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发展新趋势、困境及中国对策
2022-12-05李扬子杨秀云高拴平
李扬子 杨秀云 高拴平
一、引言
新冠疫情的暴发、蔓延和病毒变异加剧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断裂”风险,引发经济衰退和全球价值链重构,严重阻碍了传统跨境贸易发展。2020年全球商品出口总额同比下降7.4%,全球服务出口总额同比下降20.0%①数据来源:UNCTAD(访问时间:2022年8月1日)。。
虽然新冠疫情和贸易保护主义对传统贸易带来了双重冲击,但也彰显了数字经济在零接触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重要贡献,加速了5G、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的深度融合,推动了跨境电商、智慧物流、数字供应链等贸易方式数字化发展,有效缓解了地理隔离导致的产品供需不匹配问题;同时,激发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医疗、数字影视、数字动漫等数字服务贸易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数字贸易通过降本增效扩大新兴市场,显示出较强的经济韧性,成为平衡疫情防控与助推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研究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的发展,对我国在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恢复贸易增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字贸易发展现状
(一)动态变化中的数字贸易概念内涵
自数字贸易产生以来,其概念内涵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至今仍未形成确定边界。根据目前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的界定,数字贸易概念内涵可划分为窄口径和宽口径两类。窄口径的数字贸易指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产品及服务的交易形式,其核心是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交易(Weber,2010),但随着贸易数字化发展,数据信息也成为主要的贸易内容(刘杰,2022)。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指出,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交付产品与服务的国内与国际贸易,不包括大多数实物贸易。2014年,该组织对上述定义进行修正与补充,认为数字贸易是互联网及其技术在订购、生产或交付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及国际贸易。2020年,OECD、WTO及IMF联合发布《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给出了数字贸易宽口径的概念框架,认为数字贸易是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交易,不包括国内贸易。因此,宽口径的数字贸易包括以数字订购为主要形式的货物和服务跨境电商及以数字交付为主要形式的数字服务与数据的贸易(李俊等,2021)。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及其与国际贸易融合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数字贸易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将持续产生并扩张内涵边界。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和相关机构认同宽口径数字贸易定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年)》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1》都将数字贸易划分为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与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但由于数字贸易标准分类和统计体系尚不完善,我国有关数字贸易的统计数据主要聚焦于窄口径的可数字化服务贸易。
(二)贸易对象数字化发展速度逐渐加快
数字技术与传统贸易的融合起始于贸易方式数字化,推动贸易环节全面数字化转型,形成了以跨境电商、智慧物流、数字海关、数字支付为代表的全流程覆盖贸易新业态。新冠疫情的暴发对线下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促使人们的消费行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亚马逊、淘宝等头部电子商务平台业务量在疫情冲击下逆势增长,业务辐射全球。平台服务渗透贸易链条的各个环节,已成为后疫情时代稳定消费、实现贸易降本增效的重要动力,带动以数字要素、数字产品及数字服务贸易为主的贸易对象数字化规模逐渐扩大。新冠疫情后,贸易对象数字化的强韧性显现,其核心构成部分——数字服务贸易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20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3.17万亿美元,虽然同比下降了1.78%,但大大低于同期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下降幅度;同时,数字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额中的占比提升至63.55%。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2020年达到2939.85亿美元,2019年同比增长了8.16%,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4.42%①数据来源:UNCTAD(访问时间:2022年8月1日)。。
(三)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差距逐步缩小
