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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纯女户已婚女儿双系反哺行为差异分析
——基于河南A村的考察

2022-12-06熊凤水吴淑敏

关键词:婆家娘家儿媳妇

□熊凤水 吴淑敏

[内容提要]通过对河南A村纯女户家庭养老的实地调研,探讨了农村纯女户已婚女儿双系反哺行为的差异表现,已婚女儿对婆家的养老受到代际互动和社区情理的约束,对娘家养老更多是出于情感累积与生养伦理的考虑。从婚姻偿付到婚姻资助的婚姻支付变迁提升了已婚女儿在婆家的地位,强化女性对娘家父母的赡养;从两代同住走向两代分居的婚居模式淡化了女性与婆家的家庭整体观念,拉近女儿与娘家的距离;整体性平衡机制转化为形式化平衡机制的分家内涵凸显了新婚夫妇小家庭的边界,弱化女性对婆家父母的养老供给。对娘家的养老需要提倡女婿积极参与,形成社区模范效应,对婆家养老需要加强农村孝文化建设,重塑乡土养老文化,倡导文明乡风,建立更加完善的双系养老反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25,388万人,占比18.1%[1],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养老问题面临严峻挑战。“养儿防老”是家庭养老的一个核心模式,农村地区存在生男偏好,男性在乡土场域中具有功能性意义,承担着养老的实质性功能;女性在家中的作用受到一定的忽视,尤其是出嫁的女儿,与娘家是亲戚关系。在“三从四德”的落后观念熏陶下,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结婚后是从夫居模式,依附于丈夫,辅助丈夫履行“养儿防老”的责任。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和生育观念变化,家庭结构以及家庭关系经历急剧变迁。CGSS2015数据显示,在调查的10,968个家庭中,2177户家庭只有女儿,纯女户约占总样本的19.85%[2]。可以看出,纯女户家庭已经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这类家庭没有儿子,女儿成为赡养人,在婚后具有儿媳妇和女儿的双重身份,在婆家和娘家两个场域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双系反哺行为存在差异。相比城市纯女户老人,农村老年人无正式工作单位,养老金额度很低,难以满足正常生活需求,养老状况更为脆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纯女户家庭的养老状况。

本研究运用社会角色理论框架来分析纯女户已婚女儿的双系反哺行为差异。社会角色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与其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纯女户已婚女儿在娘家和婆家两个场域中的反哺差异,体现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及角色变化,社会角色理论可以较为细致深入地分析已婚女儿双系反哺行为的差异。具体来说,在农村家庭社会关系深刻变迁的历史进程中,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虽然依然存在,但很多时候已经出现“名实的分离”,女性出嫁后在形式上虽仍依附于丈夫赡养公婆,但作为儿媳妇在家庭养老中的角色逐渐由“在位者”转向“缺位者”,其赡养是被动型的,主要依据即时互惠和社区情理,有养无孝。作为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角色扮演逐渐由“缺位者”转向“在位者”,其赡养是主动型的,主要依据情感累积和生养之恩,孝养结合。借鉴这一分析框架,文章首先分析了农村纯女户已婚女儿双系反哺的具体形式和运作逻辑,在此基础上,剖析双系反哺行为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本文的实证分析材料来自笔者在河南A村所做的田野调查。A村位于河南省西北部,与乡镇接壤,距离县城5公里,地理区位优越,村庄开放性较强,与外界联系较为紧密。如今村民不再以种地为生,外出务工较为普遍,大部分是夫妻两人一块外出打工,几乎所有农户都将自家土地流转给大型种植户。该村现有一个大型的禽蛋市场,带动养殖业迅猛发展。近几年,私营企业逐渐增多,食品加工厂、砖窑厂、空调零件加工厂相涌而现,给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外出务工与当地就业,增加了女性的收入,提升了女性的家庭地位。从A村来看,家庭财权更多地掌握在女性手中,丈夫上交工资给妻子,由妻子保管钱财的现象越来越普遍。A村既有纯女户女儿出嫁外村,也有外村纯女户女儿嫁入成为A村媳妇,这两类纯女户都构成本文的调研对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属于质性研究,主要通过半结构访谈了解农村纯女户已婚女儿双系反哺的具体形式和运作逻辑,访谈对象包括村干部、村民、嫁入本村的纯女户、嫁出外村的纯女户及其父母等。

