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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正义理论的能力进路

2022-12-06

关键词:鲍姆罗尔斯正义

顾 肃

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平等和正义的理论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罗尔斯以建构主义的方法阐述了规范论的正义理论,从社会契约论设想人们在无知之幕背后推导出抽象的正义原则。阿玛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则从经验视角提出并论证了能力进路。他们偏重于人的可行能力,列举了人的核心能力清单,从多元论的角度论证了可普遍衡量的能力标准,立足于发展人的实质自由。森与努斯鲍姆的能力正义理论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总结能力进路的主要理论诉求,有助于深化对平等和正义理论的认识。由于森创新地提出能力理论,而努斯鲍姆则进一步细化其理论基础和能力清单,并拓展了能力进路的适用范围,本文在此对两人的理论分别进行论述。

一、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与实质自由论

森在论述自己的能力正义理论的时候,先对关于资源条件上的平等理论作了针对性的评论,并将其与自己的能力进路做了比较。

森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差别原则也是一种以资源为核心的进路,即着眼于资源的再分配来补偿不利者。他说,罗尔斯是通过基本益品来判定分配问题的,即通过衡量收入和财富、权力和职权、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基本益品来分配资源;在罗尔斯的论述中可见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也确实为残疾人士和有障碍的群体等的“特殊需求”提出了特别的修正措施。可是,这些修正措施并未出现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他并没有在立宪的阶段将其设置为社会的基本体制结构,而只是在适用已建立的制度时,特别是在立法阶段中才出现这些修正措施。这就是说,对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法,罗尔斯的论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第一,这些修正是在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建立起了基本制度结构之后才出现的,而那些基本制度的根本特性丝毫不会受到这些‘特殊需求’的影响。……第二,即使在‘特殊需求’后来得到注重时,罗尔斯也并没有试图去接受不同人之间普遍存在的在转化机会上的差异”。(1)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3页。森进而着重指出,虽然需要关注那些明显的残疾(例如双目失明)的情况,但是,“导致差异的各种原因(如与更差的疾病抵抗力、传染病更流行的环境、各种程度和类型的生理和心理残障等相关)使得在思考社会安排和社会现实时,即在设立制度结构、保证其运行顺畅并充分考虑到人道主义因素时,对于功能和可行能力的关注尤为重要”。(2)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44页。

基于这样的认知,森指出,需要超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制度安排,去研究人的功能和可行能力的现实条件对于正义分配的意义。他所采取的方法不是如罗尔斯那样借助于假设优先排序的情形来显示一个理想化的公正社会。这个方法在经由制度安排和其他的变革来促进社会正义的进程当中,没有将转化和可行能力下降到次优的位置,而是将其当作核心的衡量标准。“对于公共理性所能确认的明显的不公正,认识到可行能力剥夺和不平等的本质和来源是消除其存在的关键所在,对此已经有大量的共识”。(3)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45页。

森认为,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分配正义理论基本上立足于资源的平等,是理想化的制度主义理论,没有解决在完美的制度设计完成后,如何面对现实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复杂性进行恰当的处理和调整的问题。与此相对,森试图提出并论述用以评价人的生活质量的可行能力方法和实质自由的平等理论。

森强调,可行能力的进路致力于纠正那些关注手段的方式,因而关注的焦点是人们实现合理目的的机会和实质性自由。这一方法不同于传统的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方法,带有建设性的重要意义。比如,一个人若持有高的收入但易患病,或者有严重的身体残障,那就不一定可以认为,由于此人拥有高收入就具有很大的优势。虽然就过上好生活的途径而言,这个人是富裕的,但是,疾病和残障使其难以把财富转化成好的生活。“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她实际上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良好的健康状况,如果她愿意这样的话,以及保持足够良好的状态来做她认为有意义的事情。实现满意的人类生活的手段本身并不是好的生活的目的,认识到这一点将有助于对评价的外延作出重要的拓展。可行能力视角也正是从这里开始的”。可行能力的方法要求,在评价生活的时候,不仅关注人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而且关心人能够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作出选择的自由。自由的重要性至少是出于机会和过程两方面的理由。首先,更大的自由使人们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自己所珍视的事物。其次,更大的自由也表示个人可以不受他人施加的限制,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获得自己想要的事物。这样一来,对于分配正义的评价,需要考虑的就不只是一个人事实上最终作出的选择,还需要考量更宽泛的选择过程,特别是一个人可能做出的其他选择,即从“全面结果”的角度来对能过上自己所珍视的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价。森强调,应当特别重视“全面结果”,“这种结果包括了所有采取的行为、相关的主体性、所经历的过程等,以及被视为与过程、主体性和诸多关系无关的简单结果,我称之为‘终极结果’”。(4)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17、200页。正是这个包括了相关的主体性、选择的过程、可能的机会等在内的全面结果的评价,将森的能力进路与功利主义的结果论和资源平等论区别开来。

