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公平审思: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践与超越*
2022-12-05周兴海颜彩媛
周兴海 颜彩媛
(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 223003)
公平正义是政治哲学领域关注的永恒话题,也是西方社会和当今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现实问题。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在社会各领域 全面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变革需要不断唤醒的价值诉求,只有在正义原则规范 下的变革才是合理的。教育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公平,其核心是正义问题。高等教育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资助制度须在教育正义规范指导下制定才具备制度的合理性。我国高校资助政策自建立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了多次改革,历次变革都体现着教育的公平正义,对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发挥了推动作用。罗尔斯基于当时美国凸显的阶级矛盾激化、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等社会不公正问题,开展对正义理论的探讨,并于20世纪 70年代发表了《正义论》,在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正义理论当今仍然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中心议题。罗尔斯称,“私有制与公有制对两个正义原则都是开放的”,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并为资本主义制度论证,在经历过工业化之后的现代西方社会对正义问题的反思,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应该值得学习。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质及其缺陷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围绕如何合理分配资源展开论证的,包括政治、社会和经济资源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条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公平内涵与教育公平
1.罗尔斯正义论的公平内涵
首先,“作为公平的正义”,包含了以权利和机会为核心的起点公平,以主体性和参与性为核 心的过程公平,以实效性为核心的结果公平。其次,公平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罗尔斯试图建立一种自由的平等主义,主张不要过分关注国家力量和效率,而是要关注结果平等和事实平等。近年来,关于公平的研究更多地聚焦于机会平等,即不因个人自身的先天禀赋和环境因素差异引起不平等的起点平等。
2.罗尔斯正义论与教育公平
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与差异补偿正义的思想对包括教育等诸多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当代西方国家教育制度改革和设计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教育公平理论与罗尔斯正义论之间存在共性,也有其独特性。首先,教育公平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教育公平”是消除先天和环境因素对人影响的有效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和基础。其次,教育公平是有差别的平等。教育公平并非平均主义,教育公平平等有个体差异性,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性要得到尊重和认可。最后,教育公平是有质量的平等。质量教育公平包括重视权利、机会的起点公平以及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等的公平,充足且有质量的教育成为人民群众的一致需求。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局限
罗尔斯正义论自被提出之后便成为学界争议的热点,受到包括自由主义学派在内的西方学者们广泛批评,学界对其理论局限的批评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想的“乌托邦”
从研究内容上看,罗尔斯力图通过建构一种理想的制度来实现社会基本益品的正义分配,他试图使 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从研究对象上看,照罗尔斯所说,他的理论探讨范围仅限于一个假定的“良序社会”“组织良好的社会”“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从研究方法上看,罗尔斯采用虚拟和抽象的思辨,通过假设作为公平正义的“无知之幕”来探讨社会正义问题,但是现实社会很难达到“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因此流于理论探讨上的理想化状态,难以付诸实践。
2.绝对平均主义倾向
罗尔斯希望所有人都能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也意味着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打破形式上的平等来达到这种事实上的平等。他主张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通过设定任何人的自然才能和天赋都应被看成一种共同的资产,不应该被用来为个人谋福利,因此具有一种平均主义倾向。
3.通过“差别原则”实现“简单平等”
平等是正义论的核心理念,罗尔斯通过差别原则使所有先天弱势者获得简单的平等。差别角度认为,社会一定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出生于较不利和天赋较低的人群[1]。罗尔斯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给予补偿,但他忘记了人的天性和人的需求的差异性。
4.资本主义制度框架
正义思想经过历史的沉淀和演变,最终在自由主义体系上,吸收部分社会主义思想,形成当代西方正义论。不可否认的是,正义论的提出意在缓和资本主义的阶级矛盾以维护资本主义的价值框架,而事实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但未触及本质,不能在根本上突破资本主义制度缺陷,无法实现真正平等,只不过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罢了[2]。
二、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公平性
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践我国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教育资源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矛盾,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是推动有质量的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高等教育资助还存在诸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资助起点公平价值诉求与资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
