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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转专业自由的实现
——基于上海市40所本科高校转专业政策视角

2022-12-03景志尧

高教论坛 2022年10期
关键词:普及化学年权利

成 瑶,景志尧

(上海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上海 200233)

一、引言

2020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文件显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4%[1]。根据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三阶段论,能为50%的适龄人口提供高等教育学习机会,意味着高等教育开始迈向普及化阶段。随着高等教育迈入普及化阶段,学术界有关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的相关研究也不断增加。截止到2022年3月16日,以“高等教育普及化”为主题在知网进行检索,有相关论文789篇,其中学生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个性化发展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潘懋元指出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学生受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他认为应该从高考招生制度入手进行改革,以适应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2]。别敦荣指出普及化高等教育具有规模大、重公平、个性化、多样化和有质量等五种特征,且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要将学生置于教育的中心地位[3]。董立平认为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后,接受高等教育就成为全体国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这种义务是为全体国民适应社会与技术的快速变革与个体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而作准备的[4]。综上所述,不同学者都认识到了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下学生需求的多样化与个性化,但学者们并未就学生个体来谈论如何满足其多样化与个性化之需求。学生个性化与多样化需求在高等教育领域最直接的表现即为学生学习的自由。学生的学习自由是学生的一项权利,是学生实现其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学生个性成长的基本保障。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投射到高校的实践层面上,体现在我国大学的选修课程与转专业上。有较多学者对普及化阶段大学课程改革做了论述,但是较少有学者关注到普及化阶段大学生转专业自由问题。目前,我国高校转专业政策在转专业成绩要求、转专业人数比例、转专业申请时间以及转专业的可转次数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而转专业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保障我国大学生的学习自由的功能。因此,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从高校转专业政策视角审视大学生的转专业自由困境,构建转专业自由的实现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等教育普及化赋予学生转专业自由的新需求

学生作为消费者,对自身诉求的意识大为增加。学生消费者(Student Consumer)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所谓学生消费者是指把学生与学校视作经济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中的消费者,学校需要满足学生这一消费者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在高等教育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时,学生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学生消费者不具备完全的消费决策权,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他们的需要不一定能得到满足[5]。随着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得到一定的发展。同时,随着学生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他们对消费者自身的权利的诉求也会相应的增加,而投射到具体的高等教育实践层面即为消费者所拥有的选择权,表现为对学校、专业、课程、教师、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选择。在此阶段高校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作为消费者的需求,赋予学生对专业选择的权利。

高等教育多元化的特征要求大学赋予学生实质性的选择权。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多元化是大学生的一个典型特征,主要表现为其构成、学习方式等方面的多元化[6]。在普及化之前,大学生也拥有一定程度的课程、专业选择的权利,但都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受限制的选择权。而高等教育多元化的特征赋予了大学生更加多种多样的选择权,他们的选择权不再是一种形式上的,而应该是实质性的。因此,在此阶段,大学生的转专业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表现为学生的转专业需求和目的多元化,高校的转专业政策也不能仅仅停留于形式,而是要实质性地保障学生的转专业自由。

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对高校学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表明高校入学与毕业人数的增加,而就业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是有限的,这使得高校毕业生将面临被就业市场挑选的情况,因此高校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会提高自身素质以应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前,部分学生会因为就业而考虑院校与专业,进入学校后,学生会因为就业市场的需要以及自身的兴趣就自己的专业进行调整,因此高校应赋予学生选择专业的自由。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高校应满足学生多样化与个性化的需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此使得学生能够应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

三、高校大学生转专业自由的困境

通过对比教育部于1960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强调志趣不合,要求转专业的,不应该同意”[7]和教育部于2017年颁布的最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8],可以明显看出国家转专业政策对大学生转专业的限制日益开放,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但是,笔者通过对上海市本科高校转专业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高校学生的转专业自由权未能得以充分实现。本部分将从转专业的成绩要求、人数比例、申请时间以及可转次数四个方面,分析高校转专业政策的现状,从而推断大学生转专业自由的困境[9]。

(一)转专业的成绩要求

关于转专业的成绩要求,通过查阅上海市各本科高校的转专业政策,进行梳理、归纳,发现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的成绩要求有四种:一是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的前5%-50%;二是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绩点达到规定中的要求,比如绩点不得低于2.5等;三是要求学生的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申请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成绩;四是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无不及格的情况或者对学生的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明确要求,比如上海财经大学要求学生必修课程及格,高等数学或英语成绩不低于80分(见表1)。