一、文献回顾

追溯女儿养老历程发现,晚清时期,女儿养老已成为家庭养老的模式之一,但此时的女儿养老并不是法定的赡养方式[3]。直到招婿婚姻形式出现,才确定了女儿的养老资格,将女儿纳入正式的家庭养老责任之中[4],演变成“儿女分工”的养老状态。学者关于农村地区女儿化养老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出嫁女儿地位变化的角度分析对父母的养老行为。成年女性举办婚礼成家后,标识着女性从娘家人到婆家人、从未出阁的姑娘到别人家的媳妇的角色转变[5]。在儿媳妇地位低下的传统农村时期,出嫁女儿对娘家的养老,受到婆家的严密监管,难以真正实施养老行为。随着男女平等法律政策的出台推行和得到广泛认同,女性的权力和地位发生相应的变化,女性逐渐摆脱夫权的制约,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作为家中的“女主人”,掌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在家庭事务决策上起主导作用,给予娘家父母更多的资源供给[6]。晏子通过对中日韩三国进行比较研究,女儿对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事实上的保障[7]。二是女儿养老的变迁过程。主要经历三个时期的变化:女儿养老无实无名(传统社会)——女儿养老有实无名(过渡时期)——女儿养老名实相符(现在或未来)[8]。在过渡时期,虽然女儿进入父母的养老活动,成为一定的承担者,但仅在“后台”发挥作用,文化规范的“前台”仍是由儿子发挥影响[9]。张翠娥和杨政怡认为,如果从女儿婚后的家庭因素考虑,当其在家庭经济地位处于中层的前提下,女儿倾向于选择名实相符的养老方式[10]。女儿化养老不仅受到女儿婚后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父母的需求结构[11]。父母晚年时期主要有经济保障、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类需求,女儿相比儿子更为仔细和贴心,能够给父母提供更多的精神慰藉,更好地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

通过对已有文献梳理发现,学者对已婚女儿养老行为的分析更多是建立在那些“有儿有女”家庭的基础之上,从一般的家庭类型来探讨女儿养老,纯女户家庭受到特别关注的较少。这有其社会背景与历史原因,在重男轻女、注重香火延续的传统农村社会,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没有儿子的纯女户家庭很少。同时,已有研究大部分只是单纯地从娘家角度或者婆家角度分析女性参与家庭养老行为,很少有将已婚女性置于“娘家与婆家”两个场域分析其在家庭养老中的角色扮演与角色期待并对比养老差异。实际上,已婚女儿对娘家和婆家养老行为的差异,背后折射出深刻的文化内涵和社会变迁,在纯女户越来越多的现代社会,研究农村纯女户的养老问题,分析已婚女儿在娘家和婆家两个场域中的双系反哺行为差异,探讨背后的文化因素是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重要主题。

二、农村纯女户家庭养老:双系反哺的具体形式与运作逻辑

传统时期纯女户家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晚年养老:立嗣、收养、招赘。立嗣和收养肯定“儿子”的赡养义务,以男子为中心;招赘虽将女儿纳入正式的养老责任,确立纯女户女儿养老的资格,但实际上是对男权制的补充,是一种赘婿养老形式。这种养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纯女户家庭的歧视,不能直接由女儿来养老,需要采取一种变通的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纯女户逐渐摆脱“绝户头”的嘲笑。农民的人生意义发生相应转变:不再是光宗耀祖,而是让子女过上幸福的生活[12],这为女儿养老奠定了心理和文化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女儿和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侄子,从法律上淡化和否定了纯女户立嗣与收养的做法,确立纯女户女儿赡养父母的责任,这是女儿养老的法律基础。