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总量上基本满足人们对基本高等教育效率的需求,2021年我国共资助普通高等教育学生3925.77万人次,资助资金1450.40亿元,为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三不愁”,即入学前、中、后都不用愁,资助效果显现。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基本保证了每位学生的基本高等教育的起点公平,这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资助的首要价值。但根据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我国高等教育资助资金来源仍然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高校获得的资助结构不均衡。全社会资助资金有向“名牌高校”集中的现象,经济落后地区普通高校资助资金缺口大,导致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普通高等学校资助仍然仅能满足基础高等教育需求,多元化资助形式欠缺,资助结构单一。随着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难以获得有质量的高等教育资源。资助资源不均衡和资助结构单一阻碍了有质量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实现。
(二)高等教育资助过程公平价值诉求与贫困生主体性和参与性缺失的冲突
贫困生既是高等教育资助的对象,又是高等教育资助活动的主体,对资助机制的合理性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贫困生参与高等教育资助管理过程,有助于实现贫困生主体性价值,有助于保证资助的过程公平。然而高校实际资助政策制定中,贫困生的主体作用通常只体现在参与资助 问卷调查、监督等部分环节,相比于其他主体及在其他环节中,贫困生的主体性作用体现较弱。高校资助政策执行过程中通常由高校学生工作人员依据家庭所在地提供的“贫困证明”和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主导确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3]。贫困生群体参与的缺位,使得高等教育资助公平性政策制定、执行欠缺,与资助制度的本旨不一致。即使现有的高等教育资助保证了这些先天不利者的基本受教育权利,但由于忽略了他们的主体性,难以保证他们未来获得职务和地位的机会公正平等。
(三)高等教育资助结果公平价值诉求与多元化需求的失衡
即使实现了起点的平等,也并不能一定保证结果的平等。城乡学生入学起点的差异,择校和教学资源的限制,客观上造成农村或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在接受有质量的教育资源方面的能力较弱,从而造成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进一步影响其就业[4]。现行资助模式和资助力度虽然基本满足了人们基础学习的需求,但是距离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5],还不能让所有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获得与需求对等的帮扶,仍停留于普惠型、粗放型、平均型资助水平。虽然保证了这些先天不利者的基本受教育权,但随着他们的个体性发展,现有的资助结构关注了先天不利者的物质需求,未深入关注他们在能力和爱好等方面的需求,间接地导致不能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资助效果不理想。目前的资助体系还停留在经济资助层面,面向发展型和公平型资助才刚刚起步,难以达到资助的精准性与实效性,事实上的平等则无从谈起。
三、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公平的实现: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超越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教育公平”“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差异补偿,尤其我国高等教育精准资助的实现将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全面超越,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公平实现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合理的资助结构
实践理性的超越。随着我国资助政策的实施,资助内涵不断丰富,2015年教育部基于我国高 等教育资助的现实问题,由“精准扶贫”引申出“精准资助”的概念,并逐步落实。精准资助政策的提出和执行初步改变了我国高校资助投入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状况以及单一的资助形式,向更加多元化、合理化的方向转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6],我国政府还需要本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制定具体高等教育精准资助政策和制度,并要有精准落实措施。要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为基础目标,对贫困地区的贫困生进行精准教育投入,明确靶向,因人施策,避免“大炮打苍蝇”。在确保基本高等教育权利基础上,创新资助形式,建立合理的高等教育资助公平体系,坚持分配正义,保障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接受有质量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全面促进资助公平。高等教育精准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将有力地推动资助工作逐步向公平方向转变,将公平正义理想付诸实践,实现对罗尔斯正义论理想“乌托邦”的超越。
(二)贫困生主体参与资助管理过程
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超越。极度贫困是不正义的,但只有财富也不会自动产生正义,需要通过制度进行规制,才能实现正义。罗尔斯主张对自由主义市场机制的认可,但也主张要对其进行某种规定和限制[7],在他看来,社会制度总是受某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要体现公平正义价值尺度,这种价值尺度应当适用于一切社会规范及其制度[8]。资本主义的平等对老百姓来说只停留在观念层面,在事实层面只有大资本家的平等,而社会主义社会中平等则意味着全部人的全面意义上的平等,实现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关注国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通过创新制度安排,以正义原则对社会制度进行规制,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每个人都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与西方有着本质的不同,西方所谓的公平正义更多地带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既要倡导和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还要有效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正义价值。贫困生参与资助过程管理,能发挥高等教育资助主体性作用,促进高等教育实现全面意义上的平等。
(三)构建多元化资助体系
复合平等的超越。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尚未实现物质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按照马克思的平等理论,在共产主义没有达到之前,不可能实现无差别的简单平等,真正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有差别的平等基础之上的平等。正义问题应当具有开放性的多元主义考量,要克服平均主义倾向,创设正义的社会制度调节社会分配中的事实不平等,实现有差别的平等。2016年,教育部进行宏观统筹,开始推动高校学生资助的工作重心从保障型向发展型过渡,在分配标准上,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标准,减少“平均式”和“普惠式”的资助。采取差异补偿,坚守高等教育机会分配的“公平底线”,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设置和改革的基本原则。根据贫困生的不同贫困类型,在满足贫困生经济需求的同时,更注重贫困生自我实现的需求,实行差异化、多元化的分类资助方式,注重贫困生综合能力培养,构建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资助机制,落实精准资助制度,达到有差别的复合平等,最大程度地发挥资助工作的效能,从而实现对罗尔斯正义论平均主义倾向和“简单平等”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