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困境的跨越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2022-12-06杜焕芳郭诗雅
杜焕芳,郭诗雅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创立之初,美英两国为避免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多重汇率和限制性贸易政策所引发的经济混乱,设计并引入国际秩序及汇率稳定机制,建立了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基石的全球经济治理模式雏形。(1)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62页。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改变,变成由制定法律的不受问责的国际政治行为者主导的治理模式,这种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一直延续到现代。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国际政治行为者的范围不断扩充,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向多元化的行为主体延伸,全球化也逐渐从国家间松散的合作向紧密联系的超全球化形态转变。在超全球化形态下,国际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虽然国际组织的兴起缓解了一部分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压力,但随着美英等发达国家出现逆全球化趋势,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侧的压力陡然增加。
中美贸易争端的发生并非偶然,其背后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中美贸易争端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美国希望通过经济制裁、贸易摩擦的方式来应对中国在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上对其发出的挑战。深层原因可归为中美两国选择的全球化道路不同,中美贸易争端是美国所追求的超全球化形态与中国所追求的保留国家自治空间的全球化道路冲突而引发的必然摩擦。两种全球化发展道路之间的对抗性加剧了全球化对公共产品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不均衡,因此,中美贸易争端可以视为全球化困境的一种直接表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使得全球化面临贸易摩擦和自由贸易未来发展不确定性持续增长的挑战。近年来对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多集中于大国关系领域,将“修昔底德陷阱”(2)“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源自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一书中对古希腊两大城邦雅典和斯巴达爆发战争之经过的总结,指当一个崛起的大国与既成的统治霸主竞争时,双方之间的威胁和反威胁最终会以战争告终。概念引入中美贸易关系,以“修昔底德陷阱”中守成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对抗关系比喻中美之间的贸易紧张关系,而鲜少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角度分析中美贸易争端的深层原因。(3)对中美贸易争端如何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的分析,多集中于对中美大国关系的研判上。参见李志永:《以合作共赢跳出“修昔底德陷阱”——习近平外交思想的理论创新》,《兰州学刊》2019年第9期;孟亮、梁莹莹:《中美贸易争端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的多阶段动态博弈分析》,《中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9期;沈伟:《“修昔底德”逻辑和规则遏制与反遏制——中美贸易摩擦背后的深层次动因》,《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期;于永达等:《科技竞争形式的“修昔底德陷阱”——中美经贸摩擦的正名与应对》,《和平与发展》2019年第6期等。将对中美贸易争端的解释停留在国际关系层面,容易导致问题最终通过政治手段解决,而将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全球化困境的一种表现,则可引导问题通过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的手段解决。本文以中美贸易争端为例,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角度出发,阐述中美两国的全球化发展道路选择具有差异性和对抗性,解释全球化困境的根本成因在于全球化、民主与国家自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而论证跨越全球化困境的关键在于实现全球化形态由“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的平稳过渡。“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式全球治理方案与“适度全球化”具有天然匹配性,是积累全球治理共识和补充全球治理供给的绝佳国际公共平台。
一、中美贸易争端揭示的全球化困境
2012年前后“修昔底德陷阱”概念正式进入中美关系话语体系,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和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多尼隆在多个场合公开强调需要“为新兴大国和守成大国相遇的老问题寻找新答案”。真正将“修昔底德陷阱”这一概念发扬光大的是哈佛大学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中心主任格雷厄姆·艾立森(Graham T. Allison),其研究了新崛起大国对现存大国发起挑战的16项案例,其中12项以战争告终,由此总结出崛起大国与守成大国之间的冲突具有必然性。(4)Graham Allison, Destined for War:Can America and China Escape Thucydides's Trap?, Melbourne & London: Scribe, 2017, p.55.部分学者将中美贸易争端看作是现代文明中修昔底德之争的新形式,提出美国通过经济制裁、贸易摩擦的方式来应对中国在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上对其发出的挑战,认为中美贸易争端一旦扩大到贸易战规模则意味着双方落入“修昔底德陷阱”。(5)张克斯、王欣怡:《重启中美贸易关系的思考》,《国外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一)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解释中美贸易关系