(一)农村纯女户双系反哺的具体形式

1.婆家:以养代孝。传统意义上,女性只能以儿媳妇的身份依附于丈夫承担赡养公婆的责任。但其与丈夫赡养父母的家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男主外,女主内”,男性主要通过给父代提供经济支持来实现孝顺,女性作为儿媳妇主要是承担公婆日常生活的照料。换言之,传统时期公婆的赡养责任实际落在女性身上。随着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小型化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作为儿媳妇在履行对公婆应尽的孝道责任时不尽如人意。儿媳妇在公婆的赡养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家庭赡养关系为“以养代孝”。实地走访发现儿媳妇对公婆的经济保障严重不足,不仅很少给予公婆生活费,同时还掌握着公婆的养老金的支配权。儿媳妇对公婆的赡养仅仅停留在保障吃喝的层面上,很少顾及到老人的健康需求、情感需求等,甚至对年迈的公婆冷言冷语。传统孝文化的“养亲、敬亲、谏亲、送亲”孝道观念逐渐缺失,儿媳妇已然不受传统角色的约束,父辈丧失权威性,年轻儿媳妇在争夺家庭的财权和决策权,婆媳关系不和睦,使得公婆在儿媳妇这里得不到相应的情感关怀,在日常相处中常处于劣势地位。农村有句顺口溜:“好儿不如好儿媳,儿子当家站着吃、儿媳当家跪着吃”。这说明了儿媳在农村家庭养老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在事实层面上影响到老人的养老状况。与传统时期相比,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在事实层面上不断弱化,在家庭养老中的角色扮演逐渐由“在位者”走向“缺位者”。

2.娘家:孝养结合。传统封建文化的观念中,女儿并未被赋予参与父母养老的角色期待,即使在纯女户家庭中,也通常采取立嗣、收养等方式填补纯女户家庭“儿子”角色的缺失,肯定“儿子”的赡养义务,女儿赡养娘家父母的行为方式被排除在农村家庭养老主流体系之外,娘家父母未将出嫁女儿作为家庭的正式成员,进而未赋予其家庭养老的角色期待,因此女儿养老的社会认同度较低。在国家宣传“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的号召下,“重男轻女”观念逐渐瓦解,在没有儿子的家庭中,父母对女儿养老的角色期待以及女儿自身的赡养角色认知正在发生改变,父母逐渐赋予女儿参与养老的角色期待,女儿也从“无资格、被动赡养娘家父母”的先赋角色转变为“正式性、自觉赡养娘家父母”的自致角色,孝养其身,孝养其心,孝养其志。女儿赡养父母不仅出于情分、良心,还是一种应尽义务。纯女户家庭中女儿赡养父母的具体形式主要表现在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女儿作为经济承担者,负责父母的日常生活开销,依据姐妹个数均摊或者能力强者负责大部分;生活照料主要表现在父母日常衣物、被褥的清洗,一般由外嫁距离较近的女儿负责;精神慰藉主要表现在“回娘家”看望父母,陪父母唠家常等,一般情况下,赡养意愿强的女儿回家陪伴父母的次数最多。与传统时期相比,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角色扮演逐渐由“缺位者”转向“在位者”。

(二)农村纯女户双系反哺的运作逻辑

纯女户女儿不仅是娘家父母的法定赡养人,同时婚后和丈夫一起承担赡养公婆的责任,外嫁女儿具有儿媳妇和女儿双重身份,在婆家和娘家父母的养老行为方面存在差异。对婆家公婆的赡养是被动型,主要依据即时互惠和社区情理,对娘家父母的赡养是主动型,更多地是基于情感累积和生养之恩。

