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机遇、挑战与未来方向
2022-12-05高疆
高 疆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技术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全球生产布局产生了颠覆性影响。根据2022年服贸会上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2》,2021年,全球跨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已超过3.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4.3%,占服务贸易的比重高达63.6%。其中,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达3596.9亿美元,同比增长22.3%,占服务进出口比重达43.2%。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迅速,规模和增速均居世界前列。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持续深化在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建立“数字丝绸之路”合作机制和“丝路电商”双边合作机制,同时完成建设多条国际海底光缆和跨境陆缆。数字贸易成为化解“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产能不足、积累新型国际竞争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数字“一带一路”和“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建设展开较多研究。张伯超和沈开艳(2018)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测算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结果发现“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在要素禀赋、基础设施、ICT水平、营商与创新环境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随后,齐俊妍和任奕达(2020)、李晓钟和毛芳婷(2021)的研究再次印证了这一结论。赵祺(2021)着眼于后疫情时代,提出中国应强化共建共享,创设网络数据安全制度,打造数字经济共同体,助推数字“一带一路”建设。此外,从区域维度看,姜志达和王睿(2020)立足中国和东盟数字“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应加快各方政策深度对接,创新数字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区域数字治理,提升双方数字“一带一路”合作水平。孙玉琴和卫慧妮(2022)立足中东欧地区,提出中东欧内部的数字鸿沟、中国数字平台成本的增加、双边数字贸易治理难题等因素制约了双边贸易的发展空间。黄玉沛(2019)立足非洲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潜力,提出加强需求对接、项目对接、人才对接和治理对接是激发非洲数字经济潜力的主要突破口。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存在的边际贡献有两点:第一,聚焦于数字贸易领域,主要剖析数字技术的进步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机遇,以及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所面临的多重挑战;第二,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了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本立场和主要方向,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异质性、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数字化转型、网络安全产业链整合,以及推动中国制度输出等维度提出了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存在的机遇
随着互联网和新型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模式和全球生产布局逐步向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向演进,这为“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在数字贸易领域展开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技术赋能:数字技术创造国际贸易的新增长点
第一,数字技术提高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数字技术密集型产品在货物贸易中的比重。数字技术的创新带动全球信息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增长,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成为全球贸易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根据统计,2016年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已高达1996年的三倍,占全球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5%(WTO,2017)。此外,从贸易成本的角度看,数字技术对贸易成本的削减作用取决于贸易成本的结构和数字化成本的比例,其对运输成本、规制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数字技术的应用将大幅提高时间敏感型商品(time-sensitive goods)、认证密集型商品(certification-intensive goods)、合同密集型商品(contract-intensive goods)在传统货物贸易中的比重。
第二,数字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可数字化”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同时催生出新型服务贸易类型。根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8年间,服务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从18%提高到约23%,以增加值计算的服务贸易占增加值贸易的比重更是高达50%左右(WTO,2018)。服务贸易的大幅增长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高度相关。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形成了性能稳定、速度快捷的数字基础设施,信息和计算机服务、电信服务及其他商业服务等“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获得巨大发展,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业(Choi,2010;Freund et al.,2004);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通信成本和交易成本,减少了空间距离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教育、医疗等传统线下服务演进为新型线上服务,创造了服务贸易交付的新模式,扩大了跨境交易的服务类型(Baldwin,2016)。此外,随着计算能力、通信网络带宽和信息处理能力的指数式增长,人工智能、物联网、3D打印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相继出现并逐步成熟,催生了大数据分析、网络安全解决方案、远程量子计算服务等创新型服务贸易类型的出现。
(二)优势互补:中国数字贸易产业优势符合“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需求