由此可见,可行能力的方法聚焦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的生活的能力而非最终的选择结果,因而这一进路可以反映人们在各自拥有的优势上的明显差别,认识一个人的真正弱势,从而进行相应的政治和道德评价。也就是说,这个关注点不在于个人事实上最终做什么,而在于他实际能够做什么,无论他是否会选择使用这个机会。这样,森就把分配正义的立足点从人的成就转向机会,把正义与自由、机会与人的可行能力联系在了一起。森的这一能力进路曾受到理论家的诸多批评,被质疑根据人取得成就的可行能力而不是实际获得的成就评判人的优势和劣势是否合适。如理查德·阿尼森和杰拉尔德·科恩就主张注重功能的实际成就,而不是在不同成就之间的可行能力。(5)Richard Arneson, “Equality and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56, no.1 (1989), pp.77-93; G. A.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 in Martha Nussbaum and Amartya Sen, eds., The Quality of Lif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对于这一批评意见,森给予了详细的回应。他认为,可行能力的观念衍生自各种功能观念,包含了所有关涉一个人能够选择的功能组合,而实际选择的功能组合只是各种可行的功能组合之一种。“如果我们真的仅仅只热衷于实现的功能,那么我们必然会根据对所选择的功能组合的评价来评价相应的可行能力组合。如果自由对于一个人的福利只具有工具性意义,并且选择也没有内在价值,那么这就会成为对可行能力进行分析的信息基础”。(6)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18页。可见,可行能力的视角比只关注实现的功能的视角涵盖了更多的信息,具有更大的普遍性。

森着重指出,可行能力和自由视角的意义,可以从正面给予更多的论述,从而显现其对实际成就视角的优越性。首先,纵使两个人具有完全一样的实现功能,还是不能显示他们在各自具有的优势上存在的显著差别,这种差别可表现出其中一个人所处的真正的劣势。例如,同样是营养缺乏和遭受饥饿的两人,其中一人出于政治或宗教的理由而自愿绝食,另一人则由于遭受饥荒而腹中空空。从表面上看,两个人都是营养缺乏,但是,那个自愿选择绝食的人却比因穷困潦倒而饥肠辘辘的人具有更大的可行能力。“由于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机会,即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生活的实际能力为导向的,而不是仅着眼于最终的选择或后果,因此可行能力视角能够反映以上这种差别”,由此而以更丰富的信息来表现人的优势和劣势。其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生活之间作出选择的可行能力具有个人的和政治的意义。比如,某个来自非西方国家的西方发达国家移民,仍可拥有保留其所看重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可以看出,在行为人实际上做某件事与可以自由地做某件事之间,存在关键性的差别。如果这位移民在了解了所在国家的主流生活方式,并与其母国文化做了比较,还了解了所在国对相异文化均给予支持的态度之后,仍觉得其母国文化非常重要,那么他就是真正拥有了保留其祖先文化的自由。这种选择的自由与他只能选择其先祖的生活方式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别。生活方式的自由,就是自由地做某事,而不是只能做某事,这是个重要的区别。“因此,文化自由并不是要求移民一定按照其先祖的行为模式生活,而不论其是否愿意或者是否有理由去保留那些习惯,这里问题的核心是可行能力在反映机会与选择上的重要性,而不是无论偏好或选择为何,对于某种具体生活方式的盲目膜拜”。再次,从与政策相关的视角,也有必要区别可行能力与成就。这就是社会和他人帮助受剥夺的人群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在考虑一个负责任的成年人的优势条件时,应从实际机会的组合所赋予的获得途径的自由,而不是事实成就的角度来看待个人对社会的诉求。典型的例子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是提升改善人们健康的可行能力。没有社会医疗保障下的个人,与有此保障制度而不利用此机会的个人,其可行能力是大相径庭的。因此,森认为有更多的理由选择信息量更丰富、更宽广的可行能力,而不是仅局限于实际实现的功能这一狭窄的视野。(7)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19-220页。