基于“修昔底德陷阱”的基本理论,美国作为现存主导性大国面对中国这一新崛起大国对其现有国际地位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威胁,出于维护自身优势地位的目的必然会采取多种手段遏制新崛起大国的发展。(6)孙成昊、张磊:《〈注定一战:中美能否避免修昔底德陷阱?〉评介》,《国际研究参考》2017年第9期。中美之间力量上的紧张关系通常表现为贸易摩擦,在特殊阶段可能转化为贸易战从而导致中美贸易关系陷入“修昔底德陷阱”。结合中美双方自身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中美贸易关系出现“修昔底德陷阱”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在金融方面,美国凭借其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和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结算中的核心地位,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制裁运作体系。近年来金融制裁业已成为美国实施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7)叶文辉:《美国对外金融制裁的运作机制及启示》,《金融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4期。美国对外金融制裁不仅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包括其海外分支机构)、在美外国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行制裁措施,还通过美元在国际结算中心的核心地位及管理国际金融交易渠道之便利,禁止国际金融组织为被制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自《2012财年国防授权法》颁布后进一步将制裁范围延伸至非美国金融机构与被制裁者在美国境外的金融交易。美国金融制裁范围的不断扩大,促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寻求“去美元化”交易,比如中国自2009年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5年12月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银行成立,随后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2018年中国原油期货挂牌交易。中国不断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措虽无法取代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霸主地位,但一定程度上撼动了美元的国际性货币地位。
第二,在投资方面,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以来,其逐渐成为中国发展的支柱性方略,“一带一路”倡议贯穿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连接主要沿海港口城市并不断向中亚、东盟延伸,强调沿线各国与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产业承接与转移。“一带一路”倡议以基础设施建设的海外投资合作为主要形式,不仅有助于中国出口的过剩产能进一步实现自身经济结构调整,同时满足了沿线国家甚至全球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8)曹筱阳:《美国学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评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美国相关人士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多持负面看法,认为这一倡议将对美国的主导性地位构成威胁。美国学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负面评价反映了中美关系紧张化的进一步升级。
第三,在贸易方面,自1993年中国对美国贸易由逆差转为顺差,此后20多年中国一直保持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状态,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额为831亿美元,2021年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额进一步扩大到6760亿美元,由此可见中美双方贸易的不平衡是一种常态。根据国际经济的历史发展经验,中美之间较大数量的贸易顺差额有多重原因,其中不可忽视的是,这是欧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经阶段。中美贸易顺差伴随着美国低端加工制造业向亚洲国家转移的过程,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承担了产业链条上包括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等国家和地区在内的顺差转移,而美国将中国对美贸易的长期大额顺差归结为中国单方面追求贸易顺差以及贸易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结果。(9)戴芸:《解构中美贸易顺差问题——试析生产全球化、国际产业转移之影响》,《亚太经济》2012年第3期。此外,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不断提升,不仅在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具有竞争优势,在高新技术产业也逐步缩小与美国的差距,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统计,2001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高新技术产品总额占中国对美国进口货物总额的42.1%,而2017年这一数据下降至16%。(10)孟亮、梁莹莹:《中美贸易争端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的多阶段动态博弈分析》,《中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9期。虽然中美贸易顺差长期存在,双边贸易不平衡是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但此并非中美贸易关系紧张化的主要原因,真正原因在于,美国自身产业结构缺乏低级产品制造业且高科技产业对华相对竞争优势逐步缩减而产生的焦虑。
(二)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角度解释中美贸易争端
