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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社会工作助推农村脱贫的思考

2022-12-04肖于波何翰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9期
关键词:贫困者社会工作者贫困地区

肖于波,何翰辰

(沈阳化工大学 人文与艺术学院,辽宁 沈阳 110142)

1 研究背景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农村贫困人口7017万人。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开始打响扶贫攻坚战,旨在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地区“两个不愁、三个保障”的扶贫目标,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同时实现农村贫困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显著提升,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一直到2020年11月23日下午,贵州省正式宣布该省的9个县退出贫困县,这也标志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与此同时,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向乡村振兴有效过渡的相关意见,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在我国进行的扶贫攻坚战中,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年我国扶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扶贫主体单一;忽视社会资本的重要性;扶贫手段缺乏专业性与技术性;扶贫主体与受助者之间是缺乏双向互动[2]。在此基础上,社会工作得以被引入我国扶贫战略,自社会工作专业加入到我国扶贫队伍后,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反思社会工作介入扶贫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既是对扶贫攻坚任务的总结,为后续扶贫成效的巩固和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也是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本土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2 社会工作助力精准扶贫分析

社会工作被引入我国扶贫队伍中,本身是基于传统行政工作模式在精准扶贫中的实际,通过引入来自政府之外的“扶贫主体”来加以补充。在《精准扶贫的社会工作参与—兼论实践型精准扶贫》一文中,王思斌就曾指出社会工作与精准扶贫在对待贫困的价值取向、实践方法、服务过程、目标追求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或同构性[3]。且社会工作以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和服务困难人群为自身的价值取向。因此,社会工作在介入精准扶贫的服务过程中,是以帮助贫困人口脱离贫困作为自己的职责所在。它比有的行政性的扶贫任务能动性更强。

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特质使得它在农村扶贫中得以推广,但具体在介入到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的实践中,尽管在实践过程中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其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使得社会工作在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的过程中难尽全力。

2.1 专业社会工作者团队建设不足

社会工作本身作为一个专业,它的践行需要有人作为主体来操作。因此,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至关重要。截止2018年,我国社会工作者持证人数达43.93万余人,但相较于全国总体而言,社会工作者数量依旧不足。同时在社会工作者总体数量偏少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脱贫工作较为困难。

各地政府在响应中央政策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相关人才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农村扶贫工作中,但事实上总体成效并不显著。很多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不愿意去农村,已经在贫困地区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工作者流动率很大[4]。

人才短缺对应的是,一线工作者队伍构成。就目前社会工作发展而言,绝大多数社工机构对于一线员工的专业学历和从业资格证缺乏必要的考量,导致整个社会工作者队伍良莠不齐。扶贫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线实务工作者的服务介入和项目执行,而专业性和职业素养的不足将制约扶贫工作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究其内核而言,是基于社会道德和专业价值的实践,它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个人与社会等专业服务实践中,所涉及到的价值判断和角色冲突,使其更容易陷入伦理困境[5]。基于其专业内核和服务性质,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也必然有所考量。但由于缺乏对于一线社会工作者专业伦理素质的必要考察,导致扶贫项目的开展出现了价值伦理的困境。农村贫困地区的贫困者受教育程度低、素质低。这也致使社会工作者在深入农村贫困地区开展扶贫的过程中,贫困者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导,贫困者缺乏独立思维和主体意识。

可以肯定的是,能够参与扶贫项目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扶贫工作中往往以脱贫为主要导向,容易忽视贫困者对于自身能力提高的潜在诉求。这主要由于贫困人口的主人翁意识淡薄,内生动力不足,主观能动性不强,陷入文化和心理贫困所导致[6];并且,社会工作者的价值敏感性不足,缺乏对于贫困者个人特质的精准察觉。加强贫困主体自身能力建设,不仅仅是实现永续脱贫的要求,也是实现自我赋权的专业价值取向。而缺乏贫困主体参与的脱贫,是无法帮助贫困者重建自信和摆脱文化及心理的贫困境地。

2.2 地区融入性不足

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在贫困地区中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推动社会工作的在地化发展势在必行。

社会工作要想有效介入精准扶贫,必须以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为前提。由于贫困地区和贫困者对于社会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后续扶贫工作进展。贫困者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色认识不清晰,对社会工作者存在期待“误差”。双方认知的不对称,也必然导致专业关系的“模糊化”,甚至超出专业关系范围;贫困地区缺乏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认知,导致社会工作者在扶贫工作中出现进驻乡村困难、角色定位尴尬、工作缺乏支持等问题。并且,考虑到部分贫困地区存在自发性的社会组织,外部进驻的社会组织与自发性的社会组织之间也会存在排他和内耗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开展以 “输血”为主,导致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主动性较低,甚至存在“等、拿、靠、要”的惰性思想。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的价值准则作为服务导向,在进驻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时,强调激发贫困者潜能,实现自主脱贫。这种行为,损害了贫困者的已有“利益”,要求贫困者走出被动扶贫的“舒适圈”。在缺乏信任关系基础和专业认可程度较低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认同和理解,从而导致贫困者参与的积极性降低,甚至出现抵触和排斥行为。

2.3 过度管控与有限支持

2012年4月,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通过对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的经验总结。李迎生等人对于我国社会工作在精准扶贫中形成的一些相对固定的扶贫介入路径进行了总结。以政府购买为主要形式的“委托一代理”型扶贫路径。通过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各地投入社会工作资金总量达42.68亿元,其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金额超过资金总量的一半。政府购买是我国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的主要路径,由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主体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代理完成扶贫工作;除此之外,还存在“协作一互助”以及“外展一介入”的介入路径。相较于前者,后两种介入途径中双方并不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契约关系,更多是一种合作和互补的关系[7]。