用这个能力方法进行评价时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可比性,即不同的个人对于自己认为是幸福的可取的事情也许相互不可比。比如,对于接受医学治疗与到国外旅行这两件事情,就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比较其幸福程度,因而存在不可比性。森将此称为对于不可比性的畏惧。他承认可行能力存在不可比的问题,如果以一个统一的尺度衡量计算一切好事情,然后给所有可行能力排序,这样的可比性确实做不到。但是,非可比结果的存在仅仅意味着选择-决定的过程不容易,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能,也不意味着永远都极其困难。“反思性的评价要求对相对重要性进行理智的思考,而不只是计算。这是一种我们经常做的事情。除此之外,作为一种将评价的范围和可靠性加以延伸并使其更能站得住脚的方法,公共理性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反思和批判性评价不仅仅只是个人孤立进行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评价,而是指向公共讨论与互动的公共理性的丰富内容”。森相信,公共理性可以为可行能力的评价提供坚实的基础。他强调公共理性与对可行能力的选择和权重赋值之间的联系,主张不必要求可行能力方法的“可操作性”落实到为某种固定不变的可行能力条目中的不同功能生成一套既定的权重,比如为各种功能指定必要的权重指数,而可以使用可达成部分一致的权利范围。这样,就不会打乱对于不公正的评价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例如,奴隶制严重限制了奴隶的自由,或者医疗保障的缺乏减少了我们生活的实质机会,或者儿童严重的营养不良引发痛苦和包括推理能力低下在内的认知能力发育迟缓,为了说明这些都对正义不利,我们并不需要对这些判断所涉及的不同维度都赋予唯一的权重。尽管权重并不一致,但只要其范围宽广,就能够产生相似的基本原则”。(8)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23、224页。这就是说,可行能力方法接受部分排序和有限一致的思想,不要求对所有可能考虑的比较逐一进行评价,而是通过个人和公共理性都可以触及的比较判断来确定正义评价的正确方向。

二、玛莎·努斯鲍姆的核心能力清单与分配正义

努斯鲍姆的能力正义理论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和直觉性基础为指引,却改变了罗尔斯从契约论传统出发的部分理论,其目标是扩展罗尔斯的核心理念,为解决社会的分配正义提供理论基础。为此,她采用了森的能力进路的观念,提出多元化的核心能力清单,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能力正义理论,并将此理论扩展到全球正义和非人类的动物领域,开拓了正义理论的新论域和进路。

努斯鲍姆指出,能力进路可以为政府和国际机构提供良好的指南,这是森在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并用来评估生活质量的一种理论,并借助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而极具影响力。而她自己的能力进路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森的可行能力方法。“它不仅强调这一进路的哲学基础,而且准备就什么是核心能力表明立场。森关注的是能力在划分生活质量评价空间中的作用,我以更迫切的方式运用这一观念来作为应获得宪法保障的基本政治原则的基础”。(9)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左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58页。

努斯鲍姆的能力进路致力于列举并论证人的核心能力,这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森的能力方法。森主要从经济学上首次提出这一用于评估生活质量的理论;而努斯鲍姆则强调这一进路的哲学基础,认为这是通过思考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功能思想和马克思对这些思想的运用而产生的。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行为只有受控于自己的思想和选择时才是有德性的,人未经选择就实现的满足是不符合人的尊严的。努斯鲍姆的能力进路询问的核心问题是: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做什么,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对于政治目的而言,当捍卫一份在人类生活中似乎具有核心重要性的行之有效的功能清单时,我们要问的是:这个人能不能做到这一点?我们不仅询问这个人对她所做之事的满足程度,而且询问她做了什么,以及她有能力做什么(她拥有哪些机会和自由)。此外,我们不仅询问可利用的资源有哪些,同时询问那些资源如何发挥作用或发挥失效”,从而使其能够完全以人的方式完成功能发挥。(10)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58页。这是核心能力进路与资源进路的显著区别,它不只探求拥有哪些资源,而且探讨这些资源如何发挥其作用,使当事人能够做到什么并且成为怎样一个人。