国际经济领域的全球治理一直具有复杂性,世界经济共同增长应当是超越国家个体狭隘利益增长的共同目标,但是现实中国际经济领域却区别于气候变化、人权保护等纯粹的全球公共领域。在全球公共领域,如果缺乏全球合作和国家联合,公共领域的目标将会遭到破坏,各国须共同承担不利后果。一国的经济命运虽然在全球化背景下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但其经济政策仍更多取决于国内需求而非全球共同目标。例如,一国决定采取开放政策,出发点是自由贸易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而非自由贸易利于世界经济发展。全球经济增长的共同目标与一国经济政策目标并非总是一致的,在全球化的发展史中这种不一致性更是经常发生。2008年以来发达国家民意中不断出现逆全球化声音,近两年更是达到高潮。据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G20国家新增20项新的贸易限制措施,为2012年5月实施该统计以来平均数量的3.5倍,受这些限制措施影响的贸易额达3359亿美元,而上一次高峰期是2018年5至10月。(11)2018年5至10月期间,G20国家推出40项贸易限制措施,影响贸易额规模高达4810亿美元。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网相关数据,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9_e/news19_e.htm,2022年9月1日。贸易限制措施的增加甚至保护主义的反弹只是出现逆全球化的部分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超全球化”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阶段不匹配而导致的各国政策向国内自治收缩。当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表现的逆全球化趋势,实际上是全球化形态从“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震荡的过程。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美贸易争端可能仍会出现反复摩擦甚至升级的趋势,但从长远来看两国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具有共同的预期即全球化。“超全球化”形态与世界经济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匹配性,美欧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能够享受“超全球化”带来的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且同时保留更多的国内政策空间表示质疑,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上的实质性差距,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放弃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及特殊待遇。在此种对抗状态下,“超全球化”形态和现有多边机制必然遭受冲击,但由此预言世界经济将走向逆全球化并不妥当。有学者对中美贸易争端如何跨越“修昔底德陷阱”提供了一种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提出通过增加美国的对抗成本促使中美谈判终止博弈或通过降低美国贸易损失说服其终止博弈,以避免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到贸易战。(12)孟亮、梁莹莹:《中美贸易争端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的多阶段动态博弈分析》,《中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9期。此模型综合分析了中美贸易争端产生的历史及政治经济原因,在理论上具有实现中美贸易争端由贸易战前夕回归贸易摩擦,或者仅停留在贸易摩擦阶段而不至升级到贸易战的可能性,但很难将这一结果称之为对中美贸易关系之“修昔底德陷阱”的“跨越”,这一结果更像是短暂推延“修昔底德陷阱”的到来,或使中美贸易关系暂时回归贸易摩擦阶段。中美贸易争端真正实现“修昔底德陷阱”的跨越,将是中美两国建立在新的全球化形态上的和解。在美国回归国内自治、奉行协调单边主义、不断破坏现有多边机制的情况下,中国应当担负起补充全球治理供给之责。
二、两种全球化发展道路选择
在全球化的初级阶段,欧洲和美国分别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阶段主导了全球化国际秩序的形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持续引导国际秩序和全球经济治理模式的演变。二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建立起的全球化规则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架构,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新自由主义理论,以市场开放作为落后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以推行“先进的”国际统一标准为主要表现,此为发达国家所选择的全球化发展道路。(13)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53页。
而在全球化初级阶段,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秩序和全球经济治理中更多地承担遵循者而非塑造者的角色。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的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逐渐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掌握发言权,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即体现了在国际经贸秩序中权力结构的变化。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为避免全面市场开放对本国产业的毁灭性打击,通常选择保持一定的国家自治空间,尊重不同社会体制、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强调国家的独立和互不干涉,这种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道路可以概括为“全球化+国家自治”的道路。
(一)不同全球化道路选择的历史必然
回溯全球化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欧美等发达国家选择的道路具有历史必然性,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遭受帝国主义时代全球化剥削的被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坚持“全球化+国家自治”的发展道路同样具有历史必然性。
帝国主义时代,各国之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度不平衡,最早实现工业化的欧洲国家拥有先进技术及生产力优势,而农业国家却由于全球化带来的自由贸易而在生产力落后的领域被剥夺竞争的资格,只能依靠出口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初级加工品获取微薄利润。全球化加剧了生产力分布的不平衡,同时加大了劳动分工和财富分配的地区不平衡。这样的全球化使得欧洲国家经济进一步腾飞,与欧洲联系紧密的北美、澳洲等地区受到工业化影响也得以快速发展,而被殖民地因缺乏对本国经济的保护壁垒而被剥削,甚至在生产力落后的领域进一步经历“去工业化”。(14)Dani Rodrik, The Globalization Paradox:Democracy and the Future of the World Econom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140-141.
