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离婚时租金怎么分
2022-12-05王秀全王丹丹
王秀全 王丹丹
专款专用不失为一种好的理财方式,过日子时用钱方便,离婚时也能不为财产分割分神。
2019年3月,在一场业务交流会上,张扬和王倩一见倾心。王倩喜欢张扬阳光帅气、不抽烟不酗酒,张扬喜欢王倩活泼可爱、性格开朗。两人还有很多共同话题,特别聊得来,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2020年2月14日,张扬和王倩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本打算住张扬婚前所买的房子,可房子在昌平区,而两人都在海淀区工作,每天通勤时间太长。无奈之下,夫妻俩只好成为“双租族”:把昌平区房产租出去,再在单位附近租房住。因为王倩比张扬细心,租房的一切事宜由她一手操办。
住房问题解决后,婚姻问题却不期而至。王倩受不了张扬总打游戏,尤其一到周末,他能窝在家打一天。张扬受不了王倩长不大,动不动就往娘家跑。更要命的是,王倩觉得自己结了个假婚。人家结婚都是两口子一起忙这忙那,而她却是一个人承担,忙完工作忙家务,连出去旅游都成了奢侈。
吵过也闹过,但一切都是徒劳,张扬觉得自己没问题,婆婆更是护着他,夫妻问题没解决,婆媳矛盾倒是噌噌升级。王倩心灰意冷,准备和张扬离婚。父母支持女儿的决定,为保障她的权益,还特意向律师咨询了财产分割的问题。
2022年9月,王倩向张扬提出离婚,同时提出分割昌平区房产租金的要求。对此,张扬明确表示,婚可以离,但租金不能分。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王倩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明确提出要求分割昌平区房屋在婚后收取的租金16.1万元。
庭审中,张扬表示:“昌平区房屋是我爸妈婚前为我全款购买的,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婚后不用还一分贷款。房屋的租金就好比我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应该归我个人,与王倩无关。退一万步讲,即使分割,也要考虑房子是我婚前买的,租金至少要分给我80%。”王倩则表示:“房子虽然是张扬在结婚前买的,但婚后的出租事宜都是我一个人完成的,租金理应被当作共同财产。而且请法院考虑我是女方,70%归我,30%归张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租金一共收了16.1万元,但有些钱已经在两个人的日常生活中花掉了,目前张扬手头只有10万元左右。考虑到租金来源于张扬的婚前房产,同时兼顾租金的取得王倩付出较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扬一次性支付昌平区房屋租金收益的5万元给王倩。
律师分析:
(一)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获租金如何认定?
关于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进行出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确立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该租金收入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联系中介、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均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出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那么,就应该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屋产权人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被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和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所以,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二)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离婚时租金收益如何分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租金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之所以引起一些争议,根源在于对“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而且,我国法律对“孳息”的概念未作规定。
一般来讲,“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远远超出孳息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的“孳息”一词应作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租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租金的获取是否需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协力。昌平区房产购买于张扬和王倩结婚之前,属于张扬的个人财产,但该房产是在婚后出租,由王倩作为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无论是租金收取还是房屋维修都牵扯着她的精力。面对这种情况,大多数法院会将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一般通過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而租金进入银行账户后表现形式为银行存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租金已经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分割的往往是租金余额。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扬收取租金16.1万元,但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消费了一部分,有转账记录、购物小票等佐证。截至双方离婚时,租金余额只有10万元左右,因此,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也仅将剩余10万元的一半分给了王倩。
(三)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讲,如果婚前一方房产面积较大或租金价值较高,如何避免婚后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
从财富传承角度讲,财富所有者可以做好以下风险防范:
第一,将房屋委托给父母或专业机构进行出租管理。
前面我们多次提到,租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核心是考虑是否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力。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出租房屋,那么,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收取、房屋的维修无一不牵扯着出租方的精力,租金被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出租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自己的父母或专业机构进行出租管理,房屋的修缮、租金收取等都由父母或专业机构负责,租金被分割的可能性较小。如果拥有房屋的一方在婚前即与租户签订长期租赁协议,约定以低租金为代价(或直接约定)而不负管理、修缮、维修等义务,并对婚后取得的租金进行专户管理,那么,离婚时如另一方主张权利,被法院分割的可能性也不大。
第二,租金转入单独的银行账户,不要与其他银行存款混同。
建议出租方单独设置一张银行卡用于收取租金,避免租金进入其他银行账户。同时要注意,专设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不要与其他账户的钱有进出关联,很容易导致无法区分出哪些是租金,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总之,保持账户的足够清晰,可有效避免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第三,转账时别忘了备注“租金”。
如果房产在婚前即委托父母或专业的机构来出租,那么,受托方在收到租金后进行转账时,应在附言或用途一栏注明“租金”。如果由承租方直接将房租转给房屋所有权人,转账时也应备注“租金”。这样,通过委托代理合同、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就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租方收到的款项为租金性质,并非其他存款性质,如此,就可以将租金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