1.婆家:即时互惠和社区情理的约束。从代际互动来看,农村家庭养老主要依据经济交换理论。费孝通认为,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是“反哺式”,即父代年轻力壮时抚育子代,子代成年后赡养父代,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伦理的代际互动过程[13]。父代和子代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实质上是交换关系,亲子间的互动遵循着交换原则,实现经济、物质、情感的交换[14]。因居住距离较近以及长时间的相处,夫系老人能够提供给小家庭更多的支持。传统时期的A村,父代抚育子代,子代赡养父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在个体主义日益盛行的社会背景下,这种长时段的平衡机制正在发生微妙变化,变成短时段、即时性的平衡,也就是说,以媳妇娶进来为时间点,在这之前父代对儿子的养育付出,媳妇看不到,也不算数。只有在子代结婚以后,媳妇能够直观感觉到父代的付出和支持,比如凑房子的首付款或者出钱盖房子、帮忙带小孩、补贴家务支出等,才能获得媳妇的承认,并作为赡养父代的依据和参考。

WXW,我嫁到A村已有五年了,丈夫兄弟2个,婆婆身体硬朗时总是帮着老大家照看孩子,农忙时经常帮老大家做饭,说老大家条件没我家好,生活比较困难,需要多帮衬帮衬。我生了两个孩子,生头胎的时候,婆婆还帮我带了一段时间,到了第二胎,婆婆就一直在帮衬着老大家。去年,婆婆生病住院,我只让我家男人平摊了住院费,他想去照顾就去照顾,毕竟是他亲娘,反正我不想去照顾。她之前不帮我照看孩子,生病凭什么让我照看她。

代际互惠是家庭养老的内在机制,夫系老人通过采取为子代付出的方式促成代际亲密关系,形成长期的代际互惠机制。但是由于媳妇是中途加入的,在这之前对儿子的抚养,媳妇没有直观看到,因而不算数,传统意义上的长期互惠变成现在的即时互惠。媳妇娶进来以后,如果父代的资助和帮扶减少,儿媳妇在公婆养老实践中的参与程度就会降低,弱化对婆家父母的反哺行为,甚至以此为理由不养老。儒家的“孝文化”逐渐被利己主义所取代,传统孝道日渐衰退,年轻夫妇组建自己的小家庭后会向大家庭进行更多的“索取”,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赡养公婆。儿媳妇娶进门后,代际物质交换的多少决定儿媳妇是否愿意辅助丈夫赡养公婆,即公公婆婆给予小家庭的贡献有多少,以此进行即时性互惠。

虽然从媳妇的立场来看,更愿意选择即时性互惠,但是从事实上来说,父代对子女的养育是从孩子出生时就开始了,传统意义上的养儿防老、代际互惠就是从长时段上来考量的,只是因为儿媳妇和公婆没有血缘关系,因而被扭曲成即时互惠。从社区情理角度看,作为儿媳妇是需要赡养公婆的,这是属于法定义务,并且不能附带条件,如果因为公婆没有帮自己带小孩而拒绝赡养,在社区情理上会受到指责。社区情理是指“在一个相对封闭及文化相对落后的社区,人们在行动之前,会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可以被社区中的他人所接受”[15]。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16]。在A村,村庄舆论仍然对村民具有约束力,如果不赡养甚至虐待公婆,就会落下坏名声,被判定为不会“为人”或者“为人孬”,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之中难以获得别人的帮助,成为村里的边缘人。是否赡养并善待公婆是儿媳妇在村中舆论地位高低的标准之一,受到社区情理的约束。

SDL,一位村庄中年长的老人,对村中的人与事非常熟悉,他讲述到:“杨家有个儿媳妇,四川人,和丈夫在外打工认识,八年前不顾父母反对,嫁到了我们河南这个小村庄。只有一个娃,因生活习惯不同,和公婆处得不好,尤其是婆媳矛盾突出,因此五年前便分了家,不在一起居住。杨家这个儿媳妇比较‘厉害’(在河南,这一词有时为贬义,形容这个人脾气差,为人不好),对公公婆婆不孝顺,经常冷言冷语,老公比较木讷,是所谓的‘妻管严’,啥都听媳妇的。平时过节也不去老人家,媳妇说不让去,她家男人还真的不去。公婆如果遇到问题,儿子和儿媳也不帮忙,慢慢地,大家也都不想与他们‘共事’。”