能力进路使每个人成为价值的承载者和目的本身。康德关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的观念在此得到了生动的体现。“这一进路追寻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每个人都受到应有的尊重,并且每个人都有能力过上真正意义的人类生活。……如此,我们可以把每个人都被视为目的的原则重新表述为每个人的能力原则:能力首先是为每个人寻求的,而不是为群体、家庭、国家或其他法人团体寻求的。在提升人类能力方面,这些组织制度可能非常重要,在此意义上它们也许应当得到我们的支持:但正是基于它们为人们所做的,它们才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而最终的政治目标向来都是提升每个人的能力”。(11)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60页。可见,努斯鲍姆论述能力进路的方式确实与森有所区别,她从哲学基础上论证核心能力对于人作为真正人的重要意义,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再到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人是目的、真正的人的本质的视角来看每个人拥有的能力所具有的实质意义。

基于这样的认知,努斯鲍姆寻求列出那些真正发挥人类功能的核心要素,也为评估分配正义的原则和条件提供普适标准。她相信,这个清单可以获得广泛的跨文化共识,也为体现在宪法保障中的基本政治原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此,她把人类生活中具有核心重要性的人的能力解析出来。这些核心能力不仅对进一步追求其他善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在使得其生活成为完整的人的生活的意义上具有内在价值。她指出,核心能力清单不是一种完备的正义理论,但为人们在各个领域确定一个体面的社会最低水准提供了依据。在选择社会和政治制度结构时,应当考虑将这些人的能力至少提升到门槛级别以上。这个清单是分配正义原则的重要出发点和衡量准则,是达成跨文化共识的现实基础。多重可实现性构成了能力清单的部分理念,它允许人们根据本土的信念和环境对其中项目做具体的说明。这份清单的设计不仅为合理多元主义的具体说明保留了空间,而且每一种门槛级别的核心能力都需要更精确的规定。可以设想这是在各国宪法的传统内部进行的,因为它是通过解释和慎思而不断地演变的。

努斯鲍姆总结出的人的核心可行能力的清单包括以下的主要项目:1.生命。2.健康的身体。能够拥有良好的健康状况,包括生殖健康;营养充足;有足以容身的居所。3.完整的身体。能够自由地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把守护身体界限视为至高无上的主权。4.感知、想象和思考。能够运用感知,能够想象、思考和说理,并以“真正人的”方式来做这些事,这是一种通过充分受教育而变得懂道理、有教养的方式,能够运用想象力和思考能力体验并创作自己选择的表达自我的作品和事件,包括宗教的、文学的、音乐的等等。在保障政治和艺术言论表达自由及信教自由的前提下,能够运用自己的思想。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追寻生命的终极意义。5.情感。能够对其他事物和人产生情感;能够爱那些爱我们并关心我们的人,并为他们的逝去感到悲伤;能够去爱,去悲伤,去体验渴望、感恩和合理的愤怒。6.实践理性。能够形成一种善观念,能够对自己的人生计划予以批判性反思。7.依附。包括:(1)能够与他人亲密生活在一起,认同并关心他人,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动;能够想象并同情他人的处境;能够拥有正义和友爱的能力。(2)拥有自尊和不受羞辱的社会基础;能够被当作一个与他人享有同等价值的有尊严的存在者来看待。这要求获得最低限度保障以反抗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种姓、族群或民族血统方面的歧视。8.其他物种。能够关怀动物、植物和整个自然界,并与之和谐共处。9.玩耍。能够欢笑、玩耍、享受娱乐活动。10.控制自身所处的环境。包括:(1)政治环境。能够有效参与主宰个人生活的政治决策;拥有政治参与权,保障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2)物质环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能够有机会拥有财产(土地和动产);拥有与他人同等的财产权;拥有与他人同等的择业权;拥有免于无正当理由的搜查和扣押的自由。(12)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63-64页。