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数字密集型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随着用户数量、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数据使用频率的提高,其服务质量将呈指数增长(Goldfarb et al.,2018)。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投融资服务、物流服务、数字支付服务等领域的产业优势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契合度较高。
从供给侧来看,中国国内的大市场效应为数字技术的研发提供了广阔的试验空间,为本国数字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具体来看,中国在物流服务、数字支付服务等依托数字技术实现传统货物贸易升级的行业,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和5G标准制定等具有先发优势的领域上具有较强的攻势利益。其中,在物流服务领域,中国已初步形成辐射全球的海外仓网络。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中国海外仓数量已超过2000个,北美、欧洲、亚洲等地区的海外仓数量占中国海外仓数量的90%,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中国品牌的运输销售渠道,有效缓解了国际物流不畅。在数字支付方面,中国的数字支付服务具有硬件中立特性,为数字支付软件提高海外市场渗透率创造了便利条件。在投融资方面,中国为“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发展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融资规模超过所有多边机构和大型经济体提供的规模总数。同时,数字支付服务为“一带一路”沿线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型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准入门槛(Kapron et al.,2017)。在新技术的标准制定方面,中国已积极加入“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以下简称“3GPP”)和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以下简称“ITU”)等5G标准制定机构和国际合作项目,支持中国工业界参与标准制定,从而推动了中国5G首选标准的国际化,使中国国内相关产品在推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获得先发优势(ITIF,2018)。
从需求侧来看,“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需求侧特点与中国数字企业的产品能力和服务经验相互契合。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平均互联网渗透率仅为59.86%,同时其网络环境较差,对于服务版本升级体验要求较高(UNCTAD,2021)。因此,“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亟须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提高互联网渗透率,改善服务质量。第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电子支付和普惠金融需求旺盛。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国内消费者拥有个人银行账户的比例仅为56.73%,大量消费者缺乏信用积累,无法获得银行的信用金融服务(UNCTAD,2021)。第三,“一带一路”沿线中小企业供应链合作生态需求较高。美欧的跨国数字平台以服务大型跨国公司为主,而中国的数字平台同时兼顾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内在需求,通过模块化技术手段,促进成熟的数字技术、管理模式、应用场景等向中小微企业复制推广,具有成本较低、升级时间周期短等优势(复旦大学数字一带一路研究中心,2019)。
(三)机制创新:非政府组织主导降低沿线经济体的政治偏见
国有企业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先行者,在共建“一带一路”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使命。然而,在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由民营互联网企业主导的创新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向外输出,成为建设数字“一带一路”的重要力量。例如,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阿里巴巴集团面向国际市场的B2C网站“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海外买家数量超过1.5亿,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全球第三大英文在线购物网站(陈秋,2017)。此外,阿里巴巴集团在马来西亚打造了中国以外的第一个eWTP“试验区”,构建“数字自由贸易区”,为中小企业跨境贸易提供物流、仓储、通关、贸易、金融等“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在云服务方面,“阿里云”服务已在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欧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中心。同时,阿里巴巴集团利用其自主研发的超大规模计算操作系统,连接全球百万级服务器,以在线公共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提供计算能力。
(四)战略对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契合
数字技术将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刺激技术创新,带动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因此,发展数字贸易符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国家发展战略。
一方面,发展数字贸易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符合中国数字经济战略的顶层设计。十八大以来,中国先后颁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了互联网及数据安全监管的三大基本法律框架。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方向。在产业政策层面,中国先后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数字经济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此外,2017年,中国与老挝、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泰国等 “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中国将与沿线经济体扩大在互联网接入、产业升级与转型、电子商务、中小微企业、国际标准等领域的合作。
另一方面,数字贸易的发展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分工、融入全球价值链、创造就业岗位,为此,“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相继推出着力点各异的数字化发展战略。特别是新冠疫情暴发后,“一带一路”沿线各经济体迫切需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数字贸易成为最有可能支撑各国经济复苏和发展的力量。例如,2020年3月,哈萨克斯坦对“数字哈萨克斯坦”国家规划进行调整,聚焦于开发金融科技、建设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等。2020年6月,越南政府批准《2025年国家数字化转型计划及2030年发展方向》,提出要发展数字政府、数据经济和数字社会,着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企业。2020年9月,埃及出台“数字埃及建设者”计划,通过与国际知名大学和ICT企业合作,为实现埃及的数字化愿景提供人才支撑。2021年3月,沙特阿拉伯成立数字政府管理局(DGA),该机构将着力构建包括平台、网站和服务在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加速推动沙特阿拉伯成为领先的数字国家。