在亚洲地区,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在此种全球化背景下实现了自身的经济增长,例如日本,其经济发展得益于本国接受过良好教育且勤勉的商人以及集中力量实现现代化的政府。除日本之外,二战后经济迅速崛起的韩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经济的发展奇迹也表现出类似的特点,即政府在本国产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国家在亚洲地区较早实现了产业转型,快速融入了以关贸总协定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主要框架的世界经济体系。
中国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在日韩等资本主义国家快速实现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正在依靠计划经济缓慢引领国内的战后经济复苏,如何协调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也使得当时中国领导人在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市场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在欧美等国家主导的世界经济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需要融入全球化,另一方面需要谨慎对待外部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剧烈冲击。改革开放政策应运而生,恰当地平衡了“全球化”和“国家自治”的关系,使得中国逐步实现国有企业重组、市场开放,并通过在经济特区试验优惠政策的方式大量吸引海外投资,有计划地完成本国的产业现代化和经济转型。
不同的全球化道路决定了美中两国对全球化形态的不同理解:美国经济上的强大实力意味着他们在全球化道路上走在世界的前列,美国主导的全球化规则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架构,是一种“超全球化”形态;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等领域仍处于追赶阶段,在世界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过早地要求所有国家接受“超全球化”并非最优策略。正如哈佛大学罗德里克教授所提出的“全球化不应是要求所有国家采用同一种体制或依从一个经济强权,而应当是一套由简洁、透明和共识的交易规则规范国家间交往的不同国家的集合”。(15)Rodrik, The Globalization Paradox, p.280.这样的全球化并非建立没有国界的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允许各国保持国内政治政策空间的健康、可持续的世界经济,这种全球化可称为一种“适度全球化”的状态。
(二)“超全球化”与“适度全球化”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世界经济一直朝着“超全球化”的方向演进,这种趋势不仅体现在各国关税壁垒逐步降低所形成的更为开放的自由贸易,更多地表现在贸易谈判议题逐渐深入非关税壁垒背后的国家政策领域。关税壁垒的明显下降带来了过去几十年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协调各国在技术标准、监管规则、消费者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环保标准、劳工保护、金融市场、文化及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这些公共政策领域的谈判不同于关税领域,更多地反映公共利益和社会偏好。不仅如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上诉机制、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设定了国家在贸易谈判中对外承诺的拘束力,其他国家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诸国际仲裁的方式督促违反条约承诺的国家修改相关政策和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超全球化”与国内民主之间矛盾关系凸显: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政策,以符合本国公民利益诉求和社会偏好为优先,而在贸易谈判中国家牺牲国内政策空间所换取的贸易优惠通常被进出口企业及海外投资企业直接享受。因此,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的民意中产生一种“逆全球化”的声音,认为维持全球经济一体化,促进资本、人口和货物的自由流动,以及基于纯粹市场进行资源分配从而促进经济繁荣不再是实现国内公民社会福利的最佳途径。(16)休伯特·席林格:《反思的必要——去全球化时期的贸易政策》,曹鸿宇译,2016年11月27日,https:∥geneva.blog.caixin.com/archives/154507,2022年9月1日。换言之,当“超全球化”与“民主”产生矛盾时,发达国家的公民认为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为国内民主自治在消费者保护、公共健康、劳工和环境标准等公共政策领域的减损提供合理辩护,也不能弥补贸易自由化导致的生产离岸外包所带来的国内产业结构性变化引发的失业问题。(17)Rodrik, The Globalization Paradox, pp.241-243.
这一矛盾同样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要求打破由美欧主导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积极争取自身的政策空间,从而在“超全球化”背景下保留一定的国家自治空间,缓冲了“超全球化”与国内政策之间的矛盾。1955年4月召开的亚非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1964年8月不结盟国家第二届首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并在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拟定“新秩序”纲领。国际经济新秩序融入了公平互利、发展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1966年关贸总协定(GATT)中承认非互惠原则,1979年关贸总协定全体通过《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即“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提供法律基础。这些内容同样延续到世界贸易组织时代,乌拉圭回合以专门条款规定对发展中成员给予优惠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过渡期等。过渡期、特殊待遇的安排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融入“超全球化”的过程中保留了国家自治的灵活度,更好地平衡了全球化与国内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平衡性并未被发达国家视为一种更适应当前世界经济发展阶段的全球化形态,反而受到美国的指摘。2019年7月26日,美国发布总统备忘录,指出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一身份获得特殊待遇、承担更少承诺,进而否认很多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地位。(18)《WTO发展中国家地位改革备忘录》, http:∥www.sccwto.org/post/25979?locale=zh-CN, 2021年12月12日。