从SDL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在社区情理的约束下,出嫁女儿如果不承担赡养婆家老人的责任,将会在社区中处于评价低下的边缘地位,受到邻里街坊的疏远和排斥。基于社区情理的约束,即使儿媳妇不情愿,也会让丈夫出面赡养老人,保障公婆的日常生活。社区情理的约束是一种外在压力,这种情形下的养老是被动式养老,带有做给别人看的表演色彩,这是造成农村较为普遍出现“厚葬薄养”风俗的一个重要原因。老人在世的时候,子代并不见得很孝顺,但是去世了却要举行风光的葬礼,用隆重的仪式化展演来突显孝心。

2.娘家:情感累积与生养之恩。娘家父母在女儿的双系反哺行为中具有更大的优势,一般来说,外嫁女儿对父母的情感亲密程度远超过公婆,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是以情感、恩情为基础。从情感累积来看,因为天然的血缘关系,女儿更愿意照顾自己父母,女儿对娘家父母晚年的照顾是娘家生活家庭情感纽带的延续。娘家父母在女儿的生命历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为闺女”阶段,女儿与母亲的沟通最多,主要表现为各种家长里短以及家庭事务的处理,女儿是父母的“贴心小棉袄”,对于纯女户来说,父母在抚育女儿时倾注了全部的情感,这种生活积累下的依恋与亲密成为了女儿出嫁后与娘家联系的情感纽带;女儿婚后的“回娘家”、生孩子必须通知娘家父母在场、父母生病时陪护照顾等行为都体现出外嫁女儿与娘家的情感延续。这种代际关系的情感化使得外嫁女儿不再是“泼出去的水”,婚后依然与娘家父母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参与到娘家父母的养老责任中。女儿的养老行为更具有情感意涵,情感逻辑成为女儿参与到父母养老责任的主要动力[17]。

基于恩情回馈,外嫁女儿会优先给予娘家养老资源,从生养之恩来看,女儿对娘家父母的赡养更多的是一种恩情回馈。生,即创生、生命;养,即抚养、养育。何谓生之恩,即父母经过“十月怀胎”的孕育,到孩子降生,所给予的恩情。何谓养之恩,即父母照顾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所给予的恩情。父母和子女最基本的关系是生育与赡养的关系,“十月怀胎”的孕育及养育成人的客观现实,促使子女产生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报恩意识[18]。在深入访谈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纯女户认为她们应当主动赡养父母,并解释了自己要赡养父母的理由:生养之恩——恩情回馈。传统时期农村,因为出嫁的女儿在婆家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因而在赡养娘家父母上有心无力,但现在情形不一样了,赡养父母的能力与女儿的经济地位呈正相关,女儿的经济地位越高,赡养父母的能力越强。

YXC,今年58岁,母亲已84岁,母亲之前身体挺好,自己一个人居住。能做饭洗衣服,用不着人操心,我隔三差五去看看就行。爸去世的早,俺妈一个人把我们姊妹俩拉扯大,也挺不容易的。现在她年龄也大了,一个人在隔壁村居住,我老是不放心,怕她磕着碰着了,把她接过来一起住。我在村口方便面加工厂打点小零工,有一些收入,贴补娘家父母时,我家掌柜的(河南农村地区称丈夫为‘掌柜的’或者‘当家的’)一般也不说什么,其实把俺妈接过来住,我挺感谢他的。可俺妈老是想着回去,从不把我家当成她自己的家,总想着回她家,我不能让她回去呀,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怎么办。