数字贸易国际市场份额,呈现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态势。发达国家基于资本和技术要素的比较优势,以及较强的跨国数字企业,在全球数字贸易市场中占据核心地位,主导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代表的全球数字贸易市场发展与数字贸易产品供给。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总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但近几年发展中国家通过加快数字技术发展及其在经贸领域的应用,发挥后发优势,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代表的数字贸易增长速度显著加快,呈现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态势(见表1)。
表1 2015—2020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增长率及占比情况
从数字贸易区域分布来看,洲际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差距逐渐缩小。2010年以来,欧洲数字服务贸易始终占据全球总额的50%以上,但近期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亚洲基于最完整、最复杂的价值链和最多的贸易国,面对新冠疫情冲击,数字服务贸易市场呈现加速增长,且增长速度最快,2020年亚洲增长率达1.74%②数据来源:UNCTAD(访问时间:2022年8月1日)。,是疫情后唯一实现正增长的区域。
(四)数字贸易区域合作进程加快
新冠疫情阻碍了实物要素与产品的自由流动,某一供应环节的断裂将沿着国际生产网络迅速传导至上下游企业。为应对疫情和经济衰退,最小化系统性风险,提高供应链韧性,各国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区域化合作,利用区域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条款,推动供应链重构(刘斌和潘彤,2021)。2021年10月G7在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贸易原则方面达成共识,发布了《数字贸易原则》(Digital Trade Principles),反映出后疫情时代欧美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呈现出逐渐靠拢的趋势;CPTPP及USMCA协定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深层次、高标准承诺,以加强区域内贸易联系并维持产业体系的稳定(王梅婷,2022;戴艺晗,2021);RCEP协定进一步降低了数字贸易壁垒,加强了区域数字技术合作,促进了电子商务,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在全球价值链布局区域化的推动下,区域性合作的数字贸易规则协定会越来越多,合作范围和深度将不断扩大,将从贸易手段到贸易对象再到边境措施不断延伸。
三、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一)疫情冲击增强数字贸易互动性和供应链灵活性
1.增强贸易消费市场的互动性
新冠疫情冲击下,居家隔离等防疫要求和无接触消费需求,使得线上消费迅速替代线下消费,逐渐塑造了人们对线上消费的偏好,并增强人们对消费平台功能的认知和黏性。消费者通过数字贸易平台获取大量的商品信息,利用平台的社交功能与商家和其他消费者进行互动,比较同类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并做出商品购买决策。同时,消费者通过数字贸易平台与境内外生产商建立联系,定制个性化产品及特定解决方案,从参与单一消费环节转变为深度参与设计、生产和消费的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平台与生产商通过对数字贸易海量数据的分析,精准识别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提供反映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定制产品,实现消费者与生产者价值共创。
2.增强贸易供应链的灵活性
一是建立多元化和柔性化的供应链。新冠疫情暴露了企业过于依赖一两个主要跨国供应来源和需求市场的风险,很多企业通过数字技术赋能跨境价值链、产业链数字化,有效推动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对接(马述忠等,2018),实现全球不同地区供应链与生产、需求市场互联互通,对产品生产和服务流程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跨区域动态追踪、远程管理并提供解决方案,高效率适应客户多元化差异化的需求。二是形成紧密的供应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合作关系。面对疫情产生的供应链“断裂”风险,数字贸易平台企业收集产品生产和使用的海量数据,运用大数据挖掘和算力,为贸易双方提供交易环节的信任、品控、价格评估,实现精准供需匹配、物流信息监控、场景营销等。通过“云—网—端”有效整合供应链上下游资源与信息,实现各企业信息实时交互共享、“设备+服务”生产和要素共享,加强各贸易主体之间的协同与联动能力。三是构建新型创新体系。各供应主体借助技术贸易平台的创新要素集成、分发功能,开展网络化开放式协同创新,依托远程协同创新主体,实施协同并行创新。
(二)时空分割性和可贸易性逐渐增强
防控新冠疫情所采取的地理隔离与报关检疫等手段,导致传统贸易中线下时空不可分割的面对面谈判、磋商、签约和交付很难实现,极大地降低了贸易效率。为保证贸易流程的顺利进行,通过标准化数字平台贸易流程,将大量接触式谈判磋商和通关交付转变为线上时空分离、多个贸易对象同时参与完成标准化合约签订,显著降低了地理隔离引发的贸易壁垒,提高了贸易效率。
同时,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为促进院线电影、音乐表演、艺术展览等时空不可分割性服务行业的复工复产,数字技术将线下服务转移到线上完成,如云旅游、云表演、云展览、在线教育和网络会议等。虽然不能实现时间分离,但已实现空间分离,在提升服务产品可贸易性的同时,扩大了服务产品的辐射区域、辐射人群,显著提升了服务产品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后疫情时代,这一特征将纵深发展。同时,数字技术的使用实现了数字产品的云存储与网络跨境传输。消费者可利用电子设备,随时随地获取此类数字服务,从而实现完全的时空分离。