相比于美欧国家在“超全球化”遭遇困境时选择的逆全球化道路,发展中国家寻求“全球化+国家自治”的道路更符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阶段的全球化形态,这一形态可以称之为“适度全球化”,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市场必须有效融入全球治理的体系;第二,民主治理和政治社群在未来仍基本停留在国内层面;第三,通向经济繁荣的道路并非“唯一”;第四,国家有权保留自身的社会安排、规则和机制;第五,国家无权将自身的机制强加于他国;第六,国际经济安排的目的应以制定交易规则管理国家机制的相互关系为主;第七,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将受到比发达国家更多的限制、更少的权利和优势。(19)Rodrik, The Globalization Paradox, pp.236-245.这些特征反映了当前世界经济发展需要的全球化是“谦抑的”,包容国家机制的多样性,允许保留国家自治空间一定的灵活度,禁止国家强迫他国接受自身的机制和规则。因此,“适度全球化”是在保持多样性的国家机制安排并为其保留政策空间的基础上追求全球化的最大化。
三、全球化发展道路的三难困境
不可否认,虽然美中两国选择和走向全球化的发展道路不同,但都认为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最终走向,均肯定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为何现阶段美国开始出现逆全球化趋势?为何不同的全球化发展道路存在对抗性?全球化困境的根源究竟在哪里?这要从全球化与民主、国家自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全球化与国家自治
第一次工业革命成就了大英帝国,同时开启了工业国家对农业国家、生产力先进国对生产力落后国的殖民时代。经历了工业革命的国家迫切希望打开农业国家的大门,占领市场、攫取资源和巨额利润,通过“互惠”的方式要求农业国家降低关税、削减贸易壁垒以实现经济自由化。贸易自由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在当时即发生冲突,但是此时的“自由主义”却并非一个褒义词,它甚至与贸易保护主义具有相似的内涵,只是生产力先进国家逼迫落后国家开放市场的伪装。以大英帝国为例,其在手工业方面进口贸易仅占非常小的份额,因此要求农业国家以“互惠”方式开放手工业市场以换取自由贸易,对于当时的英国是最优策略。仅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帝国主义是推行经济全球化最强有力的工具,然而这样的“全球化”伴随着强权对弱国的压迫、帝国对落后国家及其市场的剥削,很难称其为“自由主义”更非真正的“全球化”。(20)Rodrik, The Globalization Paradox, p.34.帝国主义时代的“全球化”以“自由主义”为伪装,以“互惠”为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自由化;在金本位体系下,当时几大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之间几乎不存在壁垒,资本流动像在一个单一市场一样自由,金融全球化甚至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们对于政府稳固本国经济的需求上升,在金本位体系下政府很难通过货币政策刺激本国经济,只能寻求提高贸易壁垒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方式,此种背景下人们对于全球市场上形成的国际合作以及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的信心崩塌。“全球化”在自由贸易、信任体系以及帝国主义所提供的第三方执行的共同配合下运作良好,而一旦其中一项遭到冲击,混乱的政治状况就会体现在国际金融市场。基于上述阐述,“全球化”的发展与国家自治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低关税壁垒、固定汇率(金本位)、自由流通的资本共同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而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增强了世界经济之间的联系、弱化了个体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当局部政治发生动荡时,在全球化背景下必将导致世界经济的整体动荡,各国无法通过有效的调控政策控制本国经济,只能采取提升贸易壁垒的方式对抗全球化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正如哈佛大学政治学家杰弗里·弗里登(Jeffry Frieden)所说,“(世界经济)古典秩序(自由主义)的支持者认为,优先考虑国际经济联系就需要弱化对社会改革、国家建设以及国民诉求的考虑”。(21)杰弗里A.弗里登:《货币政治:汇率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孙丹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94页。
(二)全球化与民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为国际秩序作出的最大贡献即提出了多边主义。多边贸易谈判有助于取消诸多领域的进口限制,全球化要求降低跨境交易的成本,现实中手工业国家与工业国家之间的贸易在有计划地、实质性地逐步实现自由化,但是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大部分世界贸易仍然停留在多边协议之外或者被多边协议的一般例外所涵盖。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政策制定者缺乏推行自由主义的动力,全球化主要伴随着平等、安全和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带来的经济增长而缓慢推进,其只是各国政策制定者为共享世界经济增长而适当进行市场开放的副产品。关贸总协定的创立,本义并非使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最小化,它为贸易各方预留了很多避免受外部协议限制以实现自身政治和经济目标的政策空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国际合作模式。哈佛大学人权与国际事务教授、曾任联合国战略规划助理秘书长约翰·鲁吉(John Ruggie)对世界秩序作出如下评价:“世界秩序本质上将是多边的,既不同于三十年代(1930)的国家主义,也不同于金本位和自由贸易时代,这种多边主义是建立在可预测的国家干涉主义基础上(又称‘嵌入式自由主义’)。”(22)“嵌入式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在于:政府在推进国际自由化进程的同时,基于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某些有效的干预措施和公共支出,来化解开放市场所导致的代价;而民众对开放政策的支持,则取决于政府能否成功实行上述举措。可见,如果政府在推行自由化的过程中,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安全”等公共产品,民众会认可经济自由主义,反之,则会组织起来抵制自由主义,由此可见,经济自由主义必须内嵌于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之中,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知”。参见孙伊然:《发展中国家对抗内嵌的自由主义?——以联合国发展议程为例》,《外交评论》2012年第5期。与后续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相比,关贸总协定在实现贸易自由化方面虽然不是最成功的,但是其在平衡全球化与国家自治的关系上却表现不俗。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全球化开始呈现“超全球化”的新形态,自由市场经济不断升温,各国对市场的信任及对新自由主义的乐观情绪超越了对政府管理能力的期待,政府的管控因与自由市场相冲突而被削减到了最小规模。