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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逻辑展开
——基于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的实践考量

2022-12-06

关键词:公平正义司法法治

吴 建 雄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署中,将“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单列一节,提出规范性条款要求。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实践,既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一次“大考”,也是健全这一制度的时代内涵。笔者拟采取法教义学的方法①,将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条款作为坚定信奉,以价值追求、根本立场、基本要求、机制保障以及评价标准为逻辑向度进行系统解析和规范分析,以揭示无论是社会常态还是应急状态,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一、价值追求: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制度意涵

(一)“公平正义”之逻辑起点

习近平指出: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②。这一重要论述递进阐明了中国人民理想追求:国家富强-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美好,深刻揭示了国家、社会、人民三者的关系,即国家富强既是理想追求的首要目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生活美好的基本前提,社会公平正义既是理想追求的核心目标又是国家富强和人民生活美好的关键所在,人民生活美好既是理想追求的终极目标又是国家富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依归。也可以说,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是国家富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正是这一价值追求,决定了我们对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合理确信和坚定信奉,也奠定了对这一制度进行教义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强调生存的优先性,即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首先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③,而生存权不仅意味着坚守生命权的底线,还指向相当的生活水准权。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大灾大难中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也应尽力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所需,因而,“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便成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而我国以举国体制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应急管理就是这一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勠力同心开展疫情防控,并向疫情重灾区湖北派出指导组,中央领导亲赴武汉战斗一线督战;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成立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中央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疫情应对。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全民同心同向,与时间赛跑,与疫病斗争,在中华大地展开了一场感天动地的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④,同时,着眼于“十三五”规划的全面完成,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这无疑是一幅“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价值追求最切身、最直观的图景。

(二)“公平正义”之基本内涵

在人类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公平正义自古就是人们孜孜追求的理想。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和道义分明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等丰富的内容。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仅涵盖了公平和正义的朴素意蕴,同时又在法律意义上阐释了公平和正义的具体内容,从而既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与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观保持一致,又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体现。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要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吸引并惠及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就必须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于法治之中,使人民看得见、感受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⑤,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⑥,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⑦。这就把党的一贯主张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机联系在一起,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价值选择。我们党在领导革命以及建设和改革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于这种社会制度较之其他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针对此次突如其来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党和国家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以及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等,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公平正义”之价值选择

公平正义理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准则和首选价值。有学者认为,现代法治的价值理论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利益”说、“秩序”说、“效率”说和“自由”说等,其中,“利益”维护人们的正当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但是一个社会如果以“利益”或“功利”为最终的价值依归,这个社会将成为德性尽失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无秩序便无社会安全可言,但是当秩序成为社会最高价值的时候,则有可能将社会导向活力窒息的境地;“效率”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是“效率优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漠视公平、践踏正义的借口;“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退化为原始丛林⑧。可见,作为社会价值之一而存在的利益、秩序、效率和自由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但它们均不能成为社会终极价值准则,而且它们均要以公平正义为基准来接受判断与考验,它们中的任何一项既不能挑战或超越公平正义在社会价值追求中的地位,也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⑨,面对多样性的利益需求和矛盾冲突,执政者的首要任务是进行价值判断及选择,以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在特定情况下,当“秩序”“利益”“效率”等价值与“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能否坚持“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妥善协调其他价值,既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责任主体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和水平的实际考验。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武汉医生李文亮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引发全国人民的哀思。李文亮披露疫情真相的善举不仅没有得到肯定和重视,而且被作为违法行为训诫处置。人们为李文亮鸣不平,是朴素正义观的巨大迸发,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自发维护。主流媒体认为,李文亮言论所反映新冠肺炎感染的情况基本属实,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更谈不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是什么驱使执法者作出如此错误的判断继而作出错误的决定呢?在笔者看来,其深层原因在于执法价值选择的错位,即以唯恐出现疫情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价值,来否定和消弭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疫情预警的正义价值,正是这一错误的价值选择,导致了一个非正义训诫警示的产生。而就在李文亮去世的当天,国家监察委员会启动对涉及李文亮的有关问题的全面调查,释放出中央重视的强烈信号,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⑩。调查还原了事实真相,追究了相关责任者。通过总结深刻教训,使错位的执法价值得到匡正,从而彰显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体制优势。

二、根本立场: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制度本质

(一)“根本立场”之人民意蕴

《决定》以“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表明“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根本立场,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基本要求,充分表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及其实践逻辑。习近平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这就告诉我们,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治为了人民”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法治为了人民”意味着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既要保障和支持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以及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又要为人民群众追求健康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状态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疫情大面积暴发不到半个月时间,就及时出台《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战疫”中擦亮监督探头,及时发现和查处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如湖北省卫健委党组书记和主任双双被免职,武汉市副市长等3人被中央指导组约谈。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党内警告处分。这些法治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特定时期的法治诉求,是“法治为了人民”的具体体现。