(三)数字贸易平台的核心地位逐步凸显
随着数字贸易规模的扩大,数字贸易平台从贸易中介演化为贸易发展的新兴虚拟市场。在这个新兴市场中,数字贸易平台掌握了大量贸易数据,通过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为消费群体精确画像,刻画需求总体趋势与偏好,指导供应商调整生产计划与科学定价。这时,价格调节市场供求的功能逐渐被算法取代,强化了贸易平台的市场定价主导权和市场供需协调能力。
数字贸易平台公司通过在线市场实现全球销售,将以其独特的网络效应、商业模式、数据要素占有和算法技术,基于数字贸易引领重构全球贸易新格局。
多个数字贸易平台之间的广泛连接,动态优化全球市场需求资源和生产供给资源的匹配性,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协作、多种供求信息汇集、多种生产能力组合、感知与响应能力快速的贸易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将打破贸易主体之间、贸易主体与配套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构建国际贸易高效对接和高效迭代的新机制,进而主导未来国际贸易市场竞争趋势。
(四)数字贸易价值增值将主要来源于贸易对象数字化和数据交易
当今的数字贸易发展,基本实现了贸易方式全流程的数字化,由此带来的贸易时间缩短、环节减少、库存降低等效率提升、成本节约价值增长空间将逐步缩小。而基于数字产品和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价值增值空间明显增大,并成为数字贸易各主体的主要价值增值来源。一方面,数字产品和服务是包含了数字技术、知识、信息、数据等高附加价值要素在内的复杂劳动产品, 属于高附加价值贸易品,如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软件设计服务等;另一方面,随着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数字化治理进程的推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衍生,丰富了现代产业体系的产业类型。数字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产品种类将越来越多,该部分产品的贸易量将不断增加并超过贸易方式数字化的贡献,如数字金融、数字文创、数字医疗、工业互联网等,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而由此产生的数据采集、数据确权、数据清洗、数据估值等业态及其交易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提供远程运维服务和后市场服务等数据驱动新产品和服务已成为通用、大众、特斯拉等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四、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数字贸易的政府导向和科技导向增强
疫情导致经济下行、全球价值链重构,并影响各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各国都认识到科技创新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之道,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科学、未来网络等领域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实施相应的战略贸易政策,支持这些领域的发展。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输出的主要途径,是数字技术应用检验的主要场景,是未来产业技术布局竞争的主要领域。因此,各国政府要依据本国数字技术的比较优势,实施体现自身政府导向的差异化战略贸易政策,进行相应的数字贸易竞争,获取相应的贸易利益。这意味着在科技与贸易相融合的数字贸易领域,区域间和区域内合作的政府干预将会越来越明显,会促进传统贸易制度的重构并引发新型贸易规则制定的竞争,且在贸易制度重构和形成过程中,科技强国的目标导向和影响力更强。如美国的《2022芯片与科学法案》、韩国的《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欧盟的《芯片法案》,都在围绕全球数字技术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和贸易链“四链合一”,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并进行竞争。
同时,数字贸易的政府导向和科技导向增强,也解释了为什么各国都想促进和加强数字贸易多边、双边和区域合作,但各国所主张的数字贸易规则又存在分歧,并形成较强的数字贸易壁垒,制约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弱化数字贸易的普惠性。对我国来说,数字贸易规则分歧不仅会抑制我国数字产品进出口,还可能导致我国丧失在数字贸易博弈过程中的后发优势,引发中国规则与全球规则的脱节(刘军和彭乔依,2021)。
(二)数字贸易平台行为缺乏合理性判断
电商、短视频和电子支付等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工具,传递贸易供需信息、撮合交易达成、传送数字贸易产品、管理贸易流程。数字贸易平台的运行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率、贸易体验和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但数字贸易平台运营的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大数据算法等特点,在释放数字贸易普惠性的同时,也不断提升平台的集中度,对数字贸易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一是数字贸易中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判断。数字贸易平台会基于收集的贸易参与大数据,运用算法技术,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用户制定不同的价格,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类型企业收取不同的平台服务费,或限制它们参与市场的范围等。