不同于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面降低国际商事活动交易成本的机构,包括降低关税、削减数量限制、促使成员国及地区不同标准及规则的统一化,基于此框架贸易争端解决开始涉入国内政策领域。国家根据国内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工标准、税收规则、公共健康及安全标准等属于国家自治范围,但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家实施上述标准不得对进口造成歧视、不得以产生保护主义效果的方式实施。以公共健康及安全标准为例,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公共健康及安全方面的政策,但是要求这些政策应当符合国际标准或者符合科学性的原则。在“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肉牛生长激素使用案”(DS26)中,欧盟因本区域出现青少年荷尔蒙异常下令限制对动物使用荷尔蒙,并对进口注射激素的肉牛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该项措施虽然未对国内、国外肉牛采取区别对待,但专家组以欧盟荷尔蒙法令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和论证程序为由,认定其构成人为的贸易壁垒,欧盟以《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的“预防原则”(23)《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的预防原则,指当任一活动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产生较大不利后果且该后果无法避免时,即使无法证明科学上的因果关系,也应排除该活动。抗辩,结果仍以败诉告终。在“超全球化”背景下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由此引发许多矛盾:如何保证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规则是利于全体而非利于少数的?不同国家基于国内民主程序产生对不同规则的需求时,如何取舍?
综上所述,在全球化、民主和国家自治的三难困境中,全球化是世界经济未来的必然走向,各国逐步融入全球化是不可更改的长远目标,在此过程中国家至少有两条路可选:一是选择留在全球市场的同时推行民主治理全球化;二是重新修改或制定贸易和投资协议,扩大国内层面的民主决策空间。以“三难困境”涵摄中美两国的全球化发展之路,不难预测两国在经济领域产生紧张关系的必然性。美国所主导建立的战后经济秩序以推行西式民主管理体制全球化为主要方式,要求落后国家建立西方民主政府、提高监管水平、开放市场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流动。通过这一道路实现世界经济增长与全球治理结构民主化的同步繁荣,必须以限制甚至放弃国家自治为前提,而在全球经济尚存在劳动分工和资源分配极不均衡的情况下,放弃国家自治并非发展中国家的最佳策略。
四、跨越全球化困境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倡议
中美贸易争端是中美两国选择对抗性全球化发展道路的必然矛盾,将中美贸易争端看作全球化由“超全球化”形态向“适度全球化”形态过渡阶段不可避免的震荡摩擦,能够坚定中国继续走“全球化+国家自治”道路的信心。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不断表现逆全球化趋势及全球经济治理遭受挑战的背景下,中国更应发挥“一带一路”倡议对全球治理的供给作用。中国在官方文件中明确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与全球治理之间存在重要联系,2015年3月28日经中国国务院授权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一带一路”肩负着“积极探索全球治理新模式”的使命。2017年5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表演讲时,通过“治理赤字”来描绘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但现有全球治理能力和意愿却在下降的矛盾,以揭示“一带一路”倡议的时代意义。(24)习近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5月15日,第1版。2018年8月27日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案”。(25)谢来辉:《“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一个类型学的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1期。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关系,参见刘同舫:《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性重构》,《四川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下文将从全球化困境的解释论出发,阐述“一带一路”倡议与全球治理的关系。
(一)“适度全球化”与国际软法的关系
软法(Soft Law)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国际法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席教授弗朗西斯·施耐德(Francis Snyder)结合软法的两大特点,提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26)Francis Snyder, “Soft Law an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 Stephen D. Martin, ed., 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Essays in Honour of Emile No⊇l, 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pp.197-225.国际软法虽然不属于国际法的法定渊源,但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软法至少是产生国际法规则的新方法。(27)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5页。国内法同样存在“软法”概念,指“立法机构没有依循宪法程序或其他法律制定程序而制定的规则”,(28)Jacob E. Gersen and Eric A. Posner, “Soft Law: Lessons from Congressional Practic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61 (2008), p.573.可延伸为包括国际立法中的柔性规则以及政治组织规则、社会共同体规则等,(29)罗豪才:《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政府法制》2009年第5期。本文主要以国际软法为研究对象(下文中的软法皆指代国际软法)。在国际经济秩序由“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收缩的过程中,传统硬法的局限性愈加凸显:一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等传统硬法具有更为严格的缔结和承认程序,成员国很难通过修改条约或者重新缔结条约的程序调节国际规则与国内政策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及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使成员国在无法调和国际规则与本国国内冲突时,选择保留国内民主自治空间而退出现有多边机制。(30)毕莹:《“包容”:“一带一路”下全球治理的中国软法方案和推进路径》,《深圳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传统硬法的法律拘束力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各国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时具有稳固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作用,但在各国经济政策取向不一致时容易激化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相反,软法具有缔结程序简便、形式灵活、参与主体多样等特点,在国际经济秩序稳定时期因缺乏法律拘束力而显得软弱无力,但在解决“非体系性探索”的不确定性问题方面却更具优势,能够成为过渡时期国际经贸规则生成的可行途径。(31)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5期。