从YXC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作为出嫁女儿,已经在事实上承担了赡养娘家母亲的责任,并且得到了丈夫的默认,只是其母亲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不把出嫁女儿的家当成自己的家。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女婿虽然不反对,但是主动参与度很低,不同于女性赡养公婆一样受到社区舆论的约束。相反,如果哪家女婿主动照顾妻系老人,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将会受到街坊邻里的夸奖与好评。在妻系家庭养老中,女婿的积极参与会被夸奖为模范,在社区中也被称作会“为人”。

三、纯女户已婚女儿双系反哺行为差异的因素分析

双系反哺行为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迁,涉及到婚姻支付、婚居模式和分家内涵等方面。

(一)婚姻支付变迁:婚姻偿付转变为婚姻资助

婚姻支付是指结婚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投入,包括现金以及物品[19]。20世纪80年代以前,婚姻支付更多的可以用婚姻偿付理论进行解释,进入新世纪以后,婚姻支付的理论基础逐渐转变为婚姻资助理论。婚姻偿付理论认为,子代结婚时,婆家必须向娘家提供彩礼,高额彩礼是婆家对娘家养育女儿、转让劳动的补偿,财富主要流向娘家[20]。从家庭内部关系来看,双方家长在子代的婚姻实践中拥有很大的话语权甚至是决策权,新娘被客体化,作为一种劳动力或者物品,从娘家的族亲群体转移到婆家的族亲群体,通过彩礼支付实现了女性繁衍后代与劳动权利的转移。婚姻资助理论认为,婚姻支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婆家向娘家提供偿付,而是双方父辈对子辈的共同资助,财富由娘家和婆家两个大家庭流向子代的小家庭[21]。娘家除了将彩礼回赠给小家庭之外,还会支付一定的“陪送”,这直接提高了女儿在婆家的家庭地位。从家庭内部关系来看,家长和子女在婚姻实践中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与决策权,决策民主化,新娘不再被客体化,主体性突出,婚姻支付的变迁表明农村社会经历从家庭本位到个体本位的结构转型[22]。

婚姻支付的变迁与家庭养老密切相关。在婚姻偿付理论下,娘家和婆家均将女性视为一件物品,通过高额彩礼实现了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娘家父母,女儿以出嫁的时间点为界限,在出嫁前是自己家的人,出嫁后就是婆家的人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对出嫁的女儿不会有很高的期待,是当亲戚来走动,女儿不具有养老功能,削弱了女儿的养老动力。在婚姻资助理论下,婆家和娘家分别给予子代彩礼和嫁妆,使财富流向新婚夫妇的小家庭。尤其对于纯女户,女儿就是父母全部的希望,给予其更多的教育资源投入,倾其所有进行培养,增强了女儿的养老动机和责任;女儿成家时,娘家通过嫁妆的形式为女儿赢得社会资源和优势地位,提高了女儿对小家庭的资源支配权。

婚姻支付变迁折射了父权的衰落和子代小家庭的凸起。婚姻偿付模式下,子代的婚姻特别是彩礼数额往往是两方老人协商的结果,出嫁女儿加入婆家后,年轻的媳妇在大家庭中没有地位,赡养父母会感受到婆家的压力,认为是把婆家的财富转移向娘家。婚姻资助模式下,彩礼只是个程序和形式,娘家会把彩礼全部返还给新婚夫妇,这种情况下的彩礼不会遭到子代的反对,甚至有的女性与未来丈夫“合谋”,通过彩礼提前索取父代的财富,充盈自己的小家庭。新婚夫妇小家庭挣脱了传统意义上男方大家庭甚至家族的控制,对男方父母的养老更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小家庭中女性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方父母的养老更有保障。

