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互保险发展研究
——基于日本相互保险的经验
2022-12-06刘光俊陈盛伟
□刘光俊 陈盛伟
[内容提要]相互保险的发展,将有助于扩大客户群体范围,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通过分析中国相互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困境,借鉴日本相互保险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相互保险发展的建议。首先从政府层面完善相关政策为相互保险发展保驾护航,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加大政府支持,提供财政补贴,建立再保险制度。其次从技术层面引入区块链,为相互保险发展注入活力。
一、引言
相互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一直备受瞩目,占据重要地位。2017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31万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了0.3万亿美元(王厦、李宝双[1],2020),相互保险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6.7%。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相互保险的增长率都超过了总体行业(Swiss Re[2],2016)。在我国,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颁布后,2016年三家相互保险社获批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将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2018年10月16日,蚂蚁金服与信美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的、通过支付宝平台网络销售的“相互保”产品上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然而由于相关的制度并不规范,相互保于2018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将“相互保”改名为“相互宝”,定位为一款基于互联网的网络众筹互助计划。截止2019年12月10日相互宝的用户超过1亿人,成功救助55362名成员,恰恰说明中低端客户对类保险网络互助的需求庞大,相互保险与类保险网络互助的业务形态相当接近(杨阔、熊海帆[3],2017)。推动相互保险的发展,将有助于扩大客户群体范围,建设保险行业组织多样性(汪洋[4],2015),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相互保险发展历程和存在困境,借鉴日本相互保险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相互保险发展的建议。
二、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实践
(一)相互保险的特征
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出资方不同。相互保险的本质是具有相同风险的个体共同出资,共同承担规定的损失责任,具有“利益共享、分险共担”的特征,相互保险公司的出资者既是相互保险的客户,也是公司的所有者,通过他们缴纳保费的形式进行融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方是股东,他们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2)经营目的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以互帮互助的目的成立,主要是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其资金只用于赔偿被保险人,不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股份制保险公司主要通过经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投保人的地位不同。投保人在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的客户还是公司的所有者,既能享受保险保障,同时还能共同参与公司管理和盈余分配(冯钰宸等[5],2016)。投保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里仅仅是公司的客户,只享有保险保障,在承保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拥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4)经营盈余的处置方式不同。在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参与经营盈余的分配。其经营盈余按照顺序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的全部属于股东。而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盈余则归“保东”所有,可以分配给“保东”,也可以作为盈余公积金或准备金充实保险基金(庹国柱,朱俊生[6],2008)。
(二)相互保险发展历程
在我国,相互保险的思想产生于公元前1000年的西周朝代,由官方推行的互助抗灾的“委积”制度,延续到了西汉朝代的“常平仓”制度和隋唐时期的“义仓”制度(袁冰[7],2013;王凯、谢志刚[8],2017)。到清朝时我国的互助保险落后于西方,清朝后期,伴随着政府开放海禁,外商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公司也随之而来,直到1856年,美商旗昌洋行在福州设立了“中国互助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制度开始进入中国。1905年,广州市米酒行业商人创立了“火灾联保”,相互保险开始在广州兴起。我国最早的农业相互保险形式是1934年安徽省民间自发建立了耕牛互助合作保险。然而,很快由于缺乏科学的精算制度和战争爆发,相互保险组织被迫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通过兼并原来的一些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王凯、谢志刚[8],2017)。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保险企业应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赵子超[9],2019),于是相互保险开始在农村试点。1987年,民政部主持开展农业相互保险试验,山西太原试办农业保险合作社,1990年河南省建立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但最终都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停办。1994年成立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孙正成[10],2017)。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在黑龙江省进行实践。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颁布后,2016年“信美人寿”、“众惠财产”、“汇友建工财产”三家相互保险社获批筹建。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批复》,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王萍[11],2022),中国相互保险业务实践逐步规范展开。
(三)相互保险发展中的困境
截至2017年,全球共有超过5100家正在运营的相互保险组织,相互保险公司仍是世界上最主流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何丽青等[12],2020)。然而国内相互保险于2005年阳光农业成立开始兴起,至今未能在市场上掀起波澜,主要是相互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存在诸多困境。
1.信任机制不完善
保险业的核心基础就是信任,对相互保险尤为重要。相互保险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参与者兼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种身份,当别人患病时参与费用分摊成为保险人,当自己不幸患病时获得他人帮助,又成为被保险人,是一种互帮互助的保险形式。相互保险是基于对未来发生风险的承诺,这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信任之上,在运营中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各相关方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时还缺乏一个相对完善、透明、可靠的信任机制,无法达成信用共识,在经营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然存在,阻碍了相互保险的发展。