软法符合全球化形态由“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过渡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第一,全球化由“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平稳过渡的重点是实现全球化与国家自治的恰当平衡。软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国家间的共识为合作基础,具有传统硬法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和包容度。(32)John J. Kirton and Michael J. Trebilcock, eds., Hard Choices, Soft Law:Voluntary Standards in Global Trade, Environment and Social Governance, Aldergate: Ashgate Publication Ltd., 2004, pp.10-12.在发达国家呈现逆全球化趋势的情况下,现有多边机制遭到破坏、全球治理供给不断下降,需要探寻新的全球治理供给。由于国际社会同时存在逆全球化和促全球化两种对抗状态,传统硬法缺乏包容不同全球化发展道路的自由度,而软法却能够通过在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国家间寻求合作而实现从区域共识向多边共识的演进。国际软法通过“无法律拘束力但具有实际效果”的软性规则,逐步促进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的产生,通过积累全球共识最终上升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或者国际条约。(33)毕莹:《“包容”:“一带一路”下全球治理的中国软法方案和推进路径》,《深圳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第二,“适度全球化”注重对全球共识的巩固,追求保留一定国家自治灵活度的最大化贸易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超全球化”形态下,世界贸易组织以降低各成员国之间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为主要目标,敦促各成员国国内监管规则和安全技术标准等按照入世承诺向国际统一标准靠拢。最初国际统一标准的形成以美欧等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缺乏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这样的统一标准非基于全球共识生成,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免产生分歧。在软法语境下,各国均享有参与规则生成的平等地位,非基于共识形成的规则难以约束他国,这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根本区别,更符合全球治理供给的制度需求。
概言之,“超全球化”形态下,发达国家多以自由贸易协定、区域性协议等具有一定封闭性、排斥性的模式推行国际经贸规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规则生成逻辑,具有高成本、低效率的特征。在全球化形态由“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过渡阶段,需要更加开放、包容、多元的规则生成平台降低规则缺失带来的无序和混乱。软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规则生成路径,通过积累共识、建立法律确信,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适度全球化”阶段国际立法的成本,进而提升全球化新形态下国际经贸规则的生成效率。因此,全球化形态从“超全球化”向“适度全球化”转变,需要建立以软法逻辑为基础的全球治理规则生成平台。
(二)“一带一路”倡议与全球治理规则的生成平台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于全球治理的一种新探索,《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已明确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由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促成一种新型的世界治理模式,其必要性建立在各个领域内不断形成的相互依赖性,包括气候、移民、全球恐怖主义和金融危机等等。(34)米海伊·戴尔玛斯-玛蒂:《一起迈向世界的共同法:统一与多元》,刘文玲、刘小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中译本序,第18-19页。“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并非由中国主导在现有多边机制之外建设新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而是以建立合作框架、试验区域性治理模式的方式,促进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元性主体的参与合作,基于共识而共同构建规则、协调行动。(35)韩永红:《“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软法保障机制论纲》,《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构想,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意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其并非要挑战、取代现有的国际法的多边或区域体制,而要在现有的国际法律和国际秩序框架中添加中国元素、提供中国智慧。(36)漆彤:《“一带一路”国际经贸法律问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5页。换言之,“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在于补充现有多边体制下全球治理之供给不足。在软法语境下,“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为全球治理供给提供规则生成平台。
第一,“一带一路”倡议非以传统硬法为基础,而是以平等互利为合作原则,促成多边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中国并未与沿线国家达成一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制度框架,而是通过具体议题具体协商,基于共同同意或认可的原则、规范及决策程序达成合作,包括谅解备忘录、宣言、倡议、纲要、标准、建议、行为守则和行动计划等无法律拘束力但具有实际效果的文件规范。这种合作方式虽然成本高,但是多次协商可以避免一次谈判中因各国经济实力之间的差距而导致的规则强加现象。多次协商的不稳定性也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出于维护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进行良性互动,由此促进合作方伙伴关系的巩固。软法是“一带一路”倡议能够实现合作主体之间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而平等互利的合作进一步促进全球共识的积累。