“法治依靠人民”则强调党的依法治国各项举措必须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通过持续有效的教育引导,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并且动员人民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形成的“群防群治、人人有责”局面就是法治依靠人民的生动体现:面对疫情肆虐,不仅有及时出台的官方规定,而且有社区街道乡村的自治公约、乡规民约,这些带有安全管控和自我约束性质的规范,对如实报告有关事项、严格执行防控措施、避免聚集、减少外出、做好个人家庭卫生、减少人员市域流动以及共同维护秩序稳定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约定。确保疫情期间每个居民服从安排、同舟共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种“严防死守”的氛围中,也出现了封村封路不让进出、禁止外地务工人员返城、禁止外地租户回小区、禁止医务人员下班进小区回家以及直接闯进他人住所禁止打麻将等过激行为,这些现象虽然得到及时纠正,但其警示意义不可忽视。这就是,无论状态多紧急,无论事态多严重,法治的底线都必须守住,合法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此为依法防控的核心要义。

(二)“根本立场”与人权保障

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最鲜明的特点是“加强对人权的法治保障”,这也是公平正义第一位的、最基本的含义。谈法治必讲人权,讲人权必谈法治,依靠法治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与法治建设事业发展所取得的基本价值共识。种种迹象表明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已高度融合,党的十九大适时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人权保障涉及诸多方面,如国家主权、民主政治、经济基础和人权教育等,而法治则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言: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正是因为法治在人权保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人权保障又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才使得法治成为了现代国家所推崇的治国方略。

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人权法治建设的多样性。就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关键之时,习近平作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举国抗疫的新实践,保障了“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最基本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保障了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护了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治疗权、预防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人权,这些伟大成效再一次为全球人权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三)“根本立场”与权利义务

坚守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就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确定了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现实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既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又引导公民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内在要求。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应急状态下如何科学把握这一要求,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比如,在此次疫情突发防控背景下,实现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与不散布虚假信息等法定义务的统一,就需要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就是在非常态时期,既要控制不实信息带来的危险,更要控制信息真空带来的危险。对于信息流通在作判断时要有一定的容错率,要考虑错误信息的社会危险程度,必须是错误信息可能或已经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现实、紧迫和重大程度的时候,才能对不实信息予以打击。因为在突发紧急情形下,社会本能性地需求大量信息,但信息供应无法匹配,没有谁能确保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供给,官方也无法确保及时并且准确的信息供应。对传播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把握,必须要非常谨慎,充分考虑社会心理因素,严格遵循法治思维,坚持情、理、法综合考量,不能用单一的维稳思维来应对。只有具体而有效地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引导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三、基本途径: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执法体系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是《决定》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基本途径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应当通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决定》还强调“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明确了执法的重点环节和重点要求。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作为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以严格为前提、规范为准则、公正为核心以及文明为表征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模式。严格,就是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秉公执法、严肃执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规范,就是合乎法律的明文规定,严格遵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开展执法活动。公正,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文明,就是在执法活动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执法活动符合比例性原则,注意方式方法,强化释法说理,在执法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二)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授权内,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客观、合理原则,由裁判者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主作出裁判,这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要的制度设置,但如果在执法中出现自由裁量超标准、超范围、畸轻畸重以及显失公平等现象,就背离了这项制度的初衷。在个別地方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执法管理中,执法管理“扩大化”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由裁量的事实标准存在缺陷、责任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义务科处超过法定范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地方政府在应急执法上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上级政府的指令误读、机械僵化执法、情绪失控和手段偏激等问题无法避免,而攻击性、冲突性、极端性的应急行为又会使执法中产生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更加尖锐。对应急情势下的执法和矛盾,我们的检视应当一分为二、实事求是并且科学甄别。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要支持执法机关严厉惩处;对无意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要求执法者多说服规劝教育;对应急执法也要加强指导、规范和约束,防止自由裁量过度而使得矛盾扩大,不利于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也就是要求执法者“正理平治”,在“奉公守法,执法如山”中有机运用“因时而变,随事而制”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而在非应急的正常状态下,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从完善相关基本标准制度入手,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认真研究,科学有效配置权力,划定权力边界和负面清单。

笔者认为,执法自由裁量是否规范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考量:一看执法裁量是否公正。公正,就是在裁量时出于公道理性,不偏不倚,居中平直。裁量行为要合乎一般人的善良价值意愿,逻辑推演要符合正常思维方式和客观实际。二看执法裁量目的是否正当。执法目的的正当性是指与执法动机相关的以及排除了出于私利、私情和私因等顾虑后的纯粹公共管理取向。三看是裁量结果是否合乎立法旨意。法律文件背后的立法旨意就是该法律的价值基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准确领会、牢牢把握、严格遵循。四看执法裁量是否符合“标准”,经得起社会监督。适当统一的裁量标准既能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重点整治力度