2.信息公开透明与隐私安全保护的矛盾
保单的持有者,既是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也是公司实际上的所有人,当有会员发生相互保险协议中的风险,申请并获得保险理赔后,所有会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个会员很难去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对相互保险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平台也会质疑每位会员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会为了防止骗保增加审核环节,延长理赔时间,这又会导致会员对相互保险有效性的质疑。保证用户数据信息隐私安全也是一个重大挑战,用户数据信息隐私泄露会带来客户的极大不满,影响到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进而也会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和声誉。
3.融资能力不足
相互保险公司主要依靠公司运营的留存盈余或通过外部借入资金来补充公司资本(周运涛、金卓芳[13],2019),理论上只能向会员收取更多会费进行融资,不能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因此融资方式单一,融资规模相对有限。在传统模式下相互保险的会员人数有限,就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仍局限在黑龙江省区,不符合“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分摊经营风险(王朋良等[14],2010),阻碍了相互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状大。
4.相关的法律规范缺失
相互保险经营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对其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会使得好的政策无法有效实施,20世纪90年代河南农业相互保险社的失败正是由于无法可依带来的。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后,一直缺乏详细的规定,直到2015年1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颁布,相互保险组织在设立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才有法可依。然而《办法》中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事项的明确规定。
5.“相互制”特征不明显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内部互助互济的组织形式,“相互制”特征不但体现在参与盈余分配中也体现在缴纳保费中,相互保险组织在出现盈余时向保单持有人返还利润或亏损时向保单持有人追加收缴保费(常鑫[15],2017)。然而,现实情况是当有盈余时要么明确规定由专户存储,不分配给保单持有人,要么是根本没有盈余可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相互保险组织会员享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宿士红[16],2020;何丽青[12],2020)。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都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实行平等选举,这是相互公司的最大特征。然而,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会员”即保单所有人(保东);一种是“特定会员”,即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因此要平衡法定会员与特定会员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就至关重要,否则,公司的经营目标就可能偏离法定会员利益最大化,这与相互公司“相互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相悖的(庹国柱、朱俊生[6],2008)。
三、日本相互保险的经验
日本的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和农业共济制度。
(一)相互保险公司
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业法》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组织。根据对日本生命保险相互公司分析,公司以“优质服务、稳健经营”为经营战略。公司的经营盈余由保单持有人共享或留作公积金,通过每年在全国各地组织保单持有人参加恳谈会,实现保单持有人自主经营公司的运行模式。公司董事会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董事会任命总经理负责营业。外部监督和财务监督由保单持有人负责,营业监督由董事会任命营业监督委员会负责(孙立娟、李莹蕾[17],2013)。
(二)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
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主要有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织和渔船互助保险组织。《船主相互保险组织法》规定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织会员为木船以外的船舶所有人、租赁人或者使用人等航行业者(王萍[11],2022),按照程序申请并缴费成为会员,通过行使决议权参与管理。《渔业灾害补偿法》规定渔船互助保险组织先由5个以上的渔船使用人设立渔船保险组织,再向“日本渔船保险组合”缴纳保险费,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王萍[11],2022)。
(三)农业共济制度
日本农业共济制度保险架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符合条件的农户15人以上在市町村一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以抵御农业风险。第二层是都道府县一级或中央一级设立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穆月英、赵沛如[18],2019),首先向农业共济组织收取保险费,对共济责任进行相互保险,联合会再将其中一定份额向“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进行再分保(王萍[11],2022)。第三层是中央政府设立再保险特别账户,提供财政补贴和再保险,并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穆月英、赵沛如[18],2019)。日本政府通过提供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进行财政补贴等措施对农业共济事业给予了有力支持(邓道才、郑蓓[19],2015)。
四、中国相互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为相互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相互保险发展目前正处于实践探索阶段,面临着一些困难。相互保险良性发展需要完善的政策框架。首先政府要进一步细化相互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互保险公司启动资金的属性、经营盈余征税问题、偿付能力监管、保东权益的保障等。其次,相互保险定位于中低收入群体以及农业、渔业等风险防范需求较大的特殊领域,主要目的是互助互济分散风险,此时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或者借鉴日本农业共济制度的再保险实践,建立政府托底的再保险制度,真正发挥为这些特殊领域防御风险的积极作用。
(二)引入区块链技术为相互保险发展注入活力
区块链核心技术与相互保险可以有效融合发展,从而突破相互保险发展中的种种障碍。哈希函数和加密算法创造信息安全性,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隐私。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有助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信息和资金流转高度透明,提升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尽可能将恶意申请人排除在外。在设定好智能合约的前提下,一旦达到提前设定的标准,合约将会自动执行,屏蔽一切外部条件,实现快速理赔,提升了经营效率。共识机制是在去中心化的情况下利用数学算法来创造节点间信任机制,提升网络公信力。总之相互保险中引入区块链技术,建立信任机制,保证信息真实性和安全性,增加客户规模,提升相互保险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