这样的差异化定价、收费或市场限制,可能会在国家之间引发歧视性待遇的贸易争端。二是数字贸易平台企业市场垄断的合理性判断。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当一家企业在一个区域产业市场的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它就可能控制市场并实施垄断行为,政府应该对其实施规制。在数字贸易平台企业运营中,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可能行使“赢者通吃”“大数据杀熟”“掠夺性定价”等垄断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延伸并衍生出数字贸易“倾销”等行为,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三)数字贸易的分类标准和测度标准体系尚未形成
这一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尽管OECDWTO-IMF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明确了数字贸易统计范围、测度框架和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但仅是框架性的表述,仍未形成国际公认的分类和测度标准体系,导致不同版本数字贸易规模统计口径不一致,无法进行加总处理和比较分析;二是因数字贸易分类标准缺失,无法识别数字订购与数字交付贸易之间的重合部分,导致重复统计;三是数字中介平台(digital intermediation platforms,以下简称DIPs)服务广泛参与数字贸易过程,但DIPs的显隐性中介费用及其所创造的服务价值应如何测算,及是否纳入数字贸易规模统计尚未达成国际共识。DIPs产生的价值常常涉及多方贸易主体,行业归属不清晰,其价值的所有权归属也常常影响进出口双方的贸易额(杨晓娟和李兴绪,2022)。
(四)数字贸易时代数字内容产品监管滞后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后疫情时代的叠加,激发以网络出版物、影视动漫、网游音乐等为代表的数字内容产品跨境消费交易井喷,许多数字内容跨境分享平台、网文翻译平台兴起。在这些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藏品、元宇宙婚礼、虚拟主播、短视频和网络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加快了数字内容产品跨境传播速度。但数字内容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属性外,还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反映国家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特性,能够对国民的意识形态、思想觉悟产生塑造和维持作用,对外具有传播中华文化和中国话语体系的功能。目前数字内容产品存在侵权、翻译扭曲、理解有误或质量不高等问题,有时会因内外文化与法律的差异产生意识形态冲突。因此,加强数字内容产品的监管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五、后疫情时代中国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基于国内“四链融合”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多边机制建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数字技术及其融合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相对健全,这些国家更有实力和机会率先推动数字经贸领域的治理政策发展制定。因此,建设双循环格局是我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多边机制建设的基础。
1.建设国内数字贸易统一制度和区域合作机制,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首先,我国应基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跨境电商生态圈及数字贸易示范区的建设,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和服务准入、国际规制对接、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和数据标准制定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外贸数字化,积极融入全球数字市场,参与国际数字产业分工。其次,需要健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跨区域数据传输管理和数字内容安全评估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开展跨区域跨领域合作机制。
2.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升数字技术主导力。
后疫情时代,我国应将需求导向和组合式政策相结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布局量子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5G等数字技术,提升我国数字技术主导力,以科技引领“四链融合”建设,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促进数字贸易发展。
3.以“四链融合”布局拓展全球价值链和贸易链,主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多边机制建设
在东部沿海地区,基于与日本、韩国的区域三链合作,加强与两国的数字贸易合作,参与该地区数字贸易协定;将东盟国家依据与我国的陆地连接性和文化的同源性进行分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模式,嵌入全球价值链的核心环节,并开展与不同东盟国家有差异化的数字贸易合作,进而参与或主导该地区的数字贸易合作和规则协商;依据“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的特色,构建以中国为核心的“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以区域价值链为载体,以数字基础设施合作为基础,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网络,巩固我国在“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中的优势(袁振邦和张群群,2021)。