加强重点整治力度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为了人民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笔者认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就是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生存生活的保障和监管,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扶贫攻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这些领域的秩序安全隐患和易发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施策、严密防控、依法惩治。比如,加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力度,就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信息监管和法治监管等多位一体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食品安全领域“黑名单”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大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力度,需要完善污染减排监测、生态环境源头保护、环境治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罚款、吊销排污许可、公开忏悔和承诺、舆论曝光、有奖举报和部门联合监管等有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执法力度,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监管,加强重点企业和场所巡查,严肃惩处有关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的预警机制;加大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力度,需要认真总结新型冠状病毒重大疫情防控的经验,建立健全传染病检测体系,及时预测和预报传染病的发病情况,注重联防联控与群防群治,严厉打击借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甚至是趁火打劫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顶格处理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器械材料等违法犯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等,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依法防控方能有力有效。

疫情防控应急实践表明,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还要因势而为,在特定情况下突出重点保护和重点打击的执法策略。根据疫情防控全局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加强了对“故意隐瞒传播病毒行为”的依法惩治。其正当性在于,医疗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主体和中坚力量,重点保障他们的安全和权益维护,是确保其集中精力投入救治新冠病患生死之战的需要。而“故意隐瞒传播病毒行为”具有“一个人可能毁掉所有人努力”的极大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是阻隔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夺取疫情防控胜利的必然要求。为此,2020年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及时查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等7类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准确把握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安排。一是采取“入罪从宽”的解释立场,准确理解“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内涵,将“防疫应急”和针对“医务人员”作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定罪要素。二是采取“量刑从重”的解释立场,对特殊的“防疫应急期间”和“从事公共防疫应急任务的医务人员”解释为从重处罚条件。三是采取“择重罪而处”的解释立场,在此罪彼罪存在轻重之分时,采用“重罪优于轻罪”的选择,而不选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者“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从而体现出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这种在特定时期突出保护和打击的重点执法策略是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的创造性运用,是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探索。

四、坚固防线:完善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司法体制

司法是国家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终局性机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决定》在“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中,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不仅表明了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而且阐明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方向和目标。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障。首先,公正是权威的实现途径。以公正为根基的权威,民心所向,坚不可摧,且为人民自觉维护。相反,缺乏公正基础的权威,毫无生命力可言,只是脆弱的表面化的权威。其二,高效是公正的具体体现。如果诉讼拖延则公正无法得到保障,而且诉讼效率低下,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深受讼累之害,司法的“公正”失去意义。其三,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如果没有权威,公正则无法实现其价值,并将沦为虚幻的公正。换而言之,司法权威是维护公正高效的基本条件,公正高效是司法权威的内核所在。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新时代完善审判和检察制度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全面发力,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权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为标志的司法保障体制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整体上补齐短板,在制度安排上协调完善,在衔接配合上不断强化,诸多方面均取得重要进展。强调各项改革任务不可偏废,统筹安排,理清整体进展与特定举措的关系,注重改革举措间的相互关联及配套对接,有效避免改革举措各自为战,统筹协调各项改革举措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各项改革的协调联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的一次考验。

遵照“两高”“两部”的统一部署,“公、检、法、司”迅速形成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通报案情,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疑虑。充分发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优势,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侦查调查与检察院、法院协调沟通,重视补充证据、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切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组织援助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践表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了司法机关履职尽责、依法战“疫”的法治执行力,通过对阻碍疫情防控行为及时准确有力的法律制裁,实现司法的正义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和重点,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始终盯紧“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自觉遵循“司法亲历性”的规律,突出法官、检察官司法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和完善“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推进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积极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追诉和惩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破坏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截至2020年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审查起诉323件409人,审查提起公诉238件290人。这些案件查办的突出特点是,主办检察官和办案团队坚持从严从重的政策导向,针对具体个案具体施策。在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把握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标准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在疫情防控时期所产生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对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科以刑罚。在司法流程的各环节严格依法、及时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主动做好法律解释、裁判说理和情绪安抚等工作,同时注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在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聚焦疫情防控的特殊环境下,提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正能量,充分发挥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法治效能。

实践表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坚持以正规化为基础、专业化为关键、职业化为保障。通过对法官、检察官培养教育以及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遵循司法规律,厘清权责清单,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建立检察人员遴选制度,再造办案流程、追究错案责任的司法机制来实现专业化;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使之与司法特点相适应,为法官、检察官开辟新的职业发展通道,保证一线办案人员择优选任高级法官、检察官,并建立收入合理的增长机制实现职业化。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完善律师制度

