93.5%(如偏差、含液量、去污力等项目),其结果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合格批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可能都被判为不合格。这样的监督抽查往轻的说是要求过严,往重的说是在“有意”为难生产企业,结果是既违背了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又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 “十四五”应强化监督抽查控制理论

市场监管部门是通过抽查来监控产品总体质量水平,能否准确监控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与是否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关系重大,它能导致监督抽查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经过“十三五”期间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在检验装备上已具备相当高的水准,监管队伍也得到长足发展。因此,在“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高效承担起政府监管职能,如何更好地应用技术监督的方法与手段来促进提高市场整体的产品质量,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首先,准确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其次,才能应运行政等手段促进生产企业提高。而准确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主要不是靠检验技术与装备,而是怎样应用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即应用监督抽查原理与方法,准确地对监督总体进行抽查评价。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十四五”更要加强理论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不能按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疗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消除那些不科学的质量监管行政行为。比如,认为技术监督就是有检验数据的监督,只求检测数据准确无误;监督抽查合格对生产企业进行表彰,不清楚抽查存在很大的漏判问题;只要求针对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而忘记了造成产品不合格的随机原因;强调监督抽查产品总体是同一批次,与验收抽查的程序弄混淆;产品质量“三包”视为消费者福祉,没有指出这是生产企业获取利益最大化的措施,等等。从而造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缺乏系统说明与验证,出现年年抓产品质量提高但见效不明显的尴尬局面,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能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出现监督抽查成为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护身符,背离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

4 结束语

目前,那些不科学的监督行为,并不是在“十三五”期间中没有足够的高精尖仪器设备与检测精度带来的,而是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论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学习与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不仅对质量监督事业发展有利,而且还可以减少不必要仪器设备的投入,同时又能很好地完成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与职责。那种想借提高检验技术、增加仪器设备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只是一厢情愿,会与监督抽查工作渐行渐远。因此,“十四五”规划应该把学习与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作为首要条件,其次才是规划怎样增添相应的检验设备与手段,扩大监管队伍。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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