二、“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受益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在数字贸易领域中的互补性,“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已取得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同时,发展“一带一路”数字贸易也面临着多重挑战。
(一)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
数字贸易议题在“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①本文对“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统计口径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41个国家,具体国家目录参见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77298.htm,访问时间:2022年3月31日。中起步较晚,议题渗透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尽管承诺深度近年来显著提升,但是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分区域来看,数字贸易议题在“一带一路”沿线亚洲经济体中的渗透率高于其他区域,东盟成员方是“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重要参与者,新加坡、中国、越南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规则构建模式来看,“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与域外非“一带一路”经济体签订贸易协定是目前沿线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主要模式。从议题内容来看,数字贸易规则在“一带一路”沿线各经济体之间呈现出显著的异质性特征,“一带一路”沿线面临着激烈争夺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的情形。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致力于达成“全面、具有雄心水平的最高标准”贸易规则,强调保护大型数字跨国企业的企业利益,所关注的议题焦点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禁止数据本地化、禁止要求披露数据源代码等限制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的行为。Monteiro和Teh(2017)研究显示,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已逐步通过新加坡、韩国、智利、澳大利亚等“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向其他经济体对外输出。
欧盟在数字产业上具有强烈的守势利益,欧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旨在借助欧盟的大市场效应和强监管效应从中美两国的互联网巨头手中收回数字主权,同时培育欧盟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因此,欧盟强调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给予严格保护,以提高外国跨国公司进入欧盟市场的准入壁垒和合规成本。欧盟以海关关税、电子认证和签名、消费者保护等分歧较小的议题为突破口,逐步增加内容,已率先广泛渗透到“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
中国国内拥有完整的供应链体系,同时数字监管规则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决定了现阶段中国主导的中式数字贸易规则为较低版本的电子商务规则。具体来看,中国以互联网驱动的货物贸易便利化为主,着力于实现依托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传统货物贸易的升级,主要议题包括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物流服务、数字支付服务、5G产品和服务等。此外,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已逐步纳入网络安全、计算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数字贸易时代所特有的数字监管议题。
新加坡已正式将“数字经济”概念引入“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其所推动达成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不仅囊括了传统的无纸化贸易、数字支付、未经许可的商业电子信息、在线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合作等议题,而且进一步推进了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的位置、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网络安全等数字时代特有的新型数字议题,更对人工智能、金融科技、数据创新等新兴技术议题进行了首次探索,具有技术新型化、产业覆盖全、议题覆盖广的特点,兼顾了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的利益诉求。
(二)数字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
数字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贸易的关键条件之一。受投资约束、行业监管框架不完备、产业分散等因素的制约,“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数字基础设施的基础条件、创新速度和应用能力显著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沿线经济体之间差异程度较大。
从互联网基础设施来看,覆盖广泛、传输高速、质优价低的宽带网络是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向生产力有效转化的基础,是数字贸易的新型比较优势来源(盛斌等,2021)。WTO(2017)结合反映固定和移动宽带互联网的接入比例和接入速度的四项指标进行考察,结果发现跨国宽带接入和收入水平高度相关,欧洲和中亚“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宽带接入水平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南亚、非洲等地区相对落后,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从物流设施环境来看,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单位价值低、重量轻的货物频繁成为国际贸易标的物,物流服务对国际贸易的制约作用大幅提升。特别是对于发展中经济体和中小微企业来说,物流成本占货物贸易最终价格的比例分别高达26%和42%(WTO,2016)。因此,物流成本的降低将有助于发展中经济体和中小微企业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出口成本。本文将邮政可靠性指数作为物流设施环境指数的代理变量,结果如图1所示,在“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中,东南亚、东亚、欧洲、西亚和大洋洲沿线经济体的物流设施环境优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韩国、新加坡等国的物流设施环境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然而,北美洲、南美洲、非洲、南亚和中亚则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一带一路”沿线平均水平,特别是大量非洲和南美洲经济体的物流设施环境几乎处于起步阶段。
图1 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物流设施环境