而我国社会工作介入扶贫的土生化发展中,则主要以“委托一代理”型的扶贫路径为主,更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进驻贫困地区开展服务。但现实情况中,国家财政拨款下发后,各地需要考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支出等诸多要素,难以及时为社会工作提供足够的项目运行资金,导致服务开展处处捉襟见肘[8]。基于“委托一代理”的政府购买机制,社会工作机构的监管权力也由政府管理,对于机构的资金使用、服务开展等进行监管。并且与政府部门的一致性也成为项目考核标准,尤其随着脱贫攻坚工程的不断推近,扶贫工作进入“深水区”,各地基层政府面临脱贫指标任务繁重,往往选择将部分民政工作分派给社会工作机构。这也进一步限定了社会工作机构外展资源的可能性,导致社会工作在参与扶贫工作中不仅需要考虑项目资金支出,还需要完成政府部门分派的民政工作,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义务[9]。

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中央到地方政策的传递,各地政府需要考虑在地的文化、经济、地域、观念等多种因素,来实现政策的转化和执行。政策在地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影响政策定位的准确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尽管我国一直以来不断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但是各地政府对于社会工作的认识参差不齐,缺乏支持的动力[10]。相较于政府行政方面开展扶贫工作,社会工作相比政府文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社会工作缺乏相应的号召力和公信力。

3 社会工作助力农村帮扶建议

社会工作在具体介入到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的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能忽视的问题和困境。解决社会工作介入困境需立足实际,紧紧围绕乡村振兴的现实背景,推动从党组织引领、在地社会组织发展、购买服务机制探索三个方向,有效应对社会工作的开展。

3.1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农村基层党组织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扶贫攻坚战中的中流砥柱,发挥着领导动员和组织协调的“主心骨”作用。

在新时代,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实施[11]。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乡村振兴工作开展以及社会工作能否有效介入。在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依旧滞后的情况下,社会工作在介入乡村开展后续脱贫成效巩固和乡村振兴工作,必须依靠农村基层党组织力量。

新时代党组织建设亟待加强,发挥党组织的统筹领导作用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工作基层干部的培养、储备、任职、管理机制,从各级政府选派优秀干部进驻农村工作基层队伍;结合本地农村情况,选调专业对口以及具备社会工作学科背景的大学生村官入驻乡村。在完善大学生村官“期满”后任职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思想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发挥好基层党校教育的干部培训作用,一直以来我国的党校系统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课程教学的专业性和创新性仍待加强。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结合治理能力课程培训,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能力。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党组织在农村公信力最强,是组织引导、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关键力量[12]。社会工作者可以此为基础,协助基层党组织进行属地内资源整合、资源链接、组织管理工作,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同时,具备社会工作学科背景的大学生村官入驻乡村,还可有效推动农村地区与社会工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农村地区对于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凭借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权威和资源,共同搭建协商平台,可有效解决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中的矛盾冲突和沟通困境。

3.2 推动在地社会组织发展

社会工作参与扶贫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后续在失去外力帮扶下,如何实现脱贫成效巩固和持续发展成为重中之重。因此,激发农村地区潜能优势,培育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关键在于本土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专业理念的落地化,引导社会工作在地化发展。

自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推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促进乡村发展,并且明确将社会组织力量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促进因素。本土社会组织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时也是精准扶贫和成效巩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农村本土社会组织的构成中,有自发形成的以服务村民为主,诸如老年书法协会、歌舞队、象棋协会等服务型社会组织。也有外来基金会、社会组织进驻农村支持留守人群、困难人群而形成的援助型社会组织。然而,社会工作的进入,与本土社会组织之间也会存在排他和内耗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针对贫困地区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形成优势互补和求同存异的价值理念,以价值引导和互补合作的方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扶贫工作[13]。针对农村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还可以提供人员培训、组织架构和制度学习、政策咨询等援助,引导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除此之外,社会工作者在宣传专业价值理念和具体开展服务时,要注重发掘具有领导潜能的村民和具备社工特质的村干部,培育本土人才,发挥带头作用[14]。从而形成以村民为基础,党员和村干部为骨干的本土社工人才队伍。

推动在地社会组织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和制度引导。政府层面,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和培育的专项资金,放开公共服务领域准入资格,通过项目合作、服务购买等方式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支出力度[15];鼓励各类农村社会组织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生态保护、社会治理等多方助力乡村振兴;政策和制度层面,建立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对口帮扶机制,在巩固扶贫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向乡村振兴的平稳过渡;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包涵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内的管理办法,对参与乡村治理的社会组织的权责、义务进行明确划分[16]。

3.3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一代理”型的扶贫路径已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可以作为依据。可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扶贫路径形式的弊端也开始显现。以“委托”式的扶贫指派模式固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它也成为制约社会工作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因素。行政力量干预过度导致缺乏自主性,并且扶贫项目的开展很大程度依赖于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过程缺乏市场力量和多元主体参与。

改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重点要厘清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授权社会工作开展服务,要做到权力不“越位”。依据当地民政工作评价标准和项目合同细则,划分社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清单,不分派非项目内工作任务,实现权责明细,工作清单透明化;在工作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做到不“失位”,做好对社会工作机构项目开展的过程监管和成效监管。推动中央政策的属地化执行,加强政策导向和资源倾斜,提高对社会工作机构的支持力度;面对缺乏市场力量和多元主体参与的现状,关键要推动公共服务购买市场化进程。通过税收制度、舆论倡导等形式建立利益驱动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参与;健全市场机制,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扩大市场配置力度的基础上,做好准入资格监督和管理规则的完善,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最终形成多元主体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新局面,为巩固脱贫工作注入新活力,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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