(二)合理设计数字贸易平台企业行为规范和判断依据
1.制定科学的平台企业行为规范
沿价值链明确科技、工信、商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治理的重点,从末端治理向全链条治理转变,从刚性治理向柔性治理转变。科技部门应着重技术创新过程治理,引导科技向善;工信、商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细化明确分级分类规范体系的标准和规定,将平台互联互通规制要求与新《反垄断法》中的对应行为及规定相匹配,为不同类型的贸易平台“量身定制”科学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标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2.设计合理判断数字贸易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
与传统企业相比,数字贸易平台主要依赖数字技术,通过在线虚拟市场进行全球商品和服务贸易,具有全空域、全流程、全场景、全解析和全价值(黄奇帆等,2022),以及轻资产和FDI占比低的特征,其服务的市场、从事的产业和所在的价值链环节往往无法清晰界定。因此,对数字贸易平台市场支配能力的判断,不能照搬传统企业的判断依据,需要从数字经济特点出发,基于可清晰界定的数据、算力、流量等要素依据,设计以数据要素份额、算法份额、流量份额及其结构份额等度量的判断指标,正确判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势力等,防止利用数据、算法和技术等手段进行歧视、排他和限制竞争。
(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数字内容全价值链数字化治理
1.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数字内容全价值链治理机制
政府作为这一治理机制的主导者和顶层设计者,首先界定数字内容的内涵和涉及产品归属,明确内容治理的范围;其次,制定数字内容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引数字内容提供商和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最后,将事前和事后监管相结合,实施激励约束兼容机制,出台合理动态的奖惩制度,惩罚内容提供商和内容交易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激励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自治,如中央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
强化平台自治。一是数字贸易平台具有实施自治的利益驱动。平台是一个数字内容集散系统,其全价值特性要求平台主体必须协调好系统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才能保证平台系统的健康合规发展,并维持良好的信誉和评价,保有较高的各类份额和利益。二是平台有能力进行自治。数字技术能够支持平台拥有巨量的商户、商品和服务的海量高频交易数据,维护其在平台系统中的主导者地位,并成为系统运营规则的制定者。平台企业通过平台契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参与者行为,运用超算力等技术,甄别商品和内容是否侵权或是否适当,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和传递正向价值观。所以平台自治是平台企业生存的基础。
2.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内容治理的数字化
区块链技术具有数据或信息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特点,及自定共识规则、自动实施规则的能力。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贸易平台上的数字内容可以实现注册、确权、溯源、保护和监管。如版权家、剧派网等平台已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部分模块管理。所以,在数字贸易平台中加入区块链性技术,从数字内容版权注册与维护、数字内容认证与保护、数字内容质量管理、数字内容监管与问责机制构建等方面,强化数字内容产品治理。
(四)加快数字贸易标准分类和统计体系的顶层设计
为科学反映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发展规模、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空间分布结构,需加快我国数字贸易标准分类和测度体系建设。第一,借鉴OECD-WTO-IMF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实践,基于数字贸易包括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的宽口径认识,以及数据流动、数字订购及数字交付等数字贸易的核心特征,尽快提出官方认定的数字贸易标准分类,为数字贸易理论和学科体系构建,以及数字贸易统计体系设计提供基础;第二,借鉴国际数字贸易统计经验,参考我国《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及现有国际贸易核算体系的适应性,提出包含中国话语体系、可与国际统计标准对接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以正确反映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规模和结构特征,实现数据的国际范围可比与共享;第三,借助国内外学者和研究部门提出的数字经济测度方法,探索不同方法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应用,提出科学、实用和可比较的数字贸易测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