完善律师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强律师制度建设。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了详细规定。随着该意见及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律师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基本人权、合法权益以及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各地律师行业迅速组建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服务团队,主动梳理一线工作中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深入研究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等现行机制中存在的盲区盲点,协助排查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上的疏漏,为完善医疗卫生和应急储备体系提出法律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在第一时间启动了128人的律师北京队应急工作机制,组建了由医药卫生、刑事、民事、交通和旅游等专业委员会的10名专家律师组成的专家顾问组,统一研究司法行政一线反映的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问题答复口径,撰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及时为司法行政基层干部解答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有效发挥了律师在法治抗疫中的制度优势。

从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要求出发,律师制度要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规范,完善执业行为的规章,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的相关规定,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人员的交往接触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查询制度;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让律师接受职业道德培训,量化考核标准,实现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习近平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这就告诫我们,在司法职权行使由集体决策型转向个体决策型的背景下,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综合配套改革要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明确追责程序,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使办案权与法院、检察院有关领导行使办案管理权、监督权的全程留痕、有效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引导检察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当内外发力。在内部监督上,应加强司法机关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完善批评和自我批评机制。坚持监督与改革相结合,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建立健全以错案评鉴为核心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在外部监督上,一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司法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的,应当给予说明或答复,对正确的批评意见应当积极整改。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把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置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之下,严格纪律作风要求,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三是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如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和互联网信息收集反馈机制,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发表意见建议以及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提供信息来源。对新闻媒体有关的批评性报道,实事求是地调查和处理,并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

五、评价标准: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评价标准和重要标志。习近平强调,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正因如此,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是“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前提。

公正司法不仅要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而且要体现社会正义和司法效率。如疫情防控期吉林市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于某某的丈夫将车停在小区入口处,因其阻碍其他车辆进入小区,物业与保安找不到车主,故选择报警。于某某得知此事后找保安理论,正值出警民警在向保安了解情况,于某某情绪激动,不顾民警劝阻,并辱骂推搡民警。民警再三表明身份,劝阻无效后对其进行控制,期间于某某弄伤民警右手食指。随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检察院介入,查证实事,审查起诉。吉林市丰满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从起诉到宣判,仅用了一天时间,经过主办检察官和主办法官的教育,于某某真诚悔过,认罪认罚。此案不仅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不可侵害,而且使社区群众感受到司法在维护疫情防控法治秩序的高效率,增强了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可期待性。

充分发挥司法案件的警示教化功能,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应然体验。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最高检发布十个典型案例,适时彰显了司法案件的警示教化功能。笔者注意到,这十个首批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刚刚办理的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其中,暴力伤医类犯罪一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三件,哄抬物价类犯罪一件,制假售假犯罪一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一件,诈骗犯罪类两件,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类一件。公布首批典型案例数日后,最高检又发布第二批六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二件、诈骗犯罪一件、造谣传谣犯罪一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件、其他涉疫情犯罪一件。通过这些案件的披露并以案释理,帮助公民既了解司法机关办案规矩,又明确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进一步辨明是非、表明态度,说明法律惩戒什么、禁止什么、鼓励什么、支持什么,充分认识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大疫大灾下更显制度优势。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战“疫”中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强大动能。对发生在疫情防控期的民事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多元化方式处理和解决,通过繁简分流,对该适用认罪认罚从轻的案件,发挥检察官主导作用;对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行实质化庭审。运用类案指导并公开的方式,不仅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样本,而且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预期,以增强公民对案件处理公正的获得感。对重大恶性案件,则从增强公众内心确信出发,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公开审理。如在疫情暴发之初,医生杨某在北京市民航总医院被伤害致死,案发后,办案警察、主办检察官、辩护律师、主审法官各司其职,查证和确认犯罪事实,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被告人孙文斌历经刑事拘留、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到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仅用一个月时间。此案力度大、效率高、伸张社会正义并且彰显司法权威,回应了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司法期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信得过、可感受、能评价的公平正义。

注释:

①法教义学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②参见习近平:《2014年新年贺词》(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2/31/c_118787397.htm?pro-longation=1)。

③参见林进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特质》(《光明日报》,2019年10月25日第11版)。

④参见谢云冲:《强大制度优势必定战胜疫情冲击》(http://www.rmlt.com.cn/2020/0218/569351.shtml)。

⑤参见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第69期进修一班第二课题组:《坚持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求知》,2008年第9期)。

⑥参见《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中国梦重要论述》(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⑦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⑧参见徐显明:《公平正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学家》,2006年第5期)。

⑨参见徐显明:《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制日报》,2008年6月15日第9版)。

⑩参见《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002/t20200207_21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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