从数字支付环境来看,信用卡或其他即时支付系统的结算是数字贸易发生的必要步骤,数字支付将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极大地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分工、融入全球生产体系的机会。如图2所示,以居民拥有银行账户的比重作为反映一国数字支付环境的代理指标,结果发现“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数字支付环境普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区域内来看,“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数字支付环境差异巨大,非洲、南亚、中亚和东南亚均显著低于“一带一路”沿线平均水平。
图2 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数字支付环境
(三)数字安全问题凸显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多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个人数据与信息可同时在多个地点以零边际成本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复制与传输,其交易不受时间、空间和交易形式的限制,与隐私、个人数据和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壁垒之一(盛斌等,2020)。根据2015年发布的《安联风险晴雨表》,与网络犯罪和数字安全事件相关的风险成为2015年全球五大商业风险之一(Allianz,2015)。此外,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广泛渗透在不同应用场景,“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合作领域逐步扩展至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基础产业,这对网络安全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据与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能力、国家战略、能力建设、机构合作等五项指标,国际电信联盟(2021)构建了全球网络安全指数(Global Cybersecurity Index),结果显示在“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中,约40%的经济体开始逐步将网络安全议题纳入承诺范畴,仅有16%的经济体就网络安全议题做出了复杂承诺,同时参与网络安全项目和倡议。具体来看,如图3所示,“一带一路”沿线欧洲(82.44)和亚洲(62.73)经济体的网络安全平均水平高于世界平均水平(51.71),南美洲(41.06)、非洲(38.71)、北美洲(25.33)和大洋洲(24.84)“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网络安全水平均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51.71)。受限于资源、技术水平、网络安全生态系统、研发能力和政治意愿的制约,超过40%的“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尚未建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机制,超过2/3的沿线经济体均未建立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机制(ITU,2021)。
图3 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网络安全水平
三、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立场和方向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能力、有意愿助力“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充分利用数字贸易带来的新机遇。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中国应以发展为主题,以达成广泛的利益均衡为核心,将提供物质性和制度性国际公共产品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沿线经济体发展水平和潜力,采取差异化推进战略。
(一)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本立场
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应以发展为导向。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产业为典型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发达经济体作为数字技术领先国家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同时,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前期投资、发展数字技术所需的人力资本储备,以及沿线经济体国内规制缺位都是发展“一带一路”沿线数字贸易的巨大制约要素。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应助力确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坐标”,致力于弥合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之间、各地区和各群体之间的数字差距,强调对中低收入国家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贸易融资、技术合作、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应以互利共赢、平等合作为原则。发展中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已彻底改变了G7国家主导全球经贸格局的条件,全球经贸秩序的构建应充分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和力量的变化。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应注重加强沿线各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的话语权,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各经济体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应以符合中国当前发展阶段为出发点。核心经济体在多边电子商务谈判中的巨大分歧反映了不同成员方在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产业中所处的不同分工角色和发展阶段。中国参与“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应明确现阶段中国数字产业的核心优势仍为线上货物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支付等配套服务,中国在3D打印、人工智能等高技术附加值产业领域与领先国家仍有一定差距。
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应以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底线。数字贸易作为交叉性议题,不仅包括海关关税、贸易便利化等“边界措施”,同时包括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边界后措施”,以及数字基础设施、数据流动、隐私、互联网开放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敏感议题。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应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共同利益的良好实践。
(二)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方向
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应立足于中国具有攻势利益的行业和部门,以实现传统货物贸易升级为核心,以提高数字服务质量为重点。同时,根据“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国内发展水平、产业基础、风险程度,制定差异化推进战略,助力中国数字企业扩大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市场份额,加快中国版数字贸易规则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输出。