(二)婚居模式变迁:两代同住变革为两代分居

婚居模式是一种结婚时选择的居住形式,它反映了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23]。婚居模式与家庭权力结构关系紧密:婚居模式不仅是家庭权力结构发生的场域,也塑造着家庭权力结构的内容。传统时期的婚居模式主要是两代同住,女性婚后和公婆居住在一起,组成一个主干家庭。在个体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代际居住逐渐多元化,呈现出两代分居的情况,分成两个核心家庭。两代同住的模式下,女性户籍从娘家迁出,落户到男性家中,与婆家一同生活,由于代际之间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上的不同,会产生一些矛盾,尤其表现在婆媳关系上。年轻夫妇缺少二人世界,没有亲密空间,家中权力较为集中在男方父母手中,小两口不能独立自主地做决定,重大事情需同父代商量,媳妇生活在男方父母的监督和管控之下,维护父代的权威与养老秩序。女儿出嫁后,不再是娘家的人,是以亲戚的身份来走动。娘家父母很少来女儿家居住,仅在女儿月子期前来照料,有一些短暂的相处。两代同住的婚居模式从地理空间上拉开了女儿与娘家的距离,与娘家的脱域关系弱化了女儿对娘家的养老行为。

两代分居的背景下,虽然总体上仍然是从夫居,但实际上是小家庭单独居住,不和男方父母同住在一个房子里面,娘家、婆家、年轻夫妇三个小家庭都有自己独立的空间与自由,小家庭的事情各自处理,家庭权力较为分散。经济条件宽裕的家庭,双方父母均会出资为小家庭在县城或者城市里购买商品房,平日三家也会经常来往,两边老人会给子代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接送孙辈上下学等。这种模式与主干家庭较为相似,但却有实质性不同:两代人都有自己独立的空间,三方家庭都有话语权与决策权,并最终形成相对稳固的模式。不同代际空间距离呈现出不同的代际关系内容,两代分居的婚居模式,缩小了出嫁女儿和娘家的物理空间距离,加强了双向履行赡养义务,强化双系反哺[24]。两代分居的独立居住模式,强化了小家庭的权利观念,家庭事务决策更加集中在新婚夫妇手中,出嫁女儿“两头走”,改变了以往同娘家的脱域关系,为女儿把父母接到自己小家庭中居住和生活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条件,拉近了出嫁女儿和娘家父母的心理距离。新婚夫妇小家庭中,往往是女性做主,天然的血亲关系使得往往是和娘家走动更密切,特别是小孩出生后需要老人带小孩时,对于纯女户来说,外婆是第一人选。“妈妈生,姥姥带,姥爷天天去买菜,爷爷奶奶来观看”,这句顺口溜尽管不适用于每个家庭,有夸张的色彩,但也可以看出姥姥带娃越发成为流行趋势。在两代分居的独立居住模式下,出嫁女儿往往和娘家父母的来往更密切,这也为养老创造了条件。

(三)分家内涵变迁:整体性平衡机制转化为形式化平衡机制

分家是指一个家庭解体为若干个新家庭,分家的实质为家庭再生产,分家意味着“继与合”,继即子代对父代的赡养[25]。分家以分灶为主要标志、以家庭权利和义务失衡为缘由、分家后形成分中有合的代际互动。分家既是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结果,又是家庭代际关系变动的原因[26]。随着社会转型,分家过程中的平衡机制不断发生演变:传统时期主要是一种整体性的平衡机制,新世纪以后,这种整体性平衡机制逐渐转化为形式化平衡机制。整体性平衡机制是建立在父代当家的基础之上,以家庭的整体发展为最终目标;形式化平衡机制是建立在子代当家的背景之下,缺乏“家庭主义”的情感支撑,服务于子代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核心目标,强化了以子代为核心的家庭权力关系,进而带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边缘地位[27]。在整体性平衡机制的分家内涵下,是以父代为主导,遵循家庭主义原则,子代分家后,仍然以大家庭的利益为主,考虑的是整体的利益,分家是“形散而神不散”,分家后子代继承父代的家产,便有了赡养父代的义务和责任,体现了承继中的权责均衡。在整体性平衡机制下,家庭权力结构的主轴仍是纵向的父子关系,家庭的决策权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在父代手中,儿媳妇作为婆家的“外来人”,在家中没有过多的话语权。整体性平衡的分家机制维系了父代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维系了男方老人的赡养秩序。