努斯鲍姆精心列举的这份核心能力清单,目的是展示人的分配正义需要参照的最重要的能力项。她强调,这是一份由分离要素组成的清单,我们不可能通过提供更大量的另一个要素来满足其中一个要素的需求,因为所有要素都至关重要,都具有质的独特性。因而它具有不可还原的多元性。这种不可还原的多元性,可以避免单一衡量标准以一种益品取代另外一些重要益品的情况,比如以经济条件的改进取代人权的改善。这份核心能力清单中也包含了罗尔斯所说的“自然的善”,即在获得过程中人的运气发挥实质性作用的那些益品,这就与运气和正义的关系问题相关联了。谁都不能期望所有公民都拥有健康的身体或稳定的心理状态,因为决定这些积极状况的因素是自然或运气主宰的。努斯鲍姆指出,政府可以致力于为这些能力提供社会基础,营造实现能力的社会条件。“能力进路坚持认为,这需要在弥补由先天禀赋或先天能力造成的起始差异方面做大量工作,但社会能够可靠提供的依然是善事物的社会基础,而非善事物本身”。(13)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65页。如,政府不能确保所有女性都拥有健康的情绪,但可以通过家庭法和公共安全领域的适当的政策,保障女性的权益,为其情绪健康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从对核心能力的认识可以看出,需要认识到这些能力的价值,把它们看作是对功能发挥的机会提出的要求,由这些要求产生出相关的社会义务和政治义务。努斯鲍姆指出,实际发挥作用的是三种不同类型的能力。其一是一些基本能力、个体内在固有的能力,它们是发展更高级能力的必要基础,也是道德关切的根基。比如视听能力,这些初级的能力不能直接转换为功能发挥。其二是一些内在能力,以女性为例,这是指有充分条件发挥必需功能的女性自身的发展状态。不像基本能力只是发展更高级能力的基础,内在能力的状态是成熟就绪的状态。有时,做好准备只需要时间和身体的成熟。其三是一些综合能力,可以认为是与适当的功能发挥的外在条件相结合的内在能力,也就是其功能的发挥需要与社会条件相关联,如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外在的体制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公民就只有内在能力而非综合能力。(14)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67-68页。一个人拥有一些内在能力并不表示其具有综合能力,而实质性自由就是一种综合能力,因为其实现需要与社会制度相结合。一个社会可以让个人的内在能力得到很好的发挥,也可能在制度上阻碍民众基于内在能力开展活动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个社会有可能提供了实现个人内在能力的条件,但个人可能因为缺少发挥内在能力的先天和后天的条件而阻碍其能力的发展。前者的问题是社会条件缺乏实质性自由而妨碍个人实现其内在的能力,后者的问题则在于,个人自身因缺少先天的能力和后天的条件而使其发展受到了阻碍。

对于作为社会目标的能力的关注,是分配正义的重要内容,也与人际平等问题紧密相关。努斯鲍姆指出:“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民族血统、种姓或族群等理由的歧视本身被认作一种结社能力障碍,一种侮辱或羞辱。将能力作为目标需要为所有公民促进更大程度的物质平等,且胜过大多数社会中存在的物质平等,因为在缺乏一些再分配政策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让所有公民的能力都超过真正的人类功能发挥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并且,支持一般能力目标的人可能就一个关注能力的社会应当寻求的物质平等的程度产生分歧。”由此可见,能力进路的实质是能力平等论,这当然不是说要人人在能力实现上都完全一样,而是尽可能地促进人们在能力上得到平等对待。这也是一种能力正义理论,要求公民在上面所列举的核心能力清单的十个领域内都能发挥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能力,而最低限度的制订则应当是足够充分的。努斯鲍姆尤其强调政府需要全面地培养清单所揭示的全部能力,而不是将其狭隘地理解成只关注对技术和经济发展比较重要的读写能力和其他基本技能,以及政治技能。(15)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68-69、72页。

人的尊严是另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虽然处理起来存在一些困难,但是,“对政府而言,关注那些真正把人们当作有尊严的公民来对待并对他们表示实际尊重的政策,而不是关注那些只会让公民获得尊严对待的选择(如以低成本购买那种权利),但也允许他们获得羞辱对待的选择(如通过拒绝购买那种权利)的政策(不论那些政策是什么),这似乎很重要。总之,一项功能对于获取和维持其他能力越是重要,在某些情形下,我们可能越是有理由在适当尊重公民选择的限度内促进实际的功能发挥”。(16)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73页。