表1 转专业成绩要求示例

上海市40所本科高校,其中有6所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排名有明确要求,占上海市整个本科高校的15%;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绩点有明确要求的高校有13所,占上海市本科高校的32.5%;有3所高校明确要求学生的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申请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成绩,占比为7.5%;明确要求学生在校所有课程无不及格或者要求学生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达到规定的高校有8所,占比20%。剩余的10所学校虽然在其转专业文件中对成绩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各学院对转入学生的成绩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复旦大学法学院要求申请学生的绩点不得低于2.8。由此可见,上海市各本科高校允许学生转专业的成绩要求各不相同,但大部分高校要求是成绩相对优秀的学生才能转。

(二)转专业的人数比例

关于转专业的人数比例,通过查阅上海市各本科高校的转专业政策,进行梳理、归纳,发现其对申请转专业的人数比例限制主要分为转出人数的限制和转入人数的限制。

仅对专业转入人数比例有限制的高校有9所,占上海市整个本科高校的22.5%。对转出人数与转入人数均有限制的高校有8所,占比20%。转出与转入人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0%左右,也有部分高校要求比例不得高于5%,比如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海关学院等。比例较高的可达到20%,比如上海外国语大学。由此可见,上海市本科高校转专业政策中对人数控制比较严格,需要学生有一定的实力才有可能成功转专业(见表2)。

表2 转专业人数比例示例

(三)转专业的申请时间

关于转专业的申请对象,通过查阅上海市各本科高校的转专业政策,进行梳理、归纳发现其对转专业的申请时间有明确限制,主要分为第一学年,第一学年或者第二学年,第一学年、第二学年或者第三学年三种(见表3)。

表3 转专业申请时间示例

其中明确规定只有第一学年可以申请转专业的高校有10所,占上海市整个本科高校的25%;其中有18所高校明确规定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或者第二学年申请转专业,占比为45%;仅有4所高校的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或者第三学年申请转专业,占比10%。但是,每学年不是任意时间都可以申请转专业的。通常是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或者第二学期的5-6月份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四)转专业的可转次数

关于转专业的可转次数,通过查阅上海市各本科高校的转专业政策,进行梳理、归纳,发现其对转专业的可转次数大致有不限次数、2次、1次三种情况(见表4)。

表4 转专业可转次数示例

其中明确规定不限次数的只有一所高校即上海兴伟学院;而其中以“已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明确规定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的高校有29所,占上海市整个本科高校的72.5%。也有部分高校没有明确规定转专业的次数,但是规定了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例如,东华大学学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均可以转专业,这就意味着东华大学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两次转专业的机会,而不是无限次。 由此可见,上海市大部分本科高校以不同的形式将学生转专业的次数限制为一次或者两次。

我国转专业制度的定位是:要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此可以看出,任何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有专长的学生都有转专业的资格[10]。实际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海市40所本科高校的转专业政策对学生转专业限制过多。首先,大部分高校允许转专业的学生要有优秀的成绩以及优良的品德。这就意味着只有精英学生才能转专业,而转专业背后的学习自由权就成为了精英学生的特权。其次,高校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安排比较集中,大部分都是安排在第一、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末或者第二学期5-6月份。这就意味着当有些学生发现自己不适合学习本专业时,却有可能错过了转专业的机会。时间安排的过于集中也会导致学生不经过深思熟虑,因为某一外界因素的刺激而盲目地申请转专业。最后,大多数高校给予学生转专业的次数仅有1次。但在苏强的《大学生转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中所言,有近五成的学生希望学校能提供2次转专业的机会[11]。因此,学生如果发现转入之后也并不是很喜欢该专业,则没有再次选择专业的机会。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高校转专业政策的各种限制下,专业选择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也正是高校转专业政策种种严格的限制阻碍了大学生转专业自由的充分实现。

四、高校大学生转专业自由的实现

转专业自由不仅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也为高校培养创新人才提供了基本的制度环境。正如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所言:“如果要培养出科学人才和独立人格,就要让青年人去冒险,给予他们应有的自由”。[12]但是,从上海高校转专业的困境可以看出大学生的转专业自由的现实并不理想,受到了高校转专业政策的多方面限制。笔者将从国家、高校和学生三个主体去讨论大学生转专业自由的实现路径。

(一)国家应完善大学生的转专业自由权的立法保障

大学生转专业自由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对高校的管理和控制程度的影响[13]。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权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权、人事权以及财产管理使用权。但是实际上,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保障其实施,使得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难以正真实现,自然大学生的转专业自由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因此,国家可以通过简政放权的形式不断地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国家也可以在《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的高等教育法律文件中去进一步推进并且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对大学生的权利表述中可操作性表述少,同时对学生的义务表述较多。《高等教育法》的第五十三条对“高等学校的学生义务”描述为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尊敬师长,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对“学生的权利”描述为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可以通过颁布《大学法》去进一步明确学生的学习自由的基本权利,从而保障学生选择专业的权利得以有效实现。