第一,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采取差异化数字贸易规则推进策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个体差异巨大,既包括东南亚、大洋洲等数字贸易自由度高、监管规则相对完备的区域,例如新加坡、新西兰等,也包括非洲、南亚、东南亚等数字贸易基础较差、监管规则缺位的区域,例如老挝、缅甸等。对于国内监管规则相对完备、数字产业基础较好的经济体来说,中国可以参照DEPA,寻求在贸易便利化、数据保护、数字技术创新、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多维合作,加快实现中国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对于国内监管规则缺位、数字产业基础薄弱的经济体来说,中国应以“一体化”程度较低的最低关税减免、贸易便利化、数字签名和数字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合作和能力建设援助等议题为突破口,实现中国版电子商务规则的对外输出。此外,对于已经和中国签订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的沿线经济体来说,中国应主动寻求对现有贸易协定的更新和升级,将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条款纳入协定,以对冲美欧日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贸易、投资及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
第二,加快对“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数字基础设施投资,深入推进货物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扩大物流、电子支付等“数字赋能型”服务的市场准入。2015—2018年,中国新建35万个5G基站,该数量为同期美国新建基站的10倍以上(Littmann et al.,2018)。中国可以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为先导,为“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提供数据电缆、5G基站、蜂窝网络、数据存储中心等各类高标准数字基础设施,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以获得在“一带一路”沿线发展数字贸易的先发优势。此外,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的发展应立足国内数字巨头企业的核心优势,依托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实现对沿线国家传统货物贸易的升级,与此同时,利用中国在物流服务和电子支付服务的产业布局、技术手段、标准、制度层面形成的最佳实践,扩大数字赋能型服务在“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市场准入程度。
第三,加强网络安全产业链整合,构建国家和企业联动机制,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网络安全合作。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网络安全企业相比,中国网络安全企业的竞争优势较小。在这一现状下,一方面,中国应加快网络安全产业链整合,建立网络安全企业产业链合作机制,形成产业合力,通过优势互补增强中国网络安全技术解决方案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提高中国网络安全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构建政府和企业的互动支撑平台,形成国家和企业联动机制,加强中国网络安全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技术交流和战略合作,掌握沿线经济体的实际需求,积极配合、参与和支持“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国家战略布局,在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标准制订、应急处置等领域提出应对策略和方案。
第四,依托国际组织及其他非约束平台推动各类最佳实践。中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形成的优势首先来自企业层面的创新与倡议,这种“自下而上”式的探索模式有效回应了特定行业或部门的利益诉求,已得到国际组织和平台的高度认可。例如,2016年年初阿里巴巴首次在博鳌亚洲论坛中提出了eWTP,随后该理念被正式写入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中。又如,中国主动参与并引导世界海关组织制定《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建立了全球跨境电商的标准框架。因此,在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约束和非约束平台,落实中国在国内自贸试验区和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中形成的各类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加快推动中国国内行业或部门规则、技术和标准的多边化,同时主动合作开发与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相关的各类技术标准、产业指南、监管条例等,强化中国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领域的领导作用。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和全球生产布局逐步突破时间、空间的制约,呈现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的新特征。信息技术产品和数字技术密集型产品在货物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大幅提升,“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同时,数字技术创造出服务贸易的新型交付模式,催生新型服务贸易的出现,数字技术创造了国际贸易的新增长点。与此同时,依托于中国国内的大市场效应,阿里巴巴、腾讯、华为等中国民营互联网企业已探索形成中国自有的数字产业优势,逐步向“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渗透。这种由非政府企业主导的中国数字产业优势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发展诉求完美契合,同时有效降低了沿线经济体的政治偏见,符合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然而,推进“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又面临着来自制度层面、基础设施层面、安全层面的多重困境,例如,数字贸易全球治理规则呈碎片化趋势,互联网基础设施、物流设施环境、数字支付环境在“一带一路”沿线呈不平衡发展态势,以及网络安全问题已发展成为全球主要商业风险之一。
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是中国进一步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在各领域合作的新实践,是推进数字“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应坚持“发展坐标”,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采取差异化数字贸易规则推进策略,深入推进货物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扩大物流、电子支付等“数字赋能型”服务的市场准入,同时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加强网络安全产业链整合,构建国家和企业联动机制,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的网络安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