努斯鲍姆在论述能力与人权的密切联系时指出,在某些领域,思考权利的最佳方式是把它们视为综合能力。政治参与权、宗教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最好把它们看作功能发挥所需要的能力。换言之,“确保公民在这些领域的权利就是使他们具有在那个领域发挥功能所需要的综合能力。……通过从综合能力方面定义权利,我们清楚地表明了国家人民之所以不拥有真正的政治参与权,正是因为这种话语停留于纸上:仅当存在有效措施使人们能够真正参与政治活动,他们才真正拥有这项权利。许多国家的女性名义上拥有政治参与权,在能力意义上却并不拥有这份权利:例如,如果离开家庭,她们可能会受到暴力威胁。简言之,从能力方面来思考为我们考虑确保某人的权利是什么提供了衡量基准”。(17)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77-78页。

关于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它们与能力的关系看起来与上面提到的公民权利有所不同,但是,努斯鲍姆认为,从能力方面来理解这些权利仍然是有价值的。能力的分析聚焦于人们实际上能够怎样生活。因此,从能力上分析经济和物质权利,可以更清楚地说明为什么在弱势群体身上花费不等量的资金,或者建立特殊项目协助其向全面的能力过渡是必要的。努斯鲍姆认为,能力话语与权利话语并不相互排斥也不可相互取代。有了能力话语,也需要权利话语。虽然权利话语有一些不令人满意的特征,但在公共话语中仍然发挥着四种重要作用。第一,当陈述“A有权要求政府保障她的基本政治自由”时,它提醒人们对某类待遇拥有合理和迫切的要求。权利话语的这种作用与基本能力的伦理作用很接近,因为“认为人们拥有这类自然权利的辩护理由常常通过指出人们至少在某个基本层面上实际具有的某项能力特征来给出”。第二,即使在讨论政府保障的权利时,权利话语也非常强调在这些领域中能力的重要性和基本作用。第三,权利话语因强调人的选择和自主而富有价值。第四,在对权利话语的适当分析持不同意见的领域,在对更具体层面的恰当方式进行慎思的过程中,权利话语仍给人一种保持协调一致的感觉。(18)玛莎·努斯鲍姆:《女性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研究》,第78-80页。

总之,努斯鲍姆有关正义的理论的重点是列举并论述核心能力清单,强调社会设置最低的能力门槛,让人们能够在最低程度上实现这些核心能力,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实践意义。

三、能力进路对正义理论的现实延展

由森和努斯鲍姆共同倡导的关于正义理论的能力进路,在思想理论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和收获,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联合国就采纳了该能力方法作为判定社会和人的发展的重要指标。1990年始,联合国在编制“人类发展指数”、发布一年一度的《人类发展报告》时,均以能力理论作为主要参考。能力理论范式也对国际机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催生了《萨科齐委员会报告》,用以评估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状况。这是政治哲学研究在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正义评价标准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

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足提出批评的基础上,努斯鲍姆延展了正义理论的适用领域和实现范围。她指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设定了理性的主体,在最初制定的正义体制中排除了非理性的人和动物,致使其正义理论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下述四类问题:怎样保障残疾人士的权利?如何对待非人类的动物?应当为后代留下什么东西?如何将正义理论扩大到全球?对于第三个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较详细地讨论代际正义时尚有所涉及,但关于第四个问题,即全球正义的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没有论及。由此,近年的理论家们讨论热烈,有人甚至主张将罗尔斯的理论推广到全球。罗尔斯本人在《万民法》中部分地回应了这个问题。努斯鲍姆则重点论述了能力进路在这些问题上是如何扩展了正义理论的。

首先是残疾人的问题。残疾人作为一个身体部分功能受到限制的特殊群体,他们的生活、就业和受教育的机会等方面,都涉及如何被公正对待的原则问题。但在传统的正义理论中,对此类特殊人群的关注并不多。努斯鲍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适用的人群被假设为理性的人,其社会契约论的前提是,参与订约的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特征是能力大致平等,可以互利互惠。由此推论,那些非理性的人或者与他人无法形成互利关系的人,就完全可能被排除在构建正义体系的关系之外。这样一来,残疾人就不属于为基础的公正制度而建立的互利互惠的对象,只有在正义的体系建成之后,才会思考如何对待这一特殊群体。在残疾人尤其是心智残疾的人中,理性能力是不够充足的。努斯鲍姆指出,罗尔斯在正义理论设置之初即把残疾人排除在其制定正义原则的体系之外,从而影响到其正义原则的全人类普适性。“任何正义理论都需要从一开始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在基本制度结构的设计上,尤其是在有关首要善的理论中都要做到这一点”。(19)玛莎·努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9页。笔者对译文有改动。