形式化平衡机制作为农村转型时期的分家内涵,以子代为主导,缺乏家庭主义原则的约束,追求子代家庭的利益最大化。在形式化平衡机制下,子代分家后,以核心家庭的利益为主,考虑的是个体的利益,家庭权力结构的主轴由纵向的父子关系转变为横向的夫妻关系,子代管理家中的大小事务,此时,儿媳妇因其在婚姻市场的主导权以及家庭地位的提高,重置了当家权的主体,获得了当家的权力,却不想承担义务与责任。女性当家权的获得强化了其调动家中资源的能力,不受传统“抚育——赡养”的反馈模式约束,她们对公婆的赡养具有交换色彩,分家内涵的变迁淡化了女性对婆家父母的养老供给。对于农村独子户家庭,很多地区也履行分家的程序,并且通过分家进一步扭曲了代际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典型表现为男方父母义务的无限延长和权利的无限缩小。儿子只继承父亲的家产,在很多农村地区,儿子长大后,给儿子找对象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儿子打光棍,则是父母后半辈子最大的遗憾和失败,儿子结婚成家有了小孩后,帮忙带小孩也是天经地义的职责。但是男方父母的权利却在无限缩小,儿媳妇是新加进来的,在这之前对儿子的养育,儿媳妇都看不见,也不认账,分家之后把男方父母排除在小家庭之外,进行义务的切割,但是人情开支经常仍是由父代承担。在分家后的小家庭中,往往是女性做主,因而女方父母的养老在事实层面得到了强化,特别是没有儿子的“纯女户”,在农村地区女儿养老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形式化平衡机制的分家内涵使男方父母处于边缘性地位,子代小家庭资源调动能力增强,弱化了儿媳妇对婆家父母的养老责任。

四、结论与讨论

农村纯女户在某种程度上是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因为没有儿子,原有的“养儿防老”无法延续下去,传统上依靠家族、侄子等养老方式在社会快速转型中难以落实,其家庭养老问题颇为复杂,女儿需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农村纯女户女儿婚后在娘家和婆家两个场域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双系反哺行为存在差异:对婆家父母的赡养行为具有较明显的利益交换色彩,不再主动承担赡养公婆的责任,仅仅保障老人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与传统时期相比,在事实层面上弱化了对婆家的养老。婚姻支付变迁强化了女性对娘家父母的赡养责任,婚居模式改变拉近了女儿与娘家的距离,分家内涵变迁强化了新婚女性对家庭事务的掌控,农村纯女户婚后提供给父母更多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与传统时期相比,在事实层面上强化了对娘家的养老。

与传统时期的女性相比,如今女性家庭地位得到大幅度提高,男性把家中大小事务交给妻子决策,男性往往以“大事我做主,家中无大事”来自嘲,妻子拥有家庭事务的主导权,能够调动更多的家庭资源,女方尤其是纯女户父母养老更有保障。因个体化意识萌发,儒家孝道观念逐渐被个人主义所取代,男方的父母养老在不断弱化,责任和义务却在不断加码,纯女户已婚女儿对婆家父母的赡养程度较低,将赡养无抚育关系的公婆视为麻烦或负担。公婆晚年的养老质量取决于儿媳妇对公婆的态度,为了让老年的生活更有保障,公婆通常向儿媳妇提供工具性帮助来获得晚年生活照料。由于现代村庄开放性较强,由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导致村庄舆论力量在事实层面上不断削弱,儿媳妇不再惧怕舆论压力,只要不阻拦丈夫赡养公婆便被认为是好儿媳。从代际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儿媳妇赡养公婆应是人伦之本、应有之情。因此应该加强农村孝文化宣传,重塑乡土养老文化,倡导文明乡风,建立更加完善的双系养老反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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