第二,“一带一路”倡议非以主导性大国制定规则、其他国家接受规则为特点,而是以“包容”为特色。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行的过程中,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区域、多边性合作文件。截至2021年6月23日,中国已与140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6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37)《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 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77298.htm, 2021年12月12日。基于可获取的有限样本,“包容”出现频率高达41%。(38)毕莹:《“包容”:“一带一路”下全球治理的中国软法方案和推进路径》,《深圳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中国在合作文件中不断强调“包容”的重要性,主要基于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处发展阶段、法律制度、民族宗教以及文化习俗的多样性考虑。“一带一路”倡议倡导的是建设包容多样性国家的区域性国际合作新模式,寻求各国保留本国政策空间基础上的最大共识,这一理念源自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一直采取对制度性质的“不争论”态度,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这种态度和方式使得中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功。(39)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5期。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对外分享的是中国平衡全球化与国内自治的历史经验,推广的是中国实现经济增长的理念,而非固定的规则、更不具有将规则强加于他国的效果。
第三,“一带一路”倡议非以单向输出为主要方式,而是基于“普惠”原则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及金融系统完善。中国经济腾飞的历史经验表明了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促进国家经济以及全球经济的重要性,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主旨演讲中强调,“共建‘一带一路’,关键是互联互通”,“基础设施是互联互通的基石”。基础设施建设非比贸易或其他直接投资,其具有服务于公共福利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是“普惠”目标实现的重要形式。另外,“普惠”原则与“互惠”原则有所区别,基于全球化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互惠”原则在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具有一定的“剥削”色彩,互惠能够实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的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和金融自由,而普惠更加关注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以完善人的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内容,使得各国及其国民均从经济合作中受惠。
第四,“一带一路”倡议非以实现狭隘的个体国家利益为目标,而是基于“共享”原则以合作方经济共同发展为目标,其关键在于共享经济增长与发展,这在当下民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中美贸易关系的紧张化反映了美国作为守成大国对崛起国家的阻挠和遏制,在现有多边机制下守成大国对固有经济、政治地位的巩固之需求高于其对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即使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在美国的主导下建立的,当现有规则无法满足其对自身固有利益的维护时,美国宁愿选择具有破坏性的方式回归国内自治,当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停摆”,全球企业面临保护主义抬头风险就是一个例证。而中国作为新崛起大国,虽然过去20多年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仍与美国存在一定差距,对于经济发展的渴望远远高于对守成大国发起挑战的意愿。无论是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亚洲国家还是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的欧洲国家,愿意与中国达成合作的驱动力都源于对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诉求。
(三)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跨越全球化困境
从长远来看,中美贸易争端真正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的道路是坚定不移地走全球化道路,通过在软法语境下积累全球共识进而生成多边规则的方式,弥补现有多边机制全球治理供给的不足。在当前多边机制不断受到冲击、全球治理供给不断下降的时期,中国如何引领世界经济由“超全球化”形态向“适度全球化”形态平稳过渡是关键。
中国担当起全球化维护者的角色不仅符合本国经济利益,同时顺应世界经济的进化方向。外国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很多污名化言论,主要源于对中国未来可能取而代之的焦虑,担心中国取得亚洲主导性地位后通过人民币国际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合作方施加类似美国的控制。这是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曲解,也是对中国角色的误读。中国坚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开展互惠互利合作,为补充现有多边机制全球治理供给缺失提供方案。
受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媒体等因素影响,世界对中国的认识经常存在偏差,而事实胜于雄辩,中国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丝路基金以及亚投行等机制和平台,尽早取得治理成效,改变世界的中国认知,逐渐提升中国治理的可信度和影响力。(40)孙吉胜:《当前全球治理与中国全球治理话语权提升》,《外交评论》2020年第3期。软法语境下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为架构,促进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方积累共识、平等参与全球治理规则的生成。“一带一路”倡议并非直接提供全球治理的规则,而是为全球治理供给提供规则生成的路径和平台。“适度全球化”是建立在保留各国国家自治多样性和灵活度的基础上,对最大化全球共识的巩固,而软法语境下的“一带一路”倡议是现阶段全球共识积累和全球治理规则生成的绝佳国际公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