努斯鲍姆着重指出,从能力进路阐发的正义理论,有必要从作为社会动物的人之观念出发,并且对其给予充分的尊重。这种尊重不是出于理想化的理性,而是出于其作为人的目的本身。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任何社会都需要得到特别的对待和照顾,保障其健康和受教育的机会,支持其参与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社会正义绝不能忽视这些人,妨碍其发展。不能把残疾人理解为只能给社会带来负担的弱者,他们也有生产能力,可以给社会带来进步。因此,可以从能力进路来看待残疾人的发展。努斯鲍姆认为,从人的核心能力的视角来考察,残障人士尽管在身体或精神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却并未丧失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应当被当作有尊严的公民,同样拥有财产、就业、过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何况,即便是健全的人,也可能由于生病或意外事故而成为残疾人,成为这个特殊群体的一员。因此,公平的社会需要对残疾人群体表示同情和慈爱,保障其身体健康、享受娱乐、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等诸多能力得以实现。这样的关怀和照顾同样需要运用于精神疾患者,重点支持其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并为其感知、想象力和思维提供刺激,支持情感依赖,消除焦虑和恐惧。“一个令人满意的、关于人类正义的解释,要求意识到不健全(包括精神不健全)者的平等公民身份,并且要恰当地支持对他们进行关怀和教育的劳动,并用这样的方式来对待与此相关的残障”。(20)玛莎·努斯鲍姆:《正义的前沿》,第69页。

能力进路也把非人类动物的权益包括在正义适用的范围。努斯鲍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契约论为起点,仅把理性人作为订约的参与方,不仅把残疾人也把非人类动物排除在外。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而言,我们对于动物只存在慈爱和怜悯的义务,而没有实行正义的责任。与此不同,努斯鲍姆把动物也包含在其能力正义理论的考量范围内。动物有权享有广泛的能力让其活得好,也不可缺少过着有尊严生活的基本能力。在实现生命能力方面,人类不应当出于不当的理由对动物进行杀戮;在身体健康能力方面,人类必须禁止残忍地对待和虐待动物;在保障身体完整性上,应当禁止阉割等残忍的手段;在感觉、想象力和思维的能力上,需要保障动物触及快乐的管道;在情感能力方面,应当照顾并关爱动物;在完成实践理性能力方面,应该为动物提供开展各类活动的足够空间。总之,努斯鲍姆认为,人类需要以立法和公共政策来规定和制约对非人类动物的行为,对所有的生物施以关怀,以实现和谐共存。这就将能力正义的范围扩展了许多,涵盖到所有的人和非人类的动物。这与彼得·辛格等当代动物解放理论提倡者的诉求是一致的,虽然其理论出发点有一定的差别。

努斯鲍姆还把能力进路扩展到全球正义的领域,认为罗尔斯的契约论没有正面回应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因而不能很好地解决世界范围的正义难题。而能力进路虽然关注道德人作为目标并致力于为个人寻求基本的生活益品,实现其核心能力,但在宏观上是尊重多元的文化差异的,因而不是一个封闭的世界主义的整体性学说,保持开放性并尊重文化的多元性,是其理论的诉求和特质。为此,她提出并论述了能力进路对全球正义的主要构想和原则。

综上所述,正义理论的能力进路从人的现实条件入手,提出了不同于罗尔斯规范理论的分配正义原则。森从经济哲学出发,着眼于人的可行能力,论述了结合人所处的现实条件的能力平等和正义的方法。努斯鲍姆则详细列举并论证了人的核心能力清单,从道德哲学上论述了实现人的核心能力的重要性,设置了基本的门槛,并将能力正义进路扩展到残疾人、非人类动物和全球正义的领域。这些论述为确立分配正义的原则和标准提供了新的思路,丰富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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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绿野仙踪》土耳其译本中的翻译问题
把阳光加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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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把阳光加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