(二)高校应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1.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有调查显示,大学生转专业与专业兴趣有关的原因占比最高,为48%,包括“原专业与兴趣不符,对新专业更感兴趣”[14]。而实际上,大部分高校转专业政策中却明确规定成绩优秀的学生才允许转专业。而成绩优秀的学生通常是对专业感兴趣的,是没有转专业需求的一批人。这两者相互矛盾,也限制了平凡学生的学习自由的权利。因此,高校要放宽转专业政策。在成绩方面,不能仅仅只注重学生的高考成绩或者在校学习期间的绩点或成绩排名,应该综合考核学生的能力,如其有学习其他专业的天赋或者特长,则不能因为其成绩达不到规定而剥夺其转专业的权利。在人数比例、申请时间以及可转次数方面,高校为了方便自身的教学管理安排以及教学资源配置而对大学生转专业政策做出了种种限制,但是这并不符合学生的需求。高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或者天赋特长选择自己的专业,做到给予有需求且适合转专业的学生更大的专业选择权,进而可以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利的进一步落实。

2.完善学分制与导师制

通过分析上海市40所本科高校的转专业政策,笔者发现有部分院校规定在第二学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要转入本科一年级重新学习,学制为四年。这一规定也使得部分学生考虑到年限过长以及学费过高而放弃了转专业的机会。同时,有部分学生对于转入的专业了解不够全面而盲目地转专业,转入之后发现仍然与自己的兴趣不符,而不能激发自己的学习积极性。一方面,高校要完善学分制。学分制是一种具有弹性的教学计划,以选修制为前提。高校应该增大选修课的学科范围,让学生在转专业之前通过修读专业相关课程取得学分,并明确是否与自己的兴趣相符。高校可以通过学生修读选修课程的综合表现去决定学生是否还需要转入第一学年进行重新学习。同时,高校应该实行真正的学分制,按照学分的数量来收费,而不是按照学年收费,避免学生在转专业过程中造成经济上的阻碍。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借鉴英国高校的导师制度。导师主要承担学生个人学习计划及职业生涯发展方向的指导,为学生选课及课业学习提供直接帮助等。学生在决定转专业时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导师的意见,并且在导师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加入导师的科研项目,从而可以展示学生在新专业上的兴趣与天赋,弥补学生在原专业成绩方面的不足。

3.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大类招生

高等院校要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就应该在对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做到以学生的发展为基础,以学生发展为基础的前提应该是保证学生的学习自由,让学生有充分的选择专业的权利。为此高校可实施大类招生机制,即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第一年不分专业,只上公共课,同时给学生更多时间去旁听选修不同的专业课,以便充分了解各个专业,进而找到适合自己兴趣的专业方向。近些年,尽管一些院校已经开展大类招生,但学满一年后学生要进行专业分流时被限制在大类专业内部的专业范围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学习自由。高等院校应该改革其固定的入学分专业、学习优异者可以转专业的培养模式,开设大类招生模式,这种大类招生模式在其第一年应只上公共课,在专业分流时应不限于大类招生范围内所有专业,即教育学大类专业在分流时,学生可选择专业应不限于学前教育、教育学原理、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等。

(三)学生应树立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意识

权利与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如果不承担责任或者权利大于责任则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学生要求享有学习自由权利的同时,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学习的责任主要包括对自己学习的需求和选择承担后果,自觉遵守学校的学校制度等。比如,学生在选择转入的专业时,不能只重视现实的利益即容易毕业和就业等,而是要根据自己的兴趣或特长、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去选择。大学生只有树立了权责统一意识,才能更好地在学习中追求其学习自由的权利。

五、结语

保障和实现学生专业选择自由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落实高等院校以学生发展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理念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由于高等院校之间的各种评估与竞争,院校总是把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学校中的“王牌专业”,而忽视了本就应该受到一定“补偿”与关注的弱势专业,在教育伦理学上提出需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补偿,而在学校教育中却剥夺了本就弱势的专业的资源用于发展其优势专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学生对专业的选择,学生更愿意去学校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中他们可以获得更多资源,而弱势专业的学生会越来越少,学校为了保证其存在,不得已而设置专业转出门槛,试图通过一种貌似合理公正的方式使学生接受其不能转出本专业的原因是因为学生本身不够努力。同时学生的专业选择自由涉及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与教育公平问题,需要院校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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